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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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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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辅助管理的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招录、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制度和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招录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各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提出,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警务辅助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秩序,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福利待遇、离职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注重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聘用。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后,应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警务技能、职业道德等。

第三章考核与晋升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晋升依据考核结果、工作表现、工作年限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晋升包括职务晋升和级别晋升,晋升后应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奖惩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福利待遇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待遇。

第六章管理监督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依职配合。

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有权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辅警是指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协助执行警务工作的人员。

为了规范辅警的管理,提高辅警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效能,制定本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二、辅警的岗位职责1. 维护社会治安:辅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防控工作,保障社会治安然定。

2. 协助办案:协助公安机关采集案件相关信息,配合办案人员进行侦查取证工作。

3. 指导交通: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交通秩序,疏导交通拥堵情况。

4. 社区服务:开展社区巡逻工作,加强与居民的联系,及时了解社区安全情况。

5. 突发事件处置:参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保障公众安全。

三、辅警的选拔和培训1.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选拔考试进入辅警队伍。

2. 辅警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的培训,包括法律法规知识、警务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3. 辅警还需要通过考核,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干正式上岗。

四、辅警的权利和义务1. 辅警享有与警察同等的执法权力,但执法行为需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进行。

2. 辅警有义务遵守公安机关的工作纪律和规定,服从指挥,保守工作秘密。

3. 辅警需要保持良好的形象和态度,与公民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

五、辅警的管理机制1. 公安机关设立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2. 辅警应当定期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检查和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辅警进行表彰和奖励。

3.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的辅警,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六、辅警的权益保障1. 辅警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2. 辅警有权获得公安机关提供的培训和进修机会,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素质。

3.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提供必要的工作装备和器材,确保他们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七、辅警的退出机制1. 辅警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提出辞职申请,但需提前通知公安机关,并完成交接工作。

2.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辅警的工作表现和需要,决定辅警的调整和解聘。

八、辅警的监督机制1.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警务辅助人员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作为警察部门的重要力量,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保障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挥警务辅助人员的作用,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变得至关重要。

二、岗位设置与职责1. 岗位设置(1)巡逻防控岗位:负责巡逻巡视、协助辖区内治安巡逻等工作。

(2)社区服务岗位:负责辖区社区的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日常巡逻、接收群众报警、提供安全咨询等。

(3)交通管理岗位:负责交通指挥、交通事故的勘查和处理等工作。

2. 职责分工(1)执行巡逻任务,发现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2)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3)协助民警开展案件调查,提供必要的调查材料。

(4)协助指挥交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三、选拔与培训1. 条件要求(1)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无任何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疾病。

(3)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辅助执法经验。

2. 选拔程序(1)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

(2)面试和考核: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者进行面试和考核,包括知识测试和体能测试。

(3)体检和背景调查:对通过面试和考核的申请者进行体检和背景调查,以确保其身体和品行符合要求。

3. 培训(1)新员工入职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包括岗位职责、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2)综合训练: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进行综合训练,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权责明确1. 工作权限(1)警务辅助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与其工作职责相符的权力。

(2)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出职责范围进行操作。

2. 工作责任(1)对于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于履职出色、积极参与公共安全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绩效考评与激励机制1. 绩效考评(1)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评。

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队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管理,规范辅警工作秩序,提高警务工作效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队所属辅警,包括正式聘用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辅警的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考核评价、奖惩机制等,确保辅警队伍高效、有序、廉洁地开展工作。

二、岗位职责第四条辅警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协助民警开展以下工作:1.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查处违法犯罪活动;2. 开展交通管理、巡逻防控、治安巡逻等工作;3. 协助处理突发事件、事故现场等;4. 参与宣传教育、群众服务等工作;5. 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辅警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2. 严守纪律,保守秘密;3.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4. 尊重群众,文明服务;5. 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三、考核评价第六条辅警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七条平时考核主要考核辅警的出勤、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纪律等方面。

第八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辅警的工作实绩、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辅警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四、奖惩机制第十条对表现突出的辅警,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辅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解聘等处理。

