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导性案例(10个)(2017年最新)
以采购代替工程招投标的案例
以采购代替工程招投标的案例1. 案例1:某市政府为改善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决定新建一条地铁线路。
为了提高效率,市政府决定采用采购方式来选择地铁建设公司。
他们发布了关于地铁建设的需求和要求,并邀请符合条件的公司提交报价。
通过对各家公司的报价和信誉进行评估,最终选定了一家具备丰富经验和技术实力的地铁建设公司进行合作。
2. 案例2:某医院计划购买一批医疗设备,为了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医院决定以采购方式进行选择。
他们发布了医疗设备的需求和要求,并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供报价和技术方案。
通过对各家供应商的报价、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进行评估,最终选定了一家具备优质产品和专业服务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3. 案例3:某企业需要进行IT系统升级,为了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企业决定以采购方式来选择IT服务提供商。
他们发布了IT系统升级的需求和要求,并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交报价和技术方案。
通过对各家供应商的报价、经验和技术能力进行评估,最终选定了一家具备专业能力和良好口碑的IT服务提供商进行合作。
4. 案例4:某政府部门计划进行一次大型公共建设项目,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部门决定以采购方式来选择施工单位。
他们发布了工程的需求和要求,并邀请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提交报价和施工方案。
通过对各家施工单位的报价、施工经验和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最终选定了一家具备施工能力和丰富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合作。
5. 案例5:某学校计划购买一批教学设备,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学校决定以采购方式进行选择。
他们发布了教学设备的需求和要求,并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供报价和产品样品。
通过对各家供应商的报价、产品质量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估,最终选定了一家具备优质产品和良好用户体验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6. 案例6:某企业计划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机械设备采购,为了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企业决定以采购方式来选择供应商。
他们发布了机械设备的需求和要求,并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交报价和技术参数。
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
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01 案例名称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理时间:2011年8月基本案情:今年6月,浙江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因为对采购结果以及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行为的不满,两家竞标供应商北京四维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西安华测航摄遥感有限公司向浙江省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与其他4家投标供应商相差100多万元的报价低于民航总局1994年颁布的《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是低于成本价格的恶性竞争,而且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也应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慎重审查了此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定,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供应商质疑,但投诉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行业标准均不足以判定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并且中标供应商已经在投标文件中对工期进度作出承诺,故对两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浙江省财政厅抓住了中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这一关键问题,同时将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是否属于未实质性响应等复杂情形逐一剖析,依法作出合理处理决定,给供应商恶意低价投标情形的判定提供了借鉴。
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理时间:2009年11月15日基本案情:2009年9月8日,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预算为1.09亿元的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项目公开招标。
评标结果宣布后,按照招标文件约定,采购人应对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样品进行封存,而未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则由其自行带走。
但在此过程中,多家未中标供应商阻挠中标供应商拆除中标样品,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直至公安机关到场才控制住混乱局面。
未中标的8家供应商随即提出质疑且对答复不满意,于10月13日投诉至江苏省财政厅。
国内外政府采购网比较分析
国内外政府采购网比较分析内容提要:在中国,政府采购是国内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规模庞大,但是相应的管理问题却不断暴露出来,比如铁道部的天价宣传片,从各种问题可以看出政府在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透明方面做的不够完善,也隐藏着腐败问题。
而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政府采购网逐渐建立,各程序也更加规范,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通过国内外案例的比较分析中可以发现问题,获得启示。
关键词:政府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一、研究背景1、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目前,全球公共采购每年总规模已达6万亿美元,发达国家公共采购总规模一般占GDP 的10%以上。
据统计,2011年中国政府采购规模达1.13万亿元人民币,占国家财政支出11%,包括教育、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铁路、交通、能源等,则超过5万亿元,成为全球最大公共采购市场。
但存在规范化不够、信息不透明、效率不够高等问题。
2、国家对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党和国家对于信息化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的理解不断深化,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对信息化的重视也日益加强,并通过政策、计划、规划等手段加以指导和促进,逐步将信息化建设推向落实。
二、理论综述(一)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二)电子化政府采购政府部门在进行采购的过程中,通过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从供应商手中购买商品、劳务、咨询服务等的采购形式。
与传统采购方式相比,电子化政府采购可以消除空间和时间障碍,提高采购时效,降低采购成本;给更多的供应商带来投标机会,增强了竞争,采购机构有更大的选择空间;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了透明度,抑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节省了人手,减轻了工作量。
政府采购法案例
