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省海南州生态太阳能发电园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17•【字号】青发改能源〔2016〕635号•【施行日期】201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文件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8月17日附件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发展战略部署,努力营造好的发展环境,创新发展思路,探索出了一条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发展路径,总体上新能源发展规范有序,走在了全国前列,成为全国光伏发展规范有序的典范,契合了国家能源发展调结构、转方式,推进能源生产消费革命的战略需要,在全国树立了良好形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加快,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2016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6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要求各省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指代常规商业地面集中式并网光伏电站,不包含利用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光伏扶贫项目,以及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神华低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格尔木2×660兆瓦火电厂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神华低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格尔木2×660兆瓦火电厂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9•【字号】青发改能源〔2015〕332号•【施行日期】2015.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神华低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格尔木2×660兆瓦火电厂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青发改能源〔2015〕332号格尔木市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青海神华低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你委《关于青海神华低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格尔木2×660兆瓦火电厂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格经发〔2015〕153号)和你司《关于青海神华低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格尔木2×660兆瓦火电厂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青神办字〔2015〕2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为缓解我省供电紧张局面,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及带动就业,同意建设青海神华低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格尔木2×660兆瓦火电厂工程项目。
项目单位为青海神华低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格尔木市东南约8公里处,格尔木市工业园区内。
三、本工程建设2台66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
机组采用间接空冷系统,年取水量约272.65万方,水源取自格尔木工业园昆仑工业小区污水处理厂中水。
机组投产后,年需燃煤约352.4万吨,拟采用青海鱼卡矿区和新疆哈密矿区燃煤,经铁路运输至电厂厂区,所排灰渣全部综合利用,开发区灰场作为事故周转灰场,位于厂区西南部4.6公里处。
电厂拟以75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750千伏柴达木变750千伏母线。
送出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具体方案另行审定。
四、本工程动态投资约525058万元,其中:资本金105011.6万元,占动态投资的20%,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03•【字号】青发改能源〔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15〕4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能源局):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多种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飞机场航站楼、综合交通枢纽建筑、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因地制宜利用闲置土地、荒山荒坡等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项目建设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占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建立规范的项目备案管理机制。
分布式光伏电站由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项目备案工作机制。
备案部门应核实以下内容:一是根据已有电网就近并网原则,科学合理划分分布式光伏电站单元,并应由具备新能源资质的单位编制技术方案。
二是核实建设场地,属自有场地的,申请备案时须提供自有场地相关证明;属租赁场地的,须提供所有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协议。
三是核实当地电网企业电网接入方案。
四是核实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土地部门意见。
三、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
目前,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行总量管理,我省也据此实行规模管理。
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每年上报本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建议计划,经省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申请容量指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太阳能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太阳能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青政办[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太阳能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09]3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太阳能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青海省太阳能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规划(2009年— 2015年)一、前言太阳能产业是当今全球蓬勃兴起的朝阳产业,开发利用清洁、安全、环保的太阳能资源正在成为人类社会应对日益严峻的能源短缺、环境污染挑战的共同选择和有生力量。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硅材料、太阳能产业,努力把太阳能产业培育成为新的支柱产业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太阳能产业及推广应用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一)国内外太阳能产业的发展趋势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国是目前世界上第二位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已成为世界能源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全球能源安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21世纪最有潜力的新兴能源,太阳能产业的发展潜力巨大。
太阳能产业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硅材料为主导的太阳能光伏产业,二是以太阳能热利用为主的太阳能光热产业。
以硅材料为主导的太阳能光伏产业具有最广阔的发展前景,是世界各国着力发展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之一。
受德、日、美等国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影响,国际市场需求强劲,极大地提高了全球太阳能光伏产业的投资热情。
