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义_法律史解释_及其限度_评瞿同祖_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_孙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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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根据其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讲稿改写的.本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家族;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续);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瞿同祖在导论中提出,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规范之一。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因而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意义和作用。

关于,他认为家族主义和阶级的概念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秩序。

自汉代至清代,家族一直是社会中基本的团体,家族包括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的同一宗族的所有人。

家族中的父祖控制着家族中的族人、法律、经济等一切权利。

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

一般情况下,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

作者继而由家族谈到家长权。

他以为,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长族长除了生杀权以外,实具有最高的裁决权与惩罚权”。

作者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窃盗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为容隐、代为受罚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

阶级是中国古代社会封建关系的基础,所以各朝代对百官士庶贱民的生活方式做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衣饰方面,居住方面,出行方面,一般只有特定的人群可以乘车,并且不同层次的人出行的工具、装饰和人员方面等也有不同;而庶人及贱民通常皆步行。

既然贵贱在生活各方面有差异,那么在法律上贵贱的待遇也是不同的,可以这么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一部贵族的法律。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精选多篇)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精选多篇)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精选多篇) 第一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荒唐的霸道张之洞曾经说过:世运之明晦,人才指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

是时,国运颓危,列强环伺,传统频遭质疑,西学新知亟亟而入,中华现代学术的转型完成于该混沌时期,于切磋琢磨、交锋碰撞中不断前行。

学术与思想的新变,带动了社会各领域的全面转型,为中华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

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正是怀着这样一种精神,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的法律作为整体进行剖析,加以讨论与比较,以达到阐释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目的。

除此之外,本书还讨论了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的重大变化,介绍了巫术与宗教,儒家与法家思想,使中国现代学术的成功转型向前迈了一大步。

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

正如本书第一章所阐述的有关“家族”的相关法律。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关于不孝罪的处置几乎都是以加重主义为原则。

不分故意过过失,不分违犯的性质如何,也不考虑出发点如何,只要有了伤害长辈的行为,一律以重罪论处。

甚至长辈的自杀只要与晚辈有关,晚辈都逃不了同样严重残酷的刑事责任,都属于背礼违法、罪有应得。

儒家思想对“孝”的重视与强调,在本章关于亲属的刑罚制度中有了很好的体现。

我们不难看出,古代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息息相关,中国古代的人治化,是与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 1 页共 4 页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是密不可分的。

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这种不平等表现在政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

本书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妻子地位的描述。

《说文》中写到,“妻与己齐者也”,名义上,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

但是,古人的传统思想是“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

女子始终受男子的意志和权力支配,自生至死可谓都处于“从”的地位。

透视传统中国的社会与法律——瞿同祖与费孝通的学术人生

透视传统中国的社会与法律——瞿同祖与费孝通的学术人生

透视传统中国的社会与法律——瞿同祖与费孝通的学术人生透视传统中国的社会与法律——瞿同祖与费孝通的学术人生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其社会与法律体系自古以来就备受关注。

在中国传统社会和法律的研究领域,瞿同祖和费孝通是两位备受尊崇的学者。

他们通过对传统中国社会与法律的研究,颇具洞见地丰富了我们对其理解。

瞿同祖是中国现代法学和法律哲学的奠基人之一。

瞿同祖的学术人生与中国的社会与法律息息相关。

他充分认识到中国传统政治、经济、文化、伦理等多种因素对法律的影响。

他的学术研究围绕中国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中国封建主义制度、法律与社会等展开。

瞿同祖主张法律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宗旨,主张审判基于事实真相,并秉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

他试图在中国古代法制中发现现代法治的萌芽,并探讨中国法律如何适应和改革以适应现代社会。

瞿同祖的一项重要贡献是他对中国封建主义制度的深入研究。

封建主义制度在中国历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理解中国传统社会和法律至关重要。

瞿同祖认为,封建制度对于中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个制度下,社会关系以家族和血缘为基础,法律关系以权威和等级为根本。

瞿同祖通过对封建制度的分析,揭示了封建社会的权力游戏和社会压迫,以及法律与社会制度之间的复杂关系。

费孝通是中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他对中国社会与法律的研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费孝通卓有见地地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与法律的特点是承袭自封建社会的体制。

他指出,中国的社会与法律体系是一个独特的“人类事情的社会体系”。

在费孝通看来,中国的社会和法律以家族和血缘关系为核心,强调社会联系和道德约束。

传统中国的法律传承了封建时代的特征,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注重根据人情地理和社会关系考虑。

这使得中国的法律体系与西方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差异。

费孝通的研究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中国传统社会与法律的特点,并展示了其对现代法律的启示。

他主张借鉴西方法律的进步思想,对中国的法律进行改进和创新。

人大法学理论考研拟录取名单

人大法学理论考研拟录取名单

人大法学理论考研拟录取名单人大法学理论考研——院系简介人大法学理论考研院系一直以坚持马克思主义和扎实的基本理论著称。

现代西方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也是全国最早开设课程的学校之一。

在这些领域都有国内数一数二的学术带头人。

近年来在法律与全球化研究和后现代法学研究中也取得了全国公认领先的成就。

人大法学理论考研院系老一代的著名法学家孙国华教授是全国法理学界公认的权威,现在仍担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的第一顾问,吕世伦与谷春德教授是我国老一代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权威,培养了该领域大批中青年教学和科研的骨干。

