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2011法制宣传
2006十大法制案例
1、南京大屠杀见证人夏淑琴诉日作者侵犯名誉权案案件回顾:8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起诉日本作者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以及日本展转社侵犯名誉权案胜诉,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出版侵害原告夏淑琴名誉权的图书,并将已出版的书籍收回和销毁;在中日两国主要媒体的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万元人民币。
1937年12月13日,占领南京的侵华日军闯入市民哈家,残酷杀害了哈家4人和哈家房客夏淑琴一家9人中的7人,被捅了3刀的夏淑琴和她4岁的妹妹夏淑云幸运存活了下来。
她们的遭遇在当时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主席拉贝先生的日记、委员约翰·马吉先生拍摄的电影胶片中均有详细记录。
然而,1998年,日本亚细亚大学教授东中野修道和日本自由史观会成员松村俊夫,分别通过日本展转社出版了《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和《南京大屠杀的大疑问》两本书。
在书中,夏淑琴等人被描述成“假证人”,作者更指夏淑琴是“故意编造事实,欺世盗名”,“其证词是某个人在某个时间里想象出来的”,他们“只是被政府特意培育成那样”。
2、国家药监局原司长郝和平受贿案案件回顾:11月28日,58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因犯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郝和平之妻付玉清同时被宣判有罪。
根据法院予以确认的事实,2002年9月至2004年9月间,郝和平利用担任医疗器械司司长、负责产品审批的职务便利,为浙江、上海、陕西、广州四家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上述4公司给予的5万元、一辆价值25万余元的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和三张价值50万余元的高尔夫俱乐部旅游会籍卡、会员卡。
此外,2004年3月间,郝和平与付玉清一起,曾以装修房子为名,向一家公司负责人索要20万元。
另外,郝和平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期间,检方人员在其住所内发现5支近距离对人体具有杀伤力的气手枪。
宪法伴我成长手抄报内容-法制伴我成长手抄报资料
[标签:标题]篇一:宪法手抄报内容今天,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2014年“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
现行宪法公布实施以来,每年的12月4日,全国各地都会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32年前的今天,现行宪法通过;13年前的今天,被确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承载着一个国家和民族对于法治的执着追求,也见证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发展进步。
30多年来,我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有效维护党的领导,有力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不断夯实依法治国基础,充分发挥治国安邦总章程的重要作用,成为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稳固法治基座。
法制宣传日的由来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将宪法实施日定为法制宣传日,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
因此,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
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通报表扬2006―2010年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通报表扬2006―2010年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粤普组〔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通报表扬2006―2010年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粤普组〔2011〕5号各地级以上市普法领导小组,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2006—2010年,我省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各地各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圆满完成了“五五”普法规划的各项任务。
在“五五”普法工作中,全省各地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他们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圆满完成“五五”普法各项任务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表彰先进,推动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持久开展,省普法领导小组决定,对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等362个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XXX等567名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工作者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再接再厉,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中再创佳绩。
省委、省政府号召,全省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广东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省工作,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作出积极贡献。
普法历程 一五至七五普法
一、普法历程●“一五”普法(1986年—1990年)内容:主要是“十法一条例”,即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五”普法(1991年—1995年)内容:以宣传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这标志着普法活动开始转向学用结合、依法治理的轨道。
●“三五”普法(1996年—2000年)内容:学习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继续开展宪法知识和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知识教育;着重抓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普及。
●“四五”普法(2001年—2005年)内容:继续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知识教育;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和促进国家西部大开发、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维护社会稳定等社会发展迫切要求的各项法律法规。
●“五五”普法(2006年—2010年)内容:通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和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以及法治文化建设,全面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文化品位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六五”普法(2011年—2015年)内容: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继续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深入推进依法理。
“七五”普法(2016年—2020年)内容:2016年5月26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全面启动“七五”普法工作。
二、法律六进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决定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学法用法的新高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6.09【实施日期】2006.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做好全国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委制定了《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法制宣传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程。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顺利完成“十一五”规划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
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和物价局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法制建设,为开创发展改革工作的新局面做出贡献。
附: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六月九日附: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发展改革系统顺利实施了“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全系统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对正确履行各项职责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推动作用。
卫生部关于对2006-2010年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对2006-2010年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01•【文号】卫政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卫生部关于对2006-2010年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的通知(卫政法发[20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及《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卫政法发[2006]220号),全国卫生系统自2006年至2010年深入开展了“五五”普法活动。
5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卫生工作者能够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我部部署,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圆满完成了卫生“五五”普法各项任务,为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此期间,广大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卫生改革和发展大局,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形式,丰富载体,学用结合,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更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卫生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部决定对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等64个优秀单位和任静等361名优秀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继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创造更突出的成绩。