在国际市场的强力拉动下,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我国已经形成了从超纯硅材料制造,到光伏组件封装以及光伏发电系统建设等环节组成的完整的光伏产业链,国际竞争力迅速增强。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2017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2017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青发改能源〔2017〕398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2017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17〕398号海西、海南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相关企业: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7〕52号)和《青海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为加强海西、海南两个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在统筹考虑我省风能资源和开发建设条件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了2017年风电安排布局和容量计划建议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根据省政府同意的安排布局和容量计划,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青海省2017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列入青海省2017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共43个,规模330万千瓦。
其中海西州28个项目,容量195万千瓦,海南州15个项目,容量135万千瓦(详见附件)。
各项目按照建设规模的10%配套建设储电装置,储电设施总规模33万千瓦。
二、项目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各项目企业要按照时限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核准,确保年底前开工建设。
三、海西、海南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督促项目企业抓紧开展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核准工作,发电项目和储电设施一并予以核准;要加强项目管理,督促企业合理安排建设进度,严肃查处违规倒卖项目行为。
四、请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163号)要求,及时编制配套风电接入电网工作方案,落实配套电网建设,有序安排各项目并网,防止出现弃风限电现象。
青海发改委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海发改委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15〕46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能源局):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多种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飞机场航站楼、综合交通枢纽建筑、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因地制宜利用闲置土地、荒山荒坡等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项目建设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占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建立规范的项目备案管理机制。
分布式光伏电站由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项目备案工作机制。
备案部门应核实以下内容:一是根据已有电网就近并网原则,科学合理划分分布式光伏电站单元,并应由具备新能源资质的单位编制技术方案。
二是核实建设场地,属自有场地的,申请备案时须提供自有场地相关证明;属租赁场地的,须提供所有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协议。
三是核实当地电网企业电网接入方案。
四是核实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土地部门意见。
三、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
目前,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行总量管理,我省也据此实行规模管理。
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每年上报本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建议计划,经省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申请容量指标。
省能源局根据国家批准的指标,分解下达各市州规模指标。
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依据下达的规模指标进行备案。
四、提供简便高效的并网运行服务。
当地电网企业应主动配合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已有电网框架内的接入方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发改农经〔2017〕207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玉树、果洛、黄南、海南州人民政府,格尔木市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能源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省委“四个转变”发展思路,切实做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好青海生态文明建设主战场作用,全面带动全省生态保护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组织对《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进行中期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意义2013年12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以下简称二期规划),2014年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执行。
《二期规划》是一期工程的延续、拓展和战略提升,是落实《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主要载体,是统筹生态保护、民生改善、区域发展的主要支撑,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着力点。
作为规划执行主体,我省于2014年1月10日隆重召开了二期工程启动大会,自此二期工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全省上下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职能,加强综合管理,切实推进工程顺利实施。
2017年是《二期规划》实施的第四年,规划实施目前时间过半,完成好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任务,全面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制定改进工作的政策措施,结合地方工程实施实际,研究规划中尚未实施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为全力推进规划实施、顺利完成任务目标打好基础,对构建青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龙羊峡水光互补32万千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获批
龙羊峡水光互补32万kW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获批
记者从青海省发展改革委了解到,龙羊峡水光互补32万千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日前获国家能源局同意,项目估算总投资38亿元。
为充分利用青海省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和黄河上游水电条件的优越性,探索大型水光互补协调运行机制,促进太阳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青海省编制了龙羊峡水光互补32万千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积极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日前,已获国家能源局同意。
项目建设规模为32万千瓦,位于共和县光伏发电园区,估算总投资38亿元。
光伏电站建成后将接入龙羊峡水电站,以水光互补方式协调运行、统一送出。
项目的建设,对于青海省掌握水光互补电站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技术,奠定水光互补能源基地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青海省光伏发电市场分析现状
