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建筑防火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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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建筑防火安全检查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序号
检查内容和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
结果
1
地铁的地下工程及出入口、通风亭的耐火等级为一级。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7条
2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8条
3
地铁与地下及地上商场等地下建筑物相连接时,必须采取防火分隔设施。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11条
6
站厅与站台间的楼梯口处,宜设挡烟垂壁,挡烟垂壁下缘至楼梯踏步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3m。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12条
7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13条
8
防火卷帘与建筑构件之间的缝隙以及管道、电缆、风管等穿过防火墙、楼板及防火分隔物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空隙填塞密实。并应达到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极限。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18条
13
出口楼梯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保证在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量时发生火灾的情况下,6min内将一列车乘客和站台上候车的乘客及工作人员全部撤离站台。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19条
14
安全出口、楼梯和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14条
9
地下车站防火分区(有人区)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站台和站厅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直通车站外部空间。
(2)其他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也不应少于两个,并应有一个安全出口直通外部空间。与相邻防火分区连通的防火门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竖井爬梯出入口和垂直电梯不得作为安全出口。
(1)供人员疏散的出口楼梯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按本规范第8章车站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
(2)车站的设备及管理用房区域的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铁车站设备、管理用房区安全出口及楼梯为1.0m;单面布置房间的疏散通道为1.2m;双面布置房间的疏散通道为1.5m。
(3)附设于设备及管理用房的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超过35m,位于尽端封闭的通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得超过上述距离的1/2。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15条
10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16条
11
设于公共区的付费区与非付费区的栏栅应设疏散门。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17条
12
供人员疏散时使用的楼梯及自动扶梯,其疏散能力均按正常情况下的90%计算。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9条
4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10条
5
地下车站的行车值班室或车站控制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消防泵房、灭火剂钢瓶室等重要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建筑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墙上的门及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及甲级防火窗。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20条
15
地下出入通道长度不宜超过100m,如超过时应采取措施满足人员疏散的消防要求。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21条
16
两条单线区间隧道之间,当隧道连贯长度大于600m时,应设联络通道,并在通道两端设双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19.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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