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6条[工作范文]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第一章总则合同法全文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保护、合同的终止。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条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来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法的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即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自愿参与、平等地协商、公平地交换利益,并且要讲究诚实信用。

第五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被侵犯,合同不得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稳定性。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即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合同约定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文规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文规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文规范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根据需要约定条件。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七条合同的成立,要符合下列要件:1. 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 订立合同的内容确定;3. 提供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 根据合同的性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形式。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成立合同的时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约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合同的效力由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履行金钱债务,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十八条当事人履行债务,可以约定实际履行或者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当事人履行债务,应当将合同标的交付对方。

第二十条当事人履行债务,应当按照质量要求交付标的。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当与其他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转让合同的,可以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

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其他能够独立存在的部分的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够独立存在,其与无效部分并无牵连关系,如果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时,合同仍应当全部无效。

)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金担保条款时,若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时,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

此即为合同部分无效。

又如行为人为倒卖金银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在性质上已根本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应确认整个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

”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

“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儿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

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

二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

四是法律适用条款。

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

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

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

遂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

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公司的经营X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X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X 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当事人订立的民事合同,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依法平等地订立、履行合同,自愿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预约、说明、协商、信用、保密等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主体订立、履行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规定。

第六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与其代理事务无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思办理。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明确。

第八条合同的条款、形式应当与合同的性质、内容相适应。

第九条打算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真进行协商。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订立,不得强迫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民事主体有权对其订立的合同的内容和约定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民事主体订立一项合同,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履行预约、说明、协商、信用、保密等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诚信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胁迫对方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

第十六条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民事主体可以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来约束当事人履行义务。

但是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应当合理,并且不应当侵犯人身权。

第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合同的民事主体应当依法有权代表自己或者经过授权代表他人订立合同。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真实、准确地表示自己的意思,并对其所表达的意思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或者消除,以及对民事争议的解决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合同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明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六条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表达的。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撤销合同的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及其后果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对方的要求,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增加、减少、变更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方式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惯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其他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难以预见的情况,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并应当为对方承担损失。

合同法第56条

合同法第56条

合同法第56 条篇一:人大校《合同法》(第二版)XX 年7 月考前练习题《合同法》(第二版)XX07 考前练习题一、辨析题1. 供电人因用电人违法用电原因需要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可不必承担责任。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180 条的规定,供电人因用电人违法用电原因需要中断供电,应按国家规定提前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委托合同无偿的,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承担其损失。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06 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 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不可以主张以其对让与人享有的债权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83 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 依法成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解答:错误。

合同法第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车辆、船舶、房屋等的买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在登记时生效,而不是成立时生效。

5. 张某欲将自己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中的部分权利转让给刘某,该转让必须经过李某同意才能生效。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80 条的规定,合同权利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不必经债务人同意。

所以,张某只要通知李某合同权利转让之事,而不必经过李某同意。

6. 被撤销的合同不能溯及既往,自撤销时无效。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56 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7. 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报酬和费用。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27 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Just like the rain always stops and the fog always clears, no one will fail all the ti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一、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很显然,《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采取有别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其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作为合同撤销的原因,而对于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签订的合同一概都归类于《民法通则》第58条所指的无效情形,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1、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根据《民法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乘人之危根据《民法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比如,某乙一直想购买某甲的一张邮票,但某甲并不想出卖,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库中,当时在场之人只有某乙会游泳,某甲重金要求围观之人救助其子,于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要该邮票作为报酬,某甲救子心切,不得不同意该要求,事后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成诉,此案即属乘人之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合同、涉外合同和其他合同。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合同的订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为合同当事人。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依法确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形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履行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第四十条: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请求延续履行。

第五十九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因履行合同所付的财产。

第十二章合同的解除第六十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十一条: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十五章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一条:合同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同意,即发生效力。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效力由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和终止等事实确定。

...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条:合同法施行后订立的合同,适用本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作者:张谷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6条后段“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据此,《民法通则》将不完全具备此等要件之表意行为分别称为“无效民事行为”(58条)和“可变更或可撤销之民事行为”(59条)。(注:我国民法上,以民事法律行为指称合法的表意行为,此外的表意行为则称为民事行为。有学者指出:“合法性只是在确定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时才有意义,但合法性并不构成法律行为的要求。否则,既认定法律行为以合法性为要素,又提出无效的法律行为,这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我国《民法通则》特创新‘民事行为’的概念……作为一种新的尝试,虽有一定意义,但仍未能根本解决理论上的矛盾,与单行法规也有很大的差异。如合同行为被公认为最普通最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各经济合同法规中又使用了无效经济合同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尤其在涉外关系上,会产生名词歧义的问题。这都是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徐开墅:《民法通则概论》,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00页,注①)。这种尴尬, 也是合同法无法避免的,因为人们普遍承认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若以法律行为必为合法,则“无效合同”,即当绎为“无效之双方合法的表意行为”。为避免由此而引起的概念上的混乱,本文在传统民法学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概念,仅以之指称表意行为。)现行《合同法》未设合同行为(注:合同有三义:合同行为、合同书、合同债的关系。《合同法》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规定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只有依法有效成立的债权合同,才能在当事人间形成合同债的关系,合同之债的效力则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四章和第七章。)有效之一般规定,依据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民法通则》之规定,对于合同——双方行为自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其他相关法律关系。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合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平等地进行交易。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要约与承诺】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合同的成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

