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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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车祸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安徽车祸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安徽车祸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安徽省发生了许多严重的车祸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

在这些车祸中,一些人因伤残而丧失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能力,需要得到相应的赔偿。

为了公正评定车祸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安徽省制定了相应的评定标准,并对赔偿进行了规定。

二、安徽车祸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为了科学、准确地评定车祸伤残等级,安徽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具体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伤残评定的程序:对于车祸受伤的人员,伤残评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评定。

评定程序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确保评定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

2. 伤残评定的标准:安徽省明确了车祸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了受伤部位、受伤程度、功能障碍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伤残分为轻伤残、中伤残、重伤残三个等级,并对每个等级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和评定要求。

3. 伤残等级的鉴定:安徽省规定了伤残等级的鉴定方法和程序,要求经过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专业评定,并出具相应的鉴定证明。

鉴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受伤者的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因素,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和准确。

三、安徽车祸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省对车祸伤残的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受害人基本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和受伤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轻伤残、中伤残、重伤残分别给予相应的基本赔偿金,以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 医疗费用补偿:受害人在治疗伤势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责任方或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承担。

这包括了住院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等相关费用。

3. 护理费用赔偿: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他人护理的伤残人员,由责任方或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护理费用赔偿。

4. 审定损失赔偿:对于受害人在车祸事故中导致的财产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包括了财产损失、误工费、丧葬费等。

2012伤残抚恤金标准

2012伤残抚恤金标准

2012伤残抚恤金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2年伤残抚恤金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一、伤残抚恤金的对象范围。

伤残抚恤金适用于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的军人、武警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城乡居民等。

对于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的人员,按照残疾程度和个人情况给予相应的抚恤金。

二、伤残抚恤金的标准。

1. 一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1200元;2. 二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1000元;3. 三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800元;4. 四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600元;5. 五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400元;6. 六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200元。

三、伤残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1. 对于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的人员,伤残抚恤金按月发放,从确认伤残或者疾病致残之月起发放;2. 对于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的人员,伤残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个人情况确定,具体发放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伤残抚恤金的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将根据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保障受益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五、伤残抚恤金的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足额地发放伤残抚恤金,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六、伤残抚恤金的保障。

国家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伤残抚恤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受益人能够及时、足额地领取到应得的伤残抚恤金,为伤残人士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总之,2012年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出台,是国家对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人员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旨在帮助他们维护基本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建设。

希望各级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让受益人能够真正感受到国家的关爱和温暖。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民法通则》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的,不予受理。

《民法通则》实施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一般不予受理。

但如果原判决(调解)书已明确赔偿项目中不包括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当事人起诉要求上述两项费用的,应予受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二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70%-90%的责任。

但电力设施的架设、运营及日常维护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只能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30%-50%的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三条在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四条在建筑物上空架设供电设施造成他人伤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但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能证明伤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安徽省2012年人工费调整文件

安徽省2012年人工费调整文件

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的通知信息来源:市定额站采编人员:发布时间:2011-12-05建管〔2011〕367号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0〕26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二、调整的定额人工费单价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跨年度工程按工程合同约定办理。

三、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附件: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建管局(处),广德、宿松住房和城乡建委(局),省直有关厅局: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劳务价格(含劳务基本工资、社会保障费用、住房公积金等)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现行定额人工费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市场各方的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测算后决定,将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现就调整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并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均执行本通知。

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执行的具体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宜进一步法定化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宜进一步法定化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宜进一步法定化作者:刘菊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我们在重视交通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同时,也要面对并重视事故赔偿问题。

当前我国对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总体上行之有效,但也发现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尚有不足。

本文针对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法定化的基本意见。

【关键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法定化面对多发的交通事故,预防和控制固然重要,但如何正确妥善处理事故赔偿问题也是要面对的问题。

当前我国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总体上行之有效,但当前显现的问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法定化。

一、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争议当前我国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及法释[2003]20号文件等总体上行之有效,尤其是法释[2003]20号文具体明确,为解决此类纠纷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出现了与以往不同的表现:一是事故案件总量不断攀升;二是保险公司在事故赔偿过程中介入;三是律师为事故赔偿双方尤其是为受害人代理成为普遍现象。

