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刑罚目的(2)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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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目的与种类

刑罚的目的与种类

刑罚的目的与种类刑罚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一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刑罚的目的和种类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惩罚犯罪行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自由、财产等权利,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起到震慑作用,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2.保护社会利益:刑罚的另一个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

通过惩罚犯罪行为,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共财产等社会利益。

3.教育和改造罪犯:刑罚的第三个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

通过刑罚的实施,可以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其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二、刑罚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刑罚的种类有很多种。

常见的刑罚种类包括: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人主要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这些刑罚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严重程度进行选择。

2.从刑:从刑是对犯罪人的附加处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这些刑罚通常与主刑同时适用,或者作为主刑的补充。

3.附加刑独立适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常见于判决生效后执行之前暂时不用存入国库。

此外还包括并处、数罪并罚等多种执行方式和缓刑等适用情况。

4.非刑罚处罚方法: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可能无法给予罪犯刑罚处罚,因此可以采取非刑罚处罚方法,例如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这些方法通常适用于轻微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此外,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刑罚的具体种类和适用范围也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国家中,死刑已经被废除或限制使用;而在另一些国家中,拘役和无期徒刑可能被视为较轻的刑罚方式。

总之,刑罚的种类繁多,不同的种类适用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和情节。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刑罚种类,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同时,也应注意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注重教育和改造工作,为罪犯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2016年】论刑罚的目的【刑法论文】

【2016年】论刑罚的目的【刑法论文】

刑法论文-论刑罚的目的引言何谓刑罚的目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目的的意思是“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那么刑罚的目的就显而易见了,即刑罚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

那么人类社会究竟想通过刑罚来得到什么结果呢?对此,古往今来的许多哲学家和法学家都绞尽脑汁,得出了各自的答案,尤其是近现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对此更是具有极大的热情,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见解,这些见解也就被归纳成了不同的派别。

一、对西方各派别的评析根据日本人岛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论》,关于刑罚的目的,有几种不同认识观点:(一)绝对主义此派认为人的“自由是天赋的,而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思想基础,没有自由意志,就不可能有其他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在内。

人的行为是根据其自由意志进行选择,归诸道义责任。

依据自由意志只能选择实施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能选择不利于社会的行为。

选择实施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就是危害社会,就是恶,就是犯罪。

为恶或者犯罪都要受到报应”①。

刑罚就是相应的报应,是犯罪的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

换句话说就是,罪犯只是由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才被科处刑罚,除此之外,刑罚不追求其他任何目的,所以被称为绝对主义,又称报应主义。

它可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1〃狭义的报应主义。

这种主张从因果报应和维护正义出发,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个人如果实施了恶的行为,那么就是非正义的,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由于对正义的出处持不同的观点,又可分为: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和法律报应主义。

(1)神意报应主义。

此说认为正义来源于神,神意就是正义,犯罪行为违反了神意,所以就应当受到惩罚。

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

现在的大多数人看来,这只不过是出于当权者的需要,借宗教这个工具维护统治罢了,很少还有人持此观点。

但是有一点值得思考,那就是,难道法律不是人们借以统治社会的工具吗?只不过这个工具要远比宗教先进,更能使日益趋向于理性的人信服,也更能够迷惑人,因为无论人类多么趋于理性,始终摆脱不了自身的局限性,摆脱不了自身的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论刑罚执行的目的

论刑罚执行的目的

论刑罚执行的目的刑罚执行的目的就是将刑罚从未然状态转变成现实状态,但是刑罚执行是对已然的犯罪而言的,这必然与刑罚的目的不同。

从当前的刑罚执行活动中归纳出了惩罚、阻止再犯罪、震慑与教育和矫正。

标签:刑罚;执行;目的“刑罚不再施加于肉体,……那就必然是灵魂。

”[1]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一般预防论主张刑罚是对一般人的犯罪的前瞻,其立足点是一般人未然的犯罪。

报应论主张刑罚是对犯罪的回顾,其立足点是已然的犯罪。

刑罚执行就是将设置刑罚的目的转变为现实,其经历了报复惩罚、矫正和促进罪犯重返社会几种理论阶段,然而,都难全其说。

一、惩罚“惩罚就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

”[2]刑罚是惩罚犯罪人的手段,它以限制或剥夺的某种权益,同时也体现着国家对犯罪行为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

