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集体土地及房屋
集体产权下土地征收问题的实证研究——以安徽省太和县为个案
保护耕地 等方 面起 到积极 作用 , 但其 缺陷 也 日益突显 , 引发
大量 的社 会矛盾 , 影响到经济 、 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 , 突 出
表 现 在 以下 四个 方 面 :
( 一) 公共利益概念模糊 , 征 地 范 围界 定过 宽
模糊不清 、 集体土地产 权在 法律上 受歧视 、 集 体土地所 有权
益流 失 严 重 。集 体 产权 下 的 土 地 征 收 问题 已 经 对 我 国 市 场
公共利益 既是土 地征 收权 存 在 的前 提 , 也是 对其 的 限
制 。我 国 2 0 0 4年修订 的 《 土地 管 理法 》 第 2条规定 , “ 国家
为 了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 可 以依 法 对 土 地 实行 征 收或 征 用 并 给
范征地程序 , 完善 救济程序 ; 完善 征地收益分配机制 , 健 全社保 体 系。 关键词 : 农村 土地 ; 集体 产权 ; 土地征 收; 太和县
中图 分 类 号 : F 3 0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4— 4 3 1 0 ( 2 0 1 4) 0 2— 0 0 2 7— 0 5
受到行 政权 的干预严 重 , 等) , 在 集体 土地 产权 残 缺的 制度 安排下 , 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 的“ 农 民集体 ” 如 同一盘散 沙 , 在法规 制定 、 补偿范 围界定 、 补偿标 准确定 等各 个环节 均缺 乏 自身利益 的代表 者和话 语权 , 导致 土地征收过程 中农 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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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 23年 国家社科基金 重大项 目“ 以人 为本 的 中国新 型城镇化 道路研 究” ( 1 3 &Z D 0 2 5 ) 子课题 ; 2 0 1 4年度 安 徽财经大 学校级科研 项 目“ 城镇化进程 中土地征 收问题 实证研 究—— 以安徽省蚌 埠市为例 ” ( A C K Y 1 4 6 7 ) 。 作者简介 : 窦祥铭( 1 9 8 6一 ) , 男, 安徽 太和县人 , 安徽 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 博士, 研 究方 向: 中国近现代农村 土地 制
杨伟、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太和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决定书
杨伟、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太和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决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皖12行终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敏耿牛牛迟莹【审理法官】郭敏耿牛牛迟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伟;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太和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杨伟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太和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伟【当事人-公司】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太和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涛安徽多杰律师事务所;李超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涛安徽多杰律师事务所李超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涛李超【代理律所】安徽多杰律师事务所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伟【被告】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太和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太和县城管局具有本案所涉查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太和县城管局具有本案所涉查处职权。
本案中,杨伟所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太和县城管局立案后,经调查、勘验等程序,能够认定涉案房屋于建设时违反规划,且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据此作出(2019)67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对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承接,关于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物的处理,在原城市规划法中即有规定,且案涉违法建筑物在被拆除前,应视为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太和县城管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限拆决定并无不当。
最新最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征地补偿标准
The easiest thing in the world is to give up. It takes hard work. Who makes people want to be a not easy pers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年最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土地只有一类:区片范围:杏山街道办事处、天桥街道办事处、王家街道办事处、娘娘宫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33000元/亩;建设用地:33000元/亩;未利用地:26400元/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就将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土地共有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新民街道:八家子村、新民村、孙家湾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91000元/亩;建设用地:91000元/亩;未利用地:728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新民街道:大围子村、北铺村、温家屯村、十里台村、杨兴村、刘家窝铺村、北壕村、前山河营子村、后山河营子村;营盘街道:营盘村、大许村、马家洼子村、范屯村;大薛街道:三屯村、大薛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5元/亩;建设用地:5元/亩;未利用地:416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新民街道:郭家窝铺村、团山子村、唐庄子村、宋家沟村、苏家沟村;女儿河街道:姜家屯村、王胡台村、王胡沟村、金厂堡村、女儿河村、小马场村、前白庙子村、后白庙子村、西白庙子村、大洼屯村、铁路林场;兴隆街道:小兴村、兴隆村、臧西村;汤河子街道;大薛街道:大屯村、二屯村、流水村、葛王村、石鸡村、李相村;营盘街道:大齐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40000元/亩;建设用地:40000元/亩;未利用地:3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营盘街道:董家沟村;女儿河街道:腰汤河子村、前汤河子村、北汤村、华山村、陈家沟村、河西村;大薛街道:水泉村、校卫村、十五里村、英屯村;兴隆街道:大石堡村。
