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建筑给排水工程)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供水排水生产经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统一监管办法和标准,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充分发挥城镇供水排水设施的投资效益和水环境治理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排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运营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排水生产运营单位是指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卫生、环保、工商、爱卫会等部门应配合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供水和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管理效果,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1)和《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估考核。
第五条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应当分别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进行规范运行。
第六条凡承担城镇供水排水运营的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评估考核,取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城镇供水运营单位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书》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书》(以下均简称为《运行合格证书》)方可运营。
其中:供水运营单位还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排水运营单位还应在环境保护厅办理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第七条未取得《运行合格证书》的供水排水运营单位所在城市不得申报评选园林城市、卫生城市、节水型城市、环保模范城市。
新建城镇供水运营单位应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排水的管理立法目的规定。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标准与规范。
依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针对四川省城市排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总结吸取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就全省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排水许可、水质监测、运营养护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和要求,使之法律化,将城市排水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
四川《城市(县城)建成区排水管网排查技术导则》(试行)
目录
1 总则 .......................................................... 1 1.1 编制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基本原则 ....................................................1 1.4 排查目标 ....................................................1
4.3.1 基本信息采集.............................................8 4.3.2 单体排水源头混接调查.....................................8 4.3.3 混接流量测定和水质测定...................................9 4.3.4 排水源调查成果..........................................10 4.4 管网混接调查 ...............................................10 4.4.1 排水口调查..............................................10 4.4.2 混接预判................................................11 4.4.3 混接点现场调查..........................................11 4.4.4 混接点分布图记录与编制..................................15 4.4.5 混接点流量测定和水质测定................................16 4.5 管道质量状况调查 ...........................................16 4.5.1 管道结构性检测..........................................16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2000年9月15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7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保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供水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建设、水利、环保、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采地下水供水的,应事先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细则
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细则----摘自《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川建发[2010]13号1、工艺管理标准:1.1厂内各处理工艺段均应建立工艺操作规程,明确工艺管理及调整范围、参数和调整程序。
工艺段主要包括:进水井、粗格栅、污水提升泵、细格栅、沉砂、初沉、生物池、鼓风机、二沉池、污泥回流、剩余污泥排放、污泥浓缩脱水、污泥消化、污泥最终处置、出水消毒等,采用特殊工艺或深度处理的污水处理厂还应具备相应工艺段的操作规程。
1.2工艺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1.2.1Ⅰ类、Ⅱ类、Ⅲ类污水处理厂(分类标准按建设部、国家计委[2001]77号文的规定),需设置专门技术管理机构,Ⅰ类、Ⅱ类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机构不少于5人,由工艺、设备、电器、自控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Ⅲ类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机构应不少于4人,专业要求与Ⅰ、Ⅱ类厂相同,Ⅳ类、Ⅴ类污水处理厂,需设置技术负责人(Ⅴ类厂可由生产负责人兼任)。
1.2.2城镇污水处理厂除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2001]77号文《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劳动定员》规定外还应满足表1要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要求1.3工艺运行管理办法和岗位职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有明确的工艺运作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运行生产人员,并制定严格的工艺管理办法和管理、运行岗位的岗位职责。
1.4污水处理厂可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分别执行下列标准:1.4.1正常运行:指在运行期间处理水量达到规定处理量,出水水质达标,污泥处理运转正常,各处理工艺段无异常情况,主要设备无故障。
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
1.4.2处理污水量:按国家相关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全年处理水量应为设计处理量(N)乘以全年正常运行天数(347天),全年达标处理量即为N×347,处理量单位为“立方米”(M3)。
1.4.3质量标准: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常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控制项目(共19项)执行。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臵、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供水价格审批权限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收费办法、标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为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城市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产业政策》、《农村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以供给生活用水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兼顾企业生产、农业生产和其它用水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的乡镇、集镇、村社等各类集中式供水工程。
由水利(水务)部门管理的县级或城市供水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的所有农村供水工程,负责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必须报经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凡是国家补助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都要明晰产权,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订有效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对于单户或联户修建的分散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产权明确归投资农户所有。
