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煤人2004765号
经营
文广局
(一)开业登记费 1、企业法人 (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 (2)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部分 工 商 局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3、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 团体的经营活动或设立非法人企业 (二)年检费 二、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注册登记 1、开业登记费 2、变更登记费 3、补(换)发营业执照费 4、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水利局 取水许可证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人 防 1、6级 办 2、6B级 农 业 局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渔业船舶检验费(22项196个标准) 元/证 元/套 元/证 元/证 元/证 10 12 5 10 10 10 12 5 10 10 按注册资金 按超过部分 元/次 元/次 元/户 元/户 元/户 元/次 元/份 元/套 元/m2 元/m2 元/证 元/证 0.8‰ 0.4‰ 300 100 50 20 10 10 3 10 1200 600 5 5 0.8‰ 0.4‰ 300 100 50 豫价费字[1999]279号 20 10 10 3 10 1200 600 5 5 豫优办[2005]2号 豫优办[2005]2号 计价格[2000]559号 豫价费[97]353号 豫财预外字[1999]11号 豫计收费[2001]1754号 豫计收费[2003]141号 豫计收费[2003]141号 豫价费[97]353号 济发改收费[2007]119号
25 10 10 90 70 50 30 40 10 15 10 10 1 5 35 80 1 3 1.5 30
25 10 10 90 70 50 30 40 10 15 10 10 1 5 35 80 1 3 1.5 30
豫价费字[2000]255号 豫价费字[1992]314号 计价费[1996]1222号 豫价市字[91]28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06]9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06]9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提高我省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河南省煤炭条例》及《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职业准入的范围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范围包括下列从业人员:(一)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以下简称“五职”矿长)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二)在煤矿安全生产和基建岗位上从事技术、生产安全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三)在煤矿安全生产和基建岗位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等专业的技术工人;(四)在煤矿安全生产和基建岗位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等专业的成建制劳务工;(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规定的其他工种技术工人。
二、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凡在省内煤炭生产和煤矿基本建设企业从事以下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是60岁以下男性且必须达到下列相应的职业准入标准:(一)“五职”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
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煤矿的“五职”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的职业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国有煤矿的“五职”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煤矿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经历并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书》;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五职”矿长培训和矿长资格证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五职”矿长培训和矿长资格证管理的通知豫煤安〔2007〕631号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有关培训机构:为切实加强我省煤矿“五职”矿长资格证管理,进一步规范“五职”矿长培训、考核、颁证和年审制度,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五职”矿长任职条件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06〕98号)和《关于落实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煤人〔2007〕291号)文件规定,凡拟任煤矿“五职”矿长人员,必须达到以下条件:1.不超过60周岁的男性,身体健康,能适应井下艰苦劳动条件,具备深入现场检查、指挥生产的基本素质。
2.国有重点煤矿“五职”矿长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正职矿长还必须具备生产或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地方国有煤矿“五职”矿长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正职矿长还必须具备生产或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4.乡镇煤矿“五职”矿长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经历,正职矿长还必须具备生产或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培训、考核和颁证1.煤矿“五职”矿长的任职资格培训工作实行教考分离,由省局统一组织和实施。
省局根据全省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培训机构进行“五职”矿长任职资格的培训工作。
[page_break]2.初次担任“五职”矿长的人员,在任命(聘任)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或“五职”矿长所持矿长资格证到期前至少二个月,必须及时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领取或换发矿长资格证。
3.培训期间省局派人对培训情况进行巡查,重点查看培训机构是否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授课,以及学员的出勤率是否达到规定。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撤销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公告
资格证书编号
原工作单位和职务
李俊峰
13041020002126
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防突队队长
申周娃
12041020003493
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综掘一队队长
于彦胡
13041020002128
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通风防突部部长
陈全福
13041020007328
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检查部部长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撤销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14.12.04
【字 号】
【施行日期】2014.ຫໍສະໝຸດ 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撤销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公告
因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撤销下列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张广育
13041020002127
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
孙来宾
12041020003143
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特此公告。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12月4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880号)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省计委《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1442号)、《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豫计收费[2003]9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及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联席会议豫整发[2003]4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编制了《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汇总了国家和省批准的,截止2005年11月30日前的全省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部门)执收范围、征收标准、执收时限等,应分别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对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新增收费项目,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自动进入管理目录。
管理目录实行年度定期公布制度。
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本《目录》共汇总了收费项目69项,其中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并制定标准的24项;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标准的23项;省发展改革委立项并制定标准的22项。