政府采购法案例案例摘要:2005年7月,甲发布《全国动物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
公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某部已从中央基本建设非经营基金、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中获得一笔拨款,用于支付“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的费用。
农业部计划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项目所需要的动物疫病检测、检验、诊断及兽药残留检测等仪器设备和执法交通工具,为此邀请合法投标人进行投标。
乙厂厂长王某及副厂长张某在看到招标公告后专程赶往甲单位进行投标登记。
并且了解到当时参与此项目投标的只有3家企业。
2000年8月8日上午,乙厂在交纳3万元保证金后,与另一家医疗设备厂正式参与竞标。
还有一家企业因资质审查不合格未能参加竞标。
2006年1月,甲派人对乙厂进行了实地考察。
2006年2月,乙厂接到甲通知,要求他们送三套样机到甲下属的某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测。
5月28日,乙厂拿到了检测报告,称其中一套样机不合格。
乙要求重检被拒绝。
2006年10月15日,甲做出《关于对切片检测结果的说明》的书面答复意见,称此检测结果是经过专家签字同意的。
10月30日甲将3万元保证金退回给乙。
乙还了解到甲早已与另一家参加投标的医疗设备厂签定了购货合同。
2001年11月,乙厂向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甲及下属的某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在此次招标采购设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益迪厂的财产权和经营活动,要求两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中,甲向法庭出示了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关材料,以表明整个招投标活动公正合法,并举证乙厂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涉案“冷冻切片机生产制造认可表”是变造而来,由此法院判决:乙厂在投标时采用变造手段弄虚作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乙厂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采用虚假材料进行投标所致,因此,涉案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一起由于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持有异议而产生的政府采购索赔案件。
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
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标题: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揭示合同腐败的经典案例摘要:本文将详细讲述一起涉及政府采购法违规行为的案例。
该案件发生在2010年之前,涉及澳某省的一项大型建设项目。
文章将从具体事件及其时间,相关细节和事实,以及律师的点评等方面展开全面讨论,以揭示合同腐败的问题。
一、案件背景及时间2010年5月15日,某省管理部门决定进行一项大型公共建设项目的采购。
该项目涉及机场建设,总预算达到20亿元人民币。
该事件被命名为“XX机场项目”。
二、违反政府采购法事件详情1.指定特定供应商:管理部门在项目招标期间,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公平竞争的方式,而是指定了特定的供应商。
这一举动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2.招标文件篡改:管理部门在发布招标文件时,篡改了投标条件和要求,有利于指定供应商。
招标文件应该公平、透明,确保每个潜在投标者平等竞争。
然而,这一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并排除了其他潜在竞争者。
3.揽客送礼行为:该项目涉及的建设公司代表在招标过程中大量送出贵重礼品,试图影响管理部门的决策。
这种行为涉及贿赂和滥用职权,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
4.组织内部勾结:管理部门内部的工作人员与指定供应商的代表勾结,共同制定和执行贿赂计划。
他们通过内外部串通,协调了招标文件的篡改、贵重礼物的收受以及合同的指定等各项违规行为。
5.预先沟通费用:相关人员在招标前与指定供应商进行密会,约定支付预先沟通费用以换取投标预期成功。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对竞争的要求。
三、律师点评在这起案例中,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清晰明了,且非常严重。
该管理部门未能遵守招标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原则,违规指定供应商,篡改招标文件,公然接受贿赂,并与指定供应商勾结,共同违规操作。
这种行为不仅涉嫌滥用公权,还严重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旨在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正竞争。
然而,这种案例再次暴露出政府采购环境中的腐败问题。
国内外政府采购网比较分析
国内外政府采购网比较分析内容提要:在中国,政府采购是国内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规模庞大,但是相应的管理问题却不断暴露出来,比如铁道部的天价宣传片,从各种问题可以看出政府在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透明方面做的不够完善,也隐藏着腐败问题。
而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政府采购网逐渐建立,各程序也更加规范,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通过国内外案例的比较分析中可以发现问题,获得启示。
关键词:政府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一、研究背景1、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目前,全球公共采购每年总规模已达6万亿美元,发达国家公共采购总规模一般占GDP 的10%以上。
据统计,2011年中国政府采购规模达1.13万亿元人民币,占国家财政支出11%,包括教育、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铁路、交通、能源等,则超过5万亿元,成为全球最大公共采购市场。
但存在规范化不够、信息不透明、效率不够高等问题。
2、国家对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党和国家对于信息化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的理解不断深化,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对信息化的重视也日益加强,并通过政策、计划、规划等手段加以指导和促进,逐步将信息化建设推向落实。
二、理论综述(一)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二)电子化政府采购政府部门在进行采购的过程中,通过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从供应商手中购买商品、劳务、咨询服务等的采购形式。
与传统采购方式相比,电子化政府采购可以消除空间和时间障碍,提高采购时效,降低采购成本;给更多的供应商带来投标机会,增强了竞争,采购机构有更大的选择空间;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了透明度,抑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节省了人手,减轻了工作量。
政府采购法案例2010
某地源热泵空调招标采购模拟案例一、本案中规定主机采用清华同方系列机型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采购单位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
财政部第十八号令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中供应商具有华东地区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业绩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设定华东地区会相应排除潜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招标文件对供应商条件构成限制是《政府采购法》所不允许的。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注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只能承建1500万元以下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项目,本项目预算2100万元。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项目。
