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服务能力和经营车型种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分为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竣工检验能力不同分为一类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企业(业户)。
整车维修企业可以根据许可项目,从事整车故障诊断、维护、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2008 )
GB/T 18189-2008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维修业的分类及开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类、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许可审验。
2分类摩托车维修业按经营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
3开业条件3.1 人员3.1.1 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要求见表1。
3.1.2 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摩托车维修业务及专业知识,了解相关的行业法规及标准。
3.1.3 检验员应熟悉摩托车维修的相关标准、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3.1.4 维修技术人员应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技术要求。
3.2 组织管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3.2.1 应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等。
3.2.2 应备有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及所承修摩托车的维修技术资料。
3.2.3 应制定质量保证、检验、设备及配件管理、技术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
3.2.4 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
安全防护、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3.2.5 摩托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其收集、存放和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的环保规定。
3.3 设施3.3.1 应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
生产厂房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2 租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3.3.3 生产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地面平整坚实。
3.3.4 摩托车配件应按类别摆放整齐,存放在清洁、干燥处。
3.4 设备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工具及设备,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应配备的维修工具及设备见表1。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6月21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DB33 T 608.1-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标准
DB33 T 608前言DB33/T 608-2006《机动车修理业开业条件》按部分公布,分为四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修理企业;——第2部分:汽车专项修理业户;——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第4部分:摩托车修理业户。
本部分为DB33/T 608-2006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治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治理局、浙江省汽车修理行业协会、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园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机动车修理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修理企业1 范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修理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治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修理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汽车整车修理企业开业审核和治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舞按照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2005 汽车修理术语DB33/T 608.2-2006 机动车修理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修理业户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2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汽车整车修理企业有能力对所修理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要紧零部件进行各级爱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复原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修理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修理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修理企业。
3.2危险物资运输车辆修理企业有能力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物资的机动车辆(不包含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罐体)进行修理的一类汽车整车修理企业。
3.3小型车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作如下修改: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一、第二章名称“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6月21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申请从事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企业开业条件:
申请从事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企业开业条件:一、组织条件(包括管理制度和安全环保条件)二、设施条件三、设备条件四、人员条件?申请从事燃气汽车改装、维修开业条件:申请从事燃气汽车改装、维修的,必须是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同时还应具备:一、设施条件二、设备条件三、人员条件四、安全及环保条件五、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燃气汽车维护开业条件:申请从事燃气汽车维护的,必须是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同时还应具备:一、设施条件二、设备条件三、人员条件四、安全及环保条件五、管理制度?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开业条件:一、设施条件二、人员条件三、管理制度四、设备条件五、安全、环保条件1、凡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必须具备机动车维修一类企业的各项条件,还应当具备交通部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四项条件。
2、专用修理车间应独立设置并设置明显的指标性标志牌;3、车间内应设置符合国家和本市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并应安装报警装置;4、应安装回收清洗后的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处理设施,且应与生产、生活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并应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证明。
5、必须安装、使用维修电子技术档案系统软件,与管理部门联网实现维修数据实时传递。
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后的竣工检验,应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发放竣工出厂合格证。
?申请从事三类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三类机动车维修(发动机修理)一、设施条件二、人员条件三、管理制度四、设备条件三类机动车维修(车身维修)一、设施条件二、人员条件三、管理制度四、设备条件三类机动车维修(电气系统维修)一、设施条件二、人员条件三、管理制度四、设备条件三类机车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一、设施条件二、人员条件三、管理制度四、设备条件三类机动车维修(车身清洁维护)一、设施条件二、人员条件三、管理制度四、设备条件三类机动车维修(涂漆)一、设施条件二、人员条件三、管理制度四、设备条件三类机动车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一、设施条件二、人员条件三、管理制度四、设备条件三类机动车维修(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一、设施条件二、人员条件三、管理制度四、设备条件三类机动车维修(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一、设施条件二、人员条件三、管理制度四、设备条件三类机动车维修(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一、设施条件二、人员条件三、管理制度四、设备条件三类机动车维修(曲轴修磨)一、设施条件二、人员条件三、管理制度四、设备条件三类机动车维修(气缸镗磨)一、设施条件二、人员条件三、管理制度四、设备条件三类机动车维修[散热器(水箱)维修]二、人员条件三、管理制度四、设备条件三类机动车维修(空调维修)一、设施条件三、管理制度四、设备条件三类机动车维修[车辆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 一、设施条件二、人员条件三、管理制度四、设备条件三类机动车维修(车辆玻璃安装)一、设施条件二、人员条件三、管理制度四、设备条件?申请从事汽车快修企业(A类/B类)开业条件:一、设施条件二、设备条件(“√”表示应配备,“-”表示不需配备)三、人员条件四、其它?申请从事一、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开业条件: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一、设施条件二、人员条件三、管理制度四、其它中外合资(合作)、特约维修中心(站)必须为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并且还应符合国家对合资(合作)企业和摩托车生产厂家对其特定的各项要求。
福建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35_749-2007.