锦州市太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于涛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锦州市太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于涛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2【案件字号】(2021)辽07行终1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勇闻伟王锦鹏【审理法官】李勇闻伟王锦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锦州市太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于涛【当事人】锦州市太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于涛【当事人-个人】于涛【当事人-公司】锦州市太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刘东旭辽宁民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东旭辽宁民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东旭【代理律所】辽宁民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锦州市太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被告】于涛【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X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X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其所作的X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不动产所在地证据不足撤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X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其所作的X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该条规定,X机关有权自我纠正错误,X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但是对于违法或不当的X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变迁而不宜存续的X行为,X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权力和职责。
从X效率和效益的角度考虑,基于保护X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和减少X争议产生的考量,X机关应当采取足够审慎的态度,只有在该X行为的瑕疵足以影响到实质处理结果时,才可以采用撤销的方式进行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皖太和县赵集乡草北村公路规划
皖太和县赵集乡草北村公路规划
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x河西岸,xx东路以南,xx路以东,xx东路以北。
本次规划共分为三宗土地,其中DK-1约3.9261公顷、DK-2约8.0276公顷、DK-3约1.4716公顷。
其中DK-1、DK-2为草北城改项目用地,DK-2中包含违建用地面积0.3237公顷(4.855亩),两宗用地合并统一规划,作为共用宗,此部分不享受城改优惠政策(地上建筑面积按土地合并后综合容积率4.83核算,用地范围及地下建筑面积以现状实测为准),DK-3为配套教育用地。
宗地地块DK-1,净用地面积为3.9261公顷,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容积率≤3.77,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
宗地地块DK-2,净用地面积为8.0276公顷,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R2),容积率≤4.83,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
宗地地块DK-3, 净用地面积为1.4716公顷,用地性质为中小学用地(A33),容积率≤1.2,建筑密度≤35%,绿地率≥35%;
现状建筑部分停车位按照原审批参照依据《xx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配置;新建建筑部分停车位按照现执行《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市政办函〔2018〕252号进行配置。
后退道路红线、用地界线依据相关规范执行。
自规划条件指标方案公示开始之日起7天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及广大群众对该规划设计方案有异议或意见,可于公示期内通过电话或
电子邮箱的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核实后依法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公示期: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日
电子邮箱: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xx雷工/王工。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住宅应当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七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禁以建设农民住宅等为名搞商品房开发。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第十条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压滤机滤布厂家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集镇和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集体所有制阶段皖西北太和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及其绩效_窦祥铭
从1956年高级农业合作化正式确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起到今天,土地集体所有制仍然还是一个在实践中活动着的范畴。
太和县集体土地所有制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主要经历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个时期的变革发展,其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对太和县农村社会乃至整个地区国民经济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总体呈现出由制度非均衡到均衡的变迁过程。
本文对太和县集体土地所有制阶段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及其绩效作一简要梳理,发掘其中的历史因素与变更规律,以期为未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一些可能的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一、太和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及其绩效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总结了农业合作化运动从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经验,指出农业合作化应向着高级形式发展,并对高级社的建立、运行及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颁布,正式拉开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由土地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变的帷幕,开始了大规模的高级社建设,大量持土地的农民加入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太和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后,伴随大踏步地实现全县初级农业合作化而迅速诞生的。
1955年10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后,县境部分初级社逐步向高级社过渡。
县委首先在赵集、李台、张路口3个乡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67截至1956年10月,全县共建成高级社204个,入社农户达173381户,占全县总农户的97%,基本实现了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合作化。
[2]41但由于运动发展得猛快,工作新,缺乏经验,致使合作社数量虽多,但质集体所有制阶段皖西北太和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及其绩效窦祥铭(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安徽蚌埠233030)!!!!!!!!!!!!!!!!!!!!!!!!!!!!!!!!!!!!!!!!!!!!!!!!!!!!!!!!!!!!!!!!!!!!!!!!!!!!!!!!!!!!!!!!!!!!!!!!!!!!!!!!!!!!!!!!!!!!!!!!!!!!!!!!!!!!!!!!!!!!!!!!!!!!!!!!!!!!!!!!!!!!!!!!!!!!!!摘要:太和县集体所有制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主要经历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双重”两权分离四个时期的变革起伏。
《革命与改革视阈下皖西北太和县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研究》窦祥铭,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博士 讲师