四、招标单位经口头请示招管办领导同意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做法不正确。
采用邀请招标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时本项目不符合邀请招标的两种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导性案例(10个)(2017年最新)
目录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1)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4)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6)指导案例7号: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举报案 (8)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9)指导案例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11)指导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 (13)指导案例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 (16)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19)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21)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2017年11月20日 10:5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关键词货物采购/适用法律错误/采购活动违法案例要点政府采购法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于招标投标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通过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和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都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
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未依照前述规定执行,而依据招标投标法执行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基本案情2004年10月29日,采购人C委托代理机构A就该单位“XX体系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有关仪器设备。
B公司参与投标。
2004年12月1日,代理机构A发布中标公告。
B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向采购人C和代理机构A提出质疑。
2004年12月21日,B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如何合理设置禁止事项
13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如何合理设置禁止事项?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十余个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陆续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
然而,在编制清单过程中,部分省市列举事项泛化,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禁止类事项、要求类事项都列入其中。
与此同时,也有省市结合实际情况对法律法规“禁止事项”进行了衍生与细化。
那么,哪些事项应该列入负面清单?哪些事项没必要列入?各省市在编制清单中有什么创新做法?是否应该针对监管部门设置负面清单?进一步来看,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该如何定性,除了起到警示作用外还有哪些效用?各地负面清单尺度不一梳理十个省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北京、山东、天津、浙江分别针对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设置三类负面清单,湖北与内蒙古增设监管部门的禁止事项。
与此同时,黑龙江、陕西、山西、青海、宁夏只着重针对采购文件编制设置了负面清单,其中宁夏还将负面清单分为服务类、工程类、货物类三种类别,在清单编制中分为强制性事项与参考性事项。
对比北京、山东、天津、浙江等省市格式相近的负面清单,在事项列举与主要依据也存在不同。
例如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列举了未公开采购需求,其具体内容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未公开采购需求”,主要依据是《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6号)。
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列举了未公开采购意向,其具体内容是“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组织的带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未公开采购意向”,主要依据是《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649号)。
与此同时,关于保证金问题,山东列举的事项是违规收取保证金(即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北京列举的事项是未按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财政部首批10个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指导作用
文 ,陈 鹏 贵 州省综合 评标专家库 中心
一 、 发 布 政 府 采 购 指 导 性 案 例 定 事实清 楚 ,适 用法 律正确 的 ;三是 二 、 指 导 性 案 例 的 统 一 规 范 性
的主要 目的和要 求
裁 判说 明充分 ,法律 效果和 社会效 果 和有效实用性
2017年 1 1月 28日,财政 部 国 良好 的 ;四是法 律法 规规定 不清 晰 、
财政部 依法处 理 以 《中华 人 民共
库司 有关 负责 人就 发布 政府 采购 指导 不明确 ,实践 中反 映较 多的。
和 国政府 采购 法 》 (以下简 称 《政府
性 案例答 记者 问 ,发布 了首 批政 府采
财政部 国库 司充 分对政 府采 购指 采 购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政府
购 10个 指 导 性 案 例 。政 府 采 购 指 导 导性 案例 做 了大量 、严密 、细致 的准 采购 法实 施条 例 》 (以下简 称 《政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性案 例的 目的 ,一 是弥 补现 行政府 采 备工 作 ,做 到 四个精 准 。第 一 ,召 集 采购 法实 施条 例 》 )、 《政 府 采购质
切 实 维护 政 府 采 购 市场 秩 序 。
理 由等 内容 ,确 保了 案例的 可读 性和 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采购文件
为 了 指 导 性 案 例 具 有 普 遍 指 导 意 规 范性 。第 四,精心 组织 审改 。在对 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 义 ,财 政部 国库 司确定 了案 例选 取的 指导 性 案例进 行了 多轮修 改后 ,组织 收入 、从业人员 、利 润、纳税 额等规模 四项 原则 ,一是 财政f lBf3已经作 出处 了 编 审 组 成 员 进 行 集 中 审 查 ,有 效 保 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等 。
近两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的九大成绩
近两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的九大成绩佚名【摘要】财政部国库司主要负责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娄洪主任在2017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回顾了近两年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九大成绩。
