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学位论文
有关对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不合格论文处理暂行办法
有关对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不合格论文处理暂行办法附件二同济大学关于对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不合格论文处理的暂行办法(2004年5月21日同济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位授予质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学位审查原则,对申请同济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并被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双盲”评议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制定处理办法。
二、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学位论文“双盲”评议不合格结论的书面通知后的15天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以下处理方式(附表1):(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学位论文不需修改,直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并推荐熟悉该论文内容的专家4人(附表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专家的复审工作。
(三)取消本次学位申请。
三、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复审后的学位论文重新进行审核,作出是否通过的决议(附表3)。
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得通过。
决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仍为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进行通报批评,限制其招生;对累计两次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仍为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取消其指导教师的资格。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解释权属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表1:对抽检评议为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处理意见表附表2: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附表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复审的决议表附表1对抽检评议为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处理意见表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表附表2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表附表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复审的决议表。
《苏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副本
苏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建立科学、公正的学位论文评审制度,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保障机制,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大学位2009[1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学术性学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评阅结果及其常规处理第三条学位论文评阅结果评阅结果包括两部分:一、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二、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包括: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学位论文答辩,分同意答辩、略作修改后答辩、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四种。
第四条将评阅结果与导师考核、招生、培养相联系一、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均为“优秀”的学位论文,院(部、所、中心、室)在推荐校优秀学位论文时予以优先考虑;凡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有“不合格”者,其导师在两年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除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外)必须全部参加学校组织的盲审。
二、凡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均为“优秀”者,院(部、所、中心、室)在年终考核评优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推荐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凡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有“不合格”者,则取消导师当年度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
三、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中,若有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现象并经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者,将对导师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将评阅结果与论文答辩资格相联系一、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为“同意答辩”者,可直接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二、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有“略作修改后答辩”者,均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须对专家意见逐条回答、说明、解释并对论文进行修改,同时标注学位论文修改之处的页码,下同),经导师审核同意,并经两位本校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再经教研室(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通过,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下次须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严把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关 做一名合格的指导教师
国家高度重视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建设
2020年12月24日教育部发布了《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 (教督〔2020〕5号)
背景与目的: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本科阶段综合学业成果。开展本科毕业论文
抽检,考查本科生基本学术规范和基本学术素养,旨在督促高校落实立德树人 根本任务,推动高校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把好毕业出口质量。
问题学位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分为初评和复评两个环节。 初评阶段,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