Taihe county of the northwest of Anhui rural land system changes' stud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volution and ReformDou XiangmingInstitute of Economics,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ngbu 233030, China Email: doumengdi@AbstractThe 20th century, Taihe county of the northwest of Anhui rural land system has experienced a severe and significant change, therein to not only have the glorious revolution, but also have reform twists and turns, which has had a profound influence on Taihe county rural society and even the entire national economy. The paper makes analysis this one phase Taihe county rural land system's change, considering that land ownership and using rights' combination of farmer family business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is the most effect, on this basis, putting forward carrying out the land "national ultimately own, farmers permanently use" such a state and farmers mixed all the binary property for future rural land system choice model.Keywordsthe 20th century; Taihe county; rural land system; changeSubject Areas: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革命与改革视阈下皖西北太和县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研究窦祥铭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安徽蚌埠233030Email: doumengdi@收稿日期:2016年5月3日;发布日期:2016年5月4日摘要二十世纪,皖西北太和县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剧烈且有意义的变化,其中既有革命的辉煌,也有改革的曲折,对太和县农村社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旧村建新村村委会即不安置也不收回宅基地案例
旧村建新村村委会即不安置也不收回宅基地案例近日,太和县赵集乡界牌自然村村民李淑英反映,2015年该村实施搬迁,她家的宅基地被征收。
如今,新村已经建成交付,却没有对她进行安置。
对此,太和县赵集乡乡长郭海宏表示,李淑英虽有宅基地,但是搬迁时并没有房产,不符合安置条件。
目前,乡政府和村委会已经在新村内为李淑英划定了新的宅基地用于建房。
村民村庄搬迁后只能借住亲戚家李淑英家住太和县赵集乡界牌村委会沙颍河大坝以南的界牌自然村。
丈夫郭长法于1995年去世,去世前因病瘫痪在床多年,欠下一大笔债务,只给妻女留下两间濒临倒塌的土坯房。
为了偿还债务,抚养年幼的女儿,李淑英常年在外打工,两间土坯房因无人照管先后倒塌。
2015年,界牌自然村实施搬迁,李淑英家的宅基地被当地政府征收。
按照乡政府和村委会当时发放的《界牌自然村美好乡村建设旧村搬迁宣传单》的内容,安置对象为沙颍河大坝以南界牌自然村村民以及新征用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搬迁人口。
按照上述政策,2015年9月13日,太和县赵集乡界牌自然村搬迁建设指挥部为李淑英出具了一份《房屋拆除验收合格报告单》(第272号)。
目前,界牌新村已经建成,房屋已相继分配给搬迁村民,李淑英却不在安置范围内。
如今,李淑英已经65岁,身体大不如前。
本想回乡安度晚年,却无处安身,只得借住在亲戚家中。
乡政府已在新村为其划定宅基地记者在李淑英的《房屋拆除验收合格报告单》上看到,李淑英属于界牌自然村4队村民,“2015年9月13日房屋拆除验收合格,请给予拨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此,郭海宏表示,李淑英虽然持有《房屋拆除验收合格报告单》,但是相关资料显示,搬迁时宅基地上并无房屋,也无需拆除房屋,因此不属于安置对象。
李淑英的宅基地被征收后,相关部门已经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将补偿款打入指定账户,但是李淑英一直没有前去领取。
接到李淑英的投诉后,赵集乡及界牌村委会已在新村内的学校旁,为李淑英划定了新的宅基地用于建造房屋,供其居住,但是李淑英拒绝接受这块宅基地。
《太和县城总体规划(2013—2030年)》(2018年修改)
《太和县城总体规划(2013—2030年)》(2018年修改)主要内容一、总规修改目的根据《<太和县城总体规划(2013—2030年)>实施评估》中提出的新战略、新规划、新项目未有效融入总体规划,以及在规划编制方面存在的城镇体系有待完善和在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交通体系有待加强、生态廊道有待严控、部分现状用地与总规不符、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本次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保持规划年限不改变、发展战略定位不改变、发展方向不改变、生态绿地不减少、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基础上,为响应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以及安徽省促进皖北地区又好又快发展意见,紧紧抓住城乡规划改革的契机,经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太和县人民政府正式启动《太和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2018年修改)的编制工作,对《太和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进行修改。
二、总规修改原则1、适应改革需求本次总体规划修改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改革思路,简化总规相关内容表达。
依据2017年颁布的《安徽省城乡规划改革试点方案》,其中提出要提升县城规划,实施分区分类发展,依据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环境容量,合理确定发展目标,选择适宜产业类型,促进县城差异化发展。
探索就近就地的城镇化新模式,以县城为核心,优化资源与要素配置,增加优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县城吸引力和容纳力。
落实“多规合一”要求,优化镇村布局,形成融合互补的县域空间格局。
2、强化规划衔接本次总体规划修改重点要与空间规划、生态网络规划进行衔接,以城市生态网络为本底条件,以空间规划为主要控制内容,强化空间管控要求。
此外,结合各类专项规划,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注重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修补,提升城市品质。
4、坚持问题导向本次总体规划修改以现实为依据,以问题为导向,以人本为理念,对规划区、用地布局等内容进行适当的深化、调整和完善,解决现实发展困境,满足重大项目建设需求,以更好的指导未来太和县的健康发展。
陈献玲、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献玲、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1)皖12行终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敏耿牛牛迟莹【审理法官】郭敏耿牛牛迟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献玲;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陈献玲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献玲【当事人-公司】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陈献玲【被告】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陈献玲上诉称其对承包地补偿款无争议,意在请求人均35㎡安置房。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太和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太政[2014]13号)第(五)项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安置1、安置对象为被征收地所在村组拆除其合法或视为合法房屋的常住农业人口。
《太和县城关镇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安置人口认定暂行办法》(城政[2014]14号)第一项:安置人口应具备下列条件1、被征地所在村组常住农业人口并实际居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献玲上诉称其对承包地补偿款无争议,意在请求人均35㎡安置房。
本案中,陈献玲于2003年因结婚将户口迁出,已不属于案涉被征收地村组常住农业人口,也未在当地村组实际居住,其请求安置不符合《太和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和《太和县城关镇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安置人口认定暂行办法》中关于安置对象的规定。