第七条【形式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除外。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地点履行。

第九条【履行方式】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2.履行合同的方式及时间因合同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十条【不履行合同的责任】1.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1.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适用】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与合同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应以本法为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法自_年_月____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概要性内容。

具体条文及细节可参照正式法律文本,确保完整与准确性。

此法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部分,旨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举报公司偷税漏税,是否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举报公司偷税漏税,是否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新农村2020.5编辑同志:由于工作中需要接触到公司的高级商业秘密,所以公司与我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不得向任何机关或个人披露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一次性向我支付3万元保密费;如有违反,我必须向公司承担20万元违约金。

两个月前,我从公司离职,基于知道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出于正义而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公司随即以我违约为由要我支付20万元违约金。

请问:我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违约?读者吕瑶吕瑶读者:你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一方面,本案所涉相关内容违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13条分别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即税收是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收入来源,依法如实纳税是每个公民、企业应尽的基本义务,基于公共利益,应当鼓励知情的公民向税务机关反映企业的不实纳税行为。

公司为了防止你将之泄露,使偷税漏税行为不被追究甚至能长此下去,将之纳入商业秘密范围,对你给予利益并设置巨额违约金,企图逼迫你守口如瓶,剥夺你的举报权利,明显既与之相违,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相关内容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但其第26条第(三)项也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7条、第52条、第56条同样表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56条全文规定

合同法56条全文规定

合同法56条全文规定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有效期:从 _______________ 至 _____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金额: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 元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履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内容: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在_____________方面的合作内容与条件,确保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条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具体要求和规格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同金额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付款时间及条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交付期限乙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前完成合同标的的交付。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6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6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6条解读哎呀呀,咱今天就来好好唠唠这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6 条!这可是个相当重要的事儿呢!
你想啊,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了一起去玩,这就是个口头合同呀。

那要是中间出了啥岔子,比如朋友突然有事去不了了,这时候就得靠
这些规定来瞅瞅咋整啦!比如说,解释 56 条里提到的关于合同变更的
事儿。

这不就像是你本来打算去爬山,结果天气突然变了,那你就得
考虑是不是要改成室内活动呀。

再比如说,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这就好像你买了张电影票,结果
电影突然不放了,那你是不是得找电影院退票呀!这里面的门道可多
着呢!“那这规定到底咋用呀?”你可能会这么问。

嘿嘿,别急呀,咱
慢慢说。

就拿一个例子来讲吧,小张和小李签了个合同,说好小张给小李供货。

结果小张那边出了点问题,供不了货了。

这时候咋办呢?就得按
照这56 条来看看能不能解除合同呀,或者怎么承担责任啥的。

“哎呀,这可真复杂!”可不是嘛,但这就是为了保障大家的权益呀!
咱生活中到处都是合同呢,买个东西呀,租个房子呀,都有合同在
里面呢。

这 56 条就是给这些合同加上了一层保护罩。

“那没有这 56 条
不行吗?”当然不行啦!没有它,那遇到问题不就乱套啦!
所以呀,咱可得好好了解了解这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6 条,这样咱在签合同的时候心里才有底呀,遇到问题也知道该咋解决啦!这真的是太重要啦!我的观点就是,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学习和理解这 56 条,让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更加有保障!。

定金起诉状简版范文

定金起诉状简版范文

定金起诉状定金起诉状背景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定金是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中一方出具以确认合同成立并表示合同保证的款项。

当一方违约,无论履行合同还是请求违约责任,对方都可以要求返还双倍定金。

本起诉状主要针对被告违反合同规定,拒绝返还双倍定金的行为,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双倍定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起诉请求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做出以下判决:1. 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即X元;2. 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所导致的经济损失;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X元,作为确认合同成立并表示合同保证的款项;2. 根据合同约定,若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返还双倍定金;3. 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支付了定金,并且履行了合同义务;4. ,被告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5. 原告依法要求被告返还双倍定金,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6. 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被告应该返还原告双倍定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 考虑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了经济损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1. 《合同法》第56条:如果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定金或者违约金,一方违约时没有支付定金或者违约金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当于定金或者违约金数额的一倍的赔偿金。

