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2018年1月份领导干部接访计划表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997年6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海洋捕捞、浅海滩涂养殖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进出本市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青岛市及沿海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市和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证件,配齐消防、救生、助航、信号等设备,配备海图、航行记录,配足合格船员。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渔业生产作业:(一)证书、证件不齐或过期;(二)航行、信号、救生、消防、通讯设备及锚、缆、封仓等属具不齐或失效;(三)船体、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四)违章尚未结案;(五)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形。
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和装载危险品;禁止渔业船舶擅自改变作业性质。
第八条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经批准后,必须按规定刷写、固定标记;更改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驾驶等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和随时操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防冻。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渔业资源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渔业资源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青海渔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渔业资源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沿海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十三五”期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及渔业资源养护,结合当前管理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渔业资源管理暂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2019年1月16日青岛市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渔业资源管理暂行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方案〉的通知》(鲁海渔〔2017〕1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十三五”期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及渔业资源养护,结合当前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完善国内海洋渔船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产出控制“双向”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海洋捕捞渔船“双控”目标。
“十三五”期间,利用国家减船转产优惠政策,力争全市压减国内海洋捕捞渔船567艘/19585.7千瓦(全市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见附件1)。
(二)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目标。
到2020年,全市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压减至19.91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沿海区市减幅均不得低于23.6%(全市海洋捕捞产量分市控制指标见附件2)。
3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1.强化海域使用综合论证,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统筹安排用海布局,推进依法用海、科学用海、集约用海,积极服务高新区、小麦岛、胶州产业新区等涉海大项目建设。加强国家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与推广,突出健全养殖用海管理体制、规范养殖用海申请审批、落实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划定养殖用海区域和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等五个重点,实现养殖用海普查登记率100%。
完成时间:9月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协办部门:渔政处、渔业处、办公室
3.举办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
完成时间:11月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4.组织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完成时间:12月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协办部门:渔政处、执法支队、船检处
2.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开展案卷评查活动。统计行政执法情况和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完成时间:11月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执法支队、海域处、环保处、渔业处、船检处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执法程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用情况;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证据材料等情况;执法文书使用情况;执法案卷归档情况等。
3.合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加快渔业资源生态修复。推进养殖、捕捞比例达到76:24。调整海洋捕捞业结构,搞好扶持150马力以上渔船更新改造和建设试点,稳步发展外海及远洋渔业,减轻近海捕捞压力。扩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规模,组织放流优势水产苗种5亿单位以上,修复近海渔业资源生态。积极抓好人工鱼礁建设,完成礁体投放12万空方、礁船36艘。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3)《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1月13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新起2012年12月9日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等海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用于海上垂钓活动的钓鱼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沿海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边防、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捕捞渔民加入渔业合作社,逐步将渔业船舶纳入渔业合作社自我组织、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应当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保证渔业船舶安全适航和船长依法履行职责。