朱景文教授现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和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有多年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研究和学习的经历,已经成为该学科的主要学术带头人。

张志铭教授曾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理室主任,是我国中青年一代法理学的学术带头人,在法律解释和司法改革研究方面多有成果。

朱力宇教授在法国作访问学者两年,在欧洲人权法研究和立法研究方面有突出的成果。

范愉教授是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在法社会学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方面处于国内的领先地位。

马小红教授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方面很有建树。

史彤彪教授任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在西方法律思想史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方面颇有研究。

冯玉军教授是本学科年轻一代的佼佼者,在法律经济学、法与宗教等研究领域取得突出的成就。

人大法学理论考研拟录取名单分学院按专业排序,根据上级要求,考生姓名和考生编号已做适当隐私保护处理;本拟录取名单中含单考、援藏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下注“骨干”),不包括拟录取的推荐免试生;备注中所列加分项目均以教育部下发名单为准。

人大法学理论考研拟录取名单公示:人大法学理论考研考生姓名人大法学理论考研考生编号人大法学理论考研考生初试成绩人大法学理论考研考生复试成绩人大法学理论考研考生加权总成绩人大法学理论考研考生备注崔**10002*****0281636230478.18张**10002*****1494635329776.30艾**10002*****1412035129976.29李**10002*****1468135329475.96吴**10002*****1004835928775.88孙**10002*****1054536627975.80倪**10002*****1214935728875.75张**10002*****1296135528975.62李**10002*****0281834529775.34朱**10002*****0891635328074.36张**10002*****0299035127974.00李**10002*****1434235527473.91杨**10002*****0307135427373.68汪**10002*****0306335227573.66何**10002*****0306435127573.54刘**10002*****0864635525271.4周**10002*****0706535622368.20。

