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买期权手续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常常需要支付各种手续费和佣金。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税法规定了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之一。
本文将从税法的角度出发,详细解释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如何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税前扣除的基本概念。
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先扣除符合法定规定的费用、税收优惠等项目后,再计算纳税所得额并交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的目的在于减少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法中明确了一些规定和标准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税前扣除。
一般来说,手续费和佣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符合税前扣除的标准:第一,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对象。
这意味着只有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才可以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范畴。
对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而言,手续费和佣金支出通常不具备税前扣除的条件。
第二,必须是合理的费用支出。
合理性是判断是否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重要因素之一。
合理的费用支出是指企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支付的具有合规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费用。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必须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不能是虚假的或者用于非法目的的费用。
第三,必须有完整的凭证和账务记录。
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税前扣除时,通常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凭证和账务记录。
这些凭证和账务记录可以是发票、合同、费用清单等。
企业在进行手续费和佣金支付时,必须妥善保留相关凭证和记录,并按照税法要求进行清晰的记账。
第四,必须进行正确的税前扣除计算。
税前扣除的计算标准是根据税法规定来确定的。
在税前扣除计算中,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具体金额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可能需要根据收入、成本等相关指标,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来确定具体的税前扣除金额。
企业应当遵守相关的税法规定,正确计算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金额。
我国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
根 据以上 规定不难看出 ,我 国 场还不 够完善 、会计信息不对称 的
一
、
我 国 股 票 期 权 会 计 处 理 的
对股票期权 的会计处理 方法 采用的 实 际情况来看 ,股票 的价格还 不能 是公允价值法 ,这 与国际上现行 的 完全 反映企业 的真实价值 ,而且在
票期 权的数量进行合理 的估 计 ,按 期权处理方法 存在 的问题及解决 办 照股票期权授予 日股 票的公 允价值 法 尽管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股票期
是该权 利被授予 时的价格 )购买本
企业 一 定 数 量 股 票 的权 利 ( 般 在 ( 一 由于 目前 我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
l万 元 以 上 ) 。 这 种 权 利 不 能 转 划 的大多是上市公 司 ,其公 允价值 权 的处理可 以使企业 的会计信 息更 O
解 决的 办法 。
【 词 】 票 期 权 ;激 励 ;公 允价 值 ;行 权 关键 股 【 中图分类号】 F 3 . 2 52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 0 — 3 X(0 70 — 0 5 0 0 2 7 6 2 0 )1 0 7 — 3
股 票 期 权 (亦称 认 股 权 ),是 会计处理有如下 的具体规定 :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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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券 市场交易 日的交易价格 和企业 的 可能行权 的股 票期权数 量 。如果企 非常好 的效 果 ,这一点从 国外 股票
净资 产收益率 等因素来确 定 ,比如 业 在资产负债 表 日对 以上估 计不正 按 “ 予 日股 票 价 格 ×5 %+ 授 0 确或企业想 达到某些 目的而操纵利 ( O 0 " 券市场 的交易 价格的 润时 ,必然导 致企业 当期 的会计利 3 或6 4证 平均 数 )×3%+每股净 资产 价值 润 失真 。因此 ,笔者认 为 ,应 当规 0 ×0 2 %”这样 一个 公式来 确定 股票 定 企业进行会计 估计 的方法并通过 期权 的公允 价值。尽可 能地避免因 相关 的部 门进行 监督 和控 制 ,而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二:手续费及佣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二:手续费及佣金一、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一)一般企业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手续费及佣金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特殊企业1、保险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代理服务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电信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佣金税前扣除的限制条件(一)合法经营资格29号文件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向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对于“合法经营资格”,从实践情况看,应当是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中介”、“经纪”等经营项目,而从事“中介”、“经纪”等经营项目并不存在前置审批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合法经营资格”没有特殊的存在意义。
对于个人从事中介服务是否需要“合法经营资格”问题,政策表述不够清晰,从实践情况看,应当不存在有权机构向个人发放“合法经营资格”的情况,因此对个人应当不存在“合法经营资格”的要求。
(二)收取主体根据29号文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的收取主体必须是交易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不能作为收取主体。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解读作者:侯旭华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12期一、“财税[2009]29号文”对保险公司税务风险防范的意义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2009年4月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保险公司的税前扣除限额为: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通知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而在旧规定中,财税[2003]20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
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
不得在税前扣除。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国税函[2007]880号规定: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与旧规定比较,新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按照财产保险企业和人身保险企业进行分类。
适应了保险公司综合经营的需要过去,保险经营是分业经营,一笔保险业务不可能既支付手续费又支付佣金,会计核算上分别设置“手续费支出”和“佣金支出”两个科目进行核算,税法上对手续费和佣金税前扣除,也是按照手续费和佣金支出进行分类的,对手续费和佣金税前扣除的比例,不能直接相加。
随着保险业务日趋复杂化,保险公司所开展的业务也越来越多,保险经营由分业经营转向综合经营,财产保险企业和人身保险企业既可能发生手续费支出,又可能发生佣金支出,新会计准则将手续费和佣金合并在一起,设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进行核算,与此相适应,税法上对手续费和佣金税前扣除的比例,可以直接相加。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规定是怎样的?
