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高新园区、甘井子区大东沟服务外包基地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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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公开挂牌督办项目进度表

大连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公开挂牌督办项目进度表

年大连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公开挂牌督办项目进度表基本完成。

段工程正在进行施工招标前准备工作。

流井旋喷桩施工完成,炼钢旋流井米土石方开挖完成,电气室和冲渣沟正在进行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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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已完成全年计划任务的项目;“●”为月份新完成全年计划任务的项目。

研究中心正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施工,已完成工程量的;一期道路桥梁、创新桥等工程正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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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个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正按计划推进。

家、庄河市家、长海县家、开发区家、长兴岛家。

房店市的个旅游乡镇创建工作正按计划推进。

建设个特色旅游村
村创建工作正按计划推进,其中甘井子区个、金州区个、庄河市个、开发区个。

长兴岛疏港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完成,桥梁工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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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五小区和七小区、华西小区等户居民的煤气配套手续已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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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二中校舍改造:旧楼拆除工作已完成,正在进行建设工程开标前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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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博物馆改陈:正在进行近现代文物征集和改陈大纲编写等工作。

人民剧院改造:正在进行剧院改造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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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大政发[2014]3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大政发[2014]3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大政发〔2014〕3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常务会议由市长(代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代市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条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会议议题第五条常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工作;(二)讨论决定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市委的重大事项;(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四)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等重要事项;(五)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重点工作;(六)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重要行政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七)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八)研究审定经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的以市政府或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事宜;(九)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3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3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3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大连市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服务工作规定为强化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的服务职能和便民意识,使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有章可循,建设务实、为民、清廉、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特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

凡是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可不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除外);未经市政府公布的审批项目不得审批。

单位和个人前来办理审批事项,属于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即可从事该项活动;属于不需要本部门审批,但还需要到其他部门审批的,要告知申请人到相应部门审批;属于需要本部门审批的,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严格规范各项收费。

各级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要将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在办公场所公示,实行“阳光收费”。

凡是市政府没有公布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同时不得代任何单位(不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收费。

三、建立便民服务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要大力倡导高效率、零障碍服务。

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建立方便办事人的服务机制。

对所有服务相对人的咨询、审批和申请服务等事项,均要提供全方位、零障碍服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7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7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7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0日大连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9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按照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原则,建立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强化便民利民,进一步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总体要求,2015年8月底前,设立大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将土地、房屋(含农村房屋)、林地、海域及农村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4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4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4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物业服务行业关系千家万户,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多年发展,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工作环境、增加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需求,切实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及原则(一)工作目标。

努力构建监管体制健全,政策体系完善,服务质量优良,市场主体成熟、行为规范、供需平衡、竞争有序的物业服务业体系。

用3至5年的时间,基本实现物业服务的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城市人居工作环境明显改善,业主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工作原则。

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与政府扶持监管并行的原则,实行“大家事、大家管”;坚持物业管理属地化、物业服务市场化的原则;坚持基础服务、专项服务和市场化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完善物业市场监管体制(三)调整物业市场监管体制。

实行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市场监管体制,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明确、权责一致,齐抓共管、服务到位”的市场监管格局。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物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政府应明确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物业服务行业的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应明确物业管理工作机构,承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辖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列席业主委员会议事和决策会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政府规章项目,尤其是要重点抓好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促和谐方面的立法项目,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规章,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二、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起草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全市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

政府规章初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

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规章质量。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政发[1997]3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政发[1997]3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7年4月21日大政发〔1997〕3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一九七九年以来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有145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经市政府审查,决定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停止执行。