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位专 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
复评阶段,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 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抽检结果:
2021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第二阶段工作:
阶段
完成时间
工作流程及要求 ●二级学院要随时了解、检查各专业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
协调处理本单位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有关问题,完成本院学生
毕业论文( 设计)中期
检查
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至此阶段,指导教师当面指导学生 不应少于4次)。 4月25日之前 ●指导教师要综合学生中期检查的情况及质量,对学生论文提出 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
●在指导教师和学生双向选择(选题)的基础上,向学生传 达毕业论文(设计)要求及有关管理规定,师生沟通交流课题 任务,指导教师向学生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要求学生在寒假期间查阅指导老师提供的基本参考文献, 原则上为10篇左右。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查阅相关文献,参考文献原则上总数不 少于15篇(其中近5年期刊文献数量不少于总文献的三分之 一,外文期刊文献不少于2篇,专著教材和工具书不超过总文 献数量的三分之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提纲,完成文 献综述和开题报告,参考文献务必在文献综述中按顺序引用 。(期间指导教师至少有1次线上或当面指导学生) ●指导教师批阅开题报告后撰写评语,教研室审核,审核通 过上交打印稿到二级学院,教务处抽查。
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为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本科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毕业论文(设计)抄袭、作假行为的认定第一条抄袭行为的认定本办法定义毕业论文(设计)的抄袭和剽窃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毕业论文(设计)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学术不端行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3.文字复制比R(即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30%的;4.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5.其他由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认定的抄袭行为。
第二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被认定为论文作假: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6.雇用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7.借助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降低查重率的;8.伪造数据的。
包括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研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凭主观臆断捏造事实等行为;9.其他学术界公认为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与表现。
包括引用文献、图表、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与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二章抄袭、作假行为的审查第三条各院系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毕业论文(设计)抄袭、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提交前进行审查。
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一、宗旨与原则(一)本办法的宗旨是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
(二)本办法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学位论文应为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二)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三)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四)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五)引用部分超过被引用成果的十分之一;多次引用同一个长篇非诗词类成果,总字数超过一万字;引用一人或多人的成果,所引用总量超过本人论文总字数的十分之一;(六)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七)两篇学位论文内容雷同,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篇幅;(八)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
三、认定机构及程序(一)认定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成立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学位授权点建设,进一步增强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和XX市《XX 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对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的结果处理和XX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的结果处理。
第三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我校上一年度授予博士学位者全部名单,按照授予学位人数的5%抽取,论文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XX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我校上一年度授予硕士学位者全部名单,按照授予学位人数的10%抽取,论文从我校学位论文库中调取。
第四条按照上述文件相关规定,对每篇抽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均聘请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
复评中出现一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则该篇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五条根据抽检评议结果对相关指导教师的处理:(一)对指导的学位论文评议结果认定为优秀的指导教师,连续3年对其所在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分配招生名额的基础上增加1人,并指定给该指导教师。
(二)对指导的学位论文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学校暂停该导师同类型(指博士或者硕士;不区分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下同)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三)对指导的学位论文连续2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者1年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学校暂停该导师同类型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
再次指导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学校终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且5年内不再接受其参加导师选聘。