因此,陈献玲请求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太和高铁片区城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
《太和县高铁片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一、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位于太和县中心城区东部,北至站北路,南至站南路,东至商杭高铁,西至赵集路,规划面积为1.87平方公里。
二、功能定位本规划区定位为:以发展高铁商务为基础、以会展经济为引擎、以现代培训产业为特色的生态宜居城区。
三、规划结构规划形成“一轴两核三心四片区”的规划结构。
(1)一轴:串联高铁枢纽、核心商务区、中央景观公园、会展中心而形成的东西向功能与景观轴线;(2)两核:即会展体育核心与商业商务核心;(3)三心:即综合交通中心、产业功能中心、社区服务中心;(4)四区:即高铁会展商务区、现代培训产业集聚区、生态居住区、配套商住综合片区。
四、用地布局本次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180.64公顷,其中,居住用地面积75.34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41.7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16.71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9.25%;商业服务业用地面积18.31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0.13%;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45.58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25.23%;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24.70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3.67%。
五、道路交通规划1、道路分级本规划区内道路系统由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级构成。
其中干路网形成“三横三纵”的路网结构。
(1)主干路主干路联系高铁片区内各组团,长距离联系,两边需控制道路接入。
主要包括镜湖路、经二路。
(2)次干路次干路主要联系各分区内部组团,根据土地使用划定次干路。
主要包括站前路、赵集路、站北路、纬二路。
(3)支路支路主要服务各组团内部地块。
主要包括纬一路、纬三路、纬四路、纬五路、经一路、经三路、经四路、站南路。
2、交通设施规划(1)对外交通设施高铁站:在建商杭高铁在本规划区东侧设高铁站——太和站。
(2)公共交通设施1)公交场站:本规划区内设置1处公交枢纽站,位于站前广场北侧,占地面积约1.65公顷。
吴晓晖、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晓晖、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5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晓晖;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吴晓晖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吴晓晖【当事人-公司】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晓晖【被告】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一审庭审中均明确其诉讼请求是对征收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采取迁建安置即“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予以补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人坚持要求按上述特定的安置方式予以补偿能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一审庭审中均明确其诉讼请求是对征收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采取迁建安置即“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予以补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人坚持要求按上述特定的安置方式予以补偿能否成立。
根据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收补偿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地方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方案--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征收土地方案--职能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部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
因此,上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法定的补偿依据。
本案中,太和县国土资源局对涉案土地作出太国土资〔2015〕25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方案经太和县政府批准后,由实施部门组织实施。
范凯与太和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范凯与太和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7【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凯;太和县人民政府【当事人】范凯太和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范凯【当事人-公司】太和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范凯【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缺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范凯申请公开“太和县XX镇XX社区X庄所有村民及本人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放具体明细表、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房屋征收分户评估单、房屋安置人员明细表以及发放费用明细表;所有经商户被征收补偿营业损失补偿费用发放明细清单以及X庄村民自费修建的生产路费用补偿清单;下拨征地款总数"。
李强与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赔偿纠纷上诉案
李强与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赔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皖12行终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敏代巍迟莹【审理法官】郭敏代巍迟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强;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强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强【当事人-公司】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强【被告】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级别管辖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3 21:15:13李强与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赔偿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皖12行终7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强,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人民北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2003174313N。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镇镇长。
