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对借贷关系和社会资金配置的影响——现实与理论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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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委托贷款的风险定义、分类及其防范措施是什么热门城市:绥棱县律师铁西区律师上饶律师乐平市律师桐乡市律师安达市律师铁东区律师东山区律师海伦市律师委托贷款从字面的意思上看,就是银行接受委托人委托,将其放在银行的存款依据委托人意愿借贷给他人。
这种操作看似对银行方面没有风险,还能带来额外的资金沉淀。
但是实际则不然,其实内藏了一些风险,下面将对委托贷款的风险进行解释分析并给出防范建议。
一、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委托贷款的风险分类根据《贷款通则》及《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贷款风险、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委托贷款被认为是银行的低风险业务,但对银行而言,委托贷款并非完全无风险。
实际上,受托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客观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风险。
1、政策风险。
在业务准入上,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是否报经银监会批准或备案,取得了经营委托贷款的主体资格?如有的银行分支机构在开办业务时,未按规定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在政策法规方面,是否对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进行合规审查,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意确定利率水平,往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2、操作风险。
指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法律文本的签订、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本息的收付偿还、手续费的收取等具体事项操作中,不按规定和规程办理造成的风险。
若银行作为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或在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资金用途监控、逾期贷款催收等方面未规范操作,一旦贷款损失,委托人可能以银行未能尽职为由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引起纠纷。
浅论委托贷款业务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浅论委托贷款业务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委托贷款业务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指上市公司将部分或全部募集资金委托给金融机构管理,并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委托贷款业务对上市公司有着积极的影响,可以提供灵活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提升股东回报率等。
然而,委托贷款业务也存在一些潜在风险,需要上市公司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首先,委托贷款业务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个灵活多样的融资渠道。
相比于传统的银行贷款方式,委托贷款可以通过多家金融机构进行分散融资,降低了公司的融资依赖性。
此外,委托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更加符合上市公司的资金需求。
其次,委托贷款业务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
由于委托贷款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或抵押物,相比于无担保的贷款方式,银行通常会给予更低的利率。
此外,委托贷款还可以通过竞标等方式选择较低的融资利率,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委托贷款业务还能优化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
上市公司通过委托贷款可以获得更多债务资本,增加了公司的杠杆比例,降低了资本成本。
这对于资本密集型行业或需要大量投资的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委托贷款属于长期负债,有助于平滑公司现金流,提高财务稳定性。
另外,委托贷款业务可以提升上市公司的股东回报率。
上市公司通过委托贷款可以获得更多资金进行投资或经营扩张,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进而增加股东的回报率。
这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价和市值有着积极的影响。
然而,委托贷款业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资金使用的不当可能导致投资失败或亏损,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其次,委托贷款一般会涉及一定的利息支出,如果经营不善或无法按时偿还,可能会增加财务负担,导致公司出现偿债压力。
此外,市场环境变化、利率风险等也可能对委托贷款业务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规避风险,上市公司在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加强风险管理。
首先,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借款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
什么是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意义是什么
什么是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意义是什么现在贷款越来越普遍。
房贷、车贷可以给资⾦不⾜的⼈买⾼昂物品的机会,也为国家的经济增添了很⼤的活⼒。
贷款的⽅式也有很⼤的不同,所以偿还贷款的⽅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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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意义是什么根据中国⼈民银⾏《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等委托⼈提供资⾦,由贷款⼈(即受托⼈)根据委托⼈确定的贷款对象、⽤途、⾦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受托⼈)只收取⼿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很好地实现了企业之间借贷的需求。
使那些资⾦盈余的企业和资⾦短缺的企业之间形成了⼀个相互融通的渠道。
委托贷款的意义委托贷款实际上相当于企业之间资⾦的拆借,但是由于我国《贷款通则》中明令禁⽌,在没有实际贸易背景下,不允许不同法⼈实体帐户之间的资⾦进⾏转移。
因此只能通过委托贷款来实现企业间资⾦的相互融通。
对于资⾦充裕的企业来说,⼤量的资⾦闲置在帐户中,仅仅靠⼩⼩的银⾏存款利率来获取收益,显然是很不明智的做法。
如果将这笔资⾦拿去投资,由于每个企业内部都有⼀定的风险系数,因此很多企业不会愿意进⾏那些收益较⾼、同时风险系数⼜⾼的投资活动。
同时,进⾏投资也难免会产⽣损失。
因此如何有效利⽤那么⼀⼤笔闲置的资⾦?委托贷款就恰恰迎合了盈余企业这⽅⾯的要求。
