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美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所属分类:规章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2015-12-08 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交通部【24】号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章法律责任篇一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章附则篇二第四十八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负责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文件,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阶段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信息;(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公路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投标是公路工程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公路工程招投标的公平、公正、透明,在我国制定了《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以规范和指导公路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二、招投标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适合的建设单位和供应商,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
2. 原则:(1)公平原则:招标活动应确保每个潜在投标者的平等机会,没有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2)公正原则:招标活动应公正且透明进行,确保所有投标者在同等的竞争条件下进行投标。
(3)合理原则:招标活动应合理采用科学的评标方法,确保选取最适合的投标单位。
三、招标单位的资格要求1. 申请资格:招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参与公路工程招投标的资格。
2. 技术能力:招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能够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工作。
3. 经济实力:招标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
四、招投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详细规定工程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条款和条件、投标方式等内容,保证投标者了解到足够的信息。
2. 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文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发布,确保广大投标者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五、投标流程和要求1. 投标资料的准备:投标者应准备好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企业注册证明、资质证书等。
投标文件应按要求编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2. 开标程序和保密要求:招标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并严格保密投标者的相关信息。
3. 评标方法和标书评审:评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进行公正、公开、透明的评审工作。
六、中标与履约1. 中标公告:招标单位应按照规定发布中标公告,并通知中标单位。
2. 履约要求: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建设。
3. 违约责任:如果中标单位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路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人民国公路法》、《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人民国境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负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文件,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容;(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阶段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信息;(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公路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三)招标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四)招标人已经按照规定发布了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条款;(四)工程量清单;(五)技术规范;(六)投标文件格式;(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工期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的内容合法、完整、准确。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确保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取招标信息。
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三)具有相应的业绩和信誉;(四)具有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四)技术方案;(五)业绩和信誉证明材料;(六)其他有关内容。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承担相应工程的能力和条件。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积极参与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招标人的职责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投标的项目范围、规模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的标的、技术要求、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展资格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投标人有权选择是否参与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自愿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确保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保护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他人的相关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擅自更改或撤回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人的相关规定,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接受评标结果,如对结果有异议,可依法提起申诉。
第二十条投标人需积极配合招标人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本1:一、总则1.1\t为规范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本办法制定。
二、招标程序2.1\t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2.1.1\t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2.1.2\t确定招标方式2.1.3\t制定招标文件2.1.4\t发布招标公告2.1.5\t招标文件解读和答疑2.1.6\t招标文件修改2.1.7\t发布招标文件变更通知2.1.8\t报名投标资格预审2.1.9\t发布资格预审结果通知2.2\t投标程序2.2.1\t投标准备2.2.2\t投标文件编制2.2.3\t投标文件提交2.2.4\t投标文件评审2.2.5\t投标人询证2.2.6\t投标人递补2.2.7\t投标人资格审查2.2.8\t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2.3\t中标程序2.3.1\t评标委员会组织和评审投标文件2.3.2\t中标结果公示2.3.3\t中标文件编制2.3.4\t合同签订三、投标保证金3.1\t投标保证金期限和缴纳方式3.2\t投标保证金的退还3.3\t投标保证金的使用四、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的查阅与复制4.1\t查阅投标文件4.2\t复制投标文件4.3\t查阅投标保证金4.4\t复制投标保证金五、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保密5.1\t投标文件保密5.2\t投标保证金保密六、违约及处理事项6.1\t违约处理6.2\t处理结果通知附件:1.\t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流程图2.\t招标文件编制要求3.\t资格预审标准4.\t投标文件评分标准5.\t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职责法律名词及注释:1.\t招标:指政府或相关单位通过公告等形式,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交替代合同商品或服务的报价的过程。
2.\t投标:指供应商根据招标邀请,向政府或相关单位提供替代合同商品或服务的报价的行为。
3.\t评标: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和评分的过程,以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学、高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招标人、投标人或中标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招标文件中不当包含对投标人的限制性要求,或明显偏袒某一投标人,属于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处理。
附件:
1.招标公告样本
3.保证金缴纳指南
4.中标通知书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招标人:指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2.投标人: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并有
投标意向的单位或个人。
3.中标人:指招标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确定为中标单位或
个人的投标人。
4.招标公告:指招标人发布的公告,公布招标信息,邀请投标
人参与投标。
5.投标函: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表明投标意向和承诺的文件。
6.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缴纳的保证履约的金额。
7.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评审投标文件和确定中标
人的机构或组织。
8.违法行为:指违反公路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串
通投标、行贿受贿等。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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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五篇)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五篇)第一篇: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保护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局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地发展,根据《公路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萍乡市公路管理局湘东分局的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其大中修工程。
第三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分局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1、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审批;2、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资金已落实;3、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工程项目分年度连续施工;4、标书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据本办法进行,议标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由招标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织编制招标文件;2、编制标底;3、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5、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出售招标文件;6、组织投标单位勘察工程现场;7、组织标前会;8、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书;9、召集开标会议;10、审查投标书与投标保函;11、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并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12、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拟定稿;13、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根据工程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
一切评标活动均应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资格预审。
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通告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第八条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1、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担保银行的证明和帐号等;2、投标者的等级证书、固定资产、各类人员的专业和技术构成;试验设备和机械设备的配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本一:一、项目背景介绍1.1 项目概述1.2 建设目标1.3 项目规模二、招标投标工作组织2.1 组织机构2.2 职责分工2.3 人员要求三、招标文件编制3.1 文件格式要求3.2 文件内容要求3.2.1 项目背景介绍3.2.2 招标范围和方式3.2.3 投标文件要求3.2.4 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3.2.5 合同条款3.2.6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要求 3.2.7 招标文件费用3.2.8 招标文件发布和获取途径四、招标公告发布4.1 发布媒体选择4.2 公告内容要求4.3 发布时间安排五、投标文件准备5.1 投标文件组成5.2 文件格式要求5.3 文件内容要求5.3.1 投标信封封面要求5.3.2 投标文件封面要求5.3.3 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要求5.3.4 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案要求5.3.5 价格报价和商务条款要求 5.3.6 投标保证金要求5.3.7 其他补充材料要求六、投标文件递交和评审6.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6.2 投标文件评审流程6.3 中标文件准备和签订七、合同履行阶段管理7.1 合同签订和变更管理7.2 施工进度和质量监控7.3 合同支付和结算7.4 合同验收和验收证书八、监督管理8.1 监督部门组织和职责8.2 监督费用和支付方式8.3 监督结果汇报九、附件附件1:项目背景资料附件2:招标文件附件3:投标文件样例附件4:合同范本附录一: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程序,公开向社会公开招揽承担该工程建设和与之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合同的当事人,并对承担工程建设及相关合同的当事人进行选择与确定的过程。
2. 投标:指企业或个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将其承担工程建设的技术、经济和方法等方面的意见、承诺和报价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的行为。
3. 中标:指在评标过程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根据评标结果或评标经济最低原则,经相关负责部门审核确认后,确定承揽工程建设的企业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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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1(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六)编制招标文件;(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十二)确定中标人;(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第十二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三)监督人员名单;(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七)评分情况;(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 2出投标邀请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九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
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不得规 3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