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来,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推进了一大批改革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7(000)012【总页数】4页(P20-23)【关键词】政府采购工作成绩政府采购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负责人监管机构改革举措财政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财政部国库司主要负责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娄洪主任在2017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回顾了近两年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九大成绩。
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来,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推进了一大批改革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采购规模不断提高,2015年、201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连续突破2万亿元和3万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12%和16.4%,占GDP的比重分别为3.1%和4.2%。
二是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内控管理、信息公开、需求和履约验收、专家管理等一大批规章制度相继实施。
三是政策功能不断显现,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范围向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信息安全等领域拓展。
四是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常态监管、协同监管、动态监管紧密联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互贯通,强基固本取得新的成效。
五是救济机制不断健全,投诉举报案件大量增长的同时,投诉处理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并被寄予更高的期望,政府采购公正性、严肃性有效显现。
六是开放谈判不断深入,多边、双边市场开放稳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的国际参与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
一是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
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招标采购程序,健全公平交易规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行为进一步规范。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12个案例,个个很典型!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12个案例,个个很典型!近年来,财政部发布上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这些公告解答了众多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各种疑问,对后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指导性意义,本次,我们选取了12个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学习。
1.信息公告第687号:“自杀式”投诉不涉及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自己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
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
财政部认定,投诉人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事项并不涉及对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
驳回投诉。
2.信息公告第488号:“天眼查”不是官方查询平台本案例中,投诉人经查询“天眼查”平台,发现陈晓勇是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蓝梭公司监事,且睿泽公司与科展公司企业邮箱地址相同,认为两家公司串通投标。
财政部认定,“天眼查”非工商信息官方查询平台,不具有公信力,通过其查询的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陈晓勇是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也是蓝梭公司的监事,未发现科展公司、蓝梭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信息公告第840号:请律师事务所见证评标不可取本案例中,举报人反映,代理机构仅委托一名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进行见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招标程序违法,中标结果应无效。
财政部认定,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
同时,责令代理机构就评标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4.信息公告第1310号:资格审查前置不可取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代理机构无权在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要求其提供加盖公章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并以其未提供为理由拒绝向其提供招标文件。
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湖南高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个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24•【分类】其他正文湖南高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个典型案例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公司采购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案案情简介:2019年7月25日,原告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宁乡市大屯营集中安置区(二)-(八)期宅间道路及排水排污工程项目,需要向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购买混凝土,由某建设工程公司向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支付货款,另约定了付款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截止2019年12月24日,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共向某建设工程公司供应了总方量为2792.5立方米的混凝土,某建设工程公司应向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支付总货款为124万余元,除去已经支付的65万元,尚欠货款59万余元。
某建设工程公司指定的项目负责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所欠资金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按每月2%支付利息。
后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催收未果。
调处情况:2021年4月,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调对接窗口收案后将该案分流至宁乡市建筑企业协会诉源治理工作站进行诉前调解。
工作站的特邀律师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向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了解纠纷发生背景及当事人基本诉求,并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及项目实际施工人进行沟通。
4月25日,双方就还款达成一致,约定于2021年6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货款及利息,并通过人民调解平台签订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2021年3月30日,宁乡市法院与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设立“宁乡市建筑企业协会诉源治理工作站”,工作站建立特邀调解制度,邀请素质过硬、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人员和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经宁乡市法院登记备案后录入调解平台。
