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海南省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审定和发布程序》的通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海南省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审定和发布程序》的通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3
【摘要】琼食药监注[2018]13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省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和《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
【总页数】4页(P25-28)
【作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J], ;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3.海南省气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施放气球资质管理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J], ;
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19年度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J],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5.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 [J],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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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作业活动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施放气球作业活动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施放气球作业活动许可二、设立依据(一)《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33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三、受理机构盟市或者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四、决定机构盟市或者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五、申请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一)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二)提供单位《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次作业的人员登记表及其《施放气球人员资格证》;(四)提供施放气球现场图;(五)填写《施放气球作业安全承诺书》七、办理时限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进入行政许可大厅的盟市、旗县按照大厅要求的办理时限办结)八、收费标准不收费九、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及手机号码)监督电话:大厅窗口负责人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及手机号码)十、审批流程图。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升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第三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职责)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升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气球活动。
第五条(原则)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二章升放气球单位的管理第六条(资质认定制度)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资质申请条件)申请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按照国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4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资质申请材料)申请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二)作业人员登记表、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四)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流程及注意事项
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流程及注意事项发表时间:2018-11-19T11:26:13.140Z 来源:《科技研究》2018年9期作者:张芸[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增强,在各种集会、庆典和广告宣传活动中施放庆典气球的现象越发普遍江苏省盐城市气象局江苏盐城 224005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增强,在各种集会、庆典和广告宣传活动中施放庆典气球的现象越发普遍,在渲染活动气氛、促进商业交流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由于施放气球单位和部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为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应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
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流程和注意事项。
关键词:施放气球;监督检查;流程;注意事项引言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事关社会公共安全和航空飞行安全,国家对此十分重视,并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规范。
随着盐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地区和部门借助于气球开展庆典、广告宣传的活动屡见不鲜,由于部分企业及利用气球开展庆典活动的主办单位自身法制意识不强,存在着无资质擅自施放、未办理审批手续、违反安全技术要求、气球施放现场无专人看守、针对气球逃逸事故未及时报告和处理,气球爆炸伤人和气球逃逸升空增加航空飞行安全隐患的情况。
盐城市气象部门高度重视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根据盐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盐政传发〔2017〕260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盐城南洋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的文件规定,南洋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施放气球,全市范围内禁止施放氢气球。
为了确保盐城市施放气球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施放气球活动引发的安全事故,应做好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工作,进而确保全市人民财产安全和航空飞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1、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法定依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违反上位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8年8月18日)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违反上位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发表时间:2008-8-18 11:57:00 阅读次数:196案情:某礼仪公司为他人宣传用,于2007年2月11日放了两只直径为1.74米、体积为2.8立方米的挂在地面的升空氦气球,气象局认为某礼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没申请作业许可,其行为违反了《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第6、13、34条的规定,依据《办法》第27条、28条第一项、34条规定对公司作出气罚字(2007)001号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5000元。
公司认为自己施放的气球直径为1.74米,不属于《办法》第2条规定的直径大于1.8米的气球,没有违反《办法》中的任何条款,不应受处罚,为此将气象局告到区法院,区法院审理认为《办法》27条设定的罚款幅度为1-3万,处罚未适用条款中必须适用的内容应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撤销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后,气象局于2007年12月4日对同一事实,依据《办法》第27条重新作出了气罚字(2007)002号处罚决定书——罚款1万元。
原告第二次把气象局告上法庭。
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施放的系留气球虽小于《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规定的直径和体积容量,但从事施放系留气球经营活动并未取得资质许可和批准,其行为具有一定危害性,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处罚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遂判决维持气罚字(2007)002号处罚决定。
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
上诉理由为:自己悬挂两只直径小于1.8米或体积小于3.2立方米宣传的氦气球并没造成任何危害,无需办理《施放气球资质证》,被告所适用的《办法》其附则第34条将小于1.8米或体积小于3.2立方米充气体也误称为“系留气球”归入管理,与国务院颁布的《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相违背,同时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有关“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之规定,故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合法依据,且被告对同一个事实经判决撤销后,又重复加重处罚,不合法理。
施放气球责任告知、承诺书
施放气球责任告知、承诺书(单位):为维护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告知贵企业在施放气球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保证在施放气球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三)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四)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六)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七)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八)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保证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不妨碍、拒绝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三)不涂改、伪造、转借、买卖《施放气球资质证》;(四)不使用氢气罐充气球;(五)如果违背了上述规定,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贵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放气球经营责任人承诺承诺人地址:(办公地址)本人(本企业)在开展施放气球活动,并做出以下承诺:(一)对以上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并承诺履行告知的义务,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二)承诺已符合气象主管机构告知的规定条件;(三)承诺在不符合规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活动;(四)在施放气球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
