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商务行政执法大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货物抽检抽查管理制度
货物抽检抽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货物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品合格、安全,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本单位制定了货物抽检抽查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从事生产、加工、贸易等活动的企业所生产、经营或者流通的货物进行抽检抽查,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工产品、日用品等货物。
三、抽检抽查目的1. 防止次品、伪劣产品流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2.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体验和满意度;3. 规范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4. 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和发展。
四、抽检抽查内容1. 货物的外观、尺寸、颜色等物理性能检测;2. 货物的内部构造、材料等质量检测;3. 货物的安全性能检测,如食品的添加剂含量、药品的成分等检测;4. 货物的标识、包装等信息核实。
五、抽检抽查方式1. 抽检方式: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2. 抽查方式: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查看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等。
六、抽检抽查程序1. 制定抽检抽查计划:根据抽检抽查的需要,制定抽检抽查计划;2. 抽取样品:根据计划,抽取样品送至实验室检测;3. 实验室检测:对样品进行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等检测;4. 结果判定:根据检测结果判定货物合格、合格抽查、不合格;5. 处理结果:对不合格货物进行追溯、召回等相关处理;6. 形成检验报告:形成抽检抽查报告并归档备查。
七、责任分工1. 抽检抽查小组:负责抽检抽查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结果监督;2. 实验室:负责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形成检验报告;3. 监督部门:对不合格货物进行处理,并保存相关资料。
八、考核评价1. 对抽检抽查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2. 对抽检抽查结果进行监督检查,查看处理结果是否得当。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2.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是本单位的货物抽检抽查管理制度,希望所有相关人员遵守执行,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文(3篇)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文1. 背景和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旨在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细则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实施,提高监管工作的效能和公信力。
2. 定义和范围2.1 双随机:采用随机数表或随机数生成器,对监管对象和监管行为进行随机选择的方式。
2.2 一公开:抽查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公示抽样方法、抽查对象、抽查时间、抽查地点以及抽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3. 抽查程序3.1 制定抽查计划: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监管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确保抽查的公平性和全面性。
3.2 抽查对象确定:监管机构应当从监管对象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取,确保抽查的客观性和随机性。
3.3 抽查通知: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抽查通知发给被抽查对象,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抽查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3.4 抽查实施: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抽查活动,抽取样本并对相关监管行为进行检查、采集证据。
3.5 抽查结果处理:监管机构应当对抽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和处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置。
4. 抽查要求4.1 抽查过程要公开透明:抽查活动应当在公开的场所进行,抽查的过程要向社会公众公示,确保抽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2 抽查行为要客观公正:监管人员在抽查过程中要做到公正、客观,不得有私心或歧视行为。
4.3 抽查结果要准确可信:监管机构应当确保抽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充分的证据采集和分析。
4.4 抽查信息要全面发布:监管机构应当将抽查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抽查的对象、时间、地点、结果等信息。
5. 监督机制5.1 内部监督: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抽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抽查的公正和有效。
5.2 外部监督: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对抽查活动有监督权利,监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监督和评价。
5.3 违规追责:对于在抽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人员,监管机构应采取相应的追责措施,并及时公示。
商务局粮食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市商务局(粮食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内外贸和粮食行业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务、粮食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6〕44号)和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商务局(粮食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商务、粮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
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
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抽查工作应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结合市商务局(粮食局)监管实际,分别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市场主体名录库。
第五条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商务网上予以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根据市场主体名录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检查对象的数量根据市场主体经营行业、方式等情况而定。
第七条重点对粮食流通、成品油、典当、商业特许经营等事项进行抽查检查。
按照市商务局(粮食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明确的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及要求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商务网予以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20〕6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业经2020年3月18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0日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辽政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逐步减少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非线索性直接检查、多头检查,切实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检查问题,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模式,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降低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制度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础上,到2020年9月底前,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机制建设全覆盖、部门联合监管常态化。
到2022年底,全面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重点任务(一)使用统一的监管平台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内全流程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本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本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确保市场监管工作的规范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采用随机抽取、随机指派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及时公开执法结果和执法过程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范围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章随机抽取第四条双随机抽取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通过电子抽签或者抽签箱等工具进行抽取。
第五条双随机抽取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行政执法检查对象;(二)行政执法人员;(三)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六条双随机抽取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抽选的范围和抽取的对象;(二)确定抽选的方式和工具;(三)进行抽取,确保随机性;(四)记录抽取结果。
第七条行政执法检查对象的抽取,应当采取如下措施:(一)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将可能被抽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录入数据库;(二)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条件,进行随机抽取。
第三章随机指派第八条双随机指派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通过电子指派或者抽签箱等工具进行指派。
第九条双随机指派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行政执法检查对象;(二)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条双随机指派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指派的对象和方式;(二)进行指派,确保随机性;(三)记录指派结果。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检查对象的指派,应当采取如下措施:(一)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将可能被指派的市场主体信息和检查任务信息录入数据库;(二)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条件,进行随机指派。
