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津发改价综(2011)243号文件核算调整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表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津价费[2000]699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津价费[2000]699号)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医疗服务价格取消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制定调整具体医疗服务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依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制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的作价原则、计价方法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其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根据我市实际,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
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服务价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服务价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审定后执行,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2011年度天津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2011年度天津市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零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综[2012]21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3.19
【实施日期】2012.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2011年度天津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零售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2〕213号)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医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已公布2011年度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根据国家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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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8)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4.02
•【字号】津价综[2008]67号
•【施行日期】200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价综〔2008〕6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要求,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此次清理共涉及文件77件,经审核,决定保留29件;修改29件;废止1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四月二日附件:
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 件 号】津财采[2010]24号【颁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颁布时间】20100925【实施时间】20100925【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天津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货物类1.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计算机(包括日常办公和教学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包括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票据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设备(包括投影仪、投影幕、电子白板)、扫描仪。
2.电器设备(协议供货):空调(包括分体壁挂式空调、分体柜式空调、机房空调)、电视机、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电热水器、照相摄像器材。
3.办公消耗用品(定点采购):复印纸、打印纸、硒鼓、墨盒、墨粉。
4.网络设备(协议供货):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磁盘阵列、防火墙、kvm设备、ups。
5.正版软件(协议供货):操作系统软件、防病毒软件、数据库软件。
6.家具(定点采购)。
7.电梯。
8.锅炉。
9.中央空调。
10.中小学免费教科书。
11.交通工具:轿车、越野车、中型客车、大客车、公共汽车。
12.专用车:警车、囚车、救护车、消防专用车、洒水车、清扫(洗)车、垃圾车。
13.公务制服。
14.专用设备:监控设备、炊事设备、医疗设备(其中部分通用医疗设备实行协议供货)、警用设备和用品、消防设备(其中灭火器实行协议供货)、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防雷设备。
15.专用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燃煤。
16.节水产品(定点采购):便器、水嘴。
17.节能照明产品(定点采购):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单端荧光灯、高压钠灯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led灯。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暂定政府定价药品中部分未列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暂定政府定价药品中部分未列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3.27•【字号】津价医药[2002]134号•【施行日期】200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暂定政府定价药品中部分未列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津价医药[2002]134号)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市外经贸委、市计生委、市卫生局、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天津市华新制药厂生产的利福平等品种属于已公布政府定价中未列入的剂型、规格,按照国家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其价格已上报国家计委,在国家计委正式核定价格前,暂按附表价格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政府定价药品中部分未列剂型、规格暂定最高零售价格表┏━━━━━━┯━━━┯━━━━━━━━┯━━━━┯━━━━━━━━━━┯━━━┯━━┓┃通用化学名称│商品名│规格│申报最高│生产企业│ 质量│备注┃┃│││零售价格││ 层次│┃┠──────┼───┼────────┼────┼──────────┼───┼──┨┃利福平胶囊││150mg*30粒/瓶│21.00 │天津华新制药厂│ 非GMP│┃┠──────┼───┼────────┼────┼──────────┼───┼──┨┃格至喹酮胶囊│卡瑞林│30mg*30粒/瓶│35.90 │天津莱福药业有限公司│ 非GMP│┃┠──────┼───┼────────┼────┼──────────┼───┼──┨┃艾司唑仑片││1mg*20片/盒│ 1.18 │天津市海光制药厂│ 非GMP│┃┠──────┼───┼────────┼────┼──────────┼───┼──┨┃艾司唑仑片││1mg*30片*5板/盒│ 4.60 │天津市海光制药厂│ 非GMP│┃┠──────┼───┼────────┼────┼──────────┼───┼──┨┃格列吡嗪片││5mg*30片/盒│19.50 │天津种中天药有限公司│ 非GMP│┃┠──────┼───┼────────┼────┼──────────┼───┼──┨┃头孢氨苄胶囊││250mg*30粒/瓶│13.00 │天津种中天药有限公司│ 非GMP│┃┗━━━━━━┷━━━┷━━━━━━━━┷━━━━┷━━━━━━━━━━┷━━━┷━━┛。