本人(本企业)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告知单位:(盖章)承诺人(单位):(盖章)告知日期:年月日承诺日期:年月日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受理机构归档保存;请仔细阅读以上条款,并签名承诺在施放气球活动中遵守上述规定。
施放气球的操作规程
公司施放气球安全管理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为了加强对气球施放工作的安全管理,规范气球施放的操作规范,并保证安全生产,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制度1.储存氢气的专用库房应设在安全地点,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
防爆、防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
库房有专人负责管理。
2.氢气应按规定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随意存放,储存时应将氢气罐气阀关严,防止气体泄露,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进入库房的机动车辆需采取防火措施3.危险品的专用运输车必须设置灭火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上岗证上岗,不得客货通装。
车辆经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4.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
5.参与施放氢气球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直接从事施放氢气球,释放人员施放气球时必须穿戴防电服装和防静电鞋,禁止穿尼龙、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6.灌充气球现场应开阔、平坦,无障碍物,避开人群,远离火源、架空输电线及其他易燃易燃易爆物品。
灌充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灌充警戒区。
现场风力要小于3级(含本数),无雷雨天气,严防明火、烟火。
灌充现场应配备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氢气球灌充区场地半径应不小于10米,用挂有三角小黄旗(以示危险)的绳子圈起,并设立“严禁烟火”标志。
氢气球灌充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灌充位置半径20米内无明火。
氢气球灌充现场应保持空气湿润,相对湿度大于60%,地表温度低于55度。
氢气球升放现场应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半径10米内不能有明火。
同时现场应有专人巡视,注意周围的情况,一旦出现情况应紧急处理。
7.氢气的罐充应使用高纯度的氢气,严禁使用纯度低于96%劣质氢气,严禁两球对灌进行补气放气。
充气前必须将气球体内及充气装置内的空气置换干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操作标准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操作标准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必需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依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升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部门会同飞行管制部门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依照桂政发〔2020〕72号文件,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受设区的市气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依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治理方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升放气球活动必需是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爱惜区域外、不危及社会公共平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的区域内进行;(二)升放气球必需符合以下平安要求: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需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平安利用治理等有关规定;2.升放气球的地址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维持平安的距离,幸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3.在升放气球的球体或附属物上必需设置识别标志;4.升放气球必需符适合宜的气象条件;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可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6.升放系留气球必需确保系留牢固;7.升放系留气球必需加装快速放气装置;(三)升放气球单位必需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施放气球资质证);(四)升放气球必需由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五)升放现场应当有预防和处置意外情形的专人值守。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一、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施放氢气球严把安全关;二、施放气球前要实地考察,确保场地空旷、远离高压线、无障碍物、无明火使用;三、氢气缸存放时要设立专用库房、严禁火种进库、闲人入库;四、氢气缸要轻搬轻放,避免碰撞、冲击,空缸、满缸要分开放置;充球时,氢气缸要采取防静电措施;五、在充气球时,严禁吸烟,禁止明火,设置禁火标志;六、氢气球移动时,应避让高压线、建筑物,施放完毕要留专人看守;七、加强施放氢气球有关安全知识的宣传,在充放氢气球时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不得让群众围观,施放氢气球时上岗人员要穿戴防护用品;八、收气球时,排放气球内氢气不得反倒球口,禁止用挤压式排气,氢气排不完,不得收装;九、弱遇到大风无法回收气球时,为确保安全及时剪断系留绳,将气球升空;十、灌充、施放、回收中,一旦出现意外,应立即关闭气阀,转移气缸迅速灭火,并及时报告安全消防监督机构。
施放气球人员上岗制度一、凡承担施放氢气球服务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具备安全使用氢气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否则不允许上岗;二、上岗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种安全制度;三、施放氢气球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按照技术规范,严格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四、上岗时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杭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15-09-1817:12|#2楼第一条为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和《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浙气发〔2015〕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强化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答应的确定》、《贵州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区,其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城管和飞行管制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强化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
第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工作;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依法由有关单位负责。
资质证、资格证的办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认定资质的单位和未经认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施放气球活动必需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第八条储运、充灌、施放气球必需符合以下安全要求:(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需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运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必需依法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防止碰撞、摩擦和缠绕等;(三)施放气球应当将施放单位的名称和批准施放的编号等辨认标志,分别标明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四)云岩、南明两城区和其他公众聚集大型活动场所提倡施放氦气球;(五)气球充灌和回收放气必需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六)施放气球必需符适宜宜的气象条件;(七)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施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需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八)施放系留气球必需确保系留坚固;(九)气源生产和经营单位,不得向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充灌气球气源。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科学试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作业。
第七条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三)符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身体健康状况及年龄不符合国家有关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规定的,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八条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取得资格证:(一)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提供的材料包括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明、健康证明等。
(二)经审查合格后填报《施放气球资格证申请表》。
(三)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格证》。