第四章公开执法结果和执法过程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结果和执法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和公告,确保信息透明。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结果的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行为的事实和依据;(二)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者处理措施;(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过程的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行为;(二)行政执法检查对象的配合情况;(三)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四)涉及的行政法律法规及其应用;(五)听证、听证结果的情况;(六)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省商务厅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最新实施内容,大家了解过了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部署要求和市政府《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依法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执法检查制度。
第三条【原则】坚持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除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对被检对象实施的检查,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进行随机抽查。
第四条【机构设置】成立市商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法规科、运行科、商贸科、建设科、外资科、外贸科、外经科负责同志组成。
由法规科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运行科负责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及落实结果运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等工作;其他各相关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过程留痕、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法规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根据北海市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制定(见附件1)。
20xx年11月15日前随机抽查事项实现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全覆盖,并依据行政权力清单做动态管理。
第六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市机关及直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工作人员构成,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共用一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活动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活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政府工作和推进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依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旨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是指基于随机选择的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并将相关信息公开,以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和透明度。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效率性、结果的合理性等方面。
第五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由下级监督部门具体实施,上级监督部门负责对下级监督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随机选择第六条检查对象的选择原则是公正、平等、随机、全覆盖。
具体的随机选择方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检查时间的选择原则是公正、合理、随机。
具体的选择时间由受检单位提供符合实际情况的时间段,监督部门从中随机选择。
第八条检查人员的选择原则是公正、专业、多元化、随机。
具体的选择方法由监督部门确定,确保各类专业人员均能参与到执法检查中。
第三章全程监督第九条全程监督包括检查前准备、检查活动、检查结果、检查跟踪四个环节。
监督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确保检查活动公正、公平。
第十条监督部门在检查前要对受检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调研、了解,明确检查重点、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监督部门要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对受检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和纠正措施。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要及时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形成文字、图片等形式的记录文件,以备后续工作参考。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要及时公布检查活动的结果,包括问题的发现、处理情况、整改情况等,以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
第四章信息公开第十四条信息公开是指将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相关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活动的对象、时间、人员、结果等。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文(4篇)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文第一部分:引言1.1 目的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并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执行质量和效果,确保抽查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良好秩序。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行政机关,以及参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相关方。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2.1 公正公平原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依法公正、公平进行,不得歧视、排斥或滥用权力,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2 公开透明原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公开透明,抽查规则和程序应当明确规定,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3 高效便捷原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高效便捷,合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抽查的效率和准确度。
第三部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流程3.1 目标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市场监管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抽查的具体目标和范围。
3.2 抽查规则制定抽查规则应当明确界定参加抽查的市场主体范围、抽查次数、抽查方式和抽查时限等内容,确保抽查的公正和公平。
3.3 抽查对象选择行政机关根据抽查目标和抽查规则,利用随机抽取的方法选取抽查对象,确保抽查的公正和客观性。
3.4 抽查实施行政机关按照抽查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抽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确保抽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5 结果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抽查的结果,包括抽查对象的名称、抽查事项和抽查结论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部分:抽查行为规范4.1 抽查人员培训抽查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熟悉抽查规则和程序,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抽查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
4.2 抽查行为规范抽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抽查任务,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保证抽查的公正公平。
4.3 抽查记录保存行政机关应当对抽查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包括抽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抽查行为和抽查结果等内容,确保抽查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双随机_抽查工作制度
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对我市相关领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在我市相关领域工作中,对监管对象进行随机抽取,并进行检查、调查的一种执法方式。
第三条原则双随机抽查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由市相关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设立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抽查范围双随机抽查的范围包括本市相关领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抽查比例双随机抽查的比例根据监管需要和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确保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抽查方式双随机抽查采取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原则进行。
随机抽取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摇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抽查内容双随机抽查的内容包括监管对象的证照、经营行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
第九条抽查程序双随机抽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抽查计划: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范围、比例、时间等内容。
(二)随机抽取:通过计算机系统、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和执法人员。
(三)通知监管对象:将抽查计划和抽取结果提前通知被抽查的监管对象。
(四)开展抽查:执法人员按照抽查计划对被抽查的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五)处理结果: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条监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管对象有权了解抽查计划、抽取结果和处理结果,有权对抽查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
(二)监管对象应当配合抽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调查。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执法人员有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查阅有关资料,要求监管对象提供相关证据。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版)的通知【法规类别】119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8]33号【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8.10【实施日期】2018.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有效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营口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年版)进行动态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检查执法的有关要求,根据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落实《营口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版)。