船长应当对渔业船舶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生产作业规则规程,保证渔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和船员安全;发现渔业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提出排除建议;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拒不排除的,船长有权拒绝出海作业,并向当地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条新建、更新改造渔业船舶,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应当到具有渔业船舶造船资格证的船厂建造、改造。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一支队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一支队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方案及要求一、项目概况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一支队位于青岛黄岛区富春江路275号,总建筑面积约5300平方米,建成时间为2010年12月。
有主楼、附楼和庭院组成,主楼1-5层为办公区、综合服务大厅、电脑考试中心、会议室、接待室等,6楼为大会议室、活动室;附楼包括车库和食堂。
二、服务范围及要求(一)保洁服务1、内容:对办公楼、附楼室内各区域及庭院进行保洁服务。
2、岗位:保洁人员。
3、服务范围:(1)公共区域卫生的保洁。
负责办公楼、附楼、庭院所有公共区域地面、墙面、玻璃、走廊、楼梯、绿化带的卫生清理和保洁。
(2)电梯轿箱清理、保洁、养护。
(3)办公楼内所有卫生间的清理、保洁。
(4)会议室、接待室、活动室等及时进行卫生清理、保洁。
(5)大门门前“三包”区域的卫生保洁及积水、积雪清理;(6)食堂操作间、餐厅、洗碗间、卫生间的卫生清扫、保洁。
(7)下水道疏通、化粪池清运。
(8)院内的树木和花草进行养护管理。
4、标准及要求:(1)服务区内每天清理3遍,无灰尘、烟头、杂物,保持地面清洁。
(2)卫生间定期投放卫生球,清理防滑垫及地面卫生,保持清洁、干净、无异味。
(3)袋装化垃圾外运及时,每天2次,垃圾桶干净卫生。
垃圾存放地周围清洁无蝇,地面无污水、污迹。
(4)服务区域走廊、楼梯、扶手每天清理2次;大厅玻璃每周清理1次;办公楼外玻璃每年擦拭2次。
(5)服务区内不锈钢部件(含电梯门及轿箱)每月用不锈钢保养液保养1次。
(6)落叶、下雪、下雨积水要及时清扫。
下雪时,要进行防滑处理,避免事故发生。
(7)及时疏通下水道,化粪池清运每季度一次,并做好清运记录工作。
(8)各会议室、接待室、活动室等每次使用前进行清扫、使用后进行清理、保洁。
(9)做好绿化区内苗木的养护、浇水、打药、修剪、施肥、除草等及卫生清理。
(10)保洁、养护、传达室工具、设备必须齐全,服务到位,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开展。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年1月份领导干部接访计划表
联系人:林木兰联系电话:
领导姓名
职 务
工作分工
接访时间
接访地点
接访方式
备 注
于成璞
局长、党委书记
主持局全面工作
、、、
高雄路号楼会议室
来访与约访
郭新堂
副局长
分管渔业管理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青岛地区渔业电台。
、、、
高雄路号楼会议室
来访与约访
逄胜波
副局长
分管政策法规处、海域和海岛管理处、局机关服务中心、水产实业总公司。
、、
高雄路号楼会议室
来访与约访
傅道军
总工程师
分管规划财务处、船检处、海监执法基地项目办公室。
、、
高雄路号楼会议室
来访与约访
孙云潭
副局长
分管办公室、环境保护处、渔业技术推广站
、、、
高雄路号楼会议室
来访与约访
刘西华
纪委书记
分管组织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工会、团委。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春季整治跨界定置作业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海渔函[2010]91号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春季整治跨界定置作业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春季整治跨界定置作业专项行动的通知(2010年4月28日鲁海渔函[2010]91号)沿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黄渤海区渔政局《关于开展整治跨界定置作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及省厅、省公安边防总队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海上渔业秩序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经省厅研究决定,自4月12日至5月10日集中开展春季整治跨界定置作业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时间2010年4月12日至5月10日二、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有效防范、及时查处、严厉打击渔船跨界定置网具作业行为,保护我省近海渔业资源,依法维护我省海上正常的渔业生产、治安秩序,防止因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我省渔区和谐稳定。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整治跨界定置作业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省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各市开展行动,协调解决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各沿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切实维护好我省渔业生产秩序。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王守信副组长:山东省渔政监督管理处处长孙华山东渔港监督局局长刘克宽成员:山东省渔政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孙明壮山东省渔政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刘均政山东渔港监督局副局长马兆江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周仁和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魏秀明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宋吉华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叶林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张涛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唐仕升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李爱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厅渔政处,刘均政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青岛市城阳区海洋与渔业局加强大马力渔船管控工作(共5篇)
青岛市城阳区海洋与渔业局加强大马力渔船管控工作(共5篇)第一篇:青岛市城阳区海洋与渔业局加强大马力渔船管控工作青岛市城阳区海洋与渔业局加强大马力渔船管理工作近期,韩国海警增加了海上检查力量,加大了对涉韩违规渔船的打击力度,我国部分渔船因此同韩国海警发生了数次武力冲突,多艘渔船被强行查扣。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大马力渔船管理,有效维护我区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区海洋与渔业局强化措施,加强我区大马力渔船管理工作:一、要求街道、社区务必认真做好辖区大马力渔船管理工作,严禁我区渔船未经批准进入韩国水域生产作业。
二、加大对渔民尤其是大马力渔船渔民的宣传教育力度,严格遵守《中韩渔业协定》相关要求,强化渔民遵法守法意识,避免涉外违规事件的发生。
三、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要求关街道要做好应急值班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如发生应急事件,及时上报处置。
四、要求局各渔业安全网格化管理负责人加强宣传和沟通,做好辖区内渔船安全生产检查和大马力渔船管理工作,确保我区不发生涉韩违规事件,同时督促做好大马力以上渔船作业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篇: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地区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拟定全市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规划、海洋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协调涉海各部门各行业的海洋利用开发活动。
