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刑事追究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合集下载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被告人律师帮助权的新解读——麦考伊诉路易斯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被告人律师帮助权的新解读——麦考伊诉路易斯

社科文化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被告人律师帮助权的新解读——麦考伊诉路易斯安那州一案评析何保飞/中国政法大学摘 要:通过对麦考伊诉路易斯安那州案进行评析,解读以罗伯茨为首席大法官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被告人律师帮助权保护的理论依据,分析作为麦考伊先例的尼克松案和尼克斯案的判决理由,可以发现保障被告人在接受律师帮助过程中享有自治权是美国刑事诉讼中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第六修正案;律师帮助权;自治权;结构性错误一、前言律师帮助权的历史就是其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历史,是每一位被控刑事犯罪之人最珍贵、最基本的宪法权利,但律师帮助权的适用存在很多的“灰色”地带,导致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关于案件的决定权分配问题产生了很多冲突。

最近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麦考伊诉路易斯安那州案提出了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①辩护律师不顾被告人明确反对而承认被告人有罪是否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律师帮助权?②被告人是否有选择辩护目标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两个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本文采用判例分析的方法,对麦考伊诉路易斯安那州案及其影响展开分析。

为进一步说明麦考伊案判决的依据,回溯联邦最高法院关于第六修正案律师帮助权调整范围的案例,尝试归纳以罗伯茨为首席大法官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律师帮助权保护的新观点。

二、麦考伊诉路易斯安那州的案情简介及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理由(一)麦考伊诉路易斯安那州主要案情2008年5月9日,罗伯特.麦考伊因被指控在路易斯安那州谋杀了与他分居的妻子的母亲、继父和儿子而被捕,控方要求判处麦考伊死刑。

5月15日,因为贫困而无力雇请律师,麦考伊被指定一名公设辩护律师,整个诉讼过程中,麦考伊从一开始就坚称自己无罪,是腐败的警察杀死了受害者,并一再向律师表示不认罪的意愿。

2009年12月,麦考伊请求撤换他的公设辩护律师,因为他认为辩护律师并没有帮助他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州法院批准了麦考伊的请求并让他代表自己辩护,直到他找到替代律师为止。

随后他的父母聘请了拉里.英格利希作为麦考伊的辩护律师。

律师帮助制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

律师帮助制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

2010年第5期(总第8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10(Sum No .80)律师帮助制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张维权(兰州理工大学,兰州730050) 摘要: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是犯罪嫌疑人和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属于法律帮助权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一种权利,其对侦查的积极影响在于保障人权和限制侦查权力的恣意,消极影响在于增加侦查负担和防碍侦查进行。

因此,其内容的界定应遵循开放性和限制性两个原则,并参照国际通行的规定,对我国的律师帮助制度进行修改。

关键词:侦查;诉讼权利;律师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5-0113-04 收稿日期36 作者简介张维权(),男,甘肃白银人,讲师。

律师帮助权属于法律帮助权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一种权利,其对侦查的积极影响在于保障人权和限制侦查权力的恣意,消极影响在于增加侦查负担和防碍侦查进行。

因此其内容的界定应遵循开放性和限制性两个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其中的代理申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理解上不会发生歧义。

但是,对于如何认识“提供法律咨询”的问题,目前尚无规范性文件予以界定,以致侦查机关和律师在实践操作中无所适从。

一、律师帮助制度的应然范围侦查程序是一项侦查人员主导的程序。

与侦查人员相比,律师不拥有强大的侦查权力。

律师并非国家的执法人员,他是以法律服务人员的身份而参与刑事诉讼中的。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熟谙法律,并且完全地代表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忠诚地追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大利益。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人权保障与证据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人权保障与证据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关于美国刑事司法当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在目前世界范围内来说可以说是相当完善的,分为以下几种权利:一、获得律师帮助权: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

然而这个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可以通过以下三点来具体说明:1、在诉讼的各个重要阶段都要保障被告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机会和条件;2、被告人有选择辩护律师的权利;3、法律援助;4、侵犯这一权利的后果是自动撤消任何对被告人定罪的裁决。