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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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0页. 中国法学,1991(4)7.乔克裕主编. 法理学教程. 107-111页. 北京:法律出版社. 第1版. . 19976月8.孙国华主编. 法学基础理论. 163-168页.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9.沈宗灵主编. 法学基础理论. 191页.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10.沈宗灵、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 44-45, 197-198页.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11.夏勇. 人权概念起源.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2.李步云. 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法学研究,1992(4)13.余河舟. 社会主义法制与人权. 贵州法学,1991(5)14.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 71-74页.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15.张光博主编. 法理学.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616.范健、张仲秋、杨春福编. 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17.林仁栋. 论人权与公民权. 法学,1993(1)18.林华. 略论人权与法权主权. 法学,1992(9)19.倪伟学. 试论人权的性质. 江西法学,1997(2)20.饶方. 人权一法制理论研究综述. 法学,1991(12)21.侯宗源. “一国两制”与传统法律本质理论的再认识. 西北法学,1998(5)22.程宗章. 人权简论. 7页. 贵州法学,1998(6)23.程辑雍. 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1-5页. 政治与法律,1990(2)24.富学哲. 谈有关人权的几个问题. 10-17页. 社会科学(京),1990(1)25.翁其银. 论”一国两法”与多法域. 社会科学(沪), 1997(4)26.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进行人权问题的研究. 法学杂志, 1991(6)27.郑自文. 论法治国与加强人权的法律保障. 法学杂志, 1999(1)28.法学基础.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429.学术动态. 人权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法学杂志,1991(6)。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书目(100种)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书目(100种)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已出书目【第一辑 四十种】马氏文通马氏文通 马建忠马建忠国故论衡国故论衡 章太炎章太炎王国维文学论著三种王国维文学论著三种 王国维王国维吴梅词曲论著四种吴梅词曲论著四种 吴梅吴梅中国中古文学史中国中古文学史 汉魏六朝专家文研究汉魏六朝专家文研究 刘师培刘师培 中国文学批评史(上、下)中国文学批评史(上、下) 郭绍虞郭绍虞甲骨文字释林甲骨文字释林 于省吾于省吾中国俗文学史中国俗文学史 郑振铎郑振铎汉语语音史汉语语音史 王力王力红楼梦辨红楼梦辨 俞平伯俞平伯中国韵文史中国韵文史 龙榆生龙榆生 汉魏六朝诗论丛汉魏六朝诗论丛 余冠英余冠英台湾通史(上、下)台湾通史(上、下) 连横连横秦汉史秦汉史 吕思勉吕思勉中国史学史中国史学史 金毓黻金毓黻史学要论史学要论 李守常李守常中国通史简编(上、下)中国通史简编(上、下) 范文澜范文澜国史大纲(上、下)国史大纲(上、下) 钱穆钱穆中国史纲(一、二卷)中国史纲(一、二卷) 翦伯赞翦伯赞春秋史春秋史 童书业童书业魏晋南北朝史论丛魏晋南北朝史论丛 唐长孺唐长孺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 傅衣凌傅衣凌 西夏史稿西夏史稿 吴天墀吴天墀中国伦理学史(外一种)中国伦理学史(外一种) 蔡元培蔡元培新唯识论新唯识论 熊十力熊十力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东西文化及其哲学 梁漱溟梁漱溟科学与玄学科学与玄学 罗志希罗志希中国艺术精神中国艺术精神 徐复观徐复观论逻辑经验主义论逻辑经验主义 洪谦洪谦九朝律考九朝律考 程树德程树德比较宪法比较宪法 王世杰王世杰 钱端升钱端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瞿同祖瞿同祖中国民治论中国民治论 鲍明钤鲍明钤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官僚政治研究 王亚南王亚南通货新论通货新论 马寅初马寅初中国经济思想史中国经济思想史 唐庆增唐庆增中国厘金史中国厘金史 罗玉东罗玉东北平生活费之分析北平生活费之分析 陶孟和陶孟和 论社会学中国化论社会学中国化 吴文藻吴文藻第四种国家的出路第四种国家的出路 吴景超吴景超【第二辑 三十种】目录学发微目录学发微 古书通例古书通例 余嘉锡余嘉锡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 杨树达杨树达现代中国文学史(外一种:明代文学)现代中国文学史(外一种:明代文学) 钱基博钱基博等韵源流等韵源流 赵荫棠赵荫棠诗言志辨诗言志辨 经典常谈经典常谈 朱自清朱自清话本小说概论(上、下)话本小说概论(上、下) 胡士莹胡士莹司马迁之人格与风格司马迁之人格与风格 道教徒的诗人李白及其痛苦道教徒的诗人李白及其痛苦 李长之李长之 明清史讲义(上、下)明清史讲义(上、下) 孟森孟森国史要义国史要义 柳诒徵柳诒徵中国南洋交通史中国南洋交通史 冯承钧冯承钧 通史新义通史新义 何炳松何炳松魏晋清谈思想初论魏晋清谈思想初论 贺昌群贺昌群中国救荒史中国救荒史 邓云特邓云特认识论认识论 张东荪张东荪科学方法论科学方法论 科学概论科学概论 王星拱王星拱中国哲学史大纲中国哲学史大纲 胡适胡适知识论(上、下)知识论(上、下) 金岳霖金岳霖法相唯识学法相唯识学 太虚太虚陈康:论希腊哲学陈康:论希腊哲学 陈康陈康康德的知识学康德的知识学 齐良骥齐良骥中国文化的展望中国文化的展望 殷海光殷海光中国道教史中国道教史 傅勤家傅勤家监狱学监狱学 孙雄孙雄中国法制史概要中国法制史概要 陈顾远陈顾远新政治学大纲新政治学大纲 邓初民邓初民财政学财政学 何廉何廉 李锐李锐 中国之棉纺织业中国之棉纺织业 方显廷方显廷中国田制史中国田制史 万国鼎万国鼎南洋华侨与闽粤社会南洋华侨与闽粤社会 陈达陈达文化人类学文化人类学 林惠祥林惠祥【第三辑 三十种】中国小说史略(外一种:汉文学史纲要)中国小说史略(外一种:汉文学史纲要) 鲁迅鲁迅现代吴语的研究现代吴语的研究 赵元任赵元任古典新义古典新义 闻一多闻一多谈艺录谈艺录 钱锺书钱锺书唐诗综论唐诗综论 林庚林庚 中古文学史论中古文学史论 王瑶王瑶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新校本)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新校本) 梁启超梁启超通鉴胡注表微通鉴胡注表微 陈垣陈垣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 陈寅恪陈寅恪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研究 郭沫若郭沫若古史辨自序(上、下)古史辨自序(上、下) 顾颉刚顾颉刚 安阳安阳 李济李济绿营兵志绿营兵志 罗尔纲罗尔纲东汉的豪族东汉的豪族 杨联陞杨联陞佛道散论佛道散论 蒙文通蒙文通中国哲学史(上、下)中国哲学史(上、下) 冯友兰冯友兰艺境艺境 宗白华宗白华西方美学史(上、下)西方美学史(上、下) 朱光潜朱光潜近代唯心论简释近代唯心论简释 贺麟贺麟康德学述康德学述 郑昕郑昕历代刑法考(上、下)历代刑法考(上、下) 沈家本沈家本中国商事法中国商事法 刘朗泉刘朗泉 中国近百年政治史中国近百年政治史 李剑农李剑农中国政治思想史(上、下)中国政治思想史(上、下) 萧公权萧公权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年)(外一种:国民所得概论)(外一种:国民所得概论) 巫宝三巫宝三 中国棉纺织史稿中国棉纺织史稿 严中平严中平当代中国社会学当代中国社会学 孙本文孙本文乡土中国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生育制度 乡土重建乡土重建 费孝通费孝通滕固美术史论著三种滕固美术史论著三种 滕固滕固中国古代服饰研究中国古代服饰研究 沈从文沈从文【英文品种】【英文品种】A Grammar of Spoken Chinese ,Y uen Ren ChaoModern Democracy in China ,Mingchien Joshua Bau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of China ,Ch'ien Tuan-sheng The Post-war Industrialization of China Industrial Captial in China ,H.D.Fong 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 ,T ’ung-Tsu Ch ’ü’ü。