2.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证据清单1. 买卖合同正本及复印件一份;2. 定金支付凭证;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往来函件及邮件等证据。

诉讼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姓名:X附言请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院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六条

第五⼗六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始没有法律约束⼒。

合同部分⽆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释义】本条是对⽆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效⼒的规定和对合同部分⽆效的规定。

⽆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何时开始⽆效呢?本条明确规定,合同被确认⽆效或者被撤销后,将导致该合同⾃始⽆效。

所谓的⾃始⽆效,就是指合同被确认⽆效后,将溯及既往,从合同成⽴之时就⽆效。

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也是⼀致的,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效的民事⾏为,从⾏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

由此可见,被确认⽆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始⽆效,⽽不是从确认⽆效时起⽆效。

特别是对⽆效合同来说,因其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当事⼈即使事后追认,也不能使这些合同⽣效,更不能产⽣当事⼈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为⽆效包括部分⽆效和全部⽆效两种。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为部分⽆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同样⽆效的合同也可分部分⽆效的合同和全部⽆效的合同。

本条对部分⽆效的合同作了规定。

部分⽆效的合同就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的合同。

如某⼀买卖合同标的物超过了国家限制性的规定,则超过的部分⽆效,但整个合同效⼒继续存在。

合同的部分⽆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效,也可以是质上的部分⽆效。

所谓量上的部分⽆效是指合同有⼀部分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的,可以将范围之外的部分确认为⽆效。

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数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数量,则超过部分⽆效,在法律范围内的部分仍然有效。

所谓合同质上的部分⽆效是指合同的内容是由各种不同的条款组成的,⽽可以将其中的⼀个条款或者数个条款确认为⽆效。

如当事⼈约定的法律适⽤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那么该法律适⽤条款⽆效,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本条规定,合同部分⽆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这规定包含了以下两层意思: 1.如果认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效,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相⽐较,应当是相对独⽴的,该部分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本条所说的,合同的⽆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

退一赔三起诉状

退一赔三起诉状

退一赔三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XXX,特向贵院起诉被告XXX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我支付的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现将起诉状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案件的基本情况1. 原告XXX是消费者,被告XXX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销售公司。

2. 原告于2021年1月1日在被告的网店购买了一台价值2000元的手机。

3. 原告在购买手机时,被告明确承诺:如有质量问题,可退货退款,且退款金额为购买金额的三倍。

二、案件的事实经过1. 原告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2. 原告第一时间联系被告,要求退货退款,并提出要求按照被告的承诺支付三倍赔偿金。

3. 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包括声称原告使用不当导致质量问题、拒绝承认自己的承诺等。

4.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被告始终不肯退货退款,更不愿支付赔偿金。

三、案件的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退货、退款、修理、更换、减价或者赔偿等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损害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以及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

”四、案件的诉讼请求1.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货款2000元。

2.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三倍赔偿金,即6000元。

3.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五、案件的证据1. 购买手机的订单信息、支付凭证等。

2. 原告与被告的通信记录,包括原告要求退货退款、被告拒绝退货退款的对话截图等。

3. 鉴定机构出具的手机质量问题鉴定报告。

六、案件的理由1. 原告购买的手机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符合退货退款的条件。

2. 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明确承诺如有质量问题可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属于合同约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第56条篇一:人大校《合同法》(第二版)20XX年7月考前练习题《合同法》(第二版)20XX07考前练习题一、辨析题1.供电人因用电人违法用电原因需要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可不必承担责任。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180条的规定,供电人因用电人违法用电原因需要中断供电,应按国家规定提前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委托合同无偿的,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承担其损失。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不可以主张以其对让与人享有的债权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依法成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解答:错误。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车辆、船舶、房屋等的买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在登记时生效,而不是成立时生效。

5.张某欲将自己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中的部分权利转让给刘某,该转让必须经过李某同意才能生效。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合同权利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不必经债务人同意。

所以,张某只要通知李某合同权利转让之事,而不必经过李某同意。

6.被撤销的合同不能溯及既往,自撤销时无效。

解答:错误根据的规定,合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7.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报酬和费用。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8.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可以扣留保管物。

解答: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380条的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合同义务就是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解答:错误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但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表明,合同义务的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表现在法律的规定也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

所以除了合同的约定义务外还有法定义务,合同法中的法定义务包括两大类: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合同当事人所设立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

二、论述题(所附答案均为要点,应适当展开论述。

)1、试述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关系。

(提示:分别从概念、相同的特点和区别上进行论述。

)解答: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有一些共同点,即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都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这两种合同都是诺成性的、不要式、有偿的合同。

但二者又有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1.二者的主体资格的限制不同。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主体限制较行纪合同宽松。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可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3.两种合同的目的不同。

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处理委托事务并且由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