第十一条辅警晋升、奖惩、解聘按照国家和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纪律第十二条辅警在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2. 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礼金;3.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4. 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5. 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睡觉、玩手机等。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辅警是公安机关重要的辅助力量,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辅警队伍管理,提高辅警工作效能,制定本《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二、辅警队伍的组织管理1. 辅警队伍的编制:根据辖区治安形势和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设立辅警队伍,明确辅警编制数量和职责分工。

2. 辅警队伍的组织机构:辅警队伍应当设立队长、副队长等职务,明确各职务的职责和权限。

3. 辅警队伍的管理权限:辅警队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工具,并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4. 辅警队伍的培训与考核:辅警队伍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辅警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并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辅警的工作表现。

三、辅警的职责和权益1. 维护社会治安:辅警应当积极参预社会治安维护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巡逻、防控等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治安问题。

2. 协助办案:辅警应当积极参预办案工作,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辅警应当积极参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障社会稳定。

4. 辅警的权益:辅警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权益,包括工资待遇、休假制度、保险福利等。

四、辅警行为规范1. 遵守法律法规:辅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 保守秘密:辅警应当保守工作中知悉的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确保工作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3. 服务群众:辅警应当以服务群众为宗旨,礼貌待人,热心匡助人民群众解决问题,树立良好的形象。

4. 严禁滥用职权:辅警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进行违法违纪行为,不得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辅警工作监督与评估1. 辅警工作监督: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辅警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辅警队伍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辅警工作评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工作评估机制,根据辅警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对表现优秀的辅警赋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达标的辅警进行必要的处罚和培训。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辅警是指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协助执行警务工作的人员。

为了规范辅警的管理和工作,制定了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辅警管理的目的、范围、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目的辅警管理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辅警队伍的管理,提高辅警的工作效率和素质,确保辅警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作出贡献。

三、范围辅警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辅警队伍,包括城市、乡镇和农村地区的辅警。

四、职责1. 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辅警应积极参与巡逻、防控、执勤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协助警察开展调查工作:辅警应协助警察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 维护交通秩序:辅警应参与交通管理工作,指挥交通流量,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4. 参与应急救援:辅警应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开展宣传教育:辅警应积极参与社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五、权利1. 辅警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2. 辅警有权依法佩戴和使用警用装备和器械,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辅警有权享受公安机关提供的工作待遇和福利,包括薪酬、医疗保险等。

六、义务1. 辅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严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2. 辅警应服从公安机关的指挥和安排,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 辅警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接受公安机关的培训和教育。

七、考核与奖惩1. 对辅警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2. 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处罚包括警告、记过、撤职等。

八、附则1. 辅警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法行为。

2.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正确使用警械,确保安全。

3.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辅警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辅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制度

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提高警务辅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辅助警务人员”)。

第三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二)严格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三)公平公正,注重培养教育;(四)权责分明,责任追究。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辅助警务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公开招考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六)其他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条件。

第六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体检、政审;(五)公示、录用。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辅助警务人员的职责:(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社区警务等工作;(二)协助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三)协助开展信息收集、情报分析等工作;(四)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辅助警务人员的权限:(一)在公安机关的指挥和监督下,执行相关警务任务;(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现场制止和协助处理;(三)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警务辅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岗位培训;(二)工作考核;(三)奖惩;(四)晋升;(五)辞职、辞退。

第十一条辅助警务人员的工作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方面。

第五章培养与保障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辅助警务人员的培养,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辅警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辅警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辅警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管理,明确辅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辅警的合法权益,提高警务辅助工作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辅警的定义与职责1. 定义:辅警是指依法履行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公安机关用人额度,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2. 职责:(1)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交通管理、社区服务等日常工作;(2)协助公安机关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案件办理等工作;(4)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5)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辅警的招聘与培训1. 招聘:(1)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2)招聘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a.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c. 具有高中(含中专、中技、职高)及以上学历;d. 身体健康,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体检标准;e. 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沟通能力;f. 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之间。

