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重大政策变化-视同销售的外购资产须以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指的是企业将自身产品或服务转让给其他方,但仍然对转让后的产品或服务享有继续控制的能力。
新准则要求企业
根据该行为的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以准确反映交易的经济事实。
以下是几
种可能的会计处理方法:
1.展示为销售收入:按常规销售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以转让产品或
服务的金额作为销售收入。
企业应同时确认可能存在的与销售相关的成本
和费用。
2.展示为持有资产:如果企业转让产品或服务后仍然继续控制了这些
资产,新准则规定将其视为将资产视为继续持有,而不是销售。
在这种情
况下,企业应按照继续持有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来处理该交易。
3.分期确认收入:新准则还要求企业根据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或满足程度,分期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将产品或服务转让给其他方,对抗风险和回
报也相应转移,新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或满足程度来确认收入,并在适当的时候确认利润。
4.利润回归:如果企业在转让产品或服务后逐渐恢复对其控制,新准
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重新获得控制的程度来调整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5.视同经营租赁:如果企业在转让产品或服务后,继续向其他方提供
与该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租赁服务,新准则规定将其视为经营租赁交易,并
将相关的收入和支出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6.资产处置处理:如果企业转让产品或服务后,不再继续持有或控制
相关资产,新准则规定企业应按照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方式来处理该交易,并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损益。
外购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财税处理
外购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财税处理展开全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以外购货物对外捐赠,首先不是日常的经营活动,只是偶尔发生,不是一种经营常态;其次并无经济利益的流入。
捐赠行为不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仅仅表现为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所以,外购货物用于捐赠,在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以购买价确认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在增值税处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明确指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应当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因此,对于外购的货物用于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外购的货物购买价应等同于“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因此,购买价即为视同销售价。
一般纳税人外购的货物用于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相应外购货物支付或承担的进项税额,凭合法抵扣凭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虽然外购货物用于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有明文规定免税的除外。
比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
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
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是指在新的会计准则下,企业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这五个步骤是:识别合同、识别交易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五个步骤。
第一步:识别合同。
企业应该识别出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合同应该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合同的交易价格可以被可靠地测量、合同的履行概率较高、合同的履行结果可以被可靠地预测。
第二步:识别交易价格。
企业应该识别出合同中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应该包括所有与合同有关的费用和折扣。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企业应该确定合同中的交易价格,这个价格应该反映出合同中的实际交易价格。
第四步:分配交易价格。
企业应该将交易价格分配到合同中的各个元素上,这些元素包括产品、服务和其他。
第五步:确认收入。
企业应该确认收入,这个收入应该反映出合同中的实际交易价格和分配到各个元素上的交易价格。
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是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该遵循的步骤。
这些步骤可以帮助企业更准确地确认收入,避免出现错误和争议。
企业应该认真遵守这些步骤,以确保自己的财务报表准确无误。
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是如何规定的?∙新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且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1.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具体情形如下(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转作企业的固定资产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处理。
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2.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具体情形如下:(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浅析新会计准则中对视同销售
浅析新会计准则中对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按照新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将一些经济行为视为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会计准则给出了一些界定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经济行为才可以被视为销售收入,而不管是否发生了实际的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重要影响,因此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首先,新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视同销售的标准主要包括产品已交付但尚未经过买方接纳、产品已经交付并经过买方接纳但尚未形成明确的交易价格和收益的具体规定。
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可以将已交付的产品视为已销售,计入收入,但同时需要计提相应的预收账款或坏账准备。
其次,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分摊两个方面。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使得部分以往不能确认的收入得以确认,从而增加了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
同时,相关的成本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分摊,使得企业的成本和净利润得到更准确的反映。
再次,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一方面,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定,如果企业在会计处理中存在错误或违规操作,可能会导致财务数据的失真和处理结果的不准确。
另一方面,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指标有重要影响,可能对企业的信用评级、资金融通等方面产生影响。
最后,企业在进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时需要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
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对视同销售相关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避免逾期交货、质量问题等可能导致的风险。
另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要求和相关规定,避免在会计处理中出现错误和违规操作。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中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重要影响。
企业在进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时应仔细遵守准则的规定,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还需要认识到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
财税实务:常见的财务指标异常,税务检查重点汇总
财税实务:常见的财务指标异常,税务检查重点汇总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变动异常1、计算公式:指标值=一般纳税人专票使用量-一般纳税人专票上月使用量。
2、问题指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骤增,除正常业务变化外,可能有虚开现象。
3、预警: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上月30%(含)并超过上月10份以上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与签订的合同情况相符并实地检查存货等。
主要检查存货类“原材料”、“产成品”以及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等科目。
对于临时增量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重点审查其合同履行情况。
二、期末存货大于实收资本差异幅度异常1、计算公式: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的比例。