附: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4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font size=+1>序号文号文件题目001旅革发〔1980〕2关于保护供电设备安全的通告002旅革发〔1980〕3关于控制和消除城市噪声的通告003旅政发〔1980〕36旅大市各级医务劳动鉴定工作暂行办法004旅政发〔1980〕104关于取缔游医药贩的通告005大政发〔1981〕1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通告006大政发〔1981〕58关于整顿公路交通秩序的通告007大政发〔1981〕81关于加强家犬管理预防狂犬病的通告008大政发〔1982〕149关于招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暂行办法009大政发〔1981〕215大连市城镇农贸市场商贩摊点卫生管理试行办法010大政发〔1982〕232关于坚决彻底收缴私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其他凶器的通告011大政发〔1982〕336关于科研生产联合体及其成员单位设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的规定012大政发〔1982〕350关于加强农村治安管理工作的通告013大政发〔1983〕5关于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立永久性建筑物的通告014大政发〔1983〕20关于科学技术成果有偿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015大政发〔1983〕40大连城镇房屋动迁安置实施细则016大政发〔1983〕40大连市城市住宅建设负担动迁费暂行办法017大政发〔1983〕160关于彻底收缴私存枪支弹药和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通告018大政发〔1983〕225关于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整顿市场秩序的通告019大政发〔1983〕231大连市科研生产联合体组织管理条例020大政发〔1983〕270大连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021大政发〔1983〕270大连市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经济处罚实施办法022大政发〔1983〕271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实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决定023大政发〔1983〕365关于彻底清查收缴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通告024大政发〔1983〕37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旅大中路两侧建筑控制带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通告025大政发〔1984〕8关于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的报告026大政发〔1984〕51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027大政发〔1984〕246大连市公路路政管理暂行规定028大政办发〔1984〕61大连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029大政发〔1985〕26关于集体工业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的试行办法030大政发〔1985〕64关于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划小经营核算单位的暂行办法031大政发〔1985〕115大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032大政发〔1985〕127关于加强大连东部海域增殖对虾保护和管理的通告033大政发〔1985〕128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工业企业的补充规定034大政发〔1985〕137大连市水井管理实施细则035大政发〔1985〕141关于接待外宾工作若干具体规定036大政发〔1985〕151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办法037大政发〔1985〕178大连市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038大政发〔1985〕193关于接待外宾工作若干具体规定的补充通知039大政发〔1985〕197大连市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040大政发〔1985〕201关于严禁赌博活动的通告041大政发〔1985〕202关于认真搞好城市冬季客运交通工作的几项决定042大政发〔1986〕19大连市城市违章用地、违章建筑物清理整顿办法043大政发〔1986〕21关于各地区来连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的暂行规定044大政发〔1986〕44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045大政发〔1986〕51关于加强城乡山林防火的通告046大政发〔1986〕55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的通告047大政发〔1986〕74关于对部分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048大政发〔1986〕74大连市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049大政发〔1986〕76关于乡镇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暂行规定050大政发〔1986〕101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051大政发〔1986〕110大连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组织指导和审批权限暂行规定052大政发〔1986〕113关于从城镇住宅建设投资中提取2%用于中小学教师住宅建设的实施办法053大政发〔1986〕114大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退(离)休基金统筹实施细则054大政发〔1986〕128大连市开发钢材市场暂行办法055大政发〔1986〕142关于各地区来连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056大政发〔1986〕168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057大政发〔1986〕173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工工业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058大政发〔1986〕179大连市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暂行规定059大政发〔1986〕212大连市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试行办法060大政发〔1986〕214大连市中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若干规定061大政发〔1987〕17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细则062大政发〔1987〕27关于做好节日期间防火工作的通告063大政发〔1987〕34关于县(市)区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分配的规定064大政发〔1987〕35关于进一步搞活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规定065大政发〔1987〕78关于运输建筑材料和垃圾的车辆实行夜间通行的通告066大政发〔1987〕93大连市城镇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067大政发〔1987〕124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068大政发〔1987〕144大连市城镇房屋交易管理规定069大政发〔1987〕187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070大政发〔1987〕189大连市占用林地管理规定071大政发〔1987〕19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实施办法072大政发〔1987〕195关于彻底收缴私藏私存爆炸物品的通告073大政发〔1987〕196关于做好秋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告074大政发〔1987〕225关于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通告075大政发〔1987〕232关于严禁赌博的通告076大政办发〔1987〕12关于加速我市电子计算机开发应用的暂行规定077大政办发〔1987〕45大连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078大政办发〔1987〕115大连市建筑企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