第七条由国家补助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凡因水价不到位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供水困难的,应当采用适当提高水价或加强管理加以解决,国家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国家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当地政府应在配套资金、工程用地、税收、办证、水费征收、工程运行管理和办理产权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要积极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用水户协会,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
二、管理单位第十条根据《四川省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质量监理制,由业主负责项目的实施。
工程建设完成后,交由业主或由业主指定单位负责工程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由水利部门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跨区域的可组建集团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营单位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及评分方法
2
六、
二次
供水
管理
(3分)
规范
管理
1
二次供水管理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定及规范的要求。
二次供水管理不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定及规范的要求的,扣1分。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未建立企业、水厂、班组分级检测制度的,扣1分。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
1
水质监测能力
5
具有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水质检测机构,满足水质检测需求。
未设置化验室的,扣3分;水厂化验室不具备10项常规水质指标检测能力的,每缺1项指标扣1分(扣完5分为止);供水规模达到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若不具备42项常规指标的水质检测能力的,每缺1项指标扣1分(扣完5分为止)。
每个处理单元未设置关键控制点及量化的水质控制指标,每缺1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质量控制记录和关键控制点的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生产质量操作规程或未达到工序质量控制要求的,扣3分。
未制定索证及验收制度,扣2分。
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每缺1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未进行净水材料和药剂批次抽检的,扣1分。
每工种抽查1-2人,重点检查培训记录、上岗证(健康证、人社部、执业资格证等),发现1人或1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13]48号)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建设部关于颁发城市供水〈职业技能标准〉、〈岗位鉴定规范〉和〈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的通知》(建人[1996]584号)
排水运行监管规章制度汇编
排水运行监管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排水运行的监管,规范排水管理行为,保护环境和水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污水、工业废水和农村生活排水等各类排水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排水运行监管应遵循科学、综合、公正、高效的原则,保证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减少水质污染,保护环境。
第四条排水运行监管的任务是规范排水管理,提高排水设施的利用率,保护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排水运行监管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行政,加强技术引领,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政府应建立健全排水运行监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
第七条排水运行监管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定期开展排水设施检测,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八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水运行监管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工作进行定期评估,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九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水运行监管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二章排水设施管理第十条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水设施档案管理制度,准确记录排水设施的建设情况、维护情况和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水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巡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水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水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水设施的灾害应急预案,提前做好防汛准备,保证排水设施在突发情况下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水质监测管理第十五条水质监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网络,覆盖城乡各个区域,全面监测水质情况。
第十六条水质监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水质监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数据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汇总、整理和报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营单位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及评分方法12.01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
1
3.2水质监测能力
5
具有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水质检测机构,满足水质检测需求。
未设置化验室的,扣3分;水厂化验室不具备10项常规水质指标检测能力的,每缺1项指标扣1分(扣完5分为止);供水规模达到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若不具备42项常规指标的水质检测能力的,每缺1项指标扣1分(扣完5分为止)。
未健全设备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扣1分;未建立设备管理台账的,扣1分;设备管理台账不完整的,扣1分;没有实施设备巡检、维护、维修工作及记录的,扣1分。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
4
1.8
计量
器具
管理
2
健全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检定或校准工作。
无主要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扣1分;主要计量器具未按规定要求检定的,扣1分。
未按照相关标准实施检测的,每缺1项次扣1分(扣完7分为止);
不具备检测能力又不委托检测的,扣5分。
《突发事件应对法》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四川省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
2
供水应急预案应报当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1分)
未报当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的,扣1分。
1
建立供水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应急队伍,应急物资齐全。(1分)
未建立供水应急指挥组织机构,或未建立应急队伍,或没有应急处理物资储备的,扣1分。
附件2:
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及评分表
评估考核项目
一、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标准
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标准
评价必备条件
1、被评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持有《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资格证书》和《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执业证》;
2、企业管理关键岗位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持证上岗率须达60%以上;
