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月照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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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市府办发[2012]173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12〕173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2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1月20日六盘水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应对移民群体性事件处置协调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确保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顺利推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根据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以下简称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

2.组织机构及职责2.1应急指挥部。

成立六盘水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府办发[2010]94号【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7【实施日期】2010.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94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六盘水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卫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市、县、乡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坚持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实行“政府领导、条块结合、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建立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第七条应急救援队伍应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保卫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以“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为原则,充分依靠法制、机制、科技和社会力量,落实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全面提高本市应急救援综合能力,为构建和谐平安六盘水市提供安全保障。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府办发[2009]89号【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07【实施日期】2009.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09〕89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1.2.1 以人为本。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安排灾区群众生活。

1.2.2 分级负责。

根据灾情,分级设定方案,落实救助责任。

1.2.3 整合资源。

以实施紧急救援为重点,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依托,部门协作、军民结合、社会参与,形成合力。

1.2.4 快速反应。

在发生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时,及时、有序、高效实施救助。

1.2.5 依靠群众。

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1.3 编制依据制订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六盘水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

1.4 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暴雨、冰雹、雷电、雪凝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2.1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2.1.1 根据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和损失范围,将自然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灾(I级)、重大灾( II级)、较大灾(Ⅲ级)、一般灾(IV)四个级别。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六盘水府办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7〕3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6月5日六盘水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体系,规范工作流程,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1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电〔2015〕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 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建立健全市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2)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2)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0•【字号】市府办发[2012]155号•【施行日期】2012.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市府办发〔2012〕155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日六盘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置气象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和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国家、集体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特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防救并举、减轻危害;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调有序;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有效处置。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预案。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情况的气象灾害预警和处置工作。

1.4.1 气象灾害预警一般(Ⅳ级):1个以上县(特区、区)普遍出现暴雨,或者出现造成一定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强降水天气,且预计上述地区仍将维持强降水天气;过去24小时全市1个及以上县(特区、区)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凝冻天气已持续3天,且影响范围已达2个及以上县(特区、区),且上述地区仍将维持凝冻天气。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1•【字号】市府办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06〕3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救灾防病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一月十一日六盘水市救灾防病预案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预防、控制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疾病流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受灾地区疾病的监测,及时发现灾后常见多发性疾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疾病发生,控制疾病流行。

(二)及时处置灾情发生后,一旦发生疫情,各级政府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三)依法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履行救灾防病职责,依法采取防治措施,控制疾病发生和流行。

第二章组织指挥与保障措施一、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协调、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救灾防病工作。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做好救灾防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要组织督查队伍,对基层救灾防病工作及时督查。

凡因工作失职造成疾病流行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救灾防病技术方案;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报送疫情信息;开展灾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组建防疫和医疗救护应急处置队伍;购置、储备和发放救灾防病药械。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市府办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府办发〔2012〕19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努力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了预防、处置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市、县(特区、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省驻市有关单位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和规程。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监督、归口管理、科学规范、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公布、备案、实施、修订、启动、终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省驻市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参照《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体系与职责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是全市应急预案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市府办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08〕42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2008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 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十日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指挥统一、协调有力、决策科学、资源共享、反应迅速的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六盘水市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四)工作原则六盘水市内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及有关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反应迅速、高效有力的原则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是处置贵州省行政区域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是处置六盘水市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视贵州省人民政府、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市府办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1年7月2日第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六盘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标准执行(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五)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协同应对;依靠科技,加强合作,提高素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六盘水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六盘水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六盘水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19〕68•【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六盘水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通知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为落实中央机构改革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全面提升我市应急救援指挥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六盘水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及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指挥部组成人员总指挥长:李刚(市政府市长)常务副总指挥长:侯美传(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总指挥长:车民(市政府副市长)孙文田(市政府副市长)陈刚(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丽(市政府副市长)何枢(市政府副市长)李恒超(市政府副市长)张乾飞(市政府副市长)黄家忠(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孟和平(六盘水军分区副司令)罗资湘(市政府秘书长)任健(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陈泉(市政府副秘书长)宋昕(市政府副秘书长)蔡永忠(市政府副秘书长)龚海生(市政府副秘书长)文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徐令选(市政府副秘书长)秦海峰(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金剑(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吴进(市政府办公室副县长级干部)花照林(市政府办公室副县长级干部)袁国中(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蔡军(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吴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黄初俊(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永明(市科技局局长)黄崇文(市公安局副局长)周焕品(市民政局局长)许利霖(市司法局局长)李文旭(市财政局局长)张锡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曾晓芳(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李维毅(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黄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王宜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林(市水务局局长)李明(市农业农村局局长)蒋宇(市商务局局长)幸雪梅(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石灿敏(市卫生健康局局长)雷邦元(市应急局局长)戴宇霖(市退役军人局局长)肖建军(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张志友(市体育局副局长)杨国彦(市人防办主任)李春兰(市生态移民局局长)龚申雄(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陈石(市林业局局长)肖明(市能源局局长)陈志(武警六盘水支队支队长)葛永华(市消防支队负责人)张普宇(市气象局局长)刘应明(六盘水供电局局长)陈中(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行长)董艾(六盘水银保监分局局长)熊晓明(六盘水车务段段长)黄劲(省无线电管理局六盘水分局局长)赵泽(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光汝(市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黎明棣(六盘水月照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冯京(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值守中心),雷邦元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副局长蒋弟明、袁怀祥、穆江,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徐应华、夏国方、李广生,市应急值守中心主任赵梓见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六盘水府办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的通知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为进一步加大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完善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切实降低污染等级、减少污染天数,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提前介入、提早布置、部门联动”的原则,实施“科学指导、源头严防、过程严管”的污染天气全过程防治措施,减轻污染程度,缩短污染持续时间,降低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发生频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二、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轻度、中度污染应急管控工作。