2. 培训:(1)新招聘的辅警应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警务技能、职业道德等;(2)在岗辅警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辅警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获得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2)获得培训、晋升的机会;(3)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2)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不得玩忽职守;(3)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4)积极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5)服从公安机关的指挥和调度。

五、辅警的管理与监督1. 管理机构:公安机关设立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2. 监督:(1)辅警的日常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2)对辅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3)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河南郑州辅警改革实施方案

河南郑州辅警改革实施方案

河南郑州辅警改革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治安形势日益严峻,对辅警队伍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提高辅警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其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郑州市公安局制定了辅警改革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规范辅警队伍的管理,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执行力,更好地服务社会大局,保障人民安全。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1. 选拔优秀人才,加强培训为了提高辅警队伍的整体素质,我们将加大对辅警的选拔力度,注重选拔品行端正、身体素质优良、思想积极向上的优秀人才。

同时,加强对辅警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其执法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其在工作中能够胜任各种复杂情况。

2. 完善考核机制,激励队伍成长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辅警队伍进行定期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激励队伍成长。

同时,对工作不力、不符合要求的辅警进行及时的整改和培训,确保整个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提升。

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行力1. 加强执法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辅警的执法培训,严格规范其执法行为,确保其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执行力。

2. 强化督导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的督导管理机制,对辅警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1. 宣传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对辅警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其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让其明白作为一名辅警,其职责不仅是执法,更是为民服务,要做到服务周到、态度友好。

2. 建立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的服务标准,明确辅警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其服务水平,让社会公众对辅警的服务有更高的认可度。

总之,郑州市公安局的辅警改革实施方案旨在提高辅警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其执法行为,提升其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希望通过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能够为辅警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公安机关招录的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方针。

第二章招录与聘用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的聘用,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培训、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纪律与职责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安机关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参与非法组织、非法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淘汰。

第六章奖惩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二)积极参加公安工作,为公安机关做出重大贡献的;(三)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第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安机关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的;(二)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左职责和劳动合同约立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观指导;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左和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査、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査、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泄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一、概述
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从事技术、管理、保障等工作的人员。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
理办法。

二、招聘条件
1. 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2. 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
3. 忠诚、纪律性强,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4. 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招聘程序
1. 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
2. 符合条件者报名,通过资格审查;
3. 进行笔试、面试和体检;
4. 确定录用名单。

四、管理制度
1.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2. 工作期间禁止擅自离岗,需请假或调休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示;
3. 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专业技能;
4.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五、绩效考核
1. 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每年进行绩效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团队合作等方面;
3.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奖惩措施
1. 根据工作表现,对优秀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等处理;
3. 严重违法违纪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 如有需要修改,经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整;
3.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安机关。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能够有效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
公安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希望广大警务辅
助人员严格遵守管理制度,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内协助完成各项警务工作的非警察身份人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行为,确保公安机关的正常运转和有效执法,下面是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一、岗位设置与职责1. 岗位设置公安机关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警务辅助人员岗位,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例如,可以设置禁毒宣传员、交通指挥员、案件梳理员等岗位。

2. 职责与权限警务辅助人员根据自身岗位的性质,承担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他们应该协助警察完成工作任务,但在执行涉及逮捕、搜查等特定职能的任务时,须接受警察的指挥和协助。

二、招募与录用1. 招募对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募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职业技能;(2)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4)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5)经过相关背景调查合格。

2. 录用程序(1)公开招聘: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媒体、网站等途径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2)面试:对符合条件的招聘人员进行面试,评价其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3)体检:对面试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4)背景调查: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确保招聘安全;(5)录用:根据面试、体检和背景调查结果,进行最终录用决定。

三、管理与培训1. 管理规范(1)督导管理: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人员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督导;(2)纪律要求:对警务辅助人员制定纪律要求,确保他们的工作行为合规;(3)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培训,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人身安全;(4)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激励警务辅助人员的积极工作表现。

