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法
努力实践 乘势而为——学习《企业国有资产法》随感
努力实践乘势而为——学习《企业国有资产法》随感《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的又一伟大的里程碑,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又一伟大成果,是中国产权市场20年来实践的又一结晶,是我国国资管理和产权市场法规体系建设的又一重大突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又一体现,必将为我国的国资管理和产权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带来新的历史机遇。
一、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产权市场的法律地位《国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也就是说,国有资产只有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才是依法合规的,这既是3号令精神的进一步升华,又是对中国产权市场20年来实践成果的充分肯定,并将这一制度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产权市场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地位和作用。
这对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国有资产的管理一直是个世界性难题,但中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中,坚持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制度设计和依法合规、市场运作的原则,取得了丰硕成果,并为破解这一世界性难题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得到了联合国有关组织的充分肯定和运用。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制度设计,由当时的防腐败、防流失的制度性要求转变为调结构、优配置、促流转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市场化、常态化方式。
二、《国资法》赋予了产权市场更大的创新空间《国资法》规定:“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即征集两个以上受让方需要组织竞价时,只要是公开的竞价方式都是依法合规的,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一、两种方式。
这是吸纳3号令精神的又一升华,为产权市场在组织竞价,依法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值增值等方面留下了更大的创新空间。
由于社会竞争的复杂性和交易标的多样性,有些地方的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为排斥他人与其竞争,采用欺行霸市,威胁串通等手段,极力干扰和破坏产权市场其他竞买人的正当交易。
论《企业国有资产法》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作用
、
金 融 企 业 的 概 念 及 与 企 业 国 有
行管理职能却 不承担所有者责任 , 国有资 产责权不明, 被认为是造成 国资流失的重
要 原 因 。 因此 , 明确 国 资的 出资 人责 任 是 立 法 的 当 务之 急 。 《 资法》 金融 企 业 国有 资产 监 管 国 对
资 产 法 的 关 系 金 融 企 业 分 为 狭 义 金 融 和 广 义 金 融 企 业 , 义 金 融 企业 是 指 经 中 国银监 会 批 狭 准 直 接 经 营 货 币 的存 放 , 收 取 利 息业 务 并 的企 业 。 义 金 融企 业 指 除 前 述 业 务外 还 广 包括信托 、 险、 当、 保 、 券 、 货 、 保 典 担 证 期 资 产 管 理等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的企 业 。 融 企 金 业 作 为 国 民经 济 的 核心 , 于金 融 企 业 中 对 的 国有 资产 保 护应 该尤 为重 要 。 关 系 到 这
准, 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
让 资产 。可 以预 见 , 权 市场 中 的金 融 资 产
产 交易业务会依据 《 国资法》 和财政 部的
相 关规 定 实 现 适 当 增 长 的 同 时 也 防 止 了
金 融企业资产的外流 , 同时, 这也对 产权
市 场 的 服 务提 出 了更 高 的要 求 。 三 、 业 国 有 资产 法 对 金 融 企 业 国有 企 资 产 监 管 的具 体 内容 1 企 业 国有 资 产 法 对 金 融 企业 国有 . 资 产 监管 的背 景 目前 , 国 对金 融企 业 国有 资产 的监 我 管 存 在 多部 门并 行 的 局 面 , 财 政部 监 管 有 的 金 融 企 业 国有 资 产 , 投 公 司 、 央 汇 中 中 金 公 司监 管 的 9个 金融 企业 国有 资产 , 以 及其 他 部 门监 管 的 金 融企 业 国有 资产 。 因 此 , 于 《 资法 》 将 其 监 管 范 围进 一 步 对 国 , 扩大是极其必要的。 2 .企业 国有 资产 法 对 金 融 企 业 国 有 资产 监 管 主体 的规 定 长 期 以来 , 级政 府 对 国有 资产 只履 各