因此两大矛盾阵营中的专业人士经常对赔偿项目及标准进行细致入微的争论,在许多案件中原本应该明确的几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却常产生歧义,成为焦点问题。

争议的赔偿项目标准主要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的计算标准。

二、争议项目标准在实践中显现出的问题及危害(一)问题1.当前以经常居住地为依据划分的城乡二元赔偿标准,成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部分证据虚假的诱因一是赔偿中以经常居住地为依据划分城乡居民身份,且按城乡二元标准计算,导致赔偿数额差距过大。

当前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以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依据划分为城乡居民身份,并按城乡二元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例如法释[2003]20号文第5条和29条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均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012 2011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2 2011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1810元×20=4362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这样即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经突破40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2倍左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据2012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2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现根据上述规定,对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总结如下: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民法通则》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的,不予受理。

《民法通则》实施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一般不予受理。

但如果原判决(调解)书已明确赔偿项目中不包括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当事人起诉要求上述两项费用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70%-90%的责任。

但电力设施的架设、运营及日常维护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只能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30%-50%的责任。

第三条在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在建筑物上空架设供电设施造成他人伤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但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能证明伤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受害方起诉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受害人起诉加害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通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2日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保险理赔的医药费范围问题依据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保险人只承担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的,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确定保险人赔偿的数额。

保险人主张应剔除非医保报销部分医药费的,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二、关于误工费问题。

(一)受害人是农村居民的,参照上一年度农林牧副渔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已年满60周岁,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劳动收入且该劳动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予支持。

(三)误工时间,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但有相反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证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除外。

三、关于护理费计算标准问题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上一年度护工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政府统计部门没有公布该项统计指标的,参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四、关于营养费问题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生活补助费标准计算。

如医疗机构没有关于加强营养的意见,则一般不支持赔偿权利人关于营养费的请求。

五、被扶养人为多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的问题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一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一人),即:累计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一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一人)的部分,不予支持。

2012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表

2012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表

550 450 650 700
6.5 5.5 7.5 7
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 600 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十堰市市区; 宜昌市市区;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 区;黄冈市市区;荆门市市区;鄂州市;仙桃市; 潜江市 丹江口市、郧县;宜昌市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 520 、枝江市;襄樊市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 口市、谷城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 、监利县、洪湖市;汉川市、应城市、云梦县、安 陆市;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钟祥市、京山县 、沙洋县;咸宁市市区、嘉鱼县、赤壁市;随州市 市区、广水市;恩施、利川市、鹤峰县、建始县; 天门市 阳新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兴山县 450 、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南漳县、保 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 、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通城县、崇阳县、通 山县;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咸丰县、巴东县、宣 恩县、来凤县;神农架林区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 东山区 海珠区 荔湾区 天河区 白云区 黄埔 860 区 芳村区 花都区 番禺区 从化市 增城市 690 深圳市 特区内 1000 特区外 900 珠海市 770 汕头市 680 佛山市 770 韶关市 浈江区 武江区 曲江区 580 乐昌市 南雄市 仁化县 始兴县 翁源县 新丰县 乳源瑶族自治县 530 河源市 580 源城区 东源县 和平县 龙川县 紫金县 连平县 530 梅州市 梅江区 兴宁市 梅 县 平远县 蕉岭县 大埔县 丰顺县 五华县 580 惠州市 670 670 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区 580 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 汕尾市 680 东莞市 770 中山市 770 江门市 680 阳江市 580
6.5
6
5.5

2015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2015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2015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7806元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39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107元。

991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981元。

1医疗费=门诊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住院天数3确定4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5护理费=护理人的原收入×护理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护理时间6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7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83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91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83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91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839元×5年×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91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且成年后能自理者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10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81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10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81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107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81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10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81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111213丧葬费=47806元÷12个月×6个月14(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4839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9916元×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483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991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4839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9916元×5年15(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且成年可以自理者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10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7981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10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7981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107元×[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7981元×[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10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7981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162012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7806元(死亡丧葬费为22300.5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2012道路人身损害解释

2012道路人身损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9号发布时间:2012-12-21 09: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6•【文号】主席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6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我国各省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我国各省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我国各省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原创文章2012年6月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受害人因人格损害而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