ICS 43.180; 43.186R 16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749-200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007-08-02 发布 2007-11-01 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5/T 749-2007目次引言 (Ⅱ)DB35/T 749.1-2007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DB35/T 749.2-2007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8)DB35/T 749.3-2007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3部分: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快修业户 (15)DB35/T 749.4-2007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4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 (31)DB35/T 749-2007引言DB35/T 749《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是依据国家标准GB/T 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 18189-2000《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国家《道路运输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编制而成。
本标准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业户,按照维修对象(车辆类型)分为汽车维修业户和摩托车维修业户;汽车维修业户按照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汽车专项维修、快修业户;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本标准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规定了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开业条件,第2部分规定了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开业条件,第3部分规定了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快修业户的开业条件,第4部分规定了摩托车维修业户的开业条件。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2008 )
GB/T 18189-2008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维修业的分类及开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类、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许可审验。
2分类摩托车维修业按经营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
3开业条件3.1 人员3.1.1 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要求见表1。
3.1.2 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摩托车维修业务及专业知识,了解相关的行业法规及标准。
3.1.3 检验员应熟悉摩托车维修的相关标准、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3.1.4 维修技术人员应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技术要求。
3.2 组织管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3.2.1 应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等。
3.2.2 应备有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及所承修摩托车的维修技术资料。
3.2.3 应制定质量保证、检验、设备及配件管理、技术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
3.2.4 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
安全防护、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3.2.5 摩托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其收集、存放和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的环保规定。
3.3 设施3.3.1 应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
生产厂房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2 租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3.3.3 生产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地面平整坚实。
3.3.4 摩托车配件应按类别摆放整齐,存放在清洁、干燥处。
3.4 设备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工具及设备,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应配备的维修工具及设备见表1。
机动车试题2
一、判断题1.《公道的建设实施纲要》规定,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2.依据机动车维修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的能力,是机动车维修职业良心的含义之一。
( ) 3.机动车维修职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从宏观上讲,具有保障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的职能。
( ) 4.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自觉控制和支配职业行为,努力维护机动车维修的职业尊严。
( ) 5.机动车维修的最主要特征就是以其服务的周到性,恢复汽车的使用性能,使汽车能正常运行。
()6.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指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在机动车维修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7.严守岗位、尽心尽责、注重实务、兢兢业业地干好机动车维修各个岗位的本职工作,是爱岗敬业对于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具体要求。
()8.认真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技能是在服务群众方面对于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具体要求。
()9.“认真做好机动车维修检验记录,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是,《全国汽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中“规范操作,保证质量”的具体要求。
()10. 无论对什么样的客户都同样热情,是在机动车维修服务过程中“办事公道”的具体体现。
()11.《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中“成信为本,公平竞争”提出要“确立科技兴业新思路。
()12.“更新管理理念,优化企业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是《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中“科技兴业,开拓创新”的具体要求。
()13.“加强行业培训与交流,开展业内的横向联合与协作,加速行业技术进步”是《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中“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具体要求()14.企业守法经营,首先做到经营主体合法,及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应开业条件,经过许可取得经营许可证。
