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做好“迎国庆创首善”文化娱乐场所安全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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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2007)第 180 号《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6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包括依法设立的电影放映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北京市所有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主要任务】本管理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责任和义务】所有文化娱乐场所的所有权人、经营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安全管理机构】文化娱乐场所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场所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每个文化娱乐场所应指定一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场所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制度和措施;2.监督场所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设备第八条【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和维护】文化娱乐场所的所有权人、经营单位和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建设和维护各类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安全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和检查】安全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和检查应满足以下要求:1.安全设施和设备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安装和调试,并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2.安全设施和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或更换;3.定期组织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和有效性。

第四章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第十条【安全风险识别和评估】文化娱乐场所应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文化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事故应急管理】文化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指的是以提供文化、娱乐、休闲等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单位,包括电影院、剧场、歌舞厅、娱乐场所、演艺场所等。

第四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同当地公安机关、文化行政部门、消防部门、电力供应单位、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定义合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六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七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

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八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采购符合规定的设备设施,并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责任,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及时清理隐患。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适当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识,确保人员疏散时的安全顺畅。

第十二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包括制定火灾预案和逃生预案,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安全监管第十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建立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安全监管,及时报告相关安全事件。

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迎奥运进一步规范文物经营的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迎奥运进一步规范文物经营的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迎奥运进一步规范文物经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19•【字号】京文物[2008]192号•【施行日期】2008.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迎奥运进一步规范文物经营的通知(京文物〔2008〕192号)各文物拍卖企业、各文物商店:2008年,第29届夏季奥运会将在北京举办。

为展现文物经营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以高尚的从业品德、以优良的服务环境、服务水平,展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做出应有贡献,为奥运增光,为北京添彩。

现就迎奥运进一步规范文物经营活动通知如下: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商店经营管理(一)经营文物艺术品,须符合开办文物商店的基本条件,经工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文物经营活动。

(二)文物商店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其经营行为,开展经营活动。

(三)文物商店不得收购国家禁止买卖和来源不明的文物,并不得出售出土出水文物。

(四)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循下列规定:1.介绍商品要实事求是,不诱导、不误导,合理报价;2.对复仿制品、有暗伤和瑕疵的文物必须要有明示,不以次充好、以假当真、以新充旧;3.出售价格昂贵的商品时,应当开具信誉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开据;4.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五)各文物商店必须服从和执行所在经营场所的各种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

做到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六)文物商店要做到店面整洁高雅,商品摆放有序,店内无障碍物。

(七)从业人员要做到着装整洁,举止大方。

微笑服务,礼貌服务,文明服务。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京文社[2005]79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文化局【发布日期】20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文社[2005]793号)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教委、科委、民政局、财政局、工会、团委、妇联、科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精神,文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文办发[2004]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作了具体规定,对充分发挥公益性文化设施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力度,提出以下要求:一、认真贯彻《实施意见》精神,做好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公益性文化设施单位要认真落实《实施意见》的精神,要充分认识公益性文化设施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和责任,以及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深远意义,切实落实好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有关规定;要开展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丰富多彩的活动,丰富思想道德建设内容;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和服务,加强队伍建设,扩大服务领域,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政府投入,保证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要采取政府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现有文化设施、单位内部文化设施对社会开放、社会赞助相结合的方法,积极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各有关部门通过加强领导和协作,做好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组织协调工作。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2.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文化部: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游客权益,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定于2022年9月至11月开展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9月8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近期,一些地方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私设“景点”,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游客权益,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定于2022年9月至11月开展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坚决开展私设“景点”清理整治,构建长效工作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范围私设“景点”整治的对象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在一定的场所或区域,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无照经营,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二)未经许可,擅自收取门票费用的;(三)私自建设旅游设施,破坏生态环境的;(四)无证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存在旅游安全隐患的;(五)虚假宣传、欺客宰客,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六)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开展旅游经营的;(七)其他违规提供旅游服务的。

北京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

北京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

北京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文市发[2009]77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发布日期】2009.12.01【实施日期】2009.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文市发[2009]779号)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公安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要求,经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共同研究,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二○○九年十二月一日附件: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市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公安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项重要标准。