设立宁乡市建筑企业协会诉源治理工作站并建立特邀调解机制,有利于整合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各行业的专业优势,提升解决效率,降低解决纠纷成本,实现企业不打官司,不输口碑又能化解矛盾的实际需求,为建筑企业创新创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 年版)使用说明一、《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适用于设备采购招标。
二、《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七、《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为2017 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写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68502581(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编号:)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目录第一卷 (1)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2)1. 招标条件 (2)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3. 投标人资格要求 (2)4. 招标文件的获取 (2)5. 投标文件的递交 (3)6. 发布公告的媒介 (3)7. 联系方式 (3)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3)1. 招标条件 (4)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4)3. 投标人资格要求 (4)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5. 投标文件的递交 (4)6. 确认 (5)7. 联系方式 (5)附件:确认通知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 总则 (12)1.1 招标项目概况 (12)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2)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2)1.5 费用承担 (13)1.6 保密 (14)1.7 语言文字 (14)1.8 计量单位 (14)1.9 投标预备会 (14)1.10 分包 (14)1.11 响应和偏差 (14)2. 招标文件 (15)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5)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5)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6)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16)3. 投标文件 (16)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6)3.2 投标报价 (17)3.3 投标有效期 (17)3.4 投标保证金 (18)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8)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8)3.6 备选投标方案 (19)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19)4. 投标 (20)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5. 开标 (21)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21)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21)5.2 开标程序 (21)5.3 开标异议 (22)6. 评标 (22)6.1 评标委员会 (22)6.2 评标原则 (23)6.3 评标 (23)7. 合同授予 (23)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23)7.2 评标结果异议 (23)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23)7.4 定标 (23)7.5 中标通知 (24)7.6 履约保证金 (24)7.7 签订合同 (24)8.纪律和监督 (24)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24)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25)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25)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25)8.5 投诉 (25)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25)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5)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26)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27)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27)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28)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29)附件六:确认通知 (30)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0)评标办法前附表 (30)1. 评标方法 (33)2. 评审标准 (34)2.1 初步评审标准 (34)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4)3. 评标程序 (34)3.1 初步评审 (34)3.2 详细评审 (35)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5)3.4 评标结果 (36)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7)评标办法前附表 (37)1. 评标方法 (39)2. 评审标准 (39)2.1 初步评审标准 (39)2.2 详细评审标准 (39)3. 评标程序 (39)3.1 初步评审 (39)3.2 详细评审 (40)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40)3.4 评标结果 (4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1)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42)1. 一般约定 (42)1.1 词语定义 (42)1.2 语言文字 (44)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44)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44)1.5 联络 (44)1.6 联合体 (45)1.7 转让 (45)2. 合同范围 (45)3. 合同价格与支付 (45)3.1 合同价格 (45)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45)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46)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7)4.1 监造 (47)4.2 交货前检验 (47)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8)5.1 包装 (48)5.2 标记 (48)5.3 运输 (48)5.4 交付 (49)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49)6.1 开箱检验 (49)6.2 安装、调试 (50)6.3 考核 (51)6.4 验收 (51)7. 技术服务 (52)8. 质量保证期 (53)9. 质保期服务 (53)10. 履约保证金 (54)11. 保证 (54)12. 知识产权 (55)13. 保密 (56)14. 违约责任 (56)15. 合同的解除 (57)16. 不可抗力 (57)17. 