079大政发〔1988〕48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080大政发〔1988〕55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干部管理试行办法081大政发〔1988〕63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082大政发〔1988〕73关于进一步加强批零衔接做好蔬菜购销工作的有关规定083大政办发〔1988〕99外贸企业流动资金目标管理暂行办法084大政发〔1988〕164关于加强对主要农副产品实行合同定购管理的通知085大政发〔1988〕170关于对内联企业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086大政发〔1988〕189大连市个体集体医疗机构管理办法087大政办发〔1988〕87关于搞活固定工制度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意见088大政发〔1989〕45关于加强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的通告089大政发〔1989〕65大连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规定090大政发〔1989〕85关于彻底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通告091大政发〔1989〕94关于彻底收缴反动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的通告092大政发〔1989〕102大连市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试行办法093大政发〔1989〕105关于整治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告094大政发〔1989〕122大连市职工应征入伍后有关待遇的规定095大政发〔1989〕关于引进出国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096大政发〔1989〕149关于坚决取缔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的通告097大政发〔1990〕7关于对燃放烟花爆竹实行控制的通告098大政发〔1990〕25关于1989年市属国营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实施办法099大政发〔1990〕48大连市电视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00大政发〔1990〕55关于加强城乡犬类管理工作意见101大政发〔1990〕71关于开展反窃电活动的报告102大政办发〔1990〕57关于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见103大政办发〔1990〕70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审计的报告104大政发〔1991〕24大连市土地管理综合试验方案105大政发〔1991〕78关于加强对个体酒吧饭店治安管理的通告106大政发〔1991〕98大连市城镇除四害暂行规定107大政发〔1991〕123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管理规定108大政发〔1991〕123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细则109大政发〔1991〕123大连市高新技术园区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110大政发〔1991〕142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111大政办发〔1991〕49关于做好颁发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生产许可证工作意见112大政办发〔1991〕62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113大政发〔1992〕28大连市仓储经济纠纷仲裁细则114大政发〔1992〕31大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15大政发〔1992〕43大连市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116大政发〔1992〕65大连市肉食市场管理规定117大政发〔1992〕66关于解决人户分离问题的通告118大政发〔1992〕68大连保税区管理办法119大政发〔1992〕82大连市防止劣生管理办法120大政发〔1992〕84关于强化市内交通管理的通告121大政发〔1992〕85关于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实行控制的通告122大政办发〔1992〕3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犬类管理工作的报告123大政办发〔1992〕53关于我市民办事业单位和民间社会团体对外交往若干规定124大政发〔1993〕1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工商行政管理若干政策意见125大政发〔1993〕9大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土地使用费标准126大政发〔1993〕22大连市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127大政发〔1993〕24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128大政发〔1993〕31大连市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129大政发〔1993〕38关于征收机场建设基金的通告130大政发〔1993〕78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31大政办发〔1993〕16关于对发展乡镇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奖励试行办法132大政发〔1994〕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违章占道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通告133大政发〔1994〕5大连市桑拿浴歌舞厅酒吧行业治安管理规定134大政发〔1994〕19大连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机行业管理规定135大政发〔1994〕32关于集中清理整顿外来人口的通知136大政发〔1994〕40印发《关于大连市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137大政发〔1994〕4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的通告138大政发〔1994〕50关于实行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意见139大政发〔1994〕6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购置轿货车的通告140大政发〔1994〕97关于加强秋粮收购管理的通告141大政发〔1994〕104关于加强残疾人机动车、人力车、三轮车、平板车安全管理的通告142大政办发〔1994〕83大连市建设施工合同仲裁暂行规定143大政发〔1995〕4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暂行规定144市政府批准,市劳动大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局、财政局95年2月15日发布145大政发〔1996〕24大连市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办法</font>——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20〕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20〕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工作力度,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促进我市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保障被收储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收储补偿公平合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结合目前土地收储市场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统称市内四区)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土地收储活动,适用本意见。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原则土地收储补偿工作应遵循集体决策、程序正当、公平合理的原则,补偿标准应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补偿范围对被收储人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绿化树木、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等搬迁费用、因土地收储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其他依法应给予的补偿。

