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2009年10月10日 财税[2009]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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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增值税改革相关后续政策变化详解

2009年增值税改革相关后续政策变化详解

2009年增值税改革相关后续政策变化详解核心提示:1.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一、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与衔接1.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产品和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包括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应该说,财税[2009]11号文与财税[2006]117号文的精神并无大的变化,只是在个别政策上存在微调:(1)在“供热企业”的具体界定上,两个文件存在些微区别。

财税[2009]11号文规定文件中的供热企业均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其中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高校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实务探析——以XT_大学为例

高校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实务探析——以XT_大学为例

2023年3月第26卷第5期中国管理信息化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Mar.,2023Vol.26,No.5高校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实务探析——以XT大学为例彭欣菲1a,2,周 钰1b,刘 翔1a(1.湘潭大学 a.计划财务处;b.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2.长沙学院 计划财务处,长沙 410022)[摘 要]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降低研发机构研发成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以下简称“2009年115号文”),自2009年起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实施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2010—2020年又多次发文,明确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202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下简称“2021年6号公告”),将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2019年91号公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到底高校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运用实效如何?是否可以落实到位?本文以XT大学三年国产设备退税实务为例,梳理其从申请备案、退税申报到税款到账的完整退税过程,为高校更好地利用好这一优惠政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校;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doi:10.3969/j.issn.1673-0194.2023.05.002[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23)05-0007-080 引 言学校的固定资产是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高校作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集中地,其落实退税政策的情况对政策实施效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指南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指南

应细则——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
为 了 鼓 励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 退税 管理办法 》( 国税发 [ 00 2 11第 促 进 科 技 进 步 , 我 国 最 近 又 出 台 了 0 9号 ) 0 。新政 策对于 适用对 象、适
对 内外 资研 发机 构在 2 0 09年 7月 1 用设备范围、退税 流程 、办理退税时
0 包 括 以 下 3类 企 业 ,第 一 类 是符 合 财 5 0万美元,如设立 时间在两年及两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 国家税 务总 局 令 第 年以上 ,企业研 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
0 0万元 ; 专职研 究与试验 发展 4 4号 文 科 技 开 发 用 品 免 征 进 口 税 于 10 0人 ; 设立 以来累计购 收暂 行 规 定》 规 定 的 科 学 研究 、技术 人员不低 于 9 00万元。 开发机构。第二类是符合财政部 、海 置 的设备原值不低于 10
关总 署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4 5号 文 二 是 20 0 9年 1 0月 1日 及 其 之
《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用 品免 征 进 口税 收 后 设 立 的外 资研 发 中 心 ,属 于独 立 法 科
0 规 定 》 规 定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和 学 校 。 人 的 其 投 资 总 额 不 低 于 80万 美 元 , 第 三 类是 外 资 研 发 中心 ,特别 要 注 意 属于 公司 内设部 门或 分公 司的其研 0 设立 时问 必 须符 合 规 定 的 标 准 : 是 发 总 投 入 不 低 于 8 0万 美 元 ;专 职 一 5人 2 0 年 9月 3 日及 其 之 前 设 立 的 外 研 究 与 试 验 发 展 人 员 不 低 于 10 ; 09 0 资 研 发 中 心 , 如 新 设 立 时 间 不 足 两 设立 以来 累计 购置 的设备 原值 不低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2009年上半年国家颁布的增值税政策主要有42个(包括2008年签发2009年公布的文件),现归纳整理如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文中没用注明执行和废止时间的,除有关《批复》特批(《请示》中注明的)的时间范围外,均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一、征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产品和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包括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还明确了以下政策: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⑵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1.17•【文号】国税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一月十七日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2009]1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退税账户证明;(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条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

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消费税篇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消费税篇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消费税篇2009年新出台的消费税政策是最近几年最多的一年,但从力度上来看主要是调整卷烟和酒的消费税政策,其次是成品油,现归纳整理如下,供参考:一、卷烟消费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规定,从2009年5月1日起:(1)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2)卷烟实行最低计税价格后,卷烟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①尚未将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②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a、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b、卷烟工业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帐;c、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已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批发企业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简称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简称通知单)后交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工业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卷烟,因调拨价格调整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再重新申报卷烟定额消费税。

(5)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和价格变动卷烟仍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规定上报,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未满1年且未经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从2009年5月1日起,卷烟的消费税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1)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

研发设备清单

研发设备清单

研发:研发即研究开发、研究与开发、研究发展,是指各种研究机构、企业或个人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包括系统及设备的测试,安装,维护,维修等一系列的系统活动。

所了解,全球研发支出总体呈上升趋势,并仍集中在北美、欧洲及东亚和东南亚地区。

美国仍然是世界第一研发大国,中国居第二位,中国的研发开支接近欧盟的总和。

在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全球研发总支出当中,中国约占20%,仅次于美国(27%);日本居第三位,占10%;德国第四,占6%;接下来是韩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印度,他们分别占全球研发支出总额的2%至4%。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五)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七)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八)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高等院校用好税务政策,办妥设备购置增值税退税探析

