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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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____〕____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省人民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____》(苏政发〔____〕____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____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____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发放购房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

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其实物配租房屋的部分产权。

本细则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及房屋使用权时,向其发放的保障性购房补贴。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列入租赁补贴、保障性购房补贴的计算范围。

租赁补贴按保障面积标准与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计算,其中低保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贴____元,其他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贴____元;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____元的,补足至____元;____人无房户每月补贴____元。

对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自愿放弃实物配租选择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上浮____%。

保障性购房补贴的金额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
每人每平方米补贴____元标准计算。

第七条实物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

____人及____人以下户控制在____平方米左右,____人及____人以上户控制在____平方米左右。

第三章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申领租赁补贴和保障性购房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____年;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低保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____年以上,且无住房;
(二)年满____岁的孤老;
(三)持有《____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

第十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实物配租:
(一)特困企业中无房且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
(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____平方米以下的;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二)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的;
(三)户籍系以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方式迁入本市的;
(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廉租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且无他处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户籍的劳教或____人员。

第十三条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四)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____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
(五)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____和户口簿;
(四)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
____评议,并在社区内公示____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____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区房保办。

(四)区房保办应在收到民政部门送交的材料之日起____日内,审核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对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登报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市房保办。

(五)申请租赁补贴的,市房保办在收到区房保办审核材料后予以复核、备案。

申请实物配租或购房补贴的,经市房保办复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保办应当书面通知区房保办,由区房保办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持市(区)房保办出具的书面通知按下列方式分别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
(一)准予发放租赁补贴的,应与区房保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停发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并向市房保办办理备案手续。

(二)准予实物配租的,由市房保办根据其申请的时间顺序确定相应的轮候批次。

申请购买部分产权的,由区房保办受理申请并报市房保办批准后办理。

轮候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所在区房保办报告,由市、区房保办重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其所得保障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通过市房保办____的摇号等方式选房,并凭房号与市房保办签订有关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文本由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房号经市房保办确认后不得更换。

第五章保障资金及房源管理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中提取的不低于____%的净收益;
(四)廉租住房的产权出让收益;
(五)单位住房资金增值收益;
(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的净收益;
(七)上级财政安排和补助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八)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九)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存周转使用,专账核算。

主要用于:
(一)新建、收购、改建廉租住房;
(二)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三)发放保障性购房补贴。

审计部门应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实行专项审计,依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实物配租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____平方米左右,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

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同时给予相应金融支持。

廉租住房保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其产权为国家所有,并委托____市公房管理中心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承租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被拆迁户,其拆迁补偿款应交市房产局专户管理,按银行活期利率计息,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从承租人专户中支付,租赁关系终止时进行结算。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认定后送区房保办。

区房保办根据复核结果及有关政策认为须对被保障家庭的资格、方式和额度等进行调整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市房保办每年____月汇总全市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保办应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保障性购房补贴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被取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连续满一年的;
(三)因家庭收入、居住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或转租的;
(六)连续____个月以上未在实物配租住房居住的;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____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七条市房保办确定取消保障资格____决定,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个月内退回住房。

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保办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经查实应取消其所得保障,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购房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住房,且____年内不得再申请;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取消其登记资格。

第二十九条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对私房落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问题,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十一条____区、浦口区、____区、溧水县、高淳县可以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二)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非农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省政府《____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____》(皖政〔____〕____号)和《天长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天政〔____〕____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廉租住房有两种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____平方米左右的普通住房,并收取一定的租金。

第三条廉租住房工作采取政府统筹,坚持部门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属地管理、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稳步运行、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市民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国土房产
局,各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和城东新区及所辖社区居委会、大圹圩农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的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在本市内工作或居住,至少有____人取得____年以上(含____年)本市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

2、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标准(____年的保障标准:人均月收入____元以下,家庭住房面积____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____平方米以下。

)。

3、没有购买房改房或享受过其他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二)年满____周岁的孤、老特殊困难家庭;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附见1)特殊困难家庭。

具备其中条件之一的家庭和无房家庭优先安排,并尽可能安排三层以下房屋。

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较多时,通过公开摇号决定资格。

第六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户的认定
1、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户口簿为准,一户一证。