二、获得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

什么叫迅速,即指被指控犯罪的人应当没有必要拖延地在法庭接受审判;什么叫公开,指法庭审理过程要对社会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由法庭召集,由16-23人组成,小陪审团负责出席法庭审理.联邦地区法院和州基层法院审理初审案件都实行陪审制,由12人或6人组成。

四、获得公正、公平审判的权利:对任何人都必须由公正的法庭审判才能定罪,且这种定罪是以法庭上采纳的证据为基础的。

六、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所谓反对自我归罪,就是指举证责任在控方,而且禁止政府使用暴力、强制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的陈述,另外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虚假陈述权,这一点在其他国家是没有的。

然而在我国,以“人权入宪”为标志,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其中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重头戏和综合工程,其人权保障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个人权保障事业的成败,意义重大。

然而,在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无视人权的问题需要解决。

现代刑事诉讼在控制犯罪、保护人权并重的诉讼价值观的指导下,以“平等武装”为基准,对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上的弱者地位进行救济,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日益丰富的诉讼权利。

如果可以把法官比作一名医生,那么在法官看来,刑法就是药,刑诉法就是治疗的过程,对于一个病人而言,治疗远比抓药重要,没有程序的正义,也谈不上实体正义。

刑事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3篇

刑事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3篇

刑事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3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涉嫌刑事案件需要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提供相关法律帮助。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事项及范围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处理刑事案件相关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代理申诉等事宜。

本协议涉及的范围仅限于刑事诉讼活动。

乙方将根据甲方授权在约定的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

二、委托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刑事案件终结之日止。

若刑事案件终结后甲方仍需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新的协议。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双方商定本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甲方需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______元整,剩余费用在案件终结前支付完毕。

2. 如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处理或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提供额外服务,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确定相关费用。

四、权利义务条款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法律服务;(2)甲方应如实向乙方陈述案情及相关事实,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3)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用;(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做出有损法律尊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事情。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收取法律服务费用;(2)乙方应依法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3)乙方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4)乙方应尽力协助甲方处理刑事案件相关法律事务,协调与办案机关的沟通。

刑事案件法律帮助(3篇)

刑事案件法律帮助(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触犯刑法,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帮助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法律帮助的重要性、实施途径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案件法律帮助的重要性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帮助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法律帮助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力支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保障司法公正法律帮助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帮助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3. 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法律帮助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帮助者可以协助当事人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提出合理诉求,从而缩短案件办理周期。

4. 强化法律意识法律帮助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通过法律帮助,当事人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从而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三、刑事案件法律帮助的实施途径1. 律师援助律师是刑事案件法律帮助的主要提供者。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援助,包括但不限于:(1)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2)协助当事人收集、整理证据;(3)代表当事人参加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的诉讼活动;(4)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起草、修改等服务。

2. 公安机关法律援助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具体包括:(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2)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3. 检察机关法律援助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具体包括:(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2)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情况进行监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刑事案件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案件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案件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案件律师的代理权限包括:
1. 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2. 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

3. 行使控诉职能: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在法庭上,代理律师可以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

4. 抗诉请求: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除了以上内容,刑事案件律师的代理权限还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可以代理委托人提起诉讼、参加调解和仲裁等。

总之,刑事案件律师的代理权限是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律发通[2017]51号【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7.09.20【实施日期】2017.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律发通﹝2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 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有关刑事法律帮助委托协议4篇

有关刑事法律帮助委托协议4篇

有关刑事法律帮助委托协议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刑事法律帮助委托协议甲方(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因涉及刑事案件需要法律援助并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 就甲方涉及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了解案情;2. 为甲方提供法律意见,制定辩护策略;3. 帮助甲方准备所需的证据、文件等资料;4. 代表甲方出庭应诉,进行调解、辩护。

第二条服务方式乙方将依法履行委托事项,按照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咨询、书面函件、在线沟通等。