2. 培训要求(1)入职培训:对新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基础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岗位;(2)定期培训: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提升警务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3)警示教育: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警务辅助人员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自律意识。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标题:辅警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辅警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份,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辅警的管理工作,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制定和实施辅警管理实施细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辅警管理的必要性、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内容要点、执行方式和效果评估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辅警管理的必要性1.1 辅警队伍规模庞大,需要统一管理和规范操作;1.2 辅警职责繁重,需要明确工作标准和责任分工;1.3 辅警工作环境复杂,需要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应对策略。

二、实施细则的重要性2.1 提高辅警队伍的执行效率和工作质量;2.2 保障辅警队伍的权益和利益,提升其职业荣誉感;2.3 促进辅警队伍的专业化发展和整体素质提升。

三、内容要点3.1 辅警的选拔标准和程序;3.2 辅警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机制;3.3 辅警的工作责任和权利规定。

四、执行方式4.1 制定明确的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4.2 设立专门的辅警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4.3 定期组织辅警培训和绩效评估。

五、效果评估5.1 辅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得到提升;5.2 辅警队伍的纪律性和执行力明显增强;5.3 辅警队伍的形象和声誉得到有效维护和提升。

总结:通过对辅警管理实施细则的详细介绍,可以看出其对于提高辅警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惟独通过规范管理和明确责任,才干更好地发挥辅警在社会治安维护中的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希翼各级公安机关能够认真贯彻实施细则,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提升辅警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辅警是公安机关的重要力量,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规范辅警的管理工作,提高辅警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能,制定本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二、辅警的基本条件1. 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3. 无犯罪记录;4. 具备身心健康;5. 学历要求:初中及以上学历;6. 通过公安机关的面试和体检。

三、辅警的职责和权利1. 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巡逻、防控、抓捕等任务;2. 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秩序的工作;3. 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日常的突发事件和群众求助;4. 参预公安机关组织的培训和考核;5. 享有与公安机关辅警同等的待遇和保障。

四、辅警的管理机制1. 公安机关设立辅警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辅警队伍;2. 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3. 辅警管理部门定期组织辅警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辅警的专业素质;4. 辅警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辅警队伍的监督机制,确保辅警依法履职;5. 辅警管理部门根据辅警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进行晋升和奖励。

五、辅警的纪律要求1. 辅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2. 辅警必须服从公安机关的指挥和管理;3. 辅警不得参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滥用职权;4. 辅警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安机关的工作秘密;5. 辅警必须保持良好的形象,严禁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六、辅警的培训和考核1. 辅警入职后,必须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2. 辅警的培训内容包括基本警务知识、执法技能、应急处置等;3. 辅警必须定期参加考核,测试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4. 辅警考核合格后,可以晋升为高级辅警,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七、辅警的待遇和保障1. 辅警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2. 辅警有工资收入,根据工作表现和职级不同,工资水平有所差异;3. 辅警享受公安机关提供的培训和进修机会,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4. 辅警在履职过程中受伤或者牺牲的,将得到相应的抚恤和优待。

警务辅助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警务辅助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能,保障警务辅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遵循法律法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

2. 服务为先:管理人员应当以服务为导向,注重为民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积极解决社会问题。

3. 严格管理: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按规章制度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有违法行为。

4. 精细管理:管理人员应当全面考虑管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5. 开放透明:管理人员应当在工作中积极与其他单位或部门协作,做到信息共享,并及时公布相关工作信息。

三、管理范围管理人员应当管理以下范围的事务:1. 警务辅助人员的编制、招录、培训、管理和考核;2.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调度和协调;3. 警务辅助人员的绩效评价和奖惩;4. 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福利和劳动保护;5. 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6.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监督和检查。

四、管理流程1. 编制: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编制数量和结构,提出编制计划,并报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实施。

2. 招录: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程序,组织进行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工作,确保招聘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选拔出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岗位要求。

3. 培训: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的培训计划,加强对新进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4. 管理: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根据表现给予奖励或处罚。