它有效地提⾼了企业内部资⾦的利⽤率。
为了企业获取额外的收益提供了有效的⼿段。
在许多发达国家,融资主要渠道是通过资本市场,⽽我国现⾦的⾦融市场尚不完善。
对于那些急需资⾦的企业来说,委托贷款⽆疑可以帮助他们拓宽融资渠道,使企业不再拘泥于使⽤贷款、票据贴现等传统⽅式获取资⾦。
同时委托贷款的利率是由委托双⽅协商制定的,因此委托贷款的利率⼀般都要低于银⾏同期的贷款利率。
这样也⼤⼤地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节约了财务开⽀。
试论上市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利弊
试论上市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利弊作者:覃士珍来源:《北方经贸》2014年第10期摘要: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将公司股份在市场上交易,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以达到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等目的。
但近几年来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经营中面临资金吃紧的状况,需要多途径的寻求贷款,例如向上市公司委托贷款。
而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也将委托贷款业务作为一种新利润增长点,当起了债主。
这种趋势的形成是有一定形势背景和实际需要的。
从近期利益看进行委托贷款业务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更大的收益;但从长远考虑,委托贷款可能会给上市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风险,同时,股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并不持积极态度。
关键词:上市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利弊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4)10-0200-01一、对上市公司的理解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国,大部分公司都是股份制的,如果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这些股份只掌握在一小部分公司股东手里,上市是一个为企业吸纳资金的好方法,也意味着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
比如说如果一个公司有1000万股,公司最大的股东董事长通常要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即510万股以上,剩下的490万股则投放到市场进行买卖交易,相当于把公司百分之四十九的股份卖给社会大众。
公司发展需要资金,而通过上市可以给企业带来一些好处:吸收资金、融资速度快;所有持有公司股份的所有者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增加资产流动性,变现能力强;上市募集资金比向银行贷款简单方便,公司可以永久使用该部分资金,不用还本付息;公司财务透明度大,增加大众对公司的信心;.提高公司知名度;把股份转让给管理人员可增加管理者对公司的责任感。
二、委托贷款业务逐渐凸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利率、期限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第一篇: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一、委托贷款的法律属性1、我认为委托贷款是一种代理行为,而且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关系首先因为委托贷款是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即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且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发放资金。
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可以理解为委托人就是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受托人就是代理人。
但是民法通则也规定了当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委托贷款是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被代理人承担。
就是说委托贷款是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的承担是由代理人承担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民法通则当中却没有给出答案。
而委托贷款规定委托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关系。
2、委托贷款也是一种信托贷款从法律定义看,委托贷款也是一种信托贷款。
但是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为首先都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委托活动,其次都是对资金的委托,再次都是由受托人发放贷款。
它们二者之间的区别:一是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信托机构自行选定。
二是国家对委托贷款的管理较松,而对信托贷款的管理则与银行贷款一样偏严。
三是和银行贷款相比,信托贷款的利率有一定的浮动幅度,因此,信托机构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对一些企业特殊而合理的资金需要给予支持。
二、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第一是因为受托人也就是商业银行而存在的风险。
首先银行由于定位不清,创新能力不足,其对授信额度有时会判断失误。
商业银行处于经营角度的考虑,为了招揽更多的客户,并不对委托人的情况以及借款人的授信情况进行审查,将贷款发放给信用额度不合格的企业,这就给收款造成了一定的风险。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7最新)核心内容:日前,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那么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规范内容是什么?对p2p网贷的影响是什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规范内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从来源、投向等方面明确了委托贷款的管理。
规定商业银行应严禁接受五类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资金投向不得为以下四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同时规定银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此次意见稿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的中介角色,强调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不得承担信用风险;限制和规范了资金来源及贷款投向,避免委托贷款脱离实体经济空转。
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直接影响体现在委托贷款规模将出现下降,尤其是之前委托贷款占比较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表外的融资规模受到限制。
其次,监管加强,防止借委托贷款规避政策监管,降低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
