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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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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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依据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我行作为受托人依据有关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为借款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委托人指定。

第三条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我行作为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审查项目合规性,监督贷款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协议规定还本付息,并收取一定手续费。

委托贷款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授信业务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除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我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第四条我行作为受托人在受托权限内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推荐借款人或借费用目,不得参加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不得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不得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不得挪用委托人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不得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不得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不得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协议或协议,不得有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委托人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权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委托人用于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资金是其合法拥有、自主支配的资金;(三)委托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并将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在借款人提款前一次或分次存入;(四)委托贷款额不超过委托人在我行存入的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额。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二)借款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申请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政策规定。

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谈企业委托银行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谈企业委托银行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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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回 的委 托银行贷款 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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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贷款期 限在一年 以上 的 委 托 贷款业务 借 方 反 映委 托银行贷款的本金 贷方反 映收 回 委托银 行贷 款 的 本金及投资损失 余额 表示 尚未 收 回 的委托 银 行贷 款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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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银 行贷 款 用 来 核算 委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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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购时
便 因此应尽快采 用 上 述方法 变企业表 外筹资成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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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单位 上海财 经 大 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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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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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根据 委 托贷 款期 限 的
长短 分 别设 置如 下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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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贷款 科 目 如有收 不 回 的委托 银行贷 款 本金 则 作为投资损失处理 借记 投资 收益 科 目 贷 记 短 期投资或 长 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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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单位 — 浙 江 三 门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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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会计科 目设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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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企业 应 计算 出 应 交的 营业税 城 市维护 建设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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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费附加 借 记 投 资 收 益 科 目 贷记 应 交税 金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委托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xx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我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代垫资金,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我行不办理非定向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委托人申请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和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三)委托资金的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第三章借款人及条件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受理委托人贷款业务的经办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可靠资金来源;(三)与委托人有真实的委托贷款关系;(四)符合《贷款通则》所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四章委托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及担保第七条委托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委托人自行确定。

第八条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委托人确定。

第九条委托贷款的用途由委托人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具有下列用途的委托贷款,我行拒绝受理:(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十条委托贷款的担保事项由委托人与借款人自行约定。

第五章收费第十一条委托贷款业务收费按《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银行业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四条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防范信贷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认真审核委托方的申请,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网络信贷管理规定,明确网贷平台操作方式及流程,加强风险控制。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八条银行与委托方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审查程序,进行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贷款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第十条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委托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避免贷款违约和损失。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催收和追偿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争取尽快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活动中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委托贷款”方式下委托人的财税处理及会计报表披露

“委托贷款”方式下委托人的财税处理及会计报表披露

“委托贷款”方式下委托人的财税处理及会计报表披露作者:何门锐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28期摘要: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盈余资金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进行资金管理,委托人涉及到的一些财税处理及会计报表如何披露?国家层面是否有相关的政策规定予以认可?“营改增”后如何进行增值税发票开具以及纳税申报?关键词:企业经营活动;会计处理;会计报表披露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有部分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数量可观的盈余资金,如果仅仅依靠银行存款利率来获取收益,显然是很不明智的做法。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的进行闲置资金管理,在较低的风险系数下又能保持增值、升值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其他企业放贷为我们提供了高效而简单的途径,那么何为“委托贷款”?国家层面是否认可这种操作方式?企业应如何进行委托贷款的操作?“委托贷款”方式下委托方会涉及哪些账务处理?会产生哪些纳税义务?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

首先需要了解“委托贷款”的定义,2018年1月5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中明确: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同时按照权责配比的原则,不参与贷款决策,不参与借款人的审查,相关风险均由委托方承担。

1996年8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受托人只负责发放,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风险,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的强制性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是指将资金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从以上的背景知识中我们就了解到,不管是从中国银监会还是中国人民银行都对“委托贷款”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也对“委托贷款”做了较为详细解释。