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1.15•【字号】津价医药[2004]480号•【施行日期】200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津价医药[2004]480号)各有关部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4]166号)关于在新的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公布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现行政府定价药品核定临时零售价格的规定,现将核定的部分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20种120个剂型规格,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公布的品种或剂型、规格及同剂型、规格比价不合理的药品,其零售价格详见附表,自2004年11月20日起执行。
此前市物价局核定的上述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的,应按此次公布的价格执行;低于的则仍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二、政府定价药品中,大容量注射剂(50ml及以上的)的价格,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剂型名称中标明溶剂(液)类别且溶剂(液)价值较高的,大容量注射剂价格不得超过同含量小水针价格与相关溶剂(液)价格之和。
相关溶剂(液)属于政府定价的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其价格指市场平均零售价格。
三、普通粉针、冻干粉针以同品种小水针(20ml及以下)为标准品:普通粉针10元及以下的在小水针基础上加1元,10元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10%核定零售价格;冻干粉针10元及以下的在小水针基础上最多加3元,10元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20%核定零售价格。
四、同规格口服固体制剂,原则上不区别盒装、瓶装或袋装。
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多加2元,软袋最多加4元。
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保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保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津药集采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保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0〕7号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国家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探索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切实减轻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在我市组织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医药产品货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按照国家和我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在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货款的模式,优化医药产品货款结算流程,降低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交易成本,推动形成规范有序的医药产业流通模式。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接受定点医药机构委托,与医药经营企业按期结算中选品种货款,确保到货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货款结算工作。
医保经办机构从定点医药机构当月医保费用结算款中代为扣除中选品种货款,剩余的医保费用结算款支付给定点医药机构。
中选品种货款超出定点医药机构当月医保费用结算款的,全部货款由定点医药机构自行结算。
(二)协议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接受定点医药机构委托代为结算货款,委托代为结算的协议内容纳入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附加协议中,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1]96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
价综[2011]96号)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津价综[2011]9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10.09
【实施日期】2011.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综〔2011〕96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新增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1]248号)收悉。
经审核,对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3等3项检验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3等3项检验项目收费标准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附件:
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3等3项检验项目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津政办发[2011]102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适用本办法。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市增补品种。
第四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一)全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二)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三)质量优先、保障供应、价格合理;(四)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
市卫生局负责搭建全市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成立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医药采购中心)。
市医药采购中心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及相关服务。