我国禁止企业间的直接借贷行为,因此企业间借贷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形式发放。
通过此次规范加强了授信余额审查,强调委托贷款业务的信用中介定位,回归业务本质。
第三,明确委托贷款资金投向限制,防止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等资本市场,基本切断了资金借助委托贷款进入资本市场的通道,避免了资金脱实向虚。
规范委托贷款对p2p网贷的影响对于p2p网贷行业的影响有利有弊:利在于规范委托贷款有助于社会融资成本降低,借款端利率可能出现下降,业务规模有望扩大。
委托贷款抵押登记问题分析(1)
委托贷款抵押登记问题分析目前,在贷款资源有限和贷款额度紧控的情况下,房地产商的资金链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考验。
在这种状况下,委托贷款则成为企业自谋生路的一种选择。
因委托贷款涉及三方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借贷,本文试对其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以理清这类抵押登记的操作程序。
一、委托贷款的概念及产生根据《贷款通则》第7条的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从表象上看是非金融机构将资金借给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资金的最终流向是从非金融机构到非金融机构,在表象上和资金的流向上与民间借贷相似,但委托中间涉及金融机构的运作与民间借贷不同。
企业间借贷在许多国家属于私法范畴,法律并未禁止,但在我国属于金融管制的范围,在经济发展特定时期是不允许的。
改革开放后,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为了发展需要大量资金,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又借不到款项,而一些企业通过自身经营积累了很多充裕的资金。
这样一方是资金需求饥渴的企业,另一方是渴望获得高于银行利率水准的资金充足的企业,企业间有强烈的借贷需求。
为疏导这种需求,加强金融秩序的管理,国家采取了变通方式,以银行为“桥梁”,通过银行的管理和运作,使这种借贷合法化,委托贷款就应运而生了。
二、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实践中,在办理委托贷款时,各方当事人一般签署的是双方协议或三方协议。
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是由两个合同构成:一个是贷款企业(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一个是银行与借款企业(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合同的主体则是:贷款企业(委托人)、银行(受托人)和借款企业(借款人)。
不论是双方协议还是三方协议,都只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贷款企业与银行的委托关系,二是银行与借款企业的借贷关系。
委托贷款业务是将两项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组合在一起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其中不存在什么“委托贷款法律关系”。
委托贷款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委托贷款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具有贷款程序简便,办理便捷,商业银行只收取手续费,承受风险小等特点,近年来迅速发展,己成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委托贷款在增强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同时,拓宽了资金富余者的投资渠道,缓解了资金需求者的资金压力。
对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委托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一)商业银行规避信贷规模调控。
委托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不占用商业银行各项贷款的规模,因此,委托贷数可能成为商业银行规避人民银行信贷规模调控的手段。
商业银行可能以发放委托贷款为名,将贷款发放给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实现表内贷款转化为表外委托贷数,此举措不仅可避开人民银行的信贷规模调控,还能将贷款投向到受监管限制的“两高一剩”行业和领城,而且可以进行贷款利率自主定价。
(二)委托方、受托方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受托的商业银行扮演者双重角色,且委托贷款合同中对委托方、受托方、借款人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认为自己仅负责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不承担贷款的风险,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在发生纠纷时,委托方与受托商业银行容易产生纠纷,会出现受托商业银行推诿责任最终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结果。
(三)委托贷款的利率水平呈现两极分化。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在国家监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不受商业银行控制。
目前委托贷款的利率呈现出两极分化的趋势。
部分地区委托贷款利率有的低于民间借贷,有的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发放的企业贷款利率,甚至出现无息委托贷款的情况。
二、委托贷款业务存在的风险(一)系统性风险。
部分商业银行为优质客户放宽授信条件或降低利率发放贷款,使得资金充足的企业可以获得低成本的资金,这样企业在获得信贷资金后可以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以此获取更高收益,这样就存在委托人一边向银行贷款一边发放贷款的现象。
委托贷款及经济后果的文献综述
贷款会扰乱我国的金融市场ꎬ 干扰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ꎮ
饶品贵和姜国华 (2013) 认为货币政策和企业信用与企业创新
密切相关ꎬ 当国家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时有利于企业的创新ꎮ 余
瑛ꎬ 李怡宗 (2016) 认为企业的高息委托贷款对于企业的创新呈显
著负相关ꎬ 降低了企业的创新投入水平和创新成果的产出水平并伴
关键词: 委托贷款ꎻ 经济后果ꎻ 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1 - 1602 (2019) 06 - 0102 - 02