第三条保密义务乙方对甲方的相关事项享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或根据法律规定。

第四条服务费用1.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另行协商确定。

2. 如因乙方工作不力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变更和解约1. 如有委托事项发生变更,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2. 如甲方需要解除委托关系,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已经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以上是甲乙双方的刑事法律帮助委托协议,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协议内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合作!篇2刑事法律帮助委托协议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涉及刑事案件需要法律帮助,为确保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事项1.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处理其涉及的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接洽相关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起草诉讼文书,代理诉讼等。

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

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

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在于为被控犯罪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并协助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秩序。

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辩护律师可以平衡检方的权力,确保被告在法庭上得到公正的审判和处理。

在此作为AI语言模型,我会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和重要性。

一、为被控犯罪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刑事律师在被控犯罪的人面临审判时,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供援助并保护其权利。

这包括解释被告面临的指控以及为其制定辩护策略等。

刑事律师必须审查涉案人员收集的证据和调取证人,以准备辩护,确保司法程序正确进行。

如果被告被发现有罪,辩护律师还会努力为被告减轻刑罚,并提供对上诉程序的支持。

二、保障司法公正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是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性。

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被告人有权在法庭上获得有效的辩护,并且这一权利必须得到创新和维护。

辩护律师在司法程序中起着关键作用,维护被告人的权益,通过强有力的辩护和证据支持来保障司法公正。

此外,刑事律师还要确保证据和程序的规则得到遵守。

如果司法程序中出现了违反规则或不公正的情况,律师将提出相应的合法性检查和其他的适当申诉。

刑事辩护律师通过维护司法公正,使被告人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待遇,避免了诬告和冤狱等不必要的结果。

三、维护法制秩序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还包括维护法律秩序并为更广泛的社会利益服务。

刑事律师可以与司法系统中的其他重要成员合作,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将案件移交至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通过调解或谈判,律师可以帮助被告减轻罪行,使他们能够回归社会。

此外,刑事律师还可以与相关利益相关者合作,为更广泛的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如反侵权、反腐败等。

结论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在于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秩序和为更广泛的社会利益服务。

这些使命使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因为他们可以确保公正的司法制度,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平等和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辩护律师必须高度专业化,并应对整个司法程序保持关注和警惕,以确保自己的客户得到最佳的服务和保护。

改革与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的构想

改革与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的构想
( ) 二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缺乏制度保 障 刑事诉讼法第 9 6条规定 :律师可 以会见在押 的犯罪嫌 “ 疑人 , 向犯罪嫌疑人 了解有关案件情 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
候 审等 ; 在案件侦查 终结移送 检察院起诉 时 , 师可 以作 为 律
辩 护人介入诉讼 , 了解案情 , 收集与本 案有关 的材料 ; 在审判 阶段 , 法律扩大了指定辩 护的范 围。然而 , 实践 中, 护制度 辩 的实际运作状况并不尽如人意 , 如被刑事追究者获得 律师帮 助的状况并 未得到根本 的改善 , 辩护律师 的职业活动受到 了 重重的限制 , 刑事辩护率呈现下降的趋势 。实践 中的这些 问 题在很 大程 度上是 由于立法上 的不完善造成的 , 具体表现为
得有罪证据 的关键阶段 , 而对 于犯 罪嫌疑人 而言 , 侦查是 其 人权最易受到侵犯 的阶段 。由于侦查所 获证据 可以无 阻碍
从嫌疑人处了解到案件 的真实情况 , 并有针对性地 为其 提供 法律咨询 、 出申诉或控告 , 提 进行辩护的准备工作 。
第二 , 法律对 “ 涉及 国家机密 的案件” 乏明确解 释, 缺 某 些侦查机关随意扩大国家秘密 的内涵和外9 6年修 改后 的《 刑事诉讼 法》 的规定 , 犯罪嫌 疑 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讯 问后 , 以聘请 可
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 代理 申诉 、 控告 , 可以向侦查机关 了 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 名 、 见在押犯罪嫌 疑人 、 会 办理取保
制约 以非法手段办案而侵犯嫌疑人合法权益。因此 , t F前在 侦查 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 , 总体上缺乏实质性意义 。
( ) 师在侦 查阶段 的 身份不 明确 , 一 律 不利 于辩 护权 的
行 使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 阶段 , 于控方 而言 , 查是取 对 侦

