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主观方面87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讲 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的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 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故意、过失(合称罪过), 以及动机和目的。 罪过是必要要件, 目的是选择要件, 动机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但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中, 明知属于认识因素, 希望或放任是意志因素。
(1)要认识到危害行为。包括: 行为的性质、内容、作用 (2)认识到危害结果。包括: 对结果的认识、对结果危害性的认识。 (3)认识到犯罪构成的其他客观要件,即法律所规定的其他选择的客观要件,如对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方法的认识等。 (4)认识因素中不包括对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有例外。
3.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3.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二)不可抗力 1.定义: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2.条件: (1)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主观上没有罪过;(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遇见了自身所不能控制和排除的外来力量,即使他要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由于个人能力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仍然无法避免。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1.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2. 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 3. 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行为本身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4. 主观方面通过故意或者过失表现出来。
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我国刑法反对严格责任
二、法律的错误 1。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2。误认为构成犯罪; 3。对量刑的误解。
三、事实错误 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 主观认识与行为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
(一)对行为的认识错误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认识,常见的是把事实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当作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加以实施,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 2.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犯罪方法或作案工具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使犯罪结果不能发生。主要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由于其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 (2)行为人采用的手段足以造成危害后果,行为人误以为不能造成危害结果。
第四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错误指人们主观对客观现实的错误反映与认识, 即主观和客观不一致。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又称为刑法上的错误, 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 他的主观认识同行为的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两类, 即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二)过失犯罪的特征 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 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 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
(三)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 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过失犯罪概述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 过失犯罪, 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 犯罪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四、新过失论的发展 1。从预见的义务向结果的回避义务转变; 2。允许的危险; 3。危险的分配; 4。合理信赖原则。
五、监督的过失 1。对人的监督过失; 2。对制度的懈怠过失。
四、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一)意外事件 1.概念: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2.条件: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放任 希望, 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有目的地、积极地追求的意志状态, 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努力希望达到的目的。“希望”即“追求”。 放任, 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 不加控制和阻止的状态, 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他的意料之中的事。“放任”即“同意”。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2.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相同点: 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没有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点: 1.认识因素上: 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即明知这样确实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他没有想到靠什么办法来避免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假定可能性。行为人过高估计了有利因素,过低估计了不利因素的作用,行为人对于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行为人主观和客观不一致。 2.意志因素上: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反对、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错误论的思路总结: 1. 先考虑该错误是否阻却故意; 2.若构成故意,则考虑构成既遂还是未遂; 3.若阻却故意,则考虑构成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第五节 期待可能性
一、期待可能性的概念 二、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沿革 三、期待可能性的消极构成 四、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五、期待可能性的地位
期中考试试题: 金庸的《天龙八部》中,有这样一段情节:大英雄乔峰一直误认为段正淳是其杀父仇人,于是约段正淳三更青石桥上决斗,以了仇怨,段正淳答应。段正淳的女儿阿朱,同时也是乔峰的女朋友。阿朱劝乔峰放弃报仇,但乔峰不肯。阿朱不忍父亲死于乔峰手,待乔峰走后,阿朱告段正淳此约取消,自己则假扮段正淳模样前去赴约。结果,乔峰和假扮成段正淳的阿朱决斗,阿朱死在乔峰掌下,乔峰追悔莫及。 请问:如果根据现行刑法审判乔峰,他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作业: 赵某,1980年5月4日生。2002年7月,应聘为南方G市“大富豪”娱乐城保安。同年10月,“大富豪”娱乐城开设地下赌场,赵某因为是退伍军人,“身手”好,被安排负责赌场“码房”的保安工作。2003年1月5日凌晨,G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得知“大富豪”娱乐城经营赌场,决定查封“大富豪”。当公安干警冲入赌场时,赵某用猎枪从“码房”内向外开枪,结果导致1名干警死亡,1名干警重伤。事后赵某供述,娱乐城经理曾经交待,若有人冲击“码房”,可以格杀勿论,当时以为是有人要打劫赌场,所以开枪,并没有想打死人。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为守护地下赌场,悍然杀死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情节及其严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你是赵某的上诉辩护律师,你如何帮助赵某上诉?
