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的股权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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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解释及九民会议纪要第三十条规定,在未出现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导致股权代持合同无效情形下,均对股权代持倾向于认定有效。

《公司法解释(三)》用三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和名义出资人的股东地位问题、相互关系问题。

通过这些条文,可以看出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内部关系上,《公司法解释(三)》主张按照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关系进行处理,如果司法要承认实际出资人获得相应股权的主张,必须满足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定条件。

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司法解释更偏重于按形式说进行处理,即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诉请名义股东承担责任,而无须查明或照顾是否有实际出资人的存在。

当然,名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同时,当名义股东对外处分其名下股权时,虽可比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但名义股东因处分股权而造成损失时要对隐名股东给予赔偿。

应该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认为,实际出资人主张获得股权须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股权应是大股权的概念,不仅包括共益权还包括自益权。

所以隐名股东要想有利润分配请求权这一自益权,同样应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如果不能获得过半数同意,则隐名股东不应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对其投资利益的保护,则主要通过其与名义出资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体现出来。

在隐名投资情形下,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应通过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实现,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利益分配已经进行了约定,名义股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如果没有约定利益分配,则只有当名义股东已经从目标公司处获得收益的,实际投资人才能请求名义股东进行给付。

因此,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解决委托投资权益问题,与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审计无关,只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否有利益分配约定以及无利益分配约定时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分配有关。

公司股份有关的婚内财产协议范本5篇

公司股份有关的婚内财产协议范本5篇

公司股份有关的婚内财产协议范本5篇篇1甲方(丈夫):[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乙方(妻子):[乙方姓名]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鉴于甲乙双方均为已婚状态,且共同持有某公司的股份,为明确双方在公司股份上的财产权属及婚内财产分配事宜,特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以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协议目的双方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在公司股份上的财产权属,合理划分婚内财产,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确保双方共同财产的安全与合理管理。

二、公司股份情况双方共同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详细描述股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数量、比例、价值等]。

三、财产权属划分1. 婚内共同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权属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划分。

2. 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时,共同持有的公司股份中,[比例]为甲方个人财产,[比例]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3. 对于公司股份的增值或减值,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权益或义务。

四、财务管理与处置1. 双方应共同管理婚内共同持有的公司股份,涉及股份的重大决策需双方共同商议决定。

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婚内共同持有的公司股份。

3. 如有股份转让、质押等情形,须经双方共同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婚内财产分配1.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股份的分配、收益及权益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2. 若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应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公司股份及其相关权益:[详细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后的股份分配方式]。

六、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违约导致公司股份及相关财产权属发生争议,双方应依法解决。

七、法律适用与管辖本协议之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持股协议法律风险及防范

代持股协议法律风险及防范

代持股协议法律风险及防范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

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如果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种方式还是可行的。

二、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一)股权质押担保。

《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

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

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

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二)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

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三)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实际出资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须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

股权代持协议(标准版)

股权代持协议(标准版)

股权代持协议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人):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事项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人民币元出资(该等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具名及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期限从201 年月日起至甲方解除本协议之日为止。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让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3、在委托持股期间,若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若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获得公司的新增股份,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并入代表股份一并由乙方代持。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表股份为限,实际享有公司的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权、表决权、查账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为逃避离婚分割财产而找他人代持股权,是否有效?

为逃避离婚分割财产而找他人代持股权,是否有效?

为逃避离婚分割财产而找他人代持股权,是否有效?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将其名下股份全部转让给亲友代持,即使其实际参与了经营管理,但不能证明其与代持人之间确有股权代持的合意,且股权代持是为了规避离婚财产分割与其他合法义务的,法院对其确认股东资格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2005年2月24日,王某1、王某2(王某1之兄)、沈某共同出资成立珠某公司。

2005年11月10日,珠某公司增资后,各方持股比例如下:王某2出资1400万元,占70%;王某1和沈某分别出资300万元,各占15%。

2008年7月15日,王某1为逃避离婚财产分割及对沈某的垫资义务,遂与王某2、沈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即王某1将其名下的300万元股权转让给王某2。