宪政维度下的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

宪政维度下的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

[ 作者简介] 王晋( 19 7 9 - ) , 男, 内蒙古清水河人, 内蒙古财经学院法学系讲师 , 硕士, 主要 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128
人的合法权利. 二, 我国刑事诉讼被告人人权的现状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条文上规定了律师在 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作用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规定 律师可以介入 侦查阶段为犯罪 嫌疑人提供法 律帮 助, 赋予了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 但是 , 我国 现行立法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层面与国际准则还 有较大差距, 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运行中, 现有规定 被公安 , 司法机关的实际操作严重颠覆和践踏 , 被告 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维护和救济的现象时有发生, 甚至出现了被告人地位恶化的趋势 . 在我国法治建 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中, 刑事辩护率却呈现出下降的 态势, 发生了律师不愿意参与刑事案件的现象 , 这些 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中国刑事诉讼领域所出现 的大量侵害被告人权利的现象表明, 我国对被告人 . 人权的保障是不够的 这些现象的发生不仅损害了 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而且严重削弱了司法机关的司 法权威, 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对于国家刑事 政策的落实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极为不利 .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 其中, 我国的 司法体制下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处于弱势地位, 双方 的诉讼地位极不平衡, 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缺少被告 人和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 中难以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 , 是被告人权利得不到 维护的重要原因 .赋予被告人完整的律师帮助权对 于被告人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它对于防止刑 事诉讼中控方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的 制约作用 , 所以 , 我国应当完善宪法, 刑事诉讼法和 律师法等法律 中有关被告人和 辩护律师权利 的规 定. 本文所 称 "被告人 " 包含其在被 起诉之前作为 .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三, 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宪政基础 ( 一) 宪政与宪政制度 宪法是静态的宪政, 而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宪 法的基本内容是保障人权 , 而宪政则是根据宪法的 规定去保障人权 ; 宪法将人权保障进行法律化, 而宪 政则将法律化的人权保障付诸实施. 因此, 宪政制 度就是通过宪法的规定和宪法的实施来保障人权并 限制权力的制度. 首先, 通过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 基本权利来保障人权 .这一做法既体现了人权的根 本地位 , 也说明了国家将着重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通过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 使权力之间相 互制衡, 从而防止国家权力滥用而侵害人权 .所以,

援助律师的义务和权利范围

援助律师的义务和权利范围

援助律师的义务和权利范围引言援助律师是司法制度中的一种特殊职业,他们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不仅有义务帮助当事人获得合法权益,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范围。

本文将从援助律师的义务和权利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义务范围援助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承担着以下主要义务:1.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的首要义务是代表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无论当事人的案件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援助律师都应尽力为其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2. 保密义务援助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他们不得泄露与案件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案件细节。

3. 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援助律师应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帮助当事人了解案件的法律程序和权益。

他们应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并为其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4. 出庭代理援助律师有权出庭代理当事人,为其进行辩护或诉讼。

他们应准备充分,发挥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代理服务。

权利范围援助律师在履行职责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范围,以保证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1. 依法获取案件相关信息援助律师有权依法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证据。

他们可以查询案卷材料、调取证人证言、申请鉴定等,以确保案件的辩护工作能够进行。

2. 自由选择辩护策略援助律师有权自由选择辩护策略,包括证据调取、证人传唤、辩论等。

他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专业判断,决定如何最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3. 申请法律援助费用援助律师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支付法律援助费用。

这是保障援助律师能够维持正常工作秩序的重要措施。

4. 维护自身权益援助律师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他们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合理的工作要求,例如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法律资源,以保证工作质量。

结论援助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义务也有权利。

他们应尽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范围,以便有效履行职责。

只有在援助律师的义务和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为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论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

论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
Cenav a G y 15 ) 案 中 , 告 人 要求 会 见 律 师 的要 i i .L a ( 9 8 一 e 被
求被拒绝 , 他聘请 的律师没有被获准进 入警察局 , 但是仍然有 法官持强烈的反对意见 。 15 年 的 S aov N w Y r 在 99 p n . e ok一 案中 , 法院发现被告人 的 自白不是 自愿作出的 , 在裁决中法 院 认为在提 出指控后 , 死刑案 中的被告人应当享有 律师帮助权 。
40 3 ) 0 0 1