2、问题指向: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生产经营不正常,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预收帐款”以及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是否有大幅度的增加,对变化的原因进行询问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举证资料,说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实地检查存货是否与帐面相符。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动异常1、计算公式:指标值=税负变动率;税负变动率=(本期税负-上期税负)/上期税负*100%;税负=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收入*100%。
2、问题指向:纳税人自身税负变化过大,可能存在账外经营、已实现纳税义务而未结转收入、取得进项税额不符合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购进货物不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或虚开发票等问题。
3、预警值:±30%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销售业务,从原始凭证到记帐凭证、销售、应收帐款、货币资金、存货等将本期与其他各时期进行比较分析,对异常变动情况进一步查明原因,以核实是否存在漏记、隐瞒或虚记收入的行为。
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抵扣是否合理、有无将外购的存货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对外投资、捐赠等情况四、纳税人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1、计算公式:指标值=(期末存货-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
视同销售如何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三种方法确定销售额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以上业务,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下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税会实务】新准则下视同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新准则下视同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一、新会计准则对视同商品销售的修订新会计准则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原视同商品销售业务,改作正常商品销售处理,会计处理上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除此之外,新准则还规定,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销售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债,“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作销售处理”。
这些调整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二十五条的精神相符。
在关于是否确认非货币形式收入的问题上,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趋于一致。
新收入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股息分配,或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等业务,只要符合收入的定义并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就应作正常销售商品处理,确认销售收入。
如何理解商品销售与视同商品销售之间的差异,笔者认为关键是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货物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已发生改变,即企业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送给他方。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股息分配,或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等业务,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送给本会计主体外的他方,而非1997财政部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中所提到的“一种内部结转关系”,是为正常商品销售。
新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会计核算
新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会计核算新会计准则下的视同销售会计核算是指一方企业将其持有的金融工具转让给另一方企业,但实际上该转让并没有导致公司将权益转移给他方,于是,按照新会计准则,企业需要将这一转让行为按照股权转让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的会计处理》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金融工具的披露》的规定,新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会计核算作出了详细说明和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企业在进行视同销售会计核算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该转让满足下诉条件之一:与该金融资产的指令性转让条件(转让金融资产计量类别及其转让的金融资产一致性或基于该金融资产拥有与转让方不同的属性而给予该消纳方决策绕过拥有该金融资产的转让方特定风险和益相关)或指令性交易条件(转让金融工具定义金融资产桥接或绕过购买该金融资产的转让方的特定风险而给予消纳方决策),具体要求见具体业务实施细则。
二是用户单一金融工具的控制具备下述条件:用户控制该金融工具的能力;用户知悉持有该金融工具主要风险和回报的能力;用户能取得该金融工具的任何涉及主要风险和回报的决策权;用户能变相将该金融工具转移给已购买方而使已购买方可以行使鉴于主要风险和回报权的任何权利。
视同销售会计核算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确定是否满足视同销售会计核算的条件。
企业需要对转让行为进行充分的评估,并核实与金融资产相关的交易条件是否满足规定的指令性转让条件或指令性交易条件。
第二步,确定交易是否满足用户单一金融工具的控制条件。
企业需要评估自己是否具备对金融资产的控制能力,并核实是否具备知悉主要风险和回报的能力,以及能否取得相关的决策权和转移该金融资产的能力。
第三步,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视同销售会计核算的条件均满足,企业需要将转让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删除,并按照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步,进行披露。
企业需要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视同销售会计核算的信息,包括转让的金融资产的类型、金额和相关风险。
财税实务以案说法--关联交易视同销售少缴税款案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以案说法--关联交易视同销售少缴税款案【案例分享】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光明酒店“营改增”进行风险评估时,发现光明酒店无电费支出,经约谈企业财务人员,了解到光明酒店和母公司光明房地产公司同在一楼办公,电费由光明房地产公司统一缴纳。
评估人员从酒店的工程部门取得了酒店每月的耗电量,并将光明房地产公司可能违法的线索移送给稽查局。
稽查局在受理案源线索后,予以立案。
检查人员按到《检查任务通知书》后,按要求对光明房地产2016年供电一事进行检查。
光明房地产公司基本情况:光明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1月1日成立光明酒店,将已达到使用条件的房产,装修成酒店并租给光明酒店使用,电费由光明房地产公司统一缴纳。
光明房地产公司和光明酒店均于2016年5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局管辖。
经查,光明房地产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支付电费,计入管理费用;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电费,取得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
【法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的价格。
【税款计算】。
会计实务: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视同销售?这是分答上一位朋友问我的。
问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不少商家在促销过程中,会外购服务,并向消费者赠送。
比如:向客户赠送美容服务、家政服务、代驾服务等。
这一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吗?答案是斩钉截铁的不!从增值税的规则角度,这非常明确。
视同销售是一项法定的纳税义务,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明确限定于视同销售货物,其八项视同销售的细节规定,都是指将货物用于,显然与服务扯不上关系。
就服务而言,《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促销中赠送的美容服务、家政服务、代驾服务等,是谁向客户提供的?显然是服务提供者向客户提供的,促销的商家只是赠送上述服务,并没有提供上述服务,所以,视同销售的规定与他们没有关系。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判定,要严格依据税法的明确规定,不能仅因外购、赠送二字,就推理为视同销售。
商家外购服务对外赠送,虽然不是服务的接受者,却是服务的购买者。
其支出应计入销售费用,并且收取服务方提供的发票。
其中,如果不属于生活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不得抵扣的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进项税金也是可以抵扣。
那么,要不要扣缴个税呢?这主要取决于赠送的条件。
按财政部的规定,如果是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或者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对外赠送,则应按其他所得税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其他活动指什么?这个范围比较大,要好好把握,可能会与税务形成争议。
但是,财政部同时有单独规定,如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所作的赠送,不能扣缴个税,接受者没有纳税义务。
(财税【2011】50号)。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无特殊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不可递延纳税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7日字体:【大中小】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0月27日发布2010年第19号公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对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各种形式取得的财产转让等收入如何计入收入纳税问题予以明确。