2012年4月5日,珠某公司再次增资。

增资完成后王某2出资4250万元,持有85%的股权;海某公司认缴新增注册资本735万元,持有14.7%的股权;沈某出资15万元,持有0.3%的股权。

2012年12月10日,王某1起诉珠某公司、王某2、海某公司至青海高院,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

庭审中,王某1提供了家庭成员证言、公司高管证言,拟证明其与王某2之间的代持股合意,且其实际参与了公司运营管理。

一审法院从实际出资、运营管理来判断,对王某1请求确认股权的主张予以支持。

珠某公司、王某2、海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认为,王某1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王某2之间的代持合意,同时王某1辩称其为了规避离婚财产分割与垫资义务,即使存在代持股协议,也因逃避相关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故改判对王某1请求确认股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思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王某1与王某2之间是否存在着代持股的合意?王某1为逃避离婚分割财产而代持股,是否有效?最高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1以珠某公司注册资本均由其提供,并实际参与了珠某公司经营管理,拥有重大事项决策权,王某2只是代为持有股份为由,主张登记在王某2和海某公司名下的珠某公司相应股权应由其享有,但王某1并未提供其与王某2及海某公司之间存在书面代持股合意的证据。

最高院关于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裁判规则36例

最高院关于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裁判规则36例

最高院关于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裁判规则36例最高院关于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是什么样的呢?来看看下面36例。

1、合同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资产,在实际履行中仅对股权办理过户手续的,未办理资产产权变动手续的,应认定当事人之间仅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2、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方不需向受让方开具发票的条款是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3、所涉股权系第三人所有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双方约定转让的股权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双方的约定只是使一方负有向对方转让股权的义务,而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就不能以出让人对股权无处分树立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进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4、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被宣告破产,不影响以公司股权为标的物的转让合同的履行。

【裁判要旨】当事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后,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被宣告破产,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股权因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被宣告破产的贬值损失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5、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处分冒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其处分行为有效。

【裁判要旨】因许光全、许光友将身份证复印件借给涂开元时,二人并没有与涂开元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涂开元向许光全、许光友隐瞒借用身份证复印件的真实目的,并暗中将开明房产公司的部分股权登记在许光全、许光友名下,系冒名出资行为。

因被冒名的股东名下股权的实际权益人系涂开元,涂开元以自己的意思处分其事前暗中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系实际出资人处分自己投资权益的行为,该行为虽可能损害他人姓名权,但没有损害被冒名者的股东权益,故其处分行为应认定有效,受让人舒鑫的股东资格应予确认。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已通过判决或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因财产分割、补偿、离婚协议的履行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现代婚姻家庭财产状况愈发复杂,加之恶意隐藏、转移财产或对离婚协议反悔等情况,离婚后一方要求进一步分割或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日益多发。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离婚时有夫妻共同财产遗漏未处理或难以处理,现要求处理的;二是基于离婚协议引发财产纠纷的。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孙某与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父亲将部分公司股权作价转让给程某,程某登记为公司股东。

后孙某与程某的离婚判决未对该公司股权作出处理。

离婚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程某向其支付公司股权折价款。

审理中,程某提供了一份签订时间为婚姻存续期间的代持协议,提出其系代母亲持有公司股权,该股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二:涉及夫妻一方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吴某与高某离婚诉讼期间,高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李某向高某购买系争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

吴某与高某诉讼离婚但未对该房产作出处理,后吴某另行起诉高某和李某,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同时,吴某再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高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或者不分涉案房产。

一审法院结合系争房产的购房款来源等因素,酌定由高某占房产60%份额,吴某占40%份额,房产判归高某所有。

吴某不服提出上诉。

案例三:涉及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黄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黄某需支付王某补偿款300万元。

离婚后黄某支付294万余元后,王某用该笔钱款支付某学区房首付。

购房后黄某催促王某复婚遭拒绝。

黄某起诉称双方离婚系为购买学区房的“假离婚”,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判令王某返还黄某个人财产294万余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

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峻的问题。

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合伙企业中,尤其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

在此,笔者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简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希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股权代持的主要规定(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导读:有效,股份制公司法人代持协议书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一、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股份制公司法人代持协议书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ls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

