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 汽车维修术语
JT/T27.18~27.41----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the second kind of enterprises of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
4.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备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4.1清洁作业设备
a.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b.零件清洗设备。
4.2补给、润滑、紧固作业设备
a.举升设备或地沟;
b.机油加注器;
c.齿轮油加注器;
d.润滑脂加注器;
e.各种工作介质加注器;
f.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g.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4.3检查、调整作业设备
4.3.1 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a.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b.气缸漏气量检测仪;
c.曲轴箱窜气量检测仪;
d.润滑油质量检测仪;
e.润滑油分析仪;
f.工业纤维内窥镜;
g.电器试验台;
h.废气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
i.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
j.声级计;
k.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汽油车维修);
l.喷油泵、喷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
m.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控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
n.无损探伤设备;
o.转向盘转动量检测仪;
p.车轮动平衡机;
q.转向轮定位仪;
r.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
s.制动检测设备(允许外协);
t.车速表试验台(允许外协);
4.3.2专用设备
a.磨气门机;
b.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c.充电机;
d.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
e.制动鼓和制动盘修理设备;
f.制动蹄摩擦片和制动块摩擦块修理设备;
g.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4.4通用设备
a.钻床;
b.电焊设备;
c.氧--乙炔焊设备;
d.钎焊设备;
e.液压或机械压力机;
f.空气压缩机;
g.砂轮机;
h.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4.5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4.5.1量具
a.外径千分尺;
b.游标卡尺;
c.内径百分表、内径千分表;
d.百分表;
e.平尺;
f.平板;
g.前束尺;
h.厚薄规;
i.量杯。
4.5.2计量仪器(仪表)
a.万用电表;
b.电解液比重计;
c.高频放电叉;
d.转速表;
e.轮胎气压表;
f.气缸压力表;
g.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
h.温度计。
4.6主要手工具
a.千斤顶;
b.扭力扳手;
c.各种扳手;
d.手电钻;
e.各种拉压器;
f.各种手动铰刀。
5.设施条件
5.1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设置
5.1.1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汽车维护和汽车小修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
5.1.2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护、小修作业和停车。
5.2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
企业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5.2.1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维护和小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主要设备应设置在生产厂房内。主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0㎡。
5.2.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
6.人员条件
6.1技术管理人员
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6.2技术工人
6.2.1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数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直接生产工人应不少于15人。
6.2.2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过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6.2.3各工种均由一名熟练掌握本工种技术的技术工人负责,其技术等级:
a.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钣金工、汽车维修漆工,不低于中级;
b.其他工种,不低于初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