2024年青海省光伏发电市场分析现状1. 引言随着新能源的快速发展,光伏发电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形式,逐渐成为各地能源发展的热点。
作为我国光照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青海省在光伏发电领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本文将对青海省光伏发电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发展趋势。
2. 青海省光伏发电市场概况青海省作为我国最大的光伏发电基地之一,其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持续增长。
截至目前,青海省已建成了多个大型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XX万千瓦。
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占据了相当一部分的市场份额。
3. 青海省光伏发电市场的特点3.1 光照条件优越青海省位于高原地带,拥有充足的日照资源,日照时间长,平均日照时数超过XX 小时/年。
这为光伏发电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光照条件,使得青海省成为理想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地区。
3.2 土地资源丰富青海省拥有广阔的草原和沙漠地带,这些土地资源多为荒芜无人的地区。
通过充分利用这些土地资源,可以降低建设光伏发电电站的成本,提高电站的经济效益。
3.3 政府支持力度大青海省政府积极推动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补贴、税收优惠等,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和企业进入青海省光伏发电市场。
4. 青海省光伏发电市场的挑战虽然青海省光伏发电市场具备很多优势,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4.1 电网输送能力不足由于青海省地理环境复杂,电网建设相对滞后,存在输送能力不足的问题。
这对于大规模光伏发电项目的接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2 光伏发电市场竞争激烈随着光伏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青海省光伏发电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企业需要通过提高技术水平、降低成本等途径来提升竞争力。
4.3 土地资源分布不均青海省土地资源分布不均,一些潜力较大的地区土地供应紧张,这给光伏发电项目的规模扩大带来了一定的制约。
5. 青海省光伏发电市场的发展趋势5.1 逐步推进光伏扶贫青海省近年来积极推行光伏扶贫政策,将光伏发电与扶贫工作相结合,通过发展光伏产业,为贫困地区提供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调整后)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调整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青发改环资〔2020〕685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调整后)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青发〔2020〕28号)和全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推进会会议精神,按照委党组2020年第13次会议要求,对《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处室、各单位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抓好贯彻执行,确保各项整改任务按时完成。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1月6日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制定了《青海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指出问题整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我委认真对照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指出问题和省委、省政府的整改工作部署,立即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报告指出问题进行了梳理。
为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确保涉及我委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到位,根据《青海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整改要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以高度的政治担当,进一步增强做好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指出的问题及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整改目标、时限、措施等要求,逐项逐条列出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实施清单式管理,定期督导,挂账督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青海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组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青海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青发改农经〔2018〕254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青海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组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卫计委、省旅游发展委、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体育局、省扶贫局、省能源局、省粮食局、省供销联社、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新战略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新旗帜和总抓手。
编制《青海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表现,是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启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安排部署的具体行动。
为了聚集各地、各部门精锐力量编制规划,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成立青海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组,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划编制组名单青海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省内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编制。
组长:吴海昆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副组长:平志强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宋常青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成员:马忠英西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马杰海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丁忠宝海西州人民政府副州长石金友海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刘宝春海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马铁峰玉树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张文庆果洛州人民政府副州长XXX正黄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张立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刘新伟省国资委副主任董林省教育厅副厅长张超远省科技厅副厅长刘华省民宗委副主任鲍先鹏省公安厅警令部副主任靳生寿省民政厅副厅长刘伯林省司法厅副厅长李生才省财政厅副厅长王向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公务员局局长韩生福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韩德辉省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白宗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积胜省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马晓潮省水利厅副厅长徐宏伟省农牧厅副厅长高静宇省林业厅副厅长王旭斌省商务厅副厅长周宇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副厅长郭弘涛省卫生卫计委副主任马金刚省旅游发展委副巡视员贾海威省金