医疗服务价格和教育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未列入本《目录》。
四、2005年11月30日以前国家和省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目录》为准;2005年12月1日以后,我省新增或调整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序号│收费项目│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 1 │资产评估收费│财政│国家发改委│国家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豫价房字[1992]222号││├────┼─────────────────────┼─────────┼───────────┼──────────────────────────────────────┼───────────────┤│ 2 │社会审计业务收费│财政│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豫价房字[1997]340号│国家立项,省定标准│├────┼─────────────────────┼─────────┼───────────┼──────────────────────────────────────┼───────────────┤│ 3 │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财政│省发改委│省计委豫计收费[2003]2190号;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4]1387号││├────┼─────────────────────┼─────────┼───────────┼──────────────────────────────────────┼───────────────┤│ 4 │税务代理业务收费│国税地税│省发改委│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价格[1999]2370号;│国家立项,省定标准││││││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豫价费[1999]238号││├────┼─────────────────────┼─────────┼───────────┼──────────────────────────────────────┼───────────────┤│ 5 │商标代理收费│工商│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746号;省物价局豫价费字[1995]220号│国家管理以外部分由省制定│├────┼─────────────────────┼─────────┼───────────┼──────────────────────────────────────┼───────────────┤│ 6 │工商咨询代理服务收费│工商│省发改委│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2005]827号││├────┼─────────────────────┼─────────┼───────────┼──────────────────────────────────────┼───────────────┤│ 7 │土地评估收费│国土资源│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计价格[1994]2017号;省物价局、土地局豫价房字[1996]12号││├────┼─────────────────────┼─────────┼───────────┼──────────────────────────────────────┼───────────────┤│ 8 │测绘产品收费│国土资源│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2001]94号;国家测绘局国测财[2002]3号;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4]3031号;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 9 │地产交易服务费│国土资源│省发改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省计委豫计收费[2001]1667号│国家立项,省定标准│├────┼─────────────────────┼─────────┼───────────┼──────────────────────────────────────┼───────────────┤│ 10 │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国土资源│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1107号│国家立项,省定标准│├────┼─────────────────────┼─────────┼───────────┼──────────────────────────────────────┼───────────────┤│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环保│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财综[2001]54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 │││││││号;省计委、环保局豫计收费[2002]454号││├────┼─────────────────────┼─────────┼───────────┼──────────────────────────────────────┼───────────────┤│ 1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环保│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783号;省计委豫计收费[2001]1147号││├────┼─────────────────────┼─────────┼───────────┼──────────────────────────────────────┼───────────────┤│ 13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收费│环保│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计价格[1999]1556号;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2]39号││├────┼─────────────────────┼─────────┼───────────┼──────────────────────────────────────┼───────────────┤│ 14 │核设施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环保│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4]1333号;省发改委、省│││││││环保局豫发改办[2004]81号││├────┼─────────────────────┼─────────┼───────────┼──────────────────────────────────────┼───────────────┤│ 1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建设│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省计委、建设厅豫计收费[2000]94号││├────┼─────────────────────┼─────────┼───────────┼──────────────────────────────────────┼───────────────┤│ 16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建设│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以房产为主││││││;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17 │工程建设监理费│建设│国家发改委│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价费字[1992]479号;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2]196号││├────┼─────────────────────┼─────────┼───────────┼──────────────────────────────────────┼───────────────┤│ 18 │房产交易手续费│建设│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计价格121号;省物价局豫价房字[1999]332号;省计委、建设│省定部分标准││││││厅豫计收费[2002]315号││├────┼─────────────────────┼─────────┼───────────┼──────────────────────────────────────┼───────────────┤│ 19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建设│省发改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第187号│国家立项。
河南省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办法
河南省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平均先进,科学合理;(四)以人为本,减轻工人劳动强度。
第三条:本办法煤矿劳动定员是指以矿井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煤矿井下生产的最大入井人数。
包括煤矿设计劳动定员和煤矿核定劳动定员。
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产煤市所属矿井制定的统一定额定员标准是企业工资分配的依据,煤矿企业管理的基础。
以统一定额定员标准核定汇总的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得突破相应时期本办法核定的劳动定员人数。
第四条: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所辖矿井定员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
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煤炭工业局批准,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但增加采区采掘人员后同比换算的在册人数不得突破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审查、报省煤炭工业局经备案并确认的采掘人员定员数。
第二章煤矿劳动定员第五条:煤矿设计劳动定员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单位核算,省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审查,省煤炭工业局确认的煤矿劳动定员。
煤矿核定劳动定员是指:(一)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矿井劳动定员未经确认,由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核定、省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审查,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并确认的煤矿劳动定员。