1 委托贷款的概括 国外研究: 2011ꎬ Hovakimian 在英国媒体杂志认为在资本主义 早期ꎬ 特别是在工业革命期间ꎬ 许多企业由于缺乏资金于是通过委 托贷款进行企业间的资金循环ꎮ 在这一期间企业间的委托贷款达到 5896 万英镑ꎮ 国内研究: 李勇 (2014) 对我国的委托贷款进行了统计ꎬ 截至 2014 年 8 月底ꎬ 沪深两市共发布了与委托贷款有关的公告 1007 份ꎬ 高于 160 亿元的累计贷款额度ꎬ 同比增长了近 38% ꎬ 有 52 家上市 公司被牵连在内ꎮ 上市公司对外委托贷款的利率普遍偏高ꎬ 年利率 最高能达到 21. 6% ꎬ 最低 12% ꎮ 2015 年一季度ꎬ 我国委托贷款数 额增加了 2933 亿元ꎬ 比去年同比增加了 1. 1 倍ꎮ 而上半年委托贷 款增加额达 7028 亿元ꎬ 同比去年增长了 20% ꎬ 社会融资总 额 中ꎬ 委托贷款 占 其 比 重 的 9. 1 个 百 分 点ꎬ 同 比 高 出 5. 1% ꎮ 张 岩 (2016) 对我国企业委托贷款的发展状况进行了统计ꎬ 委托贷款从 2008 年的 13000 万到 2016 年的 148560 万ꎬ 呈几何状的快速发展ꎮ 从上述的国内外学者的统计或研究的成果可知ꎬ 无论中国还是其他 国家ꎬ 伴随 着 经 济 的 深 入 发 展ꎬ 委 托 贷 款 的 规 模 几 乎 呈 几 何 状 增长ꎮ 2 委托贷款的动因 戴琪骏 (2015) 认为企业关联方之间的委托贷款的动机为企业 之间的利益输送ꎮ 张辉ꎬ 刘鹏ꎬ 于涛 (2016) 金融空间布局、 企业 异质性与产业政策是影响金融配置ꎬ 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因素ꎮ 钱 雪松ꎬ 金芳吉ꎬ 杜立 (2017) 论证了委托贷款的受托方与委托方之 间的距离是影响受托方发放委托贷款以及定价的重要原因ꎮ 林钟 高ꎬ 丁茂桓 (2017) 指出由于企业的内控制度存在缺陷ꎬ 一方面使 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ꎬ 另一方面使企业为了眼前的利益发放高息委 托贷款ꎮ 钱雪松ꎬ 衰梦婷ꎬ 孔东民 (2018) 认为委托方由于与受托 方存在股权关联的影响使委托方更倾向于向受托方提供委托贷款ꎮ 对于委托贷款产生的原因ꎬ 有的学者认为是由于中小股东对于大股 东进行利益侵占ꎬ 才产生委托贷款ꎻ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企业委托贷 款与企业的股权关系以及地理位置等原因也有一定的关联ꎮ 但是对 于企业委托贷款的内部原因ꎬ 比如企业决策、 公司治理等原因ꎬ 很 少有学者涉及研究ꎮ 3 委托贷款的经济后果 国外研究: Berlin (2007) 认为银行可通过对小企业更密切的 监控和合同条款安排与小企业形成更紧密的关系ꎬ 控制可能产生的 风险ꎮ Berger (2008) 发现在小银行合并后ꎬ 中小企业得到的贷款 有所增加ꎬ 而在大银行在合并小银行后ꎬ 中小企业得到的贷款却减 少了ꎮ KABIRR (2013) 认为以委托贷款为核心的影子银行由于监 管部门缺乏监管ꎬ 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ꎬ 容易导致金融市场发生系 统性风险ꎬ 进而可能引发局部乃至全球金融危机ꎮ 国内研究: 戴琪骏 (2015) 委托贷款是企业进行利益输送的便
委托贷款市场反应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委托贷款市场反应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委托贷款源于我国特殊金融监管要求,是绕开非金融企业间借贷管制的一种“灵活方式”。
从2010年开始,委托贷款业务得到了爆发式增长,成为了正式金融制度的一种重要补充,也成为了上市公司投资理财的重要途径之一。
伴随着委托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主业空心化、大股东利益侵占、贷款风险失控等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的关注。
本文从投资者视角出发,对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市场反应及其因素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为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决策提供了一定的经验证据。
首先,本文通过手工收集整理2010年1月1日到2014年4月30日间上市公司发布的委托贷款业务公告,获取了上市公司委托贷款样本数据,并利用事件研究法对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市场反应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市场对于上市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整体上给出了显著为负的市场反应,对于关联型委托贷款业务给出了更大幅度的负面反应,可见市场并不乐见上市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特别是关联型委托贷款业务。
本文的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委托贷款交易存在信息提前泄露的现象,表明我国信息披露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其次,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从成长性、自由现金流水平、经营业绩、股利政策、股权结构以及委托贷款交易方关联关系等方面出发,进一步研究了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市场反应的影响因素。
通过多元回归分析,本文发现成长性、关联关系与委托贷款市场反应呈显著负相关关系,经营业绩、股利分配水平与委托贷款市场反应呈显著正相关关系,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委托贷款市场反应呈U型关系,自由现金流水平与委托贷款市场反应呈负相关关系,但是不显著。
最后,本文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成果,分别对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给出了一系列建议。
委托贷款在银行会计中的应用场景
委托贷款在银行会计中的应用场景哎呀,说起委托贷款在银行会计中的应用场景,那可真是一出精彩纷呈的“金融大戏”啊!咱们都知道,银行嘛,那不仅仅是存钱取钱的地方,更是各种金融活动的大舞台。
而我呢,作为银行会计部门的一员,有幸参与了这场大戏中的不少角色,今天就给大家说道说道。
记得那是一个风和日丽的早晨,我刚走进办公室,就听见同事小张在那里嘀咕:“嘿,老李,这次委托贷款的业务可真是有点意思啊!”我一听,立刻来了精神,要知道,委托贷款这东西,可是咱们银行会计部门经常要打交道的。
“哦?这次又是哪家公司的委托贷款?”我好奇地问。
小张指了指桌上的文件:“你看,是这家大型集团的,他们打算通过咱们银行,给旗下的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
”我接过文件,仔细看了看。
原来,这家集团为了优化资金使用效率,打算设立一个集团现金池账户,通过子公司向总部委托贷款的方式,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
这简直就是一场金融版的“资金接力赛”嘛!“这委托贷款的好处啊,就是能绕过公司间借贷的禁令,实现资金的有效集中管理。
”我边翻文件边给小张解释,“而且,银行在这个过程中,就是起到一个牵线搭桥的作用,收取点手续费,不用承担贷款风险。
”小张一听,眼睛一亮:“那这么说,咱们银行这业务还挺轻松的嘛!”我摇了摇头,笑道:“轻松?那倒也不尽然。
虽然不用承担贷款风险,但咱们银行还是得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
要是借款人到期不能如约偿付借款,咱们银行可是要帮忙催收的!”小张一听,吐了吐舌头:“这还真是个‘吃力不讨好’的活儿啊!”不过,话虽这么说,但委托贷款业务在银行会计中的应用场景,那可真是多了去了。
除了这种集团内部的资金集中管理,还有很多企业之间,由于资金盈余和短缺的需要,也会通过委托贷款来实现资金的相互融通。
有一次,我就遇到了这样一对“资金CP”——一家资金充裕的制造业企业和一家急需资金周转的科技公司。
他们通过咱们银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
咱们银行呢,就按照协议规定的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了贷款。
浅论委托贷款业务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浅论委托贷款业务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上市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实体,其融资渠道和运营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和创新。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之一,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浅论委托贷款业务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首先,委托贷款业务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与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委托贷款可以通过其他机构或个人的介入,使得上市公司能够更容易地获得资金支持。