被收储人按约定期限腾退交付净地的,应给予搬迁奖励。

四、补偿方法(一)住宅类。

1.已登记住宅补偿。

对收储土地上住宅及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和《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办发〔2013〕51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未登记住宅补贴。

对被收储人具有市内四区或高新区常住户口,房屋用于自住,屋檐高度超过 2.2米(含),结构为捣制砖混、预制砖混或砖石木瓦结构的未登记住宅,按下列标准给予货币化补贴:(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批准手续,并按照其规定建成,但未办理登记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5%给予补贴;(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0%给予补贴;(3)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贴;(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建成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贴,评估的房屋重置价格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5)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上不予补贴。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46号)规定,决定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九年二月一日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1大劳险字[1981] 314号关于探亲假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大劳服字[1986]165号关于实行《大连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大劳服字[1986]16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营企业待业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大劳险字[1987]27号转发《关于划分因工和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5大劳管字[1987]60号关于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86)173号文件若干问题的函6大劳服字[1990]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待业职工基地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大劳发[1990]2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大劳服字[1991]49号转发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问题的通知9大劳服字[1991]67号关于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0大劳培字[1992]82号印发《大连市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1大劳薪字[1992]102号印发《大连市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的通知大劳发[1992]150号印发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大劳发[1992]153号印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退(离)休人员管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大劳鉴字[1993]l号转发《辽宁省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5大劳外字[1993]11号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用工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6大劳培字[1993]13号关于技师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17大劳计字[1993]19号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办法18大劳计字[1993]24号印发《大连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19大劳仲字[1993]32号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问题的通知20大劳发[1993]34号关于确定企业职工退(离)休费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1大劳发[1993]45号关于当前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中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培字[1993]70号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考核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3大劳薪字[1993]87号印发《大连市县(市)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24大劳力字[1993]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人跨地区调转暂行规定》的通知25大劳发[1993]133号关于对中央、省属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6大劳险字[1993]139号关于调整企业因工致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7大劳计字[1993]160号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8大劳发[1993]161号印发《关于深入县(市)、区和部分大中型企业现场办公纪要》的通知29大劳服字[1993]179号关于实施《大连市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30大劳薪字[1993]189号关于印发《企业厂长(经理)工资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1大劳培字[1993]197号关于技术等级证书有效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大劳外字[1993]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33大劳险字[1993]209号关于调整企业部分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的通知34大劳发[1994]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35大劳服字[1994]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失业职工管理办法》的通知36大劳外字[1994]166号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布《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37大劳监字[1994]24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监察规程》的通知38大劳力字[1994]271号关于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39大劳发[1995]3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40大劳险字[1995]6号关于转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41大劳安字[1995]9号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大劳发[1995]3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43大劳管就字[1995]114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44大劳发[1995]118号关于申请失业救济要与再就业相结合若干问题的通知45大劳险字[1995]270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46大劳险字[1995]293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7大劳计字[1995]29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办法》的通知48大劳险字[1995]31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乡(镇)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49大劳发[1995]33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50大劳管就字[1995]341号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51大劳管就字[1996]32号《关于在乡(镇)村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45号关于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其它社会保险应参加地方统筹的通知53大劳险字[1996]67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54大劳险字[1996]14l号关于企业贯彻《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六个政府规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55大劳计字[1996]144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56大劳计字[1996]175号转发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57大劳服字[1996]153号印发《大连市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58大劳管就字[1996]167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59大劳仲字[1996]183号印发《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60大劳管就字[1996]191号转发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61大劳职技字[1996]12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劳职技字[1996]124号印发《关于继续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3大劳职技字[1996]125号印发《大连市〈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4大劳职技考字[1996]16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学制管理意见的通知65大劳险字[1996]166号关于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级的通知66大劳服字[1996]168号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67大劳职技考字[1996]189号关于大连市部分职种实行统一鉴定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68大劳职技考字[1996]19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方案》的通知69大劳服字[1996]20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管理办法》的通知70大劳管就字[1996]203号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71大劳险字[1996]286号关于对企业实行养老保险费全额统一征缴养老金统一支付的通知72大劳管就字[1996]25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3大劳管就字[1996]260号《大连市劳动合同鉴证规则》的通知74大劳仲字[1996]293号大连市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办法75大劳鉴字[1997]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76大劳服字[1997]6号关于进一步细化失业职工管理强化再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77大劳管就字[1997]6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8大劳发[1997]81号关于印发贯彻《大连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79大劳职技字[1997]87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技术等级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80大劳监字[1997]89 