新会计准则的几个科目变化

新会计准则的几个科目变化

新会计准则几个会计科目变化及应用新会计准则的几个科目变化:一、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保险〕按规定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改为应付职工薪酬〔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2、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将自有资金委托于他人进行投资的贷款方式。

在这种贷款中,银行并不直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而是通过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来实现资金的流动和利润的收取。

银行委托贷款是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客户进行资源配置和资产增值的方式之一,而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则是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遵守和执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一、委托贷款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基本概念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将资金委托于他人进行投资的一种贷款方式。

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为银行,受托人为委托贷款人。

银行委托贷款一般由银行与委托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确定资金的用途、还款方式和利率等具体事项。

2. 分类银行委托贷款主要分为非可转让委托贷款和可转让委托贷款两类。

非可转让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条件固定且不可进行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债权可以转让给第三方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委托贷款包括贷款本金的转让和贷款本息的转让两种。

二、银行委托贷款的优点和缺点1. 优点(1)减少银行自有资金闲置,提高资产利用率。

(2)扩大银行的中介业务范围,增加收益来源,提升经济效益。

(3)降低银行的风险,银行将委托贷款人的资产作为质押或担保物,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

(4)提供了一种多元化、个性化的投资方式,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资产配置需求。

2. 缺点委托贷款的管理费用相对高,包括贷后管理费用和投资损失的可能性大。

此外,受托人的经营风险也会影响银行的收益。

三、银行委托贷款的运作流程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委托、调查、投资、管理和退出。

1. 委托银行与委托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资金用途、期限、利率等各项基本条件。

2. 调查委托贷款人在借款前需将相关信息提交给银行,包括贷款申请、公司资料、资产负债表等,银行需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估。

3. 投资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人指定的账户,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收益。

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

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一、新准则对委托贷款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旧准则会计科目衔接的账务处理》的规定:新准则没有设置“委托贷款”科目。

调账时,应将“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这种做法有待进一步商榷。

对于金融资产分类,在新准则中有一个突出的亮点,那就是体现管理者的意图。

如果管理者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想把某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则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某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则可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管理者持有意图不是很明确(既不是短期出售,也不准备持有到期),则可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因此不能认为某项金融资产一定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是可供金融资产等,因为归类必须看管理者的意图。

而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的金融资产,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资那样在出售或重分类方面受到较多的限制。

如果某债务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则企业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科目及账务处理,在关于“1303贷款”科目核算说明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应将“1303贷款”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

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二、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主要特点新准则下“贷款”科目主要用于金融企业,对于企业的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应参照新准则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贷款”科目说明。

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委托贷款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贷款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委托贷款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企业委托贷款应当为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开发等合法经营活动使用,不得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委托贷款的申请、审批、监督、使用、还款等各个环节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工作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监督和落实,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委托贷款管理工作的内部监督,确保委托贷款的合法使用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申请第八条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委托贷款,应当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资金需求等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第九条企业申请委托贷款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保证申请用途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措施,确保委托贷款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企业委托贷款的申请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授权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慎评估贷款风险。

第三章委托贷款的审批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对委托贷款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批流程,确保审批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贷款的审批工作,并向企业通知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的经营信息和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批过程中及时与企业沟通,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和疑虑。

第四章委托贷款的监督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监督机制,对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控。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要求企业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企业要求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对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5日(此件发至有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的会计处理在之前,企业可以通过设⽴“委托贷款”⼀级科⽬,下设“本⾦”、“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对委托贷款进⾏核算,但是在2007年实⾏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委托贷款”该会计科⽬。

并在《企业会计制度》第⼆章第⼗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核算。

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于⼀年期(包括⼀年)以下的委托贷款,在企业“短期投资”科⽬下进⾏核算。

⽽⼀年以上的委托贷款,则⽐较复杂,需要设置“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本⾦、应计利息)”科⽬进⾏核算。