第九条取得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程序性规定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程序性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程序性规定法定实施主体:顺义区气象局行政许可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京气发〔2005〕32号)行政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一)申请条件1.施放气球单位必须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2.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3.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应当醒目、不易脱落,载明施放单位名称,形状为椭圆形(长半径15厘米,短半径8厘米);(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7)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京气发〔2005〕32号)(三)申请方式送交书面申请材料(四)申请材料申请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1.施放气球作业审批表一式两份;2.施放气球现场地理位置图。
(五)提示与强调1.施放气球作业审批表须加盖施放单位印章和用户印章(若用户所在地与施放现场所在地不一致时,还须同时加盖施放现场所在地单位印章);2.申请单位须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安监局施放气球安全管理意见
安监局施放气球安全管理意见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公共安全和航空飞行安全,国家对此十分重视,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和规章予以规范。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利用气球开展庆典、广告宣传的活动不断增多,但是有的施放气球企业和利用气球开展庆典活动的主办单位法制意识不强,存在无资质证擅自施放、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遵守安全技术要求、施放气球现场无专人值守、不及时报告和处理气球逃逸事故等现象,导致气球爆炸伤人和气球逃逸升空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
据统计,仅20*年至20*年,昌北国际机场上空周边发生了12起气球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为加强施放气球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管理职责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力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好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协同气象、军航、民航飞行管制等部门做好施放气球安全执法检查工作。
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氢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安全管理。
军航、民航飞行管制部门要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在相关区域施放系留气球的审批工作,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航路航线附近升空气球的监视与通报工作。
昌北国际机场应当将机场净空保护障碍物限制面图提交给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利用气球开展各类活动时,要主动与当地气象和军航、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前取得联系,委托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企业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并督促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明确安全责任人。
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还应落实活动的安全保障力量和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力度。
海南省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办法
海南省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8.08•【字号】琼气法发[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办法(琼气法发[2003]5号2003年8月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报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施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升空气球,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在拟施放前5天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省施放气球审批表》,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一)施放气球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详细地址、资质证编号及联系方式;(二)用户名称、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三)施放现场的工作人员姓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四)气球的类型、规格、数量、用途及识别标志;(五)施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地点;(六)预计施放及结束(回收)的时间;(七)预计飘移方向、上升速度和最大高度;第五条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储运气体和施放回收气球必须符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各种较大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三)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四)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五)施放系留气球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具备快速放气装置,并确保系留牢靠。
第六条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复。
第七条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施放。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种类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气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DOC
A、气象主管部门
B、当地人民政府
8.C、环保部门
9.
10.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燃烧、放牧等行为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权限责令停止违纪行为,限时恢还原状或许采纳其余挽救举措,能够
并处()以下罚款;
A、5万元B、3万元C、1万元
重、严重、特别严重,挨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记。()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守指南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狂风、
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19.气象业务中不得使用未经允许或许被注销使用允许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该实时有偿供给实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C、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三、多项选择题:
1.编制气象设备建设规划,应该依照()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
A、合理布局B、有效利用
C、兼备目前与长久需要
2.《气象法》规定:(),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权限责令更正,赐予警示,能够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A、非法向社会公布民众气象预告、灾祸性天气警报的;
B、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流传民众气象预告、灾祸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供给的合时气象信息的;
7、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祸的()工作。
A、检查B、搜集C、统计D、判定
8、以下哪些气象行政允许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行。
A、7级
B、8级
C、9级
12.公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是指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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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海南省气象局
文号:琼气法发[2003]5号
发布日期:2003-8-8
执行日期:2003-8-8
生效日期:2005-5-8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
第三条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库房,危险(易燃易爆)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有充灌、施放必需的器材、设备及有关辅助设施,且符合相关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4名或以上具有《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至少1名;
(五)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作场所和库房的布局平面图;
(四)从业人员的《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器材、设备清单及合格证(或年检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等。
第六条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认真的初审。
初审的内容有:申请单位的组织、人员构成、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气象主管机构及国家有关安全防护的规定。
初审时应当对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评估,材料完备、符合条件
的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第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审。
复审合格后,由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有效期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
取得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施放气球的情况和《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等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验。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应当限期整改。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在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条严禁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
(一)逾期不申请年检的;
(二)年检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转借或涂改资质证的;
(四)不再具备施放气球必备条件的;
(五)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