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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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2007.02.26
•【字号】武行清办[2007]1号
•【施行日期】2007.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行清办[2007]1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区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做好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7]17号)精神,为了认真做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
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国有资产存量、结构分XXX收入来源渠道、支出结构水平,以及人员编制和财政供养人数状况,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决策依据,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信息系统。
通过清产核资,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针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产核资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产核资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产核资基准日。
(二)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根据现行行政事业编制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凡能独立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属于这次清产核资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产核资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清产核资工作主要内容
1、资产清查。
是指对单位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
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负债等。
2、收入和支出的清查。
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收入渠道和经费支出结构进行全面清查核实。
3、机构人员编制清查。
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编制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4、价值重估。
是指对单位通过清查盘盈、价值不明以及财政部门认为需评估的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5、资产核实。
资产核实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价值重估结果进行确认,对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损溢认定,对清出的问题和估价的结果按规定进行必要账务处理,以重新确认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状况。
6、检查验收。
各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后,对本单位的工作情况要按统一要求进行对照检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检查验收。
7、信息录入。
各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将本单位的资产情况录入“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软件系统”,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
8、完善制度。
针对清产核资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部门和单位要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四、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单位和全市各区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统一汇总。
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单位和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清产核资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核查和价值重估。
各部门(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参与清产核资专项核查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公布。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本单位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工作程序情况和清查结果(主要是资产增减变化、报损报废、出租出借等具体内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于公示结束后在本单位清产核资报表上签字。
(四)经过清产核资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五、清产核资工作组织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在市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市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各项工作组织、协调。
各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行政事业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各区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主动服务,积极认真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确保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数据真实可靠和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和工作机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挂帅,分管领导负责,成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任务。
同时各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领导和工作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这次清产核资和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从2007年元月开始,到2007年12月结束。
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清产核资准备阶段(2007年元月-2007年3月上旬)。
1、制定下发清产核资的有关文件规定。
2、分级召开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动员布置会。
3、购置“湖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软件”,印制清产核资报表和培训材料。
4、分期分批对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5、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专项核查和价值重估的社会中介机构。
6、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区财政部门组织本系统、本区的业务培训,布置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二)资产清查实施阶段(2007年3月中旬-6月)
1、单位自查。
各单位要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认真填报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开展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在清查过程中,重点对本单位的编制和现有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进行实地盘点、清查、登记、核对;对预算内外收入来源、经
费拨付渠道、数额及用途进行清查核对,形成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2、审计核查。
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单位进行核查。
主要是对各单位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对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损失进行经济鉴证,对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核查,并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核查报告。
3、各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核查,由其主管部门集中汇总后,于2007年5月20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区的资产清查结果连同分析说明于6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汇总。
市财政局于6月15日前完成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汇总,经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审查通过,于6月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三)核实批复和总结整改阶段(2007年7月-12月)。
1、确认批复。
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核查和评估报告,以及损失挂账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对部分单位和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抽查,对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并下达资产核实批复。
2、资产录入。
根据财政部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纳入“金财工程”建设决策支持系统的要求,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由各单位将本单位资产的账卡、数据、图片、方位等详细资料全部录入计算机系统,建立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市与各区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以全面、及时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动情况,实现从“进口”到“出口”各个环节的网络化动态管理。
3、处理整改。
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各区各单位要针对清产核资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堵塞漏洞,防止前清后乱。
同时对清产核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和建章健制情况于2007年9月底前报市财政
局。
4、总结表彰。
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全市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同时市财政局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七、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保证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可靠,各区要确保清产核资专项工作经费的落实,保证清产核资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
各区、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订清产核资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保障经费。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一是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核查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并统一支付;二是“湖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软件”网络和管理版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购置后发放给各有关单位。
(四)严肃纪律。
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以保证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可靠。
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核查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保密义务。
(五)工作督导。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区、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清产核资工作进展情况。
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将通过《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简报》等方式对全市清产核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
报,并组织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