股票期权个⼈所得税的纳税规定是怎样的?1、员⼯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件进⾏税务处理。
2、财税〔2005〕35号⽂件第⼆条第(⼆)项所述“股票期权的转让,⼀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
如果员⼯以折价购⼊⽅式取得股票期权的。
近年来,不少⼈在⾃⼰的物质需求得到满⾜之后,开始热衷于培养⾃⼰的理财能⼒,在审核某企业单位的信⽤、经营状况之后,若资⾦充裕,则可以购买该公司的股票,此后需要按照股票期权的纳税规定,缴纳税额。
那么股票期权个⼈所得税的纳税规定是怎样的。
下⾯⼩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股票期权个⼈所得税的纳税规定是怎样的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务局:关于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个⼈所得税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已经做出规定。
现就有关执⾏问题补充通知如下:⼀、员⼯接受雇主(含和⾮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件进⾏税务处理。
⼆、财税〔2005〕35号⽂件第⼆条第(⼆)项所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
如果员⼯以折价购⼊⽅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扣除折价购⼊股票期权时实际⽀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
三、财税〔2005〕35号⽂件第⼆条第(⼆)项公式中所述“员⼯取得该股票期权⽀付的每股施权价”,⼀般是指员⼯⾏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付的每股价格。
如果员⼯以折价购⼊⽅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折价购⼊股票期权时实际⽀付的价格。
四、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在⾏权⽇不实际买卖股票,⽽按⾏权⽇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薪⾦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政策变化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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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变化的影响
-------学习财税[2009]29号文件的体会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外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此作具体的规定。
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使企业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核算有据可依,提高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可操作性。
那么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新旧政策有什么区别呢?纳税人在理解政策时
应注意那些事项呢?本文拟就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中若干问题作一探讨。
一、分行业明确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
《通知》分别明确了保险企业和其他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
保险企业又分为财产保险企业和人身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允许税前扣除;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允许税前扣除。
而其他企业则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允许税前扣除。
在《通知》出台之前,企业列支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基本上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84号)的规定执行的: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而对支付给其他企业的佣金扣除标准没有具体的金额限。
企业佣金手续费支出财税处理
企业佣金手续费支出财税处理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难免发生佣金手续费支出,相关的佣金手续费支出会计上如何记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哪些规定?一旦处理不好,很容易给企业带来风险,本文,我们分不同的行业,从佣金手续费的会计记账,税前扣除,申报填列方面给大家做分享。
一般企业除特殊行业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扣除限额,不超过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这属于税会差异,且是永久性的差异,超限额的部分当年不允许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可以扣除案例:小明给A企业介绍一笔业务,中间合同签订的收入额是100万,手续费10万元,分析:A企业在支付手续费10万元,并取得发票时借:销售费用——佣金10万贷:银行存款10万所得税汇算填报的时候1.《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6行:填写实际发生的佣金支出10万元《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100万*5%=5万,纳税调增5万特殊行业代理服务企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企业的营业成本,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这个属于税会暂时性差异,超过的部分当年不允许扣除,以后年度可以扣除,在纳税申报的时候,当年调增交税,以后年度调减抵税。
案例:A保险企业委托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保险中介及个人销售保险,2023年保险企业共取得保费收入7900万元,其中退保金900万元,当年度共发生佣金支出1500万元。
假设上一年度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无结转金额。
1.《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第24行:填写实际发生的佣金支出1500万元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第1行“一、本年支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支出金额1500万元。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务处理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务处理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手续费及佣金已成为许多企业和个人在业务中必不可少的支出。
然而,对于这些支出的税务处理,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和政策。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务处理的一般准则和方法。
首先,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通常被视为与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开支,这些开支可以在计算税务负担时予以扣减。
然而,在许多国家,有一些限制和要求需要被遵守。
例如,在美国,企业可以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入其业务成本中,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但是,这些支出必须符合内部收入局(IRS)制定的合理和必要的标准。
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据来明确这些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次,对于个人来说,支付给金融经纪人或金融顾问的佣金支出在许多国家通常是不可抵扣的。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减免。