因此,适用刑罚必然会给犯罪分子带来痛苦,不仅使其散失某种权益,而且使其因受到否定的评价和严厉的谴责而在心理上感受到莫大的耻辱。

(一)限制或剥夺罪犯的权益。

行为人实施犯罪是为了追求某种非法利益或满足某种需要。

而刑罚的执行意味着犯罪人在法律面前必将付出一定的代价,使本来享有的一些权益受到一定限制或剥夺成为现实。

刑罚的意义在于否定犯罪,显示刑法的有效性。

费尔巴哈认为“不顾威吓而仍然犯罪,必须对罪犯科以刑罚,因为他事先已经知道要受罚的。

”[3]黑格尔说:“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刑罚是作为否定加于它的,相反地,它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的否定。

现在现实的法就是对那种侵害的扬弃,正是通过这一扬弃,法显示出其有效性,并且证明了自己是一个必然的被中介的定在。

”[4]贝卡利亚也认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散失。

刑罚的目的与权力

刑罚的目的与权力

一、刑罚的目的
(一)预防目的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

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刑罚的目的可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二)报应目的报应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

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

二、刑罚的权力
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它是一种国家权力。

刑罚权的存在是以国家权力为前提的,两者密切相关。

(一)制刑权刑罚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首先表现为制刑权即刑罚的创制权。

(二)求刑权刑罚创制以后,还要适用于一定之人。

这其中就产生了由谁通过何种方式请求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问题。

这种请求对犯罪人予以刑罚处罚的权力,便是求刑权,也就是起诉权。

(三)量刑权根据求刑权而决定是否科刑以及科处何种刑罚的权力,就是量刑权。

(四)行刑权,就是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

最新-刑罚的目标及实施 精品

最新-刑罚的目标及实施 精品

刑罚的目标及实施刑罚的目的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刑法中的任何问题都与刑罚的目的相联系,同时,刑罚的目的也具有重要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对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的问题略抒浅见。

一、刑罚目的的界定及与相关概念辨析一刑罚目的的界定如何界定刑罚的目的,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

⑴也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

还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刑罚活动过程中,亦即国家在制刑、量刑、行刑过程中对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

⑶上述关于刑罚的目的的定义存在的分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刑罚目的是仅限于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还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

二是刑罚的目的是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还是仅指刑罚预期的效果。

笔者赞同上述不能将刑罚的目的界定为人民法院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的观点,其理由是虽然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但立法机关在制定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也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

立法机关在其制定的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种类、刑罚制度、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刑法分则关于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本身都有威慑作用,从而具有一般预防的目的。

执行刑罚的机关对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的执行,既具有一般预防的目的,也具有特殊预防的目的。

所以,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分别进行的制刑活动、定罪量刑活动以及刑罚执行活动,都是具有目的的。

理论上那种认为将刑罚的目的延伸到刑事立法阶段不尽合适的观点,在笔者看来并不妥当⑷。

关于刑罚的目的究竟是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还是仅对刑罚预期效果的期望,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说法都不尽妥当。

首先,将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作为刑罚的目的,违背了关于直接目的与长远目的关系的基本原理。

