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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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关于“做强做优公益性医院、放开放活营利性医院”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社会力量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结合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一)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社会力量所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称社会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疗卫生机构的协同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二)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解决卫生事业发展投入不足的重要举措。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创新医疗卫生发展模式和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作用,缓解政府包揽医疗服务所带来的财政压力,激活社会活力,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增强卫生事业发展潜力。

(三)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形成医疗市场有序竞争的基本条件。

正确认识不同投资主体所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消除制约社会力量办医的观念、制度和政策障碍,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增加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形成与公立医院有序竞争、相互促进和举办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

(四)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

健康是人类全面发展的基础。

当前,全社会医疗服务与健康消费需求已逐步由单纯治病向预防、治疗、康复、保健等进一步细分。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郑州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郑办〔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区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5日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支持措施第五章组织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河人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郑发〔2020〕14号),广泛集聚海内外创新创业团队,为郑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科技人才支撑,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能够引领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郑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三条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应创新路径清晰、创业成果显著、预期效益明显。

围绕我市现代产业发展和体系建设,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数字经济产业领域,优先支持重点产业配套项目、产业化成熟项目、本土企业合作项目、投资机构进资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分为三个类别:高端创业团队项目、创业领军团队项目、创新领军团队项目。

第五条高端创业团队项目申报条件:(一)团队带头人应达到河南省或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的A类或B 类,能够全程指导项目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2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2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加快推进我省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和发展,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不断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以及全国和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不断完善医联体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县级医院启动医疗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建设。

2018年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参与医联体建设。

各省辖市在城市至少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医疗集团,在县域至少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医共体。

巩固和发展医联体和远程医疗,引导医联体内部初步形成较为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和较为顺畅的转诊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能力明显增强,诊疗量占比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豫政[2014]5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豫政[2014]5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豫政〔2014〕5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加快我省社会办医步伐,尽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拓展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1.加快完善区域卫生规划。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快调整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方向、种类、数量、比例和布局,并加强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审批权限定期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区域内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要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

在规划调整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禁止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或限制执业范围。

2.促进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不断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同时,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医院发展规模。

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方,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新建大型公立医院,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6〕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6〕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6〕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社会办医发展目标(一)明确社会办医发展目标。

坚持公立医院为主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形成优势互补、有序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先支持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到2020年,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全省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总量的25%左右。

(二)提升社会办医发展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走专业化、高端化、精细化路子,重点发展专科医院和高端医疗,与公立医院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升级,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升服务质量;鼓励社会资本做大做强,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医院集团。

二、进一步放宽准入(三)清理规范审批事项。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开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一站式服务或由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区别与变更(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区别与变更(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

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运营的结余不向举办人进行分配,只能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以及自身的发展。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就是所谓的可以向股东分红。

一、两者的区别1、经营目标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目标是为特定社会目标,不以赚钱为目的。

2、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后,投资者对税后利润可以分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赚钱为目的,但为了扩大医疗规模,也可适当盈利,但这种盈利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能分红。

3、处置财产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不善而终止服务,投资者个人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财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后,其剩余财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

4、收支结余的用途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是用于投资者回报。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回报,也不能为其职工变相分配,所有利润和盈余只能投入到机构的再发展中,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5、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或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范围内,确定其本单位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6、税收政策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除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土地使用原则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只可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郑州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郑州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郑州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9•【字号】郑政办[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郑州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05]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关于郑州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九日关于郑州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2005年8月26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切实推动我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我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总体目标是:2005年,在市辖区进行试点,时间为1年。

随后,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用1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1.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2.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3.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救助对象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救助范围1.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患以下大病、重病(29种)予以救助: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手术、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冠状动脉绕道手术、高血压三期、心衰、严重心率失常需手术或安装起搏器、主动脉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肌营养不良症、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症、昏迷、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脊髓灰质炎、脑部良性肿瘤、重症脑损伤、脑炎、细菌性脑膜炎、植物人状态、慢性呼衰、慢性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各类外伤需截肢或脏器摘除或植皮、Ι型糖尿病。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郑政〔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28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进一步拓展社会资本投资的渠道和领域,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提高公共产品质量,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76号)、河南省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有序”的总体思路,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通过建立公平的市场运行环境和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方式多样化、运营服务市场化的新格局,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益与质量,多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转变职能,明晰政府职责按照政府决策、规范运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将政府职能逐步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政策的制定者、社会资本的合作者及PPP项目的监管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豫政办〔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7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包括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强化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二)主要目标。

按照“改体制、建机制、优秩序、控费用、强考核”的思路,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着力推进管理、补偿、价格、编制人事、收入分配、考核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

到2020年,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医疗服务体系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明显改善,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就诊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卫生总费用增幅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幅相协调;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郑政文[2010]211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10〕211号二○一○年八月十六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引导其发挥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现就我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将全市社会组织纳入依法登记和规范管理的轨道,逐步建立和完善管理体系,积极引导,规范活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构建和谐郑州作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要求一是重点扶持公益类、服务类社会组织。

适应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重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社会组织和慈善类社会组织。

二是增强社会组织社会参与程度。

鼓励社会力量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各类社会组织,扩大社会组织发展规模,改善社会组织运作机制,拓展社会组织服务领域。