“国有资产法”教学培训的理念与方式创新
“国有资产法”教学培训的理念与方式创新摘要本文从分析“国有资产法”教学培训的不同特点入手,提出应当加强国资法的教学培训工作,拓宽对象的范围、灵活运用多种教学培训模式,选择合适的师资,提高国资法教学培训效果。
关键词国有资产法;教学;培训;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10年是这部重要法律实施一周年。
在笔者看来,现有的国资法是国有资产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然而从广义上来看,国资法的范围还包括其他一些法规,比如2009年颁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另外,现有法律中也有涉及到国资国企监管和改革的条文,比如公司法、刑法等专门法律。
国资法颁布之后,全社会自身需要深入了解法律产生的时代背景,需要了解法律条文的制定过程,需要通过法律条文的细读来深刻理解条文对于现实中的国资国企监管工作的意义。
运用法律的能力来自于对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背后的社会环境的深刻理解,而对于法律条文及其含义的了解在于教学和培训方式的转换,教学和培训的方式必须根据现实的情况进行创新,结合现代教育和培训理念的最新发展的成果,结合授课对象的实际情况,结合师资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教学培训的经验,设计好国资法相关教学和培训的过程,达到教学和培训之初设定的目的,提高教学和培训对象运用法律的能力。
一、国资法教学和培训对象的重新界定根据现有实践,设立国资法教学课程的专业方向包含经济、法律等学科。
然而,在笔者看来,国资法调整的对象是全国的国有资产,涉及的利益主体包含政府机构、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大众。
国有资产从总量、控制力、影响力等方面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是中国经济事务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的影响因素。
所以,设立国资法课程的专业领域应当扩大,不仅应当在现有经济、法律领域中扩大涉及的专业,而且还应当包含诸如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人文科学。
简析国资法立法价值的几点不足——我读《企业国有资产法》
定为一部 “ 国资法 ” 小 ,就立法价值而言 ,不能不说
一
般而言 ,国有资产根据其存在主体性质 区别可以划分为经
营性 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和 资源性国有资产。企业 国 有 资产是经 营性的国有资产 ,由国家作 为出资人 ,以出资 资本 向 企业投 资而 形成 。出资形式除货 币出资之外 ,还包括 用实物、知 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 币估价并 可以依 法转让的非货币
再 者 , 金 融 类 国 有 资 产 适 用 《国 资 委 和 各 地 国 资 委 , 同 时 国 务 院 还 授 继 续 非 金 融 类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由 国 资 委 出 资 法 》的规 定过 简 ,金融 类 国有 资 产 权其 他 有关 部 门对某 些 国有 企业 履 行 作 为 “ 资 人 代 表 ” 机 构 ,金 融 类 国 出 的管理和监督法律缺位比较明显。国家 出 资 人 职 责 , 如 授 权 财 政 部 对 金 融 类 有 资 产 由 财 政 部 门 作 为 “ 资 人 代 表 ”
经 营 等 , 它 们 属 于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 但 则 相 左 。 是 在 经 营 , 的盈 利 , 有 的 亏 损 严 重 。 有 也 资 源 性 国有 资 产 如 土 地 、 矿 产 、 海 洋 、
《 国资法 》明确 规定履行 出资人职
责 的机 构代 表政 府对 国家 出资企 业依
有许多 内容 没有规定到。如就资产形态来看 ,未 明确经 营性国有 资产与非经营性 资产 的分类 ,企业 国有资产未必都 是经 营性资产 ; 特别是企业 占有使用 的土地 ,是否属于其调整范 围并 不明确 ,适
简论国资法与产权市场的关系——我读《企业国有资产法》
难 以 解 决 的 问题 ,如 企 业 进 场 交 易 规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有 资 产 通 过 产 权 交 易 机 解 决 了 金 融 国 有 资 产 是 否 适 用 新 法 的 则 遭 抵 制 、 操 作 流 程 缺 乏 规 范 、 管 理 构成功转让。据 《 中国产权市场年鉴 》 问题 。这 无疑给 产权 市场 带来 了 巨大 不 严 导 致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等 ,都 显 然 不 对 全 国 8 0家产 权 交 易 机 构 的 统 计 ,我 的机 遇。相 比传 统 的 国 有产 权 转 让 , 利 于 国 有 资 产 的流 转 , 产 权 界 人 士 在 国 产 权 市 场 的 成 交 宗 数 和 成 交 金 额 逐 各地交 易机 构的业务范围将 更加宽泛 , 实践 中提 出的这样 一些 问题 也受到 了 年 上升 ,交 易行情稳定 增长。2 0 0 7年 也 为面临 发展瓶 颈 的产权市 场开 辟 了
