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电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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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五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和整改难度(需要停止机组或重要辅机运行)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第 2 页共 2 页使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人身轻伤或二类障碍)和整改难度(不需要停止重要辅机或机组运行)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

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七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第八条事故隐患划分为锅炉、汽机、电气、热工、化学及水工、燃料、除灰脱硫及脱硝、风电、水务、供热、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三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作业环境、管理及其它隐患。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附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分公司。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及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六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明确其职责:(一)定时或不定时地组织隐患检查,掌握公司或部门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分布,分析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并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

(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相关信息。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篇)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篇)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指为保障电厂安全生产,防止事故隐患的发生和严重后果的发展,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电厂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2.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作业、设备维护、用电管理、消防安全等各个方面。

4.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环境的稳定。

5. 事故隐患治理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类、评估和治理,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估和记录。

6. 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电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和突击检查,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7. 技术培训制度:建立电厂员工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8. 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电厂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应急职责和任务,提前做好事故应对准备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些制度,可以提高电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隐患,保障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分公司。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1)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1)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1)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臵监督管理的意见》(五)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六)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 3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强化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 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分公司。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安全隐患 ) ,是指生产经营单 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 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 是指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 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 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及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 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 各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 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 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 法规以及行业规章制度、 标准和规程的要 求从事生产活动。

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小组,明确其职责:第四条 查治理制度。

责。

第五条(一)定时或不定时地组织隐患检查, 掌握公司或部门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分布, 分析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五)《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六)《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篇)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篇)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内部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

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工作,制定相应的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五条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管理制度相配合,形成合力。

与政府、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单位建立联系和协作,形成合力。

第二章排查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重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其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合理安排人员和时间,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排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排查工作的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机制,鼓励积极参与,惩处违规行为。

第三章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明确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现场设备和工艺的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能力。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范本1.引言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旨在发现和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保障职工和企业安全。

2.组织机构2.1 职责划分(1)企业管理部门应负责安排和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定具体措施和计划。

(2)各部门负责人应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保障本部门的安全。

(3)职工应按照规定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加强自身安全意识,及时上报和处理隐患。

2.2 专家组成(1)企业应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2)专家组成员应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经验和专业知识,及时发现和解决隐患问题。

(3)企业应定期对专家组成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3.1 制定排查计划(1)企业应制定每年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的时间、范围和目标。

(2)排查计划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重点排查易发生事故的环节。

(3)企业应将排查计划公告于全体职工,并提醒职工按时参与排查工作。

3.2 排查方法(1)企业应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包括现场检查、问卷调查、记录查阅等。

(2)现场检查应重点关注设备设施的完好性、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消防设施的可用性等方面。

(3)问卷调查可以通过发放问卷或组织职工座谈等形式进行,以了解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3.3 排查记录(1)企业应对排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排查时间、地点、人员、问题描述等内容。

(2)排查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上报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归档。

(3)排查记录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督促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问题。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4.1 隐患整改计划(1)企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排查结果,制定详细的隐患整改计划。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排查治理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各单位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中,按照:发现-评估-报告-治理-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部、车间、班组等作业单位应在生产作业前对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

排查出的隐患能够立即治理的应及时治理,不能治理的及时上报,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不得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各生产单位和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七条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包括技术装备、施工环境和防范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在安全制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作业、安全投入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隐患。

第十八条排查治理的原则:(一)将隐患排查治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针对薄弱环节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二)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新技术,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三)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应急管理相结合,完善应急管理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和监控措施;(四)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相结合,成为标准化实施与运行的基础和主线。

第十九条整改、治理要求各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现状和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性和后果;(三)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四)隐患治理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五)隐患治理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六)负责隐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七)隐患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八)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监控治理(一)可能引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由项目部实施治理及监控;(二)可能引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由各单位组织实施治理及监控,并及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要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逐级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明确排查的时限、范围和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涵盖企业的各个环节和岗位,并重点关注工作过程中的危险源。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采取定期、不定期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排查全面、及时。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注重现场实地排查,借助专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科学检测。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充分发挥员工的作用,鼓励员工提出排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和报告,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根据排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按照“先易后难、逐级推进”的原则,先治理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长效机制的建立,避免问题反复出现。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治理效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要建立相关的档案和台账,记录排查、治理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为确保安全生产,预防事故隐患的发生,采取及时的排查治理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建议:
1. 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管理体系。