融办副主任陈德顺省地税局副局长孙静省广电局副局长陈伟省统计局副局长公保扎西省工商局副局长刘三江省质监局副局长吕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孙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才让太省体育局副局长钟海育省扶贫局副局长闵建平省粮食局副局长郭启龙省能源局副局长李文利省供销联社副主任吴建军省总工会副主席冉清团省委副书记党慧巧省妇联副主席杨蜀省三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作人员:马栋西宁市发展改革委农经科科长李世明海东市发展改革委副调研员、农经科科长冶尕措海西州发展改革委农经科科长更登加海南州发展改革委主任张晓云海北州发展改革委农经科科长藏拉玉树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巴松果洛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全青华黄南州发展改革委农经科科长李建梅省发展改革委农经处副处长雷海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发展局副局长于洪洋省国资委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副调研员甘昌福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副处长杨军省科技厅农村处主任科员赵雁兴省民宗委经济处主任科员王维朕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政研处负责人王永静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副调研员宋长玥省司法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可凡省财政厅农牧处副主任科员许正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划统计处主任科员萨仁娜省国土资源厅规划科技处主任科员郭一楷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干部杨敏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处长周勇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副处长张猛省水利厅农水处副主任科员马海荣省农牧厅发展计划处调研员李永良省林业厅计财处高级工程师费勇省商务厅贸易与市场建设处副处长魏小军省文化新闻出版厅财务处副处长李琰省卫生卫计委规划信息处副处长马佳省旅游发展委产业处副主任科员邓杰省金融办金融发展处副调研员张纲省地税局税政管理处助理调研员李锋省广电局规划财务处处长刘拥省统计局农牧业统计处副处长马玉金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主任科员杨立新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处长马成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划财务处主任科员金雷省政府法制办法规处调研员范军省体育局规划财务处调研员秋立朝省扶贫局规划财务处处长独金萍省能源局能源一处处长韩百国省粮食局行业处副调研员刘志毅省供销联社基层指导处主任科员黄俊玉省总工会研究室主任张鹏新团省委青年发展部副部长张黎娟省妇联发展部部长冯经文省三江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规划部科长特邀专家: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特聘相关领域专家充实规划编制力量。
海南州光伏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公示
海南州光伏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公示
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海南州光伏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海南州光伏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
项目概况:
该项目旨在利用光伏发电技术,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一片生态公益林,为当地提供清洁能源,并促进生态恢复与保护。
项目将选取适宜的区域进行光伏发电设施的建设,并在其周边种植树木,打造绿色生态景观。
项目目标:
1. 增加清洁能源供给:通过光伏发电技术,提供可再生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2. 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通过种植树木和建设光伏设施,改善当地生态环境,提高空气质量,并防止土壤侵蚀等问题。
3. 促进就业和地方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将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项目进展:
该项目已经完成前期规划和论证工作,目前正处于筹备阶段。
具体的建设时间和地点将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确定。
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为30天,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公示内容:
1. 项目名称及概况
2. 项目目标和意义
3. 项目进展情况
4. 公示期限
公示结果:
公示期结束后,将根据相关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批和核准。
公示结果将在相关渠道进行公布,请广大群众密切关注。
如有对该项目的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我们将认真对待并及时回复。
联系方式:
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XXX-XXXXXXX
地址:XXXXXX
特此公示。
海南州光伏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指导单位:海南州政府
项目承办单位: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局。
青政土函91号文件
青政土函91号文件
海南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审批青海省海南州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一区两园)3000兆瓦光伏项目电力工程基础设施(330千伏部分)项目用地的请示》(南政〔2020〕20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州共和县塘格木镇曲让村和铁盖乡拉才村的
10.5972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作为青海省海南州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一区两园)3000兆瓦光伏项目电力工程基础设施(330千伏部分)项目用地。
二、你州要督促共和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共和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州要督促共和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共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共和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东市并网光伏电站规划的批复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东市并网光伏电站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青发改能源〔2014〕359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东市并网光伏电站规划的批复海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来《关于上报青海省海东市并网光伏电站规划(2014年-2020年)的报告》(东发改能源〔2014〕9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为合理开发利用海东市太阳能资源,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意建设海东市并网光伏电站。
本规划是海东市太阳能资源开发的指导性文件,是光伏发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和备案的重要依据。
二、海东市光伏电站规划范围包括乐都区、平安县、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适宜建设光伏电站的荒山荒坡及适宜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公共设施。
三、规划总规模521万千瓦,其中光伏电站50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21万千瓦。
平安县2个场址,4万千瓦,其中大红岭3万千瓦、四方平顶1万千瓦。
乐都区12个场址,57万千瓦,其中达拉乡3万千瓦、碾伯镇5万千瓦、九哈家8万千瓦、下沈家兔儿滩2万千瓦、洪水镇4万千瓦、李家壕3万千瓦、马趟1万千瓦、辛家庄2万千瓦、李家乡2万千瓦、下营乡8万千瓦、寿乐昂么村12万千瓦、共和下多索7万千瓦。
民和县1个场址,为下马家1万千瓦。
化隆县9个场址,111万千瓦,其中马场村45万千瓦、尕吾山8万千瓦、科巴村28万千瓦、索拉村5万千瓦、哇加村5万千瓦、洛么村3.5万千瓦、完加村3万千瓦、哈路2.5万千瓦、关藏沟11万千瓦。