要: 犯罪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权是享有诉讼主体地位的标志。我 国现行刑事诉讼 法规定犯罪嫌疑
人 在 侦查 阶段 可 以聘 请律 师 为其提 供 法律 帮助 , 一 定程度 上 改善 了犯 罪嫌 疑人 孤 立无 援 的艰 难境 地 。但 在 从 司法 实践 看 , 这种 律 师帮助 权 对犯 罪嫌疑人 所起 的作 用不 大。与西 方法 治 国家相 比 , 国律 师帮助 权 的范 我
围较窄, 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很 有限。因此 , 我国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 , 以完善犯罪嫌 疑人 的律 师 帮助权 。
关键 词 : 侦查 阶段 ; 师帮助 权 ; 律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9 D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7 9 5 2 0 0 - 0 0 0 10 — 0 X( 0 6) 4 0 8 — 4

8 O-

维普资讯
证 据 ; i , 罪 嫌 疑 人有 权 在 讯 问 时 要 求 律 师 在 场 ; 四 , 第 犯 第 如
侦查的权 力, 然而 , 这些权力受限很多 , 仅有理论上的意义。 意
疑人 对 律 师 帮助 权 的 依 赖 。 如果 说 审 判 阶 段 和 起诉 阶段 的律

有关刑事法律帮助委托协议6篇

有关刑事法律帮助委托协议6篇

有关刑事法律帮助委托协议6篇篇1刑事法律帮助委托协议甲方(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受托人):(受托人姓名)律师事务所鉴于,甲方怀疑自己可能涉及一起刑事案件,需要寻求法律援助,特向乙方委托代理,乙方表示愿意接受委托并承担法律责任。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尊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在涉及的刑事案件中的一切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起诉、代理诉讼、代理申诉等。

2. 甲方委托乙方协助保全证据、协助收集证据、协助调查事实、协助规避风险等。

3. 乙方接受本委托,并保证绝对的独立、尽职,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费用1.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收费标准支付委托费用,乙方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向甲方出具收费通知。

2. 若甲方承担本案所有相关费用,则委托费用由甲方负担;若由国家支付,则由国家负担。

3. 委托费用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支付费用。

三、委托期限1. 本委托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委托期限),届时乙方不再代理甲方相关法律事务。

2. 如双方未经协商一致,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提出书面通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四、保密义务1. 双方对于委托人在执行委托事项中所取得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应当严格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 乙方应当确保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也遵守保密义务,确保委托人的隐私权不受到侵犯。

五、其他约定1.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3.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期满或委托事宜完结时终止。

委托人(甲方):(签名)受托人(乙方):(签名)日期:年月日以上为《刑事法律帮助委托协议》的全部内容,请双方签字确认。

篇2刑事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一、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二、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执业机构: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三、委托内容:甲方因涉及刑事案件需要法律援助,特向乙方委托以下事项:1. 就甲方涉及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咨询和落实法律手续;2. 代表甲方到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3. 代理甲方出庭辩护、参与庭审;4. 甲方有其他需要的法律帮助事项,均委托乙方代为办理。

刑事辩护委托权限

刑事辩护委托权限

刑事辩护委托权限
刑事辩护委托权限是指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时所授予律师的权利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权利包括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

在签署刑事辩护委托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委托人、被委托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具体承办律师的姓名;
- 案件的性质、名称;
- 授权委托的具体内容;
- 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 最后,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刑事辩护委托书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参加刑事诉讼的基础,在委托律师时,建议仔细阅读并理解委托权限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辩护律师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的法律援助保障职责

检察机关的法律援助保障职责

检察机关的法律援助保障职责作者:吴宏耀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10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公安司法机关的支持与保障。

鉴于此,《法律援助法》着力完善并强化了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律援助保障职责。

《法律援助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此外,在第四章“程序与实施”部分,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通知义务、转交义务等。

立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及其职责范围,在刑事法律援助领域,检察机关有关法律援助的保障职责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权利保障职责;诉讼监督职责;程序救济职责。