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81大劳管就字[1997]145号关于认定企业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和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2大劳鉴字[1997]105号关于劳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83大劳计字[1997]15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的通知84大劳发[1997]20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期间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5大劳发[1997]210号关于困难企业建立工资预留户审批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86大劳职技字[1997]217号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规定》的通知87大劳职技考字[1997]25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校长队伍管理的规定88大劳险字[1998]4号关于大连市破产企业部分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89大劳监字[1998]30号关于重申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90大劳险字[1998]83号关于大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91大劳计字[1998]92号关于解决当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92大劳计字[1998]102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93大劳职技字[1998]131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94大劳管就字[1998]13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95大劳计字[1998]168号关于严格控制拖欠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企业工资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96大劳服字[1998]176号关于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7大劳发[1998]184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98大劳管就字[1998]187号关于企业停止办理停薪留职等手续的通知99大劳职技字[1999]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0大劳计字[1999]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的通知101大劳职技考字[1999]7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2大劳计字[1999]120号关于实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备案制度的通知103大劳医字[1999]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4大劳管就字[1999]14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5大劳医字[1999]15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6大劳服字[1999]159号关于对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的通知107大劳管就字[1999]163号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8大劳管就字[1999]16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109大劳险字[2000]18号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0大劳险字[2000]25号关于职工因工伤亡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11大劳医字[2000]44号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通知112大劳管就字[2000]45号关于对劳动合同管理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13大劳计字[2000]54号大连市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114大劳仲字[2000]83号关于印发《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15大劳险字[2000]84号关于劳动鉴定所需病历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116大劳发[2000]107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17大劳险字[2000]112号关于城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问题具体意见的通知118大劳险字[2001]3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9大劳管就字[2001]23号关于加强聘用离岗人员劳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0大劳险字[2001]2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21大劳管就字[2001]4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22大劳管就字[2001]57号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23大劳计字[2001]59号关于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124大劳医字[2001]61号关于将五种慢性病门诊部分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125大劳管就字[2001]83号关于小时工形式就业若干规定126大劳发[2002]2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127大劳发[2002]36号印发《关于统筹基金支付五种慢性病部分门诊治疗费用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28大劳发[2002]60号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认定等工作的通知129大劳发[2002]65号关于企业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合同后旧伤复发问题的处理意见130大劳发[2002]91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平均医疗费用控制标准的通知131大劳发[2002]111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32大劳发[2003]3号关于下岗转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133大劳发[2003]1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的通知134大劳发[2003]1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35大劳发[2003]15号关于印发《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大劳发[2003]61号关于调整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137大劳发[2003]76号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及单病种结算标准的通知——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2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大政发〔2015〕6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2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大政发〔2015〕6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2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2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大政发〔2015〕6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要求和国家、省有关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市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2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5项)大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4日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5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方式1出具验资报告举办、停办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和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核准举办、停办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举办、停办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和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核准举办、停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举办、停办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和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核准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核准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11〕101号)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2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编制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延续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编制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采矿权许可新设采矿权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编制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3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无市国土房屋局《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一条《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编制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4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采矿权许可矿区范围划定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采矿权许可新设采矿权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5出具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4﹞259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采矿权许可新设采矿权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4﹞259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6出具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许可矿区范围划定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4﹞259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7出具资源储量报告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延续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4﹞259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8编制矿山储量年报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延续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158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测绘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9编制矿山储量年报探矿权、采矿权年度检查无市国土房屋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测绘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10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延续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1出具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无市国土房屋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 172号)具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2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设施验收审批(含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环境监测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13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设施验收审批(含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环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调查14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市港口口岸局《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委托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15〕11号)港口工程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7〕4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7〕4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7〕4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精神,进一步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扎实推进我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和医疗卫生体系相结合,积极构建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网络。