2011年度天津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项目质量类型公示
2011年度天津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项目质量类型公示(项目编号:TJMPC-2011-YP-01)
2011年度天津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项目质量类型公示(项目编号:TJMPC-2011-YP-01)
2011年度天津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项目质量类型公示(项目编号:TJMPC-2011-YP-01)
2011年度天津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项目质量类型公示(项目编号:TJMPC-2011-YP-01)
2011年度天津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项目质量类型公示(项目编号:TJMPC-2011-YP-01)
2011年度天津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项目质量类型公示(项目编号:TJMPC-2011-YP-01)
2011年度天津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项目质量类型公示(项目编号:TJMPC-2011-YP-01)
2011年度天津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项目质量类型公示(项目编号:TJMPC-2011-YP-01)
2011年度天津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项目质量类型公示(项目编号:TJMPC-2011-YP-0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药品生产成本进行调查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药品生产成本进行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津价医药[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药品生产成本进行调查的通知(津价医药[2006]10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药品生产成本进行调查的通知》(发改电[2006]83号)要求,决定对我市部分药品生产、进口成本进行调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的范围、对象和内容此次调查的范围为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办价格[2005]1205号)的抗寄生虫病药等21类西药和内科用药等7类中成药,具体类别见附件。
调查对象为我市所有生产、进口调查范围内的药品的生产和进口企业(以注册地为准)。
调查内容为2005年全年相关药品的生产或进口成本。
二、填报要求被调查企业需登陆网站首页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成本调查专栏,下载“药品生产成本调查表”和“成本调查程序”,解压缩后会出现《数据上报方法说明》文档,请按照该文档要求填报数据。
各有关企业应如实、准确地填报生产、进口成本,被调查药品的所有剂型及规格都要填报。
其中未生产已停产或因故不能按时上报调查表的企业,要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必要时国家发改委将对上述企业进行核查。
三、调查资料报送时间各企业应在5月1日前将电子数据(指成本调查程序生成的压缩文件而非将成本表制成的EXCEL表格)和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报表直接上报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为节约时间,我局已直接通知各药品生产、进口企业。
为确保调查质量,不遗漏调查品种,请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医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对下属企业进行必要的督促和指导。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填报程序软件技术支持服务电话:移动:(010)86654236、86654237、86654240座机:(010)68511096、68511097、68510103、68510725(总机)转851、850、844、845天津市物价局联系人:马特,联系电话:23283378,电子邮箱:***************.cn附件:药品调查类别及序号天津市物价局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药品调查类别及序号┌────┬────┬───────┬───────┬─────────────────┐│类别│序号│定价序号│医保序号│药品类别│├────┼────┼───────┼───────┼─────────────────┤│西│ 1│ 137-161│ 137-161│抗寄生虫病药││├────┼───────┼───────┼─────────────────┤││ 2│ 162-195│ 162-196│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药├────┼───────┼───────┼─────────────────┤││ 3│ 196-213│ 197-214│镇痛药││├────┼───────┼───────┼─────────────────┤││ 4│ 214-237│ 215-238│麻醉用药物││├────┼───────┼───────┼─────────────────┤││ 5│ 238-258│ 239-259│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物││├────┼───────┼───────┼─────────────────┤││ 6│ 259-271│ 360-272│营养治疗药││├────┼───────┼───────┼─────────────────┤││ 7│ 272-345│ 273-364│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8│ 346-357│ 347-358│调节免疫功能药││├────┼───────┼───────┼─────────────────┤││ 9│ 430-444│ 431-445│抗变态反应药物││├────┼───────┼───────┼─────────────────┤││ 10│ 445-507│ 446-508│神经系统用药物││├────┼───────┼───────┼─────────────────┤││ 11│ 508-549│ 509-550│治疗精神障碍药││├────┼───────┼───────┼─────────────────┤││ 12│ 550-585│ 551-586│呼吸系统药物││├────┼───────┼───────┼─────────────────┤││ 13│ 586-671│ 587-763│消化系统药物││├────┼───────┼───────┼─────────────────┤││ 14│ 672-771│ 674-773│循环系统药物││├────┼───────┼───────┼─────────────────┤││ 15│ 772-791│ 774-793│泌尿系统药物││├────┼───────┼───────┼─────────────────┤││ 16│ 792-838│ 794-840│血液系统药物││├────┼───────┼───────┼─────────────────┤││ 17│ 839-851│ 841-853│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18│ 852-973│ 854-975│专科用药││├────┼───────┼───────┼─────────────────┤││ 19│ 974-998│976-1000│解毒药││├────┼───────┼───────┼─────────────────┤││ 20│999-1015│1001-1017│诊断用药物││├────┼───────┼───────┼─────────────────┤││ 21│1016-1029│1018-1031│生物制品│├────┼────┼───────┼───────┼─────────────────┤│中成│ 1│1-358│1-537│内科用药││药├────┼───────┼───────┼─────────────────┤││ 2│ 359-400│ 538-595│外科用药││├────┼───────┼───────┼─────────────────┤││ 3│ 434-467│ 630-694│妇科用药││├────┼───────┼───────┼─────────────────┤││ 4│ 468-477│ 695-714│眼科用药││├────┼───────┼───────┼─────────────────┤││ 5│ 478-492│ 715-751│耳鼻喉科用药││├────┼───────┼───────┼─────────────────┤││ 6│ 493-520│ 752-802│骨伤科用药││├────┼───────┼───────┼─────────────────┤││ 7│ 521-532│ 803-823│皮肤科用药│└────┴────┴───────┴───────┴─────────────────┘注:类别序号为1-11、13的西药联系人为刘亚琴类别序号为12、14-21的西药联系人为秦绪龙中药联系人为卞正。