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

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

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代持股协议书

代持股协议书

代持股协议书代持股协议书1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鉴于:______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______公司的部分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代持股的合法性,但仍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港澳台或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中国限制其投资的行业等等,否则代持股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一、本次代持标的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约定得并不是很明确或者根本就没有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实际出资人难以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

如应明确约定委托持股的份额。

若受托方也是公司的股东,还应__其所持有的份额,以及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公司经营决策不一致时的解决方案。

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______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______%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______元。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______公司,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

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第八条第三款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

婚姻关系撤销股权代持协议

婚姻关系撤销股权代持协议

婚姻关系撤销股权代持协议嘿,朋友!今天咱们来聊聊婚姻关系撤销股权代持协议这档子事儿。

您想想,婚姻就像一艘在大海中航行的船,风平浪静的时候那是岁月静好,可要是遇上点儿风浪,那可就不好说了。

这股权代持协议在婚姻里有时候就像那隐藏的暗礁,一不小心就能把船给撞翻喽!咱先说这股权代持协议是啥。

简单来讲,就是名义上这股权在甲手里,实际上是乙的。

这就好比你有个宝贝,怕被人惦记,就先放在朋友那保管着。

在婚姻里,要是一方背着另一方弄了个股权代持协议,这麻烦可就大了!这就好像夫妻俩一起盖房子,一个人偷偷在墙里藏了块金砖,还不告诉对方,您说这能行?那为啥会有婚姻关系撤销股权代持协议这一说呢?您想啊,如果这股权代持协议影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配,那不就等于打破了婚姻里的平衡吗?这就跟天平似的,一边重一边轻,能不出问题?比如说,老公瞒着老婆把家里大部分钱拿去搞了个股权代持,老婆还蒙在鼓里呢,等到离婚分财产的时候才发现,这能不气?能不要求撤销这协议?那怎么判断这协议该不该撤销呢?这可得好好琢磨琢磨。

要是这协议纯粹是为了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那没得说,必须撤!可要是有合理的理由,比如说为了公司发展,为了保护商业机密,那可能就得另当别论了。

这就好比你在果园里种果子,你是为了自己偷偷藏几个好果子不让别人知道,还是为了整个果园能有更好的收成,这差别可大了去了!再说说这撤销的过程,那也是麻烦得很!要收集证据,要走法律程序,就跟打仗一样,得有策略,有准备。

证据咋收集?得从各种细节入手,比如资金流向,合同条款,聊天记录等等。

这就像在草丛里找针,得有耐心,还得有眼力劲儿。

法律程序呢,那更是得一步一步来,不能着急。

就跟爬山一样,一步一个脚印,要是心急了,说不定还会摔跟头。

总之啊,婚姻关系中的股权代持协议可不是个简单的事儿。

就像走钢丝,得小心翼翼,保持平衡。

不然一个不小心,这婚姻的大船可就翻了,家庭的幸福也就没了。

所以啊,夫妻之间坦诚相待,共同面对,这才是正道!不然,等到出了问题,再后悔可就来不及啦!。

2024离婚时分割股权的方法

2024离婚时分割股权的方法

2024离婚时分割股权的方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方信息:甲方:(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乙方:(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和乙方因婚姻关系解除而需要对双方共同持有的股权进行分割,为确保双方权益,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分割原则1.1 本协议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1.2 股权分割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股权分割比例2.1 双方共同持有的股权比例为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_%。

2.2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中的____%分割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2.3 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中的____%分割给甲方,甲方同意接受。

第三条股权分割方式3.1 股权分割方式为实物分割,即甲方和乙方按照分割比例分别持有共同股权中的相应份额。

3.2 实物分割过程中,若遇到股权价值评估、转让等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四条股权分割的履行4.1 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和方式,办理股权分割手续。

4.2 股权分割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和乙方应各自持有相应的股权份额,并依法享有股东权益。

4.3 双方应在股权分割后,继续履行作为股东的义务,共同维护公司的发展。

第五条股权分割的税费5.1 股权分割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实际状况承担。

5.2 双方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共同办理税费申报和缴纳手续。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则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如何规避资产代持的风险