举个最简单的例⼦:A公司于2007年1⽉1⽇,委托银⾏发放贷款500万元,在发放委托贷款的时候⽀付银⾏⼿续费18万元。

银⾏将这笔500万的资⾦贷给B企业并按季进⾏结息,委托贷款的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那么A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1.汇出存款并⽀付相关的⼿续费借:短期投资------委托贷款5,000,000财务费⽤------⼿续费180,000贷:银⾏存款5,180,0002.每⽉⽉末企业计提利息借:短期投资------应计利息25,000贷:投资收益25,0003.银⾏每⽉向B企业收回贷款利息(5,000,000x6%÷4=75,000),并按照《营业税》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75,000x5%=3,750)。

银⾏同时还要向A公司⽀付利息,该利息是扣除营业税后的数额(75,000-3,750=71,250)。

收回利息后,A公司根据银⾏转来的相关的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3,750贷:应交税⾦------应交营业税3,750借:银⾏存款71,250应交税⾦------应交营业税3,750贷:短期投资------应计利息75,0005.收回贷款本⾦时借:银⾏存款5,000,000贷:短期投资------委托贷款5,000,000。

企业委托贷款的财税处理

企业委托贷款的财税处理

企业委托贷款的财税处理企业委托贷款的财税处理我公司委托集团下属财务公司对我公司下属单位进行了委托贷款,对这种业务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涉及哪些税种?《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

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三、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一)金融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贷款属于贷款的一种,委托人收取的委托贷款利息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并入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委托贷款”方式下委托人的财税处理及会计报表披露

“委托贷款”方式下委托人的财税处理及会计报表披露

“委托贷款”方式下委托人的财税处理及会计报表披露何门锐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 财务审计部摘要: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盈余资金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进行资金管理,委托人涉及到的一些财税处理及会计报表如何披露?国家层面是否有相关的政策规定予以认可?“营改增”后如何进行增值税发票开具以及纳税申报?关键词:企业经营活动;会计处理;会计报表披露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有部分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数量可观的盈余资金,如果仅仅依靠银行存款利率来获取收益,显然是很不明智的做法。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的进行闲置资金管理,在较低的风险系数下又能保持增值、升值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其他企业放贷为我们提供了高效而简单的途径,那么何为“委托贷款”?国家层面是否认可这种操作方式?企业应如何进行委托贷款的操作?“委托贷款”方式下委托方会涉及哪些账务处理?会产生哪些纳税义务?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

首先需要了解“委托贷款”的定义,2018年1月5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中明确: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同时按照权责配比的原则,不参与贷款决策,不参与借款人的审查,相关风险均由委托方承担。

1996年8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受托人只负责发放,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风险,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的强制性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是指将资金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从以上的背景知识中我们就了解到,不管是从中国银监会还是中国人民银行都对“委托贷款”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也对“委托贷款”做了较为详细解释。

(完整版)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

(完整版)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

(完整版)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账务处理说明:1、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当在收入科目核算。

2、委托方将委托贷款根据到期期限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反映。

利息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相应的营业税等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3、借款方与一般借款的处理方法相同,作为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或长期借款列报。

利息支出根据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予以资本化或费用化。

账务处理如下: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会计处理如下:(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借:委托贷款-本金贷:银行存款(2)计提利息时借:应收利息(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委托贷款-利息调整(差额,负数记入贷方)贷:其他业务收入(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利息(4)如果某月未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应将以前已确认的利息冲回借:其他业务收入贷:应收利息(5)如果在以后再收到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应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本金(6)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本金其他业务收入(7)计提委托贷款的减值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贷:贷款损失准备同时,借:委托贷款—已减值贷:委托贷款-本金委托贷款-利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借:贷款损失准备贷:利息收入(8)收回已减值委托贷款时,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委托贷款金额)贷款损失准备(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贷:委托贷款-已减值(按相关贷款余额)资产减值损失(差额)(9)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贷款损失准备贷:委托贷款-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10)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委托贷款-已减值贷:贷款损失准备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贷:委托贷款-已减值(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委托贷款核算办法