3、企业主要操作工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持证上岗率须达70%以上;
4、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持证率100%。
说明:上述各条任何一条达不到标准的,均不得实施运行考核评价。
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标准(一)。
四川《城市(县城)建成区排水管网排查技术导则》(试行)
3.1 排查范围 ....................................................4 3.2 区域划分 ....................................................4 3.3 坐标系统 ....................................................4 3.4 排查方法及选用原则 ..........................................4 3.5 技术路线 ....................................................6 4 排查方法 ...................................................... 7 4.1 资料收集 ....................................................7 4.2 现场踏勘 ....................................................7 4.3 排水户调查 ..................................................8
313188安全管理安全管理3131附录附录a排a排查调查表查调查表3333附录2混接点调查表34a3流量测定记录表35a4水质检测记录表362a5建筑物内部阳台排水情况调查表37a6小区排水系统存在问题登记表38a7检查井雨水口调查表39a8混接点统计表40a9排水口调查表41a10排水口截流设施调查表42a10管段结构性缺陷调查表43a11管段功能性缺陷调查表43a12管道检测项目质量评分标准44附录附录b排查成果数据库表b排查成果数据库表4545附录附录bb排查成果数据库表排查成果数据库表4545b1排水户属性结构表45b2混接点属性结构表46b3建筑物内部阳台排水属性结构表47b4小区排水系统属性结构表48b5检查井雨水口属性结构表49b6排水口属性结构表50b7截流设施属性结构表51b8管段结构性缺陷属性结构表52b9管段功能性缺陷属性结构表52b10区域混接属性结构表52b11数据分层及命名表53引用文件与标准引用文件与标准5454引用文件与标准引用文件与标准545431总则总则总则总则11编制目的编制目的编制目的编制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指导各市区县开展排水管网排查特制订本导则
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15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管理以及运行维护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满足用户用水需要,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2012年发布)
2、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3、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细
则 附件1: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评估考核必备条件 1、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持有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资格的相
2
关证书; 2、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证的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
1
件1执行,并颁发《试运行合格证》。《试运行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分为试运行合格证和运行合格证。城镇生活 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由同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行评估考核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试运行合格 证》。《试运行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试运行期满的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必须申报正式运行评估考核。正式运行评估考核, 由申报单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城市供水、排水行政 主管部门接到申报资料后,应当会同本级政府的发改、卫生、环保、工商、爱卫会等部门对其进行考 核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评定。经综合评定合格的颁发统一 制作的《运行合格证》。 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评估考核仍不合格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取消其特许 经营权。 第十一条 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持证单位的运行状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重新颁发《运行合格证书》;复 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未申报获得《运行合格证》的,不得调整城市供水排水价 格,污水减排指标不得列入省减排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运营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公司管 理标准》,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加强运行资料的收集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排立健全污水处理的在线监测系统,保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正 常运行。须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确保排入城镇公共管网的水质符 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 面加强供水水质管理,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行在线监控管理,建立健全应急体系。 第十六条 评估考核《运行合格证》的样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四川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04•【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1月4日川发改价格〔2012〕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水务局:现将《四川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及监管机制,促进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26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前的成本公开。
城市二次供水价格制定调整的成本公开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以下简称供水成本公开)是指供水企业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整供水价格前,按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供水成本的行为。
公开内容:城市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公开。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范围内城市供水成本公开工作。
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供水成本公开具体工作,指导当地供水企业的供水成本公开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城市供水成本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细则
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细则————摘自《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川建发[2010]13号1、工艺管理标准:1。
1厂内各处理工艺段均应建立工艺操作规程,明确工艺管理及调整范围、参数和调整程序。
工艺段主要包括:进水井、粗格栅、污水提升泵、细格栅、沉砂、初沉、生物池、鼓风机、二沉池、污泥回流、剩余污泥排放、污泥浓缩脱水、污泥消化、污泥最终处置、出水消毒等,采用特殊工艺或深度处理的污水处理厂还应具备相应工艺段的操作规程。
1。
2工艺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1.2。
1Ⅰ类、Ⅱ类、Ⅲ类污水处理厂(分类标准按建设部、国家计委[2001]77号文的规定),需设置专门技术管理机构,Ⅰ类、Ⅱ类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机构不少于5人,由工艺、设备、电器、自控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Ⅲ类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机构应不少于4人,专业要求与Ⅰ、Ⅱ类厂相同,Ⅳ类、Ⅴ类污水处理厂,需设置技术负责人(Ⅴ类厂可由生产负责人兼任).1.2.2城镇污水处理厂除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2001]77号文《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劳动定员》规定外还应满足表1要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要求1。
3工艺运行管理办法和岗位职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有明确的工艺运作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运行生产人员,并制定严格的工艺管理办法和管理、运行岗位的岗位职责。
