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对债权转股权的再认识
市 场 ຫໍສະໝຸດ 经 济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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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C N lGJ Y N I HIHA G JN l A JU☆ 埘 息 的 隋况 下 . 化 解 金 融 从
J . 丑险 减轻 企业 债 务 负 担 的 角度 出发 . 给予 国企 一 定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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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 明确 符舍 债转股的企业范围并 .
不 等 于公 司设 立 的条 件 。 施 转股 ” 实 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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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的公 司制 改造 .将 原 来 的非 公 司制 企 业 改 组 为公 司制企 业 。() 2 原有 企 业 的 债 务 ^ 征得 债权 ^ 的 同意 后 转 为 债权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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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的 股 东职 能 . 正做 到 敢 企 分 开 , 真 进
一
务 支 持的 措 施 . 也是 银 企 问 实 施 债 务 重 组 的 一 种 财 务 行 为 。 为 了更 进 一 步 把 握 “ 转股 ” 笔者 从 以下 几 个 债 ,
“ 债转股” 含义的
基本理解
债 转 股 是 指 企 业 在 进
l 施 转 股 ” 企 业 仅 仅 是 重 点 实 债 的
国有 企业 :
行 规 范公 司制 改 造 过 程 中 . 在 怔 得债 权 人 同 意 下 改 将 “ 转股” 策的实施是党中央 、 债 政 国
务 院 为化 解 金 融 风 险 , 轻 企业 负 担 , 减 促
2是 因 为 负债 过 重 而 陷 ^ 困 境 的 重 . 点 国 有企 业 : 3是 对 产 品有 市 场 、 . 发展 有 前 景 、 因 负 债 过 重而 陷^ 困境 的重 点 国有 企 业 实
对债转股有关问题认识和建议
对债转股有关问题的认识和建议摘要:所谓债转股是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
债转股的初衷是使银行和企业摆脱原来的风险,但与此同时也将所有的风险转移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果再考虑到债转股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风险和问题,我认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债转股的作用是有限的,由此所带来的相关问题需要重新认识。
本文主要对国有企业债转股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债转股;产权;信贷风险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债转股是我国国有企业发展阶段的特殊产物。
是医治由于国有企业资本金不到位或资本金投入不足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所采取的解救措施。
债转股是变相的困难债务重整,是用部分权益替代部分债务。
债务重整是债权人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法律上的原因,对债务人作平常不会考虑的让步。
目前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国有企业因高负债而导致经营性亏损加剧和由于国有企业偿还能力有限而累及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加大。
试想若高负债就亏损,那么“借鸡生蛋”又如何能深入人心。
我认为导致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所处的经济环境和企业存在着大量的非营运性资产而形成的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空耗等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问题固然与国有企业分不开,但若内控严密、社会信用和法律制度完善,又怎么会形成如此之多的不良信贷资产。
应从以下几个几点进行考虑:一、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调整要实施债转股,首先就必须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与制约机制,使国有企业直接面向股东,对股东负责,改变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现状,为实施债转股奠定必要的制度基础。
于此同时要进行相应的企业经营结构的调整、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和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
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债转股是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风险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开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文章从企业的道德风险、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构造、债转股后的资产报酬率、资本市场和中介机构等方面就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展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国有企业负债越来越高,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风险也日益加大,如何对银企间的债务进展重组已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极为突出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于1999年8月通过了《关于实施债转股假设干意见方案》,同意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转为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企业的股权。
这样,原来的银企债权债务关系就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持股关系。
这一债转股政策的出台对化解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风险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债转股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也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
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债转股成败的关键。
本文就从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几方面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作些探讨。
一、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许多国有企业认为债转股是免费午餐竞相争取,而资产管理公司等部门在选择债转股企业时如果不慎重,可能会引发一些企业的道德风险,形成普遍的赖账局面。