(四)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自抽检评议结果公布之日起,学校将对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2年内全部盲审。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惩治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树立良好学风,根据《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教育部2009年6月颁布)、《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八)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九)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生,以及已经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三条学位论文对文献的引用应当符合学术规范。
学位论文引用他人的著述或者观点的,应当注明出处,在论文注释(包括脚注和尾注)中详细说明所引用著述的作者、著作名称(出版机构、版别、出版日期)、页码等内容。
仅在论文的前言、综述、参考文献或者感言中提及所使用过的文献的,不属于符合学术规范的引用。
第四条各学院(系)、研究生院负责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依照各自的权限,负责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和认定第五条各学院(系)负责对学位论文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各学院(系)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可以采用如下方法:一、实行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即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对评阅专家保密,评阅专家也实行匿名评审);二、利用检测软件对论文进行检测;三、交叉使用或者同时使用前述两种方法。
浙江师范大学学位论文评审(含双盲评审)结果处理办法
浙江师范⼤学学位论⽂评审(含双盲评审)结果处理办法
学位论⽂评审(含双盲评审)结果浙江师范⼤学关于印发
浙江师范⼤学关于印发学位论⽂评审(含双盲评审)结果
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师研字[2007]14号
各学院:
现将《浙江师范⼤学学位论⽂评审(含双盲评审)结果处理办法》予以下发,请遵照执⾏。
⼆〇〇七年五⽉⼗⼀⽇
浙江师范⼤学
学位论⽂评审(含双盲评审)结果处理办法
根据《浙江师范⼤学学位授予⼯作细则(试⾏)》、《浙江师范⼤学授予具有研究⽣毕业同等学⼒⼈员硕⼠学位实施细则》、《浙江师范⼤学硕⼠学位论⽂答辩有关规定(试⾏)》等⽂件规定,特制定学位论⽂评审(含双盲评审)结果处理办法。
⼀、所有研究⽣的学位论⽂送3名专家评审。
如3名专家评审通过,则可参加论⽂答辩。
如2名专家评审不通过,则不能参加论⽂答辩。
⼆、在评审中有1名专家的评审结果不通过或评审成绩不及格,研究⽣按要求应当延期半年答辩,修改论⽂。
论⽂修改后,应将修改的主要部分单独打印,与论⽂⼀并提交专家重新评审。
重新送审的论⽂原则上交原专家再次评审,通过后⽅可参加论⽂答辩。
如对原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必须提出更换评审专家的充分理由。
三、如论⽂评审专家提出论⽂有抄袭现象,研究⽣学院将论⽂交专家鉴定,确定是抄袭的,取消答辩资格,本次学位申请⽆效。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是违反学术规范和诚信原则的严重违规行为,既对个人学术道德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也损害了学术界和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和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和真实性,学校应当加强对学位论文的管理和监督,并对作假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本文将就学位论文作假的处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学位论文作假的类型学位论文作假的类型众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抄袭:直接抄袭他人的成果,有明显的剽窃行为。
2. 洗稿:将别人的文章改一些字词、句子结构等,以达到“新作品”的效果,实质上是抄袭。
3. 引用不当:未注明出处或未按照规范使用引文格式,形成误导等情况。
4. 造假数据:可通过假数据等手段让论文得出错误的结论。
5. 伪造调研结果:通过“采访”、“问卷”等手段,虚构调研结果,欺骗导师。
6. 投机取巧:篇幅“短、精、急”,调查方法简单粗鲁,分析浅陋简单,甚至造成逻辑错误、事实错误等问题。
二、学位论文作假的影响学位论文作假不仅违反了学术规范和诚信原则,也会产生以下严重影响:1. 损害学术声誉:学术界一直以严谨的学风和高尚的学术道德为基石,学位论文作假的行为将损害学术界整体形象和声誉。
2. 妨碍学术发展:学术界需要不断积累、沉淀新成果,而论文作假行为将导致学术界无法获得真实可靠的数据和研究成果,从而对学术研究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 损害学校形象:学校是全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将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形象,甚至会影响到学校的招生和资金等方面。
4. 误导读者:作假论文可能会影响读者的判断和决策,造成错误的结论和严重的后果。
三、学位论文作假的处理办法当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况,学校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下面分别从学生和学校两方面进行探讨:1. 对于学生(1)严厉批评:对于学生的作假行为,学校应当通过公开警示、口头批评等方式予以惩戒,并将批评结果纳入档案。
(2)学籍处理:学校可以采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方式进行处理。
学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草案)
黄河交通学院学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学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抽检工作,是对已授学位人员学位论文质量检查的主要途径,抽检结果应作为学位论文质量评估、指导教师考核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重要依据。
为强化培养质量的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学位论文指导工作中的把关作用,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位授权点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的结果处理。
第二章抽检结果的处理办法第三条抽检结果与指导教师考核结果挂钩经上级主管部门质量抽检不合格的学士学位论文,其指导教师在2年内所指导的学士学位论文必须全部参加盲评。
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中,若有1篇抽检不合格者停止指导工作1年,若有2篇抽检不合格者停止指导工作2年,以此类推。
并同时约谈指导教师和院部主管领导。
取消指导老师和所在院部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三章抽检结果的处理程序第四条校学位办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通知,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通知到所在院部,并向全校通报。
各院部应将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抽检结果及时通知到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
第五条抽检结果不合格学位论文的作者或指导教师如对该评审结果有异议需提请申诉的,经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须在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办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校学位办将提取已存档学位论文进行论文盲评、论文答辩,全部通过后即认定为合格;论文盲评有1篇或1篇以上不合格、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即认定为不合格。