产权 市 场 。 个 方 面 。 因 此 ,一 方 面 , 产 权 市 场 在
18 9 8年 5月 ,武汉 市企 业兼并 市场 事 不断 探 索和 发展 中逐 渐规 范 了交 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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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而 产 权 交 易 的 规 范 化 也 对 国 有 资
目标与 《国资 法 》的立法精神相 一致。 的 范围。《 国资法 》明确 规定金融企业 国有资产也属于 《 国资法 >调整范围 :
策规章 推动 了国资立 法。长 期以来 的 券 市 场 去 年 上 市 融 资 额 的 总 和 。 实 践 大常委 会、各级政府 、政府 审计机关、 实践 证 明 ,国 有 资 产 转 让 真 正 朝 公 开 、 证 明 ,构 建 以 产 权 交 易 机 构 为 中 心 的 社会公众监 督等构成 ,即从人 大监督、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一章企业国有资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背景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背景主要有:(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二)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迫切需要。
(三)贯彻执行物权法,要求我们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
(四)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宪法精神的必然要求。
(五)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第二节国有企业立法的历史沿革(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列(三)公司法(四)企业国有资产法(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三节、颁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意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体现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总体思路。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三)《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职责(四)《企业国有资产法》界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五)《企业国有资产法》严格了国有资产的监督第四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作用(一)明确国资委的出资人地位。
(二)遏制国有资产流失(三)规定国企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四)对国企高管的高薪问题未作具体规定第五节、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之演变国有资产监管经历了20多年的探索,大致分成以下二个阶段:(一)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探索阶段1988-2002年,中央和地方分别寻找国有资产管理的新途径,出现了较典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1、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
2、一体两翼模式。
3、“五龙治水”模式。
通过多种模式探索,2002年国务院决定重建新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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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二)全国人大常委和社会关注的八大问题
问题一:制定《国资法》的必要性。 问题二: 国有资产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 问题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问题。 问题四:国有资产经营决策中的一些重大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目
录
一、 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二、 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
三 、问题与释疑
国务院国有资产、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一)为什么要起草国有资产法?