一、检察机关的权利保障职责根据权利主体不同,人民检察院的保障职责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便利。

其中,就当事人而言,在刑事诉讼领域,“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首先是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在刑事诉讼领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是辩护权的一部分,是刑事法上的一项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因此,作为辩护原则的延伸,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最高检《规则》)第40条、第42条、第44条就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时间、及时通知、拒绝援助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法律援助法》及最高检《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的保障职责具体表现为告知义务、通知义务、便利义务。

(一)检察机关的告知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援助法》第35条、第37条规定再次重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因此,在告知内容上,检察机关应当具体告知“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两项内容。

律师司法部连带责任28条

律师司法部连带责任28条

律师司法部连带责任28条律师法第二十八条是关于律师业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

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律师的存在和发展,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

律师的作用是通过其具体的业务活动体现的。

根据本条规定,律师的业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经济活动日益活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多样,法律问题越来越多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比如,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权、人身权的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社会生活实施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犯罪分子予以惩治的刑事法律关系,等等,都要求以法律作为调节手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为此,一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迫切需要懂得法律知识、精通法律业务的人担任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的活动。

狭义的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兰跃军:侦查程序被害人律师帮助问题

兰跃军:侦查程序被害人律师帮助问题

兰跃军:侦查程序被害人律师帮助问题cpl 在星期二, 11/24/2015 - 23:05 提交∙浏览78 次∙【作者简介】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文章来源】《时代法学》2015年第5期【内容提要】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侦查行为侵权性的特点和律师法律服务职能的本质决定了侦查程序被害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具有正当性根椐。

该权利应当包括提供法律咨询、阅卷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代理申诉、控告和提供意见权六项具体权能。

为了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为被害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还必须解决律师的数量、律师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性的检验标准和侦查机关侵犯律师帮助权的法律后果三个问题。

【关键词】侦查程序,被害人,律师帮助权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了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辩护人地位,进一步提升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能力,基本解决了侦查程序犯罪嫌疑人律师帮助问题。

那么,作为“刑事上的对立者”——被害人在侦查程序中是否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呢?从域外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看,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在这一问题上还存在不同认识,亟待研究解决。

一、侦查程序被害人律师帮助权的法理(一)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尽管两大法系不同国家(地区)立法规定被害人在侦查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身份——当事人、证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但被害人与侦查结果——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勿容置疑的。

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侦查程序的有效进行既离不开犯罪嫌疑人的配合,也离不开被害人的参与。

这就决定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作为犯罪行为的产物,都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和侦查程序的主体。

一方面,他们在侦查程序中都具有“双重角色”,既是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是刑事证据来源和刑事证据方法之一。

另一方面,在许多案件中,被害人具有复合角色,他既是本案的被害人,又可能是另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发生“恶逆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被刑事追究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一、律师帮助的意义及其实现的国际标准
司法公正是现代文明的一项基本要求。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现代刑事诉讼形成了民主而合理的诉讼格局,其主要特点是:控、审分离,控、辩制衡,审判独立无偏。

很显然,这三个特点是互为关联的。

审判要做到独立无偏,必然要求控诉和审判之间的职能分离,要求控诉和辩护之间的平等制衡,反之,没有控、审分离,控、辩制衡,审判的独立无偏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如果立足于现代刑事诉讼的整体构造来看问题,那么要通过控、辩、审三方的合理互动实现现代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辩护一环实属至关重要。

被刑事追究者所享有的辩护权,是一项普遍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一项规定:“凡受刑事追究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解读这一规定,至少可以获得三个明确的信息:(1)辩护权是一切受刑事追究者所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2)辩护权是无罪推定原则和公平审判的基本要求,以及(3)辩护权的实现需要各种切实有效的保证措施。

那么,什么是宣言所说的“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呢?查阅国际
人权文献的规定,我们可以列举出许多,如有权迅速而详尽地被告知被指控的性质和原因,有权亲自出庭受审并为自己辩护,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受审时间不得被无故推延,在不懂法庭语言时有权获得帮助,等等。