高等院校用好税务政策,办妥设备购置增值税退税探析

高等院校用好税务政策,办妥设备购置增值税退税探析摘要: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国家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连续出台了关于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本文通过深入解读国产设备退税相关政策文件,客观分析退还增值税纳税主体,根据高等院校购买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策略措施。

关键词:高等院校;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建议一、背景介绍和政策分析近年以来,我国始终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实施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人才强国等重大战略,对满足认定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研发机构购置国产设备并投入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方面给予充分的鼓励与扶持。

2019年11月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第91号)规定: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此办法对研发机构、国产设备具体条件范围、退税申报期限、退税申报流程、退税后期管理等做了详细说明。

2021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2021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此办法对研发机构、国产设备具体条件范围、退税申报期限、退税申报流程、理等做了进一步修订。

二、纳税主体分析《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第91号)明确指出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高校大多申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中所购买的教学和科研相关的固定资产条件的能申请退税。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03.09•【文号】署税发[2010]108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3月9日署税发[2010]108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国务院相关六部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公布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为确保该项政策得以正确实施,现就执行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符合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认定企业),为生产《暂行规定》所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暂行规定》所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以下简称《商品清单》)所列商品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上述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生产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简称:重大技术装备,代码:408);对应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三、鉴于《通知》下发较晚(印发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为尽量减少执行中可能产生的争议,对《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暂行规定》所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的,自2009年9月1日起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处理政策解析

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处理政策解析

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处理政策解析作者:李伟毅汤肖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1期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开后,为规范税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对进口设备免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但由于外资研发中心大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进口时承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造成税负增加。

同时,设备集中采购时增值税进项税规模较大而造成资金占用,资金成本相应增加。

考虑到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吸引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平台,有利于完善我国东部沿海省市的产业结构和外资结构,同时能够为国内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因此需采取必要方式解决其税负变化问题。

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但应符合研发机构条件标准、执行时间、所采购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同时满足的方可免税或退税。

一、政策适用条件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研发机构达标条件。

我国从事科研和技术研发的机构主要包括各类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的机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外资研发中心等类型,其中,前6种主要是以国内资源为主,可统称为内资研发中心。

外资研发中心主要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或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税收政策解析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税收政策解析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税收政策解析作者:戴敏来源:《商业会计》2012年第14期为了促进科技进步、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我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出台了相应管理办法,明确限制条件和资格,使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现行研发机构的优惠政策。

同时,为消除对国产设备的政策歧视,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制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施行。

这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执行到期后的再次延续。

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沿革在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条例》第15条的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退税主要经历以下阶段:(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产设备全部退税。

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最初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给予退税政策,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开后,为规范税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对进口设备免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二)只适用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国税发[2010]9号文明确,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该规定与之前被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不同之处在于,只限定了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并非是指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间延长。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制定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执行期间为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在该文到期后,根据财税[2011]88号文制定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延长了优惠期间,执行时间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3-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有关精神,现就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三、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四、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六、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财税[2009]115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5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2009年10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具体明确如下:一、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1)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具体审核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关于高校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实施效应的思考

关于高校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实施效应的思考

财政税收51关于高校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实施效应的思考敬丽华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江苏常州摘要:为了保障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始终把教育科技放在重要位置。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减轻研发机构研发成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自2009年起,国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实施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实施以来,学校作为八个退税受益主体之一,也是享受退税政策效应比较显著的。

如何规范高效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是每个学校财务工作者都应主动思考的课题。

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高校;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一、引言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水平提升,服务经济发展,依照《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91号公告)明确,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继续执行。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特别是高校作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集中地,落实退税政策的情况对政策实施效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历史沿革为对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有一个更翔实的了解,特对相关政策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最早出现于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2009年,自2009年1月1日起,外购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2009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明确对科学研究机构、学校以及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出台了相应退税管理办法;2011年10月10日,规定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继续执行,执行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扬州调查表-中文

扬州调查表-中文

应用材料公司扬州项目专案材料一、扬州人文、生态环境优越、人力资源丰富 序 号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项目内容扬州城市 地理位置 行政管辖范围 面积和人口 气 候 湿度(%) 年平均降雨量 /mm 水 源 水 质 地平面高度/m 环 保 社会治安 生活设施 医疗卫生 商场及超市扬州市是中国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具有 2500 年的历史(地级市) 。

扬州是一座生态宜居、科技创新城市,四季分明、气候 宜人;生态优美、生活舒适;风景名胜、古典园林等令人留恋忘返,是科技人才的聚集基地。

扬州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治安管 理先进城市” ,2006 年被联合国人居署评为“联合国人居环境奖” 。