由于债转股使企业原来的巨额债务变成股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大大降低,债务的本息将免于归还,这对任何一个身背大量债务而无力归还的企业来说都是极具诱惑的。
再加上许多企业对债转股认识不够,只是简单地认为债务不用归还,而不知道债转股后,股权要求的回报要高于债权,使得许多国有企业纷纷争取债转股。
即使是本应破产的那些资不抵债、生产和经营没有市场前景的企业也存在弄虚作假,争取赶上债转股这班车的现象。
另外,虽然国家对债转股的企业提出严格的选择条件,但缺少具体的操作标准,使入围企业选择操作存在弹性。
在这种情况下,在选择实施债转股企业时如果不慎重,可能会使本来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债务企业心理不平衡:其领导和员工共同努力,加强经营管理,工程建立精打细算,积极还本付息,结果得不到债转股。
浅析公司债权转股权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浅析公司债权转股权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公司通过债权转股权,可消除资金供需双方的矛盾和担忧。
文章详细分析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的背景、前提条件和公司债权转股权所面临的风险,初步提出了严格公司债权转股权的限制条件以及加强后期监管的措施,以弥补公司债权转股权过程中存在的漏洞,防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的风险。
[关键词]公司债转股;背景;前提条件;风险;防范措施近几年我国部分省市陆续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的经济行为,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中介机构行为不够规范的前提下,这对确保公司债权转股权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资金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公司债权转股权的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但民间资本的信贷行为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以非法的形式存在,民间资本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增值能力。
与此同时,民营经济的发展得不到所需的国家信贷资金的支持,造成了资金供求的严重失衡。
民营经济为了发展,以不同形式吸纳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参与其经营活动,民间资本已成为民营经济重要的资金来源,并以不同方式渗透到民营经济实体,对民营经济施加重大影响。
然而,由于受市场环境波动的影响,民间资本所有者由于不了解被投资实体的经营状况,长期处于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地位,时刻存有投资资金无法收回的担忧。
为了协调好民间资本供需关系,为民营经济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让民间资本所有者直接参与被投资实体的经营决策,给民间资本合法的地位和更多的话语权。
国家通过债权转股权方式,消除民间资本供需双方的矛盾和担忧,使资金提供者和资金使用者信息共享、责权分明、地位平等,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公司债权转股权的前提条件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
债权不同于其他权能,没有直观的表现形式,也没有相对应的产权登记机关,由于债权的确权和登记,存在政策上和操作上的不确定性,这就更增加了公司债权转股权在实务操作方面的难度。
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意义及运作中的现实问题与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意义及运作中的现实问题与对策建议国有企业债转股是指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债务问题而进行的一种股权融资方式,其意义在于通过债转股,降低国有企业的债务压力,提高企业的资本实力,推动企业的转型升级。
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需要采取对策措施来解决。
一、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意义1. 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债务过高、资金链紧张等问题,债转股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企业的资金实力。
2. 降低企业成本:企业通过债转股方式融资,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推动企业的发展。
3. 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转型:债转股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一种重要方式,可以促进企业产权多元化,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的转型升级。
1. 股权结构复杂:由于国有企业属于多层次管理体制,股权结构比较复杂,债转股的运作将受到政策、管理等多方面的约束。
2. 股价波动风险:国有企业债务问题通常伴随着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债转股的实施可能面临股价波动风险。
3. 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不确定性:债转股的实施可能受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不确定性影响,导致运作不顺利。
4. 银行与企业之间利益博弈:在债转股过程中,银行和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博弈的风险,可能导致债转股难以顺利实施。
三、对策建议1. 健全国有企业债转股政策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债转股的操作指导,简化债转股程序,提高债转股的成功实施率。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债转股的合法权益,降低债转股的风险。
2. 提升国有企业的治理水平国有企业应当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透明度与规范化程度,提高债转股的成功率。
3. 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国有企业在债转股过程中,应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降低债转股的风险。
4. 增强债转股的操作能力国有企业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升自身的盈利能力,增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债转股的成功率。
5. 鼓励多元化投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推动多元化投资,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企业的资金流入,为债转股提供更多的支持。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中国⼈民银⾏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问题的意见⽂号:国经贸产业[1999]727号颁布⽇期:1999-07-30执⾏⽇期:1999-07-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国务院决定,国有商业银⾏组建⾦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
同时,为⽀持国有⼤中型企业实现三年改⾰与脱困的⽬标,⾦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债权转股权,企业相应增资减债,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特提出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问题的意见。