但是在《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只是在第十条中做了指导性和概括性的阐述,并没有详细的计算标准,在审批实践产生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因地制宜的制定了当地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意见,为科学、合理、合法的作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提供了依据。

目前已有以下省市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安徽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4、 2007--2012年各省及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4、 2007--2012年各省及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2345678 2012年全国各省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1、城镇居民3290326921362302025015696.217796.572046718292.22、农村居民14736118911564464807590.77509.982977119.73、城镇居民21984184242510214974.51205413010.631479011609.34、农村居民1107867251127245025333.65305.854064711.25、在岗职工56061586475196840042(非私33503341973871336166 2011年全国各省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1、城镇居民2907324293318381753213856.515411.471771316263.42、农村居民13262118011374652776210.76237.44690859583、城镇居民1993416562232001333510683.911679.0413********.34、农村居民1010956061022536254391.24147.36449038455、在岗职工50415515864278935326(非私26535293993505732306 2010年全国各省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1、城镇居民267382143028838157491256614006.271576114718.252、农村居民11986106751232446215208.65266595851503、城镇居民17893148012099212144963010914.44123259678.84、农村居民91414926980431424241.33902.9425633505、在岗职工48444429833950230963(经济23046262303110428383 2009年全国各省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1、城镇居民247251942326675143681158112829.451439313441.12、农村居民10747967011385412648564932.74557647953、城镇居民1646013422193981114786239729.5112329086.74、农村居民76564593911528853844.73443381431265、在岗职工4471531200395022698519386234862772924756 2008年全国各省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1、城镇居民219891635723623137151024511285.521230011690.52、农村居民955987521022235094132419047734293.43、城镇居民1533012029172551087675198560943082354、农村居民68284118884525273117306433682786.85、在岗职工3808822180347072309819386205132320219911 2007年全国各省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1、城镇居民1997814283206681157091829775.0710********.62、农村居民862079429213287435523641.1340903801.83、城镇居民148251054814762939966557352.6479877343.54、农村居民60613829800622052618.22700.6630672495.35、在岗职工360972274029569192151650516583.0419********5年平均涨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0.0600960.0690220.0646130.0728720.0641040.0693630.0748750.0649491、城镇居民0.0665780.0434070.0671880.097980.097440.0912080.0858060.085182 2、农村居民0.0607930.0668290.0538680.0620920.0708920.0611720.05770.051273、城镇居民4、农村居民0.040350.067530.0290680.0791310.0499910.0683910.0517980.0746080.0305350.0674050.0595460.1580.0827980.0568040.0462750.05154 5、在岗职工2012年比201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0.1317370.1081790.1379480.1550310.1327680.1547610.1554790.1247461、城镇居民0.1111450.0076260.1380770.227970.2221970.2040040.2010710.194982 2、农村居民0.1028390.1124260.0819830.1229470.128240.1140150.1137050.125118 3、城镇居民0.0958550.1996080.1023960.2419310.2146110.279320.2040090.225284、农村居民5、在岗职工0.111990.1368780.2145180.1330.2625970.1632030.1042870.119482 2011年比201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0.0873290.1335980.1040290.1132140.1026980.1003260.123850.1049821、城镇居民0.1064580.105480.1153850.1419610.1923930.1844740.1594490.156893 2、农村居民0.1140670.1189780.1051830.0980730.1094390.0700540.0774850.066072 3、城镇居民0.1058970.1380430.0429420.1537240.0353430.0626350.0549810.1477614、农村居民5、在岗职工0.0406860.2001490.0832110.1410.1513930.1208160.127090.138217 2010年比200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0.0814160.1033310.0810870.0961160.0850530.0917280.0950460.0950181、城镇居民2、农村居民0.1152880.103930.0824770.1199710.0726110.0675610.0685080.074035 3、城镇居民0.087060.1027420.0821730.0894410.1167810.1217880.0973110.06516191011121314151617河南山东山西陕西青海甘肃安徽江西江苏181952279218123.91824515603.3114989186061749526341 6604.0383425601.450284608.4739096232689210805 12336.471456111354.31378110955.4611189131811174716782 4319.955901458744964536.823665495746607693 303033811440281390433718232906407323405540505河南山东山西陕西青海甘肃安徽江西江苏15930.261994615647.71569513854.9913188.55157881548122944 5523.7369904736.341053862.683424.7528557899118 10838.49131189792.7118229613.799895.3511513974014357 3682.2148073663.937943858.52941.9940133532.666543 273573369133544342993718229588350142909240505河南山东山西陕西青海甘肃安徽江西江苏14371.5617811139971412912691.8511929.7814085.71402220552 4806.956119424434383346.152980.14504.350758004 9566.99120139355107068786.528890.7910234974013153 3388.474417330533493243.552766.4536553532.665804 24816296782855930293335612717730220(国有2469631667河南山东山西陕西青海甘肃安徽江西江苏132311*********.0512********.310969.4112990.41286618680 445456414097.2431363061.242723.84202.546977357 8837110078806.5597728203.178308.6295248717.411978 304440773097.7529792974.942400.953284.13309.215328 209352640725828253913098324017263632100027374河南山东山西陕西青海甘肃安徽江西江苏11477.0514265115651076310276.0610012.3411473.611222.0416378 3851.649853665.726457512.392328.923556.340896561 7826.7296678101.884272683.787875.788531.97810.6810715 2676.4136222682.625602475.77316327542991.494792 210002271121525212392616620987221801840027374河南山东山西陕西青海甘肃安徽江西江苏9810.26121921002892688057.858920.599771.19551.0414084 3261.034368318122602165.1121342969.135855813 6685.18846871717553-6974.217294.76645.69629 2229.28314422532181-1855.492420.92688.844135 16981228041830016918-17246177551559023784河南山东山西陕西青海甘肃安徽江西江苏0.0673650.0709840.068620.0744310.0614840.0659160.0767320.0647990.072932 0.0847860.08410.0668940.1030310.0881020.076940.0848650.082340.08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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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一)造成一般人身伤害(未达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标准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一般80元一天。

