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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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X大学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诚信体系建设,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保证本科生学位论文质量,杜绝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科学生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主要包括:1.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2.使用他人的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3.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作为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改变他人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为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4.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加注释说明出处。

(四)伪造数据的。

指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行为;(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各单位在学位论文初稿审查、学位论文评阅送审、学位论文答辩等过程应对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审核;指导教师应当对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通过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认定该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一)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中全文文字复制比超过20%;(二)在论文评审阶段,专家认定存在作假行为;(三)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存在作假行为;(四)他人实名举报存在作假行为并提供相应材料;(五)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年5月修订)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年5月修订)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20XX年5月修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20XX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杜绝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XX]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XX]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违反正当程序或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八)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三条加强自律与他律,杜绝、防范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

学位申请人应有学术自律意识,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学术研究,保证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的写作;导师应加强学术规范的指导,严格要求与把关,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品质;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生以及已获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二章审查及结果认定第五条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采取如下方法:(一)利用检测软件等技术手段对学位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二)实行学位论文校外双盲评审;(三)其他合理手段。

上述方法同时使用,技术手段与专家审定相结合,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第六条我校所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接受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经导师审定过的学位论文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用于相似性检测及双盲评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12.31•【分类】问答正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1. 为什么要制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长期以来,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管理机构。

各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学风规范的制度建设,加大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

但是,高校学生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这些论文作假行为,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学风建设,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 《办法》是如何制订的?2012年5月,教育部启动《办法》研究制订工作。

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

2012年7月至8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知名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广大师生和热心网友反馈意见约400条。

在对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最终稿,于2012年11月以教育部令形式发布。

3. 如何理解制订《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制订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

《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学位论文申请、审查、授予等行为更加规范,维护了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规范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2年11月13日第34号令)、教育部《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范围: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型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出现本规范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规范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硕士生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对硕士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硕士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硕士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的硕士学位论文出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硕士学位证书。

校研究生处对取消硕士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硕士学位的处理决定在研究生处网站公示一周。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我校不再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研究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外,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我校在读研究生、硕士生指导教师,组织或者参与硕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学校依法查处。

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作品)(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实施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根据规定程序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接受该申请者的学位申请。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处分;若为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作假和处分情况。

第四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者,代写人员若为本校在读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处分;若为在职人员或其他学校在读学生,学校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作假情况。

第五条指导教师未认真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论文审查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对其做出暂停学生学位(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资格、暂停招收研究生、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理。

第六条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院(部、所、中心)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出现论文作假的单位,其绩效分将作相应减扣。

第七条院(部、所、中心)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或同一批次学位申请中连续2人(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或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学位论文是评价一个人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

然而,近年来学位论文作假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学术诚信和学术界的声誉。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和真实性,必须采取有效的行为处理办法。

首先,应当加强学术诚信教育,提高学生对学术道德的意识。

学校要加强对学术诚信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学生的正确学术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通过开展讲座、讨论会等形式,引导学生重视学术诚信,树立科学研究的正确态度。

其次,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核机制,严格把关。

学校要成立专门的学位论文审核委员会,由专家、教授组成,负责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核和评定。

委员会应当严格把关论文的真实性和学术质量,对论文的原创性、数据的准确性等进行详细审查,确保学位论文的质量和真实性。

第三,加强学术监督和评价机制,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学校可以建立学生学术成果档案,对学生的学术成果进行记录和存档,定期进行学术评价。

同时,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定期组织学术讨论会、学术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学术交流,发现和纠正学术不端行为。

此外,对于发现的学术作假行为,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确实存在学术作假的学生,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并对其学术成果进行撤销或废止处理。

同时,要加强对学术作弊的查处力度,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广大师生积极揭发学术作弊行为,确保学术诚信的维护。

总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严重损害了学术诚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通过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加强学术监督和评价机制,严肃处理学术作假行为,才能切实维护学术诚信和提高学位论文的质量和真实性。