全国卫生系统要以他们为榜样,坚持围绕卫生中心工作,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扎实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推进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再立新功。
法制安全手抄报资料 关于法制宣传的手抄报内容
法制安全手抄报资料关于法制宣传的手抄报内容法制安全手抄报图片全国法制宣传标志的含义该作品底色为红色,由法字演绎而来。
法字的水部放射出三条弧形光带,穿越整个圆形,具有动感、传播、放射、扩大之效应,寓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像光芒一样在全社会传播,同时又如一只用于宣讲法律知识的喇叭。
法的去部,造型如一把金钥匙,插在三条光带中,象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开启法律知识之门,启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历年回顾2001年第一届法制宣传日主题: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02年第二届法制宣传日主题: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03年第三届法制宣传日主题: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04年第四届法制宣传日主题: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05年第五届法制宣传日主题: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第六届法制宣传日主题: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7年第七届法制宣传日主题: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08年第八届法制宣传日主题: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09年第九届法制宣传日主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10年第十届法制宣传日主题: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2011年第十一届法制宣传日主题: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2012年第十二届法制宣传日主题: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学校法制宣传标语1、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4、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5、贯彻宪法精神,建设法治重庆!6、用法律武装人、提高人!7、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8、依法治国,执政为民!9、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10、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1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2、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推进依法治市进程!13、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14、坚持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15、依法行政,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16、依法治校,全面提高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小学法制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方法,对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并组织参加各种社会法制实践活动,增强全体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养成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努力使学生的违法犯罪率降低到零,认真完成普法的各项任务。
中共台州市委关于表彰2006—2010年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中共台州市委关于表彰2006—2010年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台市委办[2011]6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台州市委关于表彰2006-2010年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台市委办〔2011〕63号)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2006-2010年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县、市、区椒江区、临海市、仙居县二、先进集体椒江区: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椒江区委宣传部、椒江区海门街道办事处、椒江区洪家街道办事处、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椒江区统计局、椒江区司法局前所司法所、椒江区中山小学、椒江区白云街道云健社区、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黄岩区:黄岩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黄岩区北城街道办事处、黄岩区北洋镇人民政府、台州市工商局黄岩分局、黄岩区经济贸易局、黄岩区新前中学、黄岩区北城街道塔水桥村、浙江黄岩江鑫锻造有限公司、新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路桥区:路桥区委宣传部、路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路桥区人民法院、路桥区发展和改革局、路桥区农业林业局、路桥区民政局、路桥区蓬街镇人民政府、路桥区横街镇人民政府、路桥区桐屿街道办事处、路桥区峰江街道办事处。
临海市:临海市财政地税局、临海市教育局、临海市公安局、临海市交通局、临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海市司法局、临海市古城街道办事处、临海市大洋街道办事处、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临海市涌泉镇人民政府、临海市沿江镇人民政府、临海市尤溪镇人民政府。
温岭市:温岭市委政法委、温岭市财政地税局、温岭市水利局、温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温岭市太平街道办事处、温岭市新河镇人民政府、温岭市坞根镇人民政府、温岭市松门镇中学、温岭市华驰机械有限公司、温岭市箬横镇贯庄村、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社区、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天津”的决议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建设“法治天津”的决议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5.19
【实施日期】2011.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天津”的决议(2011年5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已顺利实施和完成,实现了确定的目标,取得了明显成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尤为突出、更加紧迫,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我市“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天津经济和社会发展再上新水平,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建设“法治天津”,有必要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市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
突出学习宣传宪法,使全体公民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养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
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2010年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2010年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济普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2010年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济普发〔2011〕35号2011年10月11日)2006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认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和“四五”依法治市纲要,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工作,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济阳县等2个县为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县(市)区,历下区委办公室等98个单位为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集体;给予胡秀成等15名同志记二等功奖励,王荣文等185名同志为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个人。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成绩。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先进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和“五五”依法治市纲要,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06-2010年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县(市)区(2个)济阳县商河县二、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集体(98个)历下区委办公室历下区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历下区教育局历下区财政局历下区文化局历下区龙洞街道石河岭村市中区教育局市中区司法局市中区城管执法局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市中区王官庄街道办事处济南第六十八中学槐荫区委宣传部槐荫区委区直机关工委槐荫区法院槐荫区教育局槐荫区司法局槐荫区营市街街道办事处天桥区委政法委天桥区教育局天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桥区财政局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天桥区官扎营街道办事处历城区委政法委历城区教育局历城区交通运输局历城区全福街道办事处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历城区彩石镇历城区西营镇长清区司法局长清区卫生局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长清区崮云湖街道王府社区长清区供电公司长清中学章丘市监察局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章丘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章丘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章丘市双山街道马安村章丘市人民武装部山东明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平阴县委宣传部平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平阴县孔村镇平阴县玫瑰镇平阴县东阿镇济阳县交通运输局济阳县太平镇政府济阳县济阳街道办事处济阳县供电公司济阳县职业中专商河县委政法委商河县司法局商河县卫生局商河县玉皇庙镇党委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区党工委政法委员会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办事处