【须有医生开具疾病证明书,医嘱留陪人法院才认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01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201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201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1、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伤残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2、各种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下:(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3、具体计算如下: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城镇)×6个月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

2009年安徽省工伤、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2009年安徽省工伤、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2009年安徽省工伤、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护理金额二、误工费自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止,该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

对应支付标准:省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五、必要营养费六、鉴定费(凭据支付)七、残疾辅助器具费(凭据支付)八、交通、食宿费(凭据支付)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十一、伤残就业补助金1-4级、5-6级的伤残津贴参见附表。

总计:工伤死亡赔偿项目一、丧葬补助金指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1-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支付给直系亲属的丧葬补助。

省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非遗产直系亲属享有)省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指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1-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维持基本生活费用的补偿。

1、配偶。

如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2、其他亲属。

指工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条件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重要生活来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一、医疗费(凭据支付)二、误工费三、住院护理费四、生活护理费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六、必要营养费七、残疾辅助器具费(凭据支付)八、交通费(凭据支付)九、(异地)住宿费(凭据支付)十、后续治疗费十一、鉴定费(凭据支付)十二、丧葬费十三、死亡补偿费十四、残疾赔偿金十五、被扶养人生活费十六、精神抚慰金总计:医疗事故赔偿照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凭据支付)(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陪护费:(五)残疾用具费:(凭据支付)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2012年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12年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12年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3)颅骨外露;(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7)全身瘢痕面积40%~49%;(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14)外伤性青光眼;(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7)发声及言语困难;(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19)牙槽骨损伤长>=cm,牙齿脱8个以上;(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2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40)心功能不全一级;(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42)肺段切除;(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44)肝部分切除;(45)胆道修补术后;(46)脾部分切除;(47)胰部分切除;(48)腹壁缺损10cm左右;(49)胃部分切除;(50)小肠部分切除;(51)一侧肾上腺缺损;(52)输尿管修补术后;(53)尿道修补术后;(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59)性功能障碍;(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试行)

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试行)

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试行)粤鉴协指[2012]2号附件3: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试行)1.总则本准则规定了法医临床学人身损害医疗费审核与评定的范围、标准及方法。

本准则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前期医疗费和后期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

2.目的本规范的制定为前期医疗费和后期医疗费的司法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与评定依据。

