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验资业务约定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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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验资业务约定书_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验资业务约定书
――我方为甲方(委托方)
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使用说明
1.本约定书适用于对企业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审验时使用。
2.对方指派的工作人员是保证服务质量的重要前提,因此,双方在签署本约定书时,建议在约定书中提早加以明确约定。
假如由于特殊原因更换同等资历的注册会计师等工作人员的,应当征得我方书面同意,以确保服务质量。
3.关于费用的支付,除本约定书规定的两种支付方式之外,原则上,不同意采取合同签署后我方一次性支付全款的方式。
4.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定因违约产生的缺失赔偿额的计
算方法。
5.假如违约金约定为一定金额的,应当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行业惯例约定一定的金额。
关于违约金的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造成缺失的30%,都受法律保护。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缺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缺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拖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6.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示范文本规定了两种方式,即诉讼与仲裁。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假如选择仲裁方式,则应当对仲裁机构的名称约定准确,避免产生歧义。
1.业务范围与委托目的;
2.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3.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4.验资费用及支付方式;
5.验资报告及其使用;
6.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7.约定书的变更;
8.约定书的解除;
9.违约责任;
10.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1.通知与送达;
12.补充协议与附件;
13.约定书的生效及其他。
目录
约定书正文
甲方: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兹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截至年月日止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事宜,特订立本《验资业务约定书》(下列简称“约定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业务范围与委托目的:
1.乙方同意甲方委托,对甲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加(减少)情况进行审验。
审验范围包含与增资有关的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
资比例、有关会计处理对评估结果及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如适用)与增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与出资比例等。
(减少注册资本的,审验范围包含与减资有关的减资者、减资币种、减资金额、减资时间、减资方式、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有关会计处理、对评估结果及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如适用)与减资后的甲方出资者、出资金额与出资比例等。
)
2.甲方委托乙方验资的目的是为申请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及向出资者签发(或者换发)出资证明。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确保出资者按照法律法规与有关协议、章程的要求增(减)资。
2.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
3.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甲方的义务:
1.应在年月日之前为乙方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同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并将所有对审验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如实告知乙方。
2.确保乙方可根据本约定书约定的验资业务的需要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验资有关的记录、文件与所需的其他信息。
3.甲方对其作出的与验资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合理且必要的工作条件与协助,要紧事项将由乙方于验资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并由甲方进行确认。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验资费用与乙方人员在验资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如适用)。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验程序的基础上出具验资报告。
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下列简称“验资准则”)的规定进行验资。
验资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与实施验资工作,以对甲方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2.乙方的验资不能减轻甲方及其出资者的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验资工作,于年月日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指南》规定的格式出具验资报告一式份。
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约定书项下工作委托任何第三方进行。
2.乙方负责组织具备资质与经验的工作团队进行审计工作,其团队成员的构成与更换应征得甲方的同意,且乙方应向甲方出示其团队构成人员的执业证明。
3.乙方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乙方也将促使其雇员关于以上提及的甲方信息严格保守秘密。
除下列情形外,乙方不得将被验资单位及甲方提供的资料泄漏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同意任何第三方适用或者用作本约定书以外的其他目的及用途。
(1)取得甲方的事前书面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与甲方之间因本约定书导致的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者提供证据,与向监管机构报告在履行本约定书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3)同意行业协会与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4)监管机构因乙方履行本约定书的情况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含监管机构处罚前
5的调查、听证)与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第四条验资费用及支付方式:
1.费用: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认本次验资服务收费为人民币大写元整(rmb元)。
2.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本约定书项下的验资服务费用采取下列第种支付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2.1分两次支付。
2.1.1甲方在本约定书生效后日内,支付验资费用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rmb元);
2.1.2乙方提交验资报告并通过甲方书面确认后日内,甲方支付剩余费用,即人民大写元整(rmb元)。
2.2一次性支付。
乙方提交验资报告并通过甲方书面确认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验资总费用,即人民大写元整(rmb元)。
3.假如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验资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估计的时间有明显增加或者减少时,甲乙双方可协商是否相应调整验资服务费用。
4.假如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本约定书所涉及的验资服务不再进行,双方应就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协商。
5.因业务需要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差旅、食宿费用,按照下列方式第种方式执行(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5.1甲方另行全额支付,不计入上述服务费用。
具体办法为:按照不高于甲方普通工作人员标准,由乙方先行垫付,验资业务完成后由甲方实报实销。
5.2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6.发票的开具:
在每一次付款前,乙方应当提早日开具并向甲方提交等额的
正式发票提示甲方付款,乙方拒绝提供正式发票或者所提供发票不合格的,甲方能够拒绝支付验资费用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五条验资报告及其使用:
1.乙方向甲方致送的验资报告,供甲方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及向出资者签发
6(或者换发)出资证明时使用。
2.甲方在提交或者对外公布验资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验资报告正文及其附件。
3.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是对甲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
甲方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但其中第三
(二)3条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第七条约定书的变更:
1.假如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验资工作如期完成,或者需要提早出具验资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向另一方发出书面请求,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约定书有效期内,除本约定书另有约定外,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者解除本约定书。
第八条约定书的解除:
1.假如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验资服务时,乙方能够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验资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验资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本约定书约定的时间及要求向甲方提交验资报告,且每拖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拖延达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约定书,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外,还应按本条前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缺失。
2.乙方出具的验资报告不符合甲方有关要求及国家、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的,其应向甲方赔偿由此遭受的缺失,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付费用重新提交有关报告(如适用)或者解除本约定书。
3.甲方拖延支付乙方费用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缺失。
4.如乙方无故要求终止履行本约定书,而甲方不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的,乙方预收审计费用应全部退还甲方,并承担由此给甲
方造成的缺失。
5.如乙方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验资资料
7或者验资结果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造成甲方其他缺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缺失。
6.甲乙双方应全面、适当地履行本约定书约定的义务,除本约定书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约定书的规定,则另一方有权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验资总费用的30%。
7.如守约方的缺失高于违约金额的,则守约方仍有权有求违约方赔偿其超过部分的缺失。
第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约定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与争议的解决等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法规之规定。
2.凡因本约定书引起的或者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及时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
决。
3.上述争议发生期间与协商、仲裁/诉讼期间,除与争议有关的事项外,本约定书双方仍应当行使各自在本约定书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约定书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1.根据本约定书的需要,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与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约定书有关的通知与要求等,务必用书面形式,可使用书信、传真、电报、电子邮件与当面送交(对方应当签收)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联系人:
;
邮寄地址: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乙方:
联系人:
;
邮寄地址: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3.一方变更通知或者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补充协议与附件:
1.本约定书如有未尽事宜,双方能够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如本约定书内容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约定书的附件为本约定书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约定书的附件为:。
第十三条约定书的生效及其他:
1.本约定书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约定书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约定书签署后,本约定书中的约定将取代双方之前达成的任何关于本约定书的主题事项的协议,包含但不限于双方在签署本约定书往常任何关于磋商与本约定书签署有关的书面或者口头意向协议、会商纪要、往来传真与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协议或者函件。
(下列无正文,为本约定书的签字盖章处)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