()15.维修企业“假维护”、“假检测”,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失信行为。
()16.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
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是为方便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报备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的参考标准,也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必要条件。
一、从事一类汽车维修、二类汽车维修、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等业务的条件1.人员条件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及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油漆(车身涂装)人员。
喷烤漆业务外协的,可不配备涂漆岗位维修技术人员维修企业负责人应掌握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了解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操作知识,熟悉机动车后市场相关知识维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掌握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了解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操作知识,熟悉机动车后市场相关知识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企业应至少配备3名企业维修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
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机修、电器维修、钣金和涂漆(喷烤漆业务外协的除外)等岗位,一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2人,其中一人的技术等级为高级工(含)以上;二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技术等级为中级工(含)以上1人。
其它维修岗位的从业人员配备,一类企业应至少1人,不能兼职;二类企业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维修业务员应熟悉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熟悉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及零配件价格,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工作原理,了解机动车常见故障及故障诊断的基本方法,熟悉机动车各种维修工艺流程及技术要求,熟悉机动车配件常识维修价格结算员应熟悉国家、北京市、行业有关机动车维修价格的政策和标准,熟悉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机动车零配件定价方法,掌握计算机办公软件及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企业至少应配备统计人员1名,负责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的环境与场地、设备、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类、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
2.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2.1 摩托车维修Motorcycle Maintenance and Reqair摩托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2.2 总成大修Major Repair of Unit用修理或更换主要零部件的方法,恢复摩托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摩托车总成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2.3 摩托车维护Motorcycle Maintenance为维持摩托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2.4 摩托车小修Current Repair of Motorcycle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摩托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2.5 开业条件Requirements for Being Managed摩托车维修企业在环境与场地、设备、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流动资金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3.分类摩托车维修业共分两类,分别为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
3.1 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从事摩托车总成大修、摩托车维护及摩托车小修的企业。
3.2 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从事摩托车维护、摩托车小修的业户。
4.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4.1环境与场地4.1.1 企业应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
4.1.2 生产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8O?。
4.1.3 生产厂房不得用易燃材料建造。
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
4.1.4 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2设备摩托车维修企业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
所有设备应保持完好,其性能精度应符合有关要求。
4.2.1 维修设备(工具)a) 零件清洗设备:b)镗缸设备(允许外协), C)磨缸设备(允许外协), d)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e)举升作业平台(不少于3台), f)轮胎拆装设备或专用工具, g)补胎专用工具,h)充电设备,i)钻床,j)涂漆设备(允许外协), k)压力机,l)空气压缩机,m)钳工作业台及工具,n)焊接设备,o)砂轮机,p)维修专用工具及各种拉压具, q)扭力扳手。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41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41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摩托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国家标准(GB/T -1997),为规范摩托车维修市场,保障摩托车维修质量,提高摩托车维修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开业条件。
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1 场地要求摩托车维修企业应选择交通便利、环境整洁的区域设立,并根据业务范围、规模和服务对象,满足以下场地要求:- 至少设有100平方米的维修作业区;- 设有50平方米的配件存放区;- 设有20平方米的办公区。
2.2 设施与设备摩托车维修企业应配备与其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施与设备,包括:- 至少2台专业摩托车维修举升机;- 足够的摩托车维修工作台;- 相应的摩托车维修工具及量具;- 摩托车维修用的照明设备;- 符合环保要求的废弃物处理设施。
2.3 技术人员要求摩托车维修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并满足以下要求:- 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摩托车维修技术等级的负责人;- 至少有2名具有初级摩托车维修技术等级的维修工。
2.4 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以下管理制度:- 维修质量管理;- 设备维护管理;- 配件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环境保护管理。