3.概念3.1 人身损害医疗费,是指自然人身体受到伤害后,对伤害后果进行医学诊疗所需的费用。

3.2 人身损害根据性质可分为故意伤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职业疾病、医疗事故、灾害事故、意外事故及其他意外损害。

3.3 人身损害后果包括伤害所致的原发损伤、并发症、后遗症、伤害所诱发或加重的自身疾病。

3.4 医学治疗所需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急救费、检查费、诊疗费、药品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门诊定期复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必然产生的其它相关医疗费用等。

3.5挂号费包括急诊挂号费、门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等。

3.6急救费包括现场救护人工、物品、药品费用、救护车费及出诊急救费等。

3.7 检查费包括为确定伤情及治疗所需的各种医学辅助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X线检查、CT、MRI、B超、彩超检查费等。

3.8诊疗费包括诊断、会诊、输液、换药、手术、药物与心理治疗等费用。

3.9 医药费包括中药费、西药费。

3.10 住院费包括床位费、医疗护理费、手术费等。

3.11 康复费包括临床治愈后肢体和器官功能锻炼、机能恢复所需的费用。

3.12 整容费包括矫正、去疤及其他修复容貌的费用。

3.13 残疾辅助器具费包括安装义眼、义齿、假肢等费用等。

3.14 必然产生的其它相关医疗费用包括以上范围之外的、与人身损害医学诊疗有关的费用。

4.人身损害医疗费按照委托鉴定日期为界,人身损害医疗费分为前期医疗费和后期医疗费。

4.1 前期医疗费是委托鉴定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

前期医疗费的审核是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医疗费用凭证的合格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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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02月23日,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公布了《安徽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该公报统计数据,安徽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已经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2012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

二、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81元。

三、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

四、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4957元。

2011年全省经济运行情况
发布人:省统计局副局长倪胜如
(2012年1月20日)
2011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宏观环境,我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加大转方式、调结构力度,全力调控物价,经济运行保持了近年来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势头。

初步核算,全年全省生产总值15110.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3.5%,连续8年保持两位数增长。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2020.3亿元,增长4%;第二产业增加值8226.4亿元,增长17.9%;第三产业增加值4863.6亿元,增长10.5%。

一二三次产业比例为13.4:54.4:32.2。

1、农业生产形势良好。

在政策扶持、科技推动、天气总体有利的共同作用下,粮食生产再获丰收,全年总产为627.1亿斤,比上年增加11亿斤,增长1.8%,实现连续6年增产。

养殖业生产基本平稳。

全省生猪存栏1467.3万头,增长1.7%;出栏2721.1万头,下降2.2%;主要肉类产量371.8万吨,下降0.9%,其中猪肉233.1万吨,下降2.4%;禽蛋产量119.7万吨,增长0.5%;奶产量22.5万吨,增长9.9%;水产品产量199.5万吨,增长3.2%。

2、工业生产平稳较快增长。

全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7061.7亿元,增长21.1%,增幅比全国高7.2个百分点,居全国第4位、中部第1位。

其中,轻工业增加值2176.2亿元,增长 27.2%;重工业增加值4885.5亿元,增长18.6%。

分行业看,37个工业大行业增加值同比全部增长,增幅超过20%的有20个。

分产品看,发电量和原煤产量分别增长13.5%和8.6%,钢材增长12%,十种有色金属增长5.6%,汽车下降5.9%;四大家电产品,洗衣机1629.6万台、电冰箱3114万台、空调2821.9万台、彩色电视机550.5万部,分别增长28.6%、49.8%、72.8%和38.6%。

工业在生产较快增长的同时,经济效益保持较高水平。

前11个月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1582.3亿元,增长44.2%;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1002.7亿元,增长48.4%。

37个行业中有35个实现利润保持增长。

3、投资持续较快增长。

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12126.3亿元,增长27.6%,增幅连续9年保持在25%以上。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176.1亿元,下降0.9%;第二产业投资6086.7亿元,增长30.5%;第三产业投资5863.5亿元,增长25.7%。

