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数据共享交换安全管理制度与方法(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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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数据共享交换安全管理制度与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数据共享交换行为,保障医院数据安全,加强医院信息化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数据共享交换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数据共享交换和医院与外部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医院、政府机构、企业、学术机构等)数据共享交换。

第三条医院数据共享交换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要求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医院数据共享交换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医院数据共享交换的组织架构、流程、技术标准、安全保障措施、责任制度等方面。

第五条医院数据共享交换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由医院信息化管理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制定、审核、修订和发布。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六条医院应当设立数据共享交换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数据共享交换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数据共享交换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包括医院信息化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保密办公室、网络安
全管理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

第八条医院应当设立数据共享交换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数据共享交换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监测、预警等工作。

第九条数据共享交换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协调医院各部门开展数据共享交换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医院数据共享交换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三)监测医院数据共享交换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四)组织开展数据共享交换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五)开展数据共享交换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医院应当设立数据共享交换安全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数据共享交换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数据共享交换安全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医院信息化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保密办公室、网络安全管理中心等部门的专业人员,以及数据共享交换项目的业务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设立数据共享交换安全工作组,负责具体的数据共享交换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数据共享交换安全工作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医院信息化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保密办公室、网络安全管理中心等部门的专业人员,以及数据共享交换项目的
业务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流程
第十四条医院数据共享交换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包括需求确认、安全评估、审批申请、协议签订、实施运行等环节。

第十五条数据共享交换项目的业务负责人应当向数据共享交换安全审查委员会提出数据共享交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数据共享交换安全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数据共享交换申请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

第十七条在数据共享交换过程中,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机制,包括数据加密、身份认证、权限控制等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等安全问题。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制定数据共享交换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工作流程,及时应对数据共享交换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和紧急事件。

第四章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医院数据共享交换应当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数据交换协议和技术方案。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对数据共享交换涉及的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监测,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隐患。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数据共享交换中的重要数据不会因为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原因丢失。

第五章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数据的敏感程度、机密程度等级别,实施不同级别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院应当对数据共享交换涉及的信息系统进行加固和防护,包括安装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安全审计系统等安全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第二十四条医院应当采取数据加密技术,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处理,保护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医院应当采取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技术,确保数据的访问和操作权限符合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修改或删除数据。

第二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对数据共享交换的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医院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尊重患者和其他数据主体的隐私权和知情权,保护数据安全。

第二十八条医院应当对违反数据共享交换安全管理制
度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法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医院应当对数据共享交换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组织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的数据共享交换,适用于涉及患者、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领域的数据共享交换项目。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信息化管理部门所有,如有修改或者补充,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意见,并报医院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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