委托贷款核算办法

委托贷款核算办法一、基本概念委托贷款,指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

二、委托贷款核算的一般规定1.企业发生的委托贷款,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实际委托的贷款金额入账。

2.委托贷款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约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委托贷款本金。

3.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会计科目设置企业应设置“委托贷款”科目。

“委托贷款”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委托贷款本息及其收回情况。

本科目设置“本金”、“利息”和“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

四、委托贷款的核算(一)企业发生委托贷款,按实际贷款的金额,借记“委托贷款—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时,按照委托贷款本金和约定的利率计提应收利息,扣除金融机构手续费和代扣代缴的税金等,借记“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委托贷款—利息”。

接到金融机构计息通知时,按收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委托贷款—利息”科目。

到期收回委托贷款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委托贷款—本金”科目。

(二)对委托贷款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第五节拨付所属资金一、基本概念拨付所属资金,是指企业拨付给内部非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的权益资金和各种长期资金,一般包括拨付所属权益资金和拨付所属折旧资金两类。

拨付所属权益资金,是指企业拨付给内部非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的各种权益性资金。

会计实务: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1、企业委托的贷款借:委托贷款—本金贷:银行存款2、未减值委托贷款资产负负债表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借:委托贷款—应计利息(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应收利息(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委托贷款—利息调整贷:投资收益(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调整3、收回未减值委托贷款时借:银行存款委托贷款—利息调整(科目余额)贷:委托贷款—本金委托贷款—应计利息应收利息(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委托贷款—利息调整(科目余额)投资收益4、已减值委托贷款资产负负债表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借: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贷:投资收益(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5、收回减值委托贷款时借:银行存款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贷:委托贷款—本金应收利息(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委托贷款—应计利息委托贷款—利息调整(科目余额)资产减值损失3、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如果已确认损失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税会实务】执行新准则委托贷款余额怎么处理

【税会实务】执行新准则委托贷款余额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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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执行新准则委托贷款余额怎么处理
【问题】
我单位是一乘用车生产商,为用活自有资金并对经销商资金支持,我们通过商业银行向我们的特定经销商提供委托贷款,并收取利息。

一般贷款期限为6个月,截止8月份委托贷款余额约20亿。

请问,在执行新准则后,这部份委托贷款余额放在什么科目?
【解答】
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说明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也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而最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说明中对此没有进行规定,因此,目前很多企业误认为将“委托贷款”放到“持有至到期投资”中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1303贷款”科目核算说明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应将‘1303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原委托贷款余额转入新的“1303 委托贷款”科目余额。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管理,维护金融机构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包括委托贷款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资金管理、贷后监管等环节。

第三条金融机构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内部监管等要求,规范各项业务运作。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确保业务合规运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第七条金融机构在委托贷款业务开展前,须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认真审核贷款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与委托贷款客户签订合同前,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条款。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监管和使用,防范资金挪用、截留、挤占等行为。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监管制度,及时跟踪贷款项目的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控制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等,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委托贷款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制定贷款额度、利率和担保措施等综合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确保贷款业务的稳健经营。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监督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业务操作流程、授权管理、信息披露、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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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说明:
1、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
条件,应当在收入科目核算。

2、委托方将委托贷款根据到期期限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反映。

利息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相应的营业税等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3、借款方与一般借款的处理方法相同,作为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列报。

利息支出根据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予以资本化或费用化。

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会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委托贷款-利息调整(差额,负数记入贷方)
贷:其他业务收入(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4)如果某月未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应将以前已确认的利息冲回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收利息
(5)如果在以后再收到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应冲减委托贷款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6)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其他业务收入
(7)计提委托贷款的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同时,
借:委托贷款—已减值
贷:委托贷款-本金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利息收入
(8)收回已减值委托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委托贷款金额)
贷款损失准备(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贷:委托贷款-已减值(按相关贷款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9)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已减值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10)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
借:委托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损失准备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委托贷款-已减值(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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