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委农办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济南黄河河务局市网络文化办公室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市畜禽屠宰稽查大队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山东省实验中学济南第三职业中专济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三、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记二等功个人(15名)胡秀成历下区司法局局长毛中义市中区司法局副局长、普法办公室主任杜万枫天桥区司法局副局长、普法办公室主任宋士奎历城区司法局局长刘峰章丘市司法局局长阴浩市委办公厅综合二处副处长郑桂丽(女)市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中心调研员王媖达(女)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党委副主任科员冯进京市公务员局副局长孙富忠市科技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谢齐光市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调研员韩金花(女)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副主任科员陈琳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曹磊市教育局宣传法规处副处长宋晓晖(女)济南日报政教新闻部记者四、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个人(185名)王荣文历下区信访局副局长李鹏历下区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刘俊刚历下区委政研室副主任王晓红(女)历下区司法局副局长王希全历下区司法局办公室主任全宇新(女)历下区司法局宣传科主任科员吕治锋历下区法制办副主任穆智广历下区环保局副局长刘宗胜历下区司法局燕山司法所所长郭红(女)历下区司法局甸柳司法所所长王虹(女)济南第五中学政教处主任张法水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红霞(女)历下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周书清市中区委区直机关工委副书记潘海涛市中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副主任王伟伟(女)市中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周丽萍(女)市中区发改委组织科科长古振鹏市中区城乡建设委政策法规科科长董国华(女)市中区教育局宣传法规科副科长席强市中区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副主任杨震市中区司法局舜玉路司法所所长陈静(女)市中区司法局四里村司法所所长赵九龙市中区白马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王凯市中区兴隆街道办事处政法科科员袁源(女)市中区司法局杆石桥司法所副所长卢海楠槐荫区委办公室副主任、保密局副局长冷要勇槐荫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处处长国传华(女)槐荫区妇联副主席、妇儿工委办主任马亮(女)槐荫区精神文明办公室副主任田胜利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相博槐荫区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郭兆生槐荫区财政局副局长于涛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翟小彦(女)槐荫区城乡建设委组织人事科科长高扬槐荫区振兴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周洪莲(女)槐荫区司法局吴家堡司法所所长蒲常娟(女)济南市德兴街小学校长张韶秋(女)天桥区委办公室副主任、保密局局长吴杰天桥区委宣传部副部长王警宇(女)天桥区妇联主席王新凯天桥区政府办公室督查科科长李华(女)天桥区司法局宣传科科员吕东天桥区桑梓店镇党委书记李雷天桥区大桥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广秋天桥区司法局东街司法所所长王津南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政法科科员朱磊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政法科科员韩丽(女)济南市师范路小学副校长杨润辉济南市堤口路小学副校长刘磊历城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处副处长方震历城区法院研究室主任张志刚历城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孙宪忠历城区普法办公室副主任温连峰历城区法制办主任科员李雷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仲宫派出所副所长傅树强历城区环保局副局长郭承刚历城区就业办公室副主任段振海历城区华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孟兆军历城区仲宫镇锦绣川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绪军历城区柳埠镇党委副书记娄培刚历城区洪家楼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盖学民历城区司法局郭店司法所所长桑林历城区新闻中心副主任李宗会历城区第五中学校长孟令敏长清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徐卫华长清区委区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周广勇长清区委政法委维稳办副主任刘爱国长清区教体局纪检书记韩伟长清区司法局宣传科科长赵颖(女)长清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社会事务科科长房娟(女)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办公室科员周倩(女)长清区马山镇副镇长李玉江长清区司法局文昌司法所所长卢宗房长清区司法局五峰山司法所所长李良红(女)长清区司法局万德司法所所长万克敏长清区归德镇万庄村党支部书记赵海波章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左良勇章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杨吉利章丘市财政局局长魏传勇章丘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清章丘市委党校副书记冯其军章丘市委维稳办副主任任德斌章丘市卫生局副局长宋德成章丘市教育体育局副书记师顺平章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书记张红杰章丘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王锋章丘市法制办副主任刘云涛章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副书记马青(女)章丘市普法办公室副主任刘红军章丘市刁镇党委书记黄治修章丘市龙山街道党工委书记焦学斌平阴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孔立新平阴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伟红(女)平阴县财政局局长赵都庆平阴县发改委主任郭迎春(女)平阴县妇联主席张坪平阴县司法局副局长王铸平阴县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副科长董泽勇平阴县榆山街道党工委书记张军平阴县锦水街道党工委书记陈万昌平阴县安城镇党委书记姜爱文平阴县洪范池镇党委书记赵敬成平阴县孝直镇党委书记焦其旺济阳县信息(新闻)中心副主任杨兴民济阳县司法局工会主席张晓敏(女)济阳县司法局法制宣传科科长李娟(女)济阳广播电视台专题部副主任史强济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高延虎济阳县曲堤镇工会主席霍传勇济阳县新市镇政府办事员朱宝芝济阳县司法局垛石司法所所长李敏(女)济阳县司法局崔寨司法所所长王斌市工商局济阳分局副局长徐万平济阳县委政法委维稳办主任艾金民济阳县公路管理局副局长李世奎商河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张恒海商河县法制办主任张儒强商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向荣商河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赵纯豹商河县人口计生委主任张本军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马明华商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钢锋商河县委宣传部宣传科科长李卫(女)商河县供电公司纪委副书记王金利商河县司法局宣传科科长吕本旭商河县司法局基层科科长侯军升商河县司法局白桥司法所所长张媛媛(女)济南高新区法律服务中心八级职员王峰济南高新区巨野河街道办事处政法科科长王玉荣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委会党委书记、主任王云刚市委统战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王军市委610办公室主任科员仝海英(女)团市委志愿者指导中心主任王艳玮(女)市纪委办公厅科级检查员赵娟(女)市政协办公厅机关党委主任科员王允霞(女)市体育局组织人事处副处长赵焕市民族宗教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孙安云(女)市委党校机关党委主任科员李学忠市委台办秘书处处长李宇鹏市外办秘书处主任科员刘跃进舜耕山庄法律事务部经理王春利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尚庆忠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宋书强市国家安全局组宣处副调研员陈建新济南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主任张玉华(女)市社科院党总支专职副书记董杨震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田静(女)市发改委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郑彪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陈玲(女)市节能监察支队七级职员潘洪友市无线电监测站工程师茅岙海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宣传部宣传室副主任李绚丽(女)济南供电公司企管信息部职员赵崑(女)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科员田晓莉(女)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军(女)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张科伟市规划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徐伟(女)市城管局政策法规处科员王绍辉市畜禽屠宰稽查大队副科长董建国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科员张韵涛市贸促会办公室主任科员冯桂萍(女)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玉堂市水利局水政处处长董勇市气象局法规处处长张传文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张海鹰(女)中信银行济南分公司法律保全部总经理陈瑗(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南市分行秘书史文(女)青岛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主任张娟(女)市金融办综合处副主任科员张连铜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主任科员骆琴(女)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陈常斌市地税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徐爱武(女)市工商局法制处副处长薛红卫(女)市盐务局政工处副处长怀俊(女)市供销合作社机关党委科员王如恒山东省实验中学党委副书记张小军山东省济钢高级中学党委副书记陈殿华济南第六职专党总支书记赵世强济南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党支部书记王洪海济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室主任黄明(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常光志山东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孟庆华山东三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赵航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纪委副书记刘强济南警备区政治部干事。
