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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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一、基本要求
1、单位申请认定的主体或部分必须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体现出良好的管理机制和管理能力,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及技术设备,符合行业法规、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内容。

2、申请单位情况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文件。

3、单位申请的业务必须是正规业务,不得参与任何非法行为,影响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出现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4、单位申请的资质认定所涉及的技术指标,必须能够真实反映申请单位的技术水平,符合业内有关技术标准。

二、审查的内容
1、单位的组织架构
审查单位组织架构,主要是审查单位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2、技术能力
审查单位的技术能力,主要是审查单位拥有的技术人员、技术设备、技术资料、技术成果等是否能够满足业内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单位是否有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改进等相关活动的能力。

3、生产经营情况
审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主要是审查年度的产品质量报告、销售记录、安装和服务协议、客户评价及反馈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版).word版本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版).word版本

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总则1.为贯彻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统一、规范地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3.本准则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而实施的考核认定活动。

4.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二、参考文件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局长令三、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局长令和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四、资质认定条件1.组织1.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注册或者登记。

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取得所属法人授权。

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2.行为规范2.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2.2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与其利益相关方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或者有竞争性的产品检验检测时,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量体系及其文件,明确本机构的责任和工作程序,并与其利益相关方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完全分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正式版和2015版对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正式版和2015版对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对比
2016年6月2日国家认监委现正式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版)与2015年7月29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新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版)在章节编排上一致,但在内
古今名言
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孔子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
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朱熹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欧阳修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刘彝
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于谦
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岳飞
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苏轼
鸟欲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李苦禅
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
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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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文(2015版)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文(2015版)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2015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2015版) 4.7 申诉和投诉 实验室应建⽴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对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

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作发⽣的可能性。

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4.9 记录 实验室应有适合⾃⾝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质量体系的记录制度。

实验室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

所有⼯作应当时予以记录。

对电⼦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 /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

每次检测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

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测和/校准⼈员的标识。

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

4.10 内部审核 实验室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

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

审核⼈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员应独⽴于被审核的⼯作。

4.11 管理评审 实验室最⾼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和有效,并进⾏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的'评审;实验室间⽐对和能⼒验证的结果;⼯作量和⼯作类型的变化;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员培训情况等。

新版质量手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版

新版质量手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版

质量手册【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文件控制编号:NW/QMA-01(第一版)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编写文件控制状态:受控? 非受控□发放编号:编制:审核:批准: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16年1月1日某某市场监督检验所发布授权Array书和不干预说明………………… (03) (04)1、概述 (05)2、 (06)3、 (08) (10) (10) (12) (14) (16)体系 (19)4.5.1管理体系………………………………………………………………………第19页4.5.2质量方针和目标 (21)4.5.3公正性声明 (23)4.5.4文件控制 (24)4.5.5合同评审 (26)4.5.6检测分包 (27)4.5.7服务与供应品采购 (28)4.5.8服务客户 (29)4.5.9投诉 (30)4.5.10不符合工作 (31)4.5.11纠正措施 (32)4.5.12预防措施 (33)4.5.13改进 (34) (35)4.5.15内部审核 (36)4.5.16管理评审 (37)4.5.17检测方法 (38)4.5.18测定不确定度 (41)4.5.19采样 (42) (43)4.5. Array 21质量控制……………………… (44)4.5.22结果报告 (46)5、附录 (49)5.1 (49) (50) (52) (54) (55) (59) (62)5. (63)5. (64)5 (66)5 (67)5 (68)5 (69)6、修订页 (70)我作为某某市场监督检验所的法人代表,现任命吕鹏为某某市场监督检验所的总经理。

为规范本公司的管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确保让客户满意,现授权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建立本公司的管理体系,以规范本公司的管理和运作。

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其行使我公司赋予的法律职权,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旧版对比,超实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旧版对比,超实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旧版对比,超实用6月1日,质量与认证微信发布《检验检测机构注意!认监委今天发布了三份文件,与你有关》,有同仁问,这份文件不是去年就发布了么,怎么又来新的?2015年7月29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新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版),该准则对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了颠覆性的改变。

试行版发布之后,有同行表示,2015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从起初到定稿时间比较仓促,并且部分条款内容直接引用ISO/IEC17025:201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出现了标准条文在编排方面存在诸多的不连贯,同时也存在部分重复表述的情况,这也导致了实验室人员在很多方面存在不理解以及在做文件修订换版时无所适从。

经过近一年的试运行以及大家的分析总结,2016年6月2日国家认监委现正式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正式版在章节编排上与2015试行版完全一致,但在内容上却有了非常大的调整。