4.二者的报酬支付请求权不同。

居间人只有在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之后才能请求支付报酬。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2、试比较特殊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

(提示:从概念、相同点、不同点进行论述)解答: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特殊保管也称为可替代物的保管,是指以可替代物为保管标的,法律推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寄存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管人,并由保管人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可替代物返还给寄存人的一种特殊保管。

我国合同法第378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

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一)相同点:都是保管合同,都以对保管物的保管行为作为合同标的。

(二)不同点:1.保管物不同:特殊保管合同的保管物是可替代物,一般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可以是可替代物,也可以是不可替代物。

2.保管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同:特殊保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推定保管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一般保管合同的保管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3.返还保管物不同:特殊保管合同可以返还保管物的替代物,一般保管合同只能返还保管物原物。

3、试述合同的转让。

解答: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以及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的权利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义务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转让须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转让必须是原合同依法成立,没有依法成立的合同不能转让。

如无效合同及未成立的合同不能转让。

(2)合同一方当事人转让合同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通知对方当事人。

否则合同转让无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合同必须经过特殊程序的,依照其规定。

(4)原合同对合同的转让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5)合同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能转让: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案例分析题(请自行查阅相关法规并论述,将案例回答完整。

)1. 20XX年12月6日,新华厂与黄河厂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新华厂为黄河厂加工制造刹车片,规定了刹车片的技术要求,约定加工刹车片5000套,单价100元。

同时约定新华厂加工制造的刹车片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合同生效后,第一个月交付刹车片1000套,第二个月交付20XX 套,第三个月交付20XX套,付款时间为进货时间。

合同成立后,新华厂于20XX年2月28日将其制造的刹车片样品交与黄河厂测试,黄河厂经试用检测后认为符合约定的要求,遂同意投入批量生产。

后黄河厂因其生产的车型改变而决定不再生产该型号的汽车,于同年3月15日通知新华厂停止生产,并解除合同,此时,新华厂已生产该刹车片1500套。

新华厂接到通知后,并未停止刹车片的生产,并于3月底将其生产的刹车片3000套交付给黄河厂,并请求交付货款300000元。

黄河厂拒绝付款,称已于3月15日通知新华厂停止生产并解除合同,后果应由新华厂自负。

至于通知前已生产的1500套刹车片,因黄河厂将其样品送省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样品不符合该中心的技术要求,黄河厂因此也拒绝支付货款。

新华厂认为其生产的刹车片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其行为不构成违约,黄河厂应该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新华厂多次催讨均被拒绝,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河厂支付已经生产的3000套刹车片的货款,承担违约金,并判决合同继续有效。

问题:1.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该如何处理?解答: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有效。

2.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全部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加工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月15日被告已经通知原告停止生产,解除合同,但原告未停止生产,由此以后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

但是对此以前原告已经生产出的1500套刹车片被告应当接受并给付约定货款。

同时还应对原告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适当赔偿。

2. 1999年,某县土产公司派业务员李某赴某市联系购买干果事宜,李某随身带着盖有公司印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介绍信上称:派李某联系购买干果。

李某抵达某市后,发现当地的香蕉特别便宜,质量也属上乘,遂与该市果品公司洽谈,双方订立购买香蕉和芒果干合同一份,其中香蕉15吨,每公斤元;芒果干吨,每公斤5元,共计价款万元。

货物运到土产公司,土产公司以李某自作主张购进香蕉为由,不承认其所订立的合同,拒收全部货物。

果品公司的送货人则将货物卸到土产公司门口。

香蕉经风吹日晒,开始变质腐烂,后当地工商部门闻讯赶来对香蕉作了处理,但已造成一定损失。

由于土产公司不承认合同,拒付所有货款,果品公司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1)代理人李某与果品公司签订的香蕉和芒果干合同对土产公司是否有效?(2)该案应如何处理?解答:(1)代理人李某与果品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分为两部分:购买芒果干的部分没有超越代理权限,对土产公司产生效力;购买香蕉的部分超越了代理权限,对土产公司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土产公司授予李某的代理权是购买干果,李某须以土产公司的名义,选择厂商购买干果,他可以在代理权限内选择决定供货厂商、干果的数量、价格、质量等事项。

《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因此,李某签订的芒果干合同符合委托代理的授权范围,对土产公司产生效力。

作为代理人的李某擅自购买非干果的物品香蕉,属于超越代理权限,作为委托人的土产公司有权予以拒收。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因此,李某签订的购买香蕉的合同对土产公司不产生效力。

(2)由于李某签订的芒果干合同符合委托代理的授权范围,对土产公司产生效力,土产公司对芒果干一概拒收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土产公司应支付果品公司芒果干的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购买香蕉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土产公司又没有追认,对土产公司不产生效力,责任应该由李某承担,所以李某应该支付果品公司香蕉的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第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解答: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