浅析刑罚的目的

浅析刑罚的目的
浅 析 刑 罚 的 目的
李 瑞
摘 要 :刑罚 目的,是指 国家制定 、适用 、执行刑罚的 目 的 ,也 即国家的刑 事立 法采用刑 罚作为对付犯 罪现 象的 强制措 施及其具体 适 用和执行所预期 实现 的效果。本文主要根据现有的几种 学说 来分析 我国的刑罚 目的。 关键词 :刑 罚 目的;制裁 ;预防犯 罪
类似的犯罪行 为。虽然惩罚 无辜者一般不会产生有效 的威慑力量 ,但 重 型则可能会 产生有 效的威慑 力量 。为了在社会上惩一做 百 ,法官有 时候 会做出重型判决。 … 人们 理所 当然地 不会赞 同一 个故 意惩 罚无 辜者 的
刑罚制度 ,为了消除危害 , 维护安全 ,人们努力预 防犯 罪。如果故 意惩
震慑老百姓 ,以维护其 自身的统治地位 。但是学 习中外 的历史我 们可 以 看 到,但 凡每一个封建王朝末期 ,酷刑 的数 量往 往会 达到这个 朝代建立 以来 的顶 峰。封建君主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 ,不得 不用酷刑 来震慑 、威 慑老百姓 。而老百姓也是在这 种高压 恐怖 的统治之 下不得 不起来 反抗 。 所 以我们 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但凡改朝换代 ,统治者为了巩 固其统治 ,不 得不顺应 民意减 少酷刑。所 以在每个朝代 的鼎盛 时期 都是政 治清明 ,酷 刑较少 ,人民安居乐业 。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率先发起对酷 刑的批评 ,并提 出新的刑 罚 目的论——威 慑论。贝卡利亚指 出:“ 刑罚 的 目的既不是 要折磨 摧毁 一 个感知 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 已犯下 的罪行 。 ” 刑罚 的 目的仅 仅在 于 :阻 止 罪犯重 新侵害公 民,并规 诫其 他人不 要重蹈 覆辙 。继 贝卡利 亚之后 , 德 国刑 法学家费尔巴哈提出威吓说 。 美 国学者贝勒斯对于威慑论提 出了一下 的观点 : “ 对 通过 威慑来 达 到预 防犯罪的 目的 。有人提 出了道德 的和实证的异议 。有一 种道德 的异 议认为 ,无辜者可能受到惩罚 。如果 一系列犯罪发生后 ,检 察官拒不 提 供证 明被告是无罪的证据而使其定 罪 , 则 其他人就会受 到威 慑 。假 如大 部分人都 不知道被告是无罪的 ,他们 就会 因为害怕受到惩罚 而不敢这 就类似 于我国封建时代 的统治者为 了震 慑和巩固其统 治喜欢 的 “ 杀鸡儆猴” 或者说是 “ 杀一儆 百” 。从功 利的 观点看 ,杀一儆百也许会有效果 。但是 从道德 的观点来 看 ,为 了吓猴 而 杀鸡是毫无道理的。因为统治者毫无根 据的剥夺 了一个 人的生命权 。反 过来 ,我们 再从功 利主义的观点来说 ,杀鸡儆猴是在一 定程 度上起 到了 威慑的作用 ,但是作者认 为这种威 慑是 治标不治本 。纵 观中 国古代史 来 看 ,统治者们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 ,杀鸡儆猴 的事件 屡见不鲜 ,我 们不 能否认杀杀鸡儆猴的功效 ,但是 杀鸡儆猴 不会使人们真 正的去服从 和遵 守律法。相反 ,人们会因为恐惧 而变得 服从 , 但这种恐 惧积蓄到一 定的 程度 ,就会爆发出来 ,这就是历史上所说 的 “ 揭竿而起 ” 。再者 ,给无 辜者定罪 ,只会造成越 来越多 的冤 假错 案 ,这是 法治 的退 步 而不是 进 步 。最后 ,由于威慑刑的观点可能会演变成重刑主义 和重刑政策 ,不仅 对重罪处 以重罚而且对轻罪也处以重罚 ,这样一 来就会 严重损害人 们对 刑法的可预测性与期待可能性。 在1 7 9 7 年 出版的 《 法的形而上 学原理 》一 书 中,德 国哲学家 康德 提出 了以 “ 正义” 为核 心理念的刑罚 目的报复论 。 “ 公共 的正 义可以作 为它 的原则和标准的惩罚方式与尺度是什么?这只能是平等原则 。根据 这个原则 ,在公平 的天平上 ,指针就不会偏向一边的 ,换句话说 ,任何 个人对人 民当 中的某个个 别人所 作 的恶行 ,可 以看 做是 他对 自己作 恶 。因此 ,也可 以这样说 ,如果你诽谤别人 ,你就诽谤 了 自已;如果你 投 了别人 的东西 ,你就是偷了你 自己的东西 ;如果你打 了别 人 ,你就是 打 了你 自己;如果你 杀 了别人 ;你 就 是杀 了你 自己。这 就是 报复 的权 利。 ” 康德认 为在 犯 罪与 刑罚 问题上 ,正义 原则 要求 惩罚 与 犯罪 的平 等 。这种平等 的具体体现就是 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 。 对于报复刑 的观点 ,笔者 认为有其 可取之处 ,但还是 有不 足之处 。 首先 ,报复刑观点认为 ,为 了报复罪犯 的恶行而施行刑罚是 出于正义 的 要求 。针对这一观 点,笔者认为 ,康德所说的公共的正义 是什么 ,什么 才算是公共 的正义 ?如果将道德理解为正义 ,本质上是没 有错的 。那 么 是应 当坚 持具体 的道德还是应 当坚持道德原则 呢?而所谓 的道德原则就 是哲 学家建 立起来 的哲学体 系。按照一般来看是应 当坚持 道德原则 ,然 而有学者 提出质 疑 ,不 同的哲学家对 于社会道德 的理解不 同 ,所构建 出 来的道德原则也就 不尽 相同。立 法者在 制定法律时应 当坚 持哪种道德 原 则来 制定 法律 ,哪种道德原则是正确 的?这会让立法者在 制定法律 时左 右为难。其次 ,有批评 者提出 ,刑罚本 身也是 一种恶 ,如果 出于报 复而 施加刑罚就是正义的话 ,这无异于说 两种罪恶相加等 于正义 ,或刑 罚加 罪恶等于正义。从实际角度出发 , 对 大义灭 亲、为名 除害 、见义 勇为等 诸如此类的行为施加刑罚是出于正义的要求 么?诚 然我们要承认从 法律 上来讲以上的行为确实是一种恶行 , 但 是对他们施加 刑罚就 是正义么? 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根据天生犯 罪人的判断提 出 ,刑罚 的作用 不是 对 已做的犯罪行为的惩罚和报复 ,而是进行社会防卫 ,是前 瞻性 地 、预�

浅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

浅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

浅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摘要: 本文厘清了刑罚目的与刑罚的属性,刑罚目的与刑罚的功能,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本质等范畴的关系;揭示了刑罚目的的内容即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阐释了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刑法立法的关系;围绕着刑罚目的的实现提出了现行刑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还就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刑法司法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刑罚目的特殊预防一般预防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的目的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刑法中的任何问题都与刑罚的目的相,同时,刑罚的目的也具有重要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对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的问题略抒浅见。

一、刑罚目的的界定及与相关概念辨析(一)刑罚目的的界定如何界定刑罚的目的,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

⑴也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

⑵还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刑罚活动过程中,亦即国家在制刑、量刑、行刑过程中对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

⑶上述关于刑罚的目的的定义存在的分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刑罚目的是仅限于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还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

二是刑罚的目的是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还是仅指刑罚预期的效果。

笔者赞同上述不能将刑罚的目的界定为人民法院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的观点,其理由是:虽然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但立法机关在制定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也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

立法机关在其制定的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种类、刑罚制度、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刑法分则关于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本身都有威慑作用,从而具有一般预防的目的。

执行刑罚的机关对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的执行,既具有一般预防的目的,也具有特殊预防的目的。

也谈刑罚目的刑法论文(1)

也谈刑罚目的刑法论文(1)

也谈刑罚目的刑法论文(1)内容提要:我国的许多学者在讨论刑罚目的的时候,把“报应论”和“预防论”作为刑罚目的的两大流派进行论证。

本文通过对刑罚目的和本质的比较,认为报应是刑罚的本质,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是刑罚的目的,同时刑罚目的受到刑罚本质的制约并通过刑罚本质加以实现。

论文关键词:刑罚目的刑罚本质预防报应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中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论题,不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经过几百年的争论之后,人们对于刑罚的目的是什么依旧是众说纷纭,无法达成共识。

笔者仅依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一些浅薄的认识。

所谓刑罚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①它和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中的制裁措施一样都是使法律得以顺利实施的手段,是人们在认识到其属性之后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创制的,属于客观范畴;刑罚目的是一个主观范畴,是人们通过创制、运用刑罚想要达到的某种结果。

也就是说,刑罚目的是人的目的,而不是刑罚本身的目的。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却存在着一些观点,把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即刑罚正当化根据)混为一谈了。

因此,要弄清刑罚的目的是什么,首先要界定刑罚目的与本质的与区别。

所谓本质是指事物本身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它属于客观范畴,而目的是属于主观范畴的。