1.4污水处理厂可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分别执行下列标准:1.4。
1正常运行:指在运行期间处理水量达到规定处理量,出水水质达标,污泥处理运转正常,各处理工艺段无异常情况,主要设备无故障。
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
1。
4。
2处理污水量:按国家相关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全年处理水量应为设计处理量(N)乘以全年正常运行天数(347天),全年达标处理量即为N×347,处理量单位为“立方米”(M3)。
1。
4.3质量标准: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常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控制项目(共19项)执行。
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方法(试行)
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提升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稳定达标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设市城市及县城〕市政污水管网和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通过污水管网接纳生活污水〔或生活污水比例70%以上〕进行集中处理的场所〔含生活污水应急集中处理设施〕。
本方法所称污水管网,是指收集和运输生活污水〔如合流制还包括局部雨水〕的管网设施,包括污水管网、沟渠及其附属设施等。
本方法所称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称“污水厂运营单位〞〕,是指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管理运营维护的单位。
本方法所称城市污水管网运营维护单位〔以下称管网运维单位〕,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管网运营维护单位。
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
第五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提出特许经营工程实施方案。
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运营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本钱的根底上,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或效劳合同,或者由产权企业自行运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办事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办事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12.18
•【字号】川建城发〔2015〕886号
•【施行日期】2015.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办事指南》的通知
川建城发〔2015〕886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工作部署,省政府对住房城乡建设厅非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了逐项清理,将“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确定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纳入了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目录。
为强化依法行政、严格落实“谁审核、谁负责”的层级责任追究制,全面做好全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四川省城镇
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办事指南》。
现印发你们,请及时申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8日。
(管理制度)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
(管理制度)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川建发[2010]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自贡市水务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凡属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我厅拟制了《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现印发各地,同指导《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
附件:1、《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略)2、《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略)3、《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一月四日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排水的管理立法目的规定。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标准与规范。
依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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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工程)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供水排水生产经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统一监管办法和标准,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充分发挥城镇供水排水设施的投资效益和水环境治理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排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运营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排水生产运营单位是指从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
发改、卫生、环保、工商、爱卫会等部门,应配合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1)和《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2),对城镇供水和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管理效果,进行评估考核。
第五条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应当分别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进行规范运行。
第六条凡承担城镇供水排水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评估考核,取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城镇供水运营单位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以下均简称为《运行合格证》)方可运营。
其中:供水运营单位还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排水运营单位还应在环境保护厅办理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第七条未取得《运行合格证》的供水排水运营单位所在城市不得申报评选园林城市、卫生城市、节水型城市、环保模范城市。
新建城镇供水运营单位应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其中《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由市、州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评估考核标准执行。
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其设施投入运行前,应向同级供水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行评估考核,运行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运行。
第八条新建城镇供水运营单位的运行评估考核,分为初始运行评估考核和正式运行评估考核两个阶段。
初始运行评估工作由其所在地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考核标准按本办法附件1执行,并颁发《试运行合格证》。
《试运行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分为试运行合格证和运行合格证。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由同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行评估考核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试运行合格证》。
《试运行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试运行期满的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必须申报正式运行评估考核。
正式运行评估考核,由申报单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资料后,应当会同本级政府的发改、卫生、环保、工商、爱卫会等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评定。
经综合评定合格的颁发统一制作的《运行合格证》。
