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法婚姻继承重点考点分析
民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重点归纳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亲属包括:配偶(核心地位)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亲系: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我国以“代”作为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代数的计算:已身为一代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死亡养子女与死者的其他近亲属仍存在血亲关系收养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均终止血亲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条件:1)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之后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并不必然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只有发生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后才产生否则只是姻亲关系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姻亲关系从立法精神来看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婚姻的成立条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 女20禁止要件:1.有配偶者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无效婚姻: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可转化为有效)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当事人一方死亡或双方死亡的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应在死亡后1年内提出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重婚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可撤销婚姻:只有一个原因——胁迫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有两个: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提出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1年不得终止、中断或延长被撤销的婚姻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法律后果相同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为主约定为辅约定优先于法定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财产制:应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婚姻的终止:死亡和离婚离婚: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我国实行双轨制登记离婚:又叫行政离婚双方自愿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两个条件:调解无效(程序性条件)和感情确已破裂(实质性条件)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不经调解一般不得直接作出离婚判决感情破裂的具体标准: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诉讼离婚的限制: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离婚的法律后果:1.人身方面:丧失配偶身份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2.财产方面:相互抚养义务终止相互间继承权丧失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因离婚一方实施不当处分行为而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探望权:适用于未成年子女特殊情况下适用于宠物离婚的救济方式:1.经济帮助请求权: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2.经济补偿请求权:约定各自所有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有权提出: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受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受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一般收养关系(不具有特殊性的身份):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收养人: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3.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单方送养配偶一方死亡的死者父母有优先抚养权另一方送养必须先征求死者父母的意见)4.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同意)特殊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是近亲属关系或具有其他特殊身份):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以下限制: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3)相差40周岁以上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不受以下限制: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3)收养人无子女、年满30岁、有抚养教育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形式条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继承:将自然人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的特征:1.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2.继承的主体是与被继承人生前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3.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4.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继承的分类: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本位继承和代位继承继承权的特征:1.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主体限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婚姻和血缘关系的自然人2.产生基于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指定3.标的是遗产4.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丧失的情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否既遂)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丧失)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继承权的放弃:必须由本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监护人不得代替)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方式作出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长诉讼时效)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法定继承的特征:1.内容来自于法律的规定2.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3.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4.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继子女不仅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且与生父母也互为遗产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事实扶养关系而发生代位继承: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条件: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则其晚辈直系血亲无代位继承权若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4.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自然与拟制均可不受辈数的限制)转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转继承的条件: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2.继承的主体不同3.性质不同4.适用范围不同遗嘱: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特征:1.单方2.死后生效3.由遗嘱人亲自设立不得代理4.要式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得用盖章或按手印代替签名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设立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危急情况:指遗嘱人声明垂危、突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等)遗嘱的有效要件: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4.遗嘱形式必须合法遗嘱无效的情形:1.