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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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提高司法解释和裁判质量,保障公正司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规定。
一、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坚持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以案定纲、以案明理的原则,既要尊重事实,又要尊重法律,既要尊重司法解释,又要尊重裁判规则,既要注重个案特殊情况,又要注重案例适用范围,既要注重司法效果,又要注重司法公正。
二、案例指导工作的内容和形式。
案例指导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案例选取、案例解释、案例适用、案例评议等。
案例指导工作形式主要包括,案例通报、案例研讨、案例辅导、案例宣讲等。
三、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和程序。
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指导工作的程序包括,案例甄别、案例通报、案例研讨、案例发布等。
四、案例指导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评估,对案例指导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改进。
五、案例指导工作的保密和公开。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严格保守案例信息,确保案例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对于已经公开的案例,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和推广。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和推广工作,加强对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解释,提高社会公众对案例指导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是司法机关对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规范,必须严格依照执行,确保案例指导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希望全体司法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案例指导工作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