⼀、⽬的和原则1.盘活商业银⾏不良资产,加快不良资产的回收,增加资产流动性,防范和化解⾦融风险。
2.加快实现债权转股权的国有⼤中型亏损企业转亏为盈。
3.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现代企业制度。
实施债权转股权要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优化经济结构相结合,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增强企业竞争⼒,提⾼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选择企业的范围与条件按照⾼标准、严要求的精神,⽬前选择债权转股权企业的范围和条件如下:(⼀)选择企业的范围1.“七五”、“⼋五”期间和“九五”前两年主要依靠商业银⾏贷款(包括外币贷款)建成投产,因缺乏资本⾦和汇率变动等因素,负债过⾼导致亏损,难以归还贷款本息,通过债权转股权后可转亏为盈的⼯业企业。
2.国家确定的521户重点企业中因改建、扩建致使负债过重,造成亏损或虚盈实亏,通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可转亏为盈的⼯业企业。
3.被选企业同时应是1995年及以前年度向商业银⾏贷款形成不良债务的⼯业企业。
有些地位重要、困难很⼤的企业,时限可以延⾄1996、1997、1998年。
4.⼯业企业直接负债⽅,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必须具有独⽴企业法⼈资格。
5.选择个别商贸企业,进⾏债权转股权企业的试点。
(⼆)被选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1.产品品种适销对路(国内有需求、可替代进⼝、可批量出⼝),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
2.⼯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平,⽣产符合环保要求。
债转股的处理
债转股的处理债转股,也称为债务转换或债务股权转换,是一种金融策略,旨在将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股东权益,从而改变债务人的资本结构。
在处理债转股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法律、税务、财务和商业方面。
一、法律框架首先,处理债转股需要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这可能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政府或监管机构可能会对债转股进行特殊规定或限制。
因此,在处理债转股之前,必须进行法律咨询和尽职调查,以确保所有操作都符合法律要求。
二、税务处理债转股涉及的税务问题也必须得到妥善处理。
在许多国家或地区,债权和股权的转换可能会导致税负的变化。
例如,债权人可能需要缴纳税款,而债务人可能会获得税收优惠。
因此,需要仔细评估税务影响,并考虑是否需要进行税务筹划。
三、财务影响债转股会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对于债务人来说,债转股可以降低负债水平,改善资本结构,但也可能导致股权稀释或股东权益的减少。
对于债权人来说,债转股可能导致债权损失,但也可能带来长期回报。
因此,需要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以确定债转股是否对各方有利。
四、商业考虑除了法律、税务和财务方面外,处理债转股还需要考虑商业因素。
这可能包括战略目标、市场环境、竞争态势以及其他商业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债转股可能是实现商业目标的必要手段,例如优化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等。
总之,处理债转股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法律、税务、财务和商业方面。
在实施债转股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以确保操作符合各方利益和要求。
同时,需要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帮助,以确保所有方面得到妥善处理。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近期,为加强我国金融体系的根本性改革,推动债权转股权市场化发展,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经过全体会议审议,就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拟出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指导意见。
首先,要深入推进综合金融改革,加快推进金融体系的结构性改革。
要严格落实银行债权转股权市场化实施政策,加快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有效提高企业运营能力,改善企业财务收入结构,加强企业兼并重组。
其次,加强银行债权转股权市场化实施指导。
要建立完善银行债权转股权市场化实施指导机制,在银行、证监会、民营企业股权转让中介机构等共同努力下,将银行债权转股权市场化实施指导机制完善。
第三,加强债权转股权市场化实施的监管管理。
要依法加强参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的各方机构责任,建立规范管理机制,依法对转让进行审查,对做第四,加强债权转股权市场化实施的社会共识。
要加强政府、金融机构、实体经济、媒体等各方的沟通、协调,宣传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的重要性,形成社会保护、参与和积极发展的共识。
最后,加强资本市场发展和资金融通的支持。
要进一步开展融资体系改革,完善资本市场的发展环境,完善结构性金融产品,实施财政贴息和贷款奖励政策,大力发展资产管理和资产证券化,支持资金融通等办法。
经审议决定,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指导意见正式发布。
在实施指导意见的指导下,将深入实施金融改革,加快债权转股权市场化发展,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深信,在政策的推动下,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将有助于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增强国有资产投资效益,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实现实体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债转股 注意事项
债转股是指将企业的债务转化为股权,以减轻企业的负债压力。
以下是一些债转股的注意事项:
1.了解政策规定:不同地区和政府机构可能有不同的债转股政策规定,包括资格要求、申
请程序、股权比例等。
在进行债转股之前,务必详细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2.谨慎评估风险:债转股涉及到企业财务结构的调整和股权变动,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在进行债转股之前,应仔细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3.充分沟通协商:债转股通常需要与债权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确保与债权方建立良
好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4.股权比例协商:在债转股过程中,需要确定债务转化为股权的比例。
这一比例对于企业
和债权方都非常重要,应当通过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
5.股权结构调整:债转股可能会对企业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
在进行债转股之前,应当仔
细考虑和规划股权结构调整,以确保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发展。