2.5 服务质量摩托车维修企业应提供优质服务,主要包括:- 按照顾客需求提供摩托车维修服务;- 严格执行维修作业规范,确保维修质量;- 合理定价,公开透明收费;- 热情周到地为顾客提供咨询服务。
三、开业申请及审批摩托车维修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开业条件的有关材料。
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摩托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摩托车维修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摩托车维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确保开业条件得到落实。
摩托车维修企业应自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持续符合本开业条件。
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条件及流程的新表述
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条件及流程的新表述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条件及流程的新表述摩托车维修备案是指将摩托车维修企业的相关信息注册备案到相关机构,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中国,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是一个必要的流程,旨在确保摩托车维修企业的合法运营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深入探讨摩托车维修备案的开业条件及流程,并分享个人对这一主题的观点和理解。
一、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条件1. 资质要求:摩托车维修企业需要具备相关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如《机动车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等。
这些证书通常需要通过培训和考试才能取得,以确保企业具备一定的维修技术和服务能力。
2. 场地要求:摩托车维修企业需要有适宜的场地进行维修工作,如室内的维修车间和展示区域,以及室外的试车场等。
场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环境保护要求,并能提供足够的工作空间和设施,以保证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设备要求:摩托车维修企业需要具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以进行各类维修工作。
这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工具、测试设备、升降机、压缩空气供应系统等。
企业应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4. 人员要求:摩托车维修企业需要有合格的维修技师和员工,他们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培训和证书。
企业应确保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并提供持续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以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流程1. 预备工作:在进行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前,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和申请表,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场地租赁合同等。
此外,还需要了解当地相关部门对于备案开业的要求和程序。
2. 材料提交: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和申请表提交给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的监管机构。
在提交材料时,应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避免不必要的延误或驳回。
3. 审核与验收:相关部门将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验收,以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备案开业的要求。
这可能包括对场地、设备和人员的实地检查,以及文件和证书的核对。
4. 备案登记:一经审核和验收通过,企业将被登记为合法的摩托车维修企业,并获得备案证书或备案号码。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行为,保障机动车主的合法权益,提升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促进机动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1.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进行合法注册,取得相关的许可证明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2.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维修设备和人员,以满足维修需求。
3.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确保维修服务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通过培训和考核考核提升服务质量。
三、机动车维修服务的过程管理1.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按照维修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维修工作。
2.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及时与车主沟通,告知维修进度、维修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取得车主的同意后,进行维修工作。
3.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对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规范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4.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四、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管理1.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确保所使用的零配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2.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确保所进行的维修工作具备必要的专业性,不得进行不必要的修理和更换。
3.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对维修工作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维修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管理1.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公示维修工作所需的费用标准,确保价格合理、透明。
2.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和附加费用等手段获取不合理的利润。
3.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及时向车主提供维修费用详细清单,并确保车主对费用的知情同意。
六、机动车维修服务的保修管理1.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为车主提供一定的保修期限,保障维修质量。
2.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保留维修记录,为车主提供后续服务跟踪。
3.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遵守保修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为车主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五、安全、环保条件