如何规避资产代持的风险

如何规避资产代持的风险导读泽西皇家法院(Royal Court of Jersey)曾在一对夫妻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中,做出了一个让人吃惊的判决——“我”的资产给“你”代持,最后变成了“你”的资产,而不是“我”的资产,这听起来的确不可思议。

接下来,我们将分析什么是资产代持,它的风险以及如何规避风险。

案例案例一:一位51岁的商人,为了逃避财产被追缴查罚的风险,就把房子、车子等,统统都转移到了妻子的名下,然后假离婚,彻底将自己与这些资产隔离。

可不遂人愿的是,他因伪造价值1000多万元的金融票据,被判刑三年。

由于他之前的安排,钱都没有被查获,他自己的说法是,被放出来后,还能东山再起。

不料,当他出狱后,却“物是人非”了,妻子已和别人结了婚!人“没”了,钱也“没”了,转移到妻子名下的一切财产都没了!案例二:一位女企业家准备移民美国,但因为事业的重心还在国内,将来还是要回国继续经营,所以她的顾问就建议她,若干年之后退掉美国身份,只让丈夫和孩子保留美国身份即可,这样在移民时就不宜申报太多财产,以免退籍时缴付高额税。

为了避开这个高额的税负,她决定把多年辛苦积攒的两亿元家产先由哥哥代持,并且约定退籍之后让哥哥转回给她。

但意外的是,这位女企业家的哥哥不幸去世了,而嫂子、侄儿想要分割这笔资产,这是女企业家万万没有预料到的。

案例三:一位企业家为了规避税务风险,将公司部分收入存入了女儿的账户,让女儿代为保管,没想到女儿的婚姻出现裂痕,女婿起诉要求分割女儿的财产。

这位企业家不同意,女婿就将他的不正当行为全部曝光,因此这位企业家不仅陷入后代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所带来的财富风险之中,还不得不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焦点问题资产代持都有哪些风险?如何规避这些风险?案例分析资产代持是很多人都会考虑或涉及的一种简单易行的财富管理方式。

什么是资产代持呢?简单来说,就是将自己的资产,登记在其他人或者其他机构的名下。

资产代持包括简单的资金代持和股权代持,也就是说,让别人帮忙来替自己持有钱或者公司。

股权代持协议详尽版

股权代持协议详尽版

股权代持协议详尽版背景股权代持是指在股权转让或者非公开发行中,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或规定而采取的一种方式,即委托第三方个人或机构持有股票或认股权而不直接持有。

协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委托方、受托方在股权代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定义1.委托方:指股权转让或非公开发行的原始股东。

2.受托方:指受委托代持股权的个人或机构。

3.委托股权:指委托方持有并控制的股份或认股权。

4.受益人:指股权代持过程中享受股权收益的人,即受托方本身或其签署的子协议中列明的人。

5.股权分配:指股权代持期间委托方和受益人之间股权收益分配的约定。

委托事项1.委托方将其股权转让或非公开发行的计划告知受托方,并签订本协议。

2.受托方同意代持委托方持有的股份或认股权,向受益人分配股权收益。

3.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和受益人签署的有关子协议的约定行事。

委托股权的操作1.委托方应保持股东资格,如有减持计划应在提前告知受托方。

2.受托方应与押款人或其他相关方保持持续沟通,确保股权的有效代持。

3.委托方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应依照受托方的指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4.受托方不可将委托股权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或其他转移,除非事先经过委托方和受益人的书面同意。

受益人权益1.受益人拥有股权分配的权利,并按照约定获得相应收益。

2.受益人享有授权对股权行使管理和决策权的权利,但该权利应由委托方授权受托方后行使。

股权分配1.股权分配比例应在签订本协议前事先约定,并写入子协议。

2.受益人收益的计算应遵循委托方和受益人签署的子协议的规定,同时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法律责任1.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定。

2.如遇法律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协议变更和终止1.本协议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和补充,变更和补充内容应在书面形式下署名生效。