刑罚本质属性决定了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建立在刑罚的本质基础之上。

反过来,刑罚目的又反作用于刑罚本质,当这种反作用力达到一定程度甚至会使刑罚发生质变。

刑罚的目的和本质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作为一种合目的性的人为之物,刑罚是国家基于对其属性的认识并为了利用其各种属性而制造出来的。

这就决定了刑罚的各种属性(包括本质属性)已被注入了国家意识,而刑罚目的的实现就有赖于包括本质属性在内的各种属性演变为刑罚功能,进而通过刑罚功能的发挥使刑罚目的变为现实。

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十分重要的,不可混淆。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引言:刑罚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在社会治安和公平正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犯罪的预防和改造。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刑罚的目的和功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刑罚的意义和应用。

一、刑罚的目的1. 保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刑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公民的安全构成威胁。

刑罚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能够维护社会秩序,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保护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2. 维护公平正义刑罚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

刑罚机制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实现对罪犯的公正惩罚,让罪有应得。

这样能够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赔偿,也能平衡和抵消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 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通过对罪犯的惩罚,可以产生警示作用,威慑犯罪分子,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同时,罪犯在刑罚过程中也会接受相关的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其再犯的可能性。

二、刑罚的功能1. 惩罚功能惩罚是刑罚的主要功能之一。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既可以让犯罪分子承担法律责任,也能产生对犯罪行为的强烈警示作用,以起到威慑效果。

刑罚的惩罚功能是对犯罪行为的回应,也是对违法行为的制止。

2. 预防功能刑罚的预防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的惩罚,使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感到恐惧,阻止他们在考虑犯罪之前。

这种威慑效应有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 改造功能刑罚的改造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进行教育、心理疏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帮助罪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引导。

通过改造功能,刑罚能够改变罪犯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降低再犯率,构建和谐社会。

4. 治安维护功能刑罚的治安维护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的制裁,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刑罚能够使罪犯失去自由,削弱他们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试论我国监狱行刑目的

试论我国监狱行刑目的

试论我国监狱行刑目的西方关于刑罚目的的研究是围绕着两个主题而展开,一是给予罪犯刑罚处罚的正当性根据是什么,即为什么要给予罪犯刑罚处罚;二是怎样给予刑罚处罚,或者说是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

由于刑罚目的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历史上存在着关于刑罚目的的各种各样的观点。

主要有报应论和预防论之说,西方学者关于刑罚目的的探讨主要就是围绕着报应论与预防论的对立而展开的。

报应论认为刑罚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应,强调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报应刑论认为犯罪是一种恶行,刑罚就是对这种恶行所给予的恶报,主张刑罚的正当根据在于犯罪,对罪犯科处刑罚应以犯罪为其法律上的原因。

因此,在报应论者看来,刑罚的目的在于给犯罪人以罪有应得的惩罚,换言之,刑罚的目的是为惩罚而惩罚,因此,其反对功利论者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唯一目的。

①报应论经历了从复仇到该当、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的过程。

②但无论是哪一种形态的报应论,都强调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都认为刑罚是“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

……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③。

报应论认为犯罪是一种恶行,刑罚就是对这种恶行所给予的恶报,主张刑罚的正当根据在于犯罪。

简而言之,报应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强调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也就是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

报应论经历了初始报复刑、等害报复论、等价报复论、该当论等发展阶段,报应刑脱胎于原始复仇习俗但又构成对复仇的野蛮性的否定,由等害报复论到等价报应论的嬗变是报应论的升华,而由等价报应论到该当论的演化则是报应论在当代的新生。

报应论在国家为什么有权惩罚犯罪方面从最初的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也经历了一个理念演变过程。

神意报应论虽有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但它将罪与刑的因果报应的联结解释为虚无飘渺的神意,不是对刑罚的正当性的合理揭示;道义报应论将道德谴责理论用以解释刑罚的存在,确立犯罪的道义责任,无疑是对道德与刑法的关系的一种正确揭示,但它仅仅从道德的角度解释刑罚的存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无法完整地解释刑罚的存在;法律报应论注重犯罪与刑罚在法律上的联结,强调刑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手段相对于道德谴责的独立性,因而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它又因为忽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无法对刑罚的存在作出完整的解释。

论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论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一、论文提纲:1、刑罚的概念、产生及刑罚本质的概述。