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学术发展,提升国家的科研水平。

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为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本科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毕业论文(设计)抄袭、作假行为的认定第一条抄袭行为的认定本办法定义毕业论文(设计)的抄袭和剽窃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毕业论文(设计)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学术不端行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3.文字复制比R(即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30%的;4.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5.其他由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认定的抄袭行为。

第二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被认定为论文作假: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6.雇用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7.借助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降低查重率的;8.伪造数据的。

包括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研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凭主观臆断捏造事实等行为;9.其他学术界公认为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与表现。

包括引用文献、图表、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与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二章抄袭、作假行为的审查第三条各院系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毕业论文(设计)抄袭、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提交前进行审查。

论文造假后果会怎样

论文造假后果会怎样

论文造假后果会怎样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

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

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

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

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一、宗旨与原则(一)本办法的宗旨是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

(二)本办法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学位论文应为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二)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三)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四)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五)引用部分超过被引用成果的十分之一;多次引用同一个长篇非诗词类成果,总字数超过一万字;引用一人或多人的成果,所引用总量超过本人论文总字数的十分之一;(六)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七)两篇学位论文内容雷同,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篇幅;(八)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

三、认定机构及程序(一)认定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成立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0•【字号】沪学位办〔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学位办〔2014〕15号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1》)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以下简称《通知2》)有关要求,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我办决定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等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是加强学风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1.贯彻落实《办法》《通知1》和《通知2》,按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相关实施细则,以及在我办备案等情况;2.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对作假行为的处理等情况;3.在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备案等情况;4.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探索创新、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情况。

三、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监管。

对于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不力的,我办将督促其及时整改,视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四、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撰写《×××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正式行文于2014年11月27日前报送我办(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

江汉大学关于印发学位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模板】

江汉大学关于印发学位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模板】

江校研〔2013〕5号江汉大学关于印发学位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经研究,现将《江汉大学学位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汉大学2013年6月17日— 5 —江汉大学学位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查机构及其职责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全校的学位论文(设计)审查工作,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落实。

对已经查实作假的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在做出处理意见前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受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当事人提出的复查申请。

第三条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指导各学院的学士、硕士学位论文(设计)审查工作,落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各学院实施。

第四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的学位论文(设计)审查组织工作,负责对本学院学位论文(设计)的过程— 5 —进行监控,保证学位论文(设计)的完成质量,接受对本学院的学位论文(设计)审查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三章审查内容与认定第五条向我校申请学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和硕士学位论文(设计),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设计)或者组织学位论文(设计)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做)、为他人代写(做)学位论文(设计)或者组织学位论文(设计)代写(做)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学校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设计)审查检测制度,对学士、硕士学位论文(设计)进行学术诚信检测。

学校关于学位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学生版】

学校关于学位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学生版】

北京城市学院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生学术行为,保证学生学位(毕业)论文质量,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位(毕业)论文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等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

本办法专门针对学位(毕业)论文中的抄袭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学术不端行为另见文件。

第二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定义本办法定义学位(毕业)论文的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学位(毕业)论文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第三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20%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20%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5、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6、其它由北京城市学院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为抄袭行为的。

第四条不属于抄袭行为的情形具有第三条所列除1、2两种情形之外的涉嫌抄袭行为,若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不属于抄袭行为:1、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2、翻译、评论、介绍、综述他人作品且已注明,不会被普遍误认为自己原创的;3、借鉴采用他人的实验方法和手段、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得出不同的实验结果和结论的;4、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5、将他人作品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题研究、引用该作品部分超出第三条所规定限度的;6、其它经北京城市学院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不属于抄袭行为的。

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是违反学术规范和诚信原则的严重违规行为,既对个人学术道德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也损害了学术界和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和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和真实性,学校应当加强对学位论文的管理和监督,并对作假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本文将就学位论文作假的处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学位论文作假的类型学位论文作假的类型众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抄袭:直接抄袭他人的成果,有明显的剽窃行为。