三是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

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加快发展,逐步优化社会组织的功能、结构和布局。

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与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引导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一)把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按照市场化原则改革和发展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能力建设,不断完善行业协会自律、维权、协调和中介服务功能,重点培育新兴行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行业协会,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郑政办〔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5〕48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5月4日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商保险条例》的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职工或者居民 (以下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承担。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11年7月1日后个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民办医院发展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民办医院发展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民办医院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1•【字号】豫政[2004]49号•【施行日期】200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民办医院发展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4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民办医院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促进民办医院发展的意见为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医疗服务市场的完善和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现就促进民办医院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民办医院的基本原则民办医院是指除各级政府用财政经费举办的医疗机构之外的,以社会资本为主兴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阶段主要是指营利性民办医院。

鼓励部分城市公立医院改制为民办医院;鼓励社会资本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兴办民办医院,在大中城市兴办具有较高水平、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以及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提供服务的卫生保健机构,健全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增强医疗服务供给能力。

二、鼓励部分公立医院改制为民办医院将部分政府所办的城市公立医院改制为民办医院,是发展民办医院的重要形式和途径之一。

各级政府要办好必要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能够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需要、代表区域医疗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区域内最有实力的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布局合理的提供基本医疗和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等,血站和急救中心以及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现阶段,政府不再举办新的医疗机构。

按照有进有退、有保有放的原则,对城市医疗卫生资源的总量、功能、结构和布局进行宏观调控,有些可以合并、兼并,有些可改制或改造为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及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服务的机构。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31•【字号】郑政办〔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郑政办〔2015〕33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化解各类非法集资风险隐患,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法集资是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危及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必须从保证经济金融安全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管理、预防、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牢牢把握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强化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条块管理责任,发挥三级网格、四级联网信息平台源头化解优势,坚持处置与维稳并重,突出风险管控重点,遏制非法集资高发态势,加快消化存量案件,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二)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总责。

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把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非营利性股份制医院民营资本股东权益相关问题

非营利性股份制医院民营资本股东权益相关问题

非营利性股份制医院中民营资本法律地位及权益法律问题1、法律地位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后形成的非营利性股份医院,因其在经营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故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其中民营资本的代表者的法律定位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

由于非营利性组织所具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根本特征,导致非营利性医院举办者的“股份”权益与营利性医院出资人股份的权益有着本质的区别。

这一点,从上面的上市公司收购医院前,均要求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的案例即可明白(西安高新医院收购案例。

)我们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也可理解非营利性医院举办者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举办者有参与管理、决策权通过由投资者共同协商设立的理事会代表举办者(股东)对医院的相关事务依据单位的章程进行管理和决策,对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安排等事项行使决策权。

但理事会成员的选择权限,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必须按照出资资金多少来确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政办文[2007]75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7.03【实施日期】2007.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日郑州市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2007年,市政府将完成全市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改造作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的措施之一,并列入为民所办的十件实事之中,为确保此项工作的完成,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郑发〔2003〕23号)精神,加大投入,通过新扩建、改建,改善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提高医疗设备配置水平,通过人才培养、城市卫生支农等措施,提高乡镇卫生院人员素质,满足农民群众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需要。

二、建设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一个乡镇由政府举办一所乡镇卫生院的原则,对现有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进行改造。

(二)坚持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市政府引导支持。

在加强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更新的同时,注重内涵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大城市卫生支农力度,提高乡镇卫生院医疗技术水平。

(三)坚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乡镇卫生院。

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不搞重复建设,不搞“形象”工程。

三、建设任务及标准(一)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医疗设备参照《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实施方案>》规定并结合我市卫生院承担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任务进行配置,一般卫生院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05]10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05]10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05]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郑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安排和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郑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文件精神,强力推进我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重点建立健全医疗市场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区域执法巡查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示制度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郑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

郑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

郑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
佚名
【期刊名称】《医院管理论坛》
【年(卷),期】2011(28)11
【摘要】郑州市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院,有资质的医务人员开办诊所,试点部分公立医院转制,允许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

对于投资额高于5000万的医疗机构投资给予投资额6‰的一次性奖励。

【总页数】1页(P7-7)
【关键词】社会资本;郑州市;医疗机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一次性;投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相关文献】
1.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办医 [J], 王成祥
2.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健康发展——市人大代表视察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情况[J],
3.政府鼓励和引导政策下中国社会资本办医的发展状况 [J], 金嘉杰;董丽佳;钱稳吉;夏泽敏;黄葭燕
4.北京医改:区域卫生规划鼓励民营医院鼓励社会资本办医 [J], 魏铭言
5.中国社会资本办医论坛召开完善鼓励政策加快推进社会办医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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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
医疗机构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郑政办[2011]76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10
【实施日期】2011.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郑政办〔201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豫政办〔201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
(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资本申请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

凡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审批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发展纳入统一规划,留有合理空间。

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和农村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

采取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方法,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对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过程中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进一步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鼓励境外资本到我市以合资、合作形式举办医疗机构,积极争取开展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市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工作。

支持境外资本举办具有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管理模式、服务模式和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设备的医疗机构。

境外资本可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需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

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需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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