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要积极规范合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引导游艺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为了提高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旳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旳安全生产,合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旳,合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旳文化娱乐场合是指依法设立旳营业性电影放映场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表演场合、娱乐场合。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避免为主,综合治理旳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旳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旳规定,分别对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旳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营业性表演管理条例》、《娱乐场合管理条例》拟定旳职责对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经营活动中旳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她有关安全生产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国标或者行业原则规定旳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旳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旳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旳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旳有效实行;(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旳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做好2005年“十一”长假期间文化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做好2005年“十一”长假期间文化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做好2005年“十一”长假期间文化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局•【公布日期】2005.09.19•【字号】京文市[2005]913号•【施行日期】2005.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做好2005年“十一”长假期间文化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文市[2005]913号)各区、县文化委员会: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今年“十一”长假期间全市文化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现就做好“十一”长假期间文化娱乐场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把对文化娱乐场所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县文化委员会要进一步增强抓好文化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高度重视“十一”长假期间文化娱乐场所管理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领导带班工作,结合辖区实际,周密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要认真抓组织、抓检查、抓落实,对各项工作要明确责任人,明确期限,保证质量,不走过场。

二、加强检查,突出重点,确保节日期间文化娱乐场所安全各区、县文化委员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针对国庆期间文化娱乐场所安全工作的特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突出重点,迅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在“十一”长假期间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开展的大型文化活动及其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查清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得到批准或备案,查清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周密和齐备,查清各项安全保卫措施是否健全和到位,查清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运转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要加强大型文化活动的组织管理,防止因大型活动带来人群聚集而造成秩序混乱、交通阻塞、疾病传播和人身伤害。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文化活动举办单位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活动举办方要周密组织,精心部署。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确保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四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架构,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负责,有序进行。

第五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聘请具有安全生产专业技能的人员担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六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划定岗位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分工和落实。

第七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应急处理措施和避险技能。

第八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信息和资料,保留至少五年以上。

第三章安全设施设备第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标志,设置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保证人员疏散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并设置统一的消防控制室,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切勿在危险区域逗留。

第十二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急救和救援。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组织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十四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等执法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安全信息和风险预警,确保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五章安全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加强日常安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并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9•【字号】京政办发[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首都精神文明办、团市委《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首都精神文明办、团市委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工作,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工作,取缔了2033家黑网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

但是,近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屡禁不止,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问题日益突出,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别是黑网吧已成为社会公害。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和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本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本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明显改善,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建立健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长效管理机制,保障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发展;建设好互联网精神文明阵地,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互联网文化环境。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设立娱乐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设立娱乐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设立娱乐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局•【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京文法[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设立娱乐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京文法[2007]5号)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北京市设立娱乐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办法》已经2007年2月5日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文化局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北京市设立娱乐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娱乐场所听证(以下简称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娱乐场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市文化局负责举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并对区、县文化委员会举行的听证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县文化委员会负责举行“设立娱乐场所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听证。

第五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由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必要的行政管理和法律专业知识。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包括:受理人员、初审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

第六条行政许可初审人员、复审人员必须本人参加听证。

第七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必须参加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本人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加强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加强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加强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加强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工作的通知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10月28日,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召开全市安全形势分析会,市政府相关领导对近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现将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当前正值秋冬转换季节,大风天气多、降雨量少、风干物燥。

天气转冷,采暖用电用气逐步进入高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严峻。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深入分析本区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强化安全工作研判,突出安全管理重点,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对安全生产工作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防止出现麻痹松懈思想。

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强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切实把安全责任扛在肩上,把压力传导到位,把责任压实压紧。

二、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一是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突出高层建筑、宾馆饭店、社会旅馆、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重点检查消防安全管理状况、疏散通道是否畅通、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等,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控制和疏导人员,严防拥堵、踩踏等突发事件。

二是开展景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加强游客运载工具、大型游乐设施、蹦极、索道、玻璃栈道等带有危险性旅游项目的排查监测和维护管理。