争议的解决 (58)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58)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59)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60)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62)第二卷 (63)第五章供货要求 (64)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65)二、设备需求一览表 (65)三、技术性能指标 (65)四、检验考核要求 (66)五、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 (66)第三卷 (67)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68)目录 (70)一、投标函 (70)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72)二、授权委托书 (72)三、联合体协议书 (73)四、投标保证金 (74)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75)六、分项报价表 (76)七、资格审查资料 (76)(一)基本情况表 (76)(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78)(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79)(四)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80)(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80)(六)制造商授权书 (81)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81)九、技术支持资料 (82)十、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83)十一、其他资料 (90)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招标人为,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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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4
问:“一招三年”只能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吗? 答: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专门针对服务采购的有两个。一个是《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一个是《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37号)。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 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 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其中,对《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的这段表述,很多人认为, “一次采购,三年使用”只能用于政府购买服务,这么理解不对。政府购买服务是一个特有名词,不可拆分, 如果这里的“服务”仅仅指的是“政府购买服务”,那么一定会用全称,而不是“服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 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案例6
问: 招标文件能否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答:可以作这样的约定。法定签订合同的时限是“三十日内”,约定的“十日”在“三十日内”, 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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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定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 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 托、雇用等。
非招标采购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一家国有大型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拟采购一批原材料。
经过内部审批,甲方决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直接委托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进行采购。
乙方在接受委托后,与供应商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对乙方的采购行为进行了审核,发现乙方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于是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有权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2. 乙方在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3. 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三、案例分析1. 甲方是否有权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2)抢险救灾的;(3)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案中,甲方采购的原材料属于一般货物,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
因此,甲方无权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2. 乙方在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信息;(2)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人恶意串通;(3)接受供应商或者采购人的贿赂;(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案中,乙方在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
以下列举几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1)乙方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乙方泄露了采购信息,导致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不公正;(3)乙方接受供应商的贿赂,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采购合同。
3. 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本案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以下列举几种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1)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如被乙方恶意排除;(2)供应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对待,如被乙方要求签订不平等的合同条款;(3)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对待,如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行之 后 ,不 同投标 人之 间混 盖公章 的 过程 中拿错公章 ,将 C 公司的公章 直 术指标 应答 书fDN.价单上 加盖 的是 C
行为 ,构成了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 ) 接加 盖在 自 己的竟价 文件 中 ,未经 核 公司公章 。虽然 C公 司辩称对 此毫不
项 规 定的 “不同投 标人 的投 标文件 相 查就直接上传了竞价文件 。
CASE ANALYSIS I案例分析
【政 府采购指 导性 案例 】
指导案例 6号 XX设备购置采购 项 目举报案
【案例要点 】
2016年 10月 20日,财 政 部 收 法行 为分别 作 出了行政 处罚决 定 :根
公 章具有 代表 公司 意志 的法律 效 到关 于该项 目的举报 信 。来 信反 映 : 据 《政府 采购 法 》第 七十七 条第 一款
足采 信 。基于 D公 司部分 竟价文件 中
代理机构 B发 布网上竞价公告 。201 5
【处 理结果 】
加盖 C公司公 章 ,且两家 公司对此 不
年 8月 17日,竞价截止 ,共六家供应
财政部 作 出监督 检查处 理决 定 : 能给 出合理解 释的事 实 ,应认定 C公
商参 与竞 价 。2015年 8月 24日,代 根据 《政府 采购 法 》第 七十 七条第 二 司与 D 公司的行 为属于 《政府 采购法
不知 情 。D 公司称 确 实存在 竞价 文
财 政部认 为 :公 章具 有代表 公司
《政府 采购货 物和 服务 招标投 标 件 中加盖 的公章 与公司 名称 不符 的情 意志 的法 律效 力 。本 案 中,D公 司提