2、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

3、社会主义刑罚的功能。

4、总结全文。

二、论文关键词:刑罚的目的和功能三:正文:论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①。

”它是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单从字面上解释,“刑”是指对人的体罚,“罚”是处罚之意。

随着社会的发展,阶级斗争日益尖锐,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以国家名义制定刑法,把某些侵犯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从而,刑罚作为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也就随之产生了。

由此可见,刑罚和犯罪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由于刑罚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那么它本身也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严厉的惩罚性,换言之,也就是国体不同,其刑罚的阶级本质也就不同,它的目的和功能也自然不同。

在此,笔者仅就我国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做一简要论述,以求探讨。

一、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刑罚作为统治阶级的一种强制方法,其本身并无任何目的。

但作为统治阶级却希望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能够达到某种效果。

因此,刑罚的目的也就由此而产生了。

它的产生不仅对立法、司法和行刑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而且制约着刑法的性质和内容。

所以,由于国家类型的不同,其刑罚的目的也自不相同。

我们知道,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化的文明古国,它不仅有悠久的文化,而且刑罚的渊源也极其深远。

它经历了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半封建社会、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最终跨入社会主义社会。

在这漫长的历史长廊中,我国的刑罚制度亦是几经曲折,从维护剥削阶级少数人的利益、维护人剥削人、压迫人的社会制度,几经斗争,才逐渐转变成为今天维护广大人民利益,惩罚和打击少数不法分子和迫坏社会秩序的社会制度,建立了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研究

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研究

刑法立法是刑罚 目的实现的必要前提 J 。而刑法 司法能够 有效促进 刑罚 目的的实现 。公安等相应机关应及时揭露犯罪分子 的罪行 ,只有犯 罪案件及 时得到侦破 ,才能够提升 司法机关和法律的权威性 。人民法院 也应及 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 ,实现对犯罪分子的特殊预 防 ,提升刑罚 的威慑力 。同时,应保证适用刑罚 的准确性 ,使犯罪分子能够 真正的认 罪伏 法,从 而主动改过 自 新 。另外 ,监狱也应对犯罪分子进行 良好的改 造, 提 升其法律意识 和道德素养 ,避免其再次犯罪。 现阶段 , 从我 国往年侦破案件 的经验 中可 以看出 ,及时性 并没有在 案件 侦破等方 面得 以充分发挥 ,很多犯罪分子得不到有效 的改造 ,导致 新 的犯罪行为不 断出现 。因此 ,还需 要相 关人 员加 强对 刑罚 目的的研 究 ,采取相应对策促进刑罚 目的的实现 ,有效避免犯罪行为的出现。
关键 词 :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目的 ;实 现
前 言
刑罚 的 目的对其体系的建立和实际运用等方面都有 着重要 的影响作 用 和制约作 用 ,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刑罚制度 的建立 的最初 原因和刑 罚制 度运 用的最终 目标。因此 ,对刑罚目 的及其实现 的研究 ,能够获 得对我 国现有法 律制度的有关 启示 ,对我 国法 治社会 的建设 有着 极其 重要 的
意 义。


刑 罚 目的 相 关 概 述
( 一 )刑 罚 目的 的含 义 刑罚与所有人类活动一样 ,都具有一定 的目的性 ,刑罚在制 定和运
用过 程中 ,也有其特定的 目标 。现 阶段对刑罚 目的含义 的界定 主要分为 三种 ,分 别是广义上所讲的国家制定和适用刑罚所期待 达成 的 目标 、狭 义 上的国家统治阶级主观意识上所认 为的刑罚适用 结果 、以及 中义上 国 家 制定与人民法院适用刑罚需要达成 的 目标 。 刑事法律活动包含多种不 同的 阶段 ,每一 阶段 既相互独立 ,又能够 相辅相成 ,且始终 以刑罚活动为核心运行 ,因此 ,其 目的不应 仅仅局 限 于片面的理解 ,而是应从 国家 的角度 ,以国家适用 刑罚的 目的为刑罚 目 的的确切 含义 。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引言刑罚是一种法律制度,它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达到一定的目标,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社会安全、作为社会的威慑力量以及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

本文将探讨刑罚的目的及其意义。

一、保护社会安全刑罚的第一个目的是保护社会的安全。

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刑罚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将其从社会中隔离出来,从而实现保护社会安全的目标。