民政部关于表扬2006-2010年全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的通报
民政部关于表扬2006-2010年全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05.17•【文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表扬2006-2010年全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06-2010年,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以及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和特点,以推进民政立法进程为重点,以提高民政依法行政水平为目标,抢抓机遇、创新形式、注重实效,全面推进各项民政事业的依法治理,较好地完成了“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极大地提高了民政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
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中,全国民政系统涌现出了一大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为总结经验,激励先进,推动“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开展,决定对北京市民政局法制处等157个工作成绩突出集体、杨光等194名工作成绩突出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各级民政部门以及广大民政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通过法制建设服务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贡献力量。
附件:全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名单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附件:全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名单一、集体名单北京市民政局法制处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天津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天津市北辰区民政局天津市武清区民政局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石家庄市民政局河北省唐山市民政局河北省邯郸市民政局河北省冀州市民政局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荣军精神康宁医院山西省晋中市民政局山西省屯留县民政局山西省右玉县民政局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民政局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沈阳市民政局辽宁省鞍山市民政局辽宁省锦州市民政局辽宁省辽阳市民政局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长春市民政局吉林省吉林市民政局吉林省桦甸市民政局吉林省公主岭市民政局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黑龙江省勃利县民政局黑龙江省宝清县民政局黑龙江省铁力市民政局上海市民政局执法监察处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上海市金山区民政局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太仓市民政局江苏省盱眙县民政局江苏省姜堰市民政局江苏省海门市民政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杭州市民政局浙江省嘉兴市民政局浙江省金华市民政局浙江省衢州市民政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合肥市民政局安徽省滁州市民政局安徽省马鞍山市民政局安徽省池州市民政局福建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办公室福建省漳州市民政局福建省莆田市民政局福建省三明市民政局福建省永定县民政局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赣州市民政局江西省吉安市民政局江西省抚州市民政局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济南市民政局山东省济宁市民政局山东省武城县民政局山东省惠民县民政局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安阳市民政局河南省平顶山市民政局河南省焦作市民政局河南省周口市民政局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武汉市民政局湖北省宜昌市民政局湖北省荆州市民政局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长沙市民政局湖南省怀化市民政局湖南省石门县民政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广州市民政局广东省东莞市民政局广东省梅州市民政局广东省肇庆市民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法制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政局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民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民政局法制科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民政局海南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海南省海口市民政局海南省三亚市民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重庆市丰都县民政局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内江市民政局法制科四川省广安市民政局四川省巴中市民政局贵州省贵阳市民政局贵州省黔南州民政局贵州省织金县民政局贵州省松桃县民政局贵州省黎平县民政局云南省民政厅人事处云南省昆明市民政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政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民政局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民政局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民政局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民政局陕西省宝鸡市民政局陕西省延安市民政局陕西省汉中市民政局陕西省商洛市民政局陕西省咸阳市社会福利院甘肃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甘肃省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民政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民政局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玉树州民政局青海省大通县民政局青海省平安县民政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办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民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民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殡葬服务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民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民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大连市民政局法制监察处大连市救助管理站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镇海区民政局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李沧区民政局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二、个人名单杨光(女)北京市民政局法制处干部谭孔辉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副局长南顺弟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局长付萍丽(女)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副局长张威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干部杨洪达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局长陈军北京市密云县民政局干部郝灵节(女)天津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处长李金铸天津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处副处长郑艳容(女)天津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干部杨玉孚天津市殡葬事业管理处执法队队长易兵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王伟天津市河东区民政局党委办公室主任古怀璞河北省民政厅厅长周会生河北省秦皇岛市民政局局长于武元河北省邢台市民政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李琳河北省廊坊市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啜龙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民政局局长陈文学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民政局优抚股股长卫丽萍(女)山西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科员冯慧夫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副调研员杨娟(女)山西省太原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白玉山西省大同市民政局局长栗莎(女)山西省晋城市民政局办公室科员张效伟山西省平陆县民政局局长娜日莎(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纪检组长李新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民政局副局长柴勉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陈玉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李汉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民政局纪检组长谢永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民政局赵晓丽(女)辽宁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刘刚辽宁省鞍山市民政局综合法规处处长宋思宁(女)辽宁省本溪市民政局办公室副处级主任科员孙吉利辽宁省丹东市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吕振兴辽宁省阜新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王世秋辽宁省葫芦岛市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赵晓旭(女)吉林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干部王绍军吉林省四平市民政局局长、党委书记蔡松鹤吉林省延边州民政局党办主任林海燕(女)吉林省通化县民政局综合科科长姜成元吉林省长白县民政局副局长于秀杰(女)吉林省珲春市民政局副局长那良祎黑龙江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李月秋(女)黑龙江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姜淮黑龙江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马丽涛(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民政局办公室科员吴天才黑龙江省黑河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周永梅(