强化景区流量管控,严格落实旅游高峰时段分流工作措施,严防发生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京文法[2002]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文化局
【发布日期】2002.03.06
【实施日期】2002.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文法〔2002〕5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京办发〔2001〕24号)的统一要求,我局对1980年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我局研究决定,目录中所列规范性文件共23件自即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艺演出经营单位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89)京文演字第290号)
2.北京市文化局关于核发《北京市营业性歌厅、舞厅乐队演奏许可证》和《北京市营业性歌厅、舞厅歌手演唱许可证》的通知(京文演[1991)41号)
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加强映出“少儿不宜”影片管理的通知(京文演[1991]221号) 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制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京文演[1993]59号)
5.北京市文化局印发《北京市文化局关于收取计划外演出管理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文。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13•【字号】京安字[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安字〔2006〕5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单位:2006年国庆节即将来临,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6〕32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切实做好全市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安全、祥和的节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会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各区县政府及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对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行业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落实安全责任,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并加强督促检查。

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凡因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全市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突出重点,迅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一)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

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煤矿负责人井下带班作业制度,做好冒顶、透水、冲击地压等事故和灾害的防范工作。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消防安全隐患大扫除暨“五清” 专项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消防安全隐患大扫除暨“五清” 专项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消防安全隐患大扫除暨“五清” 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19.09.11•【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消防安全隐患大扫除暨“五清”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的批示指示,《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和火灾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防安办字〔2019〕43号)《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安全隐患大扫除暨“五清”专项行动的通知》(防安办字〔2019〕44号)要求,纵深推进“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检查执法专项行动,持续深化火灾风险隐患“三自”活动,有效净化消防安全环境,确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消防安全,即日起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扫除暨“五清”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清扫可燃物。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紧密结合秋冬季防火工作和“三自”活动要求,坚持“全员发动、全民行动、全面清理”的原则,重点突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前屋后、楼顶阳台、疏散通道走廊、储藏室、电缆管道井可燃杂物的清扫,确保无死角、无盲区。

特别是核心区域要天天清、反复清、滚动清,确保干干净净、平平安安。

二、清理电动自行车。

据市防火委通报,8月份以来,我市电动自行车火情较多。

8月17日22时45分,海淀区牡丹园10号楼某层楼道发生火灾,燃烧物为楼道内堆放的杂物和两辆电动车,现场救出1名重伤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

8月19日21时50分,东城区龙潭北里七条1号楼某单元某室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正在充电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故障引发。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京文旅发〔2021〕196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文化部,局属各单位,北京演出行业协会、北京网络文化协会、首都剧院联盟,各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加强对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廓清本市演出行业风气,严格对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举办单位的监管,强化对演艺人员的教育管理和道德建设,坚决抵制违法失德失范现象,构建首都文艺演出领域良好生态,推动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演出领域综合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演出主体从业行为(一)演艺人员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政治、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讲合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法律法规水平以及思想品德修养、职业道德素养和人文艺术涵养,敬畏法律红线,严守道德底线,见贤思齐,以德为先,摒弃“流量至上”思想,争做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

(二)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举办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要依法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严格执行演出经纪人执业许可制度,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要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主体资质管理和演出经纪人执业许可制度。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业务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京文市[2005]6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文化局
【发布日期】2005.01.24
【实施日期】200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文市[2005]62号)
全市各娱乐场所:
为了加强对我市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娱乐场所安全工作,确保全市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范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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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做好“迎国庆创首善”文化娱乐场所安全
规范经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文市[2004]85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文化局
【发布日期】2004.09.17
【实施日期】2004.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做好“迎国庆创首善”文化娱乐场所安全规范经营工作的通知
(京文市[2004]853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任务。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首都的安全稳定,始终把维护首都安全稳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任务。

为迎接国庆55周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文化局就进一步做好“迎国庆创首善”全市文化娱乐场所安全规范经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近年来,全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贯彻落实安全、消防法律法规,抓好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目
前全市仍有一些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甚至不了解法律法规在这方面赋予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时有发生,许多隐患还相当突出,直接威胁着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要积极组织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认真学习、深入贯彻新颁布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和《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自2004年4月20日起正式施行),切实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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