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作假⾏为处理办法》《学位论⽂作假⾏为处理办法》 为规范学位论⽂管理,推进建⽴良好学风,提⾼⼈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作假⾏为,制定了《学位论⽂作假⾏为处理办法》,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学位论⽂作假⾏为处理办法》 第⼀条为规范学位论⽂管理,推进建⽴良好学风,提⾼⼈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作假⾏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硕⼠、学⼠学位所提交的博⼠学位论⽂、硕⼠学位论⽂和本科学⽣毕业论⽂(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作假⾏为包括下列情形: (⼀)购买、出售学位论⽂或者组织学位论⽂买卖的; (⼆)由他⼈代写、为他⼈代写学位论⽂或者组织学位论⽂代写的; (三)剽窃他⼈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作假⾏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完成学位论⽂。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员进⾏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是否由其独⽴完成进⾏审查。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学位申请⼈员的学位论⽂出现购买、由他⼈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起⾄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员为在读学⽣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东北财大校发[2013]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制订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类学生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下统称“学位论文”)。
第三条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研究和处理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评决机构,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机构为校学位办、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各相关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校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终认定机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
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学士学位论文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配合学校做好本单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工作。
调查机构可根据情况成立由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或委托学术委员会等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协助对学位论文作假事宜进行调查。
第七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从当年申请学位论文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论文进行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将其中存在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向学校申请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以校发文件形式存档,向社会公布,报XX省教育厅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申请人为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为非学校在职在岗人员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学位论文代写人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学校在职在岗人员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视其严重程度,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进行调岗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
学院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可要求相关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
江汉大学关于印发学位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模板】
江校研〔2013〕5号江汉大学关于印发学位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经研究,现将《江汉大学学位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汉大学2013年6月17日— 5 —江汉大学学位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查机构及其职责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全校的学位论文(设计)审查工作,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落实。
对已经查实作假的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在做出处理意见前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受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当事人提出的复查申请。
第三条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指导各学院的学士、硕士学位论文(设计)审查工作,落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各学院实施。
第四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的学位论文(设计)审查组织工作,负责对本学院学位论文(设计)的过程— 5 —进行监控,保证学位论文(设计)的完成质量,接受对本学院的学位论文(设计)审查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三章审查内容与认定第五条向我校申请学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和硕士学位论文(设计),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设计)或者组织学位论文(设计)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做)、为他人代写(做)学位论文(设计)或者组织学位论文(设计)代写(做)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学校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设计)审查检测制度,对学士、硕士学位论文(设计)进行学术诚信检测。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尊严,加强道德教育,促进研究生学术创新,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各类学术不端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国海洋大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请中国海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者在学术活动中的造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尚未毕业的学历教育研究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1. 全校通报批评;2. 延期一年答辩;3. 取消答辩及申请学位资格。
第四条对已毕业但未获学位的学历教育研究生以及尚未取得学位的非学历教育各类型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可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并通知所在工作单位:1. 全校通报批评;2. 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3. 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第五条对已经取得中国海洋大学学位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并通报所在工作单位。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定程序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决机构。
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受理关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八条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定程序:1. 成立调查小组。
接到举报5个工作日内,学位办与被举报人所属学院负责人协商,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小组。
调查小组由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组成。
调查小组成员也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2. 调查取证。
调查小组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知情者面谈并记录,被面谈者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敦请被举报人作出书面说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调查结论和证明材料)。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模板】
****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文件精神,规范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称“TMLC”)检测研究生学位论文以及认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由研究生教育院和各学院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
研究生教育院负责检测工作中的技术服务、人员培训、抽检等工作。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以及论文检测报告的分析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各学院应指定专人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在使用该系统的过程中,各学院及使用人员须对系统用户名及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信息严格保密,并严禁使用该系统对本学院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
第四条我校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所有学位论文均纳入检测范围。
未按要求参加检测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送审及答辩程序。
涉密论文不适合系统检测的,应经论文作者所在学院同意后向研究生教育院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不参加检测,由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进行人工检测。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应当是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推荐的最终定稿。
学位论文电子版采用word文档格式,一律采用以下格式命名:作者姓名_学号_文献名称.doc。
第六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只检测学位论文正文(除目录、参考文献和后记之外的部分)的内容,同时去除本人读研期间发表的文献。
第七条学位论文应当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开通期间内完成检测。
未在规定期间内进行检测的,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学位论文的总文字复制比。
中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中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晋教研…2012‟1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称“TMLC”)检测研究生学位论文以及认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负责检测工作中的技术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等工作。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以及论文检测报告的分析处理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等工作。
第三条各学院应指定专人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在使用该系统的过程中,各学院及使用人员须对系统用户名及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信息严格保密,并严禁使用该系统对本学院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
第四条我校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所有学历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均纳入检测范围。
未按要求参加学位论文检测的学位论文,其申请材料不得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应当是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推荐的最终定稿。
第六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应提交学位论文完整版的电子版。