(二)管控实施对象。

管控对象分为重点区域、中心城区和全市。

重点区域指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区域;中心城区指水城区、钟山区和六盘水高新区;全市包括中心城区、六枝特区和盘州市。

三、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分类根据贵州省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平台每日预报结果,结合实时空气质量数据和气象条件,对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进行分类分级。

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或PM10时,将管控等级分为Ⅲ级、Ⅱ级和Ⅰ级;当首要污染物为O3时,将管控等级分为Ⅱ级和Ⅰ级。

(一)当首要污染物为PM2.5或PM10,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管控。

1.PM2.5或PM10实时监测数据连续8小时平均值对应AQI超过80或连续4小时AQI超过100,且预测未来气象条件不利于空气质量改善、存在污染风险时。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值守应急工作规则》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值守应急工作规则》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值守应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市府办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值守应急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值守应急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值守应急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值班管理,促进应急值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更好地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职能,确保全市政府系统联系畅通、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值守应急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函〔2011〕56号)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各人民团体、市属大中专院校、中央和省驻市单位、大中型企业、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等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对值班工作做出规定。

第三条工作职责。

(一)政务值班。

代收公文、信函、传真,值守人员收到一般公文、信函、内部明电、传真等应按照《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交文书科室统一分类办理;收到“急件”、“特急件”,值守人员应按照紧急公文办理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文书科、有关科室或负责联系政府领导同志工作的秘书并协助及时处理;确保本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畅通。

(二)应急值守。

测试测试测试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测试测试测试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六盘水府办发〔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6月10日印发的《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市府办发〔2008〕42号)同时废止。

2015年6月16日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为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指挥统一、协调有力、决策科学、资源共享、反应迅速的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以及我市相邻市(县、区)发生波及我市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四)地震灾害等级划分。

地震灾害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见附表)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生产总值3%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政府驻地城区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我市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政府驻地城区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我市其他地区6.0—6.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03•【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范围第四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整改和评估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强化火灾事故查处力度,深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增强火灾风险抵御能力,有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火灾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火灾事故。

第三条以下情形不作为本办法调查处理的范围:(一)本市森林草原、铁路、港航、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因放火、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五)其他规定情形的火灾。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在查明起火原因的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整改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0)【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府办发[2010]64号【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2【实施日期】2010.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64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为了高效、有序地应对地质灾害,提高灾害发生时或险情出现时的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规定,结合六盘水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一)工作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科学决策、科学施救;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或险情出现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的应急反应。

二、应急机构及职责分工(一)为做好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或险情出现时的抢险救灾应急指挥工作,成立六盘水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市长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水城军分区司令员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六枝特区政府、盘县政府、水城县政府、钟山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交通局、水城公路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疾控中心、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市地方电力局、六盘水供电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农委、市民委、市能源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外侨旅游局、六盘水无线电管理分局、市铁路护路办、中国电信六盘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六盘水分公司、六盘水车务段、水城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保财险六盘水分公司、一一三地质大队、贵州省环境监测院六盘水分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六盘水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通知-市府发[2010]13号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六盘水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通知-市府发[2010]13号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六盘水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通知正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六盘水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通知(市府发〔2010〕13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3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46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六盘水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以下简称“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

各县、区、特区,各有关部门在抓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着力抓好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露、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设第一政治委员、支队长、政治委员、副支队长、副政治委员,其组成人员是:第一政委:王际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支队长:罗文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政委:杨彬(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副支队长:龙胜刚(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何长武(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副政委:陈福刚(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政委)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吴世平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长彭树宏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员兼任。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市府办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08〕12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六盘水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我市预防和抵御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能力,牢固树立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水平,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增强群众疏散逃生、自我防护的意识和技能,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创建“和谐六盘水”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市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日常管理维护到位;企业员工逃生自救能力普遍提高,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有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疏散,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二、组织机构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少荣为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蔡军、市公安局局长赵忠祥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消防支队为成员单位的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消防支队,罗文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专项治理的对象及内容(一)治理对象1.歌舞娱乐放映场所(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洗浴、网吧、室内游乐场、足疗、咖啡厅、酒吧、茶楼等)、酒店、宾馆,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美容美发、棋牌场所,超过20张桌子的餐厅(酒楼、餐馆)、超过10张床位的旅馆(招待所)等;2.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商店;3.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福利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4.集生产、经营、仓库、集体宿舍为一体的多合一建筑(场所),员工集体宿舍;5.人员密集的商务办公建筑、劳动密集型可燃材料生产(加工)车间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6〕14号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6〕14号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6〕14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1日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的原则。