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此外,还有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已 修订)第1、2条;198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 1982年《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1、3条;1984年《专 利法》第18、19条;1982年《商标法》第9、10条等。
在法律适用规范方面,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只有1983年民 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办法》中关于此 种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1983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1985年颁布的《婚姻法》第36条和《涉外经 济合同法》第5条。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才是我国的国际私法 立法初具轮廓。此外,1992年《海商法》、1995年《票据法》和《民 用航空法》中均有冲突规范的专章规定。
沿袭到宋代以后,直至明朝,绝对属地 主义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发展,唐律上述规定遂 为:“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清朝基本上沿用旧制,直到清末,国际 私法仍没有发展。
近代中国国际私法的畸形发展
鸦片战争以后,许多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 得了领事裁判权。这时,中国主权丧失殆尽,就涉 外案件而言,已无法律冲突可言,自然就没有调整 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
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私 法才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经过近30年的发展,特别是中 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国际私法 理论研究也步入了一个初步繁荣的阶段。
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的一种新学说
(一)趋同性是国际私法蕴涵的一个本质特征 (二)国际私法趋同化进程的历史的现实的生活基础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经济法0801 刘杰 高洋 侯辰雪 刘瑞 白雪 张芳
1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2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功能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

功能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

功能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功能主义学派是一种社会学理论,它强调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功能和目的。

这一学派的基本观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 功能主义关注社会整体的稳定和平衡。

功能主义认为社会是一个由各种互相关联的部分组成的整体,这些部分相互依存,共同维持着社会的稳定和平衡。

功能主义强调社会的正常运行是基于各个部分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关联的,只有当各个部分发挥其功能,并协调一致地运作时,社会才能保持稳定。

2. 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具有功能。

根据功能主义的观点,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目的。

例如,教育制度的功能是传授知识和技能,培养人才;经济制度的功能是生产和分配资源;政治制度的功能是管理社会秩序和决策。

这些制度通过各种角色和职责的分工,相互配合,为社会的运行提供支持。

3. 功能主义强调社会秩序和社会一致性。

功能主义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社会一致性是社会运转的动力。

社会秩序是指社会中的规范、价值观和行为模式,通过这些共同的准则和规则,人们能够有效地相互交往和合作。

社会一致性则是指社会成员对这些共同准则和规则的认同和接受,只有当社会成员共享相似的价值观和目标,才能形成社会的一致性。

4. 功能主义认为社会是一个自我调节的系统。

功能主义强调社会的自我调节能力,认为社会能够通过内部机制和适应性来应对外部的变化和挑战。

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会根据需求进行调整和变化,以确保社会的稳定。

例如,当某个社会制度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时,社会会产生一种对该制度的不满和需求变革的压力,从而促使该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

5. 功能主义强调社会的目的性和效率。

功能主义认为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存在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和效果。

社会的目的性和效率是通过各个制度和结构的功能发挥来实现的。

例如,经济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分配;政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的管理和公正决策。

功能主义认为,只有当社会的各个部分发挥其功能,并协调一致地运作时,社会才能实现其目标和效果。

【法文化】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法文化】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法文化】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编者按近代中西学者常说中国法律为儒家主义之法律,亦系根据唐以来现存之法典立论,若并先秦以来之法律言之,则不尽然。

讨论此问题应问我国上古时期之法律是否亦以儒家主义为中心?如其不然,则该时期之法律精神如何?法律之儒家化自何代开始?其经过如何?本文目的即在就此加以探讨。

瞿同祖,历史学家。

1934年入燕京大学研究院。

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期间撰写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

本文原载于《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文学院第四种,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后收录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

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所讲在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

欲达到有别的境地,所以制定有差别性的行为规范。

“名位不同,礼亦异数”。

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不同。

此种富于差别性的规范即儒家所谓礼,亦即儒家治平之具。

故《桤记》云“礼辨异。

”“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

荀子谓“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

又谓“礼者养也。

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

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贵贱皆有称者也”。

(其他例证甚多,关于礼差别性行为规范的讨论已详拙著《中法律与中国社会》第六章第一节,兹不赘)。

法家则讲一赏一刑,“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

反对有别,认为亲亲爱私则乱,所以以同一性的行为规范——法——为治国工具,使人人遵守,不因人而异其法。

太史公论六家要旨所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之于法'者也。

此种思想正与儒家所标榜亲亲尊之道相反,为儒家所深恶痛绝,认为'亲亲之恩绝矣,严而少恩'。

所谓儒法之争主体上是礼治、法治之争,更具体言之,亦即差别性行为规范及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

至于德治、人治与刑治之争则是较次要的。

采用何种行为规范是主,用德化或用刑罚的力量来推行某种行为规范,则是次要的问题。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共25页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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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伦理法律就是家族法律,家族法律也就是伦理法律 ,两者是二而一的东西。一般的原则是“家族高于 个人,名分重于责任。”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阶级
关于阶级我主要谈两个方面: 1. 在生活婚姻方面的阶级差别 西方在阶级差别上从来没有中国这么严重。在欧洲
历史上我们看到卑下的资产者成为高贵的王公贵族 的责权人。(如犹太人地位低下,但可以成为债权 人)。 在生活婚姻上,如饮食、衣饰、房舍、婚仪、丧葬 等皆有等差。违法了就是逾制,为国法所不容。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总结
瞿同祖认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目的在于 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瞿在结论中指出:从以上各章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充 分看出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 要特征,在法律上占极其突出的地位。
瞿同祖认为,法律之儒家化是逐渐形成的,儒家化 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过程,中国的 古代法律因此而发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3.司法与家族主义 容隐和相告讦,同时
也不要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人。 但是对于谋反、 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的。(孔子:父为子 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亲亲得首隐) (2)中国司法维护家族伦理的趋向在对待亲属复 仇的态度中更为明显。 在国家权力尚未发达的远古社会,基于血缘关系的 复仇极其普遍。直到上个世纪,在一些不发达的社 会组织里,这种风习依然很盛。但在中国却与西方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所谓对其本国已往历史略有所知者,尤必附随一种 对其本国已往历史之温情与敬意。否则只算知道了 一些外国史,不得云对本国史有认识 。 ——钱穆《国史大纲》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结构