1、凡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必须具备机动车维修一类企业的各项条件,还应当具
备交通部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四项条件。
2、专用修理车间应独立设置并设置明显的指标性标志牌;
3、车间内应设置符合国家和本市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并应安装报警装置;
4、应安装回收清洗后的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处理设施,且应与生产、生活设施保持安
全距离,并应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证明。
5、必须安装、使用维修电子技术档案系统软件,与管理部门联网实现维修数据实时传递。
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后的竣工检验,应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发放竣工出
厂合格证。
各类维修企业的条件|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一类汽车维修企业1、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
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2、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动资金等条件。
3、设备条件应具有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备GB/T16739。
3-1997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条件。
3.1 清洗拆装作业设备a)汽车外部清洗设备;b)零件清洗设备;c)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d)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e)半轴套管拆装机(从事中型、重型汽车维修);f)举升设备或地沟;g)拆装起重、搬运设备。
3.2 发动机总成修理作业设备3.2.1 专用设备a)立式精镗床;b)立式珩磨机;c)磨气门机;d)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e)连杆校正器;f)连杆衬套加工设备;g)轴瓦加工设备(允许外协);h)机油加注器;j)曲轴磨床。
3.2.2 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a)发动机综合检测仪;b)气缸体、气缸盖和散热器水压试验设备;c)燃烧室容积测量装置;d)气缸漏气量检测仪;e)曲轴箱窜气测量仪;f)工业纤维内窥镜;g)润滑油质量检测仪;h)润滑油分析仪;i)废气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j)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k)声级计;l)油耗计(允许外协);m)无损探伤设备(与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公用);n)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汽油车维修);o)喷油泵、喷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p)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允许外协);q)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控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
3.3 底盘总成修理作业设备3.3.1 专用设备a)制动鼓和制动盘修理设备;b)制动蹄摩擦片和制动块摩擦块修理设备;c)轮胎轮辋拆装设备;d)离合器摩擦片修理设备;e)润滑油、脂加注器;f)车架校正设备(从事轿车维修车除外);g)前轴校正设备(允许外协)。
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条件及流程
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条件及流程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是指摩托车维修企业在正式开展业务之前需要进行备案和登记的一系列程序。
本文将介绍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的条件和流程,帮助读者了解并顺利进行相关操作。
一、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条件1. 合法经营资格:申请备案开业的摩托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2. 专业技术人员: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至少包括一名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如摩托车维修技师证书)的技术负责人,以确保维修质量和技术水平。
3. 设备和场地条件: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需要具备适当的设备和场地条件,包括维修设备、工具、测试设备等,并要求场地符合相关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4. 环境保护措施: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需要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如合理处理废弃物、防止污染等,以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5. 安全措施: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需要具备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等,确保维修过程中的安全。
二、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流程1. 准备材料:申请备案开业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设备购置发票、场地租赁合同等。
2.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当地相关部门的要求,填写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的申请表格,并附上准备好的材料。
3. 递交申请: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递交到当地相关部门,通常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
4. 审核和核准: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备案开业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审核时间为15个工作日左右。
5. 领取备案证书:通过审核后,申请人可以到相关部门领取摩托车维修备案证书。
备案证书是开展业务的必备证件,也是对外展示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
6. 宣传和宣告开业:取得备案证书后,摩托车维修企业可以进行宣传和宣告开业,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和业务。
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条件及流程
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条件及流程一、摩托车维修备案的意义摩托车维修备案是指将摩托车维修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环境等进行备案登记,以确保企业合法经营,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下面将详细介绍摩托车维修备案的开业条件及流程。
二、摩托车维修备案开业条件1. 注册登记条件•拥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企业需具备相关行业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有合适的经营场所:摩托车维修企业需要有一个符合安全要求、设备齐全的经营场所,能够满足日常维修工作的需要。
