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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25日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完善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及时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提升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其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当地政府、住建委、国土、规划、房管、财政、国资等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

第四条地税机关应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日常管理、清算审核、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及纳税检查,加快清算审核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专业团队。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登记制度。

纳税人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自领取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核实纳税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帐》(以下简称《台帐》,附件1),登记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立《台账》要做到一项目一台账,对于分期开发、分期清算的项目,要按分期建立台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东北[2014]5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东北[2014]5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东北[2014]55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你们上报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经评估修订版)均悉。

经研究,我委原则同意各试点实施方案,决定将这些城区老工业区纳入全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见附件1)。

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通过开展搬迁改造试点,积极探索创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组织模式、资金筹措模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土地治理与开发利用模式,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全面深入推进全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提供示范。

二、有关要求(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精神,试点工作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城区老工业区产业重构、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和民生改善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强化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评估和防控,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

(二)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实施方案是搬迁改造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老工业区范围、发展定位、改造目标、功能布局、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等,扎实有序地推进工作。

如需对实施方案内容做重大调整,应报请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报我委备案。

(三)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试点地区按照搬迁改造工作进度要求,认真落实实施方案中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按规定履行相关项目核准(备案)手续,积极申请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2014-2017年我国PPP政策文件全汇总

2014-2017年我国PPP政策文件全汇总

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并随文下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2014财金〔2014〕113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11-29),以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财金〔2014〕112号: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11-30),并发布了第一批30个PPP示范项目名单;财金〔2014〕156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12-30),制定下发《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

2015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财政部也公布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发布了PPP项目合同指南。

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3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发布《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社会资本开出了更优厚的条件,其中包括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等。

4月2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部、住建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印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将“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协商合作”作为特许经营实施的四项原则之一。

并强调“行政区划的调整、政府的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

5月5日,国务院转发了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努力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并下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成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推进PPP模式的首个指导性文件。

20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20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二、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钢铁企业所需替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 相应生产线产量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3
地区
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表
单位 千克/吨 烧结矿 千克/吨 球团 千克/吨 生铁 千克/吨 钢材 千克/吨 烧结矿 千克/吨 球团 千克/吨 生铁 千克/吨 钢材 二氧化硫 0.54 0.45 0.13 0.09 0.6 0.5 0.13 0.09 氮氧化物 0.9 0.75 0.39 0.18 0.9 0.75 0.39 0.18
生产线类型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重点地区* 高炉 轧钢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其他地区 高炉 轧钢 注:*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 9 —
三、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 水泥企业所需替代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熟料生产规 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绩效值按1千克/吨熟料取值。重点地区(范 围同表1)绩效值按0.8千克/吨熟料取值。 四、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 标,根据机制纸及纸板(浆)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 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 3 —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 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 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 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 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 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 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环评文件受理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 染防治管理机构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 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 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 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三、指标来源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农计发[2014]32号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农计发[2014]32号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农计发[2014]32号)各设区市、定州、辛集市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4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农计发【2014】73号),为提高农业投资效益,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项目管理工作,促进扩大内需农业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组织开展2014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2011-2012年农业部下达投资计划尚未竣工验收的种养业良种、植保、农产品基地、草原建设、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和农产品质检等项目(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1);(二)2012年、2013年下达投资计划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2)。

二、检查内容(一)前期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

包括开展项目初评情况,项目评估中提出问题的改进情况,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计划批复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项目批复的内容一致,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情况及相关依据。

(二)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

包括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概算控制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信息系统填报情况。

是否及时填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填报内容是否齐全。

(四)项目管理和人员培训情况。

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落实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组织和参加项目管理培训情况,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铁路专用产品标准性技术文件目录(铁总科技〔2015〕98号 )汇总