经过连续2个日夜的反复研读,笔者对2016/15新旧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之间的差异做了如下总结,供大家参考:.1)2016新版准则在条文表述方面更为简练和连贯,并延续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贯语言风格,这也是这次变更的最大亮点;2)2016新版准则正文条文由之前的6大条64款变成6大条49款;3)2016新版准则内容上力争摆脱ISO/IEC17025:201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过于细化的表述方式,但为了便于理解,国家认监委同时印发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进行具体的解释;4)取消了2015旧版准则中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性的条文,比如说4.5.21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4.5.31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等;5)鉴于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发布,2016新版准则也吸收了ISO9001:2015改版中的新元素新亮点,着重强化了实验室最高负责人的责任以及内审和管理评审的策划与实施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旧对比(2015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旧对比(2015版)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旧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对比及区别一、名称改变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框架改变1、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个要素管理要求:11个要素4.1组织、4.2 管理体系、4.3 文件控制、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6 合同评审、4.7 申诉和投诉、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9 记录、4.10 内部审核、4.11 管理评审技术要求:8个要素5.1 人员、5.2 设施和环境条件、5.3 检测和校准方法、5.4 设备和标准物质、5.5 量值溯源、5.6 抽样和样品处置、5.7结果质量控制、5.8 结果报告2、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还增加3个术语解释(1)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2)3个术语解释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总则1.为贯彻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统一、规范地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3.本准则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而实施的考核认定活动。

4.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二、参考文件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局长令)三、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局长令)和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四、资质认定条件1.组织1.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注册或者登记。

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取得所属法人授权。

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2.行为规范2.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2.2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与其利益相关方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或者有竞争性的产品检验检测时,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量体系及其文件,明确本机构的责任和工作程序,并与其利益相关方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完全分开。

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

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

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准则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总则1.为贯彻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统一、规范地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3.本准则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而实施的考核认定活动。

4.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二、参考文件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三、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四、资质认定条件1.组织1.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注册或者登记。

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取得所属法人授权。

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2.行为规范2.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2.2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与其利益相关方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或者有竞争性的产品检验检测时,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量体系及其文件,明确本机构的责任和工作程序,并与其利益相关方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完全分开。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

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新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新版).

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总则1.为贯彻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统一、规范地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3.本准则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而实施的考核认定活动。

4.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二、参考文件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局长令三、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局长令和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四、资质认定条件1.组织1.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注册或者登记。

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取得所属法人授权。

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2.行为规范2.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2.2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与其利益相关方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或者有竞争性的产品检验检测时,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量体系及其文件,明确本机构的责任和工作程序,并与其利益相关方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完全分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数据和结果出具的规定
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内从业
依据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
出具数据和结果应标明检验检测依据
检验检测报告的用语应当规范
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数据和结果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中行为:
一、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 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 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1.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 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 数据、结果。 2.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 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 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3.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 检测机构从业。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 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篇、 资质认定的法律规定
一、相关定义
检验检测——按照规定的程序,为了确定给定的产品、材料、 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 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 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通过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 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法律的规定开展检验、检测、 检查、鉴定的生产服务业机构。
在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申请或备案制度:
1.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
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变更;资质 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 法变更的,办理变更手续; 2.扩项、重大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需评审。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发展及在健康相关产品检测中的应用探究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发展及在健康相关产品检测中的应用探究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发展及在健康相关产品检测中的应用探究我国卫生部自2002年开始加强了对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为了提高健康相关产品检测机构向社会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各检测机构需要认清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在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因此本文对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在健康相关产品检测过程中的应用进行探究,希望可以从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执行角度来完成对健康相关产品检测机构管理水平的提升,提高检测机构的竞争力。

标签: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健康相关产品;检测;应用过程作为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最新版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1]。

作为配套文件的附件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作为技术评审的依据,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本文从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发展,在健康相关产品检测应用中的作用及需引起重视的方面进行探究,希望能够对健康相关产品检测机构的管理者提供借鉴意义。

1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发展1.1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发布经历了四个重要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规范检验机构的工作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国家开始实施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30年来,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已发展成为我国规范检测市场的主要认证手段和行政审批形式。

检测机构被评审和考核的评审准则的发布,大致经历了四个重要阶段:①1990年11月,JJG1021-19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俗称50条)发布。

②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2000)046号文《产品检验质量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27日以国认实函(2006)141号文件发布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5年4月9日第163号令发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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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 1.1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1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ISO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2 •4.评审要求 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5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4.1.6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

4.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

4.2.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3 •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4.2.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检验检测机构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4.2.4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

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426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能力确认的日期。

427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录用关系。

对与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

428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的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

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4 •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资格和培训计划;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职责;检验检测策划和结果评价的职责;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5 •f)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的职责;g)管理职责。

429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应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应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和证据;应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沟通机制;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员工;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

4.2.10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所需的资源,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

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

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11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a)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b)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C)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6 •4212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的固定设施内的场所、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以及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检验检测工作。

4.3.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应予特别注意。

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

4.3.3依据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要求,当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情况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级等应予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要求。

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验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可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

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7 •4.4.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等,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442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检验、检测的设备。

对检验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校准计划。

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4.4.3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检验检测有关人员取用。

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4.4.4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

该记录至少应包括:a)设备及其软件的识别;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C)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范;d)当前的位置(如适用);e)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f)所有校准报告和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g)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适当时);8 •h)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

445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

这些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

检验检测机构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检验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4.4.6检验检测机构需校准的所有设备,只要可行,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表明其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校准的日期、再校准或失效日期。

无论什么原因,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得到满意结果。

4.4.7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例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正确更新。

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发生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4.4.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的计划和程序。

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449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溯源程序。

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维持其可信度。

同时按照程序要求,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4.5.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确保检9 •验检测结果的质量。

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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