(二)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

(三)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提出临时救助审核意见、规定权限内较小申请数额的审批和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灭火救援应急联动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灭火救援应急联动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灭火救援应急联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7•【字号】市府办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灭火救援应急联动方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07〕21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灭火救援应急联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七日六盘水市灭火救援应急联动方案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有关社会救援力量的作用,切实提高我市火灾扑救及其它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火灾事件应急预案》(黔府办发〔2004〕115号)、《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府发〔2005〕15号),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有关社会救援力量的职责,建立高效的灭火救援应急调度、指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六盘水市市区内发生的火灾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明确由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现场指挥的其它抢险救援行动。

第三条各县、特区参照本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灭火救援应急联动方案。

第二章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现场力量调集和灭火救援组织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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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月照机场突发事件
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六盘水府办发[2015]14号
【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10
【实施日期】2015.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月照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发〔2015〕1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月照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10日
六盘水月照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航局令第29号)、《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6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民航局令第208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为及时有效对六盘水月照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采取适当应对措施,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使机场恢复正常运行,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根据《六盘水月照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对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各种突发事件进行应急救援处置。

(二)参与救援处置工作的各单位根据《预案》中涉及到的工作职责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处置实施预案,并送六盘水月照机场公司备案。

(三)《预案》适用于机场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

在规定区域外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四)机场范围内发生的非法干扰事(案)件,按照《六盘水月照机场处理非法干扰事(案)件预案》处理。

二、应急救援原则
(一)统一指挥原则。

在六盘水月照机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协调下具体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救助互帮原则。

开展抢险救援的各单位相互协调,组织人员迅速撤离,防止突发事件进一步扩大。

(三)安全救援原则。

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采取措施,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严防救援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

(四)通讯畅通原则。

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设立应急救援专用通讯频道并保持通讯通畅。

三、突发事件分类及救援等级
机场突发事件包括航空器突发事件和非航空器突发事件。

(一)航空器突发事件。

1.航空器失事;
2.航空器空中遇险,包括故障、遭遇危险天气、危险品泄漏等;
3.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等;
4.航空器与航空器地面相撞或与障碍物相撞,导致人员伤亡或燃油泄漏等;
5.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等;
6.航空器火警;
7.涉及航空器的其它突发事件。

(二)非航空器突发事件包括。

1.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
2.机场区域内建筑物(设施)失火;
3.受到危险品污染(机场危险化学品泄漏);
4.自然灾害;
5.医学突发事件;
6.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发事件。

(三)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级。

1.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发生故障等突发事件,仅对航空器安全着陆造成困难,各救
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2.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出现故障等紧急情况,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等紧急情况,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

3.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器失事、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情况,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四)非航空器突发事件不分等级。

发生非航空器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应预案实施救援。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相关职责
成立六盘水月照机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水城军分区参谋长、六盘水月照机场公司董事长担任。

成员为市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安全监管局、武警六盘水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六盘水供电局、省无线电管理局六盘水分局、电信六盘水分公司、移动六盘水分公司、联通六盘水分公司、钟山区政府、水城县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六盘水月照机场公司总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

六盘水月照机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六盘水月照机场公司,六盘水月照机场公司董事长兼任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第一总指挥(主任),总经理兼任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第二总指挥,分管副总经理、机场公安分局局长和政委任副总指挥,六盘水月照机场公司航务部部长任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成员为六盘水月照机场公司所有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主要负责确定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总体方针和工作重点;组织制定、汇总、修订和管理《预案》;定期检查相关的应急救援处置实施预
案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修订相关应急救援处置实施预案中涉及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号码;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指挥长指令以及《预案》要求,发布应急救援指令并组织实施救援工作;根据与航空公司签定的《残损航空器搬移协议》,组织或者参与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总结、汇总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向六盘水月照机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

将人防警报系统指定为应急救援报警装置,并安装在六盘水月照机场公司航务保障部,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定工作人员拉响该报警装置;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时,该报警装置连续鸣响1分钟。

(一)指挥长职责。

1.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全面组织和协调指挥。

2.发布机场应急救援命令或指令。

3.救援工作结束后,下达解除紧急情况的指令。

(二)副指挥长职责。

1.协助指挥长开展机场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2.组织六盘水月照机场公司各部门开展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理工作。

3.负责向民航主管机关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和武警六盘水市支队: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指挥机场公安分局开展救援工作;参与核实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处理爆炸物、危险品;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现场取证、记录、录音、录像等工作;地面突发治安事件处理;及时向省公安厅、民航西南管理局等部门报告,并视情况提出警力和相关设施设备等支援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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