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职责,确保各级别的管理人员都能按照规定执行工作。

2. 进行定期的隐患排查。

安排专业的人员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操作流程等进行细致的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记录并整改。

3. 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

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制定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5. 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提高员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7. 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化管理系统。

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实时收集、分析和共享,提高事故隐患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具体情况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补充。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版(3篇)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版(3篇)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版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分公司。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及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六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明确其职责:(一)定时或不定时地组织隐患检查,掌握公司或部门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分布,分析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并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

(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相关信息。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全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将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二章隐患排查第四条公司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对设备设施、场所环境、操作程序等方面的检查。

第五条隐患排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备设施隐患排查:对生产设备、工具以及办公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场所环境隐患排查:对生产场地、仓储区域、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确保环境安全。

3.操作程序隐患排查:对操作规范、操作流程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及时更新和改进。

第六条排查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并由相关人员进行整改。

整改内容和期限应当明确,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进行专门的整改,在整改完成前不得恢复工作。

第三章隐患治理第八条针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公司将按照隐患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级进行治理。

第九条重大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处理,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条一般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由相关部门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确保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第十一条防范未发生的事故隐患,公司将实行预防性管理。

应当根据生产活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和流程,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四章管理责任与措施第十二条公司将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与权限,层层落实。

每个部门和岗位都应当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安全考核评估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进行奖惩。

第十五条公司将加强安全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向员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
第十八条 地市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网省公司的安排,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 治理 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 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 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 隐患,及时报网省公司核定。
(三)受 网省公司委托, 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报送 网省公司审查。
第五条 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 “事故隐患” )是指安 全风险程度较高,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 设备及设施的 不安全状态、 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 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 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 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 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第二十九条 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 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 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第三十条 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 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定治理方案, 进行整改。 对经过 治理、 危险性确已降低、 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 般事故隐患的,经网省公司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 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网省公司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第三十五条 由用户原因造成的供用电事故隐患,地市公司 负责以事故隐患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产权单位, 提出整改要求, 告 知安全责任, 做好签收记录, 同时送政府有关部门, 积极督促整 改。
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三十六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 专责人,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 送等工作。 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 负责专业范围 内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各电站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各电站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各电站职责
电站领导班子主要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电站安全生产。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生产安全。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落实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确保电站生产运行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电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范。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3.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一线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

2.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协助排查治理。

3.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4.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员职责
1.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总结
各电站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都应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共同努力,
密切配合,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使电站生产运行更加安全可靠。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为了加强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而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旨在保障电厂的安全运营,防止事故的发生。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规范检查程序:明确事故隐患排查的程序和责任分工,明确检查频次和检查的内容。

2. 隐患排查:对电厂内部各个部门、设备和工艺进行全面排查,查找可能存在的隐患,如设备老化、疏忽操作、不当维护等。

3. 隐患登记和报告:发现隐患后,要及时登记并上报相关部门,明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处理措施。

4. 隐患治理:制定具体的隐患整改措施和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和整改的具体要求,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

5. 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实。

6. 预警机制: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进行预警和处理,确保事故的及时防控。

7. 安全培训: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

8. 经验总结和改进:对发生的事故和隐患进行及时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以上是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建立和实施这一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电厂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篇)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篇)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分公司。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及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六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明确其职责:(一)定时或不定时地组织隐患检查,掌握公司或部门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分布,分析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并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

(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相关信息。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了确保电厂的安全生产,需要建立完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以下是建立该制度的一些建议:
1. 确立责任体系:明确电厂管理层、各部门和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职责,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2.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电厂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程序、安全操作规程等,确保各项安全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3. 建立隐患排查机制:建立定期、有责任人、有节点的隐患排查机制,包括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安全风险评估等,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4. 健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理流程:明确事故隐患的报告渠道和流程,确保对隐患的上报及时性和准确性,并建立整改督办机制,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治理。

5. 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组织全员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规范地进行工作。

6. 加强设备维护和设施管理: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和设施管理规范,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设施维护,确保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7. 加强安全监控和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与预警系统,包括安全控制中心、安全监测设备等,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风险。

8.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相关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电厂进行密切合作,互相学习和交流,共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以上是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一些建议,电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电厂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进行。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样本(2篇)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样本(2篇)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样本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分公司。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及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六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明确其职责:(一)定时或不定时地组织隐患检查,掌握公司或部门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分布,分析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并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