凡清单之外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开展主动性检查(与审批、验收相关的检查除外);凡《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禁止的情形,一律不得开展检查;凡未列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批准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检查活动,一律不得开展检查。
二、积极创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强化抽查结果运用,推动信息互通共享,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激发市场活力。
三、动态管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7〕12号)的规定,对《营口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以及部门职责变化,及时申请调整完善本级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对服务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和执行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市相关业务科(室)对所管辖范围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服务主体(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活动情况实施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双随机”抽查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法制和社会组织管理科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法制和社会组织管理科负责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向法制和社会组织管理科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未列入清单或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八条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一)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
第九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由相关业务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法制和社会组织管理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随机抽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开展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抽查细则和实施方案
随机抽查细则和实施方案一、绪论。
随机抽查是一种常见的监督检查手段,通过随机的方式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抽查,以验证其合规性和质量。
随机抽查细则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和有效实施随机抽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就随机抽查的细则和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随机抽查细则。
1. 抽查范围,确定随机抽查的具体范围,包括被抽查对象、抽查时间、抽查频次等内容。
2. 抽查标准,明确抽查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抽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3. 抽查方法,确定抽查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包括随机数生成、抽样方式、抽查过程等环节。
4. 抽查程序,规定抽查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确保抽查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5. 抽查记录,要求对抽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抽查对象、抽查结果、抽查人员等信息,以备查证和追溯。
三、实施方案。
1. 抽查计划,制定具体的抽查计划,包括抽查时间、抽查频次、抽查范围等内容,确保全面有效地开展抽查工作。
2. 抽查人员,确定抽查人员的资质和要求,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确保抽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3. 抽查程序,严格按照抽查程序和流程进行抽查工作,确保每一步都符合规定和要求。
4. 抽查结果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抽查工作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5. 抽查报告,编制抽查报告,对抽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和总结,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四、总结。
随机抽查细则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和有效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抽查工作,才能确保抽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希望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充分重视随机抽查工作,严格按照本文所述细则和方案进行实施,确保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成果。
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市环境保护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重点排污企业重点排污企业、特殊污染企业和一般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环境执法部门负责牵头实行辖区企业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市场主体名录库,每年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行本年度环境监察随机抽查方案。
第四条将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县级)、特殊污染企业和一般排污企业都要列为随机抽查对象并编入名录库,录入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平台,在平台上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检查企业。
第五条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每季度至少对的特殊监管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一般排污企业至少按照: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1 / 2.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现场勘察笔录》,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
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
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环保部门要在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第七条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可按照本部门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九条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机抽查是一种常见的监督管理手段,通过对被抽查对象进行随机抽样,以确保其工作质量和合规性。
随机抽查工作是组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流程、保障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
随机抽查工作的目的在于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通过随机抽查,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不足,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随机抽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制定随机抽查的计划,明确抽查的对象、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
2. 抽取样本,按照制定的计划,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从被抽查对象中抽取样本,确保抽样的随机性和代表性。
3. 实施抽查,按照抽查计划和抽样结果,对被抽查对象进行实地或文件抽查,记录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
4. 分析总结,对抽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形成抽查报告。
5. 提出整改措施,根据抽查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
四、注意事项。
1. 抽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抽查计划和程序进行,确保抽查的客观、公正性。
2. 抽查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确保抽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抽查结果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4. 抽查工作要与被抽查对象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促进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
五、总结。
随机抽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监督管理手段,对于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不断地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才能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效果。
因此,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随机抽查工作,确保其有效实施,为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提供有力保障。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2•【字号】营政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7〕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7年4月17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2日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运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改革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及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市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县(市)区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的清单固化、动态调整、规范运行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公众参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权力。
本办法所称的清单固化是指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将各类行政权力及与行政权力规范行使密切相关的事项,经过梳理汇总、审核确认并最终以目录清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公开的过程。
目录清单具体包括权责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及定价清单等(以下统称各类清单)。
营口市商务行政执法大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_细则_
营口市商务行政执法大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为加强商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制定了营口市商务行政执法大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营口市商务行政执法大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一、为加强商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营协调办办发[201]1号)和《营口市服务业委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服发[20xx]1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本规定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根据商务行政执法大队权力清单,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列入随机抽查的酒类、美容美发、洗染、家政、成品油、煤炭、二手车、报废车、家电维修、旧电器电子产品、拍卖、典当、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等商务领域相关市场检查工作。