管 理 办法 》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施 况 ,原 因 是 公 司职 员在与 C公司 对账 交的竞价文件中 ,法人代表授权书 、技
三权分置 案例
三权分置案例三权分置是指将政府的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管权进行分离,使不同部门或机构分别负责。
这一制度改革旨在提高政府的决策效率、减少不当干预和权力滥用,增加市场竞争和社会公平。
下面是关于三权分置的十个案例。
1. 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在这个案例中,政府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所有,但政府仍保留土地的管理和监管权。
这样一来,农民可以自主经营土地,增加农业生产效率,同时政府可以更好地监督土地利用和保护。
2. 铁路运输市场开放:在过去,中国的铁路运输完全由国家铁路局垄断经营。
但随着铁路市场的改革,政府将铁路运输的经营权放开,允许私人企业进入市场竞争。
政府仍保留铁路建设和监管的权力,以确保运营的安全和公平。
3. 医疗机构的自主经营:在这个案例中,政府将医疗机构的经营权下放给院校或企事业单位,使其能够自主经营和管理。
政府仍保留医疗资源的配置和监管的权力,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公平。
4. 企业的独立监管机构:在某些领域,政府为了防止行业垄断和不当经营,会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
这样一来,政府将监管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保证了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5. 教育行政权力下放:在一些地方,政府将教育行政权力下放给学校,使其能够自主决策和管理。
政府仍保留对教育资源的配置和教育质量的监管。
6. 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改革:在金融领域,政府将金融机构的监管权下放给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这样一来,政府与金融机构的经营相分离,保证了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7. 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在中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改革中,政府将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允许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和流转。
政府仍保留土地管理和监管的权力,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8. 公共事业的委托经营:政府将某些公共事业的经营权委托给社会资本或企事业单位,如水务、电力、公交等。
政府仍保留对公共事业的监管和政策指导的权力,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制造 商说 明及检 测报 告等评 判投 标产 果进行确认后 ,代理机构 G于 2017年
【处理结果 】
品技 术参 数响应 的真 实性 。具体 评判 3月 1日发布中标公告 ,并向 H公司发
财 政 部 作 出投 诉 处 理 决 定 :根 据
时 ,如 仅有 投诉 人单 方异议 ,不应 直 送 中标 通知书 。2017年 3月 6日,供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
招标 。2016年 12月 30日,代理机构 评 标委员 会 已进行 复核 ,H公司投 标 在违法 、违规评审的问题 。投诉事项 1、
G 发布招标公告 ,后组织了开标 、评标 文 件 中对 “工 作温 度范 围 ”、 “内存 2、3缺乏事实依据。圄
【政 府采购指 导性案 例 】
指导案例 9号 XX仓库 资格 招标项 目投诉案
供 应商投 诉处 理办 法 》 (财政 部令 第 要依 据是招 标文件 中 “投 标人室 内仓 第 (二 )项 规定 ,责 令采 购人 B予 以废标 。
2O号 )第 十九 条的规定 予以处理 。
库情 况 ”要 求 “存放 货物 在 1楼 ” ,
根据 《政 府采 购供应 商投 诉处理
【相 关法条 】
形的 ,应认定投诉事 项缺乏事实依据 。 的 要 求 ;中 标产 品电 源 电压 为 1 10— 应为 “支持高压直流供电技术 ”,偏差
【相关法条 】
240伏交流供电 ,不支持高压直流供电 , 说明为 “无”。本项目中标产品制造商
《政府采 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 不满足招标文件 中 “能源管理 ”关于 “高 L公 司 向 财政 部 提 交 的 说 明 材料 显 示 ,
依法 获取 了投标 产 品制造 商书面 说明 为 “5℃ -40℃” 的要 求 ;中标 产 品 或链接 作为证 据 ,中标供应 商 H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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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1)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4)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6)指导案例7号: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举报案 (8)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9)指导案例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11)指导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 (13)指导案例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 (16)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19)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21)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2017年11月20日 10:5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关键词货物采购/适用法律错误/采购活动违法案例要点政府采购法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于招标投标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通过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和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都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
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未依照前述规定执行,而依据招标投标法执行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基本案情2004年10月29日,采购人C委托代理机构A就该单位“XX体系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有关仪器设备。
B公司参与投标。
2004年12月1日,代理机构A发布中标公告。
B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向采购人C和代理机构A提出质疑。
2004年12月21日,B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B公司认为:1.B公司投标产品是该类产品中最好的品牌之一,其以最低价投标而未中标,没有合理解释。
2.招标文件中无具体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
3.中标公示应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而未包括,不符合法定标准。
4.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规定的“免保养,无需更换泵管、管路及气瓶”具有排他性,属于歧视性条款。
5.中标人在其他项目的投标中,相同产品的价格比本次投标报价低。
代理机构A称:B公司所投产品的一些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本项目是XX体系建设项目的一部分,应遵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另查明,本项目资金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的招标。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条例当时均尚未发布,具体实施中有些内容存在交叉,例如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中的货物采购应适用两法中的哪一部不明确。
因此,财政部收到投诉后考虑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已明确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监管,项目招标也已按招标投标法进行,为防止职能交叉,财政部未作答复并将投诉移送国家发改委处理。