6.注意法律法规:在进行债转股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
确保整个债转股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的债转股注意事项,具体操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意见和咨询。
关于对公司债权转股权的思考
关于对公司债权转股权的思考
张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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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公司通过债权转股权 方式, 可消除资金供需双方的矛盾 合同之债的特点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由双方当事 和担 忧 , 本文详细 分析 了 公 司债权 和股 权 的内函及 法律 地 位 、 公 司债权 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合同之债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 转 股权 的前提 条件。 面对公 司债权 转股 权 所 面临的挑 战 , 初 步提 出了 监 任 何 无货 币或 实物 给 付的 债权 , 均不属于 转股权 的 债权 。 在 会计 管要求及应采取的限制措施 , 以弥补公司债权转股权过程存在的漏洞 实务中下列债务人账面所列债权不得转作股权: 和风 险。 ( 1 ) 债权人与债务人实物给付形成的合同之债中所涉及的资产 【 关键词】背景; 法律地位; 前提条件; 挑 战; 后期监管 无产权 或 产权 未办理 过户手 续 , ( 2 ) 债权 人对 债务人 的债权 系债 务重组 形成 的; 近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陆续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 ( 3 ) 债务人账面所列债权的原始凭证未能直接认定为债权人的 行办 法 , 进 一步 规 范 了公司债 权转 股权 的 经济行 为 , 在 我 国资本 市场 债权 ; 不够发达, 中介机构不够规范的前提下, 确保公司债权转股权行为的 ( 4 ) 债权并非是债务人经营中产生的货币或实物给付的合同之 合法 性 、 公正 性和 科 学性 , 维 护资 金供 需 双方 的合 法权 益 , 促 进 民营 债 ; 实体经济 健 康发 展 。 ( 5 ) 债务人入账债权的原始凭证 不合规 、 不合法或手续不 齐 公司债权转股权 的背景 全。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的民营实体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 集聚了 3 、 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 根据已颁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 大 量 的 民间资 本 , 但 民间资本 的 信 贷行为 没有 得到 政府 的认可, 以非 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债权的价值采用审计和评估的方式确定, 按 法 借 贷的形 式 存在 。 与此 同时 , 民营 实体 的发 展却 难 以得 到 国家信 贷 定程序同意债权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出资, 确认债权评估金额、 转 资金 的支持, 使资金供求严重失衡。 民营实体为了发展, 以不同形式 增注册资本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 日 期等。 债权评估不是对债权形成 吸纳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参与其经营活动 , 民间资本已成为民营实体重 时 给 付 的 货币 或实 物 资 产 进行 的 评估 , 而是 根 据 债务人 经 营状 况 和 要 的 资金 来源 。 在 国家投 资渠 道 狭窄且 体制 僵 化的 背景下 , 民间资 本 偿债能 力, 对 债权在 评估 时点的 可 回收情况 进行 判 断。 为了保值和增值, 又以不同方式渗透到民营实体。 民营实体长期处于 4 、 债 务人权 力机 构 对 债权 转股 权 的 表决 程 序。 债权 债 务关 系从 高负债率 , 低 营运 资金的 不利 状况 , 承 担不定 期还 款的 巨大压 力。 信 贷关 系转变 为 投资与 筹资关 系 , 债 权面 临 的风 险增 大 。 通 过债 权转 为了协调好民间资本供需关系, 为民营实体营造宽松的经营环 股 权 方式 增加 注 册 资本 须 经 过债 务人股 东 会 决议 , 应 是股 东 真 实 意 境, 让民间资本所有者直接参与被投资实体的经营决策, 给民间资本 思 的表 达 。 合法 的 地位 和更 多的话 语权 。 民营 实体通 过债权 转股 权 方式 , 以消 除 5 、 公司转股 权 的债权 是净 债权 。 在 公司债 权转股 权 时, 既要对 债 对 符 合转 股 条件 的 负债 进行 审核 ; 又 民间资本供需双方的矛盾和担忧, 使资金提供者和资金使用者信息共 务人 的相 关负债 进 行全 面分析 , 确保 债权 人 应承 担 债务 的相 关性 、 准 享、 责权分明、 地位平等, 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社会效益, 更好地促进 要对 债 务人相关 债权 进 行核 实 , 民营 实体 的健康 发 展 。 确性 和 完整 性 。 二. 公司 债权 和股 权 的性 质 及 其在 公 司经 营过 程 中的 法律 地 位 6 、 债 权人 或 债 务人 为 国有企 业 或 者其 他 国有 性 质单 位 的 , 应 当 从法律主体关系上 , 资金使用方为债务人, 资金提供方为债权 按 照国有资产 管 理 的有关规 定 履行 审批 手续 。 四。 公 司债 权 转 股权 所 面 临 的挑 战 人。 公 司债权 人可按 约定 的期 限 和 条件 要求债 务人无条件 偿 还资金 , 不承担 债务人 的经 营风 险。 公 司债权人 无权 参与 债务人的 经营 决策 和 实行 债权 转股 权 的 本 意 , 是帮 助 债 务人 盘 活 债 权 , 从“ 呆账 经 日常管 理 活 动 , 无权 参 与债务人 的盈 余分 配 。 因 债务人非正 当原 因 , 济” 走 向信用 经济 。 如 果 债 权 出资机 制 不完 善或 工 作不 到 位 , 有 可 能 使合法 债权无法 履行 时, 债权 人可申请 国家 司法机关 , 按 法定 程序 , 要 成 为 “ 赖账 经济 ” 的温床。 一方面 , 债 权 出资容 易 使 地 方政 府 和 企 业 产生 某 种 债务 豁 免的 期 望 , 甚 至助 长 企业 的 赖 账行 为 ; 另一方面 , 有 求债务人强制 偿还 。 获得更 多的 新 增贷 款额 度 , 有 意 将 股权 是 股东 投 入 到公司的 已在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 理部 门登 记 的 出 些银 行 为了降低 不 良资产 的 比率 , 些较 好 的资 产或 回收 希 望较 大 的 不 良资产 转 成股 权 , 这 就 容 易导 资额 , 未 经 登记 的出 资额 不 能 列 为 公司股 权 。 公 司股 权 是 公 司最 原 造 成 国有 资产 流失 。 始、 最基本的资金来源, 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信用保障, 承担着公司全 致 金 融 资产管 理 公司或 其他股 东 权益 受损 , 实 行 债权 转 股 权 , 需要 较 为 发达 的 资本 市场 和 较 为 规 范 的 中介 部的经营风险。 公司股东享有公司管理决策权, 有权参与公司经营决 机构 支 持。 只有 这样 , 用于 出资 的 债权 才 能得 到 确切 的鉴 定 , 才 能 真 策 和 重大资产处 置 活动 , 有权 参与公司盈 余分 配 。 实反映 债权 的价 值 和债权 人 的意 图。 三, 公司债权转股权的前提条件 五. 公 司债 权 转 股权 的监 管 债权的确权和登记 , 在政策上和操作上存在不确定性 。 各地现 首先 要 规 范 债权 转股 权 相 关 协议 和 决议 。 申请人 在 申请 设立 登 行的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中, 对可转股权的公司债权进行了 记 或 者 变 更登 记 时应 提 供 债 权 转让 协 议 。 股 东 须 签订 债 权 出资 承诺 限 定, 并 没有形成 统一意 见 , 基本 归纳 为以下几个方面 : 承诺 书还 应 约定 债权 无法 收 回时 , 公司股 东应 承担补 缴 出资 的 责 l 、 债权 权 属清 晰 、 权能 完整 。 债权权 属 是指 债权 的归属 , 债权 可 书 ,