由于上市公司通常具有较高的信用和市场知名度,其他机构或个人会更愿意与其进行合作,提供更加灵活和便捷的贷款方式。
这种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为上市公司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其次,委托贷款业务可以促进上市公司的业务拓展和发展。
上市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在进行战略合作或扩大业务规模时,常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委托贷款业务可以通过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合作,为上市公司提供所需的资金,帮助其扩大生产规模、进军新市场或推出新产品。
这对于上市公司的业务拓展和发展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力。
第三,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减轻上市公司的财务压力。
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常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资金需求和财务压力。
通过委托贷款业务,上市公司可以获得及时和有效的资金支持,减轻财务压力。
这种降低财务压力的效果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风险和竞争挑战。
第四,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增强上市公司的信用和形象。
作为经济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上市公司的信用和形象至关重要。
通过委托贷款业务,上市公司能够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和投资者,提高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声誉。
同时,上市公司能够通过合作伙伴的影响力和资源优势,进一步完善其经营体系和发展战略,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最后,委托贷款业务还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和股价有一定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所有者,股东权益和股价是衡量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指标。
通过委托贷款业务,上市公司能够获得更多的融资支持,提高业绩和盈利能力,从而增加股东权益和股价。
委托书在借贷中的应用与解析
委托书在借贷中的应用与解析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往往会涉及到借贷行为。
为了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委托书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书。
本文将围绕委托书在借贷中的应用与解析展开讨论。
二、委托书的定义与作用委托书是指借贷双方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其中一方(委托人)将自己的权益委托给另一方(受托人)代为管理或处置。
委托书在借贷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权益关系:委托书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益分配和责任义务。
委托人可以在借贷过程中放心地将自己的权益委托给受托人管理,避免了不必要的纷争。
2.保障借贷安全:委托书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保障,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在委托书中明确约定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等相关问题,减少借贷纠纷的发生。
3.强化承诺意识:签署委托书可以强化双方对借贷责任的认知和承诺,提高借贷行为的诚信度和稳定性。
受托人明确了自己被委托管理的权益,会更加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委托书的主要内容委托书是一种具有明确结构的文书,以下是其主要内容:1.主体信息:委托书中应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确保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委托事项:委托书应当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包括资金使用范围、还款方式、借款金额等内容,确保委托行为的明确性。
3.权益分配:委托书中应明确规定双方在借贷期间的权益分配方式,包括利息分配、逾期违约责任等方面,保证双方权益的平衡。
4.违约责任:委托书中应包含违约责任条款,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四、委托书的注意事项在签订委托书时,双方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语言表达:委托书应采用清晰明确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模糊的词句,以防止产生理解偏差。
2.合法有效签署:委托书必须由双方自愿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签署,确保委托书的合法有效。
3.保留复印件:签署完委托书后,双方应保留好复印件作为备份,以防止委托书原件丢失或损毁。
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三篇.doc
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三篇第1条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在我国,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获得贷款非常困难。
因此,通过自我积累或向“关系型”企业借款,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谋求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方式。
对于后者,即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禁止。
19XX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指出:“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设立自己的金融机构、经营存贷款业务或自筹基建资金。
“在1920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的《国有工商企业营运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基金会不得从事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贷款或变相贷款融资业务。
“XXXX 2月1日修订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2条对贷款人的准入条件一字未改。
虽然有人指出“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定中,法律、规定、部门规则,只有在部门规则即贷款的一般原则中,企业间借款才被明确禁止。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企业间借贷一直是合同法第52.5条“违法、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理解并发现无效。
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完全禁止企业间贷款是一个无奈的选择。