刑罚的严厉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关键作用。

通过对犯罪者实施合适的刑罚,社会能够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确保公民的安全和利益。

二、作为社会的威慑力量刑罚的第二个目的是作为社会的威慑力量。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者进行惩罚,更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来起到威慑作用。

当犯罪者知道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刑罚时,他们会更加谨慎和畏惧,减少犯罪的动机和潜在危险。

因此,刑罚在社会中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减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刑罚的第三个目的是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犯罪者的一种教育和纠正。

刑罚不仅仅是剥夺自由,还可以通过各种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犯罪者反思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从而悔过自新。

在刑罚的过程中,犯罪者有机会接受教育和培训,提高自己的技能,改变自己的思维和价值观念。

同时,刑罚还可以通过改造犯罪者的行为和思想,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为他们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结论刑罚是一种保护社会安全、作为社会威慑力量以及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的手段。

通过对犯罪者实施合适的刑罚,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保护公民的安全和利益。

刑罚的严厉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关键作用。

当犯罪者知道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时,他们会更加谨慎和畏惧,减少犯罪的动机和潜在危险。

同时,通过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方式,刑罚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使他们反思自己的错误,重塑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刑罚目的论述

刑罚目的论述

一、刑罚的报应目的报应(Retribution)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

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

报应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它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这样一个演进过程。

尽管在各种报应刑论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但贯彻始终的是报应的基本精神,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

因此,报应理论被称为是一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

(注:德国学者指出:这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是一种直觉—形式主义的观点,它力图证明惩罚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必然的、合乎伦理—逻辑的结果。

法国学者指出:依据报应目的,刑罚也就不可能抛开过去不予过问。

立法者或社会主要考虑的问题都是过去发生的事。

已经实行的犯罪,对社会已经造成的损害,对公共秩序已经造成的扰乱,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具体当时的罪过(故意或过失)以及道德责任,等等,都是过去的理由。

刑罚民垧制裁,报应也不可能离开其道德功能,即使为了犯罪人能够重返社会这一实用目的,报应也要考虑将来,但仍不会离开过去。

由此可见,报应是以已然之罪为基础的,是对过去发生的犯罪的一种回溯。

)(一)刑罚报应目的的论证1、正义正义是报应论的理论基础。

报应作为刑罚目的,是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因为他犯了罪,通过惩治犯罪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

正义是评价某一行为或者某一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它往往成为一种行为或一种社会制度存在的正当性根据。

刑罚制度同样也要合乎正义,而报应就是这种刑罚正义的体现。

首先,报应要求将刑罚惩罚的对象限于犯罪人,而不能适用于没有犯罪的人,即所谓有罪必罚,无罪不罚。

因而,报应限制了刑罚的适用范围,这是报应刑的质的要求。

其次,报应还要求将刑罚惩罚的程度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相均衡。

对犯罪人的刑罚惩罚不得超过犯罪的严重性程度,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因而,报应限制了刑罚的适用程度,这是报应刑的量的要求。

刑罚目 新关于

刑罚目 新关于

刑罚目新关于「摘要」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对于刑罚的创制、适用与执行都具有指导意义。

在刑罚目的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报应刑论与预防刑论之争。

刑罚目的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这就是刑罚目的二元论。

基本刑罚目的二元论的立场,本文对刑罚的报应目的与预防目的加以论述。

「关键词」刑法,刑罚理论,刑罚目的一、刑罚的报应目的报应(Retribution)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

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

[1]报应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它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这样一个演进过程。

尽管在各种报应刑论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2]但贯彻始终的是报应的基本精神,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

因此,报应理论被称为是一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

(注:德国学者指出:这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是一种直觉—形式主义的观点,它力图证明惩罚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必然的、合乎伦理—逻辑的结果。

[3]法国学者指出:依据报应目的,刑罚也就不可能抛开过去不予过问。

立法者或社会主要考虑的问题都是过去发生的事。

已经实行的犯罪,对社会已经造成的损害,对公共秩序已经造成的扰乱,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具体当时的罪过(故意或过失)以及道德责任,等等,都是过去的理由。