2. 洗稿:将别人的文章改一些字词、句子结构等,以达到“新作品”的效果,实质上是抄袭。

3. 引用不当:未注明出处或未按照规范使用引文格式,形成误导等情况。

4. 造假数据:可通过假数据等手段让论文得出错误的结论。

5. 伪造调研结果:通过“采访”、“问卷”等手段,虚构调研结果,欺骗导师。

6. 投机取巧:篇幅“短、精、急”,调查方法简单粗鲁,分析浅陋简单,甚至造成逻辑错误、事实错误等问题。

二、学位论文作假的影响学位论文作假不仅违反了学术规范和诚信原则,也会产生以下严重影响:1. 损害学术声誉:学术界一直以严谨的学风和高尚的学术道德为基石,学位论文作假的行为将损害学术界整体形象和声誉。

2. 妨碍学术发展:学术界需要不断积累、沉淀新成果,而论文作假行为将导致学术界无法获得真实可靠的数据和研究成果,从而对学术研究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 损害学校形象:学校是全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将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形象,甚至会影响到学校的招生和资金等方面。

4. 误导读者:作假论文可能会影响读者的判断和决策,造成错误的结论和严重的后果。

三、学位论文作假的处理办法当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况,学校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下面分别从学生和学校两方面进行探讨:1. 对于学生(1)严厉批评:对于学生的作假行为,学校应当通过公开警示、口头批评等方式予以惩戒,并将批评结果纳入档案。

(2)学籍处理:学校可以采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方式进行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惩治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树立良好学风,根据《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教育部2009年6月颁布)、《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八)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九)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生,以及已经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三条学位论文对文献的引用应当符合学术规范。

学位论文引用他人的著述或者观点的,应当注明出处,在论文注释(包括脚注和尾注)中详细说明所引用著述的作者、著作名称(出版机构、版别、出版日期)、页码等内容。

仅在论文的前言、综述、参考文献或者感言中提及所使用过的文献的,不属于符合学术规范的引用。

第四条各学院(系)、研究生院负责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依照各自的权限,负责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和认定第五条各学院(系)负责对学位论文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各学院(系)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可以采用如下方法:一、实行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即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对评阅专家保密,评阅专家也实行匿名评审);二、利用检测软件对论文进行检测;三、交叉使用或者同时使用前述两种方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引言学位论文作为研究生阶段最重要的学术成果之一,对于一个学生的学术能力和专业素养具有重要的评价作用。

然而,近年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学术诚信和研究生培养质量。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和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各高校和教育部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定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是指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以虚假、抄袭、剽窃或伪造等手段获取学位的行为。

常见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抄袭:研究生直接复制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或他人毕业论文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内容,包括文字、数据、图表等。

2.剽窃:研究生在未标明引用的情况下,将他人的研究成果或观点作为自己的成果或观点进行论文撰写。

3.伪造数据:研究生为了美化自己的研究结果,在实验过程中故意篡改、伪造数据或实验结果。

4.代写:研究生请他人代为撰写学位论文,自己并未付出实质性的思考和工作。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1. 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监测机制高校应建立健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监测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学位论文撰写指导和培训课程,加强对学术诚信的教育和宣传。

•设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监测专业技术团队,对学位论文进行系统性和全面性的检测。

•建立学术期刊、学术论文数据库等的缺陷数据库,提供查重和比对的工具和服务。

2. 加强学术诚信教育为了预防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在入学阶段,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向研究生宣传学术道德的重要性和学术作假的后果,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科研态度。

•在撰写学位论文前,要求研究生进行学术论文规范的培训和指导,包括文献引用和写作技巧等方面。

•鼓励学术指导和督导教师进行学术诚信教育,指导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和道德规范。

3. 完善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制度为了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发生,需要完善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对学位论文进行严格的评审程序,建立学位论文评审委员会,由高级学术专家组成,对学位论文的质量和原创性进行评审,确保论文的科学性和学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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