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认定。

2、因无住房而暂时落户在____户口、____、朋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二)收入的认定
下列收入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6、年龄____周岁以下,身体无重大疾病,收入按高于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7、其它所得。

(三)住房面积的认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自管公房,不含____宿舍)。

(3)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____年内已转让的住宅和营业用房。

(4)实际居住的产权或使用权为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5)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已安臵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臵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合同记载的补偿建筑面积认定。

2、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

(1)____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他人私有住房。

(3)其他不应该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住房。

(四)其他
1、对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____年度的补贴标准:低收入家庭____元/人.月.㎡,低保家庭____元/人.月.㎡)。

2、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界限应具体规定,具体意见是。

对现居住面积人均____㎡以下(含____㎡)的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货币补贴为辅;对人均____至____㎡之间(含____㎡、____㎡)的家庭,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对人均____㎡至____㎡之间(含____㎡、____㎡)的家庭,一律给予租赁补贴。

对户口不在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户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对在市区常住____年以上的住户(含____年),可以实物配租。

3、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的人员中,对无正式工作和无工资收入的申请人,规定男____周岁以下(含____周岁)、女____周岁
以下(含____周岁)均按人均收入____元/月(按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认定(重病、中度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除外),树立勤劳致富光荣的崇高风尚。

4、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及社区居委会应成立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重要问题必须____研究。

5、社区居委会在____初步____时,应选取____至____名居民代表成立廉租住房工作审核领导小组,共同参与监督、____,____结论应书面报告所在的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应安排专人指导、督查社区居委会的廉租住房____工作。

第三章配租原则
第七条市住建局根据本市廉租住房保障能力,采取主城区范围内统筹、轮候配租的原则进行。

按照申请家庭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有计划安排配租廉租住房。

同一年度登记的,按照最困难优先原则轮候安排配租廉租住房;同等困难条件下,对军烈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特困户家庭以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保障。

房源不够的,申请家庭采取摇号排序的方式确定;本年度未获安排的,申请家庭在等待轮候期间,以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轮候结转至下一年度,仍符合登记条件的,在有房源的条件下,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每一户申请家庭只能申请配租一套与家庭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八条实物配租的租金,政府每年一定。

对年满____周岁的孤、老特殊困难家庭和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附见1)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减免保障面积标准内的____%的租金。

第四章申请廉租住房程序和廉租住房管理
第九条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辖区居民委员会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____、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户主免冠照片____张。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

3、《天长市廉租住房申请表》。

4、《天长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

5、家庭成员的现住房证明(其中,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租赁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无房的,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藉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
无房证明,并提供现房屋租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租房证明)。

同时,须提供租赁或居住房屋的实物全景照片。

6、军烈属、孤、老、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有效证明。

7、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8、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____明。

9、减免租金申请。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初审
1、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提供《天长市廉租住房申请收件单》。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更正。

3、材料符合规定后,社区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构成、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____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在《天长市廉租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审核。

(三)审核、公示
1、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____日内,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材料中的全部内容进行调查和审核。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对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____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天长市廉租住房申请表》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保障性住房工作____(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

对公示有异议的____和个人,应当书面向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提出,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自接到异议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上报,并给予申请家庭书面回复。

3、住房保障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____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建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____日。

(四)批准及公布
1、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建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办书面通知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

申请
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建局提出复核。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____或者个人应当____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市住房保障办应当为经过批准登记的申请人(家庭)建立书面档案。

同时进行微机化运作,实行常态和动态相结合管理。

(五)轮候
1、市住建局根据廉租房房源情况,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方式安排实物配租住房,最终确定申请人(家庭)入住的房屋地点和房号。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放弃选房的,或者拒绝接受实物配租轮候资格的,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____年,但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2、申请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放弃轮侯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属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签字后送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办,由市住建局会同天长街道办事处或城东新区及时对申请家庭的变化情况进行
核实,做出变更登记决定。

(六)签约、配租
1、市住建局对分配得到廉租住房入住权的家庭签发《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

2、接到实物配租通知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办签订《天长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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