扬州人均 GDP 已达 6000 美元。

扬州市地处长江三角洲中心、江苏省中部,东距中国最大的城市上海 270 公里,西距省会南京 90 公里,南临长江,北接淮水, 京杭运河纵贯全市。

扬州市下辖广陵、维扬、邗江三个区和江都、高邮、宝应、仪征四县(市) 其中:市区包括广陵、维扬、邗江三区。

扬州市面积 6638 平方公里,460 万人口;其中市区面积 1000 平方公里,人口 120 万。

扬州市地处亚热带与南温带的过渡气候带;年平均气温 15℃。

79% 。

1020 毫米。

自来水、长江水、运河水、地下水。

优良。

+3 ~ +7 米 。

扬州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超过 300 多天,环保排污总量空间很大,废水排放达三级标准。

扬州市连续九年被评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城市”,民风淳朴,企业员工流动率很低。

扬州现有东方高尔夫和太阳岛高尔夫 2 个 18 洞国际标准型高尔夫球场、西餐厅、温泉、歌厅、酒吧等娱乐设施可为境外人士提 供休闲商务服务。

有五星级、四星级酒店数十家,还有商务酒店及精美公寓,可满足各类人士的商务需求。

扬州市共有 7 所规模较大的医院,其中:四所全国最高等级(甲等三类)医院:扬州第一人民医院、苏北人民医院、扬州第一人民 医院西区医院、扬州市中医院等。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9 1 3年 l 9 2月2 日 5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国务 院令第 19 发布 3号 行条 例>的决定 修订)
于次月1 起 1 内申报纳税 并结清上月税款 。 日 0日 根据 2 1年 9月 3 ( 01 0日 ( 国务院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 缴税款,
第一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
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 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 由省、自 治
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氐 0 万美元 ; 作为公面 者生产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 治区、直辖 市 额不1 于50 自
敝 人不低于50 0 万美元 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翮 于 1 0 氐 0 万元 0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 ,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 或者 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 全额 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外资研发中心适用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 行规 定 销售数量 ; 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 ( 政部、海 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 财 4号)和 关于修 改 < 不予 减税或者免税。
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 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 依照本条例所附 ( ( 资源税税目 税率表 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税_ 征收管理 , 的 依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第十五条 本 条例实施办法由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六 条 本条 例自19 94年 1 1 起施行。18 月 日 94年 9月 l日 8
资 翮 眶形 率 附 : 源税税 目税 率表
开采条件等 见 由财政部商国矧贿 关音 璇 未琉 本 弼 鞠其f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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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继续执行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继续执行

信息之窗 行业资讯The window of the information m P h i n a中国Plant 设备Engineering 工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继续执行【本刊讯】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 总局近日印发《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 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我国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 心采购国产设齡额退还増值税。

《通知》明确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 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 心,包括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 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发 改鈴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 业技术中心等。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 资格审核认定。

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浦合退税 资格的认定条件或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通知》称,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王峰)《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发布十个重点任务【本刊讯】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工信部、财政部联合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编制完成了《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下称《规划》),于近曰发布。

《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我国智能制造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重点任务,对推动我国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制造业竞争新优势、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提出了十个重点任务:一是加快智能制造装备发展,攻克关键技术装备,提高质量和可靠性,推进在重点领域的集成 应用;二是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创新;三是建 设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四是构筑工业互联网 基础,研发新型工业网络设备与系统、信息 安全软硬件产品,构建试验验证平台,建立 健全风险评估、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五是 加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推广力度;六是推动重点领域智能转型,在《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领域试点建设数字 化车间/智能工厂,在传统制造业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制造装备;七是促进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八是培育智能制造生态 体系;九是推进区域智能制造协同发展,推进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群建 设,加强基于互联网的区域间智能制造资源协同;十是打造智能制造 人才队伍。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关于对部分进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关于对部分进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12.25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年第43号)
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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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业科研院所纳税筹划

浅谈农业科研院所纳税筹划

浅谈农业科研院所纳税筹划作者:陆学文周华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1年第03期摘要:随着农业科研院所业务内容的不断拓展和延伸,加强纳税筹划成了财务人员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本文系统整理了农业科研院所主要涉税税种及相关优惠政策,分析了农业科研院所纳税筹划的注意要点。

关键词:纳税筹划税收优惠农业科研所农业历来是我国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

为扶持农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国家在加大对农业各项投入的同时,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农业科研院所业务内容的不断拓展和延伸,加强纳税筹划,充分享受和利用与农业科研院所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成了农业科研院所财务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及本质纳税筹划是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其本质是合规性、事前性、可行性。

二、农业科研院所主要涉税税种及相关优惠政策1、增值税优惠政策现行增值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1)农业科研院所增值税涉税项目主要是种子、种苗、试验用动植物等科研副产品的销售以及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等项目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规定,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2、营业税优惠政策现行营业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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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9年10月10日财税[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具体明确如下:
一、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具体审核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
(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所述设备,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的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附件: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
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八)实验室专用小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工具等)。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五)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
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六)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七)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八)电生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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