伪造的遗嘱无效2.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4.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5.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无效遗嘱的效力:1.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有效遗嘱为准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3.遗嘱人销毁原来所立的遗嘱视为撤销遗嘱4.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必须对新遗嘱进行重新公证遗嘱继承的特征:1.必须存在有效的遗嘱2.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尊重3.排斥法定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4.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1.无遗赠扶养协议或不与其抵触2.遗嘱合法有效3.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遗赠: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特征:除了具备遗嘱的特征外还具有一个独有的特征: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若果是自然人则必须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2.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3.遗赠受领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标的不同(原则上受遗赠人只享有受领权利而不承担清偿义务)4.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扶养协议: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1.双方、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2.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不得作为扶养人的有:法定继承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3.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4.适用上具有最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1.遗赠扶养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1.双方——单方2.合同——遗嘱3.双务、有偿——单务、无偿4.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死后生效效力优先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继承的开始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1.是继承人实际取得继承权的时间2.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3.是确定被继承人遗产内容的时间界限4.是继承人选择是否接受继承的时间界限5.是继承权20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6.是遗嘱生效的时间界限以及确定遗嘱能否执行的时间界限遗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特征:1.时间上的特定性2.内容上的总括性3.范围上的限定性4.性质上的合法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但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遗产的确定:先析产后继承遗产的分割原则:遗嘱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1.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2.保留必留份原则(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1.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原则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原则: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3.适当分配原则: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得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多于等于少于视具体情况而定)4.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若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保留的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5.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6.物尽其用原则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其中属于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部分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1.限定继承原则(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原则3.保留必留份原则(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保留必留份)4.连带责任原则(对外连带对内按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办法: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高频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高频考点一、继承的开始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3.死亡时间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二、遗产分割遗产1.首先进行析产,即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特别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先分割出来给其未死亡的配偶,剩下的另一半才是遗产。
2.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有关权利。
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三、确定继承的适用顺序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协议无效)的或者协议未处理的财产适用遗嘱(包括遗赠);没有遗嘱的(包括无效)适用法定继承。
四、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1.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五、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1.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2.死者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3.集体组织实行“五保”的“五保户”的遗产,如双方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扣回“五保”费用。
【例题】甲、乙为夫妻,无父母子女。
事业单位笔试公基考点之继承法相关知识点及例题
事业单位笔试公基考点之继承法相关知识点及例题一、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遗产分配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但是有两个例外。
一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不平等: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二是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分得遗产: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例题:下列关于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多选题)A.一般情况下,应当男多女少B.特殊情况下,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C.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D.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正确答案:BCD遗嘱继承与遗嘱的概念一、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是由指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二、遗嘱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特征:(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关于法律行为的共同规定适用于遗嘱,如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等。
(2)遗嘱是死因行为即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可以任意修改和撤销其遗嘱。
(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之一,并且每种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无效。
(4)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财产的归属。
(5)遗嘱不可代理,只能代书。
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民法中继承与转继承
代为继承和转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对于他们的区别也有一定的难度。