提交的电子文档,一律采用以下格式命名:作者姓名_学号_论文题目.doc,必须使用word文档格式。
第七条学位论文应当在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测。
第八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学位论文的复制比。
复制比包括总文字复制比和章节文字复制比。
总文字复制比,指学位论文中总的重合字数占论文总字数的比例。
章节文字复制比,指学位论文的某一章节重合文字部分在该章节总字数中所占的比例。
第九条学位论文复制比是判断被检测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一项重要依据。
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原则上不得超过25%;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工科、理科原则上不得超过25%,文科、管理学科不得超过40%。
大学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河北大学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一、宗旨与原则(一)本办法的宗旨是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
(二)本办法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学位论文应为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二)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三)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四)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五)引用部分超过被引用成果的十分之一;多次引用同一个长篇非诗词类成果,总字数超过一万字;引用一人或多人的成果,所引用总量超过本人论文总字数的十分之一;(六)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七)两篇学位论文内容雷同,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篇幅;(八)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
三、认定机构及程序(一)认定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成立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惩治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树立良好学风,根据《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教育部2009年6月颁布)、《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八)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九)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生,以及已经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三条学位论文对文献的引用应当符合学术规范。
学位论文引用他人的著述或者观点的,应当注明出处,在论文注释(包括脚注和尾注)中详细说明所引用著述的作者、著作名称(出版机构、版别、出版日期)、页码等内容。
仅在论文的前言、综述、参考文献或者感言中提及所使用过的文献的,不属于符合学术规范的引用。
第四条各学院(系)、研究生院负责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依照各自的权限,负责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和认定第五条各学院(系)负责对学位论文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各学院(系)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可以采用如下方法:一、实行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即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对评阅专家保密,评阅专家也实行匿名评审);二、利用检测软件对论文进行检测;三、交叉使用或者同时使用前述两种方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2年11月13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XX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XX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包括在学位论文中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成果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据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等抄袭、剽窃行为;(四)伪造数据的。
包括在学位论文中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等行为;(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具体要求为:(一)指导教师应在学位申请人入学时,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位申请人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二)指导教师应定期组织学位申请人参加学术研讨活动,了解其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三)指导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开题报告,确保开题工作质量,同时把握开题工作进度,把好学位申请人员开题报告关;(四)指导教师认真对待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环节,对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或未按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论文,要督促学位申请人加快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五)指导教师在答辩环节要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岀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岀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岀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从做岀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岀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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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
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施细则。
第一条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具有原创性及创新性的特点,撰写高水平学位论文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意识和科研创新精神,使其恪守学术规范,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各级学位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剽窃他人学术观点,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与体系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良好声誉。
第五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外,学校还将根据《****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等管理条例,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学籍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坚持从严从重的处理原则,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学校规定的处理意见基础上提出更严更高的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
室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所有在我校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十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检测工作按培养单位集中进行,接受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学位论文必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在学位论文(毕业论文)评审开始前进行,具体检测时间根据学位(毕业)申请工作进行情况确定。
逾期未参加检测即视为自动推迟学位(毕业)申请工作。
第十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象为除目录、致谢之外的学位论文主体部分。
除研究生学院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需进行再检测的,所有学位论文只可进行一次检测,并以此检测结果进行认定。
为防止检测认定后又对学位论文进行大范围(特别是核心部分)修改的,研究生学院将在毕业论文答辩前进行随机抽检,抽检结果超过原检测结果比例的,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以检测报告中“全文文字复制比”项的比值为主要依据。
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研究生学院可在规定比值范围内结合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情况或学科特点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及性质进行界定。
第十二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分为以下类型:
1.修改后送审。
针对检测显示的问题属学术失范现象或学位论文内容有较轻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但论文核心部分系申请人所作科学研究成果,经短时间修改能够达到学校要求的学位论文。
经导师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修改后送审”的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并提交详细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可办理学位论文送审手续。
2.推迟答辩。
指学位论文内容存在明显学术不端行为、特别是核心或创新点部分问题突出,申请人须停止本次学位申请工作。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推迟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提出学位申请或毕业申请。
3.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指学位论文内容存在特别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大幅、连篇抄袭,剽窃现象突出,核心及创新点部分涉及程度严重,性质恶劣。
学位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无效,并取消其在我校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三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1、“全文文字复制比”在10%至20%之间者:结合检测报告内容,由导师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做出修改后送审或推迟答辩的具体处理意见。
2、“全文文字复制比”在20%以上至33%之间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或由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及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做出修改后送审或推迟答辩的具体处理意见。
3.经初检文字复制比小于33%的学位论文全部列入答辩前的抽样检测范围,抽样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原则上应与初检电子版相同,并与纸质版进行比对,抽样检测不低于全部抽检论文的50%。
凡抽检中文字复制比超过20%,以及在比对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学位论文,本次申请无效,须修改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4.经初检文字复制比超过33%小于50%的学位论文应尽快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1月,修改后经导师同意方可提交二次检测(复检)申请,申请复检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20%,该学位论文的评审由研究生处负责进行双盲评审,同时该学位论文须接受答辩前抽检;申请复检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20%的,本次申请无效,须修改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5.经初检文字复制比超过50%的学位论文应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大范围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半年,修改后经导师同意方可提交二次检测(复检)申请,申请复检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20%;申请复检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20%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要提出严厉批评;由于导师失职或失察而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和处理,并接收各类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所属培养单位负责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处理决定存在问题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最终审定。
第十七条对已获学位的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