例如,在加拿大,个人可以减免一部分佣金支出,但具体金额有所限制。
此外,个人需要确保所支付的佣金是与其投资活动直接相关的,并且被认定为合法和合理的费用。
除了上述一般准则之外,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有其特定的税务政策和规定。
举例而言,中国对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务处理存在一些独特的规定。
根据中国的税收法律,手续费和佣金支出被视为企业的一般业务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减。
但是,企业需要确保这些支出与其业务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合法和合理的费用。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中国税务机关可能要求企业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和证据来证明支出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务处理在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
然而,一般来说,这些支出通常被视为与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可以在计算税务负担时予以扣减。
在提交纳税申报时,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据来证明这些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此外,了解并遵守特定地区和国家的税务政策和规定是保证合法遵守的关键。
佣金和手续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佣金和手续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不少企业往往不能准确理解该通知,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容易产生四个误区。
误区一:企业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支出都必须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销售(营业)费用中据实列支;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作为资本性支出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进行分期扣除;购买存货可准确归于特定存货对象的,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反之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行失败,则相应的支出直接记入当期损益;企业发行债权性证券而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为借款费用处理,属于资本性质支出的,应予以资本化,反之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以上是会计制度上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会计处理规定,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还应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财税〔2009〕29号文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比例进行了规定,并应同时具备至少包括五个方面的条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因此超过比例的,以及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方面条件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
误区二:企业发生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都按企业当年全部总收入的5%计算限额扣除财税〔2009〕29号文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额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10%计算限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颁布时间:2009-3-19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支付佣金和手续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支付佣金和手续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甲股份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范围: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监控防盗系统、车辆调度系统软件产品的开发与销售。
2014年度,发生与支付佣金和手续费相关事项如下:1、经有关部门核准,通过增发10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价25元。
为增发该部分股份,甲公司支付会计审计费、律师费80万元,向证券承销机构支付200万元佣金和手续费,均取得合法票据,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2014年2月,与境外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从境外购入两台电子设备,计81.7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00万元。
甲公司按合同价的8%支付境外机构佣金6.5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0万元,并按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佣金支出计入销售费用。
该电子设备于2014年3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率5%,预计使用年限3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金额118.75万元(年末无在产品和产成品)。
3、与境内乙代理中介服务企业订立合同。
合同约定:乙企业为甲公司介绍购买软件客户,并促成购销双方成交。
当乙公司代理服务数量达到1000套时,以每套40元结算手续费;当代理数量超过1000套时,其超过部分以每套70元结算手续费。
甲、乙双方确认的2014年手续费结算表反映,全年代理服务软件2800套,应付手续费=1000×40+1800×70=16.60万元。
乙公司开具合法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甲公司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上述事项未纳税调整。
审计人员认为甲公司税务处理不恰当。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除保险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
股票期权费用的递延所得税处理的案例 (1)
以股票期权为对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事项例解2006 年1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此开启了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建立规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大幕。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了系统的规定。
随着股权激励计划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广泛应用,股份支付费用的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出现,2012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我国居民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公司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第18号公告”),明确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公司所得税处理方法。