循化县11个场址,327万千瓦,其中大寺古3万千瓦、瓦匠庄2万千瓦、红旗水库2万千瓦、拉让拉通54万千瓦、喀隆10万千瓦、拉则纳合当25万千瓦、果尔宗喀11万千瓦、盖合则一5万千瓦、盖合则二15万千瓦、乌土斯山110万千瓦、孟达山90万千瓦。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2016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2016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青发改能源〔2016〕493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2016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海西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南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相关企业: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84号)精神,国家下达2016年我省风电开发建设规模为100万千瓦,我委在统筹考虑各项目风能资源和开发建设条件的基础上,研究编制了《青海省2016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省能源资源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安排16个项目列入《方案》,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
现将《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项目企业抓紧制定项目前期、开工建设工作计划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确保项目在2016年8月核准并开工建设,。
二、海南州发展改革委、海西州能源局要加强项目管理,督促项目业主抓紧开展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各项目核准、并网时间;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项目名称和项目公司进行核准,严禁企业在获取资源后通过变更名称等方式倒卖项目。
三、请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163号)和《关于下达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84号)要求,根据各项目拟核准和并网时间,及时编制配套的风电接入电网工作方案,协调落实好配套电网建设工作,确保风电项目建设与配套电网同步投产运行。
四、各项目企业要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规定,认真做好项目信息在线填报工作。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数据质量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数据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青发改投资〔2020〕634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数据质量的通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宗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省文物局,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投资“审批破冰”工程的意见》(青政〔2019〕63号),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二期)已正式投入运行近半年。
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我委对全省各级审批部门在线平台应用情况进行了自查梳理。
截至目前,在线平台尚有未办结事项7629项,其中:省本级各审批部门及各工业园区230项未办结,西宁市各审批部门2086项未办结,海东市各审批部门2069项未办结,海南州各审批部门910项未办结,海北州各审批部门241项未办结,海西州各审批部门360项未办结,黄南州各审批部门368项未办结,果洛州各审批部门941项未办结,玉树州各审批部门424项未办结(具体项目清单请联系省信息中心,联系电话:6305126)。
根据省政府安排,我委近期将会同省政府督查室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请你们高度重视,进一步提升在线平台应用报送数据质量,于10月20日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王宸孙红海联系电话:************,6305126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0月12日。
青海省光伏项目开发建设指南
一、资源概况
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东北,平均海拔4000m左右,空气稀薄,透明度大,气候干燥少雨,晴天多,太阳日照时数长,年均日照率达60—80%,太阳能资源丰富,各地年日照时数在2300~3550h之间,太阳辐射总量在5637~7420MJ/m2之间,年资源理论储量为67万亿kwh,仅次于西藏,居全国第二位,在全国太阳能资源分布中分别属于一类(最丰富地区)和二类(较丰富地区),太阳能资源利用具有极大优势。
全省太阳能资源分布特点是:柴达木盆地西部最为丰富,年日照时数在3200~3600小时之间,年总辐射量可达7000~8000MJ/m2,为全国第二高值区。
其中冷湖地区为全省之冠,青南地区及海东、海北大部分地区太阳辐射量及日照时数相对较低。
二、电价及补贴政策
①光伏电站
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标杆上网电价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表1:全国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②分布式光伏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青海省目前暂无针对光伏项目的地方性电价补贴政策。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送出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项
目送出工程有关事项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青发改能源[2010]29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15
【实施日期】2010.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送出工程有关事项通知
(青发改能源[2010]2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与电网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加快青海电网建设专题会议纪要》(青阅[2010]23号),现将太阳能、风能发电项目送出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适当集中,汇集后接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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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省海南州生态太阳
能发电园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7.22
•【字号】青发改能源〔2014〕781号
•【施行日期】2014.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省海南州生态太阳能发电
园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关于上报青海省海南州生态太阳能发电园区总体规划》(南发改能源〔2014〕18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了实现光伏发电统一规划,有序开发的目标,规模化、集约化利用土地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并满足多家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实施的要求,同意建设海南州生态太阳能发电园区。
本规划是海南州太阳能资源开发的指导性文件,是光伏发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和备案的重要依据。
二、海南州生态太阳能发电园区规划范围为一塔拉剩余未利用区域,规划装机容量为5150兆瓦(含第一区块新增350兆瓦)和光热发电装机容量550兆瓦,总装机容量为5700兆瓦,用地面积约178.74平方公里,第三区块为二塔拉局部区域,规划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600兆瓦,用地面积约40平方公里。
三、请海南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建设用地,与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衔接好电网接入条件,根据规划,依托社会建设太阳能发电园区道路、给排
水、施工用电、太阳能发电送出汇集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安排入驻企业时要充分考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五、项目开展前期工作须经我委确认,完成前期工作后报我委备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