(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相关信息。

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治理方法

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治理方法

电力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治理方法国电东北电力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治理方法(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标准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立长效机制,依据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力平安隐患监督治理暂行规定》(电监平安〔7>2021〕5号)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平安事故调查规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平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依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进程闭环”的原那么,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治理。

第三条各单位分管平安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公司平安生产部是公司平安生产事故隐患的归口治理部门,组织、指导、和谐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平安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督导、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形,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

第六条各单位生产技术治理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治理部门,组织、和谐、指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成效验收、评估和分析。

第七条本方法适用于国电东北电力(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八条事故隐患是指平安风险程度较高,可能致使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平安状态、超级态的运行工况、人的不平安行为及平安治理方面的缺失。

第九条依照隐患的产生缘故和可能致使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平安隐患、电力平安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平安隐患、平安治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十条依照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样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一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样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平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阻碍事故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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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电**分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臵监督管理的意见》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各部门、班站所。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六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

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八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公司及各部门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第九条上述第六至九条所称“事故”,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条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公司系统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技术部、营销管理部、调度信息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专业职能部门是本专业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安全监察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督办、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

第十五条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省公司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

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省公司核定。

(三)受省公司委托,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省公司审查。

(四)根据省公司指导和安排,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省公司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各部门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章排查治理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见附件1)第十八条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电网年度和临时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十九条事故隐患的等级由事故隐患所在部门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评估,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三个步骤确定其等级。

还应开展定期评估,全面核定各级各类事故隐患等级。

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可结合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等进行。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和上级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

对主网架结构性缺陷、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由于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第二十二条公司评估判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按照管理关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跨区电网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三条公司评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于24小时内报送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部门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

公司负责制定、审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根据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编制、审批治理方案。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十五天内完成。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公司核定后完成编制、审批。

第二十六条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第二十七条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定治理方案,进行整改。

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省公司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仍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第二十八条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

第二十九条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

公司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公司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和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事故隐患进行验收。

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

事故隐患所在部门对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

第三十条建立电网运行隐患预警通告机制。

因检修、故障等使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相应调度部门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

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电网调度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告安全监察部门。

第三十一条由用户原因造成的供用电事故隐患,公司负责以事故隐患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产权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告知安全责任,做好签收记录,同时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督促整改。

第五章信息报送第三十二条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

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事故隐患信息报送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做到“一患一档”。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第三十五条各专业职能部门每月底将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以及其它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安全监察部门汇总建立档案,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见附件4)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第三十六条专业职能部门每月底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负责填写的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报送安全监察部门,正在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报告治理进展情况。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建立档案,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安全监察部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同时将本单位当月新确定的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抄送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第三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应在三日内抄送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各专业职能部门应做好沟通协调,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送数据的唯一性。

第四十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相关规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督办机制第四十一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第四十二条公司分别对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指定专人管理、督促整改。

第四十三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根据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情况,以《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进行督办。

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四十四条公司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监督治理情况。

第七章考核第四十五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六条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七条在年度内,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核实后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瞒报事故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严处罚。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一般事故隐患治理不力,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地电公司蒲县分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图隐患发现、编号登记预评估评估定级是否重大事故隐患核定是否核定通过反馈并组织制定治理方案,挂牌督办治理(控制)申请验收治理(控制)是否按期消除验收是否验收通过销号否是否是是是否是否超过一个治理周期否否是是否按期消除是否验收通过销号是否是虚线框内为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程图虚点框内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程图是否超过一个治理周期否是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年度××××部门发现事故隐患简题隐患编号隐患所在部门专业分类隐患发现人发现人部门发现日期事故隐患内容预评估可能导致后果归属职能部门预评估等级预评估负责人签名/日期工区领导审核签名/日期评估评估等级评估负责人签名/日期地市公司领导审核签名/日期核定公司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核定意见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名/日期治理治理责任单位治理责任人治理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治理目标任务是/否落实治理经费物资是/否落实治理时间要求是/否落实治理机构人员是/否落实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是/否落实累计完成治理资金(万元)治理完成情况验收验收申请单位负责人日期验收组织单位验收意见结论验收组长日期注:1.事故隐患按发现顺序编号,格式为:单位汉字名称简写+年号+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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