背景一:我国聚集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财富
基于自然的传承、历史的积累、文化的积淀、政权的更迭以及改革开放以来
(三)国资法的起草过程和立法通过
国资法从1994年就开始起草,并先后形成了一些内部讨 论稿。 本届全国人大对于国有资产立法高度重视,于2003年重新 成立了起草小组,经过激烈的讨论与争议,在广泛听取政府各 部门、地方人大、各类国有企业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由 起草小组、全国人大财经委及法工委共同提出了《国有资产法 》(草案)审议稿,并在2007年12月十届人大第三十一次常委会 进行了一审,2008年6月进行了二审,2008年10月28日在十 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进行了三审并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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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二)全国人大常委和社会关注的八大问题
问题五: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管的权责问题。 问题六:国有职工的权益问题。 问题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问题。 问题八:法律责任以及其他法律的配套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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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
第六章国有资产法第一节国有资产法概述一、国有资产概述1、概念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
2、形成途径●(1)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资本金的投入及其收益;●(3)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4)国家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国有资产分类(1)从资产的形态上分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人造财产与自然资源;实物资产与价值资产;价值资产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2)从资产的地域上分境内资产;境外资产;境外资产管理比境内国有资产管理更不规范,是贪官外逃和洗钱的重要途径。
●(3)从资产的效能上分(法理分类)–资源性资产——已经有很多单行法–公益性资产——应用于公用事业,多属于公共物品或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准公共物品性质、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应制定特别企业法或事业法予以规范。
–经营性资产——狭义上的国有资产* 我国国有资产概况●据财政部会计决算统计,截至2002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人造财产)共计约11.8万亿元,比上年增加8982.8亿元,增长8.2%。
在全部国有资产总量中,经营性资产76937.8亿元(占65%),非经营性资产41361.4亿元(占35%);中央占用国有资产为56594.2亿元(占47.8%),地方占用国有资产为61705亿元(占52.2%)。
=>* 我国国有资产概况(续)●土地、矿产是国家最大的一笔国有资产。
据测算,截至1997年年底,全国保有矿产储量的潜在经济价值达93.63万亿元,全国国有土地资产达25万亿元。
* 我国国有资产概况(续)●2002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比上年增长14.4%。
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30406.1亿元,比上年增加4242.6亿元,增长16.2%。
●2004年,广东国有资产总量目前达7500多亿元,居全国各省市首位。
* 英、法国有资产情况●1990年法国国有企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8%,投资额占全国总投资的27.5%,出口额占25%。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第一节国有资产概述一、国有资产概念国有资产概括来讲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具体地讲,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财产。
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惟一主体。
二、国有资产分类在我国,按照国有资产存在形态和功能的不同,将国有资产划分为如下三类:(一)资源性国有资产以资源形态存在并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产。
包括土地、矿藏、海域、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无线电频谱等资源。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党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所合法占用的国有资产。
(三)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作为投资者,对各种类型的企业出资而形成的权益(第二条)。
三、国有资产管理(一)概念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划分、资产运营状况、收益获取、资产处分等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控制的全过程。
(二)任务1.确保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不被侵犯。
2.优化国有资产结构。
3.保障国有资产的良性循环和不断增值。
4.正确处理国家所有权人与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以及管理方式、方法等有关制度的总称。
根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