一、代为继承与转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的概念: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转继承的概念: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在遗产分割以前死亡,其继承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位继承人;被转位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位继承人。
转位继承人除去可以继承被转位继承人本人的遗产,还承受了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二者的性质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随便是直接参加被继承遗产的继承,且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的而取得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转综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
因此。
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情形下发生。
并且,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才会发生代位继承。
其他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即使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不全发生代位继承;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因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由继承人在继承人的汉定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制试想,因此转继承只能发生地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死亡的,会发生代位继承而不会发生转继承,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死亡的,因继承人已经实际接受遗产,取得了具体财产的单独所有权,也不会发生转继承。
(3)主体的不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接晚辈血亲,而不能是被子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我。
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则得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关于继承的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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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关于继承的相关知识点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人顺序是事业单位考试中考得较多的一个知识点,多以选择题的方式出现,掌握住法定继承顺序对于我们做对此类题目很重要。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知识点。
根据我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中《继承法》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1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下面我们看下这部分内容的考法。
1.下列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被继承人的( )。
A、兄弟姐妹B、祖父母外祖父母C、孙子女和外孙子女D、对公公,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此题直接考到了法定继承中的继承顺序,A、B、C选项都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此题选D。
2.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下列不属于第一法定继承人的是( )。
A、婚生子B、非婚生子C、办理收养手续的养子D、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2此题考到了我国《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子女”的概念。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此题选D。
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四)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又一原则。
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我国继承法中继承方式的比较说明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即成为遗产。
遗产为继承人以及其他有权取得遗产的人取得。
”继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
此外,还有新出现的形式--遗赠扶养协议。
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会涉及到这几种继承方式的效力高低,我们来做一下详细的说明。
一、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
法定继承人范围与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特别注意: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份额的继承形式。
遗嘱分为五类: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特别注意: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三、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公民)与扶养人(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特别注意:1.遗赠抚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遗赠人必须是公民,不可以是单位;受遗赠人可以是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但公民作为受遗赠人的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单位组织则仅限于集体所有制组织。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考点与作答方法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考点与作答方法《继承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考的部分,考生们要多花些时间去复习准备才好,本网带来了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考点与作答方法,希望大家查看后,能对考试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考点与作答方法一、高频考点之法定继承(一)高频考点一: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继承顺序人之间无排斥关系,共同均等继承遗产。
比如,李老大外出期间因车祸身亡,留有个人存款30万,李老大尚有妻子吴某、弟弟李老二和儿子李二狗三人。
此时,这三人均属于李老大的法定继承人,妻子吴某和儿子李二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弟弟李老二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30万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吴某和儿子李二狗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后两人各继承15万。
第二顺序的弟弟李老二此时不参与分配。
(二)高频考点二:子女的范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比如,李二狗8岁时丧父,随母改嫁给高富帅,由高富帅抚养,10年后高富帅因病离世,未留遗嘱。
李二狗作为高富帅有抚养关系的继子,有权继承高富帅的遗产。
(三)高频考点三:分钱不忘胎儿《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比如,李二狗因病离世,留下了怀孕的妻子和年迈的老母亲,此时在分割李二狗遗产时除了要给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和母亲分割之外,还应当为妻子腹中尚未出世的胎儿留够必要的份额,这笔遗产可由妻子代管。
二、解题思路确定被继承人(谁死了)——找准法定继承人(谁有权利分钱)——确定继承顺序(分清先来后到)——分配遗产(分小钱钱)。
若题中人物较多,姓名接近的,可画出人物关系图,防止混淆和看错。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民法典(继承)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继承)考点一、遗产概念: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二、继承权定义: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效遗嘱的制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一)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补充说: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力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2.继承顺序的效力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财产平分。
3.胎儿权利的保护遗产分割时对胎儿的遗产继承份额做出明确规定,需要跟出生的孩子一样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需要将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遗嘱继承1.遗嘱继承: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2.遗嘱的形式①公正遗嘱;②自书遗嘱;③代书遗嘱;④录音录像遗嘱;⑤打印遗嘱;⑥口头遗嘱。