2022年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同等学力加试科目

2022年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同等学力加试科目
2、《混凝土结构设计原理》东南大学、天津大学、同济大学合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材料力学或结构力学
2.土力学与基础工程或混凝土结构设计原理
2、土力学与基础工程或混凝土结构设计原理
《材料力学》孙训方等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结构力学》龙驭球、包世华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土力学地基基础》陈希哲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
《材料力学》孙训方等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结构力学》龙驭球、包世华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公共建筑设计原理》张文忠,中国建筑工业出版
《土力学地基基础》陈希哲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
《混凝土结构设计原理》东南大学、天津大学、同济大学、合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重要的当代建筑师及其作品资料
010
纺织学院
082101
2、《C/C++程序设计教程》,郑秋生著,电子工业出版社20XX.9
081203
计算机应用技术
1.C++程序设计
2.数据库编程
2、数据库编程
1.《C/C++程序设计教程》,郑秋生著,电子工业出版社20XX.9
2.不指定教材
2、不指定教材
008
能源与环境学院
081404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暖通空调
1.设计理论
《世界现代设计史》王受之编著,中国青年出版社
2.设计表现
《木马工业设计实践》丁伟著,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工业设计内涵、思维、创意》何颂飞著,中国青年出版社
005
材料与化工学院
080501
材料物理与化学
材料现代测试技术
《材料现代分析方法》左演声,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20XX
1.无机化学

试论马林诺夫斯基的功能主义

试论马林诺夫斯基的功能主义

试论马林诺夫斯基的功能主义作者:潘云峰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18期功能主义是马林诺夫斯基最重要的方法论,也是西方社会学理论史上相对最久远且最深厚的理论传统之一,同时也是他研究人类学的最基本的方法,这一理论的出现,不仅对社会学与人类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为研究这两门学科的主要方法之一,而且对其他的人文学科也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这一方法的产生,无疑使人文学科方法论上的一次革命,使得学者在对人文科学的研究上多了一个人视角,拓宽了思路。

一、马林诺夫斯基的简要介绍马林诺夫斯基是现代社会人类学的创始人,生于波兰,后加入英国国籍,后来他获得物理学和数学博士学位。

之后又攻读并拿到了人类学博士学位。

1914至1918年期间, 马林诺夫斯基独自前往西南太平洋和澳大利亚进行实地田野调查,之后便写出了轰动学术界的鸿篇巨著——《西太平洋的航海者》。

之后移居美国,1942年病逝。

我们众所周知的费孝通教授,正是马林诺夫斯基的得意门生。

当人们谈到至少在理论基础上人类学和社会学有着一致关系时,马林诺夫斯基应该被看做是同另一英国社会人类学家拉德克利夫·布朗并列, 在社会学与人类学两门学科中各自作出新的理论发展的创始人。

二、功能主义的提出与发展“功能主义”这个词语最早就是由马林诺夫斯基提出来的,功能主义的主要精髓和思想都体现在他的众多著作中,如《西太平洋的航海者》、《文化论》等等,都提出了功能主义的方法论。

文化总和就是社会系统所要构建的结构体系,相互之间共同发挥作用进而维持社会的存在和进步。

当然,功能主义的出现必定不是偶然的,任何理论产生的主要原因,都是由于传统的理论方法无法对当下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发展做出解释,进而产生一种新的解释以替代传统的理论方法。

功能主义就是本着这样的原因而产生的。

功能主义认为,应该把社会当中的文化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看,然后再分析组成这个整体的各部分文化具有对整体的什么功能,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功能主义目的论在中国的引进、应用与研究

功能主义目的论在中国的引进、应用与研究

功能主义目的论在中国的引进、应用与研究一、概述功能主义目的论作为一种外来的社会学理论,自20世纪初传入中国以来,便在中国社会科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功能主义目的论在中国的引进、应用与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仅对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推动了中国的社会进步和发展。

在引进方面,功能主义目的论最初是通过翻译介绍和学术交流的方式进入中国的。

一些早期的社会学者,如费孝通、孙本文等,通过翻译和介绍国外功能主义目的论的经典著作,使得这一理论逐渐为中国学者所熟悉和接受。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的学术研究逐渐与世界接轨,功能主义目的论的引进也步入了新的阶段,大量的国外研究成果被引入国内,为中国的研究者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野和深入的理解。

在应用方面,功能主义目的论在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研究者们运用功能主义目的论的理论框架和分析方法,对中国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变迁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这些研究不仅深化了我们对中国社会的认识,也为中国的社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在研究方面,中国学者在功能主义目的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大量的创新性研究。

他们不仅对功能主义目的论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还尝试将这一理论与中国的社会实践相结合,提出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观点和分析框架。

这些研究成果不仅丰富了功能主义目的论的理论内涵,也为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贡献了新的力量。

功能主义目的论在中国的引进、应用与研究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但这一过程也见证了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未来,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变革和发展,功能主义目的论在中国的应用与研究也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前景和更为丰富的内容。