(五)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 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 “不意误犯谓之失”。
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动机是驱使和维持个体活动, 使活动按照一定方向进行, 以达到满足某种需要的心理活动。即进行活动的心理起因。犯罪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意识冲动。 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犯罪目的具有选择性, 如报复的动机会产生杀人、伤害、诬告、报复陷害等不同的目的;犯罪目的具有暂时性, 一旦达到便不再存在。犯罪目的是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3.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疏忽大意。如果不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是由于年幼无知、精神病等原因,则不具有罪过。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定义: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特征 1. 已经预见。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这是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的前提, 是其区别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明显标志。 2.轻信可以避免, 即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行为人自恃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 他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 而是持否定态度的, 他自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 但事他过高地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因素, 过低估计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这就是“轻信”。
(二)特征 1.没有预见。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不放任结果的发生, 但仍然实施了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根本原因就在于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否则他就不可能实施其行为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个案例:(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随开枪将其仇人打死;(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 ”随开枪打猎,结果将该人打死;(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自己的枪法很好,随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4)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 这四种情况下,甲的心态有什么不同?
2.应当预见。应当预见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如果根本不应当预见, 主观上就没有罪过, 也就没有刑事责任。应当预见包括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两方面内容。 (1)预见能力。即行为人应当预见, 如果不能预见, 也不负刑事责任。判断一个人是否有预见能力, 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三种主张。事实上, 对于业务过失应采用客观说。对于一般过失, 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以行为人本人的预见能力为准。 (2)预见义务。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责任。
(二)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1.对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的认识错误, 即对目的物的认识错误。 2.对属于构成要件的对象的认识错误。 3.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4.误把非犯罪对象当成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三)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对因果关系的过程有误解。具体有包括三种情况: (1)行为人根据其意图实现的结果而实施了行为,虽然实现了预期的结果,但结果发生的进程与行为人设想的情况不同。 (2)行为人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而实施了最初的犯罪行为,但并未达到犯罪目的,行为人误以为已经达到目的,进而又实施了其他行为,后实施的行为使行为人最初意图实现的目的得以实现,导致了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的发生。 (3)行为人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而实施是最初的结果已经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误以为未发生犯罪结果,又实施了其他行为后才认为产生了当初希望实现的结果。
第一节 犯罪的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 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故意、过失(合称罪过), 以及动机和目的。 罪过是必要要件, 目的是选择要件, 动机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但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中, 明知属于认识因素, 希望或放任是意志因素。
(1)要认识到危害行为。包括: 行为的性质、内容、作用 (2)认识到危害结果。包括: 对结果的认识、对结果危害性的认识。 (3)认识到犯罪构成的其他客观要件,即法律所规定的其他选择的客观要件,如对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方法的认识等。 (4)认识因素中不包括对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有例外。
3.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3.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二)不可抗力 1.定义: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2.条件: (1)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主观上没有罪过;(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遇见了自身所不能控制和排除的外来力量,即使他要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由于个人能力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仍然无法避免。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1.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2. 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 3. 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行为本身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4. 主观方面通过故意或者过失表现出来。
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我国刑法反对严格责任
二、法律的错误 1。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2。误认为构成犯罪; 3。对量刑的误解。
三、事实错误 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 主观认识与行为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
(一)对行为的认识错误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认识,常见的是把事实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当作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加以实施,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 2.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犯罪方法或作案工具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使犯罪结果不能发生。主要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由于其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 (2)行为人采用的手段足以造成危害后果,行为人误以为不能造成危害结果。
第四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错误指人们主观对客观现实的错误反映与认识, 即主观和客观不一致。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又称为刑法上的错误, 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 他的主观认识同行为的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两类, 即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二)过失犯罪的特征 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 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 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
