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自治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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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自治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3.07.03
•【字号】新教人办[2013]3号
•【施行日期】2013.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自治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新教人办〔201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职称)部门,科研院所,人民团体,各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各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230号)有关规定和《2013年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点》有关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2013年度自治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按照《工作安排》有关要求,做好本地本单位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2013年7月3日2013年度自治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230号)有关规定和《2013年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工作要点》有关要求,现就2013年度自治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是教育系统发现和选拔优秀人才,加快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教育事业跨越发展的重要途径。

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自治区职改部门的宏观指导下,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要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和总体安排,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和“评聘合一”的要求,认真做好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遴选、推荐工作,并按照相关授权和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相应的评审工作。

二、时间安排
(一)集中办理大中专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复核认定和计算机、外(汉)语免考手续(2013年8月15日至9月底)
1.申报2013年度大中专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以后,须有不少于144课时的继续教育经历。

属于“学历提高”、“进修”、“研修”或“国内(外)访问学者”的,参照往年要求办理复核认定手续。

符合《关于明确大中专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教人〔2012〕43号)规定的,按“学历提高”办理复核认定手续。

2.计算机、外(汉)语免考手续严格按照《关于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90号)和《关于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89号)有关规定执行。

3.上述手续均应由学校人事(职称)部门统一办理,不接受个人办理。

4.对于有相应级别评审权的院校,自治区教育厅将对参评人员继续教育、外(汉)语考试情况进行抽查;如有违规现象,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
个人责任。

(二)网上申报(2013年8月15日至10月底)
1.2013年,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大中专院校教师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均采取网上申报。

2.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网上申报系统将于2013年8月15日至10月30日开放,接受单位和教师申报,申报人可通过“新疆教师职称网”接入口登陆系统完成有关操作。

3.今年自治区将进一步深化“无纸化”评审改革。

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评审,纸介质职称申报材料,自治区直属院校上报到本校人事(职称)部门为止,地州市所属学校上报到地州市教育局为止(装订标准参照往年要求执行)。

10月1日至10月底,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审核组,赴各学校、各地州市抽查纸质材料,对弄虚作假行为,将视情节、按归属,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更新专家库信息(2013年10月底之前)
各学校根据去年以来本校专家队伍变动情况,对“自治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库”中的本校专家信息进行更新。

(四)组织评审(2013年11月下旬开始)
2013年11月中下旬,自治区教育厅将分别组织中小学、大中专院校教师职称评审。

今年,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广泛、及时接受社会监督。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新人社发〔2012〕230号文件有关规定,各地州市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二)具有副教授评审权的高校,要在授权学科内组织评审,不得扩大评审范围。

不具备副教授评审权的学科,须报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评审。

(三)各地各单位要在评审工作中严格做到“四公开”:一要及时公开自治区下发的有关文件以及本地本单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空余情况、本年度评审工作安排等,使申报人员熟悉政策、掌握情况。

二要及时公开拟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情况,让群众监督比较。

三要及时公开拟推荐参加自治区评审人员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及述职答辩情况,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公示结果要存档待查。

四要及时公开对群众投诉问题的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四)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报自治区教育厅。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教师专用)一份,并将身份证(正面)复印件(裁剪与身份证大小一致)整体地粘贴在评审表封面指定的位置或左上角;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系统打印件)一份,请用A4纸张正反面打印,并由审核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申报系统打印件)一份,请用A4纸张正反面打印,并由审核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2013年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所提供的论文发表应发表于2013年10月31日之前。

(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参评人员,须上传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外省市区或中央驻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须由本人所在省市区(部委、单位)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并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审核批准。

(四)从2013年起,凡申报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公出国人
员、赴内地挂职人员除外)均须参加答辩。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王明华(************)朱鹏程(************)
(七)监督举报方式
1.监督电话
************(自治区教育厅纪检监察室)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干部<人事>处)
2.来信来访地址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自治区教育厅纪检监察室、组织干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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