1.国家统一所有,是指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统一掌握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立法权、资产划拨权、处置审批权、收益分配权和监督权。
2.政府分级监管,是指在确保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授权,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
3.企业自主经营,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
不再流泪的冰激凌——我读《企业国有资产法》
与规范 目前还 是 空 白的。如 果 不能
尽 快 制 定 出 全 国统 一 的 产 权 交 易 规 则 , 就 难 以 形成 全 国统 一 规 范 的 产 权 市 场 ,
更难以充分发挥 《国资法 》 有的作 用。 应
为 此 , 当 前 最 为 迫 切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是将 2 O年 来 产 权 市 场 积 累 的 实践 经 验
尝试 ,求 同 存 异 , 范 运 作 , 势 而 为 , 规 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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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展 的 现 实 与 依 法 治 国 的 需 要 极 不 相 的 企 业是 量 大 面 广 的 。
让 ,按 照 等价 有偿 的市 场原 则 ,如 实 披 露 有 关 信 息 ,征 集 受让 方,公 开、 公 平、公 正地运 用产权 市 场的价 格发
三、严惩 “ 国资”损失
对 “ 害 出资 人权 益行 为人 ”的 损
当报 请 本 级人 民政 府 批 ; 这表 明, 隹。
涉 及 国有 企 业 分 立 、合并 、 散 、 产 、 法律责任 , 解 破 国资法》作 了相关规定。
一
、
严限 “ 国资 ” 范 围
改 制 等 重 大 行 为 的 , 政 府 审 批 行 为 在
都 离 不开 “ 规范 ”二字。 规 范最 为 重
要 的 两 点 ,是 程 序 的 规 范 和 交 易 规 则 的 规 范 。 程 序 性 的 规 范 3号 令 已 做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并 经 过 5年 多 的 实 践 证 明 基 本 是 科 学 有 效 的 ,但 交 易 规 则 的 统
损失 的,依 法给 予处 分。对于 履行 出
为 防 止 企 业 改 制 中 出 现 国 有 资 产 资人职 责机 构 的股 东代 表不按 指示 履
浅议《国资法》在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
存 在范 围过 窄、 于笼统等 局 限, 过 逐步 暴露 出一些 矛盾 和不 足 , 亟 构 , 身就 是政 企 不分 、 资不 分 。 资法认 可现 有各 部 门“ 本 政 国 各行
待完 善 。
一
其 是” 的体制 , 以说是 各 部 门利益 之争 的结 果 , 是一 种退 步 。 可 更
的 ,才 由履 行 出资人 职责 的机构 依法 予 以 免职或 者提 出 免职 建
( ) 三 履行 出资人职 责机 构履 职 难
、
《 业 国有 资产法 》 实践 中的 几点 不足 企 在
( ) 用 范 围偏窄 一 适
《 企业 国有 资产法 》 2 条 明确规 定 了履 行 出资人职 责机 构 第 2
《 企业 国有 资产 法》 的出 台可谓 费劲 周折 , 经 l 年 立法 历 对企业 管理 者 的任 免或 建议任 免 权 , 为实现 有效监 管企 业 国有 历 5 这 程, 跨越 三届 全 国人大 , 过 3 草案 审议议 程 , 作 为一部 以维 资产 提供 了重 要保 障 。 该法 第 2 条又 规 定 :本法 第二十 二 条 走 次 其 但 9 “
( ) 四 法律责任 的追 究力度 偏弱
如 何追 究违 法违 规人 员 的责任 一 直是 国资 监管 的难 点 。 企 《
外投 资 已超过 一万 亿元 。 对数 额如 此 巨大 的境 外 国有 资产 , 面 由 业 国有 资产法》 第八 章专 门规 定了相 应的 法律责 任 , 多数 以“ 但 造
国家机关 、 国有 事业单 位等 组织使 用管 理 的行 政事 业性 国有 资产 仅 仅拥 有业绩 考核 等权利 , 无法根 据业 绩考 核对企 业管理 者进 而 主 要 由财 政 部 门进 行监 管 : 于 国家所 有的 土地 、 藏 、 属 矿 森朴 、 水
地方政府贯彻国资法应注意三个问题
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分别代表国
( )引导规 范权。 国家作 为 国有 二
规 ,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履 行 出资 人 职 责 、
家对 国 家 出资 企业 履 行 出 资人 职 责 ,享 资产 的所 有者 ,有权 通 过制定 法 律法
有 出资 人 权 益 。 ”
二 、坚 持政 资分 开 原 则 ,切 实 推 进 政 府 机构 改革
” 定 的。国家统一所有和政府分别代表是 的使用原则 ,编 制国有 资本经 营预 算, 营的原则 ,依 法履行 出资人职 责。 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石 ,其 内在 对 各级 出资 人代 表履 行 出资人 职责 进
含 义 主 要体 现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政府 的社会 公共 管理 职能 和 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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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职 能要 求政 府及 其设 立的 公共部 门 所 适从 。作 为地 方政 府 ,在 密 切 注 意 避 大 决 策 和 选 择 管 理 者 等 权 利 完 整 地 进 处 理 社 会 公共 事 务 、 提供 和 分配 公 共 产 免 这 两种 倾 向 的 同时 ,更 要避 免 自 己有 行 授 权 ,使 履 行 出资 人 职 责机 构 能 够 管
探索篇
地方政府 贯彻 国资 法应 注 意 三个 问题
刚
国有 资 产 法 》过 程 中 ,正 确 认 识和 处理 出 资关 系 ,合 理调 整 国 务 院 、省 级 、市
( )平等 代表权。在 分别代表制 三
好 以下 三 个 方面 的 问题 ,有 利 于进 一步 级 政 府 行 使 出资 人 职 责 的企 业 范 围。 各 度 下 ,国务 院和 地 方政 府 对 国 有企 业 履 推 进 政 资 分 开 ,完 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级 政 府 代 表 国 家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企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二 者 都 是 国 家 的代 表 ,