1. 功能主义目的论的基本概念功能主义目的论是一种重要的语言学理论,它强调语言的功能和目的在语言使用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该理论认为,语言不仅仅是一种表达思想和感情的工具,更是一种社会行为,它的使用受到社会环境、文化背景、交际目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功能主义的名词解释

功能主义的名词解释

功能主义的名词解释功能主义是一种社会学理论,旨在分析社会系统中各个组织和机构的功能和作用。

功能主义关注的是社会系统中各个部分是如何互相依赖和相互作用的,以及它们如何共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功能主义的起源功能主义的思想起源于19世纪早期的欧洲,由社会学家Émile Durkheim首先提出。

当时欧洲正经历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Durkheim认为社会的功能是指各个组织和机构为了共同目标而相互协作和相互依赖的方式。

他通过研究社会规范、道德价值观和宗教习俗等内容,认为这些社会现象在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功能主义的基本概念1. 功能功能主义理论认为社会系统中各个组织和机构都有一定的功能,它们各自承担着特定的社会角色和责任。

这些功能在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教育系统的功能是培养人才和传递知识;司法系统的功能是确保公正和维护法律秩序。

2. 相互依存功能主义强调社会系统中各个组织和机构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

它们互相依赖,通过相互作用来达到共同的目标。

这种相互依存是社会运行的基础,确保社会系统的协调和稳定。

3. 社会秩序和稳定功能主义认为社会系统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社会秩序和稳定。

不同的组织和机构通过履行各自的功能来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行。

只有当各个部分相互协作和相互依赖时,社会才能达到稳定状态。

三、功能主义的应用领域1. 教育功能主义对教育系统的研究认为,教育的主要功能是培养合格的人才和传递知识。

教育机构通过规范学生的行为和提供必要的技能,为社会提供了各种专业人才和劳动力。

此外,教育还承担着社会化的角色,传递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规范。

2. 组织管理功能主义在组织管理领域的应用也很广泛。

它认为一个有效的组织应该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清晰的权责关系。

不同的组织部门通过相互协作来实现共同的目标,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

3. 社会控制功能主义理论认为社会控制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础。

评论法学派名词解释

评论法学派名词解释

评论法学派名词解释
法学派是指在法学领域内具有共同思想和理论基础的一群法学学者或学派。

以下是对一些法学派名词的简要解释:
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普世和不变的本质,认为法律应该基于道德和正义的原则,而不是基于政治或社会背景。

2. 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对社会规则和实践的描述和分析,而不是道德或正义的表达。

它主张法律应该根据事实和经验进行研究和解释。

3. 法律批判理论:法律批判理论强调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权力关系和社会不平等问题,揭示法律的阶级偏见和对弱势群体的压制,旨在推动社会正义和平等。

4. 法经济学派:法经济学派将经济学原理应用于法律领域,主张通过经济效率和效用最大化来评估法律制度,并强调市场力量和经济分析在法律决策中的作用。

5. 比较法学派:比较法学派研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以促进法律之间的对话和交流。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法学派的解释只是简要的概括,每个法学派涉及的理论和观点都是复杂且多样的。

假设、立场与功能进路的困境

假设、立场与功能进路的困境

假设、立场与功能进路的困境──对瞿同祖研究方式的再思考邓建鹏刘雄涛**内容摘要:瞿同祖在旧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中提出,其研究从假设中国由汉至清两千余年社会结构没有重大变化的前提出发,分析传统法制与社会。

旧版假设虽不再出现于1981年以后的新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但并不能掩盖这部经典作品依然包含此假设。

该假设事实上忽略中国历史及深嵌其中的法制在不同时期的重大变化。

这种研究上的欠缺与瞿同祖的社会学立场密切相关。

同时,受社会学结构功能主义研究导向影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还忽视了立法动机与目的的探讨。

以上思路负面影响了这部经典作品以及瞿同祖其它三部作品的某些内容与结论构成。

关键词: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假设历史停滞多样性已故学术前辈瞿同祖在法律史学界享有很高声誉,其代表作首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后被翻译成英文,声誉远播海外。

①该书无疑是法律史学术成果中的一颗璀璨明星,其研究结论“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②,被采纳为学界的一般通说;③有学者以瞿同祖在本书的基本观点为依归,秉承其思路继续向前推进。

④不过,金无赤金。

国内学界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思**邓建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雄涛,法学硕士,现为公司法务人员。

联系方式:北京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邮编:100081。

本文先由邓建鹏提出大致思路,刘雄涛据之写出初稿,邓建鹏在此基础上据瞿同祖四部著作及相关英文书评撰写修订稿,由刘雄涛提出修改建议。

①参见王健:《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瞿同祖先生访谈录》,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英语国家大量针对瞿同祖英文著作的书评多发表在20世纪60或70年代初,亦即作品出版不久后。

我们看到的最新一篇书评发表于2010年,由Barbara Celarent撰写,参见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16, No. 3 (November 2010), pp. 1046-1052.由此足见瞿同祖英文著作在海外的持续影响力。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内容提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伦理型的道德法律一体化以德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中古代道德化的法律是中国古代伦理社会存在的一定反映,其主流的法律核心内容——伦理道德,是由中国长期形成的特有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有其特定的社会成因,特有的文化氛围背景,更有自己典型的特征、独特的内容及特殊的社会作用机制。