无故不参加以上程序者或以上程序认定为不合格者,学校将撤销其学位。
第六条抽检结果不合格学位论文的作者或指导教师如对该评审结果无异议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须在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将修改好的学位论文重新提交学位办进行论文盲评、论文答辩。
全部通过后即认定为合格;盲评结果中有1篇或1篇以上不合格、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即认定为不合格。
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规定
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规定为保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科学、公正,现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格式及处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设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包括对论文详细的学术评语和评阅结论。
评阅结论分为两部分。
(一)对学位论文的总体评价,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对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包括:1.同意进行答辩;2.同意略作修改后进行答辩。
简称“略作修改”;3.须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重新评阅。
简称“较大修改”;4.不同意进行答辩。
第二条评阅意见对论文的总体评价为“不合格”,或答辩意见为“较大修改”或“不同意进行答辩”,属于专家对学位论文存在异议。
第三条评阅意见的处理(一)全部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没有异议。
按正常程序组织答辩。
要求“略作修改”的,论文作者应根据评阅意见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通过后组织答辩。
(二)1位评阅专家对论文存在异议。
1.对论文的总体评价为“合格”及以上,仅要求进行“较大修改”。
论文作者认可专家的修改意见,可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修改完成后,写出书面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核确认,报所在分委员会审批。
审批通过后,分别由原匿名评阅组织单位重新匿名评阅一份。
原则上,重新匿名评阅的同行专家仍为原评阅人,评阅时向专家提供原评阅意见及修改说明书。
原评阅书、修改说明和重新匿名评阅书一并存学位档案。
重新评阅后,专家对论文无异议的,可组织答辩;仍有异议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期间不接受其答辩申请。
2.总体评价为“不合格”或答辩意见为“不同意进行答辩”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期间不接受其答辩申请。
(三)2位及以上专家对学位论文存在异议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仅需“较大修改”的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修改;总体评价为“不合格”或答辩意见为“不同意进行答辩”的,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期间不接受其答辩申请。
国内高校学位论文管理与服务
学位论文管理具有学术性、专业性、规范性和系统性等特点 ,需要遵循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确保论文的安全 性和保密性。
学位论文管理的重要性
学术研究
学位论文是高校学术研究的重 要成果之一,对其进行科学规 范的管理有助于提高学术研究
的水平和质量。
知识产权保护
学位论文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科 学规范的管理有助于保护知识产 权,维护学术权益。
背景介绍
上海交通大学是中国著名的工科类高校,其工科专业实 力雄厚,备受社会认可。该校学位论文质量控制体系备 受关注。
质量控制体系
上海交通大学建立了全面的学位论文质量控制体系,包 括选题审查、开题报告审查、中期检查、预答辩和答辩 等环节。在选题审查环节,学校重点审核选题的科学性 、合理性和可行性;在开题报告审查环节,重点审核研 究方法和实验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中期检查环节 ,重点检查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在预答辩环节,重 点审核论文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在答辩环节,重点审核 论文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公正和纯洁。
06
学位论文管理案例分析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管理模式及经验分享
背景介绍:北京大学作为中国顶尖的 综合性大学之一,拥有丰富的学术资 源和优秀的师资力量,其学位论文管 理也备受关注。
管理模式:北京大学采用“一校三院 ”的管理模式,即学校统筹协调,三 个学院(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和 深圳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学位论文的 管理。学校设立了专门的学术道德委 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对学位论文进行 学术规范和学术质量审查。同时,各 学院也设立了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 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学位论文 审查和评定工作。
国内高校学位论文管理与服 务
2023-11-05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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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报告中抄袭情况的通知
各有关学习中心、全体学生请注意:
针对历届部分指导教师强烈反映的部分学生毕业论文和毕业报告写作中不重视,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的现象,学院教学教务部做出相应规定,并通知如下:
一、凡存在下列行为的学生,属于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教务部将对其学位论文、毕业论文和毕业报告课程评为不及格,不能参加毕业审核,同时取消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1、论文或报告中引用他人资料、数据和观点等,未作直接标注达10处以上,或者该类不规范引用累计篇幅占论文总篇幅30%以上者。
2、论文或报告中有抄袭事实,且抄袭篇幅占论文总篇幅的30%以上者。
3、请他人撰写论文或报告,并经举报,确认事实的。
二、毕业论文或毕业报告写作阶段,按以下办法审查毕业论文或毕业报告;对存在抄袭行为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1、指导教师在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随时进行审查。
2、教学教务部在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对学生论文中的主要段落进行上网比对和检查。
经审查,凡学生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或毕业报告有抄袭现象者,教务部将在网上公布抄袭剽窃他人毕业论文或毕业报告的学生名单。
3、答辩阶段之前出现抄袭行为的,如指导教师同意其修改或重新撰写的,学生应尽快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次提交给指导教师批阅;如学生不按要求完成,视为学生未完成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取消答辩资格。
4、答辩期间审查出抄袭行为的,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课程评为不及格,同时取消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特此通知。
远程教育学院教学教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