国资法将最终如何定位国资委
的初衷背道 而 驰 。
任何 一 部 法律都 应 该 具 有相 当 的严 谨 性 、 严 肃性 、 权威 性和 稳定 性。 如 果 在 对 一 些 基 本和 重 大 问题 厘 清 之 前 ,
急于 出台企 业 国 有资产法 , 往往会 先天 削弱该 法律在 实践 中应 有的积 极作用 。 我们 应 在进 一 步 严 格执 行 好现 有 的企
婆 婆 “
”
。
如 果将国 资委 的单位性质 最后 定位于 企业 法人 ,
国 资委 的
婆 婆 “
”
资格顺 理 成 章地 会 免 除 , 集 中精 力效 仿 新加 坡 淡
马锡控股 公 司履行好 出资人 的职 责。
一 旦 将国 资委 的单位性质定位 为企业 法人 , 那 么 国 资委和 财政部两者 对 国有资本收益 的分享等现 实问题 , 无 论
在 法理 上 还 是 在操作上 都将能够得 到顺 利解 决 , 国 有资本经 营预 算的编制 与执行也 会 因 此 而 容 易落到实 处。 如果 要
在央 企 层 面 打造 一 个 类似 新加 坡淡 马 锡 的公 司 , 那 么 最 合 适 的候 选单 位 非 国 资委 莫 属 。 汇 金 公 司 或 者 中投 公 司 , 或
和 规章 制度 , 则应 由财 政 、 税务、 工 商 、 劳动和 社会 保 障等政府 行政机 关进 行监 督 管理 。 这 些政府 行 政机 关 的监 督管
理 以 国 家所 拥 有的公 共 权 力 ( 或者说政治权 力、 超经 济权 力 ) 为依托并 以所 有各类企 业 而 非仅仅是 占有和 使用 国 有资
有资本的 出资人 角 色。 国 资委作 为政府 的特设机 构而 非行 政机 关 , 应 代 表政府 依据 所 有者权 力即经 济权 力 , 专 门行
简论企业国资法的几个特征(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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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 】 国 大 一 五 会 通 了 中 人 共 国 业 有 产 》以 简 编 按 全 人 十 届 议 过 《 华 民 和 国 资 法 (下 次 企 国 法 ’ 是 国 有 产 理 制 的 件 事 具 j 重 的 论 资 ) 我 国 资 管 体 改 上 一 大 有F 要 理 与 践 这 革 ’ 常 实
国有企 业 同其 他 类 型 的企 业 一样 具 有 应 有 的权
础。
在 《 企业改制》这一节 中, 企业 国资法将企业
利 ,这 就 为搞 活 国有企 业创造 了 良好 的体 制 基 改制的 内容界定为 :将 国有 独资企 业改为 国有独 资公 司,将 国有独资公 司改为 国有资本控股公 司,
产 出资人 职责的机 构 ,与 国家 出资的 国有 企业混 明确的法律界 定 ,从 法律上规 范 了国有企业 改制 ,
为一体 ,任何 人都 可以随意干预 国有企业 的正 常 这 对 于推动 国有企 业改革是非 常有 意义的。 可以
经营。这 次企业 国资法对于企 业国有资产监 管主 说 ,企业 国资法并没有 单纯 强调 企业 国有 资产的
企 业 国 资 法 明 确 国 家 出资 的 企 业 是 一 个 独 立
) 这三者混为一谈 , 因而使得 企业国有 资 的民事主体 ,其行 为准则是行使 《 司法》所赋 予 公
么是 出现失控 ,例 如 出现企 业 国有资产 的权 利 ,任何人 和机构 不能干预 国家出资的 国有
国有资产法草案14年磨砺终出鞘
产权 明晰 和 财 产保 护 的 前提 和 基础 。 这一
步骤 与 完善 确立 土 地 管理 法律 体 系还 有相
当大 的差 距 。尽 快修 改我 国土地 管理 法 , 完 善 与此 相 关 的房 地 产 管理 的接
连 实施 ,迫 切要 求 对我 国土地 权 利
成 土地 登记后 ,每 幅土地都 将 发放
由 国务 院国土 资源行政 主 管部 门统
一
变,还 没 有根 据 我 国宪法 确 定 的城 市和 城
监 制 的土地 权利 证 书 ,即土 地 “ 身份 证 ” 。土地 登记是 指 将
市郊 区、农村土地分有制 宪法原则,界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
有 效地 保 护 其 使 用权 完 整 的 流 转 ,特 别是 农村 建 设 用地 使 用 权 ,尚 没有途 径进 入 全 国土 地流 转市 场 。 ( 作者 曾任职 于 国务 院住 房制 度改 革办公 室 )
的主体 进 行界 定 ,以有 效保 护土 地
权 利人 的合 法权 益 。
系列 法规 , 已经成 为迫 在 眉睫的 事情 。 从 中 国的土 地 管理 实 践来 说 , 目前我
根 据 《 地 登 记 办 法 》 , 完 土
国运 转 的 土地 法规体 系,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是 ,二 元模 式 的 土 地 运 转 制 度 还 没 有 改
l 评论/ 武建东
1 日, 国上 资源 部 正式 公布 了 《 月3 土地 登 记办 法 ,这 功 、 将于 20 年 2 l 法 08 月 口起 施行 。全 面 实施 土地 登记 办
《 土地 登记 办 法》 的 出台 ,标
《 地 登 记 办 法 》 的 出 台是 我 国土地 土
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
3、国有资产的归属和权利行使主体 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国家财产的性质是全民所 有,全体人民是通过国家来行使所有权。《物权法》规定,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企业国有资产法》 与《物权法》规定一致。同时,由于我国国有资产分布极为 广泛,国家出资企业的规模大小差异很大,全部由国务院履 行出资人职责难以做到。因此,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 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应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 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分级管理体制,并进行适 当分工,即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 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 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鉴于我国国有资产数量巨大、主要分布在关系国民经济命 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同时,建立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在授权国资委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还授权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对某些领域 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如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 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等。