债权转股权问题探讨
长。 二 、债 转股 的局 限性 ( )道德 风 险 一
和化 解金 融风 险
国有 商 业银 行是 信用 机 构 ,主要是 从 事 吸 收存款 、发放贷款等业务 。存款 的所有权归存款 人 ,存款人有权到期或随时提取 。因此 ,国有商
摘要: 债转股 是・ 项牵涉 面广 , 险性 高 ,政 策性 强 风 。
的 系统 工程 ,运 行 中不可 避免 地会 与现 行 的体 制 、机
制、观念 、法律发生冲突,导致有悖 于债 转股宗 旨和 目的的现象 ,为此 ,要界定债转股的准入标准 发展 资本市场 ,积极拓宽债转股退出通道。 关键词: 债权转股权 ;局融 醴 界定准入标准 中爵分类号: 3 文献标识码- F 09 8 A
BEI FAN GI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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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 M 经园 A O
债/ / / / / / / / 权 转 股 权 问 题 探 讨
于 晓 燕
( 中华女 子学院 山东分 院 ,济南 200 ) 530
文 摘编 号 : 0 - 1X( 0)4 01- A 1 5 93 2 9 - 13 C 0 0 0
一
、
业银行 只有放好贷款 ,保证贷款按期收 回,才能 保证 对存款的支付 ,保证银行的资信 。由于长期 形 成 的 历史 包 袱 没有 得 到及 时 清理 , 四大 国有 商 业 银 行 的 不 良资 产率 居 高 不 下 。 根 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资料 ,19 年末商业银行不 良贷款率为 97 2 %左 右 ,呆 滞呆 账贷款 率为 8 5 %,整个 商业银 行 系 统 的 不 良贷 款 相 当于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4 。如 倍 此规模 和高比率 的不 良贷款 ,不仅 高于中国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1 %的 最 高 界 限 ,更 远 远 高 于 泰 国银 7 行 79 .%、马来 西 亚 银 行 64 .%和 印尼 银 行 1%等 爆 7 发 金 融 危 机 的亚 洲 国家 银 行 。不 良资 产 问题 严 重 地 影 响 了银 行 的安 全 ,加 大 了我 国金 融 体 系 的风 险 。实 施 债 转 股 的前 置 程 序 是 把 国有 商 业 银 行 的 部分不 良贷款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通过 实 施 债 转股 ,对 不 良资 产进 行 剥 离 , 样 就可 大 大 这 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 ,降低金融风险。 ( )有利 于证 券及 股 票 市场的健 康发 展 三 国 有 企业 是 上 市 公 司 主体 ,其 沉 重 的债 务 包 袱 ,对 证 券 市 场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的 影 响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 据 2 0 年 年 报 统 计 ,沪 、深 两 地 上 市 公 司 资 07 产 负 债率 超 过 6 %的 有 1 2 ,其 中在 6 % 一8 % 5 0家 5 0 的有 1家 ,在 8 % ~10 7 0 0 %的有 1家 ,超 过 10 7 0 %的 有 4 。这 些 企 业 如 实 施 债 转 股 ,必 将 大 大 提 高 家 业绩水 平 ,提高上 市公司的整体 质量 ,从 而给整 个 股 市带 来 好 消息 ,从 而有 助 于 上 市公 司利 用 证 券市 场开展 资本运 营 ,扩大企业 经营规模 ,提 高 企 业 经 营效 益 ,增 加 就 业 机 会 ,促 进 社 会 经 济 增
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意义及运作中的现实问题与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意义及运作中的现实问题与对策建议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债转股政策逐渐成为改革的重要一环。
国有企业债转股是指政府通过发行特种债券,将国有企业的债务转为股权,以降低企业杠杆率,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同时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这一政策的提出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际运作中也面临着一些现实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解决。
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意义:1. 降低企业杠杆率:债转股可以将企业的债务转化为股权,减少企业的负债水平,降低企业的杠杆率,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2. 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债转股可以减少企业的利息支出,缓解企业的财务压力,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
3. 提升国有企业效率和竞争力:债转股可以引入社会资本,优化企业的股权结构,激发企业的活力,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在债转股运作中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1. 市场化定价困难:国有企业债转股需要通过市场化方式来确定债转股的数量和价格,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其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市场化定价存在一定困难。
2. 资产负债表调整难度大:国有企业在进行债转股时,需要对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庞大规模和复杂的组织结构,资产负债表调整的难度较大。
3. 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债转股需要引入社会资本,但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不确定性,社会资本对于债转股的参与度并不高。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1. 加强评估技术和方法:针对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可以加强评估技术和方法的研究,提高债转股的市场化定价水平。
2. 精细化管理和调整:国有企业可以加强财务管理,精细化资产负债表的调整,提高资产负债表调整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完善引导政策和激励机制:政府可以出台相关引导政策,激励社会资本参与债转股,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完善相关激励机制,提高社会资本的参与度。
“债转股”制度与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债转股”制度与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丁芸璐摘要新公司法出台,其中关于股东出资形式的灵活规定使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实行的“债转股”的制度不再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
但是“债转股”转化为股权的毕竟是企业的不良资产,随之必会引发一定的弊端,如“债转股”与资本维持原则以及“债转股”与股东权益在法理和现实意义中的相悖。
我国目前的“债转股”必须有一个额度控制,是只要单纯解决企业的扭亏,还是同时也解决企业的发展,成为比较现实的问题。
关键词债转股资本维持原则股东权益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53-02一、前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所需的建设资金是以财政直接拨款的形式提供的,生产资金采用财政划拨和银行贷款相结合的形式。