刑罚民垧制裁,报应也不可能离开其道德功能,即使为了犯罪人能够重返社会这一实用目的,报应也要考虑将来,但仍不会离开过去。

[4]由此可见,报应是以已然之罪为基础的,是对过去发生的犯罪的一种回溯。

)(一)刑罚报应目的的论证1、正义正义是报应论的理论基础。

报应作为刑罚目的,是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因为他犯了罪,通过惩治犯罪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

正义是评价某一行为或者某一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它往往成为一种行为或一种社会制度存在的正当性根据。

[5]刑罚制度同样也要合乎正义,而报应就是这种刑罚正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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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刑罚目的(2)刑法论文(1)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即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

后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使用一定的刑罚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时间内丧失再犯能力。

③笔者认为,首先将刑罚目的概括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是不妥的,因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这两个词都来源于关于刑罚正当性的讨论,如果简单将其引入刑罚目的领域则会有混淆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的危险。

即使在刑罚目的的意义上使用“预防”一词也是不够准确的。

前文已经论述过,犯罪的发生是必然的,无论是刑罚还是其他的什么手段,都不可能预防犯罪的发生,所以在研究刑罚目的时不宜使用预防一词。

其次,刑罚是为全社会而设,它的着眼点在于一般民众,只要大部分人都能够遵守法律的规定,就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实现立法者的目的。

即使有一小撮人不顾法律的禁止肆意妄为,凭他们的力量也不足以颠覆整个统治基础,刑罚之所以制裁他们并不是为了教育改造他们,而是将他们作为“儆猴之鸡”,以此告诫社会民众法律不可被侵犯,否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坦白说就是把罪犯当作了防卫社会的手段。

简言之,刑罚适用于罪犯并不等于刑罚的目的在于罪犯,刑罚的制定和适用就像是一部宣传片,是为了展现在社会大众面前起到警戒的作用。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在刑罚被制定以前,某人犯了罪,但是立法者明确的知道从此以后社会上不会再有犯罪发生,那么他就没有必要再制定刑罚,因为这次犯罪是绝无仅有的一次,它的存在对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如果一个国家明天就要解散,那么即使今天有人犯了最严重的罪,也不必再对他发动刑罚了,因为国家即将不复存在,刑罚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载体,所要保护的对象也已消失,因此刑罚也就没有发挥作用的必要了。

有人担心将“预防犯罪”(即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

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在此处仍采用通说中的称谓,但内容已不相同)作为刑罚的目的就会导致刑罚漫无边际的严厉,甚至为了威慑他人而对没有犯罪的人适用刑罚,换言之,只考虑“预防”的目的刑罚便没有上限。

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我们在研究刑罚目的的同时是不可能脱离刑罚的本质的,目的受到本质的制约(刑罚目的与本质的关系前文已经论及)。

笔者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报应,这便给刑罚划定了上限,即只能在罪刑相适应的范围内科处刑罚,刑罚的目的只能是在这一报应本质制约下的目的。

二者相结合,不仅弥补了报应刑不
能解释免除处罚、缓刑、减刑、假释制度的不足,也克服了预防刑无法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缺陷。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刑罚的目的要受到刑罚本质的制约,但并不是意味着目的沦为本质的奴隶,人们要充分利用刑罚的本质去实现刑罚的目的,也就是说“预防犯罪”是第一位的,报应是第二位的。

因为,刑罚本身是一种对犯罪的恶报,“与恶行发生后期待恶报相比,人们肯定宁愿期待没有恶行。

显然,恶有恶报是不得已的,而没有恶行才是最理想的状态。

”④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刑罚的程度会越来越轻,非刑罚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刑罚目的在本质的限制下,可能使刑罚朝着时代进步的方面发展,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就不必一定要采取刑罚这种痛苦的方式。

因此,在某种犯罪不需要处刑时,可以考虑免除处罚,在需要使用刑罚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刑罚目的的需要,即对社会的警戒作用,其次考虑报应的要求,以报应的标准限定刑罚的程度。

参考文献:① 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2页。

② 田文昌:《刑罚目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

③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1-62页。

④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

On The Aim Of PenaltyZhou Jun-yaAbstract: When talking about the aim of penalty, many scholars think retribution and prevention as opinions on the aim of penalty. In this article, through parison between the aim and essence of penalty, the author think retribution is the essence of penalty and maximum prevention is the aim of penalty. The aim of penalty is limited and realized by essence of Words: the aim of penalty the essence of penalty prevention re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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