对比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二者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处理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其会计核算结果与所得税处理结果不一致,而因股权激励计划费用本身往往金额大导致其对应的所得税影响数金额也超过财务报表的重要性,因此正确分析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并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需引起会计实务界的重视。
一、我国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核算原则分析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司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如下:1、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日未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的日期。
由于被激励对象尚未提供服务,所以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权激励外,公司在授予日不需做会计处理。
例如,2012年1月4日,上市公司泰山公司向其5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00份股票期权,约定从2012年1月4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2年后,即可以8元的价格购买10,000股泰山公司股票,泰山公司在授予日通过BS模型计算其公允价值为20元。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资管增值税新政下的手续费税收处理之惑[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资管增值税新政下的手续费税收处理之惑[税务筹划优质文档]众所周知,在股票市场上,购买或卖掉股票的交易行为,分别称为买入或卖出。
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封闭式不涉及申购和赎回),则不称为买入或卖出,而分别称为申购(认购)或赎回。
所谓申购(认购)就是在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对认购则是在基金发行时的募集期间),投资者向基金公司购买基金份额的交易行为。
所谓赎回就是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卖给基金公司的交易行为。
在以上交易活动中,投资者都需要向基金公司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这种手续费,在申购(认购)基金份额时,称为申购(认购)费,赎回基金份额时,称为赎回费。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单位,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投资者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在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投资所需支付的费用为基金转换费。
在营改增后,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目主要涉及到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而与基金交易相关的这三种手续费收入,是否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由哪个主体来缴纳?如何开具发票?具体的增值税处理需要根据业务实质来分析,因为不同的费用是否计入基金资产,所带来的增值税影响是不一样的。
我们结合实务中的费用归属情况进行相关分析。
一、申购费纳税及发票处理问题比较明确投资者在办理开放式基金申购时,一般需要缴纳申购费,和认购费一样,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申购费不需要计入基金资产。
例如:客户在代销机构购买90元基金,支付10元申购手续费,代销机构取得3元手续费,基金公司实际取得7元。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所得税对期权收入的税务规定解析
所得税对期权收入的税务规定解析期权收入作为一种独特的收入形式,税务规定对其征税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将对所得税对期权收入的税务规定进行解析,并探讨其相关细节。
一、期权收入的定义与分类期权收入是指个人根据合同协议或雇佣关系,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以约定价格在约定时间内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股票、证券或商品等金融资产的权利。
根据收入来源的不同,期权收入可分为以下两类:1.1 股票期权收入:个人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获得的收入,包括授予、行权或出售股票期权所得的收入。
1.2 员工持股计划收入:个人在员工持股计划中取得的股票或证券所产生的收入。
二、期权收入的应税方式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期权收入属于个人所得,应适用个人所得税进行征税,税收的计算方式有以下两种:2.1 累进税率:期权收入纳入个人综合所得征税,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纳税。
2.2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差额:个人取得期权收入的,可以在收入金额中减除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后税额。
三、期权收入税前扣除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个人创业,我国税法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个人税前扣除。
对于获得期权收入的个人,可以根据以下情况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政策:3.1 股票期权激励:个人在获得股票期权时,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前扣除,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政策确定。
3.2 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在持有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间,也可以在纳税前享受一定比例的税前扣除。
四、纳税申报与缴纳期权收入需要通过纳税申报进行报税,相关纳税申报信息提交的方式和时间遵循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
个人在获得期权收入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五、期权收入的个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创业投资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税法对期权收入也给予了个税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5.1 免税额度:个人在取得期权收入时,可享受一定免税额度,具体额度由税法规定。
5.2 基础养老保险费和基础医疗保险费:个人在申报期权收入时,可以将支付的基础养老保险费和基础医疗保险费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最新 股票期权所得税税收政策探讨-精品
股票期权所得税税收政策探讨一、我国股票期权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在企业的股票期权策略中,能否将其支出于企业所得税之前得到列支呢?现在对于此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声音:(1)应该不再采用计税工资的方式,只要是同企业的生产运营相关的工资支出都应该批准其于企业所得税之前删除,而股票期权和工资在支出方面应该是一样的。
(2)可以不再采用计税工资的方式,但是对于股票期权来说,其支出于工资的支出不该一视同仁。
综合思虑现阶段我国的股票期权状况和未来的发展,应该参考美国的激励股票期权来处理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
经过对美国的实地勘察、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了激励股票期权的独特之处后,在本文中,作者更支持第一种思路。