这种状况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从那时起,政府开始尝试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改为银行贷款,8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需要更新改造的资金则全部改成银行贷款。
在生产运营资金方面,80年代前期也改成全部由银行贷款。
①但是“拨改贷”政策并没有改变国有企业结构落后、缺乏活力、效率低下、高负债率等局面。
为了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脱困的目标,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90年代末期开始实行“债转股”政策。
随着新公司法出台,其中关于股东出资形式的灵活规定使“债转股”的形式不再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
尽管在企业还本付息的债变为可分红的股权后,承受债务重负的企业有了不需要偿还的债务,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加企业的偿债能力,促进融资,但是转化为股权的毕竟是企业的不良资产,随之必会引发一定的弊端。
二、“债转股”制度的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2006年1月1日新实施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的规定指出,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浅谈债权转股权实务探析
现代经济信息104浅谈债权转股权实务探析余国富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摘要:债权转股权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模式。
在实践中要考虑具体操作细节,还应考虑重组中的利得或损失。
选择最佳重组方案,以使重组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债权转股权;实务;探析中图分类号:F231.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4-000104-01众所周知,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模式,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将其合法债权转化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形成对债务人的股权。
目前我国债转股分为政策性债转股和商业性债转股两类。
政策性债转股主要针对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规定较多,而商业性债转股市场市场化程度还较低,实务处理依据也较少。
一、确认债转股主体的合法性债转股是指境内债权人以其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内资公司享有的债权向该内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也即A 可以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甚至可以是B 公司的原有股东,A 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为两人以上时,必须均为独立的债权人,而非连带债权人;B 公司则只能是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
所以依照规定,A 与B 公司首先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确认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是被投资公司经营中产生的货币、实物给付的合同之债。
则B 公司对A 的负债产生的原因只能是B 公司经营中对A 应付未付货款,或者是融资性借款。
在这一前提下,如B 公司在发生支付困难且同时又有融资需求时,就可以与A 协商通过债转股达到优化重组目的。
三、签署《债权转股权协议》和《股权出资承诺书》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A 应与B 公司签署《债权转股权协议》,约定A 相关债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换为B 公司的股权,签订的协议必须证明以下条款:1.A 和B 公司的名称、住所;2.债权的形成依据、时间;3.债权总金额,B 如为两人以上的,还应证明每人所享有的份额;4.拟为出资的债权数额、评估作价方式;5.协议生效时间;6.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关于公司债转股评估若干问题的思考
《 中国注册评估师》、 《 财会学习》、 《 中国税务》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四十篇。
了 改 善 公 司资 本 结 构 , 增 加债 权
的约 定 或者 依 照法 律的 规 定 履 行 义 务 。
/、 J人实 现 债 权 权益 的 渠道 , 扩 大 公
司的 资 产 规 模 , 提 高 对 其 他 债 权 人 的 偿 付 能 力; 鼓励投 资 渠道多 元化 , 促 进 更 多 的 财 产 性 权 利转 化 为 资 本 ; 帮 助 破 产 公 司走 出困 境, 促 进 破 产 公 司的 重 整 或 和 解 计 划 的 制定
的 债务 , 合 同之 债 适 用 于 合 同法 》 。 合 同之 债
必 须以 有 效 合 同 为依 据 , 可以 适 用于 债 转 股
的 债 权 必 须 符 合 下 列条 件 : ( 1 ) 债权 真实、 合 法、 有效t ( 2 ) 债 权 权 属 清晰 、 权 能 完整 ; ( 3 ) 债 权
可 以用货 币计 量 并 可 以依 法 转 让 。 《 管理 办法》 所 称“ 债权 转为股权 ” 是 指 债 权 人 与 公 司 因合 同 关 系 而 产 生 债 权 才 能
的 对 在 中国 境 内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公 司的 债 权 , 转 为 公 司股 权 , 增 加公
和 执行 , 对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的公 司减 轻 债 务 负 担, 缓 解 现 金 流 动 困难 等 。 国家 工 商 行 政 管
根 据 我 国( ( 民法通则》 、 《 合 同法 》 等 相 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债 的形 成 原因主 要 有 合 同 行为、 缔约过失行为、 单独行为、 侵 权 行 为、 无 因管 理 、 不 当得 利 等。 按 照债 的 形成 原因不 同, 债 划 分 为合 同之 债 、 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 利 之债 、 无 因管 理 之 债 和 因拾 遗 、 馈赠、 抢 救 公
债权转股权可行性分析报告
债权转股权可行性分析报告债权转股权是指将债权转化为股权的一种金融手段。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对应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这种方式可以为债权人提供更大的回报,并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然而,债权转股权是否可行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因素。
首先,债权转股权可行性分析的第一个要素是公司的财务状况。
只有当公司面临连续亏损,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转股权才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假如公司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还款能力,债权人可能没有充分的动机去选择债权转股权,因为持有债权可以确保正常的现金流。
其次,债权转股权的可行性还需要考虑公司的成长潜力。
如果公司被认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增值空间,那么债权人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债权转股权。
因为通过转为股东,债权人可以分享公司未来增值的好处。
但如果公司的前景不明朗,债权人可能更愿意利用现有债权进行收益。