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张赟伟上海市民政局组织人事处主任科员李荣祥上海市社会团体监察总队总队长徐英(女)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主任助理张庆湧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办公室副主任蔡林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婚姻管理所党支部书记、副所长董连云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胡慧萍(女)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办公室科员黄丹敏(女)江苏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徐贻珠江苏省南京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立峰江苏省徐州市民政局副局长潘小宁江苏省扬州市民政局副局长杭金荣江苏省常州市民政局副书记李家卫江苏省宿迁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高燕秋(女)浙江省温州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负责人姚林林(女)浙江省湖州市民政局监察室主任陈新浙江省绍兴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副处长邵东春浙江省舟山市民政局办公室陈亮浙江省台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杜军民浙江省丽水市民政局副调研员兼办公室主任高光荣浙江省杭州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贾宝明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蔡先德安徽省宿州市民政局机关党委副书记凌建东安徽省蚌埠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高晓丽(女)安徽省阜阳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王宗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民政局副局长罗光勇安徽省宁国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林厚裕福建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林培卿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方海涛福建省泉州市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王欣然福建省南平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陈进华福建省福安市民政局局长陈汉勋江西省民政厅办公室调研员、副主任任新华江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熊崧麟江西省民政厅直属机关党委副主任科员王后强江西省九江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黄志鸿江西省景德镇市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蔡骏江西省宜春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李茂荣山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周亚军山东省淄博市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杨殿生山东省济宁市民政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范玉江山东省临沂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孟宪国山东省济阳县民政局局长白星恩山东省安丘市民政局局长高改云(女)河南省许昌市民政局局长张宏河南省新乡市民政局副局长崔本恒河南省南阳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徐丽梅(女)河南省商丘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宋亚生河南省长葛市民政局局长张国军河南省郑州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童金玺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副主任范长林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副主任张立杰湖北省荆门市民政局局长阮绪东湖北省襄阳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曹春齐湖北省孝感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王林湖北省仙桃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曹琳(女)湖南省民政厅副主任科员熊国建湖南省常德市民政局局长马民杰湖南省株洲市民政局局长胡松春湖南省益阳市民政局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张正望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民政局副局长李树红广东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院长余木生广东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主任赵彦庆广东省珠海市民政局副局长冯栋广东省阳江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曾焕添广东省惠州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洪瑞丰广东省汕头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何理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副调研员莫涛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法制处副主任科员韦文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民政局局长梁月婵(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科长韦进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民政局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付克寿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民政局法制科科长、办公室主任莫益大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民政局办公室秘书黎辉南海南省民政厅人事处副处长雷敏海南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曾涛海南省海口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张桂普海南省三亚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龚明书重庆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任添夤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局长王会前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局长谢祥文(女)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局长罗启平重庆市巫溪县民政局局长黄秀荣重庆市大足县民政局局长舒建明四川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袁建波四川省成都市民政局办公室武瑛(女)四川省泸州市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覃海东四川省眉山市民政局纪检组长赵静特四川省凉山州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马天云贵州省民政厅副厅长彭晓刚贵州省毕节地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局局长戴应进贵州省铜仁地区民政局信息中心主任陈蓉(女)贵州省安顺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主任科员吴伦飞贵州省兴义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田萍(女)贵州省遵义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坤发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民政局局长资雯(女)云南省玉溪市民政局主任科员李成武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政局局长孔广学云南省普洱市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毛涛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科员泽永(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民政局局长平措卓嘎(女)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朱华(女)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左贡县民政局副局长拉巴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民政局救灾科科长布多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安多县民政局局长康苏芳(女)陕西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副处长袁来陕西省西安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永创陕西省渭南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杨长权陕西省铜川市民政局副主任科员乔九卿陕西省榆林市民政局政秘科科长柯勇陕西省安康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雷永科陕西省杨陵区民政局副局长王伟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科员赵治明甘肃省酒泉市办公室主任潘从众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民政局局长王亚璟(女)甘肃省庆阳市民政局双拥办副主任科员XXX霖甘肃省临夏州民政局办公室主任更阳青海省民政厅厅长高冀青海省民政厅救灾处副处长娄中焕(女)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民政局局长王南涛青海省海东地区民政局干部卓玛(女)青海省海南州民政局干部张银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尹聚仁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民政局副局长许黎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高建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依力木江·XXX力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樊喜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民政局基政区划地名科科长张红(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匡文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民政局党组书记郭丽(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副主任科员艾尼瓦尔·托乎提肉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民政局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科科长朱忠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民政局局长董俊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民政局局长徐仁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大学民政科科长郑向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二二二团民政科科长曾小聪厦门市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黄建伟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综合科长张楠(女)大连市西岗区民政局局长肖雅君(女)大连市法制监察处副主任科员方彩娟(女)宁波市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毛大明宁波市奉化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韩龙贵青岛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张桂花(女)青岛市莱西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吴成维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何玉洁(女)深圳市民政局办公室科员。