国家已经注意到这一“禁令”带来的种种弊端,因此央行允许采取一些灵活的方式,如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融资。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市场也出现了一些“创新”的企业间贷款形式,如私募股权基金。
“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业、机构、个人及其他客户提供的贷款,由贷款人或受托人代表客户根据客户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
、监督和使用并协助恢复。
贷款人的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96贷款的一般原则。
根据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合同当事人的数量,可分为双方约定的委托贷款和三方约定的委托贷款。
双方约定的委托贷款由两个合同组成:一个是提供资金的企业的本金,称为“贷款”企业。
为便于书写,下文省略了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另一个是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企业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银监会关于委托贷款的新规可能带来的影响
披着各种“外衣”变异而来的委托贷款,其好日子可能行将结束。
银行、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可能也将因此遭受重创。
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规定银行授信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等五类资金,不得进行委托贷款,且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银行也不得为委托贷款承担信用风险。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业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除了个人、一般企业外,委托贷款委托人表面上以券商、基金资管子公司为主,但很多是充当银行通道,银行才是真正的资金提供方和风险承担者。
而新规的目的,可能是在降低银行风险的同时,堵住银行借助委托贷款规避监管的通道。
“新规执行后,券商、基金子公司会变得很难。
”一家股份制银行投行人士说,由于《办法》一定程度上堵住了银行资金进入委托贷款,银行会丧失很多相关收入。
而在短期内,唯一受益的就是信托公司。
委托贷款变异华南某股份制银行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由于不具备放贷资格,除了个人、一般企业外,券商、基金资管子公司已成为委托贷款主要资金来源。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由于项目、资金等均来自委托人,委托贷款收益颇为丰厚,颇为各家银行看重。
据上述投行人士介绍,目前银行委托贷款年化费率在0.1%~0.3%之间,平均约为0.2%。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上述华南股份行人士说,委托贷款本来是纯粹的代理业务,银行提供通道。
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托贷款已经变异,成为银行规避监管的通道。
据上述股份行人士介绍,银行通过委托贷款进行表外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表内授信资金和理财资金。
由于受政策限制,一些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银行便先向一家企业贷款,然后又通过这家企业,以委托贷款的名义向有需求的企业贷款。
委托贷款调查报告
委托贷款调查报告委托贷款调查报告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蓬勃壮大,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方式,逐渐成为了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重要渠道。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对委托贷款进行调查和分析,以期了解其现状、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委托贷款的定义和特点。
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将其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投资或经营活动,同时由受托人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相比于传统的信贷方式,委托贷款具有灵活性高、流程简单等特点,因此受到了许多企业和个人的青睐。
然而,委托贷款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首先,由于委托贷款的灵活性较高,很容易导致资金的滥用和乱象的产生。
有些受托人可能会将委托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个人消费,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其次,委托贷款的风险也较高。
由于受托人可能面临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委托贷款的回报率不稳定,甚至可能出现无法归还的情况。
最后,委托贷款的监管和风控机制相对薄弱,容易造成资金的流失和风险的扩大。
为了解决委托贷款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对受托人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其资质和信誉。
只有通过对受托人的全面了解和评估,才能减少资金滥用和风险的发生。
其次,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包括对委托贷款项目的评估、监测和回报率的预测等。
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前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降低委托贷款的风险水平。
最后,加强对委托贷款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除了以上的解决方案,我们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
例如,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委托贷款风险共担机制,通过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减轻委托人的压力。
另外,一些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委托贷款机构,通过专业化的服务和管理,提高委托贷款的效率和安全性。
总结起来,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和潜力。
委托贷款 调查报告
委托贷款调查报告委托贷款调查报告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化,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逐渐受到企业和个人的青睐。
为了深入了解委托贷款的现状和影响,我们进行了一项调查研究。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和特点委托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借款委托给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和投资,同时承担一定的风险。
相比传统的贷款方式,委托贷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分散风险:委托贷款将借款分散投资于多个项目,从而降低了风险。
2. 灵活性高:委托贷款可以根据借款人的需求进行定制,满足不同的融资要求。