第三个考虑因素是市场对债权转股权交易的接受程度。
债权转股权涉及到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的变动,可能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因此,债权转股权的可行性取决于市场对这种交易的认可和接受程度。
如果市场普遍认为这是一个正面的举措,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那么债权转股权就更有可能成功进行。
此外,债权转股权还涉及到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法律对债权转股权的规定并不明确或存在限制。
债权人需要确保债权转股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业务交易的所有必要批准。
这个方面的限制也会影响债权转股权的可行性。
最后,债权人自身的考虑也是债权转股权可行性的重要因素。
债权人需要评估债权转股权对自身利益的影响。
转为股东后,债权人将不再享有优先权,并且面临着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风险的情况。
因此,债权人需要权衡债权转股权带来的风险与回报,并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决策。
综上所述,债权转股权的可行性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成长潜力、市场接受程度、法律限制以及债权人自身的利益等多个方面因素。
只有在这些因素协调一致,且债权人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和风险控制时,债权转股权才是一种可行的金融手段。
“债转股”问题观点综述
“债转股”问题观点综述一,债转股问题的提出及其改革目标债转股问题在80年代末期就有人从银行资产多元化的角度提起过,1993年、1994年已有学者吴晓灵、周小川等从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等角度进行过探讨,本次政府将债转股问题付诸实践,是期望借鉴美国处理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经验,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借助债转股的方式,解决我国金融业存在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化解金融风险,同时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企业三年解困的进程。
具体目标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1)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不良资产的回收率。
不良资产的处理方式有多种,如转让、出售、置换、打包处理、证券化、债转股等;对于大量中小债权,可以通过出售、拍卖、转让等方式处理;但对于大宗债权,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理,能够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
(2)推动国有企业的解困进程。
债转股可以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使部分因负债率过高、利息负担过重的国有企业通过债转股扭亏脱困。
(3)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强化企业治理结构。
部分国有企业的产品有市场,但由于企业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经营管理不善而长期亏损,通过债转股改变企业的资本构成,可以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达到扭亏目标。
(4)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
国有经济要从部分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债转股有助于实现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目标。
二,债转股的实际操作债转股问题首先在已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试点。
具体操作程序是由经贸委推荐,资产管理公司在推荐名单中选择,最后由债转股领导小组(由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批准;资产管理公司也可自行选择企业,但需报经贸委批准。
目前经贸委已推荐进行债转股的企业有108家,另外492户正在做工作;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签订债转股协议的企业有六家,涉及冶金、化肥、建材等领域;各企业债转股的模式因企业情况不同而各有差异,但重点是企业的产品结构、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至于转多少主要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资金流量模型确定。
债权转股权问题探讨
债权转股权问题探讨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一、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基本原则 (2)二、债权与股权、债务与资本的比较分析 (2)三、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和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的特点分析 (3)1.政策性债权转股权的特点。
(4)2.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的特点。
(4)四、债权出资风险与“有限放开”问题的研究 (5)五、积极控制和有效防范债权转股权的风险措施 (6)1.签订相关承诺书和债权转股权协议书等法律文本。
(6)2.依法进行评估和验资。
(6)3.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7)4.依法处罚与社会公开。
(7)参考文献 (7)债权转股权问题探讨【摘要】债权转股权的全面推行,既可以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又是一项重要的资本管理举措,其现实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
文章对如何认识与实施债权转股权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债权转股权债务与资本管理一、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基本原则债权转股权,简称“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针对当前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出现资金困难的情况,发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十九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的行政规章,为商业性债转股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打开了大门。
债转股问题争论已久,风险客观存在。
首先是哪些企业、哪些债权可以转,哪些不具备条件的不能转;二是转多少,怎么转,有些什么限制;三是选择怎样的转股程序,如何运作,有些什么政策规定等。
这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制定《办法》时确定债转股的基本原则是“鼓励投资、防范风险、有限放开、依法监管”。
“鼓励投资”意在充分发挥公司债权转股权对企业扩大规模和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支持企业债务整合;“有限放开”是指在公司债权转股权的范围方面实行有限度的放开,目前仅适用于债权人对公司的直接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情形;“防范风险、依法监管”就是要求有效防范债权转股权的风险,加大对公司债权转股权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