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头孢克洛等27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头孢克洛等27种药品最高零售
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8.01
•【字号】津价综[2011]72号
•【施行日期】201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头孢克洛等27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
通知
(津价综[2011]72号)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中心:
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公布头孢克洛等27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本次公布的价格自2011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头孢克洛等27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附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列入《天津市定价药品目录》药品定价资料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列入《天津市定价药品目录》药品定价资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津发改价综[2012]490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列入《天津市定价药品目录》药品定价资料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2〕49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价格政策,经研究,决定对《天津市定价药品目录》(津发改价综〔2012〕321号)管理的药品,审核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请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做好定价资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范围列入《天津市定价药品目录》管理的西药和中成药剂型,由生产企业或委托经营企业报送。
二、报送资料1、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委托书、联系方式;2、药品注册证、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3、2011年药品生产成本表(见附件1);4、产地(口岸地)和其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定价汇总表(见附件2);5、省级地区中标价格汇总表(见附件3);6、药品出厂价销售增值税发票(2011年、2012年各三张)、进口药品口岸价等有关资料。
三、时间安排1、6月1日至6月30日,为生产(经营)单位准备资料阶段。
2、7月1日至7月31日,为生产(经营)单位报送资料阶段。
3、8月1日以后,为我委资料审核、专家论证、公示、公布价格阶段。
四、报送要求1、报送方式。
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报送资料只提供电子文件即可,不需要提供纸质文件。
每种药品定价资料为单独邮件,请发送至天津市定价药品专用邮箱(地址:****************.cn)。
资料发送后,如未收到回复邮件,请重新发送。
2、文件格式要求。
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定价资料电子文件以jp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可以是灰度图像)上传;第3项成本表和第4、5项汇总表同时提供xls(MS Office 2003)格式电子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津价医药[2007]6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2.26
【实施日期】2007.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
知》的通知
(津价医药〔2007〕62号)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投天津有限公司:
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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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1]243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1〕243号)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中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要求,我们对文件中部分未列剂型规格价格进行了增补,一并公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按附件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价格按附件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
此次公布价格高于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零售价格的药品,各医疗机构仍按中标零售价格执行。
二、取消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个别单独定价药品价格(详见附件三)。
同时,取消阿斯利康公司生产的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的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
三、对于附件一中未列规格,附件二中未列剂型(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剂型除外)和规格,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申请定价资料报我委价格综合处,经审核后公布价格。
在此期间,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四、上述价格和有关规定自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
五、联系人:价格综合处,马特。