注:③④⑤⑥这四个,有前提条件,即两个以上见证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利害关系)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口头定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赠被继承人将遗产赠予国家、集体、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
(四)遗赠抚养协议1.遗赠人与抚养人签订的,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养老、死亡后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以的协议。
2.遗嘱的效力: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上优于法定继承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写遗嘱无效;②立遗嘱人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③立遗嘱后又实施于遗嘱相反的行为,视为撤回遗嘱。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一)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要点:关于继承二三事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要点:关于继承二三事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要点《继承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的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在生活上为其提供主要的帮助。
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1)代位继承(白发人送黑发人)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例如:甲2017年8月1号去世留有10万元遗产,有两个孩子A(还活着)和B(2010年已死),B有妻子王某和两个孩子小明和小花,按照法定继承如何分配甲的遗产?答案:A分得5万元,小明2.5万元,小花2.5万元,王某不分。
解析:甲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A和B,由于B先于甲死亡,按照代位继承将由甲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B继承甲的遗产,所以小明和小花继承的是B的份额5万元。
王某不是甲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继承。
(2)转继承(前仆后继)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例如:甲2017年8月1号去世留有12万元遗产,有两个孩子A和B,B有妻子王某和两个孩子小明和小花。
在甲刚刚去世时遗产尚未分割前,B也因父亲的去世而伤心过度于2017年8月4号去世。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要点:继承权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要点:继承权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要点《继承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然而在众多民事权利中却有一个特殊的存在——继承权。
此项权利的特殊之处在于,人身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它兼而有之,是一种具有身份权性质的财产权。
一、身份属性继承权不是凭空产生的必须寄托于一定的身份关系。
这种身份可以因为血缘或者是婚姻关系而且取得。
就血缘关系而取得继承权而言主要是指父母和子女关系,还有兄弟姐妹关系。
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继承的时候亲生的子女和办理过合法手续登记而取得的收养子女地位是完全相同的。
说明继承中的血缘关系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拟制的血亲。
而婚姻关系取得继承权主要有三:①指夫妻之间相互继承的问题②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参与继承的问题③丧偶的儿媳或女婿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问题。
其中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比较特殊,因为他们既可以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在考试中常会和养子女以对比的形式出题。
因为收养具有消解的效力,拟制血亲形成之后一定会阻碍自然血亲。
因此,养子女只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却不能继承亲生父母的。
此外,即使是遗嘱继承人,其范围也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选择,否则就是受遗赠人了。
二、财产属性研究身份的目的归根到底还是服务于财产的分配。
继承权的核心也限于此。
被继承人的身份,名誉和肖像等直接的人身权利是无法继承的。
遗产仅仅现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候所遗留的个人的合法的财产。
这里的“个人”两字在考试中常常设计圈套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甲死后留下财产120万元,这里的120万并非都属于遗产的范围,需要先一分为二。
当夫妻间的婚姻法律关系因为丧偶这样的法律事件而消亡的时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继承之前的必要准备。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的一个极短的时间内,被继承的财产由全部继承人所共有。
每个继承人都权利要求随时分割进而使得自己所拥有的部分得以特定化。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的复习要点
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婚生子女的推定: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
3、义绝:义绝。
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
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若不离异,即予处罚。
这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对婚姻家庭的直接干预。
依唐律、宋刑统(妻无七出条疏议)的解释,包括五种情形:①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②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③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④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夫与妻母奸,⑤妻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义绝乃强制离婚,与出妻不同。
“七出”是于礼应出,于法可出,而非必出,弃妻的决定权在丈夫手中。
而合当义绝而不离者,须依律科刑。
4、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换言之,转继承实际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
5、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指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隐藏,是指把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藏匿,不让对方知道。
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从一处所移到另一处所,使其脱离对方的控制或支配。
变卖,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
毁损,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毁灭、损坏,或使其从物质形态上完全消失,或虽不完全消失但使其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其价值。
(完整word)婚姻与继承法重点
第一章婚姻法、继承法概述第一节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义务和权利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婚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我国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
4、广义的继承法:古代的继承法,同时调整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社会关系,适应着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的要求。
狭义的继承法:近代的继承法,仅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确立于资本主义法制形成之后,适应着近现代社会的特点.5、继承法的特征(了解):(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第二节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第一部;(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突破P14~16(记相关的知识点)第二章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概述1、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1)婚姻必须使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2、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内容(1)人身关系:A、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B、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2)财产关系: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1)自然属性:A、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B、通过生育而实现人种的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C、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