上诉人李强因诉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房屋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皖1282行初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宗安、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宗浩盗窃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宗安、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宗浩盗窃罪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3【案件字号】(2020)皖12行终3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辉韩笑迟莹【审理法官】张辉韩笑迟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宗安;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宗浩【当事人】张宗安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宗浩【当事人-个人】张宗安张宗浩【当事人-公司】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宗安【被告】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宗浩【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张宗浩的申请,对该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及该镇陶桥村委会出具的张宗浩使用其父亲张宗云宅基地的权属证明等材料进行了审查和地籍调查,经对拟颁证土地情况进行公告后,依照法定为程序为张宗浩颁发涉案登记编号为212382120041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确凿第三人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张宗浩的申请,对该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及该镇陶桥村委会出具的张宗浩使用其父亲张宗云宅基地的权属证明等材料进行了审查和地籍调查,经对拟颁证土地情况进行公告后,依照法定为程序为张宗浩颁发涉案登记编号为212382120041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张宗安虽认为该颁证行为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但其并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二审期间,张宗安亦未提交有关证据支持其上诉理由。
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太和县创业路、富民路等16个安置区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二次
太和县创业路、富民路等个安置区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二次)招标文件项目编号招标人: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二〇一七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评标办法.........................................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采购需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合同条款..........................................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招标公告太和县创业路、富民路等个安置区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二次)招标公告本次招标太和县创业路、富民路等个安置区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二次)已经批准实施,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采购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容、项目名称:太和县创业路、富民路等个安置区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人: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资金来源:收费财政补贴资金、采购容:太和县创业路、富民路等个安置区前期物业服务二、项目概况与招标围、项目概况:太和县创业路、富民路等个安置区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二次),总商业建筑面积约㎡,非商业建筑面积约㎡、招标围:太和县创业路、富民路等个安置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包括房屋管理、出入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秩序维护与安保、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
具体服务容及有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物业服务期限:五年(合同每年一签);、物业服务质量标准:不低于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二级标准。
锦州太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锦州市太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4)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4)第二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6)第三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9)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12)第一节指导思想与原则 (12)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 (13)第三节土地利用目标 (15)第四章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18)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8)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20)第五章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23)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 (23)第二节强化基本农田保护与质量建设 (25)第六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27)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27)第二节统筹配置城乡建设用地 (28)第三节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31)第七章土地利用区域调控与管制 (35)第一节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35)第二节乡(街道、农场)土地利用调控 (38)第八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45)第一节发展方向与规模控制 (45)第二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46)第九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49)第一节基础设施保障工程 (49)第二节农村居民点综合整治工程 (50)第十章促进土地利用与环境建设协调发展 (52)第一节不断优化生态用地空间布局 (52)第二节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54)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对策与措施 (56)第一节提高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56)第二节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56)第三节完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58)第四节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59)第五节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60)第十二章附则 (61)附表附表1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 (63)附表2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64)附表3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面积指标表 (65)附表4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表 (65)附表5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及补充耕地指标表 (66)附表6园地规模指标表 (66)附表7林地规模指标表 (67)附表8牧草地规模指标表 (67)附表9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表 (67)附表10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表 (69)附表1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表 (70)附表12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72)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太和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加强实施“特色农业经济开发、西北工业开发、新城建设开发、开放牵动”四大战略,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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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集体土地及房屋