联系电话:************附件: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略)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略)三、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品种(略)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结束——。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流通差价率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流通差价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1.10•【字号】津价医药[2005]375号•【施行日期】200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流通差价率的通知(津价医药〔2005〕375号)市卫生局、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经研究,决定降低我市2006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流通差价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公开评标、网上竞价、邀请议价等不同形式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均应按照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公式及规定差率计算零售价格。
二、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公式及流通差价率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格× (1+规定的流通差价率)。
招标人可低于规定的差价率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
2006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流通差价率按下表执行:┌────────────────────────┬───────────────┐│中标价格│流通差价率│├────────────────────────┼───────────────┤│10元及以下│30%│├────────────────────────┼───────────────┤│10.01~20元│27%│├────────────────────────┼───────────────┤│20.01~50元│23%│├────────────────────────┼───────────────┤│50.01~80元│20%│├────────────────────────┼───────────────┤│80.01元及以上│15%│└────────────────────────┴───────────────┘三、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计价单位,注射剂以支或瓶为最小计价单位,其他剂型以现行最小包装为计价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津财综〔2016〕155号•【施行日期】201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补充通知津财综〔2016〕155号市市场监管委,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2015年8月31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15〕149号),公布了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规定,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一)首次注册费。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二)变更注册费。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三)延续注册费。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加急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加急申请受理的条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执行。
收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后,不得在审评、现场检查过程中再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本通知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执收单位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的执收单位为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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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的要求,加快推进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要求,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我委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除外),我委制定的医院制剂价格一并取消。
二、取消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依法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药品销售价格,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三、按照有关规定,公立医院应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实际加成金额最高为75元。
其中,基层医疗机构和试点改革明确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执行零差率。
四、中药饮片仍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政策执行。
五、此前我市制定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与国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
——结束——。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低价药品清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1.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价格
正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和我市低价药品政策有关规定,由企业主动申请并经我委认真研究审核,现就我市低价药品清单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牛黄上清丸(含体外培育牛黄)、右归丸(小蜜丸)、治咳川贝枇杷滴丸、中风回春片四种药品调整退出本市低价药品执行范围。
二、将清开灵注射液、脑脉泰胶囊、地尔硫卓缓释胶囊(Ⅱ)(天津田边制药有限公司)、咪达普利片(天津田边制药有限公司)四种药品进入我市低价药品清单。
三、上述规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执行。
2018年1月11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速效心痛滴丸等18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速效心痛滴丸等18种药品最高
零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3.10
•【字号】津价综[2011]30号
•【施行日期】2011.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速效心痛滴丸等18种药品最高零售价
格的通知
(津价综〔2011〕30号)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中心:
根据国家药品价格有关政策规定,经审核,现公布速效心痛滴丸等18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本次公布的价格自2011年3月21日起执行。