受宏观调控的影响,房地产投资增速明显放慢,全年房地产投资2590.1亿元,增长27.9%,增幅比上年回落7个百分点。

全年商品房新开工面积8308.2万平方米,增长13.5%,增幅比上年回落24.1个百分点;竣工面积3063.9万平方米,增长1.4%,回落4.2个百分点。

4、消费市场平稳运行。

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900.6亿元,增长18%,增幅比全国高0.9个百分点。

分城乡看,城镇消费品零售额4061.2亿元,增长18.2%;农村消费品零售额839.5亿元,增长17.5%。

分消费形态看,商品零售额4321.4亿元,增长18%;餐饮收入579.2亿元,增长18.2%。

分产品看,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中,石油及制品、金银珠宝零售额分别增长48.4%和47.5%;建筑及装潢材料增长59.4%,增幅比上年回落28.6个百分点;汽车增长21.1%,回落26.4个百分点;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增长34.6%,回落8.1个百分点。

5、对外贸易增速有所回落。

全年进出口总额313.4亿美元,增长29.1%,增幅比上年回落25.7个百分点。

其中,出口170.8亿美元,增长37.6%,回落2.1个百分点;进口142.5亿美元,增长20.2%,回落54.4个百分点。

全年新批外商投资项目
263项,下降6.4%;合同利用外资34.4亿美元,增长59.1%;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66.3亿美元,增长32.2%,增幅比上年提高3.1个百分点。

6、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

全年财政收入2632.8亿元,增长27.6%,增幅比上年回落5.4个百分点。

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463.4亿元,增长27.3%,回落5.7个百分点。

地方收入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分别增长27.2%、29.9%和43.6%。

财政支出大幅增长,重点突出民生。

全年财政支出3305.7亿元,增长27.7%,增幅比上年提高6.9个百分点。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民生支出累计达1639亿元,增长37.4%,所占比重由上年的46.1%提高到49.6%。

7、金融存贷款运行正常。

2011年末,全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19404.3亿元,增长18.6%,增幅比上年回落4.4个百分点,比全国高5.1个百分点;余额比年初增加3004亿元,同比少增17.8亿元。

其中,居民储蓄存款比年初增加1451亿元,同比多增287.7亿元。

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3729.8亿元,增长20.3%,增幅比上年回落3个百分点,比全国高4.5个百分点;余额比年初增加2323.7亿元,同比多增175.9亿元。

其中,短期贷款同比多增465.1亿元,中长期贷款同比少增632亿元。

8、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

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中,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分别增长28.3%和24.6%,增幅比全部规模以上工业高7.2个和3.5个百分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产值4132.1亿元,增长62.1%。

服务业增加值增速比上年加快0.4个百分点。

万元GDP能耗稳步下降,2011年前三季度同比下降3.59%,降幅位居全国前列。

固定资产投资中,技改投资增长41.8%,增幅比全部投资高14.2个百分点;高新技术投资增长23.7%。

9、居民收入较快增加。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增长17.8%,增幅比上年提高5.7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8%。

在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中,工资性收入12916元,增长12.9%;经营净收入1874元,增长59.8%;财产性收入570元,增长33.5%;转移性收入5391元,增长17.6%。

农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增长17.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3%。

其中,工资性收入2723元,增长23.6%;家庭经营收入2986元,增长13.7%。

10、价格涨势趋于稳定。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上涨5.6%,高于上年2.5个百分点,涨幅比上半年、前三季度分别回落0.1个和0.3个百分点。

分类别看,全年食品价格上涨12.2%,居住上涨4.6%,衣着上涨4.2%,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上涨3.5%,烟酒及用品上涨3.6%,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上涨1.3%,交通和通信上涨0.3%,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下降0.1%。

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上涨8.3%,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上涨10.8%。

总体上看,2011年我省经济运行不仅保持了较快增长速度和较高运行质量,而且保持了增长领先中部、全国靠前的发展态势,仍延续着“十一五”以来的良好发展势头,实现了“十二五”的良好开局。

但是,当前经济运行中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有所增加,总体发展环境趋于复杂,部分企业经营较为困难,消费增长制约较多等。

下一阶段,应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狠抓各项既定政策措施的落实,强化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帮扶,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增强经济增长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现经济运行稳中求进、好中求快。

2011年全省主要指标
注:1.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分类项目增长速度均按可比价计算;2、存贷款为人民币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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