应该指出的是,在所有这些保证措施之中,获得律师的帮助的权利最为重要。

由于被刑事指控者往往处于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的被羁押状态,其所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公权,同时也由于现代诉讼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程序设计,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巧,可以说,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被刑事追究者就不可能在与刑事追究者或指控者对等的意义上充分有效地实现自己的辩护权。

获得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是被刑事追究者行使辩护权、避免权利受侵害的最佳手段。

这也就说明了在国际人权文献中被刑事追究者的辩护权总是与律师的帮助相提并论的原因。

律师的帮助对于被刑事追究者辩护权的实现至为重要,但是,律师的帮助要服务和满足于被刑事追究者有效辩护的要求,同样需要具备各种基本的条件或要求。

在这方面,比较概括的规定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3)中的b、d两项,它们同属受刑事追究者平等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

其中,b项规定:受刑事追究者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

d项规定:受刑事追究者有权“亲自在场接受审判,自行或者通过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进行辩护;在他没有获得律师法律帮助时被告知享有这一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律师提供法律
帮助,并且在他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律师费用时免除其费用负担。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3)中重申了上述权利,其中b项规定:受刑事追究者“为准备辩护,应有适当的时间和便利”;d项规定:“自行或者由自己选择的律师协助进行辩护,或者如果他无力支付法律协助的费用,则为公平的利益所要求时,可予免费。

”《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2)中也确认了上述权利。

比较详尽的规定则可见于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下称《基本原则》)。

按照这一文献,为了确保被刑事追究者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各国在立法和法律实践中应努力达到以下一些方面的标准:
1、完整而平等地获得。

所谓“完整”,是指被刑事追究者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等)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律师提供辩护帮助。

所谓“平等”,是指各国政府应不加区分-即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见解、原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状况等原因所作的歧视-地为受其管辖的一切人提供平等有效的律师帮助的程序机制。

(《基本原则》第1、2项)
2、及时实现。

主要有三项要求:其一,日常宣传。

各国政府和律师组织在日常生活中也要积极采取行动,使公众特别是贫穷或其他处境不利的人了解律师对于保护自身权利的作用。

其二,迅速告知。

各国政府应确保主管当局迅速告知遭到逮捕或拘留,或者被指控犯罪的一切个人,他有权得到自行选定的一名律师提供协助。

其三,迅速取得联系。

被拘留或逮捕的所有人,无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获得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任何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逮捕或拘留后的48小时。

(《基本原则》第4、5、7项)。

3、有效的法律援助。

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任何贫穷或其他处境不利的被指控者,有权享受由政府提供资金和其他资源的免费法律服务。

律师组织则负有积极合作的义务。

其二,被指派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应当具备进行有效辩护的经验和能力。

(《基本原则》第3、
4、6项)因此,只是给贫穷或其他处境不利的被指控者免费提供辩护律师是不够的,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还必须堪当此任。

[1]
4、选择律师的自由。

被刑事追究者有权自行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基本原则》第1、5项),这也就意味着他有权拒绝或更换辩护律师,包括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

5、为律师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保障。

如政府应确保律师能够履行职责而不受恐吓、妨碍或不当干涉,不会由于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起诉或各种制裁,等等。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该《基本原则》明确规定要为律师准备辩护提供
足够的时间和便利。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足够的时间和便利进行联系。

“所有被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

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得范围内进行。

”“各国政府应该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的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性的。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98条也有相同规定。

)二是足够的时间和便利查阅有关的证据材料。

“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以便律师能向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

应该尽早在适当时机提供这种查阅。

”(主要见《基本原则》第8、16、21、22项。


二、中国立法的进步及其与国际标准的差别
中国近二十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制的健全、改革和完善工作。

在刑事诉讼方面,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对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修改。

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众所周知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提前介入”。

所谓“提前介入”,是相对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言的。

按照1979年刑诉法的规定,被告人只有在法院决定开庭的7日以前才被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因此,被告人只有在法庭审判阶
段才有可能获得律师辩护。

而按照19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被刑事追究者聘请律师或委托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则提前至侦查、起诉阶段。

具体有以下两层含义:
其一,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1996年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