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2010年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2010年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9•【字号】宿政发[2011]143号•【施行日期】201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2010年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宿政发〔2011〕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06-2010年,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顺利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更广泛的学习宣传,全市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有序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民生、推进“法治宿迁”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批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推动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市政府决定,对沭阳县新河镇人民政府等47个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毛善科等11名法制宣传教育模范和许辉等67名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依法治市和“六五”普法中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要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按照“法治宿迁”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统筹谋划,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全面推进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实施,为加快实现宿迁更大突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06-2010年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2006-2010年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47个)(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乡(镇、街道)沭阳县新河镇人民政府沭阳县刘集镇人民政府沭阳县万匹乡人民政府沭阳县钱集镇人民政府泗阳县众兴镇人民政府泗阳县王集镇人民政府泗阳县新袁镇人民政府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泗洪县陈圩乡人民政府宿豫区顺河镇人民政府宿豫区侍岭镇人民政府宿城区幸福街道办事处宿城区罗圩乡人民政府宿城区洋北镇人民政府(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中共宿迁市委宣传部中共宿迁市委政法委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宿迁市司法局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中共宿迁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宿迁市公安局法制处宿迁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中共沭阳县委宣传部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沭阳县教育局沭阳县地方税务局沭阳县国家税务局中共泗阳县委宣传部中共泗阳县委政法委泗阳县教育局泗阳县司法局泗洪县公安局泗洪县国家税务局泗洪县供电公司泗洪县洪翔中学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宿豫区司法局宿迁市地税局宿豫分局宿城区教育局宿城区实验小学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宿迁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人民政府宿迁市湖滨新城晓店镇人民政府二、先进个人(78名)(一)法制宣传教育模范毛善科沭阳县司法局局长王洪斌中共沭阳县委办公室副主任谢友兵泗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监察科科长许洪泗洪县司法局法制宣传科科长高维杰宿豫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两新”工委书记、基层党建办主任张海燕宿豫区司法局副局长徐利辉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宿城分局法制科科长王严宿城区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办事员陈戈宿迁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副主任科员邱耀久宿迁市交通运输局法规处处长徐小东宿迁市广电总台人力资源部主任(二)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许辉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综合四处处长袁成亮宿迁市人大内司委秘书处处长刘洪宿迁市政府办秘书六处处长金同胜中共宿迁市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周小龙宿迁市财政局综合处处长唐海东宿迁市经信委综合规划处处长李家卫宿迁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王向东宿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处长杨海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卓晓林宿迁市烟草专卖局法规处处长张凤举宿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姚宝春宿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韩冬宿迁市委政法委依法治市工作处副主任科员彭采力宿迁市信访局科员唐苏楠宿迁市城管局法规处科员蔡祥民江苏省宿迁中学政教处主任程新宇宿迁市实验小学党总支副书记解明昌宿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法制办主任仲斗中共沭阳县委办公室秘书周光明沭阳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郑占军沭阳县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唐传涛沭阳县文广新局局长桑同佐沭阳县沭城镇党委副书记李晓青沭阳县公安局法制室指导员王同波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科科长唐春耀沭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赵可俊沭阳县教育局法制宣传员鲍俊如沭阳县吴集镇司法所所长岳军沭阳县官墩镇司法所所长徐华中沭阳县华冲中学教师李苏平泗阳县纪委执法监察室副主任陈茂军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副科长朱耀俊泗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恒兵泗阳县穿城镇党委副书记魏祥华泗阳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胡祥泗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中心主任胡春泗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科长颜娟泗阳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胡雅石泗阳县民政局办事员王向东泗阳县裴圩镇综治办副主任时善宝泗阳李口镇司法所所长裴玉龙泗洪县委宣传部部务委员田久林泗洪县委政法委法治科科长王明祥泗洪县梅花镇副镇长陈耀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监察科科长刘晓军泗洪县交通局安全法制科科长宋捷泗洪县教育局综治办工作人员叶玉娟泗洪县归仁镇中心小学教师谢兢玄宿豫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蒋家奎宿豫区依法治区办副主任孙春梅宿豫区法院来龙法庭副庭长陈强宿豫区公安分局法制室主任杨莉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徐辉宿豫区教育局纪委书记李洪宿豫区司法局监察室副主任周永文宿豫区罐头食品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郑萍萍宿城区委政法委法治办科员施浩然宿城区教育局机关支部书记王国伟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朱越先宿城区交通运输局安法科科长田玉龙宿城区中扬镇司法助理韩新谱宿城区耿车镇司法助理尹学庭宿城区河滨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办事员梁延龙宿城区中扬镇司法所科员周立法宿城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刘莉宿城区项里街道办事处关口社区居委会主任王先锋宿迁市湖滨新城晓店镇司法所所长。
五五普法内容
“五五”普法常识宣传内容2010-05-271、什么是“五五”普法《规划》: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简称“五五”普法规划)。
2、全国人大在何时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6 年4 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3、“五五”普法开始时间:2006 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五五”普法的启动年。
4、“五五”普法规划起、止时间:2006 年至2010 年。
5、“五五”普法规划可划分为几个阶段:可分为3 个阶段,即:①宣传发动阶段:2006 年上半年;②组织实施阶段:2006 年下半年至2010 年;③检查验收阶段:2010 年。
6、“五五”普法的基本原则是:①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②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③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④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
7、“五五”普法的主要目标是:适应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8、“五五”普法主要任务:(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二)深入学习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
(五)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理。