公共基础——民法典之婚姻继承
公共基础知识系统讲义民法典之婚姻继承第一部分 婚姻第一节 结婚一、结婚条件(一)法定条件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形式条件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三)禁止条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篇 法律知识三、可撤销婚姻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节 夫妻财产一、法定夫妻财产制(一)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继承法重点
婚姻继承法重点整理题型:单选:1分*20个多选:2分*5个名词解释:3分*5个简答:8分*4个案例:10+13名词解释:1、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它具有以下含义:(1)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
(3)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
(4)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保护。
2、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故又称为“准血亲”。
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1、养父母与养子女;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由于亲属间血缘联系的状况和特点的不同,可以划分出各种不同的亲属系统:(一)按亲属关系性别的不同,可分为男系亲和女系亲;(二)按亲属血缘来源不同,可分为父系亲和母系亲;(三)按亲属间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不同,可分为直系亲和旁系亲:(四)按亲属间辈分不同,可分为长辈亲、晚辈亲、平辈亲。
4、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5、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事实上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6、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给予居住条件上的歧视性待遇、限制人身自由等。
7、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宣告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继承法高频考点汇粹
婚姻法、继承法高频考点汇粹婚姻法1、考点:无效婚姻的表现形式所谓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程序,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包括以下两类:(1)有违反《婚姻法》行为的的婚姻。
一般指不符合婚姻法定条件的婚姻,包括非自愿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姻婚龄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等。
(2)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明的婚姻。
包括婚姻当事人或第三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伪造结婚证件,冒名顶替登记结婚等违法成立的婚姻。
2、考点: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
第7条规定:对个财产还是夫妻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若举不出有为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新婚姻法出台之后,本条规定不再适用。
我国新的婚姻法出台之后,就夫妻的财产方面都作了很大的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若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考点: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题之继承法知识点汇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题之继承法知识点汇总一、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 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赠人;(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的丧失(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注意两点内容:(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3)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
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三、继承权的保护1. 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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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近几年的各地公共基础考试考题可以看到,民法考点当中婚姻继承部分内容是常规考点,这部分内容同我们的生活实际较为贴近,因此成为近几年的常考考点,需要引起考生注意,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夫妻个人财产等。
但是在此基础上,近几年题目难度也有所变化,比如理解性题目加大,知识点间的对比类题目出现等。
下面黑龙江华图教育为大家讲解一下。
一、重点明确,以往考点有重复
在婚姻继承部分,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等是高频考点,一来是这些考点对于现实生活来说较为实用,二来是这些考点难度适中,具有可考察性。
例如下面这些题目:
【例题】下列不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是( D )
A.父母
B.子女
C.配偶
D.兄妹
【例题】张某死亡时留有遗产若干,其生前未立遗嘱,张某的下列亲属中,第一顺位继承人是( C )。
A.张某的祖父
B.张某的哥哥
C.张某的父母
D.张某的妹妹
【例题】下列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是( A )
A.兄弟
B.外甥
C.侄子
D.姑姑
以上三个题目考察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上面三道是近些年来三地市事业单位考试民法中有关婚姻继承关系题目考察,可以看出关于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一个重复考察了的考点,题目不难,因此需要考生着重注意,不要在这种常规考点上失分。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也是常常考察的考点之一。
例如:
【例题】甲乙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是( C )
A.甲因科研获得的奖金
B.乙通过法定继承权获得的遗产
C.甲备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
D.乙从事个体经营获得的收益
【例题】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是( D )
A.法定继承获得的财产
B.工资
C.劳务报酬
D.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以上两题考察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重点考点的理解考察
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民法相关知识点的考察不仅仅考察一些基础记忆的知识点,还有对于法条、知识点的理解考察,尤其表现在一切以案例形式出现的题目中。
【例题】刘某立遗嘱将遗产留给妹妹小刘,一年后刘某去世,小刘在看到遗嘱后未作任何表示,小刘的行为应视为( A )。
A.接受继承
B.放弃继承
C.丧失继承
D.转继承
本题考察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①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效力);②遗嘱合法有效;③指定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
小刘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视为接受继承。
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本题主要是考察对于遗嘱继承的条件,考生要在掌握遗嘱继承条件的前提下,理解能够作为遗嘱继承的继承人需要是指定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结合题目小刘作为遗嘱继承人,在看到遗嘱后未作任何表示,表明小刘未丧失也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因此,小刘虽未作任何表示,但是视为接受继承。
本题体现了近年来作为常规考点的婚姻继承部分题目难度的加大。
三、重合知识点的异同考察
在民法知识点考察中,一些重点知识点并且类似的知识点会放在一起对比着考察,这就加大了考题的难度,考生需要对此加以注意。
例如下面这道题目:
【例题】受胁迫所立的遗嘱,其效力为( B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本题考察遗嘱的效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本题很多考生容易误选C选项,误认为在这种受胁迫的情形下是一种可撤销的行为,注意,在这里与我们在《民法通则》民事行为的效力里讲的有所区别,民事行为的效力里讲自然人在胁迫下做出的民事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此道题是在《继承法》里的特别规定,我们都知道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看似类似的知识点在不同法里有不同的规定,这也是近年来考察婚姻继承部分的一大特点。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