铁路专用产品标准性技术文件目录(铁总科技〔2015〕98号 )汇总
运输局营运部
72
TJ/KH006-2010
可开启篷布绳卡技术条件
运营专业〔2010〕667号
运输局营运部
73
TJ/KH007-2010
货车篷布绳网技术条件
运营专业〔2010〕667号
运输局营运部
74
TJ/KH008-2010
货车D型篷布技术条件
运营专业〔2010〕667号
运输局营运部
75
TJ/KH009-2009
87
TJ/CL006-2007
CRH2型时速200~250公里长编组座车和卧车动车组总体技术方案
铁运〔2007〕255号
运输局车辆部
88
TJ/CL007-2008
高速动车组整车试验规范
铁运〔2008〕28号
运输局车辆部
89
TJ/CL012-2002
铁路客车用阻燃改进型PVC地板布供货技术条件(试行)
30
TJ/JW027-2014
中国机车远程监测与诊断系统(CMD系统)地面综合应用子系统暂行技术规范
铁总运〔2014〕208号
运输局机务部
31
TJ/JW001A-2014
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6A系统)中央处理平台暂行技术条件
铁总运〔2014〕208号
运输局机务部
32
TJ/JW001B-2014
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6A系统)机车空气制动安全监测子系统暂行技术条件
运输局机务部
64
TJ/JW054-2014
交流传动机车受电弓浸金属碳滑板暂行技术条件
铁总运〔2014〕367号
运输局机务部
65
TJ/JW055-2014
交流传动机车粉末冶金闸片暂行技术条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7.01
•【字号】沪教委高[2014]32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
革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沪教委高〔2014〕32号)
各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4〕23号)精神,我委组织开展了2014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的申报工作。

经学校申报、专家评审和我委审核,现同意复旦大学潘天舒承担的《研究型教学理念下学生的学习模式和教学效果分析:跨学科的视角》等89项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立项,2014年资助每个项目经费5万元。

请各高校高度重视项目的研究与改革实践,加强项目管理,按照经费管理要求按时使用,按时组织结题,并于2015年6月底前将项目验收材料报我委审核。

附件:2014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立项汇总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7月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4.07.25【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行次,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

其中,第13a 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 、13c 行“预征率%”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二、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25日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项(应纳)税额23456789=1+3+5+710=2+4+6+811=9+101213=11-12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213%税率3--------11%税率4。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4.02.18•【文号】财关税[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有关决定,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2009年8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见附件1)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2)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2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4,以下简称《不免目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5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土地综合整治局:《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4月16日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以上财政投资、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项目。

第三条农村土地整治要统筹规划,聚合资金,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年度计划制定、项目立项审查、项目设计与预算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设计重大变更批复、项目验收备案和质量检查、项目报备信息审核确认等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安排、组织项目选址踏勘、项目立项初审、项目汇总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初审、项目实施监管、项目设计一般变更批复、项目验收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选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初验、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登记发证、项目信息报备等工作。

2014-2016年地方PPP政策文件汇总目录(20160226更新)

2014-2016年地方PPP政策文件汇总目录(20160226更新)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的意见 2014/12/27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 知 2015/1/21 山东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2/15 2015/10/21 2014/12/25 2015/9/5 2014/12/12 2015/1/11 2015/1/21 2015/3/17 2015/2/11 2015/7/3 2015/4/3 2015/10/23 2014/6/4 2014/9/1 2015/4/13 2015/4/18 2015/5/20 2015/9/28 2015/12/29 2015/3/9 2015/5/28 2015/1/31 2014/4/25 2014/12/23 2015/1/27 2015/5/5 2015/2/10 2015/5/8 2015/12/30 2014/6/30 2014/11/20 2015/1/27 2015/6/4 2014/11/4 2015/7/10 2014/7/24 2015/6/23 2014/9/26 2014/11/23 2015/5/16 2015/9/14 2015/1/29 2015/5/7 2015/6/16 2015/7/14 2015/9/11 2014/9/6 2015/5/11 2015/10/10 2015/3/2 2015/9/28 2015/1/24 2015/3/18 2015/9/10 2015/3/17 2015/9/2 2015/10/13 2015/10/16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健康和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PPP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 意见(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工作意见(试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城市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操作指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深入推进项目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 安徽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府采购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综合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设施建设领域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江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扶持政策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 服务工程建设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福建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实施意见

铁路专用产品标准性技术文件目录(铁总科技〔2015〕98号 )汇总

铁路专用产品标准性技术文件目录(铁总科技〔2015〕98号 )汇总
运输局机务部
40
TJ/JW030-2014
交流传动机车真空断路器暂行技术条件
铁总运〔2014〕304 号
运输局机务部
41
TJ/JW031-2014
交流传动机车高压互感器暂行技术条件
铁总运〔2014〕304号
运输局机务部
42
TJ/JW032-2014
交流传动机车网络控制系统暂行技术条件
铁总运〔2014〕304号
运输局机务部
58
TJ/JW048-2014
整备棚(库)机车作业平台暂行技术条件
铁总运〔2014〕296 号
运输局机务部
59
TJ/JW049-2014
移动式接触网暂行技术条件
铁总运〔2014〕296 号
运输局机务部
60
TJ/JW050-2014
DC600V列车直供电试验设备暂行技术条件
铁总运〔2014〕296 号
35
TJ/JW001E-2014
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6A系统)机车列车供电监测子系统暂行技术条件
铁总运〔2014〕208号
运输局机务部
36
TJ/JW001F-2014
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6A系统)机车走行部故障监测子系统一暂行技术条件
铁总运〔2014〕208号
运输局机务部
37
TJ/JW001G-2014
运输局机务部
61
TJ/JW051-2014
便携式受电弓检测设备暂行技术条件
铁总运〔2014〕296 号
运输局机务部
62
TJ/JW052-2014
便携式真空主断路器检测设备暂行技术条件
铁总运〔2014〕296 号
运输局机务部