后B公司以财政部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8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本项目属于货物采购,B公司投诉的是关于代理机构在以招投标方式采购货物的过程中,招投标组织不合法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财政部监管。
2006年12月,财政部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法院判决,财政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
后B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B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财政部投诉处理决定:关于投诉事项1,B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3、4、5,本项目采购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该采购活动违法。
处理理由财政部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所投产品“免保养,无需更换泵管、管路及气瓶”,而B公司所投产品使用了蠕动泵,泵管、管路、气瓶需定期更换,在人员培训内容中也包括蠕动泵的安装与更换,气瓶的安装与更换,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3、4、5,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采购,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而本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
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关键词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分值设置/评审标准案例要点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一方面,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另一方面,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基本案情采购人B委托代理机构A就该单位“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017年3月22日,代理机构A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
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D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017年4月12日,代理机构A发布中标公告。
2017年4月18日,C公司向代理机构A提出质疑。
2017年5月19日,C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C公司称,1.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法,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评标过程未对供应商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公正公平审查,主要依据是:D公司仅为新成立的企业,但中标公告显示其在商务得分中高出了C公司近6分,在技术评分中高出了C公司近20分。
对此,代理机构A称:1.本项目评分标准的设置是根据采购人B以往仓储的实际情况等所提出的要求,以实现仓储财物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2.C公司和D公司在商务得分上的差分,主要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室外仓库情况”,而C公司未提供该情况;技术得分的差分,主要是招标文件“投标人室内仓库情况”要求“存放货物在1楼”,而C公司可提供的存货地点不位于1楼。
财政部查明,C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购买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3、投标人室内仓库情况”的评分细则要求:“根据投标人室内仓库(仓库配套有室内仓储场地不少于7000平方米、高台仓、有监控摄像、存放货物在1楼)横向比较: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单项分数/权重为45分。
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6、投标人室外仓库情况”的评分细则要求:“根据投标人室外仓库场地(仓库配套有室外仓储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有围墙进行物理隔离、有监控摄像、有保安巡逻)的情况横向比较:优得35-40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单项分数/权重为40分。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
处理结果财政部作出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针对本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B予以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B和代理机构A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代理机构A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理理由财政部认为,投诉事项1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C公司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应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而C公司提出质疑的时间(2017年4月18日)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
因此,投诉事项1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2,由于C公司投标文件所显示的租赁仓库位于3、4、5、6楼,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室内仓库情况”中“存放货物在1楼”的要求。
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设置有“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等,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关键词技术参数/判断标准/产品官网信息案例要点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依法独立地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投标产品的响应情况等做出评判。
对于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非因法定事由和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推翻。
在投诉处理阶段,财政部门一般依据评审委员会成员意见、投标产品制造商说明及检测报告等评判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响应的真实性。
具体评判时,如仅有投诉人单方异议,不应直接否认评审专家的意见;如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产品官网信息等证据,而投诉人仅以产品官网信息为依据的,不能当然否认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如投诉人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财政部通过调查取证依法获取了投标产品制造商书面说明或有关检测报告,但不能证明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响应不真实,且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人员构成、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等方面存在明显、严重违法情形的,应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相关法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基本案情2016年12月,采购人W委托代理机构G就该单位“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