其不仅在过去哺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和曾经雄跨世界的华夏文明,即使在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中其仍具有宝贵的精神资源,并为我们今天提出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德一体化法律控制型道德一个没有民法、经济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民族却能够持续几千年,这样独特的法律文化不得不让世人惊诧!法律文化就是这样,既是时代精神的反映,又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信史。

而中国古代特有的伦理道德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传统习俗,它的古老、凝重,它所具有的高于个体生命的力量,常常使人产生敬畏、令世界法律人所瞩目……作为人类法律文化三种类型之一的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华夏法律文化亦即伦理道德型的法律文化,其典型的特征是:道德伦理教条等同于国家法律,家族首长代行部分国家司法职能,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带有家族的温情色彩,法律充满了伦理身份上的不平等精神。

中国古代的法律可以说完全依附于“礼”,因而始终不能获得自己的独立生命,其实质应可认为“法”是载体,“德”是内容。

法要服务于德,如“法家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思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

可见,用法可以,但不能动摇或危及封建社会的亲情等级、伦理道德的统治基础地位。

传统的“德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为巩固专制统治,将“礼”的等级差别规范转化为伦理纲常,如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无常”便是典范。

法律并以此对臣民进行教化统治,使人心悦诚服的接受“礼”的统治。

由此,道德生活则是人性的最高体现,而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的家庭则是道德生活的主要场所,家庭是“仁心”、“仁性”的发端处,人们近而可以在社会中进行道德实践,因为社会道德与家庭道德则是完全相贯通的。

瞿同祖法学论著集

瞿同祖法学论著集

瞿同祖法学论著集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年(卷),期】1998(000)002
【摘要】本书是我国著名学者瞿同祖先生的法学论著全集,其中包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国法律之儒家化"、"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等重要论著,是作者一生学术活动的全面反映。

尤其重要的是,其以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的经验对当前我国法律本土化研究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

【总页数】1页(P103-1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评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J], 张秀成;漆美
2.社会结构与儒家理想:瞿同祖法律与社会研究中的断裂 [J], 杜月
3.瞿同祖法律社会史研究范式价值再探讨 [J], 张雷
4.从神判到谲术: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宗教向度r——兼评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J], 郑晓英
5.假设、立场与功能进路的困境——对瞿同祖研究方式的再思考 [J], 邓建鹏;刘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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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卷第11期河北法学Vol.26,No.112008年11月H ebei L aw S cienceNov .,2008功能主义/法律史解释0及其限度)))评瞿同祖5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6孙国东收稿日期:2008-09-02作者简介:孙国东(1979-),湖北随州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06级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哈贝马斯法律哲学(沟通主义法律观)与现代社会)政治哲学。

(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摘 要:5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6的功能主义倾向集中体现于其整体文化观,即历时性向度的/古代法整体论0和共时性向度的/法律的社会决定论0。

经由历时性问题共时性化而达致的整体文化观不仅因看不到社会/法律变迁、/小传统0与/大传统0的互动博弈而有失之专断的简单化缺陷,而且其法律史解释也因其梅因式单线进化论和/尾随西方0的现代化模式之前设的存在而具有较大的主观性。

法律的功能分析与整体文化观、单线进化论前设之间也存有张力。

关键词:功能主义;整体文化观;共时性化;进化论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8)11-0196-05Functionalist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History and Its Limits)))A review on 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 by Ch .u T .ung -tsuSU N Guo -dong(Jilin Univers i ty,Changchun 130012China)Abst ract:T he functionalis t identity in L aw a nd Society in Tr ad itional China is mai nly embodied in its integral conception of cu-lture,ie.allegations of /ancient law as a w hole 0in diachronic dimension and /social determini sm of law 0in synchron i c dimension.T he integral conception of culture reached th rough the synchronization of diach ronic problems has a di sad -vantage of simplification because of its blindness of legal or social changes an d /small tradition 0,and its i nterpretation of legal history adulterates personal preferences because of its presuppositi ons of unilinear evolutionism of M aine .s edi tion and the modernization model of /after the W est 0.It does not overcome the paradoxes betw een asserting on one hand the functi onal analyses of law and affirming the integral conception of culture and unilinear evolutionism on the other hand.K ey words :functionalism;the integral conception of culture;s ynchronization;evolutioni sm5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6(以下简称/瞿著0)一书是/中国法制史研究发展中最重要的一个里程碑,,,此书无疑是西文中关于中国法律最好的一本书。

0[1]在法律史著作中,突破史学视野/绝无仅有而且也是相当成功的一例,便是瞿同祖的5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6。

0[2],,综观人们对瞿著的评论,诸如此类的赞美之声不绝于耳。

尽管也有对其研究范式的解读之作,甚至也不乏论者认为其核心观点即对中国传统法律精神解读存在偏差¹,但总的看来,论者们都似乎忽视了其/法律史解释0范式本身的理论脉络及其限度问题;而这正是本文所感兴趣之处。

在本文中,我为自己设定的课题即是从法学理论视角分析瞿同祖式/法律史解释范式0的理论渊源及其限度。

在此,我借用庞德的说法将瞿著所做的工作看作是一种/法律史解释0;但与庞德不同,瞿同祖的/法律史解释0并不是要从法理学知识脉络中建构一种新的法律解释范式,毋宁说,他只是有意或无意地实践并运用了一种我称之为)196)/功能主义0的法律史解释范式。

