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涉税案例:黑龙江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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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涉税案例:黑龙江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富裕行初字第4号
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贵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江锋,黑龙江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军,黑龙江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裕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张乃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霍宏雷,该单位副局长。
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认为被告富裕县地方税务局不履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职责,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后,于2015
年4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少堂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陆桂萍、人民陪审员杨军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成军,被告富裕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理人霍宏雷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富裕县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张乃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告富裕县地方税务局提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末原告在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