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本条第二款 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 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但 我认为,由于国资委以外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毕竟是少数, 且是暂时现象,随着国资监管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出资人机 构必将统一。 7、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职权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 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其主要职权有:
政企分开是搞好国有企业必须坚持的原则。我国30年来 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其重要的环节就是使企业真正成为 市扬主体。这些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推进,政府 直接管理企业的状况已得到很大的改变,但改革还没有完全 到位,在一些领域和部门仍存在着政企不分的问题。加快政 府职能转变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七届二 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就是要以政府 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 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 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6、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国资委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1条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的设置。本条所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 指依照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 建的国务院国资委和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 立的地方国资委。
浅谈《企业国有资产法》
浅谈《企业国有资产法》作者:陈娇来源:《商情》2010年第11期[摘要]《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实施已一年有余。
从理想与现实不同层面看,这部《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当前阶段,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龙头,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尽快出台配套法规、施行条例,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不断建设和完善。
[关键词]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历经三届全国人大、15年起草调研审议终于出台,并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国资法》对于有效管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强化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头力,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实施已一年有余,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还应当对它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一、尚未实现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物权法》中“国家所有权”的实物形态分为三类:经营性国资,即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国资,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资源性国资,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
不同的国有资产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立法监管需求,制定一部大而全的“国有资产法”并非现实。
从立法迫切性看,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
《国资法》仅将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调整对象,是符合实际的。
可见,《国资法》所规范的只占整个国有资产的很小一部分,其他庞大的资源类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部门管理的经营性资产,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
二、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缺乏操作性《国资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
二、剑指国资流失关键环节,多层面构建监督体系。《国资法》不仅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明确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还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核心原则。
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省计生条例》)是什么时间修订及生效的?