(三)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 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过失犯罪概述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 过失犯罪, 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 犯罪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四、新过失论的发展 1。从预见的义务向结果的回避义务转变; 2。允许的危险; 3。危险的分配; 4。合理信赖原则。
五、监督的过失 1。对人的监督过失; 2。对制度的懈怠过失。
四、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一)意外事件 1.概念: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2.条件: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放任 希望, 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有目的地、积极地追求的意志状态, 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努力希望达到的目的。“希望”即“追求”。 放任, 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 不加控制和阻止的状态, 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他的意料之中的事。“放任”即“同意”。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2.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相同点: 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没有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点: 1.认识因素上: 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即明知这样确实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他没有想到靠什么办法来避免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假定可能性。行为人过高估计了有利因素,过低估计了不利因素的作用,行为人对于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行为人主观和客观不一致。 2.意志因素上: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反对、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错误论的思路总结: 1. 先考虑该错误是否阻却故意; 2.若构成故意,则考虑构成既遂还是未遂; 3.若阻却故意,则考虑构成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第五节 期待可能性
一、期待可能性的概念 二、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沿革 三、期待可能性的消极构成 四、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五、期待可能性的地位
期中考试试题: 金庸的《天龙八部》中,有这样一段情节:大英雄乔峰一直误认为段正淳是其杀父仇人,于是约段正淳三更青石桥上决斗,以了仇怨,段正淳答应。段正淳的女儿阿朱,同时也是乔峰的女朋友。阿朱劝乔峰放弃报仇,但乔峰不肯。阿朱不忍父亲死于乔峰手,待乔峰走后,阿朱告段正淳此约取消,自己则假扮段正淳模样前去赴约。结果,乔峰和假扮成段正淳的阿朱决斗,阿朱死在乔峰掌下,乔峰追悔莫及。 请问:如果根据现行刑法审判乔峰,他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作业: 赵某,1980年5月4日生。2002年7月,应聘为南方G市“大富豪”娱乐城保安。同年10月,“大富豪”娱乐城开设地下赌场,赵某因为是退伍军人,“身手”好,被安排负责赌场“码房”的保安工作。2003年1月5日凌晨,G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得知“大富豪”娱乐城经营赌场,决定查封“大富豪”。当公安干警冲入赌场时,赵某用猎枪从“码房”内向外开枪,结果导致1名干警死亡,1名干警重伤。事后赵某供述,娱乐城经理曾经交待,若有人冲击“码房”,可以格杀勿论,当时以为是有人要打劫赌场,所以开枪,并没有想打死人。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为守护地下赌场,悍然杀死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情节及其严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你是赵某的上诉辩护律师,你如何帮助赵某上诉?
(五)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 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 “不意误犯谓之失”。
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动机是驱使和维持个体活动, 使活动按照一定方向进行, 以达到满足某种需要的心理活动。即进行活动的心理起因。犯罪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意识冲动。 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犯罪目的具有选择性, 如报复的动机会产生杀人、伤害、诬告、报复陷害等不同的目的;犯罪目的具有暂时性, 一旦达到便不再存在。犯罪目的是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3.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疏忽大意。如果不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是由于年幼无知、精神病等原因,则不具有罪过。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定义: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特征 1. 已经预见。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这是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的前提, 是其区别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明显标志。 2.轻信可以避免, 即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行为人自恃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 他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 而是持否定态度的, 他自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 但事他过高地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因素, 过低估计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这就是“轻信”。
(二)特征 1.没有预见。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不放任结果的发生, 但仍然实施了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根本原因就在于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否则他就不可能实施其行为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个案例:(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随开枪将其仇人打死;(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 ”随开枪打猎,结果将该人打死;(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自己的枪法很好,随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4)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 这四种情况下,甲的心态有什么不同?
2.应当预见。应当预见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如果根本不应当预见, 主观上就没有罪过, 也就没有刑事责任。应当预见包括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两方面内容。 (1)预见能力。即行为人应当预见, 如果不能预见, 也不负刑事责任。判断一个人是否有预见能力, 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三种主张。事实上, 对于业务过失应采用客观说。对于一般过失, 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以行为人本人的预见能力为准。 (2)预见义务。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责任。
(二)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1.对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的认识错误, 即对目的物的认识错误。 2.对属于构成要件的对象的认识错误。 3.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4.误把非犯罪对象当成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三)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对因果关系的过程有误解。具体有包括三种情况: (1)行为人根据其意图实现的结果而实施了行为,虽然实现了预期的结果,但结果发生的进程与行为人设想的情况不同。 (2)行为人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而实施了最初的犯罪行为,但并未达到犯罪目的,行为人误以为已经达到目的,进而又实施了其他行为,后实施的行为使行为人最初意图实现的目的得以实现,导致了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的发生。 (3)行为人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而实施是最初的结果已经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误以为未发生犯罪结果,又实施了其他行为后才认为产生了当初希望实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