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评估考核仍不合格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第十一条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持证单位的运行状况进行复审。
复审合格的,重新颁发《运行合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未申报获得《运行合格证》的,不得调整城市供水排水价格,污水减排指标不得列入省减排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运营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公司管理标准》,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加强运行资料的收集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管理,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的在线监测系统,保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须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确保排入城镇公共管网的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加强供水水质管理,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行在线监控管理,建立健全应急体系。
第十六条评估考核《运行合格证》的样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2、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3、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细则附件1: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评估考核必备条件1、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持有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资格的相关证书;2、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证的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3、被评估考核单位的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获得职业资格的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4、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持证率100%。
5、被评估考核单位必须按照(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106项水质指标,提供具有法定检测效力的(申报当季度)水质检测报告。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一)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二)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三)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四)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五)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六)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七)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八)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九)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十)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注:本标准按分项积分计算,如某项扣分超过该项分值,则得分为零,不计负分。
附件2: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评估考核必备条件1、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持有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资格的相关证书;2、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获得职业资格的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3、被评估考核单位的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获得职业资格的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
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一)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二)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三)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四)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五)单位名称:评估时间:附件3: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细则1、工艺管理标准:1.1厂内各处理工艺段均应建立工艺操作规程,明确工艺管理及调整范围、参数和调整程序。
工艺段主要包括:进水井、粗格栅、污水提升泵、细格栅、沉砂、初沉、生物池、鼓风机、二沉池、污泥回流、剩余污泥排放、污泥浓缩脱水、污泥消化、污泥最终处置、出水消毒等,采用特殊工艺或有深度处理的污水处理厂还应有相应工艺段的操作规程。
1.2工艺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1.2.1Ⅰ类、Ⅱ类、Ⅲ类污水处理厂(分类标准按建设部、国家计委(2001)77号文的规定),需设置专门技术管理机构,Ⅰ类、Ⅱ类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机构不少于5人,由工艺、设备、电器、自控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Ⅲ类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机构应不少于4人,专业要求与Ⅰ、Ⅱ类厂相同,Ⅳ类、Ⅴ类污水处理厂,需设置技术负责人(Ⅴ类厂可由生产负责人兼任)。
1.2.2城镇污水处理厂除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2001)77号文《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劳动定员》规定外还应满足表1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要求表1说明:持证要求中A为“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B为四川省城镇供排水职业资格证书(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执业证);C为劳动部“职业资格证书”。
1.3工艺运行管理办法和岗位职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明确工艺运作管理体制和岗位设置,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运行生产人员,制定严格的工艺管理办法和管理、运行岗位的岗位职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职责,岗位有标准,使工艺运行管理形成一个有机的管理网络,能为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提供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
1.4污水处理厂可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分别执行下列标准:1.4.1正常运行:指在运行期间处理水量达到规定处理量,出水水质达标,污泥处理运转正常,各处理工艺段无异常反映,主要设备无故障。
设备完好率达到本标准第2条的相关规定。
1.4.2处理污水量:按建设部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全年处理水量应为设计处理量(N)乘以全年正常运行天数(347天),全年达标处理量即为N×347,处理量单位为“立方米”(M3)。
1.4.3质量标准: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常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基本控制项目(共19项)执行,选择项目按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执行。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表3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合格考核主要以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SS(悬浮物)、总氮(以N计)、氨氮(以N计)、总磷是否合格为标准。
1.4.4根据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含水率:不超过80%,污泥中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应执行下列规定: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并达到下列标准:污泥稳定化控制指标表4脱水污泥如进行填埋处理,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要求。
处理后的污泥用作农用时,其施用条件须符合GB4284的有关规定,污泥中的主要污染物含量应满足下表要求:污泥农用污染物控制指标表5污泥处理的考核指标以脱水污泥含水率,稳定化处理和最终处置是否合格为准。
1.5其它运行标准:1.5.1噪声: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按GB12348执行1.5.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农业、工业、市政环境等不同用途时还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