3.监督检查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依法维护生产秩序,保护海洋资源与渔业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发布执法监察公报、通报。
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承办并组织协调重大权益纠纷,处理涉外渔事案件。
4.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工作。
组织并监督海域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依法承办海域勘界相关事宜。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2010修正)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2010修正)【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25【实施日期】2010.11.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7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12月13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2003年12月18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4年1月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水产品质量第六章安全生产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等海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海洋渔业工作。
各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海洋渔业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海洋渔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海洋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海域的统一规划和环境保护,鼓励海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保护及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开展市区两级领导大接访活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开展市区两级领导大接访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青环发[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开展市区两级领导大接访活动方案》的通知(青环发〔2008〕173号)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市联席会议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青岛市环保局开展市区两级领导大接访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青岛市环保局开展市区两级领导大接访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最近中央和省、市委领导指示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区(市)委书记大接访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市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开展全国县(市、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的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领导同志关于深入开展县(市、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信访问题入手,按照“天天得到领导接待、事事得到妥善处理”的要求,加大接访力度,搞好宣传引导,促使大接访活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青岛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一)坚持坐班接访。
环保系统市、区两级主要领导每月至少安排一天时间公开接访,每个工作日都要有领导干部坐班接访,确保“天天得到领导接待、事事得到妥善处理”,领导班子成员接访率占总上访量的90%以上,占钉子案(骨头案)的100%。
(二)坚持包案处理。
对上级交办的案件特别是重信重访案件,每案都要安排市局或分局领导包案接待处理,力争按期办结率达100%,结服率达90%以上,努力减少环境信访积案。
(三)坚持接防、约访、下访、回访制度。
深入排查化解矛盾隐患,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法,早发现早解决环境信访问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第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第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青政发[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公布2018年第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8]2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山东省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鲁政字〔2016〕76号)要求,现将我市2018年第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并在本部门(单位)网站公布。
对于取消的事项不得截留或者变相实施,同时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于整合、调整的事项要对名称、编码、设定依据、法定时限等权力事项要素及时调整到位;对于新增(承接)事项要优化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规范自由裁量权;对于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以审批方式进行管理。
对涉及养老、教育、医疗领域“全链条”梳理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省直部门(单位)制定的本领域具体事项“全链条”办理流程图,调整服务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及时制定衔接落实方案,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并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有关服务指南和业务手册。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确保清单的准确性、权威性。
附件:涉及养老、教育、医疗领域“全链条”梳理事项情况表青岛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4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环湾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环湾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青政办字[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环湾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56号)各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环湾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环湾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组长:夏耕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王书坚市委常委、副市长吴经建副市长胡绍军副市长王建祥副市长成员:刘明君市政协副主席、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大勇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工委书记、黄岛区代区长王卫平市政府副秘书长董德义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杨宏钧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周安市财政局局长陈玉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汤吉庆市城乡建设委主任陈培新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局长王亚军市规划局局长单强炜市市政公用局局长韩守信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赵泽斌市农委主任于睿市水利局局长黄聿颂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高愈琛市林业局副局长宋春康市环保局局长于大江市政府国资委主任邓云锋市城管执法局局长辛永年市南区副区长王京文市北区区长李奉利四方区区长张杰李沧区区长杨鹏鸣崂山区区长刘圣珍城阳区区长刘云亭青岛高新区管委副主任张德平即墨市市长刘赞松胶州市市长姜军建胶南市市长于显祥平度市市长孙利国莱西市市长石志强青岛城投集团副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宋春康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市政公用局李丰伟、市海洋与渔业局王淑莲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2017年10月份崂山区领导干部接访打算表