(二)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劳动定员经确认后,因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或采掘工艺、生产系统及开采难易程度发生重大变化,按照本规定由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重新核定、省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审查,报省煤炭工业局重新备案并确认的煤矿劳动定员。
第六条:省煤炭工业局成立煤矿企业劳动定额定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煤矿劳动定员工作的行政领导。
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委收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河南省煤矿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河南省煤矿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安全培训工作质量,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助推我省煤炭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产煤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名考核及申请办证工作。
各煤矿企业负责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属煤炭企业、神火集团、地煤集团、中煤资源河南分公司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培训管理部门。
第二章培训组织管理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全员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培训的机构,配备培训管理人员,保障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从事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培训条件。
企业新成立培训机构从事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应及时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
第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当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十天。
第六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学时,每年日常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七条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河南省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进行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洛发改收费[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09〕30号)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认真开展好“企业服务年”活动,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价格和收费工作中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活动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9〕460号)精神,我委组织开展了涉企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清理工作。
现将我市涉企收费专项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企收费专项清理的基本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统一部署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精神,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工作经过认真查阅政策文件规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结合洛阳实际对涉及面向企业的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审核。
经过清理,涉企收费项目保留113项(其中降低收费标准21项),取消和停止收费项目33项(详见附表)。
对企业反映较多的个别省定收费项目,已向省提出降低收费标准的建议。
本次清理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后,上级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级涉企收费项目公布后,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继续深入清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企收费,重点清理垄断行业、中介机构借助垄断地位或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清理结果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要坚决落实省、市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要求,对涉企收费项目中收费标准规定有上下限幅度的,统一按下限标准执行;对2009年新开工工业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省及省以下实行“零费制”,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豫煤行〔2008〕767号11.20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煤行〔2008〕767号11.20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煤行〔2008〕767号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煤炭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神火集团: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精神,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南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投产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要根据要求编制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按规定办理报批和验收手续。
附件:关于加强全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意见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主题词:煤矿技术管理实施意见通知————————————————————————————————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11月20日印发————————————————————————————————校对:程乐金附件关于加强全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放顶煤期间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河南省煤炭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放顶煤开采应积极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提高煤炭开采安全可靠性,实现合理、高效、本质安全型开采。
第三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加强对煤矿放顶煤的管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煤矿企业编制的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进行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煤矿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经验材料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煤矿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经验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6.08.30•【文号】煤安监司办〔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煤矿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经验材料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6〕1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多措并举科学施策强力推进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经验材料印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6年8月30日多措并举科学施策强力推进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河南煤矿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经验材料近年来,河南煤监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坚持“防伤亡事故和防职业病危害并重”和“一切为了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思路,通过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强力推动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为提升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水平和能力探索出一条新路子,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一、精准研判,启动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工作河南煤监局通过监察执法发现,河南煤矿职业病发病情况严重,某国有大矿近10年新发职业病207人,仅2013年、2014年就达到28人和 27人,32年来因职业病死亡149人,年均死亡4.7人,远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同时,多数企业内部职业卫生管理体制不顺、职能分散,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技术不够熟悉,职业病危害源头防控基础薄弱。
