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调整移交铁路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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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调整移交铁路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
更),银行
•【公布日期】2006.12.31
•【文号】建金管[2006]324号
•【施行日期】2006.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铁道部关于调整移交铁路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通

(建金管[2006]32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财政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铁路局:
为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及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件)和《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建金管【2006】190号)要
求,根据铁路行业特点和生产力布局调整实际情况,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调整移交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含自治区首府,以下同)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作为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的分支机构,原则上负责省域内铁路系统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

个别不具备设立铁路分中心条件的,由铁路局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铁路分中心可按规定在铁路职工较多、业务量较大的设区城市设立管理部,作为业务经办网点。

已经交由设区城市管理和已经撤销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不再设立。

二、铁路分中心的人员编制,经所在铁路局提出意见后,由公积金中心报城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

现有的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人事关系全部移交给直辖市、省会城市公积金中心。

移交后,原则上管理人员待遇不降低,铁路分中心主任和关键岗位人员保持稳定。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推荐,按照任职程序和管理需要,铁路分中心主任可兼任直辖市、省会城市公积金中心副主任。

三、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清理、移交等工作,由铁路局和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按照150号文件规定办理并签订移交协议。

铁路局要对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现有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经审计机关审计后,在直辖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下,与新设立的铁路分中心所属直辖市、省会城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移交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

四、铁路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所在铁路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不低于5%,不高于12%的范围内确定,缴存基数不高于铁路局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铁路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
资五日内,到铁路分中心为职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手续。

职工工作调转,铁路单位在办理职工工资关系时,应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五、铁路分中心经公积金中心特别授权,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实行内部核算。

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增值收益,按150号文件执行,公积金中心暂不占用,由分中心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公积金中心在给予铁路分中心基本授权的同时,经管委会同意,可根据规定给予铁路分中心承担审批职工贷款等特别授权。

公积金中心要及时掌握铁路分中心的资金管理情况,加强领导和监督。

铁路职工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承办,也可协商委托住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承办。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好省(区)内异地贷款问题。

六、直辖市、省会城市管委会,应充分考虑铁路系统的代表参加,合理分配名额。

管委会中铁路系统的代表,由所在铁路局推荐。

经管委会推举,其推荐的人选,可担任管委会副主任委员。

铁路行业的代表应定期向铁路局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铁路住房公积金及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

七、直辖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调整和规范铁路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

机构调整中涉及的资产清理、移交,人员安置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15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各铁路局、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要求,防止发生弄虚作假、转移资产、突击花钱等违纪违法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八、各铁路局要积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对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移交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建设部、铁道部备案。

要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业务不
断、工作不乱,职工队伍稳定,移交资产完整和资金安全。

移交后,铁路局要继续大力支持铁路分中心的工作,允许铁路分中心借助铁路信息管理资源,为铁路单位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等提供便利。

九、各省、自治区建设、财政、人民银行、机构编制管理等部门和直辖市、省会城市管委会,要加强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确保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移交工作顺利实施。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铁道部要做好组织部署和指导协调工作。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铁道部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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