接待室
定点接访
李鸿雁
副区长
分管扶贫开发、就业、社保、农业、水利、林业、海洋、渔业、畜牧、民政、双拥共建、老龄、民族宗教、侨务、对台、政府法制、打私、信访、应急管理、地震、气象等方面的工作。
10月23日
区人民来访
接待室
定点接访
黄应胜
副区长
分管科技、工业、信息化、市场监管、现代服务业、金融、商务、外事、贸促、招商引资、政务公开等方面的工作。
10月26日
区人民来访
接待室
定点接访
刘明佳
区政协副主席
协助区政协主席处理区政协日常工作。分管区政协机关、提案与委员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环境保护、旅游、交通运输、市政公用等方面的工作。
10月27日
区人民来访
接待室
定点接访
李建伟
区法院院长
主持区法院工作。
10月28日
10月24日
区人民来访
接待室
定点接访
郭振栋
副区长
分管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方史志、卫生医疗、人口计生、体育、旅游、会展、食药监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10月25日
区人民来访
接待室
定点接访
王春
副区长
分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城管、公安、司法、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负责区人大法制、内务司法、科教文卫和民侨外工作,分管法制文教工作室。分管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司法、民政、残联、工商联、科技、教体、文化、卫生与计生、食药、民族与宗教、侨务、对台、文联、档案、电子商务、地震、机关事务、红十字等方面的工作。联系人武部、国家安全分局、广电中心。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正文:----------------------------------------------------------------------------------------------------------------------------------------------------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7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渔港和渔船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利用的管理,发展海水养殖业、增殖业和捕捞业,保障渔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渔业生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所辖海域从事养殖业、增殖业和捕捞业等海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及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海洋渔业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及区(市)渔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海洋渔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渔业的统一规划,把海洋渔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发展海水养殖业和增殖业,鼓励海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养殖业第五条市、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殖海区养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胶州湾及团岛至麦岛海域养殖海区养殖规划,由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养殖海区的养殖规划,应当符合本市海域功能区划的要求。
因建设等原因需改变规划的养殖海区用途的,应当征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海域属国家所有,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的水面、滩涂(河口滩涂除外)确定给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第三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8]3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第三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
录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第三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
青政发[2018]3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2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山东省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鲁政字〔2016〕76号)要求,现将我市2018年第三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制定具体衔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同上级部门的沟通对接,做好相关交接工作;及时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并在本部门(单位)网站公布;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公开有关服务指南、业务手册;完善办理程序,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理;依法履行对承接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尽快完善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
——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2018年1月份领导干部接访计划表
联系人:孙强义联系电话:85887290
领导姓名职务工作分工接访时间接访地点接访方式备注于成璞局长、党委书记主持局全面工作和胶州湾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2、9、16、23、30 高雄路18号18楼会议室来访与约访
逄胜波副局长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海洋利用处、行
政审批处)、海域和海岛管理处。
3、10、17、24、31
高雄路18号18楼会议室来访与约访
傅道军副局长分管规划财务处、渔业管理处(科技处)。
4、11、18、25高雄路18号18楼会议室来访与约访
孙云潭总工程师分管组织人事处、环境保护处(预报减灾处)、机关党委、
工会、团委、渔业技术推广站(青岛市水产养殖病害防
治中心、青岛市渔业环境监测和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
5、12、19、26
高雄路18号18楼会议室来访与约访
王晓训副局长分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
室)、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中国海监青岛市支队)、
船检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渔港监督局、山东渔业船
舶检验局青岛检验处)、海洋减灾中心(青岛地区渔业电
台)。
8、15、22、29
高雄路18号18楼会议室来访与约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