5. 薪酬福利: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放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福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6. 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坚定理想信念,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上的稳定性。

五、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制度: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警务辅助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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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警务督察正文郑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22年3月2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作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薪酬福利、表彰奖励、装备被装、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辅警的用人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参与辅警的招聘、薪酬确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的经费保障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辅警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烈士评定受理、调查审核及烈士遗属抚恤工作。

第七条辅警的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指挥和监督下依法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其法律后果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承担。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辅警招聘第八条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九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提出本地区辅警年度用人计划,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辅警招聘工作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辅警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招聘辅警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择优录用。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以采取其他测评方法招聘。

拟聘用辅警公示期满后,聘用辅警的公安机关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依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作职责、服务年限、工资待遇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等,并约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应聘辅警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下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用:(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遗属、四级以上因公伤残的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二)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个人;(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四)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五)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人员;(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先聘用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三条辅警管理工作纳入公安机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统筹规划。

建立健全民警、辅警一体化党建、队建、工会等工作机制。

辅警的党、团关系按照规定纳入所在单位党团组织管理体系。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明确辅警管理部门,负责本机关辅警招聘、调配、考核、晋升、降级、解聘和档案等工作。

公安机关各用人单位是辅警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监督教育、相关制度落实等工作。

第十四条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辅警编号、配发工作证件和制式服装、标识。

辅警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并持证上岗。

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辅警因退休、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离开辅警岗位,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回配发的辅警编号、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识、安全防护装备等物品。

第十五条辅警履行职责时可以配备和使用盾牌、防卫棍、防护喷雾等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和使用武器。

辅警在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巡逻、检查、堵控、送押等工作期间,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械。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培训纳入公安队伍教育训练体系,建立健全民警与辅警协同训练机制,配备专业培训教育师资力量,制定专门的培训教材和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辅警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专项培训、晋升培训和定期培训等。

其中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1天,晋升培训和定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专项培训的时间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辅警培训应当包含思想政治、忠诚廉洁、法律知识、警风警纪、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安全防护等方面内容,提高辅警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辅警的保密教育,逐级督促落实保密责任。

对违规泄露保密信息的辅警,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辅警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警务工作秘密和工作中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泄露、传递给他人。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辅警实行分类分级的层级管理制度。

各层级辅警之间不具有隶属关系。

辅警层级的评定、晋升或者降低,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根据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业务能力、服务年限、考核奖惩等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考核制度,定期对辅警的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实绩、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

对辅警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和试用期考核三种类型。

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的结果作为辅警层级调整、绩效工资核定、奖励以及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健全辅警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辅警基本信息、工作表现、学习培训等人事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辅警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审核案件;(六)保管武器、弹药、警械;(七)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八)利用民警数字证书、移动终端设备登录公安网,查询、获取公安信息;(九)法律、法规规定辅警不得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纳入警务督察范围,建立辅警违纪违法惩处制度,对辅警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辅警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或者投诉。

受理检举、控告或者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或者移送有权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四)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制度的;(五)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辅警不履行辞职手续或者手续未履行完毕擅自离岗离职的,给公安机关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职业保障第二十六条辅警薪酬待遇应当参照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按照分类分级管理以及所从事工作等情况合理确定。

辅警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项组成。

特殊专业和高危险岗位辅警的薪酬应当与其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由区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拟定,经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工作的需要,为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应当每年至少组织辅警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对于因公(工)负伤的辅警享受医疗卫生机构的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第二十九条辅警在岗工作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

辅警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休或者支付相应报酬。

第三十条辅警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四级嘉奖、三级嘉奖、二级嘉奖、一级嘉奖。

对获得奖励的辅警,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因公(工)牺牲或者病故的辅警在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予以追授奖励。

第三十一条辅警因依法履职遭受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辅警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有关待遇。

辅警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时,优秀辅警报考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上街区公安机关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应当安排一定数量岗位招聘优秀辅警。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的辅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市监狱、司法行政戒毒机关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和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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