(七)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9、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表彰“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处室、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表彰“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处室、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19•【文号】发改法规[2011]695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表彰“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处室、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发改法规[2011]6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五五”普法期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下,在各级普法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各级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全国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紧密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中心工作,创新思路,创新方式,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完成了“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取得显著成效,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处室、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国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全国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江苏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物价局等55家先进集体,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处和湖北省物价局政策法规处等25个先进处室,李冠新、李胜群等243名先进个人和王维然、史凤林等70名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国家发展改革委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处室、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勤奋工作,锐意进取,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在“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中做出新贡献,再创新佳绩。
全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处室、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学习,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做好“六五”普法工作,为开创新时期发展改革工作新局面,胜利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2006―2010年上海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2006―2010年上海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沪教委法[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2006-2010年上海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沪教委法〔2011〕27号)各区县教育局、高等学校、委直属单位:2006-201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本市教育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青少年法宣主题,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深入开展了以“法律进学校”为主的“法律六进”活动,在本市教育系统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本市涌现了一批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树立典型、奖励先进,根据全国和本市“五五”普法规划安排,现决定对复旦大学等30个先进集体、卢湾区教育局等11个优秀组织单位、上海市商贸旅游学校等100所先进学校、徐飞等36名优秀校长、王蔚等100名优秀教师、颜公平等14位优秀公务员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在“六五”普法新的起点上,继续探索创新,更加扎实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全市教育系统各单位和干部群众要以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为本市教育系统普法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6-2010年上海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2006-2010年上海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名单一、先进集体(30个)高等学校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同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体育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杉达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教育局徐汇区教育局虹口区教育局黄浦区教育局宝山区教育局闵行区教育局嘉定区教育局委直属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学研究室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二、优秀组织奖(11个)卢湾区教育局长宁区教育局静安区教育局普陀区教育局闸北区教育局杨浦区教育局金山区教育局松江区教育局青浦区教育局奉贤区教育局崇明县教育局三、先进学校(100所)黄浦区上海市商贸旅游学校上海市市南中学上海市市八初级中学黄浦区新凌小学上海市第八中学上海市敬业中学卢湾区卢湾中学上海市清华中学上海市新晖中学徐汇区上海市西南位育中学上海市园南中学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实验中学徐汇区董李凤美康健学校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徐汇区乌鲁木齐南路幼儿园长宁区长宁区教育学院上海市娄山中学长宁区开元小学上海儿童世界基金会长宁幼儿园上海市复旦中学长宁区适存小学静安区上海市市西中学静安区教育学院附属学校上海市静安小学上海市华东模范中学普陀区上海市曹杨第二中学上海市桃浦中学上海市江宁学校普陀区朝春中心小学上海市兴陇中学普陀区管弄新村幼儿园闸北区上海市青云中学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上海市彭浦第三中学上海市市北中学闸北区宝山路小学上海市回民中学虹口区上海市北虹高级中学虹口区红旗小学华师大一附中实验学校上海市继光高级中学上海市第五中学虹口实验学校杨浦区上海理工大学附属中学上海市新大桥中学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双语学校杨浦区同济小学杨浦区明园村幼儿园闵行区上海市七宝中学闵行区北桥中学闵行区实验小学闵行区田园一小闵行区启德学校闵行区浦江一小宝山区上海市月浦实验学校宝山区徐悲鸿艺术幼儿园上海市宝钢新世纪学校上海市宝山职业技术学校上海市行知实验中学宝山区和衷小学上海师范大学附属罗店中学嘉定区上海市嘉定一中上海市大众工业学校嘉定区中光高级中学嘉定区迎园中学嘉定区清水路小学嘉定区南翔小学浦东新区浦东新区杨园中心小学上海市文建中学浦东新区三林镇中心小学上海南汇中学上海市进才中学浦东新区教育学院附属学校浦东新区万德小学上海市东辉职业技术学校金山区上海市食品科技学校上海市亭新中学金山区亭林小学金山区漕泾幼儿园金山区第一实验小学松江区松江区第七中学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小学上海市城市科技学校上海市松江二中松江区谷阳幼儿园青浦区上海市教科院豫英实验学校青浦区实验小学青浦区庆华小学青浦区东湖中学青浦区东方中学奉贤区奉贤区华亭学校奉贤区四团小学奉贤区实验幼儿园奉贤区洪庙中学奉贤区解放路小学崇明县崇明县西门小学上海市崇明中学上海市扬子中学崇明县堡镇中学崇明县培成学校四、优秀校长(36名)高等学校徐飞上海交通大学徐明稚东华大学刘志钢上海戏剧学院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胡军上海政法学院肖建国上海海关学院黄浦区姚晓红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大境中学卢湾区芮仁杰上海市向明中学徐汇区何耀华上海市田林第二中学孙建兰上海师范大学第一附属小学长宁区陆鹏支上海市泸定中学沈立长宁区初级职业技术学校静安区宋保平上海戏剧学院附属高级中学普陀区黄晓峰普陀区长征中心小学李金龙上海市桃浦中学闸北区堵琳琳上海市风华初级中学刘京海上海市闸北第八中学虹口区章本荣虹口区曲阳第四小学吴佩芸上海市北虹初级中学杨浦区张咏梅上海市同济中学张孝波杨浦区铁岭中学闵行区王叶婷闵行区华坪小学王建定上海市莘庄中学宝山区葛玉华上海市宝山实验学校张晓梅宝山区大华小学嘉定区高康上海市大众工业学校浦东新区贲渊浦东新区金新小学刘永和上海市沪新中学罗羽忠上海市合庆中学马淑颖上海海事大学附属北蔡中学金山区徐晓燕上海市金山中学松江区朱学清松江区中山小学肖铭上师大外语附中青浦区周敏华青浦区东方中学奉贤区金天明奉贤区华亭学校崇明县陈伟安崇明县堡镇中学五、优秀教师(100位)高等学校王蔚复旦大学张静上海交通大学徐国忠同济大学刘金祥华东理工大学李斌荣东华大学曾坚上海财经大学石红上海理工大学周湘林上海音乐学院XXX富上海戏剧学院黄顺章上海体育学院王月明华东政法大学陈赛金华东政法大学赵莉上海大学张静上海中医药大学环建芬上海师范大学杨宏芹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章友德上海政法学院朱江华上海海关学院王玉松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刘一林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黄浦区杨海东黄浦区教师进修学院吴平黄浦区蓬莱路第二小学张怡上海市大同初级中学谢慧芳上海市第八中学赵程斌上海市光明中学卢湾区奚志君上海市五爱高级中学王爽英卢湾区教师进修学院刘斌上海市比乐中学耿愈卢湾区第一中心小学张祺泰中华职业学校徐汇区徐翊上海市位育中学XXX 上海市紫竹园中学张培敏上海市长桥中学曹娟娟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李东徐汇区华泾小学长宁区张育平长宁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郑阳长宁区教育学院陈慧敏上海市泸定中学周麒兴上海市天山二中陈平长宁区幼教第一学区静安区郭裕婷上海市静安实验小学陈磊静安区第一中心小学沈沛东静安区教育学院普陀区陈德民上海市江宁学校高建华上海市梅川中学曹兰芳上海市实验幼儿园赵萍普陀区平利路第二小学闸北区徐刚上海市向东中学黄雅娟上海市第十六中学张吕华上海市风华中学王若珺上海市恒丰中学虹口区朱律虹口区教育学院实验中学金伟保上海市四平中学朱清清上海市南湖职业学校丛洲上海市北郊学校邱小萍上海市第五中学杨浦区杨鹏杨浦区教师进修学院孙献礼上海市杨浦高级中学闵行区陈兵闵行区北桥中学唐德琴闵行区明强小学庞燕超闵行区莘庄镇小学李莉闵行区江川路小学宋心怡闵行区协和双语学校宝山区曹红悦宝山区教师进修学院王青云宝山区实验小学李秀兰上海市宝山区培智学校李勇上海市灵石学校嘉定区徐俭嘉定教师进修学院唐剑影嘉定教师进修学院闵浩嘉定区封浜小学陈伟华上外嘉定外国语实验高中赵明珠嘉定区南苑小学浦东新区孙永青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顾君忠浦东新区教育安全事务管理中心朱伟清上海市上南中学北校沈翡文上海市进才中学北校钱民慧上海市浦明师范学校附属小学丁彩华浦东新区逸夫小学张慧浦东新区杨思镇小学陆宝琦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光明学校金山区祁成军上海市亭林中学金永忠上海市蒙山中学黄君华金山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小学金艳金山区松隐幼儿园松江区俞梅松江区泗泾小学张晔华师大松江实验中学蔡国良松江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立达中学郑巍上海市三新学校青浦区徐建英青浦区教师进修学院潘俊剑上海市毓华学校孙红玉青浦区崧泽学校薛芬青浦区东方中学奉贤区刘婷奉贤区致远高级中学周艳奉贤区实验小学姜颖奉贤中等专业学校周英奉贤区弘文学校崇明县陈建忠崇明县长兴中学曹刚上海市工程技术管理学校顾玉娟崇明县教师进修学校张东琴崇明县堡镇小学六、优秀公务员(14位)颜公平浦东新区教育局沈红群徐汇区教育局张岚长宁区教育局张思佳普陀区教育局沈岱闸北区教育局王新虹口区教育局张文华杨浦区教育局徐刚静安区教育局倪永培宝山区教育局范衍闵行区教育局朱灵嘉定区教育局徐明辉松江区教育局顾永平青浦区教育局黄强崇明县教育局。
红领巾广播稿:(法制宣传日)3篇
红领巾广播稿:(法制宣传日)3篇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红领巾广播稿:(法制宣传日)1篇甲:敬爱的老师们乙:亲爱的同学们合:大家早上好!甲:伴随着欢快的乐曲,我们闫家店小学红领巾广播又和大家见面了。
乙:本次红领巾广播由我们班主办,我是主持人()。
甲:我是主持人()。
今天由我们两个给大家主持节目,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乙:这次红领巾广播的主题是------《学法、懂法、做守法小公民》甲:12月4日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