而本文所要探究的就是这种/功能主义0的法律史解释范式是如何展现的(一),以及它本身的限度问题(二)。

一、一种功能主义的/法律史解释0直觉地看,给瞿著贴上/功能主义0的标签似乎没有什么大碍,因为不仅瞿同祖在写作该书之前所受的学术训练主要来自1930-1940年代著名的/功能学派0(瞿同祖和费孝通同为中国功能学派代表人物吴文藻的学生);而且,该书本身也常常被当作是/功能学派0的一大成果,最初也是发表在该学派的主要学术刊物5社会学丛刊6上;更重要的是,瞿同祖本人也毫不讳言他与/功能学派0的学术渊源º。

但就学术研究而言,我们显然不能单凭直觉就得出结论说:瞿著是一种功能主义的法律史观)))更为紧要的是,我们必须基于文本做出学理上的探究。

尽管社会学和人类学学术传统中的功能主义内部千差万别,但是功能主义、特别是早期功能主义的核心主张是:任何一种社会或文化现象,不论是抽象的社会制度、思想意识、风俗习惯等,还是具体的物质现象(如工具、手杖、器皿等),都具有一定的/功能0,即都有满足人类实际生活需要的作用;而每种社会或文化现象与其他现象都互相关联、互相作用,都是社会或文化整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换言之,/如果我们穿越被标识为功能分析的最常见特征之观念种类的全然不同,我们发现功能主义最普遍地被认为是在做两件事:将社会的部分与整体相联系,并将某一部分与其他部分相联系。

0[3]用吴文藻的话说:/所谓功能观点乃是先是小区为一整个,就在这整个立足点上来考察其全部社会生活,并视此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为密切相关的一个统一体系的各部分。

在社会生活的任一方面,欲求得正当了解,必须就从这方面与其他一切方面的关系上来探究,,换言之,每一社会活动,不论是风俗、制度或信仰,都有它独特的功能,非先发现它的功能,不能了解它的意义。

0[4]因此,功能主义必将达致一种整体的社会观或文化观,亦即将某一社区或共同体(co mmunity)作为一个整体,进而探究诸社会或文化现象的/功能0,以及基于/功能0的相互关系。

我将瞿著看作是一种功能主义法律史解释范式,主要的理据即在这种整体的社会观或文化观。

由于对社会或文化的整体性和功能性的强调,功能主义一般注重的是共时性(synchronic)研究,这在功能主义人类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拉德克利夫#布朗(Rakclife Brow n)的/结构功能理论0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在布朗看来,由于历时性(diachronic)研究是研究文化的历史起源,又由于有文字记载的社会中,历史资料残缺不全,而无文字记载的社会中,则没有资料。

因此,整个文化史的建构也往往是一种虚拟,结论或假设无法验证,因而无法解释任何事情。

因此,历时性研究是不可靠的,而横向的共时性研究更易于将社会或文化看作是一个系统,因而更容易把握,也更可靠一些[5]。

也许是因此之故,尽管费孝通所谓的/乡土中国0多被论者们读解为/中国传统社会0»,但/功能主义0取向的费氏本人坚持的主要还是以留存于现代社会的某一传统性社区进行共时性田野考察的研究路径¼。

但是,与费孝通式的/功能主义0不同,瞿同祖事实上将社会学和人类学中的/功能主义0范式明确移入了法律史和社会史领域。

在我看来,这一移花接木式的跨学科/范式移植0颇值得我们深究,它至少要求我们进一步探究这一问题,即:如何将主要服务于/共时性0研究的/功能主义0范式用于主要是/历时性0研究的法律史和社会史领域?瞿著又是如何应对的呢?按照我的理解,瞿著整体社会观或文化观主要是经由历时性问题共时性化½)))亦即经由将历时性向度和共时性向度的问题分别均按照共时性方式处理)))而达致的。

经由此种努力,整体社会观或文化观在瞿著中呈现为如下两种形态:其一是历时性向度的/整体社会观或文化观0,具体表现为/古代法整体论0。

这也是瞿同祖在导言中为本书确定的写作基调:/本书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分析,在各章、节不同题目下加以讨论,以便进行比较,法律在历史上有无重大变化,也就不难判断了。

0[6]为了严谨起见,他也不忘强调说:/本书所注意的是重大的变化,而不是那些琐碎的差异,试图寻求共同之点以解释法律之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并进而探讨此种精神及特征有无变化。

0[6]其结论是:/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在法律上占及其突出的地位。

0[6]显而易见,瞿同祖在此采用的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古代法整体论0。

其二是共时性向度的/整体社会观或文化观0,具体表现为/法律的社会决定论0。

经由/历时性问题共时性化0,瞿同祖将古代法作为一个超越时间之剑的静态整体,进而他就可以将其纳入到功能主义的解释范式之中,对其进行功能分析。

在研究作为静态整体的古代法或古代社会或者具体代别(如唐代)的法律或社会时,瞿著基本照搬了功能主义法律人类学的解释范式,亦即将社会或文化作为一个整体,将法律作为诸社会或文化现象之一,强调除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或文化现象(即瞿著所谓的/社会0¾)对法律的影响甚或决定作用,所不同的只是研究对象而已:瞿著是以历史文本为对象,而人类学者则以各种/社会事实0(如习俗、行为等)为对象。

瞿著明确反对分析法学的研究范式,实质上主张一种/法律的社会决定论0,用瞿同祖本人的话讲:/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0/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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