3. 专业投资:金融机构作为专业的投资者,能够提供更加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提高投资回报率。
三、委托贷款的市场现状根据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委托贷款市场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截至2021年底,我国委托贷款余额已经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
其中,大型企业和高净值个人是委托贷款的主要参与者。
四、委托贷款的风险和挑战尽管委托贷款具有许多优势,但也面临着一些风险和挑战。
首先,委托贷款的投资项目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否则可能会导致投资失败。
其次,金融机构需要具备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应对市场波动和不确定性。
最后,委托贷款涉及多方合作,需要建立良好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否则可能会出现纠纷和风险。
五、委托贷款的发展趋势根据我们的调查和研究,我们认为委托贷款在未来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
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委托贷款将会有更多的产品和服务推出,满足不同需求。
另一方面,随着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委托贷款将更加便捷和高效,为借款人和投资人提供更好的体验。
六、结论通过本次调查报告,我们对委托贷款的定义、特点、市场现状、风险和挑战以及发展趋势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研究。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具有许多优势和潜力,但也需要借款人、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促进委托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七、参考文献1. 《委托贷款市场发展报告》,中国银行业协会,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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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对借贷关系和社会资金配置产生了明显影响。
委托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拉长了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增加了社会资金的配置成本,降低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委托人对借款人的监督比商业银行更有激励和效率;委托贷款对金融资源错配的纠偏作用可能会增加社会资源配置成本。
所以,从宏观视角来看,委托贷款的司法设计并非经济学上的最优设计,如果商业银行从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退出,通过市场化设计允许企业间的直接借贷,可能会提高整体社会福利。
关键词:货币政策;委托贷款;借贷关系;商业银行;资源配置;宏观调整;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01(2016)01-0090-05收稿日期:2014-10-05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BJY016)和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134576209D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袁振兴(1969-),男,河北故城人,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与会计理论。
委托贷款对借贷关系和社会资金配置的影响———现实与理论的偏离袁振兴(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规模不断扩大,据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余额8.2万亿元,2014年达10.71万亿元。
2014年委托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例达到了15.2%,而这一比例在2010年时仅为7.9%。
委托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从1995年制定《商业银行法》到2015年《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体现出了监管部门试图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的意图。
本文从委托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入手,通过法律和经济学两个视角的比较,研究委托贷款对借贷关系和社会资金配置的影响。
一、关于委托贷款法律法规的沿革在法律上,委托贷款是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中衍生的中间业务。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①是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最高法律规范。
该法律虽然没有对委托贷款做出直接的规定,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3条第2款)”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7条)。
”的条款明确了:(1)商业银行是贷款主体,赋予了商业银行贷款的合法性;(2)明确了商业银行在贷款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对委托贷款产生了基础性的影响。
1996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并实施了《贷款通则》,首次明确了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之一,并把委托贷款界定为“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既明晰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内涵,也清晰地界定了委托贷款的行为主体资格及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61条)成为企业之间直接借贷的禁止性规定,强调了商业银行是贷款业务的合法主体,催生了委托贷款业务,也使该通则成为委托贷款业务最直接的法律规范。
在实施《贷款通则》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又陆续出台了《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04)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1.06)。
《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仅重复了《贷款通则》对委托贷款的90界定,而且强调了“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将委托贷款界定为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该暂行规定于200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5号)。
2015年1月16日,银监会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具体规范。
各商业银行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对委托贷款业务的性质、流程、相关各方的权责、风险控制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规程。