债权转股权的原因及路径
债权转股权的原因及路径
债权转股权,指的是债权人将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化为对其股权的权益。
债权转股权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能考虑将债权转为股权,以换取对企业的股权或控制权,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2. 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当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无法从外部融资解决问题时,债权
人可能通过转为股权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帮助债务人渡过难关。
3. 债务重组:在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可能将债权转为股权,以实现企业债务
的优化、分散风险或增加企业价值。
债权转股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路径来实现:
1. 同意债务重组协议: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将
部分或全部债权转为股权,以实现企业债务的清理和资金的注入。
2. 债转股公告发行:债务人可以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方式,向债权人募集资金,并
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债权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行使转股权。
3. 债权转股权裁决:在债务争议的解决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判决将
债权转为股权,达到债务的解决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总之,债权转股权是一种债务解决的方式,可以帮助债务人解决财务问题,同时也可以为债权人提供对企业的股权或控制权,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具体的转股路径需要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协商能力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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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与股 权 都 体 现为 财产 的所有 权 ,一 般 都 可 以依 法 买 卖 转让 等 。实 施债 转 股 之后 ,在 会 计处 理 上 ,一 方 面增 加 了长期 股 权 投 资 ,另一 方 面减 少 了相 应应 收款项 等 债 权 ,此增 彼 减 ,增 减金 额 相 等 的话 ,资 产 总额 保持 不 变 ,一 般 与现 金 流量 无 关 。虽 然债 权 和股 权都 体 现 为 公 司 的资 产 占用 ,但 债 权 和 股 权 两 者之 间在 表 现 形 式 、
的债 务 人 主张权 利 不得 向债务 人 以外 的第三 个 人 主张权
债权 转股 权 ,简称 “ 债转 股 ” ,是指债 权人 以其 依法
享有 的对 在 中 国境 内设 立 的有 限 责任 公 司或 者 股份 有 限 公司 ( 以下统 称 “ 公 司” ) 的债 权 ,转为 公 司股权 ,增加 公 司注 册 资本 的行 为 。国家 工 商行 政 管理 总 局 针对 当 前
性 债 权 转 股权 登 记管 理 的 行政 规 章 ,为 商业 性债 转 股 在 全 国范 围内的实施 打开 了大 门 。 债 转股 问题 争论 已久 ,风 险客 观 存在 。 首先 是 哪些
利 ;债权为有期 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股权又
称 股 东权 ,通 常 是 指股 东 基 于股 东资 格 而享 有 的从 公 司 获 取 经 济利 益并 参 与 公 司经 营管 理 的权 利 。按 照企 业 股
会 计 属 性 与要 素分 类 、资 产 占用 特 性 、” 意在 充分 发 挥公 司债权 转 股权 对 企业 扩 大 规模
和健康 发展 的积极 作用 ,支持 企业债 务整合 ;“ 有限放 开”
是 指在 公 司债 权 转 股 权 的范 围 方 面 实行 有 限度 的 放 开 , 目前 仅 适用 于 债 权人 对 公 司的 直 接债 权转 为 公 司股 权 的 情 形 ;“ 防范 风险 、依 法监 管 ”就是 要求 有效 防范债 权转 股 权 的 风 险 ,加 大 对公 司债 权转 股 权 违法 行 为 的监 管力 度。 二 、债 权 与股权 、债务 与资本 的 比较分析 债权 转 股 权 由于 是债 权 人将 其 对 债务 人 所享 有 的合 法 债 权 依法 转 变 为对 债 务 人 的投 资 ,增加 债 务人 资 本 的 投 资 行 为 ,它会 导 致 债权 债 务关 系消 灭和 股 权法 律 关 系
产 生 两 个法 律 后果 。 签订 债 转股 协 议是 双 方 当事 人对 原
期 限 、承 担风 险 、会 计计 量 方 法 和会 计核 算 方法 等 方 面 毕 竟 差 异较 大 ,应 当 引起 关 注 。其 中 ,会 计 属性 与要 素 分类 :债 权为 资产一 流动资 产 ,股权 为 资产~长 期资 产 ;
权 持有 者对 企业 的影 响程 度 ,股东可 以分 为控制 性 股东 、 重 大影 响性股 东和非 重大影 响性 股东 。
企业 、哪些债权可以转 ,哪些不具备条件的不能转 ;二
是 转 多 少 ,怎 么转 ,有些 什 么 限制 ;三是 选择 怎 样 的转 股 程 序 ,如何 运作 ,有些 什 么政 策 规 定 等 。这次 国家工 商行 政 管 理 总局 在制 定 《 办 法 》时确 定债 转 股 的基 本 原
承 担风 险 债 权为 违约风 险 ,风 险较低 ,股权为 投资 风险 ,
风 险较 高 ;会 计 计 量方 法 :债 权 为历 史 成本 为 主 ,股权
为公允价值为主;会计核算方法 :债权为一般采用实际
成本 , 股权为 有成本 法和权 益法之 分 。 从 财务 的角度 分析 , 债 务 归属 于债 务 资 本核 算 和管 理 的 内容 ,股 本 归属 于 主
来 债 权 债务 关 系 的协 议 变更 ,当~ 方 当事 人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对 另一 方 享有 债 权 时 ,另一 方 因 无力 履行 合 同 约定
( 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 0 0 0 2 1 )
【 摘要 】 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的全面推行,既可以减轻企业债务负担 ,又是一项重要的资本管理举措 ,其现
实意义重 大且 影响深远 。文章 对如何认识 与 实施 债权转股 权所 涉及 的相 关 问题进行 有益的探 讨。
【 关键词 】 债权转股权
部 分 企 业 特别 是 中小 企 业 出现 资 金 困难 的情 况 ,发 布 了
《 公 司债 权转 股 权登 记 管理 办 法 》 (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 理 总
局令第 5 7 号 ,以下简称 《 办法 》 ) ,全文十九条,自2 0 1 2
年 1月 1日起施 行 。《 办法 》是 我 国第一 部全 面规 范商业
债务与资本管理
评估
验资
一
、
实施债 权转 股权 的基本原 则
的义 务 ,双方 协 议 变更 履 行 义务 的方 式 ,将 债权 作 为对 债 务 人 的投 资 , 由债 权 人 通过 对债 务 人 持股 ,享 有 企业 产权从 而 获利 以折抵 债务 (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与企 业 改制 相关 的民事 纠纷案件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释解 ( 五) ) 。 所 以债 转 股 涉 及 的 问 题 ,既 有 投 资 方债 权 转 股 权 事 项 , 又有 被 投资 方 债务 转 资本 事项 。债权 通 常是 指 未来 收 取 款 项 的权 利 ,主要 包括 应 收 账款 、预 付 账款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债 权表 现 为 财产 上 的请 求 权 ,不得 通 过 限制 债 务 人 的人 身来 实 施 ;它 是一 种相 对 权 ,债权 人 只能 向特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