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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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服务的收费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监理机构、工程咨询公司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秩序。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费标准及具体收费内容,并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提出的收费标准及具体收费内容合理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不合理低价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监理费用的收取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应根据项目规模,工程难易程度、监理服务内容、工程结算的具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合理定价。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内容包括了工程招标、设计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检验、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以及质量投诉的处理等。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的整理与备份应当根据项目要
求合理收费,且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约定时间和质量承担监理服务的
责任,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届满后,监理单位仍需继续服务的,应当经合同双方书面确认,并协商确定相应的监理费用及具体服务内容。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费用的支付时间一般应当分期支付,具体支付进度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的服务情况和工作进度来确定。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应当按约定时间支付,在支
付过程中不能拖欠或者随意扣除部分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如未按期支付,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如在服务过程中监理单位没有履行约定服务,建设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服务评价和奖励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监理单位的服务质量、效率、技术水平等方面对监理单位进行评价。

对于得分较高的监理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比如资金补贴、荣誉称号和服务合同续签等。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高效的
监理服务,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同时,监理单位应当尽可能地节约监理费用,保证服务质量。

建设单位可以为节约监理费用的监理单位进行适当的奖励。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就监理服务质量、效率、技术水
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对得分较高的监理单位进行奖励。

监理单位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高效的监理服务,维护建设单位的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如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依法追究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和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本行业有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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