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件附件1:PPP项目进展情况按月报送制度

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件附件1:PPP项目进展情况按月报送制度

附件1
PPP项目进展情况按月报送制度
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PPP项目库,及时跟踪调度、
梳理汇总项目实施进展。

从2015年1月起,于每月5日前将PPP
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全国发展改革系统纵向网按月报送至国家发
展改革委。

二、报送内容包括文字材料及进展情况表。

文字材料主要包
括PPP项目的推进措施、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内容。

进展情况按下表要求填写。

PPP项目进展情况表
填表单位:填报日期:单位:亿元
备注:PPP操作模式指BOT、BOO、BOOT等,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豫建住保[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管理局(中心),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要求,请各地抓紧组织申报2014年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计划。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拟申报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豫政〔2014〕17号文件确定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2.已列入各市、县政府上报的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禁止申报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

二、申报原则(一)要结合责任目标。

各地在申报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时,在确保完成市、县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2014年棚户区改造责任目标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计划项目总规模。

(二)要确保6月底前开工。

对原地安置项目,应已与原住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基本完成房屋征收,安置住房用地手续已完成报批;对异地安置项目,应已完成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安置住房规划选址和用地手续报批。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湘商建[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14〕9号)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根据201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落实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政策,重点实施农贸市场改造等工程,加快建设大型区域性交易中心”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农贸市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就2014年度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2014年度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总体思路是立足为民办实事,按照政府引导、上下联动、多方投入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性,深入推进全省“农贸市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营造安全、卫生、放心的农产品消费环境,完善鲜活农产品流通渠道,解决农产品“卖难买难”问题。

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以提升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为首要目标,重点改造市场的整体基础设施、检测检验设施和卫生设施,重点解决乡镇马路市场问题。

2014年度省财政重点支持300个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

二、任务分解和落实(一)根据各市州人口、面积、县市区数、乡镇数等因素并结合前期摸底调查情况,我们对各市州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任务进行了分解(见附件1)。

各市州向下分解任务时,一是要保证每个县市区至少安排2个项目(申报数少于2个的除外);二是要重点安排乡镇农贸市场改造项目,重点支持马路市场整治项目;三要确保每个项目的建设资金、征地拆迁及时到位,11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

(二)各市州的任务分解落实情况(见附件2)应于4月20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省财政厅(对外经济贸易处)审核。

任务分解不合理的,须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的审核意见进行调整。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陕发改西开〔2014〕881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西部开发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经济发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各相关单位:为了深入推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工作,国家发改委从2012年开始,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对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给予专项补助,这是做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工作“抓手”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扎实推进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着力谋划关系西部大开发全局的大项目、新项目,确保中央投资及时发挥效益,现就2014年西部大开发重点前期工作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依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划、政策性文件,围绕关系西部大开发全局、在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民生工程建设等三大领域,开展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要充分立足国家西部及我省资源禀赋,结合正在开展的国家和我省“十三五”规划重大问题研究,突出重点,策划提出一批对西部大开发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有重要影响的,可以纳入国家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的,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实用性的重大项目。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依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划开展的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规划研究,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重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工程设计、施工准备等不纳入资金补助范围。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西部[2012]1961号)要求,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效监管的原则,专款专用。

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汇总表【模板】

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汇总表【模板】
平政务发〔2014〕13号
2014年11月12日
平原县政务服务中心
废止
3
《平原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暂行办法》
平政办字〔2014〕14号
2014年11月14日
平原县政务服务中心
失效
4
《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平政办字〔2013〕23号
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汇总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单位名称:平原县政府法制局 报送日期: 2018 年 7 月 30 日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发文日期
制定单位
备注
1
《平原县房产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关于实行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平房发〔2012〕4号
2012年3月1日
平原县房产管理中心
废止
2
《平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租赁收取规定》
2013年7月11日
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路局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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