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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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XX规章〔2016〕第37号

《XX厂煤炭采购管理制度》已经于2016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2016年3月20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XX厂煤炭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XX厂燃料采购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管理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XX厂燃料采购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则

第三条主要管理职则

一、负责发电用煤(油)的计划和采购工作,并负责其采购合同的具体签订工作。

二、负责监督入厂燃料的数量和质量验收管理工作。

三、负责燃料的储备量调整工作。

四、负责燃料的结算和核算管理工作。

五、负责与铁路运输部门和主要供煤方的工作协调关系。

第四条协调管理职则

一、负责协同计划部煤场盘点工作。

二、负责协调财务部燃料付款工作。

第五条其他管理职则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六条每年年初燃料管理中心根据计划部制定的发电、供热等生产指标计划确定全年的用煤量,根据各时段的发电、供热指标分解情况,确定各时段的用煤量。

第七条原则上不得燃用市场采购小窑煤炭,仅燃用白音华煤炭和国电平煤集团煤炭。平煤集团煤炭按统配煤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八条正常情况下我厂将按照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的总体安排部署燃用经赤峰白音华物流公司中转的白音华煤炭,但在白音华煤矿、赤大白铁路或白音华物流公司无法供应我厂煤炭时或集团公司允许我厂燃用统配煤时,我厂将启动统配煤采购程序。只有白音华物流公司和平煤集团无法满足我厂燃煤的情况,我厂报请集团公司同意后,可以启动市场煤采购程序。

一、正常采购程序:根据集团公司相关管理政策和我厂用煤需求量,与赤峰白音华物流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合同价格及结算办法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二、统配煤采购程序:根据我厂燃煤需求和市场行情,在与国电平煤集团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煤炭价格、运输方式及结算方式,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监察部要全过程监督。

三、市场煤采购程序:

㈠、根据煤炭市场行情,煤炭的采购采取招标与议标的方式进行。招标量的多少根据需求量来确定,符合条件的由燃料管理中心与其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㈡、市场采购的煤炭,矿方的资质齐全,煤炭价格由燃料管理中心和监察部共同对煤炭市场进行调研后确定,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燃料管理中心和矿方或供煤商签定合同。

㈢、市场采购的煤炭,由燃料管理中心组织,办公室人员参加,共同到矿方采样,采样要符合国标规定。一份煤样由燃料管理中心化验,另一份由发电二分场化验,第三份交监察部监察人员备查。监察人员对煤样采、制、化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煤样化验结果于次日下午报主管厂长。

㈣、两份化验结果均能满足要求时(低位发热量在3101—3500大卡/千克之间,挥发份≥40%,干燥基灰分≤40%),双方商定煤炭价格、结算方式及运输方式并签定供煤合同。

㈤、两份化验结果一个满足要求,另一个不能满足要求时,由监察部的监察人员牵头化验第三份,判定结果执行三取二原则。

㈥、两份化验结果均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得选用该矿的该批煤炭。

㈦、签订煤炭合同中,必须明确分时段的供应量,以及煤质变化时的煤价变化情况。对于没有按着热值以及挥发份来确定煤炭价格的煤炭,当低位发热量低于3000大卡/千克时,结算价格按<(购煤价格+运费)/合同签定热值*月加权平均热值>,当可燃基挥发份低于40%时,每降低1%(不足1%按1%计),结算价格降低2元/吨。(已经按着较低挥发份值或热值确定价格的除外)用月加权平均热值、挥发份来执行此条规定。对于全天化验不合格的煤炭(热值低于2900大卡/千克,挥发份低于40%),在得到化验结果的当天,通知该煤矿,连续两天煤质不合格的,立即通知矿方停止供煤。

㈧、没有严格执行XX厂煤炭采购管理办法的,根据问题的严重

程度,按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和嫌疑腐败规定,由厂务会研究决定给予有关人员处分或处理。

第九条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燃料供应商资质审查。燃料供应商应为具有国家正规审批手续、产量稳定、煤质稳定、经营手续齐全、信誉较好的大型煤炭生产或经营企业。燃料供应商不允许为个人。燃料供应商资质审查的证件一般有: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等。燃料供应商必须经蒙东能源公司批准。

(二)燃料供应商提供的煤炭质量必须符合发电企业锅炉燃料设计要求,以确保电力生产安全。

(三)燃料购销合同

1.燃料购销合同必须经所属发电企业燃管、财务、生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和厂领导集体审批后,上报蒙东能源公司报批、备案。

2.燃料购销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买卖双方、燃料品种、数量及按月分解量和验收方式、交(提)货方式、质量及验收方式、单价、结算与付款方式、合同执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纠纷方式、其他约定事项等。

3.燃料购销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燃料购销合同签订后,需录入《中电投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的计划合同模块

中。

4.燃料购销合同实行档案化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XX厂燃料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燃料管理中心煤炭采购管理制度》(2012年第XX号文[CPIMDCFRD-04-02-2012-10])废

止。

第五章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一、《电力用煤燃料标准汇编》

二、《统计法》

三、《计量法》

四、《合同法》

五、《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火电企业燃料厂内管理规定》

六、《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燃料管理规范性指导意见》

第六章附则

一、年度制度建设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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