从委托贷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通过禁止性规定强行介入了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作为受托人起到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资金的“过桥”作用,收取手续费而不承担贷款和信用风险。
这样的司法设计是经济学的最优吗?对借贷关系和社会资源配置会产生什么影响呢?二、委托贷款对借贷关系的影响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贷款业务实质是就资金使用权转让的一种交易,贷款方和借款方构成直接交易的主体,而委托贷款也是资金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为资金从盈余方流向短缺方提供了一种金融工具[1](钱雪松和李晓阳,2013),它可以以合同的方式直接载明双方因借贷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反映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最为直接的信贷关系,所以,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最符合经济学意义的关系应该如图1所示。
在图1中,委托人是提供资金的人,借款人是使用资金的人,两者借贷关系成立的经济学充分条件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有资金融通的需求,以及为满足这种需要双方在贷款利率、用途、期限、还款计划和担保方式等方面达成的共识。
如果没有这种需求和共识,借贷关系不可能成立,所以,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委托贷款作为贷款业务只需两者对资金交易达成契约即可完成,没有必要在“贷款”之前增加“委托”环节。
如此看来,委托贷款经济学上的信贷关系与现实并不一致[2](张军和金煜,2005)。
现实中,委托贷款的信贷关系产生于《贷款通则》。
根据《贷款通则》第7条对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业务产生的借贷关系如图2所示。
从图2可以看到,与经济学相比,现实中,商业银行介入了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委托人与借款之间的直接借贷关系变成了间接的借贷关系。
首先,委托人与商业银行(或其他可以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经济组织,后面一律以“商业银行”代之)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资金的提供者是“委托人”,商业银行是“受托人”,在银行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被称为“贷款人”。
委托人把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在商业银行与委托人签订了委托协议之后,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等要素代委托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3](洪功翔,2010)。
此时,商业银行相对借款人来讲,变为了贷款人,两者签订贷款协议,形成借贷关系。
商业银行监督借款人对资金的使用,并协助委托人收回贷款和利息。
最终,建立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与经济学相比,现实中的委托贷款使商业银行介入了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从而使得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直接而简单的借贷关系变得间接而复杂,拉长了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4](Jahangir Aziz and Christoph K.Duenwald,2002)。
三、委托贷款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影响(一)委托贷款对社会资金配置成本和效率的影响现实中拉长的委托代理关系会使得委托贷款增加社会资金配置成本,降低配置效率。
1.委托代理关系的拉长,增加了资金的配置成图1没有银行中介的委托贷款关系图2以商业银行为中介的委托贷款关系财务与投资研究袁振兴委托贷款对借贷关系和社会资金配置的影响91····河北经贸大学学报(双月刊)1-16年第1期图3以商业银行为中介的委托贷款契约关系本。
商业银行的介入使委托贷款契约的成立不仅需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分别与商业银行签订委托贷款显性合同,而且还需要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显性或隐性契约,本应由一个合同完成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演化为三个合同才能实现资金在两者之间的配置(如图3),比委托人与借款人直接达成借贷契约增加了两个委托代理关系契约。
于是,委托贷款配置资金的社会成本增加。
另外,“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贷款通则》第7条)”的规定,使商业银行的介入变得法理依据不足,对于委托人来讲,不仅没有分散承担的风险,而且还增加银行手续费,凭空增加了委托贷款的成本[5](张捷、王霄,2002)。
这些成本或者削减了委托人的收益,或者以提高利率的方式转嫁给借款人形成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无论哪种结果,从宏观来看都会提高社会资金配置成本。
2.委托代理关系的拉长,降低了社会资金配置效率。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委托贷款是委托人和借款人资金融通的市场行为,资金在两者之间的配置会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资金会从盈余方流向短缺方,由资金使用效率低的单位流向使用效率高的单位,从而提高社会整体的资金配置效率。
但是,当《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之后,商业银行直接介入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相当于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而对这种干预,我们既找不到经济学的合理解释,也找不到法律规定所依赖的任何理由,无论是对委托人、借款人还是社会都没有增量福利,只有商业银行增加了业务范围和收入[6](张琦、陈晓红、蔡神元,2008)。
如果说通过商业银行的介入可以减少当事人和金融系统的风险,那么,“委托贷款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不属于授信业务,委托贷款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商业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使得这一理由变得也不充分。
所以,对企业之间委托贷款的禁止性规定,直接导致商业银行的寻租行为,降低了委托贷款的市场化程度,“从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看,这种委托贷款的效率不及在资金配置完全市场化情形下的直接拆借②[7](张惠英,2001)。
”(二)委托贷款对借贷关系中监督效率的影响根据委托贷款的定义,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的作用。
如果这一点可以看作商业银行介入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的理由,那么,这一理由是否充分呢?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监督比委托人更有效率吗?1.委托人比商业银行更有能力和激励监督借款人。
对委托贷款来讲,委托人对借款人的“一对一”或“一对多”监督比商业银行的“一对多”监督更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