支持的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首先,在本质上来说,股票期权是作为一种“另类”奖金发放到员工手里的,只是这种奖金是被延期的,不能立刻取现。
从表层上来看,采用这种方式公司的现金并没有流出去,但是这种方法使得公司的现金流入也大大减少了。
其次,针对股票期权到底应该扣除多少费用的问题,本文觉得应该根据股票期权的不同来源来最终确定应该扣除多少费用。
该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来源于公司发行的新股。
这时应该将股票的发行价格中相比于施权价格高出的金额认定为公司的费用,应该抵消减少纳税前的利润。
(2)来源于收购其他股票。
这时应该将股票的回收价格中相比于施权价格高出的金额认定为公司的费用,应该抵消减少纳税前的利润。
(3)来源于之前预留的股票。
这时应该将预留股票的发行价格中相比于施权价格高出的金额认定为公司的费用,应该抵消减少纳税前的利润。
如果在实际中采用了多重来源混合的方法,那么应该将其进行分类计算。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如果公司发行的新股价格或者回收的股票价格比施权价格低,那么公司并没有对股票期权激励进行支出,所以纳税的抵消问题和减免问题就不会存在了。
除此之外,在讨论该何时进行抵税时,本文觉得对股票期权的抵税应该发生在对股票期权进行行权的时候。
最新 股票期权的税务问题(1)-精品
股票期权的税务问题(1)哈佛管经典告诉我们,能够在市场获得成功的企业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高级经理人员具有长期的战略眼光;(2)最高层管理班子具有稳定性。
如何达到这两个目标一直是积极探索的重大课题。
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找到了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股票期权。
由于股票期权激励的内在逻辑是通过公司股票的增值来促使期权持有人更加关心公司的长期发展,从而使期权持有人的长期报酬与公司经济效益的长期增长保持一种密切联系,使他们心甘情愿地为完成公司的长期战略目标而奋斗。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财富》排名的前1000家美国公司中,已有90%以上的公司推行股票期权,且其在高级经营人员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调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对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制度也进行了多次探索和调整,但不管是最初的承包制还是1994年以后推行的年薪制,都没有切实地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真正地长期捆绑在一起,经营者经营目标短期化的问题依然存在,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美国的成功经验和国内日渐成熟的条件促使我们也开始进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探索。
一、股票期权的运作方式及在我国的实践以推行期权计划较为成功和普遍的美国为例,其期权计划通常规定,给予公司内以首席执行官(CEO)为首的经理人员在未来某一期限内,以一个固定的行权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
执行价格与股票售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期权拥有者的收入。
期权本身不能转让,但期权的持有者可以自行决定在何时出售由行使期权所购入的股票。
激励型期权的执行价格,不能低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平市场价格。
一般来说,经理股票期权是无偿授予的,公司希望通过经理人员有效的经营提高股价,从而使经营者获得收益。
也有的公司要求经理人员在取得经理股票期权时要付出一定的期权费,但此举主要是为了增加期权计划的约束力,因为期权本身是一种选择权,当公司股价低于执行价格时,期权持有者可以放弃执行,这样就使期权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而期权费的支付就增大了经理人员偷懒的机会成本。
股票期权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探讨--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010-5208...
股票期权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探讨--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010-5208...二、对我国股票期权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建议对我国公司、企业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问题,目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为了鼓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适当减轻公司负担,应允许在税前全部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无论公司是否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都应按计税工资办法扣除。
我们认为,借鉴美国的做法,将股票期权划分为激励型和非激励型两大类,然后分别不同的类型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应该是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改革的方向。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应该将股票期权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其理由如下:1.与我国目前对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相适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8]009号文件《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国将个人认购期权股票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认购价格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视为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规定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按照美国股票期权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原则(只要在雇员环节被当作普通所得课税,雇主的相应开支就可以在税前扣除),我国公司、企业因实施股票期权所发生的支出应可以在税前扣除。
2.与目前我国公司、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制度相适应。
从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主体来看,由于目前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的弱化、外部治理的失效,在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公司中,管理人员操纵股票激励方案的现象极为普遍,多数公司是经营者自己给自己激励。
这不符合激励型股票期权要求股票期权计划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而切实保障股东的利益的规定。
从对期权股票出售的时间限定来看,多数企业规定任期期满或正常离职后即可以出售,有的企业规定在赠与后第二年就可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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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购买各项资产时发生的手续费在购买时应当计入资产成本,不能直接税前扣除
案例概况
湖北吉祥有限公司2015年12月发生的购买期权手续费68万元,能否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第3101衍生工具科目第三项规定,企业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时,应该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综上所述,企业在购买各项资产时发生的手续费是在购买时应当计入资产成本,不能直接税前扣除。
因此,湖北吉祥有限公司2015年12月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