针对这些基本情况,河南煤监局对内设处室职能进行调整,明确监察二处专职负责煤矿职业健康监察,强化职业健康监察工作,并通过“三个着力”,逐步启动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工作。
(一)着力专题调研,掌握建设基础。
一是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工作调研,了解企业需求。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04年冬季民用煤炭市场综合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04年冬季民用煤炭市场综合治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郑政办文[2004]103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25
【实施日期】2004.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04年
冬季民用煤炭市场综合治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4]103号2004年11月25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2004年冬季民用煤炭市场综合治理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民用煤炭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民用煤质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现结合我市民用煤炭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己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对我市民用煤炭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治理检查。
工作目标是:坚决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企业,严厉打击严重不执行相关生产标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用煤炭市场的经营秩序,确保市民用上符合标准的放心煤。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济源市科源矿产品有限公司福利企业资格问题的批复-豫民文[2007]146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济源市科源矿产品有限公司福利企业资格问题的批复正文:----------------------------------------------------------------------------------------------------------------------------------------------------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济源市科源矿产品有限公司福利企业资格问题的批复(豫民文〔2007〕146号)济源市民政局:你局《关于济源市科源矿产品有限公司福利企业资格的请示》(济民〔2007〕7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号召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兴办福利企业。
1989年3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的通知》(豫政办〔1989〕13号)中明确规定:“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办的原则。
各级政府除积极支持民政部门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外,还要大力提倡乡村、街道、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热心社会福利企业的人士兴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人兴办经济实体。
”1990年9月15日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多种渠道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在办法附则中虽然说明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和集体社会福利企业,但同时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没有规定个体和私营企业不准申办福利企业。
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指出:“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情况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7.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
理专项行动情况的通知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9年9月份以来,我省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的部署和《河南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目前已进入检查复查阶段。
为全面掌握我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请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于2010年7月13日前将本地专项行动(包括石英砂生产企业危害治理)开展情况书面报省安全监管局综合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一)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三)专项行动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专项行动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建立情况,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重点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
备、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专项行动中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复查企业数、要求整改企业数以及拟提请关闭企业数;石英砂生产企业危害治理进展情况。
(五)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等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情况。
联系人:谢一兵包海洋
联系电话:65865661 65866811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河南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办事指南
河南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申办流程(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矿长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统一向局政务受理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二)局政务受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然后转交局煤监办进行审核。
(三)局煤监办对局政务受理中心转交的材料进行集体审核,经集体审核合格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名单在局网站上公告,并按规定颁发证书。
四、申报材料(一)煤矿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安全资格证申报材料1.《培训报到通知书》2.《资格证审批表》3.身份证彩色复印件4.毕业证原件(学历证明)及彩色复印件5.任命文件注:第1项和第2项材料由主管单位出具盖章。
河南煤化集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郑煤集团、义煤集团、省煤层气公司、神火集团、国投煤炭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地煤集团等8家单位参加培训人员由集团公司负责出具;地方保留煤矿企业参加培训人员由所属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煤矿监管部门负责出具。
其他材料提交复印件的,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二)煤矿正职矿长任职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申报材料1.《培训报到通知书》2.《资格证审批表》3.身份证彩色复印件4.毕业证原件(学历证明)及彩色复印件5.任命文件6.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注:矿井因基建、技改或长期停产等其他原因没有第6和7项规定材料的,可由主管单位出具证明,说明矿井生产(核定)能力和瓦斯等级。
第1项和第2项材料由主管单位出具盖章。
河南煤化集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郑煤集团、义煤集团、省煤层气公司、神火集团、国投煤炭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地煤集团等8家单位所属煤矿培训人员由集团公司负责出具;地方保留煤矿企业培训人员由所属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煤矿监管部门负责出具。
其他材料提交复印件的,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省内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满足工作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水文地质类型简单和中等的小型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1,中型矿井不少于2人,大型矿井不少于3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在此基础上多配备1—2人。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地测部门应独立,并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须经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应每年接受一次业务知识培训。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三条矿井应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单和中等的小型矿井探放水钻机不少于2台,中型矿井不少于3台,大型矿井不少于4台,水文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在此基础上增加2-4台。