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也即2010年11月26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纳税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关注:一、新法实施前已按5年递延计入收入的可执行到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原法下可以分五年计入收入的规定已不再执行,但为了做好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也为了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第(二)项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视同销售的填报方法
纳税类M纳税辅导I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做销 售、税收上按视同销售征税的项 目。
视同销售政策在增值税、消 麵、企业所得税、土地增麵等税种中都有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项目,按照《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主要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p g p 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r f | 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的价格,依S |i照《醜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 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按照市场公 允价值确定。
具体业务,依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 然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第二条和 《A 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 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 表〉填报说明》的规定,有以下几 个方面: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指M i发生的各项非货币性的资产交n u换。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是指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 告、样品、集资、销售等业务。
用 丨練細。
關将货物、财产jR 昕娜細听职工奖励或n t r福利。
是指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其中:企业外购资 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 替代职丁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 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以 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用于股息分配。
是指将货物、财产用于分配股利或利息。
用于 对外捐赠是指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赠送或赞助。
用于对外投资。
是指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投资。
无偿提供 劳务、服务。
是指对外无偿提供的劳务以及依照《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丨6 ] 36号附件1)第十四条报表视同销售填的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不动产,但向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业务。
广告费计提基数中包括视同销售收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广告费计提基数中包括视同销售收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由此可见,销售(营业)收入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对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进行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其实,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就已明确: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二行+第十三行。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而第二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三行+第八行,即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合计;第十三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其中视同销售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视同销售收入指会计上没有核算计入收入,而税收上要求视为实现销售的收入,并入销售(营业)收入计算3项费用的基数。
例如,甲企业2012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1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为零,营业外收入5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2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0×60%=12(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主营业务收入(1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5‰=2000×5‰=10(万元),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10)。
税务公允价值确认方法
税务公允价值确认方法
税务公允价值确认方法是指在税务规定的范围内,确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方法。
具体方法可以根据不同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而有所不同,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税务公允价值确认方法:
1.市场报价法:基于市场上可观察到的报价,确定资产和负债
的公允价值。
例如,股票的公允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上可观察到的交易价格确定。
2.成本法:基于资产或负债的成本和相关的市场数据,确定其
公允价值。
例如,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可以通过房产抵押贷款和类似资产的市场交易数据来确定。
3.收益法:基于资产或负债未来的现金流量和相关的市场数据,确定其公允价值。
例如,由于未来的现金流量能力不确定,投资基金的公允价值可以通过相关市场数据和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公允价值确认方法与会计公允价值确认方法可能有所不同,因为税务规定对公允价值的界定和方法可能有特殊要求。
在确认公允价值时,应确保遵守税务法规和准则的规定,并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和合作。
新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
新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确认收入将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和规范。
新的准则将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业务决策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确认收入时,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已经存在对交易的合同或安排
在确认收入之前,必须先存在对交易的合同或安排。
这意味着公司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交易、合同或协议,说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交付方式、时间和其他相关条款等。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确信该交易是已完成的。
二、交易中的商品或服务已经传递
货物或服务的传递是确认收入的一个重要条件。
如果公司没有传递货物或服务,那么交易还没有完成,因此收入不能确认。
传递的方式包括实际运输、转移控制权、指定接收方等。
三、收入可以合理地估计
确认收入时,必须能够准确估计收入的金额。
如果公司无法合理估计收入,则无法对其进行确认。
因此,公司需要收集和分析有关销售、成本和其他相关信息,以制定可靠的估算方法。
四、收入可以实现
确认收入之前,必须能够确定收入是否可以实现。
如果存在不确定性或争议,可能会影响收入的实现。
公司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如客户信用状况、退货率和保修成本等。
五、准备好了收入凭证
最后,确认收入时必须准备好相应的收入凭证。
这些凭证将用于记录和跟踪收入,在审计和核查方面非常重要。
总之,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对确认收入产生重大影响。
在确认收入时,必须符合以上五个条件。
为了避免潜在的问题和错误,公司应该制定透明和可靠的收入确认和记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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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重大政策变化:视同销售的外购资产须以公
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编者按:在实务中,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是企业所得税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印发,视同销售的外购资产销售收入确认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纳税人和税务工作者需要高度关注,为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准备。
案例概况
南方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15日以外购货物作为投资,作价500万元,投资给上海北方吉祥如意科技有限公司,货物成本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
问吉祥公司以外购货物作为投资如何确定销售收入?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