答:新《省计生条例》已由广东省第11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新《省计生条例》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采取怎么的救济途径?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深化国资改革、推进国资发展方面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国资立法:十年从头再来仍在争论原点问题
国资立法:十年从头再来仍在争论原点问题国资法迟迟没有出炉,关键在于是制定一部宪法性的“大法”———国有财产法,还是制定一部针对国有企业的“小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或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法,仍然存在诸多分歧。
这部法律该明确:国有资产总量应该包括哪些方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如何定义,是什么关系?哪些资产应该由中央政府、国家层级掌握,哪些资产应该由地方政府掌握?政府(官员)在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减值,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国资委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明确,这成为国资委的根本问题。
从合法性角度而言,全国人大应该成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人。
国资委的归属应该是人大,而不是政府。
国资立法目前仍在争论原点问题记者:从1993年到现在,国有资产法历时十余年仍未出台。
目前这部法律进展到什么程度?李曙光:原来的立法小组在1990年代中期已形成草案,后来进行了数十次修改,但最终未获认可。
2003年,全国人大重新将国资法列入2003-2008年的五年立法规划,2003年成立了新的立法小组,起草工作从头开始,重新再来。
记者:也就是说,国资法又回到了起点。
李曙光:是,现在首要的工作,是解决“究竟要立一部怎样的法”这个问题。
根据在全国各地进行调研,广泛征求包括政府官员、企业家、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等社会各阶层的意见的结果,我感到国资立法在现实层面的分歧很大,还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记者:您曾在2003年说过,“国资立法迫在眉睫”,但目前仍在争论原点问题,这有些令人吃惊。
分歧主要是什么?李曙光:简单地说,分歧在于制定一部宪法性的国有财产法“大法”,还是制定一部针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法或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小法”。
后者则主要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比如国资委的法律地位、国有资产的交易规则、定价机制以及交易程序等问题确立法律规范。
很多人误解了国有资产这个概念记者:您提到“国有财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等多个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什么样的不同?李曙光:这些概念非常有必要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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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律知识讲座提纲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大国,是世界上国有资产最多的国家。
国有资产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政权基础,也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基本保障,同时还是广大国民享有权益的公共财富。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实施,理顺了国家作为出资人与国有公司的关系,实现了国有公司管理与《公司法》的接轨。
其主要亮点是:
一、调整对象:全面涵盖经营性国有资产
对于行政事业性资产,财政部等有专门的部门规章;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既适用于新法,又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类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监管的特别规定相衔接。
水、矿产资源、土地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单行的专门法律规范。
二、明确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内涵
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对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
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如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等。
三、赋予了国有企业充分的自主经营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6条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国企改革
使国有企业改制与资产转让有了较明确的法律依据。
正式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使其有了操作的基础。
五、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1. 法人财产权与国家出资权相分离:第4条、第16条
2.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第4章
3.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解散、破产等14项。
例如,重大投资事项的批准程序:
《国资法》: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事项,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应当自该事项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宜昌兴发集团章程》第二十八条(七)。
4.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5. 产权管理制度: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筹财产权,不包括债权。
(1)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规定》和《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
但是,随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实施,原有的部分产权界定规范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
(2)产权登记
(3)清产核资
(4)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5)产权交易
6.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人大、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
8.其他特殊规定:
(1)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羽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行为。
(2)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指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
这里所称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该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