三、随机抽查工作实施主体为营口市商务行政执法大队。
四、随机抽查工作对象为列入随机抽查的酒类批发、零售企业、成品油加油站、拍卖、典当企业、美容、美发、家电维修、洗染业等零售企业,单用途预付卡大的零售企业等相关商务领域工作。
五、随机抽查工作的程序和内容(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权力清单,认真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并根据被抽查主体和抽查内容的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连续抽查不合格、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建立“双随机”抽查数据平台。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数据平台,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通过摇号的方式,从相应的名录库中抽取市场主体和监督检查人员,并建立“递补抽取”机制,有效排除人为因素干扰。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联合执法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联合执法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营政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联合执法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营政发〔201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联合执法工作暂行规定》业经2017年4月17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营口市联合执法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法治环境建设,整合行政执法资源,防止和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促进联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依法授权和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下同)联合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联合行政执法内容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联合执法,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联合执法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时开展综合执法改革试点,条件成熟后在全市推行。
第五条联合执法应当严格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遵循统一行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六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明确操作流程,严禁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职责分工擅自执法。
第七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承担主要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为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为协同单位。
对牵头单位的确定存在异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协调确定。
经协调仍不能确定的,提请同级政府决定。
第八条需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检查事项,相关联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实施。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
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7]6号
【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29
【实施日期】2017.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年版)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加快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建设,确保3月31日前,实现随机抽查全覆盖。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检查执法的有关要求,根据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落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年版)。
凡清单
之外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开展主动性检查(与审批、验收相关的检查除外);凡《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禁止的情形,一律不得开展检查;凡未列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批准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检查活动,一律不得开展检查。
附件: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年版)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附件:
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版)。
抽查活动实施方案
抽查活动实施方案一、背景为了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公司决定开展抽查活动,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抽查。
二、目的1.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2.促进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3.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实施步骤1.确定抽查对象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确定抽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经营者、网络交易主体等。
2.编制抽查计划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明确抽查的重点和要求,确保抽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3.组织实施抽查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抽查活动,根据抽查计划,派出抽查人员进行实地抽查,对抽查对象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和核实。
4.整理抽查结果对抽查获得的情况进行整理,形成抽查报告,对抽查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公布抽查结果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包括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和相关信息,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经营意识,提高市场秩序。
四、注意事项1.抽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程序,确保抽查工作的合法合规;2.抽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抽查计划,不得泄露抽查信息,确保抽查工作的保密性;3.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抽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4.抽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确保抽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五、总结抽查活动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抽查活动,能够促使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提高市场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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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商务行政执法大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为加强商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制定了营口市商务行政执法大队随机抽查工作,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营口市商务行政执法大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一、为加强商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营协调办办发[201]1号)和《营口市服务业委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营服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本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根据商务行政执法大队权力清单,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列入随机抽查的酒类、美容美发、洗染、家政、成品油、煤炭、二手车、报废车、家电维修、旧电器电子产品、拍卖、典当、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等商务领域相关市场检查工作。
三、随机抽查工作实施主体为营口市商务行政执法大队。
四、随机抽查工作对象为列入随机抽查的酒类批发、零售企业、成品油加油站、拍卖、典当企业、美容、美发、家电维修、洗染业等零售企业,单用途预付卡大的零售企业等相关商务领域工作。
五、随机抽查工作的程序和内容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权力清单,认真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并根据被抽查主体和抽查内容的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连续抽查不合格、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建立“双随机”抽查数据平台。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数据平台,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通过摇号的.方式,从相应的名录库中抽取市场主体和监督检查人员,并建立“递补抽取”机制,有效排除人为因素干扰。
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四)在实施过程中,为保证随机抽查程序公平公开公正,可建立邀请服务业委主管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代表等到现场监督抽查的工作机制。
六、发现问题的处置
(一)现场发现问题的,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中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形式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处理,督促企业整改;
(二)发现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七、随机抽查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秩序;
(二)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及市服务业委有关纪律要求;
(三)遵守工作纪律、制度,不得借机谋私、妨碍公正。
八、建立随机抽查保障机制
(一)把随机抽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把随机抽查结果列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库,为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
(三)配备必要的随机抽查工作装备和设备,落实必需的工作经费;
(四)建立随机抽查档案,记录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结果等,并根据上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九、本工作细则由商务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十、本工作细则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