2.本协议可在双方同意解除委托代持后终止,但终止后不影响股权代持期间已产生的权利义务。

代持财产协议书

代持财产协议书

代持财产协议书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乙方(代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特定原因需要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其财产,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代持财产协议书。

第一条代持财产的基本情况1.1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的财产为:____________________。

1.2 财产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

1.3 甲方保证所委托代持的财产权属清晰,无争议。

第二条代持期限2.1 本协议代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2 如需延长代持期限,双方应于期满前____个月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代持财产的管理3.1 乙方应妥善管理代持财产,确保财产安全。

3.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对代持财产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处置。

3.3 乙方在代持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代持财产。

第四条代持费用4.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持费用,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

4.2 代持费用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4.3 代持费用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代持期间的收益与风险5.1 代持期间,代持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归甲方所有。

5.2 代持期间,代持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代持财产的返还6.1 代持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代持关系时,乙方应将代持财产返还给甲方。

6.2 返还代持财产时,双方应共同清点财产,并办理相关手续。

股权分配协议含代持内容

股权分配协议含代持内容

股权分配协议书合约甲方: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合约乙方: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丙方: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丁方: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甲乙丙丁四方(以下统称“各方”)本着互利互惠与共同发展的原则,为在互联网技术开发方面实现资金与技术优势的互补与合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拟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设立各方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责任公司概况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名称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住所设在本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责任公司承担责任,本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本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三条注册资本1.本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整,其中:合约甲方:出资额为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合约乙方:出资额为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丙方:出资额为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丁方:出资额为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第四条出资时间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责任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本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甲乙丙丁各方同意并认可,上述各方的出资由合约甲方代为实际出资,合约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元人民币出资存入本责任公司账户,剩余元应于本合约生效后年内向责任公司足额缴纳。

第五条股权代持条款合约乙方自愿委托合约甲方作为自己对责任公司%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合约甲方愿意接受合约乙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丙方自愿委托合约甲方作为自己对责任公司%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合约甲方愿意接受丙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配偶代股东出资情况说明

配偶代股东出资情况说明

1.夫妻一方代持公司股权问题如何认定1、被代持的股权不是名义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

从法律上来说,商法通律师认为:名义股东只是帮助隐名股东管理目标公司的股权,本身并不享有被代持的股权的所有权,而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本身就是对夫妻自己的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无论该代持股权是何时取得的,均不能认定为名义股东的财产而在离婚时主张分割。

2、被代持的股权是否属于隐名股东的财产,但是是否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结合婚姻法具体判断。

如果隐名股东办理婚姻登记前就已经与名义股东实际签定了股权代持协议且实际出资完毕,对于该被代持股权,应该视为该隐名股东的个人财产;如果股权代持协议虽然是在办理婚姻登记前签定的,但是实际出资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应该认定为被代持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办理婚姻登记后就已经与名义股东实际签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一般默认为属于隐名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该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其出资款为其个人财产的,仍应该认定其为隐名股东的个人财产。

3、如果夫妻另一方知道有股份让他人代持,在离婚时想要主张分割,一般需要证明以下几个事实:(1)存在股权代持情况;(2)代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3)被代持股权的价值;相关证据材料可以从有效股权代持协议、名义股东的证人证言、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权签定的股东协议或类似协议(证明事实、结婚证、夫妻之间有关财产情况的约定等准备,对于以电子数据呈现的证据(如网络聊天记录),建议对其进行证据公证,同时对于网络聊天信息,还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对方的身份。

4、另外,对于通过离婚分割的被代持股权,如果权利人想要成为公司实际股东,依然需要按照公司对外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对于原隐名股东与公司签定的同意转让的相关协议,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不及与夫妻另一方。

2.新婚姻法夫妻公司股权怎么分《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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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的股权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一、代持的股权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代持的股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平均原则来进行,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都是死亡一方的遗产,而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为死亡一方的个人遗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可能大家比较熟悉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房产,毕竟因为房产而发生争夺的事项是比较多的,但实际上除了房产还存在着代持股,代持股的分割原则,也是按照平均分配的大原则来进行的,它是属于生产经营得到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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