利用5年时间,通过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加大投入,以居家医疗服务信息化平台为渠道,以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双绿色生命通道为保障,全力打造立体化、便捷、高效,具有大连特色,养老、医护、康复、中医养生、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医养结合新模式,着力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为建设健康大连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园区改革向各园区首批赋权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园区改革向各园区首批赋权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园区改革向各园区首批赋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1•【字号】大政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园区改革向各园区首批赋权的决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大连市深化园区改革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园区开放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园区龙头和引擎作用,市政府决定向金普新区等13个园区赋予市级行政职权309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规范下放行政职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力度向各园区放权赋能,明确措施,压实责任,确保真正给予各园区充分权限。

对于以委托形式下放园区实施的事权,要依法签订委托文书,明确责任义务,做好报备工作。

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跟踪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赋权工作顺利开展。

相关区市县(先导区)要同步做好园区赋权工作,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园区县级经济管理权限。

二、接住用好下放行政职权各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园区行使市级权力的运行机制,推动市、区两级运行体制流程再造,精简层级、提高效率,确保权限下放后各园区接得住、用得好。

各园区要做好承接办理相关工作,明确专门机构,组织专门力量,确保工作连续、衔接顺畅。

要按照全市统一标准,规范好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内容,做好行政审批的具体实施和政务公开等工作,实施中有关情况及时报有关部门。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依法审批、简化审批、联合审批、高效审批、廉洁审批,积极运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等形式,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让行政相对人有更多的获得感。

要切实担负起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等制度机制,堵住监管的漏点、盲点、空白点,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大政发〔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9〕2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14日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及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编制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大民发[2009]46号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大民发[2009]46号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大民发【2009】46号)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殡葬消费压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连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免除费用对象具有大连市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含城镇集中供养“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死亡人员。

二、免除费用项目和标准1、普通车辆遗体运送;2、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3、普通设备的遗体火化费;4、1个普通卫生纸棺;5、1个普通骨灰盒。

按大连市不同地区规定标准免除上述五项基本费用,费用节余不返,超出部分自理。

三、办理程序1、免除费用对象死亡后原则上在本人户籍地殡仪馆火化。

2、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死亡低保对象的原户口簿、低保证原件,死亡证明,在办理火化时填写“大连市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经殡仪馆确认符合条件的,免收规定标准费用。

3、免除费用对象因就近在本市跨县区遗体火化的,由火化地殡仪馆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4、免除费用对象在外省市死亡并就地遗体火化,凭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回户籍地殡仪馆按属地规定办理免除相关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

四、补助渠道对殡仪馆免除基本费用给予补贴。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国大连”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5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国大连”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5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国大连”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国大连”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5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国大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大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国大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国大连”的管理,提高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水平,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国大连”(以下简称“中国大连”)是指大连市政府在因特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包括中心网站和子网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连”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组织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国大连”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中国大连”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中国大连”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中国大连”中心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对子网站的指导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委会,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办公室(秘书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中国大连”子网站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大连”应遵循“诠释大连、构筑桥梁、公开政务、服务社会”的宗旨,充分开发利用政府信息资源,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提供各种政务信息和公益性信息服务,建立网上行政审批和市民投诉受理机制,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营造公开、透明、高效的服务环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大政办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5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9日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多年保持高速增长,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道路交通畅通、安全的“瓶颈”问题,特别是城区部分配建停车场(库)被挪用、占用和改做他用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影响了中心城区的停车供给能力,进一步加剧了道路交通拥堵。

为有效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市民依法规范停车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推动建立与现代化国际城市相适应的停车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体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静态交通环境,依法开展配建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

二、组织领导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由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管办”)组织成员单位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目标(一)8月1日前,完成全市配建停车场(库)被改建、挪用、停用情况的调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对工作。

(二)10月1日前,完成一定比例的被改建、挪用、停用停车场(库)的清理工作,依法采取措施,恢复使用功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2.25
•【字号】大政办发〔2019〕16号
•【施行日期】2019.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9〕1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7〕17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完成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统称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工作,现予以公布。

本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基准地价表.doc
2. 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使用有关事宜的说明.doc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9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9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9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引导和科学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内涵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依法通过征收、收购、收回等方式对拟收储用地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必要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土地达到供应条件的行为。

凡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统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均可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一)购买主体。

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内四区政府、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和大连新机场沿岸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是市内四区范围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购买主体。

(二)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6号)规定的基本条件;2.具备不低于项目开发整理总成本(以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为准)80%的投融资能力;3.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中包含与储备宗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具有相对应的工程施工资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9〕5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9〕5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9〕5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健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各类产权公开规范流转交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7〕37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1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一)工作目标。

2019年,以大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为主体(市政府已批准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内挂牌成立,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力争在涉农区市县、先导区建立分中心,在乡镇(包含涉农街道)设立工作站,统一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产权交易服务窗口,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初步建成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到2020年,力争建成职能明确、功能齐全、管理规范、运转顺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现农村各类产权公开、公正、规范流转交易。

(二)总体架构。

依托于各级行政服务大厅,通过建立统一的电子交易平台,采取“四级联网、三级市场、两级经办、统一交易”的框架设计,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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