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价格,按其规定价格执行。
附表:速效心痛滴丸等18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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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精氨酸) 粉针剂
冻干粉针剂 25mg/支 冻干粉针剂 0.4g/瓶 阴道泡腾片 5mg/片 胶囊剂 薄膜衣片 薄膜衣片 薄膜衣片 薄膜衣片 粉针剂 粉针剂 粉针剂 粉针剂 粉针剂 粉针剂 粉针剂 粉针剂 薄膜衣片 0.2g/粒 0.1g/片 40万IU/片 40万IU/片 40万IU/片 2g/支 1g:0.2g/支 2g/支 1g/瓶 3g:0.2g/支 1g/瓶 0.5g/支 1g/支 80万iu/片 0.5g/瓶
6531 非社区 庆大霉素 6534 非社区 阿昔洛韦 6542 非社区 辅酶Q10 6546 社区 头孢克洛胶囊 6782 非社区 头孢拉定 6784 非社区 阿洛西林 6785 非社区 阿洛西林 6786 非社区 阿洛西林 8622 非社区 两性霉素B 8623 非社区 去甲万古霉素 8643 非社区 两性霉素B 10753 非社区 磷霉素 10758 非社区 氧氟沙星 11121 非社区 青霉素V 11122 非社区 青霉素V 11123 非社区 青霉素V 11126 非社区 头孢噻肟 11132 非社区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11133 非社区 大观霉素 11134 非社区 头孢他啶 11136 非社区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11138 非社区 头孢米诺 11148 非社区 头孢噻肟 11149 非社区 头孢噻肟 11150 非社区 青霉素V 11349 非社区 头孢噻肟 11353 非社区 阿莫西林/舒巴坦 11354 非社区 阿莫西林/舒巴坦
凯福隆 粉针剂 倍舒林(无 粉针剂 菌粉末) 无 (无菌粉 粉针剂 末)
0.5g:0.25g/瓶 10瓶/盒 0.25g:0.125g/ 10瓶/盒 瓶
根据津发改价综(2011)243号文件核算调整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表 根据津发改价综(2011)243号文件核算调整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表
中选 社区标 识 序号 通用名 无 无 无 安迪泰 无 无 无 商品名 剂型 规格 包装 10瓶/盒 12袋/盒 18袋/盒 10瓶/盒 24粒/盒包装材 质 生产企业 华北制药集团北元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制剂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制剂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批准文号/注册证号 新中选价 新零售价 国药准字H20058733 国药准字H13023712 国药准字H13023712 8.27 4.18 6.18 19.3 7.66 3.92 14.2 9.5 4.8 7.1 22.1 8.8 4.5 16.3 溶媒结晶粉 2g/瓶 针剂 颗粒剂 0.125g/袋 颗粒剂 胶囊剂 胶囊剂 粉针剂 0.125g/袋 0.25g/粒 0.25g/粒 2g:1g/瓶 冻干粉针剂 1g:0.125g/瓶
11359 非社区 氯唑西林 14978 社区 14979 社区 阿莫西林颗粒 阿莫西林颗粒
11203 非社区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11204 非社区 苯唑西林 11205 非社区 苯唑西林 6828 非社区 氨苄西林/舒巴坦
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H20044294 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H14023537 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H14023537 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H20066515
根据津发改价综(2011)243号文件核算调整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表 根据津发改价综(2011)243号文件核算调整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表
中选 社区标 识 序号 6530 社区 通用名 头孢羟氨苄颗粒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丁基胶 塞) 无 无 无 商品名 剂型 颗粒剂 颗粒剂 粉针剂 胶囊剂 胶囊剂 粉针剂 粉针剂 粉针剂 规格 包装 盒 盒 支 瓶 盒 支 瓶 支 支 支 瓶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支 支 支 瓶 瓶 瓶 支 支 盒 瓶 瓶 瓶 无 单位 包装材 质 无 生产企业 华北制药集团制剂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制剂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制剂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制剂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制剂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新药研究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新药研究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 华北制药康欣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制剂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制剂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凯瑞特药业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北元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北元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批准文号/注册证号 新中选价 新零售价 国药准字H10970395 国药准字H10910042 国药准字H20044206 国药准字H20053407 国药准字H20073704 国药准字H13020661 国药准字H20056373 国药准字H20083971 国药准字H20083972 国药准字H13020284 国药准字H13020286 国药准字H13023857 国药准字H20003757 国药准字H13020805 国药准字H13022715 国药准字H13022715 国药准字H13022715 国药准字H20023681 国药准字H10910017 国药准字H20057929 国药准字H20064584 国药准字H20064238 国药准字H20045283 国药准字H13020666 国药准字H13020665 国药准字H20023759 国药准字H10980277 国药准字H20030280 国药准字H20040294 9.92 3.48 3.4 12.7 12 2 9.48 13 22 43.7 57.3 40.5 5.31 2.18 6.18 7.66 15 4.7 32 21.2 9.83 40.1 36.1 1.66 2.79 8 20.3 14.7 8.61 11.4 4 3.9 14.6 13.7 2.3 10.9 14.9 25.3 50.2 65.8 46.5 6.1 2.5 7.1 8.8 17.2 5.4 36.8 24.3 11.3 46.1 41.5 1.9 3.2 9.2 23.3 16.9 9.9 2.5g:0.25g/袋 12袋/盒 10mg/袋 0.25g/支 10mg/粒 0.25g/粒 1g/支 1g/瓶 1.5g/支 3g/支 12袋/盒 20支/盒 60粒/瓶 6粒/盒 1支/盒 10瓶/盒 10支/盒 10支/盒 1支/盒 1瓶/盒 12片/盒 12粒/盒 12片/盒 12片/盒 15片/盒 30片/盒 10支/盒 1支/盒 1支/盒 1瓶/盒 4瓶/盒 1瓶/盒 10支/盒 10支/盒 9片/盒 1瓶/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