乙: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
对国家、社会来说,这个规矩就是法律。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甲: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宣传,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得到普遍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得到增强,我国在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
乙: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未来、希望。
今天的青少年,明天就是国家的保卫者、建设者,是振兴中华民族、使祖国繁荣昌盛的希望所在,是各条战线的生力军和后备力量。
青少年法律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的稳定程度。
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的小学生,可塑性很强,从小培养法律意识,进行普法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能促使我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甲:邓小平同志说过: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作为新时代的学生,我们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自觉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逐步培养法律素质,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我们要热心宣传法律法规,以正确的法制观念去影响身边的人,带动周围的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八个五年普法历程简介
八个五年普法历程简介一、一五普法(1986 - 1990年)1. 背景与目标-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逐步恢复和发展。
一五普法旨在向全体公民普及基本法律常识,重点是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等“十法一条例”。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起步。
2. 主要举措- 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发放普法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
在学校开始设置法制教育课程,对青少年进行初步的法律启蒙教育。
各单位也积极组织职工参加普法学习,初步形成了全社会学法的氛围。
3. 成果与意义- 这是我国首次大规模的普法活动,使广大公民对基本法律知识有了初步了解,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群众基础。
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法律意识淡薄的状况。
二、二五普法(1991 - 1995年)1. 背景与目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建立。
二五普法以宣传宪法为核心,强调学习专业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促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
2. 主要举措- 在继续普及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突出了专业法的宣传教育。
各行业、各部门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深入学习与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企业加强对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等。
同时,普法工作开始与依法治理相结合,推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
3. 成果与意义- 进一步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在专业领域,提高了人们依法办事的能力。
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使一些基层单位和行业开始尝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事务,提高了管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治建设进程。
三、三五普法(1996 - 2000年)1. 背景与目标-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开始提出。
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05.16•【文号】•【施行日期】1996.05.1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全民普法工作已经进行十年,取得显著成效。
法律知识广泛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推动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有必要在前两个五年普法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在全体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为此,特制定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一、指导思想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根本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发挥各级普法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务实创新,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树立法制权威,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
二、目标、任务、对象与要求(一)总体目标通过在全体公民中继续深入进行以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促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二)主要任务1、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努力提高各级干部的法学理论水平,自觉运用这一理论指导法制建设的实践,增强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自觉性。
2、继续开展宪法知识和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知识教育。
增强公民权利义务观念,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历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
历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2001年: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02年: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2003年: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04年: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05年: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2007年: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08年: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09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2010年: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2011年: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2012年: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13 年: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6-2010年温州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乐清市普法办先进
事迹
2011-10-08 09:43:37 来源: 作者: 【大中小】
自“五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市普法办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乐清”、“法治乐清”总目标,把普法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过五年的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
先进事迹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指挥有力。
一是建立健全市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三大领导机制。
二是认真做出决定、规划,指导“五五”普法的深入开展。
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市人大常委会随后作出决议。
三是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
达到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到位,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的要求。
二、健全经费保障,确保普法顺利进行。
按照常住人口年人均0.4元的标准,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年来,市财政共拨出普法教育专项经费300万元。
市机关乡镇每年安排一定的普法宣传教育专项经费。
三、针对重点对象,深入“法律六进”活动。
一是推进“法律进机关”。
制定领导干部学法“四制度一规定”,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班45期,参学率和合格率均达98%以上。
二是推进“法律进乡村”。
建立31个乡镇法制辅导站、808个村民法制学校,90%以上村居建立了法律图书室(柜)和法制宣传栏。
建立乡镇普法村普法宣传队和农村法制宣传联络员队伍。
三是推进“法律进社区”。
开展“法在身边,情系万家”、“法律社区行” 、“九个一”等宣传咨询活动。
有针对性地举办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
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法制讲座。
四是推进“法律进学校”。
法律体检”、“法律走进招聘会”、“法律走进火车站”、“法律走进集市”等活动,共举办企业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班58期,举办“新乐清人”法制讲座2800场,累计受教育人数达124万。
六是推进“法律进单位”。
将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与业绩考核挂钩。
四、加强阵地建设,开展多种普法宣传活动。
建立“普法一条街”、“法制广场”和“乐清市法律文献中心”,创办了《乐清普法报》,编印了《乐清市公民学法手册》、《“五五”普法宣传手册》和《“法律六进”知识问答》,与乐清电台联合开播“民生995律师在线”栏目,改版并完善“雁荡法治网”。
五、围绕宣传重点,突出报道深度。
市普法办紧紧围绕落实“三项重点”工作、“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法治乐清”等创建活动,精心组织策划依法治市信息宣传主题,集中开展专题性、连续性的宣传报道活动,深度报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效。
通过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工作,雁荡法治网络连续四年被评为“浙江省优秀普法网站”和温州市“普法依法治理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同时还获得温州市“青少年维权岗”、乐清市妇女权益保障、禁毒工作、“法治乐清”先进单位等称号。
宣教科被评为全市机关十大“群众满意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