太和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太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太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同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征地拆迁安置事务机构(以下简称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征地拆迁的事务性工作。
县规划、建设、农业、财政、房产、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的工作。
被征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做好征地拆迁动员和稳定工作,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等问题。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实施征地行为。
第五条征地拆迁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偿、补助和安
所在村组的常住农业人口,且属一户一宅,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结合我县航拍图确定:在2000年航拍图上有的房屋,据实补偿;在2000年航拍图上没有的,而在2008年航拍图上有的房屋,按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的50%补偿;2008年航拍图上没有的房屋,不予补偿。
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用于居住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向被拆迁入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补偿资金。
产权调换是指政府负责自建或购买房屋对被拆迁入进行产权置换。
第十九条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的1.2倍给予补偿。
被拆迁入领取货币补偿金后,不得要求再以其他方式安置。
第二十条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一)对确属当地居民并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按每人不超过27.6平方米住房面积进行安置。
用于调换的房屋顺序为:钢混、砖混、砖木、简易房屋。
应安置面积大于拆迁面积的,拆迁面积部分不找差价,多出部分按综合成本价(土地取得、房屋建筑、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购买;应安置面积小于拆迁面积的,应安置面积部分不找差价,拆迁面积多余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因户型设计原因,安置房实际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以市场价格减去综合成本价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贴;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以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购买,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二)对住宅面积低于人均27.6平方米的特困户,按人均
27.6平方米安置,不再结算房屋差价。
安置面积超出人均住宅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结算。
(三)系独生子女家庭的,申请可照顾一人,以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购买27.6平方米的安置房。
(四)二女户,申请可照顾一人,以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购买
27.6平方米的安置房。
(五)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新婚无孩户,申请可照顾一人,以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购买27.6平方米的安置房。
安置户只能享受以上其中一项照顾面积。
第二十一条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实际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第十七条规定补偿。
但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50元一次性给予补偿。
对因拆迁造成停业损失和设备搬迁的,可以参照《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未超出批准期限的,按照重置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超出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上附属物、被拆迁房屋、房屋装修按照附表一、二、三确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入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
搬迂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需临时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计算。
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2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拆迁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合法的房屋产权,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公示和确认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货币补偿方式处理。
第五章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
第二十七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征地告知之
日前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
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乡镇(开发区)公示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部门审核确定。
第二十八条农业人口安置数量按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以前已安置的不得重复计算。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弓I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就业扶持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对被征地农民,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已安置和保养的人员,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具体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谎报数据,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征地补偿费用的;
(二)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
(五)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征地补偿费标准由县政府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用集体土地的,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在本办法实施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按原批准的标准补偿的,仍执行原批准标准;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本办法补偿标准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本办法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