•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企业需要拥有经过培训和资质认证的摩托车维修技术人员,能够提供专业的维修服务。
2. 资金及设备条件•充足的启动资金:开办摩托车维修企业需要一定的启动资金,用于购买设备、租赁场地、培训员工、推广宣传等。
•先进的维修设备:摩托车维修需要使用各种先进的维修设备,如检测仪器、拆卸工具等,以提高维修效率和质量。
•充足的备件供应:企业需要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能够及时供应各种摩托车维修所需的备件和配件。
3. 人员及管理条件•人员构成合理:企业需要拥有合适的人员配置,包括销售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客服人员等,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完善的管理制度: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流程管理、质量管理等,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三、摩托车维修备案流程1. 准备工作•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摩托车维修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
•编制备案申请材料:准备好备案所需的各种申请材料,包括经营许可证、场地租赁合同、技术人员证书等。
2. 申请备案•向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将备案申请材料递交给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各地的规定进行备案申请。
•等待审核及核发备案证书:相关部门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资质及相关信息。
如果符合要求,将颁发摩托车维修备案证书。
3. 完成备案后的工作•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完成备案后,需要进行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确保合法经营。
一类企业开业执行标准
一类企业开业执行标准核查工作规范一、依据和目的本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机动车修理治理规定》、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目的是规范本市机动车修理业户经营条件核查工作。
二、适用范畴(一)本规范是本市各区、县机动车修理主管部门对机动车修理业户经营条件进行检查并实施行政许可(开业、变更)的依据。
(二)本规范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含专用农业机械)。
(三)本规范规定了本市机动车修理业户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治理、设施、设备等条件,申请人可依照本规范规定的条件确定经营项目和投资筹建。
(四)摩托车修理业户的核查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0)。
三、机动车修理经营划分及分类许可(一)按修理车型种类划分。
包括汽车(含汽车底盘改装的各种专用车辆)修理、危险物资运输车辆修理、摩托车及其它机动车(起重机、叉车、装载机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修理。
(二)按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类。
经营汽车修理或其他机动车修理的,依照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类企业;经营摩托车修理的,依照服务能力分为一、二类企业;经营危险物资运输车辆修理的,应符合危险物资运输车辆修理的特定要求并达到一类汽车修理企业条件。
(三)机动车修理分类许可项目1、汽车修理分类许可项目(1)一类汽车修理: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爱护、小修、修理救援、专项修理、修理竣工检验。
(2)二类汽车修理: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爱护、小修、修理救援、专项修理。
(3)三类汽车修理:分别从事发动机修理、车身修理、电气系统修理、变速器修理、车身清洁爱护、涂漆、轮胎动平稳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爱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修理、空调器修理、车辆玻璃安装、车辆装璜(篷布座垫及内装饰)等专项作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一、环境与场地
1、企业应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
2、生产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80m2。
3 、生产厂房不得用易燃材料建造。
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
4、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设备
摩托车维修企业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
所有设备应保持完好,其性能精度应符合有关要求。
1、维修设备(工具):a) 零件清洗设备;b) 铿缸设备(允许外协);c) 磨缸设备(允许外协);
d) 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e) 举升作业平台(不少于3台)l f) 轮胎拆装设备或专用工具;g) 补胎专用工具;h) 充电设备;i) 钻床;j) 涂漆设备(允许外协),k) 压力机;l) 空气压缩机;m) 钳工作业台及工具;n) 焊接设备;o) 砂轮机;p) 维修专用工具及各种拉压具;q) 扭力扳手。
2 、量具、仪表:a) 外径千分尺;b) 内径千分尺;c) 磁吸表座;d) 游标卡尺;e) 厚薄规;
f) 万用表;g) 转速表;h) 轮胎气压表;i) 气缸压力表;j) 点火正时测试仪;k) 检验平板;
l) 平尺;m) 排气分析仪;n) 制动试验台(允许外协)。
三、人员
1 、管理人员
a) 必须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所从事专业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b) 应有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和经交通行业培训的价格结算人员(价格结算人员可由财务人员兼任)。
2、技术工人
a) 直接从事生产的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应至少有2名中级以上摩托车维修工,并配备持证焊工;
b) 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交通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3 、质量检验人员
必须至少配备1名专职质量检验员,负责摩托车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出厂检验。
a) 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摩托车维修中级工以上证书,同时应持有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b) 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交通行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
四、管理制度
1、质量管理
a) 应备有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及所承修摩托车的维修技术资料。
b) 应制定质量保证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及其他相应制度。
2 、安全生产。
应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流动资金
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的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
申请从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书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环保措施)文本。
(六)个体工商户名称预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材料填好后送上杭县人民法院斜对面的临江交通运输管理站审核\签字后交运管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