单台探放水钻机每班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新上岗的探放水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防治水工程量大的矿井,探放水工应享受井下生产一线岗位薪酬待遇。
第四条煤炭企业应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物探技术,建立物探作业队伍,至少装备两种以上的物探设备,满足所属矿井物探工作需要,煤矿也可自行购置适合本矿水害特点且能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物探设备,或与有相应物探技术能力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物探工作.第五条煤矿主要排水地点,以及不能实现自流的探放水作业地点和采据生产地点,应当建立能力符合要求、可靠完善的排水系统,有工作和备用水泵,备用水泵要热备。
人防工程钢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人防工程土建质量控制1、人防门框及钢筋安装应按什么流程施工?人防门框及钢筋安装流程如下:安装底板钢筋及墙体插筋留置门框墙下槛梁后浇施工带并预埋门框支架地锚浇筑底板混凝土安装、固定门框件安装门框墙体钢筋及预埋管件从流程图可知,底板钢筋、墙体插筋安装以及下槛梁处后浇施工带的留置,是人防门框安装的紧前工作,门框墙体钢筋安装时人防门框安装的紧后工作。
其中突出一个原则,即“先立门框,后绑墙筋”。
2、为什么人防门框安装到位后,应进行有效的变位约束?人防门框安装到位后,必须对其进行上下方向、左右方向,尤其是前后方向的变位约束,否则在混凝土侧应力及施工扰动下,门框将会产生被动变位。
上下方向和前后方向的变位约束,相对简单,即采取附加钢筋的形式,使其钢筋端头顶住门框下沿及左右两侧沿。
而前后方向变位约束,较前者较为复杂,并且门框前后方向的变位直接影响门框应冲击波面的垂直度,势必会直接影响门扇与门框的贴合度。
3、如何解决下槛梁与底板混凝土的连续性与整体性及门框前后方向的变位约束?《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第6.4.11、9.1.1条都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强调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门框墙应连续浇筑成整体。
对于下槛梁及门框侧墙根部来说,应与底板混凝土连续浇筑成整体。
为了达到这一要求,人防门框应在底板浇筑混凝土之前安装完成,否则下槛梁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将无法安装门框。
但是,在浇筑底板混凝土前,就安装门框,又会导致很难对门框进行有效的变位约束,尤其是限制门框前后方向变位的约束。
而人防门框前后方向的变位约束,系关门框迎冲击波面的垂直度,系关门扇与门框的贴合度。
那么怎样做才能既能保证下槛梁与底板混凝土的连续性与整体性,又能保障门框前后方向的变位得到有效约束呢?可以采取在门框墙下槛梁与底板交叉节点部位留置后浇施工带、在底板上预埋地锚的方法,来解决上述矛盾。
具体做法如下图:在底板钢筋、门框墙下槛梁钢筋及门框墙侧墙竖向插筋安装完成后,浇筑底板混凝土之前,在门框墙下槛梁两侧的底板上,留置宽度为:宽为“B+下槛梁宽+B”、深度为“H”的后浇施工带,与此同时,在门框墙两侧的底板钢筋上各焊接预埋不少于2个地锚。
平顶山高庄矿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关于印发《平顶山高庄矿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的通知公司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平顶山高庄矿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经高庄矿公司一届六次职代会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落实。
平顶山高庄矿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9月20日平顶山高庄矿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印发平顶山高庄矿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为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平顶山高庄矿实业有限公司矿井关闭员工转岗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的意见》(豫政〔2016〕10号)、《关于做好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6〕53号)和集团《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平〔2016〕172号)文件精神,为扎实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转岗分流安置范围为高安煤业及各重组煤矿全体在册员工及支付劳务费用人员。
其中,高安煤业2295人,根据集团整体工作部署,结合矿井回收关闭进度,2016年安置1427人;各重组煤矿根据集团退出关闭计划及职工分流任务组织实施。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履行民主程序,积极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二)坚持阶段性原则。
按照集团整体工作部署,结合我公司实际,依照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三)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方针,对于重大议题,广泛征询和充分尊重职工意见,全面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坚持多渠道安置原则。
以“利于职工,利于企业”为前提,尊重职工个人意愿,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转岗安置、自谋职业”等多种渠道,有序推进职工转岗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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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煤人…2004‟765号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局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河南煤炭行业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豫煤人[2004]80号),我局制定了《河南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煤炭工伤保险医疗暂行办法通知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2004年11月29日印发河南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以下简称“《规程》”)和《河南煤炭行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试行办法》(豫煤人[2004]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包括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臵服务。
河南煤炭行业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职工医疗服务管理实行统一政策,以六国有煤业(集团)公司、局直属企业为单位实行“三级管理、二级核算”,由河南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煤社保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参加河南煤炭行业工伤保险统筹的职工因工伤及其并发症(需河南煤炭行业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或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下同)进行医疗救治、康复与辅助器具安装配臵,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康复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臵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实施后,在河南煤炭行业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其委托机构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河南煤炭工业局人事处和省煤社保中心是河南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有关政策法规;(二)负责研究制订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煤炭行业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用和辅助器具配臵费用的审核、结算等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选择审定为煤炭行业工伤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臵机构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五)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臵机构(以下统称“工伤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对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六国有煤业(集团)公司、局直属企业劳资社保机构(以下称“企业经办机构”)是本企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二)负责本企业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费、康复治疗费和辅助器具安装配臵费用的初步审核及汇总、上报、待遇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三)对本企业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医疗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四)为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是指根据煤炭行业工伤职工的分布情况和医疗救治需要,与省煤社保中心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要本着“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为工伤职工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服务范围分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急救医疗机构。
其主要职责:(一)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服务,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合理的医疗救治;(二)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应指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三)承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有康复治疗条件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可以受委托承办工伤职工的康复治疗;(四)受理工伤职工医疗救治情况的查询,并提供相关服务与指导。
第八条要加强对工伤医疗救治的组织领导,在企业内部成立工伤急救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建立反应迅速、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伤医疗三级急救网络,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合理的医疗救治。
第九条与省煤社保中心签订康复服务协议、辅助器具安装配臵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或辅助器具配臵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管理规定和本办法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或安装配臵辅助器具。
第三章医疗管理和医疗待遇第十条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须及时通知本企业经办机构和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十一条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在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确诊3日内,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煤社保中心报告,并提交《河南煤炭行业工伤职工首次入院报告书》(附件1),省煤社保中心接到报告3个工作日内,应派出或委托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赴首次就诊的医疗机构探视工伤职工,核查职工身份以及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工伤职工建立工伤医疗档案,定期了解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治疗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工伤医疗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工伤的基本情况、入院时伤病情况、抢救措施、初步诊断和最后诊断结论;治疗进展、用药情况、特殊诊疗情况:转院、出院记录以及工伤职工各阶段的功能诊断情况等,工伤医疗档案是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费用审核、特殊诊疗项目审批、转院和早期康复治疗审批以及能否进行工伤医疗终结的重要参考资料,企业经办机构和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应相互配合积极做好工伤医疗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应为受伤职工出具诊断证明,并明确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需要诊断职业病的,企业经办机,构应及时申报。
工伤职工在门诊就医,应使用由省煤社保中心没计的统一双联处方,工伤职工住院诊疗实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明细制度。
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结论下达后,仍需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凭《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见《规程》表5-1)到企业经办机构备案,并由企业经办机构通知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实行挂账管理。
第十五条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职业病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统称“三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实施救治应按照国家、省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三目录”执行。
凡超出“三目录”范围外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使用“三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应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签订自费协议。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和住院服务标准暂按河南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住院服务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到院外就诊或院外购药,其出院带药量不得超过1 5天。
门诊治疗药量一次不得超过7天。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因本企业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确诊后无条件治疗确需转院到河南煤炭行业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外治疗的,首先由企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理由,并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见《规程》表4-1),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所在企业经办机构同意,报省煤社保中心批准后,方可外转至指定医疗机构。
外转职工须再次转诊转院的,仍需按程序再次办理转诊手续。
企业内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之间转诊转院的,由企业经办机构审批。
第十九条转诊转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的需到批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否则超期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未经批准的转诊转院和转诊转院手续不全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结论下达后仍需治疗受伤部位的,由企业经办机构凭《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和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报省煤社保中心,核发《河南煤炭行业工伤职工医疗手册》(以下简称“《医疗手册》”)。
工伤职工凭《医疗手册》在本企业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需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见《规程》表4—2),经奉企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企业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煤社保中心批准,力可按规定住院治疗。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只有治疗工伤或者经确认属于旧伤(病)复发期间的医疗费,才能按工伤医疗待遇处理。
其治疗非工伤或非因工受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工伤医疗期(或称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由河南煤炭行业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以下称“省局鉴定办”)按照《条例》规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经省局鉴定办确认的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二十三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达到规定的医疗期限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单位应按规定为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选择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的医疗机构,并向本人所在企业申报。
由企业经办机构填写《河南煤炭行业工伤职工异地医疗机构就诊申请表》(附件2),向省煤社保中心备案后,在批准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经外地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本企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四章康复治疗与辅助器具配臵第二十六条依法参加河南煤炭行业工伤保险且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在伤病情相对稳定、工伤医疗期满后或医疗终结后被评定为因工伤致残或旧伤(病)复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保险康复对象范围:(一)工伤医疗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而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二)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根据伤病情况进行康复检查,其中,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进行医疗康复;(三)被评定为伤残,且具有医疗与护理依赖、心理障碍、智力和言语功能障碍,或伤残后合并较严重的褥疮、泌尿系反复感染情形的,应进行医疗康复或职业康复;(四)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康复对象,实施中期或短期康复治疗;(五)被评定为一至二级残疾,且出现严重合并症(如严重褥疮久治不愈、严重泌尿系反复感染、时有呼吸困难等)的康复对象,由省煤社保中心按规定指定工伤康复机构以设立“家庭病床”方式实施康复治疗;(六)医疗终结后被评定为一至十级,且已列入统筹范围内管理的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